Ⅱ 本卷书的写作日期与作者


a. 经文的线索

新约提到摩西五经,通常称之为「摩西」,或摩西的「书」或「律法」,但没有一处用这些名称单独指创世记而言。摩西五经之中说明,摩西对这五卷书的成形,具决定性的影响;首先,他记录对亚玛力人的咒诅(出十七14),后来写西乃山的约书(出二十四3~7),最后对律法作诠释并保存(申三十一24~26)。在神的主权下,从出埃及记到申命记,其核心与内容乃是摩西的作品,正如在神的主权下,这些事件乃是他的生平记述一般。

然而,在这些事件中,摩西总是处于「他」而非「我」的角色。甚至「行程日志」式的民数记三十三章,也是用第三人称(即,是按摩西的记录而写,并非直接取用插入)。在他以第一人称发言的部分,如申命记中,他的话前后亦有导言与结论框住,使得整个记载成为历史,不是自传。没有一处为不含导言的回忆录笔法,如尼赫迈亚记,或像使徒行传中的「我们」段落。

新约将五经整体归诸摩西,似乎意指创世记的内容与最后成品之间的关系,也与其它几卷书类似;即,无论是谁执笔作传、作编辑,材料都是来自摩西。譬如,主曾说:「摩西……有指着我写的话」(约五46),祂在以马忤斯路上「从摩西……」开始讲解(路二十四27;参44);若以为创世记不包括在其中,便太过牵强了。福音书的头一批读者,绝不会想到要作如此的区分。

如此衡量摩西和在他名下的这几卷书之间的关系,似乎符合创世记表面的一些小小线索,虽然在此必须强调,不能根据这些来下定论。举例而言,一方面创世记四十七11写以色列人的强界为「兰塞境内」,若摩西是与兰塞二世同时期的话,这一词他很可能顺手拈来。另一方面,三十六31以下是记以东地的君王,都在「以色列人未有君王治理以先」,从这段话看,根据常理判断,写作日期应在扫罗之时或之后。不过,这份君王录虽可能暗示了写作日期,但亦极可能只是附记,将一份旧文献增添最近要事;我们在这两种可能性中很难作定夺。另外一些可能暗示日期的短句为十二6(参十三7),「那时迦南人位在哪里」,及十四14,「直追到但」(参士十八29)。前者不足成定论,因为「那时」可以解为「那时,正如现在一样」(参书十四11),而后者就像方才所提的三十六11,可以指作者的写作时期,亦可指一位文士用当时的地名取代了古时的名称。

因此,经文的证据──包括本卷书以及其它书卷──显示,创世记被列为摩西的著作,或是只意味它乃是正经的基础,或是意味它为摩西亲自所写,仍未能下定论。可是在此我们也许应当补充说,本书所展示的观念非常辽阔,是渊博学识与艺术的结合,又具深邃心理与灵性的眼光;大家都同意,即使在旧约之中,它也是出类拔萃的。若它的主要架构人不是摩西,显然亦必是位能与他并驾齐驱之士。

b. 五经的经文批判

创世记对其写作所提供的线索为数甚多,远超过以上略举的数项,这是众所周知的。首先引起人注意的,是对神称呼的区别,以及有些故事表面看来似乎重复。一七五三年,阿斯突(J. Astruc)尝试用这些方法来将摩西所用的文献分类,到了十八世纪末,从研究者的观点来看,摩西这位人物日趋模糊,他们以一位不知名的编纂者取而代之。凡用神(Elohim)的经文,都归为「伊罗兴作者」(Elohist),简称为 E ;其它用主(耶和华或雅伟,Jahveh,Yahweh)则是出于「雅伟作者」之手(Yahwist),简称 J。不久即有人结论说,「伊罗兴作者」不止一位,后来便在 E 与 J 之外再加上 P(祭司来源,Priest source),以区分第一位和第二位伊罗兴作者。但在一八六○和七○年代,兴起了一次影响更深远的改革,革拉弗(K. H. Graf)以及后继者威尔浩生(J. Wellhausen),提出了一个主张,将 PEJ 的时间顺序颠倒,改成 JEP ──这一激变对五经其余部分的冲击,远超过创世记,因为它将利未的律法置于以色列历史之末尾,而非其开端。对创世记而言,一般视为写于被掳时期或被掳归回时期的 P,提供了最后的框架,在本卷书的前一部分,它将自己的数据与 J 交织在一起,于十五章之后,则与 J 和 E 交错。

一旦这种研究方式普遍被采纳,更多人从这些文献中发现可作为分类标志的特色,其数目甚众,到了十九世纪下半叶,五经已被分割得体无完肤,甚至一节之内可以区分出两三种来源,也不足为奇,因为每一种来源都被认为有其独特的字汇、风格和神学。如果某个名词、动词或代名词有同义词,这两个字其中之一就几乎算是 J 或 E 的指纹,另外一个则属于 P 。凡是家谱或年代,就是 P 特殊的兴趣;若注重北方支派,则很可能是 E 的杰作。至于神学方面,在 J 中,神会直接与人说话,祂的个性表达极为明显;在 E 中,祂的信息多半透过梦或天使从天上传达;在 P 中,祂是伟大而超越的,策划事件的进展,以实现神主国度为目标。

这个理论的柱石为,有些故事具重复现象,有些则似乎是组合凑成。凡自称为与其它记载不同的故事,则被视为相同事件的另一版本;而一则故事被切割得如此细碎,又被如此巧妙地重新架构,以致原先只有一个记录的,变成了两个不同的记录,亦为常事。经过这些神奇的手术,几乎再也找不到亚当,就算有,也少了从他肋骨造出的夏娃,来成为他的配对。这技术最典型的例子,要数洪水与约瑟故事的分析,以下第八、三十七和四十二章中的增注部分将会讨论。

自此之后,五经的研究便岔成几个方向,近几年来最受注意的是形式批判(Form Criticism),其宗旨在找出一个衔接而成的作品之著作单元,并尝试将其诠释为不同状况下的产品。结果,研究重点在强调各别著作所处的环境,因此, JEP 的观念受到修正;比方,大家不再视之为公元前第九、第八、第六世纪的当代各别产品,而认为是历代以来,在以色列各个不同的圈子中所保存并发展的传统记录,每一种之中都存有很古老的数据。

这一类方式打破了早期批判学的僵硬,因此,如班参(A. Bentzen)曾说(他以斜体文写):「我认为我们必须不再提『文献』这回事」2,但是不论班参怎么说, JEP 的缩写仍广被采用,而且在大半场合下,仍代表那些编纂了各个传统的文献,与从前的看法雷同。甚至大体而言,过去认为这些文献所属的年代,也没有什么变动;还有零星学者继续用老方法将它们再分解,或再发掘从前未料到的来源。诸如,辛卜森(C. A. Simpson)3随从麦尔(E. Meyer)等人,将 J 分为 J1 和 J2;斐弗(R. H. Pfeiffer)4在 JEP 之外,添上他的以东文献「S」;爱斯费特(O. Eissfeldt)5分析出一份早期的「平民」来源(lay source),「L」;结果,五经文献的顺序成为 LJEBDHP。

事实上,虽然现在主要的学术兴趣已经转到其它方向,古老的五经著作分析法,至今仍被视为大致上是正确的,并且亦为绝大多数后期研究的基础。所以在此似乎仍需指出,这方法相当缺乏踏实的证明。

1. 神的名字并非区分作者的安全准则,虽然乍看之下彷佛有理,但甚至(实际上)文学批判者也不以为然。譬如,许多人接受 E文献的片段始于创世记十五章,可是该章「Elohim」一字全未出现,而「Yahweh」倒出现七次;有些注释家一厢情愿把含「Yahweh」的经节仍归于伊罗兴作者;所持的理由是,后来有位人士涂改了原来的证据。二十二1~14,是一段更当属于 E 的经文,其中「Yahweh」出现三次,「Elohim」出现五次,他们也以类似的方法解释。再有,十七1和二十一1下是属于 P ,却也提到「Yahweh」。若将这些以及其它异常状况全不予考虑,单说「原来这里必定是 'el……」6,则是只因不方便的缘故,就摒弃现有的证据。

这种情况亟需要更有弹性的研究方法,不仅容许可能来源有几种的假设,也要容许同一位作者可在某些经文中,有意或无意间选择使用较亲切的「Yahweh」或较一般性的「Elohim」;并且也应容许在神学上没有差异的状况下,凭着美感的直觉,或一连串沿用某一个词,或自由轮流使用的可能性7。其它古人的用词方式,充分支持这一点;如,在乌加列哈达字版(Ugaritic Hadad tablet)上,Baal 和 Hadad 这两个字可交相使用8,在伊克诺弗特(Ikhernofret)石碑上, Osiris 也有好些名称9,其它例子就毋需再举了。

反对这种自由改用名称的人,常举出埃及记三13以下及六3为证,指出在创世记中,E 与 P 不可能用 Yahweh 一名,因为从他们的观点看,在摩西蒙召之前,这个名字从没有人听过。可是这说法疏忽了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在出埃及记三14,神对「我是……」的解释,为三15所赐下的名作了导言,并且阐释了其含意;按照我们现有的书卷,这亦仍算是六3的上文。简言之,这名字第一次为人所知,按「知」的完整意义而言,是指它第一次得着说明;其实摩西本人母亲的名字约基别(出六20),就是一个与 Yahweh 组合而成的字10;这足以证明,就 P 本身而言,这名称早已广被使用。如,雅各布伯(E. Jacob,他接受 JEP 论)曾说:「……我们在出埃及记故事中,不是得到新名字的启示,而是一则对摩西已经知道的名字的解释;在那严肃的一刻,这名字被赋与的丰富含意,是他从未料到的。」11

2.  其它语意学准则也同样难下定论。首先,正如卡苏特(U. Cassuto)12曾指出的,若一个观念有几种表达方式,就视为出自不同作者之手,这种方法常会误失了措词的微细含意差别。譬如,「订定」13约(cut)是将光圈集中在立约历史性的一刻,及其方式;「颁赐」14约(give)是强调主动立约之神的全权与恩典;「坚立」15约(establish)则是重在祂会兑现的信实。(附带一提,最后这两个词被允许同时存于 P 中;但岂不应成为再将它区分的准则?)再如,将以色列从埃及带「出来」(forth,J)强调他们得解放,而将他们带「上来」(up)(E)则是要读者注意他们的目的地,那应许美地。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区别。或者差别之处在于节奏感、轻重感,从选择代名词「我」的长形或短形(在批判学上将 'a{no{k[i^^ 归为 JE,将 '!!ani^ 识别为 P 的习标志),也可观察出这些原则。顺便一提,乌加列文与这两个字形相当的字,曾并排出现;如,在亚夸特三书(Aqhat III,vi. 21,23)中,它们在两行之内同时出现16,而这份文件没有双重作者的问题。

第二方面,许多这类用法的例子为数太少,在统计学上不具意义,或是限定得太过微细,不容作者有自由的余地。爱斯费特(Eissfeldt)对 J 和 E 中两个字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一是在应许之地的故事中, E 使用「亚摩利人」一名,而 J 则用「迦南人」17。但只有两段 E 的经文可以找出这一点,而十五21同时提到「亚摩利人、迦南人」二者,却被略而不提,尽管它非常靠近所被引用的十五16。爱斯费特的另一个例子,是将同指「使女」的 s%ip{h]a^ 和 a{ma^  视为分别属于 J 和 E 。然而,这推理显得极不自然,因为如此一来,拉结在 E 中向雅各布提出要把使女给他(三十3),却在 J 中实际如此行(三十4)。爱斯费特推论,形容这些妾的第三个名词\cs16 pi^leg{es% ,暗示还有另一种来源,即另一个 J,但这一说仍难令人信服这种研究方法18

3.「重复记述」更不能成为证明,因为只要有两个故事相像,就立刻理所当然被假定为重复。若事件相当接近,便被视为毫无可争议之处;若内容差异较大,则只证明传统的分歧何等大。这种假定的例子,由夏甲两次离家的标准分析法可见一斑。冯拉德(G. von Rad)以及大部分批判学者,将十六章与二十一章视为 J 和 E 对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夹杂着 P;他注意到这两个故事的对比在十六章中,亚伯拉罕处于被动,个性柔弱,二十一章中却是他在负责;第一个故事中,夏甲骄傲又冲动,第二个故事中她却是牺牲者;十六7记载天使遇见夏甲,但二十一17却是从天上呼叫她,等等。

这些的确是两者非常引人入胜的区别。可是它们明明自称是两回事,但这种可能性却被默然否定了。可是,十六章夏甲轻看不能生育的撒拉,以及二十一章她的儿子戏弄19那使他失去身分的孩子,这两种状况绝非不能并立,更可说是自然的延续,反映出十四年来这个家庭中暗藏着的紧张、纷争。亚伯拉罕对这两次危机的态度,也可由此说明,因为在第二次时,他已经有前车之鉴,必须三思,因在头一次类似的情况中,夏甲得到神的命令,要她回家(十六9)。(亚伯拉罕和艾萨克将他们的妻子充当妹妹的前后两件事,也可作类似的评论;参见二十六章开头的注释。)

对于圣经本身前后毫无矛盾的记载,或是不予讨论,或是对它的解释说明(如二十六1上)断然拒绝,视为后人的调和笔法,实在是出于偏见,不是按理推论。

4. 有些故事乃经复杂的交织而组成的,这一说法能否成立,尤其值得怀疑。从编辑手腕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例可与之相比(最初提出此看法时,我们对上古近东文献的接触尚少,未能提供原则以约束各种猜测),而尝试解明原初设计的分析方法,却又奠基于那行不通的呆板著作风格观,前面第\cs161、2段已经说明。第八、三十七与四十二章的增注中,会举出更多例子,并作评论20

 

  • 2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2(Gad, Copenhagen, 1952),II, p.31。又见 C. R. North 在 H. H. Roaley(编者), The Old Testament and Modern Study(O. U. P., 1951), pp.48-83;E.  J. You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Tyndale Press, 1964版), pp.107-154。
  • 3 IB, I, pp.192以下。
  • 4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2(A. and C. Black, 1952), pp.159以下。
  • 5 The Old Testament. An Introduction(Blackwell, 1965), p.239。
  • 6 C. A. Simpson,二十二14的注释。
  • 7 观察这些名词在约拿书中的分布,份量不重,又发人深省。亦参在五经以及旧约其它部分,对神的名字的用法所作的研究,U. Cassuto, The Documentary Hypothesis(Magnes Press, 1961), pp.15-41。这本书是 La Questione della Genesi(Florence, 1934)的节译本。
  • 8 G. R. Driver, Canaanite Myths and Legends(T. and T. Clark, 1956), pp.70-72.
  • 9 K. A. Kitchen, NBD, p.349a, 经文在 ANET, pp.329f。
  • 10 参 H. Bauer, ZAW, LI,1933, pp.92f。
  • 11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Hodder and Stoughton, 1958), pp.49f。亦参 J. A. Motyer, The Revelation of the Divine Name(Tyndale Press, 1959),等。
  • 12 所引过的书,pp.42-54。
  • 13 据称是 JE 的字,见于十五18,二十一27,32,二十六28,三十一44。
  • 14 被归于 P;见于九12;十七2。
  • 15 也被归于 P;见于六18,九9、11、17,十七7、19、21。
  • 16 经文在 G. R. Driver,所引过的书,p.56。
  • 17 Eissfeldt,所引过的书:p.183。
  • 18 同上。
  • 19 见二十一9的注释。
  • 20 见增注:洪水、第三十七章增注、第四十二章增注。

c. 一些结论

按照创世记的原状来研读,即视之为一连续体,不加以肢解,则必然会感受到,其中的人物皆有血有肉,其中的事件皆尽真实,而整卷书为一完整单元。若这是正确的,则写作的技巧重要性不大,因为这一整体的各部分并不像是对立的传统数据,竞相争取信任,而且本卷书的作者也不像列王纪与历代志的执笔人一般,要人注意他的资料来源。

不过,按照 a 段(参「a. 经文的线索」)以下所指出的写作时间,我们无须以为作者会缺乏数据来源,无论是口传的或是文字的皆然。因为埃布尔兰未迁居之前所住之地,富含传统与族谱21,而约瑟(以及在他之后的摩西)一方面多年居于充满知识气氛的埃及宫庭(可以得到极详细的各族志,如创世记十章所反映的),一方面又处于列祖后代的社会中,极有机会保存这些丰富的资料。因此,有些学者尝试寻找有否迹象显示,某些材料是更早以前就编成的,而非如人所提,为完整的 J. E. P 文献。以下扼要举出两种这类努力的例子。

魏斯门(P. J. Wiseman)在 New Discoveries in Babylonia about Genesis 一书中22,考查一种可能性,即「……的后代,记在下面」这一重复的词汇,为创世记作了十一个标号23,可能为一线索,暗示历代的列祖都曾保存族谱记录。他将这个重复词解释为一种卷末题记24,可以译为:「这些是……的历史起源」。换言之,在他看来,这词总表示一段的结束,为一些人所写成所拥有的文献收尾,这些文献历年来是由亚当(创五6)、挪亚(六9)、挪亚的儿子(十1)等传袭下来,成了不断添加的系列,交给家族的族长,代代相传。

为支持他自己的理论,魏斯门指出几点:每一段都不超越该段所提人物的生平;各个段落都准确反映出其所记录的不同阶段(如:词汇、地名等);写作的文笔非常古老,而在亚伯拉罕之前的许多世纪,就已有相当丰富的这种体裁25。他也举出几处完全相同的词汇,都出现在「卷末题记」的附近,也许是作为小标题的短语,这种设计通常用于将一连串的字版(tablet),按照顺序连接起来26

可是将「后代」(to^led[o^t[)一字视为专指过去,也有缺点。例如,路得记四18就不能这样用,那儿「……的后代记在下面」这一词与创世记一模一样,但却是指未来的世代。在创世记中,这个字若指未来亦极适切(常更恰当),不亚于指过去。从二4以后,每次这词的出现,接着便是记载刚才提过的那些事──〔如光秃的世界(二5以下),或亚当(五3以下);挪亚(六9以下)等等〕──之后发生的事。例如,从他拉(十一27)不仅生出亚伯拉罕,就是下文的主要人物,也生出亚伯拉罕的亲人,后来艾萨克的妻子就是从其中选出;而从雅各布(三十七2)兴起十二支派(四十九章作了其未来命运的预告),不仅只记大英雄约瑟而已。若以这词汇(「后代」)作结语而非开场白,会令人感到十分怪异,若直接应用,便是指亚伯拉罕的整个故事是由以实玛利保存(十一27下~二十五12),而艾萨克保存了以实玛利的记录(二十五13~19上),以扫保存了雅各布的行径(二十五19下~三十六1),雅各布则保存了以扫的──这种状况几乎类似歌剧般复杂,而该作者却武断地避免了这个结论27

此外,这个理论坚持有一套完整、连续、起了名字的字版,意即,文字写作几乎与人类的年日一样久远。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读创世记,却可以不必如此定论;族谱的记录或许较早,虽然其时期亦难肯定28,不过其余的家族故事,极可能是经由口传留到后代,正如其所用的方式所显示的。尼尔森(E. Nielsen)列举口传的传统特性,令人想起创世记,如:「……重复的词汇,流畅、并列式的文体,某种押韵、谐音,在聆听所载故事时特别容易注意到……」29。值得指出的是,这一类传话方式,若经常使用,准确度非常高30

第二种尝试,是罗勃逊(E. Robertson)所提出的31;他的假定完全不同。他注意到,塞缪尔经常去巡行伯特利及其它中心(撒上七16),尽士师之职,当时他特别有机会可以收集并记录以色列的传统。罗勃逊提到以色列当年紧急的状况,旧秩序摇摇欲坠,圣所被毁,百姓要求立王,神权之治遭到异教化的威胁。在这种时刻,重新提出摩西的律法,必定是最紧要的事。罗勃逊指出申命记中各种细节,如何配合这种状况;他发觉,根据塞缪尔记上十25,塞缪尔「将国法」(mis%pat hammamla{ka^ )对百姓说明,又记在书上,放在耶和华面前」32,这段记载尤其重要。就他看来,这是塞缪尔成就的巅峰,就是将五经整个编纂起来,或许由「学识渊博的文士……在塞缪尔的教廷指挥之下」帮忙完成。因此,对罗勃逊而言,「妥拉(Torah,即五经)不同的作者,或说编纂者,都是同一时代的人物,且都于同一时期专心致力于这番伟大的工作」33

在五经的编写上,罗勃逊的理论赋与塞缪尔和圣所的角色非常具创意,似乎超越了圣经所容许的(参以上 a 段),但是其方向可能是正确的。当然,塞缪尔的属灵地位,他在治理、祭司与先知各方面的经验,使他成为在以斯拉之前,极有可能的五经最终制作人选之一;而若他是讲述摩西生平、编辑他著作的人,在 a 段中所提,偶而出现摩西之后的人名与状况,亦完全与之相符。

但是,这些尝试或多或少都带揣测成分,不是太大重要。我们可以体会到保罗的感受,若他被扯进这样的讨论,过不久之后,他一定会说:「我说话像愚妄人」;不过他也许会加上一句:「是被你们强逼的」──因为这类辩论一旦起了头,就必须继续下去。或许最后该说的合宜之言,可以再度借用新约的话:西门彼得于变像山上,对摩西与伊莱贾希奇不已之时,有句话温和地提醒他,要记得他们存在的理由。在我们研读五经时,无论我们是否受到试探,要为摩西或一群人搭几座棚或许多棚,从天上来的答案是:「这是我的爱子;你们要听祂。」

 

  • 21 参 W. F. Albright, FSAC, p.238。
  • 22 Marshall, Morgan 及 Scott, 1936。
  • 23 这些列于二4。
  • 24 见前引书,pp.47-60。卷末题记是在一块字版末尾出现,供辨认用的词句。
  • 25 有些存留的文献超过五千年以上;参\cs15 NBD, p.1341。
  • 26 所引过的书,p.67。
  • 27 所引过的书,p.80。
  • 28 见第五章注释。
  • 29 Oral Tradition(Studies in Biblical theology, No.11, S. C. M. Press, 1954), p.36。
  • 30 参 Nielsen 所举从其它民族而来的例子,所引过的书,pp.23f., 31f.。
  • 31 The Old Testament Problem(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50), pp.33-53。
  • 32 Robertson,所引过的书,P.45。
  • 33 所引过的书,pp.4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