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恩典之约的意义

恩典之约具有双重的意义,即法定的契约与生命的交流。

A、法定的契约

恩典之约是神按着他的恩惠,与信徒所立之契约。根据此契约,他成为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的神,并与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这约,作他们的神(创十七: 7)。契约的由来,是因着神对亚伯拉罕的呼召。亚怕拉罕也凭着信心,听从了神的呼召(创十二: 1-4; 来十一: 8)。约法的表记乃是割礼(十七: 10-14); 在新约时代以洗礼代之(西二: 11-12)。

凡是成年的人,必须籍着信仰进入恩典之约在决定上的契约。亚伯拉罕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罗四: 9-12)。在新约时代,也是如此(太廿八: 19; 徒八: 29-3s; 十: 24-8)。

然而这法定上的契约,也是与信徒的儿女所立的,因此他们也在恩典之约法定的意义上有分(创十七: 25-26; 廿一: 4; 徒二: 38-39; 十六: 13-15; 三十: 34)。

B、生命的交流

恩典之约的目的,是要使罪人能因信而得救,重新成为神的儿女。凡是对神有真实信心的人,都享受到生命的交流之福分。这福分是神对他们的应许(创十八: 18-19; 约一: 12-13; 三: 16,18; 彼后一: 4)。

但是在教会中始终都有口是心非的门徒。他们在口里认基督为主,然而心里没有改变,也没有信心的根。这等人虽然领受了恩典之约的表记,进入法定上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生命交流之福分。此外,有些信徒的儿女,虽然在幼年时已经受到恩典之约的表记,而长大后在他们的生活上显出没有新生命,因此表明没有得到恩典之约所应许之福祉(罗二: 25; 九: 31-32; 徒五: 1-1l; 太十三: 18-22,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