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倫理

一、律法是神的旨意(續)

 

 

繼續看上帝給我們的律法:

 

馬太福音5:17-18,「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這話我們不敢講得太確定,就是將來在新天新地裡,科學的法則跟現在法則是不是還是一樣?不過這也許不需要多去想。從這話來看,不管是道德或者科學法則應該都不會改變,包括在將來在新天新地裡面。不應該在新天新地裡,「說謊」就變成一件好事情;不應該在新天新地裡,「欺騙」就變成一件好事情。我想這原則應該是不會改變的。我們從聖經長期來瞭解是這樣。律法是上帝永恆的旨意。

 

二、律法是人生活的準則

 

第二個,律法是我們人生活的準則,目的是要人能夠蒙福。我再次說,這律法包含自然的法則。當我們照著自然法則去做的時候,我們的生活應當是舒服一些的。這是讓我們蒙福的。可是這裡我們主要講的是「道德的法則」。當我們照著道德法則去做的時候,是比較會讓我們蒙福的。

 

羅馬書2: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簡單地說,不管受到好的待遇或壞的待遇,一個是順從上帝的律法,就得到祝福;一個是違反上帝的律法,就受到禍患。

 

申命記28章提到,如果你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遵行以下一切的誡命,誡命也是律法。當你遵守律法的時候,就會有…的福氣;如果你違反上帝律法的時候,就會有…的禍患。所以,律法是我們生活的標準,目的是希望我們「守」,希望我們避免那些神禁止我們的,而我們可以幸福。

 

三、律法是將來審判人的準則

 

 

第三個是審判的標準。很不幸的是,律法固然是獎賞的標準,你按著律法去做,做了多少賞多少。可是在人的罪惡裡面,我們比較體會得多的是審判的標準,是處罰的標準。但不要忘記,獎賞的標準應當是繼續有的。包括你們這麼辛苦來上課,按著律法獎賞是一定是有一些的了。

 

羅馬書2:12-15,「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因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保羅在這裡說的話,是現代的法學家和非基督徒都不會同意的。現在的法學家和基督徒都不同意有一個普遍的標準;現在都是講相對主義,就是各有各的看法、各地有各地的風俗。天下沒有一種生活方式是絕對地好,這點我也同意。不過,他們講的,常常是人和人之間的差異是那麼大,這點不合聖經。

 

聖經裡告訴我們的是不管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我們都是活在一個世界裡。我們沒有活在兩個世界。每一個人都是活在上帝造的、管的世界裡;這個世界也都在上帝的法則中進行。今天一個回教徒跳樓自殺、佛教徒跳樓自殺、基督徒跳樓自殺,都一樣地,掉下去摔死。這是自然的法則。道德的法則,其實也都是一樣的。這就是羅馬書第2章這裡講的,這裡的重點,神沒有偏待人。

 

羅馬書2:14,這些「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意思就是這些沒有「成文法」的外邦人。外邦人他們沒有十誡,上帝沒有把上帝的旨意用文字清楚地寫給他們,如同上帝用文字清楚地寫給以色列人那樣。外邦人沒有摩西五經、外邦人沒有十誡;可是,他們還是有法律,還是有上帝的法律。羅馬書2: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社會學家和法學都不同意,除非他們是很虔誠的基督徒。他們都會說:「沒這種事!」「哎呀!你看像我們中國人有些地方是一夫一妻,有些地方是一夫多妻,有些是多夫一妻,各有各的風俗習慣的。中國人死是怎樣埋葬的,西藏人死的時候是放在野地裡給秃鷹吃掉,大家的想法都不一樣。」這些都是胡說八道,各位不要這麼輕易就被這些人類學家的胡言亂語給騙了。因為,固然有不同的葬法,但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因,覺得這樣是對死人最好的,還是有的。你就算是在小偷之家長大的,當你(小偷)的錢被偷走的時候,也是憤怒的。你不會因為天天偷人家的錢,就認為這被偷是很好的事。

 

我們必須深深相信一件事情,上帝律法的功能是刻在人心裡的。這點當然也是有兩個作用,一個作用就是:不信主的人多多少少還是知道該做的事情、是非和對錯。甚至就神學家的看法和羅馬書第一章前面所講的,連對上帝的認識都已經是刻在人的心裡了。不僅是對上帝的認識,上帝的法則都刻在人心裡了。那功能已經刻在人心裡了,只是人就是故意不相信神,所以就越來越昏迷了。刻在人心裡叫人知道,即使不信主的外邦人,他多少知道該做什麼事,他就去做這些事。可是很多時候他沒有做這些事情,那刻在他心裡律法的功能,造成的是會將來審判他。沒有一個人在將來審判的時候可以說:「我不知道」,即使是白癡。因為聖經是這樣講的。聖經講,因為律法的功能刻在他心裡。

 

四、律法成為罪的權勢

 

        律法是神的旨意,律法是我們生活的標準,律法是將來審判人的標準。這是神原來立定律法的。尤其是第一和第二個,是非常好的。但是,律法引起了很壞的結果。律法的第四點,律法成為了罪的權勢。這一點我們很少去想。

 

        哥林多前書15:56,「死的毒鈎就是罪」,表示我們犯了罪就好像被那毒鈎螫了一下,就會死。「罪的權勢就是律法」。什麼叫「罪的權勢」?英文應該是罪的能力(the power of sin)。罪的能力就是律法,罪能夠發揮它的作用就是藉著律法。這我們很難想像。

 

       我們想,罪的權勢,或者讓罪能發出來的。你想,可能是貪婪,或者是慾望。慾望讓罪來轄制我們。我們可能會這樣想。我們可能會說:肉體是罪的權勢,因為我們肉身有很多不良的傾向,所以罪可以藉著這個來。叫我們強姦、叫我們貪污、叫我們殺人、叫我們罵人、叫我們說謊等等。各位這些都是錯誤的看法。

 

我們可能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來講,「罪的權勢是律法」。我們一開始講,法律是好的,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是上帝善良純全美好的旨意。可是這美好的旨意,美好的東西,卻被罪使用來轄制人、奴役人。這話的意思就是,律法使人犯罪。羅馬書7: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我沒有看那些猶太人的解經書,我不知道猶太教是怎麼想的。就我們中國人來講,法,尤其是成文的法,從來沒有被我們很肯定。我們中國不是法治,而是德治,希望道德來統治我們。當然道德有道德的法則,可能也是因為這樣,一直到今天中國大陸我覺得是絕不尊重法律,不管是人民或政府,政府法律隨時為政策方便就改嘛!人民是能違法就違法。我們台灣呢?也不尊重法律,我們也是能違法就違法,起碼交通規則,我也是這樣,方便、沒車我就轉。法律好像通通是給笨蛋用的,不管商業上或是醫院裡面。你在日本或是德國,半夜三更,什麼人都沒有,紅燈亮了,他們還是站在那裡等著。甚至有一次日本大地震的時候,什麼都垮了,紅綠燈還沒有垮。紅燈,災民也站在那裡。他們對法律是崇拜、崇敬。

 

這裡面最少有一個因素是聖經,詩篇119,「祢的律法、祢的道理、祢的法則,多麼純淨、多麼美好,使我有智慧……」等等。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所以在西方基督教的傳統裡,這是不可以侵犯的,包括最神聖的天子也不可以侵犯。天子在萬民之上,卻在律法之下。我們現在連法學家、法官,我都不覺得有這種想法:就是「那個東西」有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成分,「那個東西」不是上帝的、摩西的法則而已,那個包括我們平常在生活中我們給的一個規定,包括公司的規定、教會的規定、醫院的規定,法律和權柄有關係,這是上帝一層層設下來的權柄。

 

可是,保羅卻說,這非常美好的法則,不管是在科學上非常奇妙的法則、定律,或道德的法則,是罪惡的權勢。羅馬書7:5說,「律法會產生惡慾」。這我們就非講講不可了。我想提醒各位,今天我們在華人教會裡,我們還是想用法律來治理人,一個人怎麼聖潔、一個人怎麼善良、一個人怎麼成聖,通通是走律法主義的路。我承認法律不可以少、律法的要求、規定是一定要有的,那是因為我們是罪人。但是,不管你是主管或是被管的,一定要記得這點;「律法是一無所成的。」這是希伯來書的話。當然一無所成主要是在講在神面前不能稱義;但是在維持外在秩序來講,還是有它的價值。需要有法,需要教人尊重法律,包括商鞅變法這些的事,也是叫人尊重法律,但是還是對統治者方便才這樣做,而不是法律本身有什麼神聖。

 

那,現在這裡講到「律法產生了惡慾」,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我們看十誡會產生惡慾嗎?「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你會產生什麼惡慾呀?那我們不要看法律了,我們不要看十誡了。以前會想到「法律會挑起我們的惡慾」,大概是「不可姦淫,會挑起我們想到姦淫的事情」,這個有可能。但是,如果只想到這點,應該只想到墮落的人。「挑起的惡慾」恐怕多少,甚至在伊甸園裡,還沒有罪惡時候,就有了。

 

「律法生的惡慾」,我們先用比較粗淺的講法,就是說,「不可姦淫」,我們往往就想到姦淫;「不可偷盜」,往往想到偷盜;說「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我們就想到可以有別的神,甚至說我自己就要做神。法律的規定,使人常常會有相反的慾念產生,這個我覺得是有可能,這樣解釋是可以的。

 

但是,他這裡講的,恐怕是要比這個更多一點。這恐怕又要講到我一開始講的:法律的規定,很自然地都是叫你們去遵守,不管是「誡」或者「命」:誡是禁止;命是「要」。「命」是「你要孝順父母」,「誡」是「不可姦淫」。不可的叫「誡」,要你去做的叫「命」。不管是禁止你做的,或者是命令你要去做的,法律都是要讓你有某種行動、做或不做、想或不想、說或不說。

 

是不是可能在上帝造人的時候就會有這種結構:當法律規定的時候,我馬上想到:「我要遵守。」問題就在這裡:當上帝規定法律,而你說「我要遵守」的時候,可能就讓人的自主產生。「我要遵守」,實際上應該講的是「我要靠祢的恩典遵守」、「我要信祢而遵守」。實際上,規定法律的時候,神應該是希望人對神有更大的依賴和順從。可是,法律規定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種「惡慾」,就是「我自己來」。這就有問題了。

 

我們用小孩子做例子。你規定小孩子做什麼,他就不做什麼;規定他不做什麼,他就要做什麼。叫他那個不要玩,他就要玩;叫他去看電視,他就不要,還來煩你。我們可以說「法律挑起惡慾」有這個層次。但我說可能有更多的層次。當你說小孩子不要怎麼樣怎麼樣的時候,他回說「你不要管啦!」這就是想要自己來。在這裡表達的,兩種都有。

 

而人一旦想要自己來,不要上帝的時候,那就很危險了。所以在78節那裡說到,「我本來不知道什麼叫貪心」。這個「不知道什麼叫貪心」可能也是一個比較概括的說法,可能未必也不是不知道,只是在那個沒有發揮得很清楚的時候。但是當「不可貪心」一旦成為上帝的一個律法的時候,那我可能就想「好,我自己來不貪心」、「我自己來脫去上帝的約束」。

 

當亞當夏娃不是罪人的時候,可能都會產生「我自己來」、「我守或我不守」、「我聽或不聽」…,結果是不聽。在這時候,我們已經有各種貪心的罪惡在我們裡面了。在律法發動的時候,我們就有各樣的貪心的念頭。這裡講得有點深,但是我們是在說:非常美好的律法,因為人的要求自主、人的想要自主,就結成了各樣罪惡的果實,就是死亡。

 

五、律法惹動上帝的憤怒和咒詛

 

 

第五點,律法引發上帝的憤怒和咒詛。羅馬書4:15,「律法是惹動憤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些經文,包括羅馬書、加拉太書,都是被不信上帝的人忽略或者不懂的。我們講,律法的目的,是讓人因為遵守而得福的。可是,律法的結果,是人不遵守律法而惹上帝的憤怒。惹上帝的憤怒就帶來上帝的咒詛。所以加拉太書3: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行律法為本」就是人要靠著自己來遵行,包括靠自己的意志來遵行上帝的話,那都是被咒詛的。人要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那是被咒詛的。人要自己來做,而不是靠上帝的恩典來做上帝規定的事,也是被咒詛的。

 

倒過來,你有信心,什麼都蒙福。信心就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加拉太書接下來告訴我們為什麼是這樣,「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命記17章、耶利米書11章也講這話。這裡的重點有兩個,再加一個耶穌的話,就有三個,讓我們絕對被咒詛。

 

第一個是「常」。因為上帝是完美的,上帝的律法的要求也是完美的,所以你不「常」,也就是你不永遠、也就是你不百分之百遵行律法,就被咒詛。你行了百分之九十九,你天天奉公守法、你天天來公司上班,做得很好。你有一天晚了一秒鐘,那一秒鐘就叫你被咒詛。因為上帝要的是完美。

 

第二個字是「一切」。你不可以有一個時候不守上帝的律法,你也不可以有一件事沒有守上帝的律法。路德常常強調,我們對人傳福音,也要傳律法。因為只傳福音,「上帝多愛你!」,人越聽越輕慢神。你要傳律法,尤其對那些驕傲自大、自以為了不起的。其實,你不傳福音,就不會有律法;不傳律法,就不會有福音。傳律法,讓人知道「你該死了」,那才知道「福音」是多大的福音。你講那多豐富的福音,必須講到我們是多大罪惡,這福音才顯得出來。路德常常講,把上帝的律法跟人講,可以讓人看到自己的罪惡。

 

第三個,就是「內心」。上帝要你守的律法,不但是「常」、不但是「一切」,而且是從「心裡」做的。這在登山寶訓講得最清楚。如果你講得清楚「聖靈與我們同在」的話,那就會叫所有的人撕裂心腸了。因為天下沒有一個人敢講他是「內心」沒有罪惡。而神是看內心的。人沒有辦法遵守律法、人如果去遵守律法,就會發現自己遵守不了。

 

馬太福音5:48,「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雅各書2:10,「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這不是新約講而已,舊約十誡裡有一條,很明顯顯出是現在的法律不會這樣做的。在耶穌的解釋下,就更不會這樣做。

 

十誡裡從第二條到第九條,都不好遵守,但還是可以遵守到的;這裡看起來都還是外在的行為。但第一條和第十條是無法遵行或難以遵行的。第十條,出埃及記20: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並他一切所有的。」這條誡命是講你的心裡,不是講你的行動。不是講你把別人的房屋強佔過來,這不是講你把別人的妻子強姦了、勾引了,不是把別人的牛和驢搶過來了,而是「貪戀」。這不是法律能管的。法律不會管這些事情。所以舊約、新約是一致的。

 

舊約就已經讓你看到了:神要求的,不是外在的行為而已,雖然外在的行為也很重要;神要求的是內心。單就這條「不可貪戀」,任何人不能不承認他犯了這條誡命,他一定犯的。貪戀的意思就是「我想要」。你會貪戀別人的東西,恐怕也表示你對上帝沒給你這個而不滿所有的誡命不和上帝連在一起的話,都不是太恰當的。

 

以西結書14:14,「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這句話倒也不是說有人可以自救。這裡的重點是說:他們因著有信心,而有那個行為發出來。是信心產生的行為使他們得救。

 

羅馬書3: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一個人不是罪人。

 

以西結書14:14,還有聖經裡很多地方說,「神會按各人行為審判各人」。有些異端,包括像丁光訓主教說,「人是因愛稱義,不是因信稱義」,在最後審判的時候,沒有人是信耶穌或不信耶穌而得救或滅亡的。得救的,是因為人家餓了給他吃、人家渴了給他喝、人家在監獄裡你去看他;不得救的就是,你不去幫助那些孤兒寡婦和貧困的人。聖經裡很多,包括保羅、耶穌、新約、舊約都有講,一個人行善,神按這個來審判他;一個人行惡,這種人不能進神的國。所以我們在講到人不能靠律法稱義的時候,我們必須誠實地面對:有些經文看起來好像是神要我們行律法稱義。現在有很多人談「新保羅觀」也是這樣講。

 

聖經是一致的。新約、舊約,我們都是憑信心得救,這點我不需要去多講什麼。有很多地方講,我們憑著律法得救,問題就是有人遵行了這些。聖經告訴我們:沒有人遵行。我們說的有人遵行,那是那些有信心的人活出了這種見證。至於「有人憑著自己的行為得救」,那是不可能。

 

如果單單講不可貪婪這些事,我們就知道這不是人能辦得到的。我們也不妨看看,耶穌說在審判的時候,丁光訓主教和很多人講的,就是「不是憑著信心,而是看你有沒有好行為」。馬太福音第25章:「把綿羊和山羊分開來」。得救的人就是做好事,「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等等。你說;「我們沒有做這事啊!」耶穌說:「你只要做在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我們不曲解聖經、不強解聖經。我們看這段經文:得救就是,你到醫院看一個最小的弟兄、你到監獄裡看一個最小的弟兄,就是做在主的身上,似乎這樣就可以得救了。從這一段來看的話,得救很簡單。重點是信心一定要有行為,你不會是一個死的信心。但是,沒有絲毫違反「因信稱義」,就是下面講的,「這些事你們既不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做在我身上了。」那,我們每個人都要下地獄了。因為這裡講的是,有一個沒做到,你就下地獄了。如果我們有信心,真的信心多少也要有一點行為上的呈現,做在一個最小的弟兄身上,顯出這樣的信心,就可以了。

 

我這裡不是鼓勵各位不要做好事,我是在駁斥用這經文來說得救不得救的事情。任何人,包括你得救、信了耶穌以後,你又回到律法下,這是非常容易發生的。整個加拉太書、羅馬書都在講這些,如果你又回到律法下的話,你就一定完蛋。羅馬書6: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如果你不要罪來做你的主,你要有信心相信你在恩典之下。如果你一旦說,我要靠著自己來遵守律法的時候,罪的權勢又來轄制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