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法惹動上帝的憤怒和咒詛

 

 

第五點,律法引發上帝的憤怒和咒詛。羅馬書4:15,「律法是惹動憤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些經文,包括羅馬書、加拉太書,都是被不信上帝的人忽略或者不懂的。我們講,律法的目的,是讓人因為遵守而得福的。可是,律法的結果,是人不遵守律法而惹上帝的憤怒。惹上帝的憤怒就帶來上帝的咒詛。所以加拉太書3: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行律法為本」就是人要靠著自己來遵行,包括靠自己的意志來遵行上帝的話,那都是被咒詛的。人要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那是被咒詛的。人要自己來做,而不是靠上帝的恩典來做上帝規定的事,也是被咒詛的。

 

倒過來,你有信心,什麼都蒙福。信心就是對上帝的信靠和順服。加拉太書接下來告訴我們為什麼是這樣,「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命記17章、耶利米書11章也講這話。這裡的重點有兩個,再加一個耶穌的話,就有三個,讓我們絕對被咒詛。

 

第一個是「常」。因為上帝是完美的,上帝的律法的要求也是完美的,所以你不「常」,也就是你不永遠、也就是你不百分之百遵行律法,就被咒詛。你行了百分之九十九,你天天奉公守法、你天天來公司上班,做得很好。你有一天晚了一秒鐘,那一秒鐘就叫你被咒詛。因為上帝要的是完美。

 

第二個字是「一切」。你不可以有一個時候不守上帝的律法,你也不可以有一件事沒有守上帝的律法。路德常常強調,我們對人傳福音,也要傳律法。因為只傳福音,「上帝多愛你!」,人越聽越輕慢神。你要傳律法,尤其對那些驕傲自大、自以為了不起的。其實,你不傳福音,就不會有律法;不傳律法,就不會有福音。傳律法,讓人知道「你該死了」,那才知道「福音」是多大的福音。你講那多豐富的福音,必須講到我們是多大罪惡,這福音才顯得出來。路德常常講,把上帝的律法跟人講,可以讓人看到自己的罪惡。

 

第三個,就是「內心」。上帝要你守的律法,不但是「常」、不但是「一切」,而且是從「心裡」做的。這在登山寶訓講得最清楚。如果你講得清楚「聖靈與我們同在」的話,那就會叫所有的人撕裂心腸了。因為天下沒有一個人敢講他是「內心」沒有罪惡。而神是看內心的。人沒有辦法遵守律法、人如果去遵守律法,就會發現自己遵守不了。

 

馬太福音5:48,「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雅各書2:10,「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這不是新約講而已,舊約十誡裡有一條,很明顯顯出是現在的法律不會這樣做的。在耶穌的解釋下,就更不會這樣做。

 

十誡裡從第二條到第九條,都不好遵守,但還是可以遵守到的;這裡看起來都還是外在的行為。但第一條和第十條是無法遵行或難以遵行的。第十條,出埃及記20: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並他一切所有的。」這條誡命是講你的心裡,不是講你的行動。不是講你把別人的房屋強佔過來,這不是講你把別人的妻子強姦了、勾引了,不是把別人的牛和驢搶過來了,而是「貪戀」。這不是法律能管的。法律不會管這些事情。所以舊約、新約是一致的。

 

舊約就已經讓你看到了:神要求的,不是外在的行為而已,雖然外在的行為也很重要;神要求的是內心。單就這條「不可貪戀」,任何人不能不承認他犯了這條誡命,他一定犯的。貪戀的意思就是「我想要」。你會貪戀別人的東西,恐怕也表示你對上帝沒給你這個而不滿所有的誡命不和上帝連在一起的話,都不是太恰當的。

 

以西結書14:14,「他們只能因他們的義救自己的性命。」這句話倒也不是說有人可以自救。這裡的重點是說:他們因著有信心,而有那個行為發出來。是信心產生的行為使他們得救。

 

羅馬書3: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一個人不是罪人。

 

以西結書14:14,還有聖經裡很多地方說,「神會按各人行為審判各人」。有些異端,包括像丁光訓主教說,「人是因愛稱義,不是因信稱義」,在最後審判的時候,沒有人是信耶穌或不信耶穌而得救或滅亡的。得救的,是因為人家餓了給他吃、人家渴了給他喝、人家在監獄裡你去看他;不得救的就是,你不去幫助那些孤兒寡婦和貧困的人。聖經裡很多,包括保羅、耶穌、新約、舊約都有講,一個人行善,神按這個來審判他;一個人行惡,這種人不能進神的國。所以我們在講到人不能靠律法稱義的時候,我們必須誠實地面對:有些經文看起來好像是神要我們行律法稱義。現在有很多人談「新保羅觀」也是這樣講。

 

聖經是一致的。新約、舊約,我們都是憑信心得救,這點我不需要去多講什麼。有很多地方講,我們憑著律法得救,問題就是有人遵行了這些。聖經告訴我們:沒有人遵行。我們說的有人遵行,那是那些有信心的人活出了這種見證。至於「有人憑著自己的行為得救」,那是不可能。

 

如果單單講不可貪婪這些事,我們就知道這不是人能辦得到的。我們也不妨看看,耶穌說在審判的時候,丁光訓主教和很多人講的,就是「不是憑著信心,而是看你有沒有好行為」。馬太福音第25章:「把綿羊和山羊分開來」。得救的人就是做好事,「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等等。你說;「我們沒有做這事啊!」耶穌說:「你只要做在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我們不曲解聖經、不強解聖經。我們看這段經文:得救就是,你到醫院看一個最小的弟兄、你到監獄裡看一個最小的弟兄,就是做在主的身上,似乎這樣就可以得救了。從這一段來看的話,得救很簡單。重點是信心一定要有行為,你不會是一個死的信心。但是,沒有絲毫違反「因信稱義」,就是下面講的,「這些事你們既不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做在我身上了。」那,我們每個人都要下地獄了。因為這裡講的是,有一個沒做到,你就下地獄了。如果我們有信心,真的信心多少也要有一點行為上的呈現,做在一個最小的弟兄身上,顯出這樣的信心,就可以了。

 

我這裡不是鼓勵各位不要做好事,我是在駁斥用這經文來說得救不得救的事情。任何人,包括你得救、信了耶穌以後,你又回到律法下,這是非常容易發生的。整個加拉太書、羅馬書都在講這些,如果你又回到律法下的話,你就一定完蛋。羅馬書6: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如果你不要罪來做你的主,你要有信心相信你在恩典之下。如果你一旦說,我要靠著自己來遵守律法的時候,罪的權勢又來轄制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