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在与神关系中的人

(一)在原始状态中的人

第一章 人受造的性质

由讨论神的教义,我们要进而说到神作为中的杰作,人的教义。虽然在神学中对于人的研究,与此负有同样的名称,但却不能与人类学的科学混为一谈。因其并非特别把人与神中间的关系做为思考和讨论的对象。在这标题下所要考察的乃是人性本质上的构造,以及人类灵魂的起源。
一、人性的基本要素(特别有两种见解)
1、二元论(Dichotomy)
认为是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构成的。人的构造通常被认为是由两部分,即肉体和灵魂(Soul)或谓灵(Spirit)。此说与人的自我意识相符合,清楚证明人是由物质的要素和灵魂的要素所构成的事实。又根据圣经的研究,人是由“肉体和灵魂”(太6:25,10:28),或谓由“肉体和灵”(传12:7;林前5:3、5)所构成的。“灵魂”(Soul)与“灵”(Spirit)二词的意思,并非指着人里面两种不同的要素,而是指着人唯一的灵的实体而言。此点在以后的考察中将证明出来。(1)有几处经文很明确地提到人是单由两个部分构成的(罗8:10;林前5:5,7:34;林后7:1;弗2:3;西2:5)。(2)有时死被称为灵魂(Soul)的放弃(创35:18;王上17:21;徒15:26),在其他地方又被称为灵的放弃(诗31:5;路23:46;徒7:59)。(3)死者非物质的要素,有时称之为“灵魂”(启9:6,20:4),在其他地方又称之为“灵”(彼前3:19;来12:23)。这两种名称只不过是对两种不同的见解,就是人灵魂方面的要素做有效的指示而已。“灵”(Spirit)这一词,被认为是支配肉体的生活与行为的原理;而“魂”这一词是指着能思想、感觉、决志,或者有时特别作为爱情的中心的人格的主体(创2:7;诗62:1,103:1—2)。
2、三元论(Trichotomy)
认为人是由体(Body)、魂(Soul)和灵(Spirit)三部分构成。与通常的见解并行的又产生了另一种见解,即认为人是由灵、魂、体三部分所构成的。这种人观的形成并非以圣经研究为根据,而是由希腊哲学的研究中发生的。后来被几个德国及英国的神学家所采用。然而这和魂的实质,或与人性其他部分的关系上都未能一致。有些人把魂(Soul)视为人里面的动物性生命中的原则。又把灵(Spirit)视为高尚有理性的与道德生命的原则。还有的人把魂(Soul)看为体和灵(Spirit)的接触点所需媒体的要素。此见解是以新约帖撒罗尼迦前书五章廿三节,及希伯来书四章十二节为支持的重点,但这并不能成为确实的证据。头一处经文保罗确实提到灵与魂与身子。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保罗是把人分为三种不同的要素,乃是由三个不同的方面说到人。当耶稣以马太福音廿二章卅七节,“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总括了律法的第一条诫命时,祂的心目中并不是想到三个不同的实体,祂的意思只不过是用以强调整个的人(Whole man)。尤其在希伯来书四章十二节那里,能洞察人里面的神,将人的魂与灵分开来,我们就认为那是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实体;其实那仅是将人心中的思想和意图,由两方面分别表现出来而已。
二、个人灵魂的起源(灵魂的起源有三种论说)
1、先存论(Pre-Existentianism)
有些辩证神学家主张人的灵魂是预先存在着的,而其先前存在的状态所发生的某种事件,说明了现在所见的灵魂的状态。这些似乎对于所有人类生来都是罪人这一点提供了说明,但此论说现今并不太受欢迎。
2、遗传论(Traducianism)
根据遗传论,人的灵魂乃随着肉体的出生而繁殖,因此是由双亲一直传给儿女们。这是路德派共同的见解。圣经说,神创造了人之后,即歇了祂一切的创造之工(创2:2),关于夏娃灵魂的创造并没有清楚的提及(创2:23;林前11:8),又说,子孙是在他们父亲的腰身之中(来7:9、10)。此外,(1)依据动物界与人类相似之点,人的肉体与灵魂是由父母传给了儿女。(2)依据精神的特征与家族特色的遗传,与其说是肉体,毋宁说是灵魂上的遗传。(3)依据道德上的腐败乃至罪的遗传,使人容易认为与其说是肉体的,毋宁说是灵魂方面的遗传。然而此说却有着极大的疑问,其中最重要者如下:(1)由另一种涵义来说,双亲成了子女灵魂的创始者,乃至将双亲的灵魂分割给儿女,此即和灵魂不能分割的教义相背驰。(2)神完成了世界的创造以后,仍以间接的方法继续工作,这是此论的前提,但此前提并无确证。神施行神迹或行赎罪之工,在其分野上往往是直接动工的。(3)若说耶稣的身体与灵魂同是由有罪性的马利亚而来,那么要说明耶稣的无罪性即有相当的困难。
3、创造论(Creationism)
创造论者的看法是每个人的灵魂都是由神直接创造的,是无法正确决定起源时期的创造作为。被创造的灵魂虽然是纯洁的,但因为进入全人类所负担的罪里面,所以被认为出生前即有罪。此论比前段的论说更符合圣经,因为圣经彻头彻尾表示灵魂和肉体两者是有不同的起源(传12:7;赛42:5;亚12:1;来12:9;民16:22)。而且创造论比遗传说更符合人灵魂的性质。也正说明了人的灵魂有不能分割的特性。最后,为了拥护耶稣的无罪性,在基督论的关连上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陷入陷阱之中。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难题都得到了解决。因此要说明父母的精神特征以及道德的特色何以在子女身上重现,却有困难。此外本论把人类高尚的繁殖力归与兽类,因为野兽能顺着其种类迳自繁殖。最后乃导至有将罪的责任多少加于神身上的危险,因为神将纯洁的灵魂投于腐败的罪中。虽然有这种种的难题,但此教义却有极高的评价。

复习问题
1、关于人性本质上的要素,二元论的见解为何?
2、此见解如何由圣经上得到证明?
3、三元论是什么?
4、圣经对其辩证的说明是什么?
5、对此见解的反论是什么?
6、对于个人灵魂的起源有何种论说?
7、先存论是什么?
8、遗传论的见解为何?
9、同意遗传论者所持的理由是什么?
10、对此有什么样的反论?
11、创造论是什么?
12、赞同此见解者持何理由?
13、其反论是什么?

第二章 有神形象与工作之约的人

在讨论人道德的与属灵的状态时,最重要的是首先要考察其原始的状态。在此特别要研究的两个题目是具有神形象的人与工作之约中的人。
一、具有神形象的人
1、关于有神形象的人圣经的教训
圣经述说人是神作为中的杰作,其特殊的荣誉就是人是照着神的形象,并按着祂的样式造的(He is created in the image of God and after His likeness)(创1:26、27)。向来有人在此试图把“形象”(image)和“样式”(likeness)二词作详细区别。有些人认为前者是指肉体的,而后者是指灵魂而言。奥古斯丁主张这些分别与灵魂的知识及道德上的品性有关。罗马天主教认为“形象”是赋与人类的自然赐物,而“样式”是指着超自然赐物,那就是他的原义。然而这两个名词,虽因观点上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异,但却是指着同一事项。从下列经文中可看出此二语是互相使用的(创1:26、27,5:1,9:6;林前11:7;西3:10;雅3:9)。创世记一章廿六节里的“按着我们的样式”(after our likeness)明显是强调与形象(image)大约相似,甚至可说是同样的事实。人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是极重要的教义,因为藉着与神相似的形象能够很明显的把他们由动物以及其他被造之物分别出来。就我们所知,就是天使也没有和人类分享此荣誉。在人的意义和程度上而言,天使绝没有神的形象。
2、人有神形象的历史观点
关于人有神的形象,特别有三种历史性的观点。
(1)罗马天主教的见解
罗马天主教相信神在创造人的时候,赋与人类自然的恩赐,即如魂里面的灵性、自由意志以及肉体的不灭性。这些属乎自然性的恩赐构成了神的形象。然而在这人的纯属自然状态中,有低级的欲望和热情的倾向来反抗理性与良心高尚的能力。这倾向本身虽然不是罪,但意志却被罪控制,以致成为自发的行为,因此自然就构成了罪。然而神为了使人能制止这些劣性而赋与人类超自然的恩赐,即所谓的原义(original righteoussness),也许这就构成了人有神的样式。
(2)信义宗的见解
信义宗对于构成神的形象这方面并不完全同意。然而普遍的见解认为人类在创造的时候,被赋与这灵里的特质,神的形象即在其中,即一般所称的原义。这些特质就是所说在人里面的真知识、仁义和圣洁。但由于采取了这一见解,而无法充分承认人类和动物本性上的区别,或人类和天使本性上的区别。设若人的本质是神形象中之真知识、仁义和圣洁所构成,那么在此就发生了疑问,即人因着罪而有恶行时,为何丧失了神的形象却依旧是人呢?又假若以这里所说的神的形象来决定人的本性,那么同样持有这些灵的特质的天使和人类本质上的差异又是什么呢?
(3)改革宗的见解
与罗马天主教乃至信义宗比较,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持有较为广泛的见解。他们往往在狭义与广义的神的形象之间有所区分。狭义的神的形象包括人的被造有真知识、仁义和圣洁的属灵特质。这些均属于神的形象。可由以弗所书四章廿四节,歌罗西书三章十节中看出。但神的形象在广义方面来说,不是指物质性的实体,而是指身体中灵魂的器官,以及对于低级的被造物的支配,是一个有理性的、道德的、不朽的属灵的存在。我们要留意,圣经将这支配的权利,和人类的创造具有神的形象直接连结在一起(创1:26)。在广义方面来说人虽然在狭义方面失掉了神的形象,但神的形象仍包含在真理的仁义和圣洁中,人仍持有神的形象(创9:6;林前11:7,15:49;雅3:9)。
二、工作之约中的人
神与人的自然关系是随着人暂时的顺服,因着神给与未来有完全和幸福的契约关系而得到补充。这契约被称为工作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s)。
1、圣经中对于工作之约的证明
鉴于多人否认工作之约存在的事实,因此我们希望对其圣经上的根据作一深入的研究。以下提出圣经对工作之约的证明。
(1)圣经中很明显的将契约中所有的要素表明出来。假若其诸要素现今仍存在着,我们不但有将其结合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在此教义上冠以适当名称的义务。在此有进入一项盟约的两个当事者,即神和人。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神叫人顺服的条件(创2:16、17)。而在此又立了一个应许,即永远生命的应许。在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及生命树所象征的意义,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中则暗示着不顺服的结果就是死。
(2)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廿一节,在亚当和耶稣之间所提出的对比。是一方面与罪的归算,另一方面与义的转移有关,只是说明亚当与耶稣一样,成了契约之首。假如因为耶稣是我们的代表者,而我们分享了他的义,那么同时我们也因着同一理由应当同受亚当的罪咎。
(3)在圣经中也有提及亚当违反契约的经文。何西阿书六章七节说:他们却如亚当背约(But they like Adam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Am.Rev.。此译文和荷兰语圣经译文一致。但七十士译本的翻译却是这样:But they like man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在其他的译文中也有明白的提示,并在约伯记三章卅三节中,也有相同意义的经文。
2、工作之约中的要素
兹分别列出工作之约中的各项要素。
(1)契约中的当事者
一项契约往往是双方所定的盟约。在工作之约中,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神,万物的主宰,本着祂的恩典,并以顺服为条件,将永生和完全的幸福赐给人。在人这方面是亚当为人类的代表,只有绝对的依赖神而不能有其他的要求,准许为自己和自己的子孙与神立了所应许的恩典的契约,负有绝对顺服神的责任与义务。
(2)契约中的应许
在契约中最大的应许,如果能用言语充分表达出来的话,就是对生命的应许。这不只是人类自然存在的延续,也是生命被提高到不断的祝福与荣耀的至高发展。亚当的确是在积极性的圣洁状态下被造,并不受死律的约束。然而他只不过是人,并未保有无上的特权,对于错误与罪恶和死亡的可能性并没有克服。因为他并未把握最高度的圣洁,还没有充分地享有生命。
(3)契约中的条件
工作之约中的应许并非无条件的。其条件就是完全无条件的顺服。神律法上的要求,除了完全的顺服以外别无其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这种有积极性的命令,很明显的是对完全顺服的一种测验。由此神律法上的要求可以说集中于一点上。须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人要完全顺服神呢,或是服从自己的洞察力呢?
(4)契约中的惩罚
契约受到破坏时所施与的刑罚,用较含蓄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肉体和灵命的永远死亡。死的基本观念并非完全的灭绝,而是与生命的源头隔绝,其结果是瓦解至悲惨与恐怖。不只是肉体和灵魂的分离,最重要的是灵魂与神的分离。
(5)契约中的保证(典礼)
关于工作之约中的保证有许多不同的见解。甚至有些人说有二个三个乃至四个的保证,然而最普通的见解认为生命树是唯一的保证。因为被认为只有这一点才是唯一能从圣经中得到的证明。或者生命树就是被指定之生命的象征,生命的保证,乃至生命的印记。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更使我们明白它是生命的保证。
3、工作之约的有效性
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强调工作之约因着亚当的堕落而完全被废弃,因此其子孙对此约的责任也就完全得到解除。相反的,与他们对立的改革宗所采取的理论,认为毁约虽然已成过去的事实,但其他部分仍属有效。
(1)其未被废弃的意义
神对人仍保持完全顺服的要求。对罪咎所宣告的咒诅尚适用于所有仍在罪中生活的人。或许神有能力将此撤消,但祂并没有这样做(利18:5;加3:12)。然而很明显的是堕落后的人类无一人能达到神所要求的条件。
(2)其已被废弃的意义
此契约中的特殊义务,对实际生活在恩典之约中的人而言,是已经终止了。这并非说这些义务无端被除去,或不再被重视,而是由一位中保者为祂所有的选民来完成。而且工作之约已不再是被指定获得永远生命的方法与手段,那是因为堕落后的人已经失去了如此的力量。

复习问题
1、人是神形象的教义为何重要?
2、形象(image)与样式(likeness)是否所指不同?
3、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与“样式”天主教的见解如何?
4、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信义宗的见解如何?
5、对此见解有什么反论?
6、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有如何的区别?
7、在限定的意义上来说神的形象是什么?
8、更广泛性的意义是什么?
9、圣经中对工作之约的证明是什么?
10、工作之约中的当事者是谁?
11、契约中的应许、条件、刑罚、保证是什么?
12、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尚被保持?
13、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已被废弃?

(二)在罪恶状态中的人

第一章 罪的起源与本质

一、在人类堕落中罪的起源
论到罪的起源,必然会引起许多有思想的人们的注意,也使那些不能了解圣经中有关此问题之解说的人感到迷惑。初代和近代的某些神学家认为把这些问题往后推一步,人的灵魂或在以前已经犯了罪,其结果使现今的人生来就是罪人。大哲学家康德,虽然承认人类根本有罪恶的存在,但对其起源的说明只字不提。进化论者在动物所遗传的性向与冲动,以及情欲中得到解释。然而圣经却叫人注意到堕落的问题。圣经教导说世界上一切道德上的罪恶根源,乃在人类的代表亚当最初的犯罪中。
1、初罪的性质
初罪就是人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其所以成为罪是因为神曾经禁止过。我们不知道哪一类的树,称为分别善恶之树。因为这必要显出:(1)人未来的状况是趋向善或是趋向恶;(2)人是否让神来为他栽决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或自己决定何为善,何为恶。原初的罪有一特殊性格,明显地将罪的本质表明出来。即人拒绝服从神的旨意,不让神决定他一生路程,而决意选定走自己的路。在此原罪中又可分为几种不同的要素。在知识上而言,是不信与骄傲的表示。在意志上而言,有与神同等的欲望。在感情上而言,吃了禁果就表示放纵与放任。
2、初罪的诱因
人的堕落是由于蛇的诱惑,将不靠赖与不信的种子播在人心中而起。无疑的,诱惑者的意图欲使契约之首的亚当堕落,然而诱惑者却先对夏娃说话。这或许是因为:(1)夏娃不是契约之首,所以没有同一的责任感;(2)夏娃没有直接领受神的命令,只是间接的接受,所以对此命令的结果容易接受辩论和疑问,并且(3)她是最能煽动亚当心理的人。
对于多数的人而言,能说话的蛇是一个很大的绊脚石,他们往往反把蛇当作堕落的象征。然而蛇只是撒但的爪牙,圣经里明显的表示,撒但才是通过蛇而活跃在蛇里面的真正诱惑者。正如耶稣传福音的初期,撒但进入人或猪里活动一样(约8:44;罗16:20;林后11:3;启12:9)。
3、初罪的结果
初罪的结果,以严密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说人丧失了神的形象,即真理的知识和公义,而完全的腐败,也就是说在他身上的各部分都变为腐败,已完全不可能行灵性上的善事。人的这种实际状况的变化,在他自己的意识中也反映出来,对不洁净有感受的耻辱心。对于被咒诅的良心与对神的恐惧,也表明其罪恶感。更附带的一件事,如以言语充分表达的话,就是说,虽然以后才有死的刑罚,可是人必须服从死的律(就是说人必得死)(创3:19;罗5:12,6:23)。
终于人被逐出乐园,生命树从而断绝,这生命树就是工作之约应许的生命象征。
二、罪的本质
关于罪的本质,有许多错误的概念。保证有从圣经中方能学习罪的真相。论到圣经的罪恶观,我们必须强调数点:
1、罪就是一种特殊的恶
现今有许多人用“恶”(evil)一词来代替“罪”(sin)的倾向。然而这是一个拙劣的代用词,虽然一切的罪即是恶,本是一种自明之理,但不能因而以同样的道理认为恶就是罪。疾病虽被认为是恶,但并不因而称其为罪。尤其现代的倾向是宁肯说到恶,而不说到罪,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罪只是一种无法负责的疾病或缺陷。圣经却认为罪是一种特殊的恶,是一种属乎道德的恶,意即人必须直接负其责任,并且这恶必定使人被定罪。
2、罪有绝对性的实质
在伦理的范围内,善与恶是绝对的对立。两者之间没有中立状态的存在。这在圣经中有明确的教训。凡不从内心真正爱神的,就已经被认为是恶的。圣经中没有所谓道德上中立的立场。圣经中也提及恶人要回转归向义,又时常提到义人也能陷入罪中;但圣经并无一处提及有某些人达到道德的中立状态。人不是在恶的一方,就是站在善的一方(太10:32—33,12:30;路11:23;雅2:10)。
3、罪总是与神和神的旨意有关
现代神学坚持以社会的方法来解说罪,那就是说罪是发生于社会中人与人接触的关键上。罪就是人对于他人的恶行。然而这却完全忽略了它的重点,事实上罪乃是因为违反神旨意的事实而被称为罪。罪的定义应该是“违背神的律法”,这是反抗律法上所要求对神表明的爱。圣经时常清楚地以与神和律法的关联来论到罪,这律法是铭刻在人心版上,或是藉着摩西赐给人的(罗1:32,2:12—14,4:5,5:13;雅2:9、10;约壹3:4)。
4、罪包括罪孽(Guilt)与罪污(Pollution)
罪首先包括罪孽,意即违反了律法,使人遭受公义之神的刑罚。实际上,多数的人否认罪包括罪孽,然而此否定违反了圣经中清楚记述的事实,那就是罪人受到威胁,并实际上遭到刑罚(太6:12;罗3:19,5:18;弗2:3)。罪又包括罪污,也就是与生俱来的腐败性,所有的罪人都屈服在这个腐败性之下。罪孽常带来罪污。因为亚当犯了罪,其结果使所有的人生来就具有腐败性,罪的污秽在以下的经节中有明白的表示(伯14:4;耶17:9;太7:15—20;罗8:5—8;弗4:17—19)。
5、罪占据人心
罪并不住在灵里的某种机能中,乃住在人心中,就是圣经心理学所认为灵魂基础的器官,从此器官中发出生命之果效(箴4:23)。而由此中心发出活动和影响力达于知识、意志和感情,简言之即达于整个的人,包括他的身体。此见解有以下的经文为根据(箴4:23;耶17:9;太15:19—20;路6:45;来3:12)。
6、罪不仅在于外部的行为
和伯拉纠派及半伯拉纠派的论说相对立的,罪不仅是在于外部的行为,事实上是在于罪的习惯性和内心深处罪的状态中。而此三者又有如下的相互关系,犯罪的状态是罪的习惯的母胎,结果诱导为犯罪的行为。不良的思想、感情及心里的意向,也由下列的经节中证明为罪(太5:22、28;罗7:7;加5:17、24)。
三、各种罪观
对于罪的看法有很多,但都与圣经所说的不相合,其中的数种略记于下:
1、伯拉纠派的罪观
伯拉纠派不相信原罪的存在,因而也不承认所有的人生来都有罪。亚当是在一种既非善也非恶的道德状态中被造的,他的子孙也是在同样情形下出生的。罪完全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倘若自己愿意,就不能犯罪。根本没有罪性或罪的实质这样的事;也没有罪的倾向。罪完全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选择恶的结果,同样地,人也能执意选择善。
2、罗马天主教的罪观
根据罗马天主教的见解,原罪是一种消极的状态,是在于原义的缺陷,这就是神当初赐给人的。那是一个憎嫌神的状态,同时也是罪的状态。本罪又称行为上的罪(Actual sin)是由意志自发选择的结果,而只存于人的各种行为中。在这些行为中潜在的污秽的癖性、欲望,及感情成为罪性,进而发生罪的倾向。然而严格的说,不能将其本身认为是一种罪。
3、进化论的罪观
在现代自由主义神学中,进化论的罪观所说的虽然不能完全一样,但却很流行。在田南特(Tennant)的著作中有特别的记载。根据他的理论,人有许多由动物遗传来的冲动与癖性。其本身虽不是罪,但在某种情况下自然会构成了罪。在人里面有逐渐觉醒的道德感,而这道德感责难这些冲动与癖性。倘若人不理会这些良心上责备的呼声,而使其继续发展,就构成实际上的罪。因此所谓罪,就是说有道德性的人仍愿自己受感觉性的肉欲与情欲的支配,而不受自身高尚性格抱负的控制。

复习问题
1、关于罪的起源圣经的见解为何?
2、能否提些其他见解?
3、何谓初罪?
4、创世记所说的树为何称为“分别善恶树”?
5、初罪中有几种要素?
6、为何诱惑者首先接近夏娃?
7、能否证明撒但是真正的诱惑者?
8、初罪的结果如何?
9、为何不能以“恶”做为“罪”的代用语?
10、人是否可能站在非善也非恶的中立状态?
11、是否能把罪解释为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2、如何证明罪包含有罪性?
13、罪在人的哪一部分?
14、如何证明罪并非只是属于外在的行为?
15、伯拉纠派、天主教以及进化论的罪观如何?
 

第二章 在人类生命中的罪

一、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关联
伯拉纠派否认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间有任何必要的关联。早期的阿民念派主张人从亚当继承了罪的堕落性,但并没有要为后者的罪负责的意思。然而到了后期阿民念派或言卫斯理阿民念派却承认,人类与生俱来的堕落性也是与罪有关的。有三种特殊的方式来说明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间的关联。
1、实体说(Realistic Theory)
在这三种方式之中最早的一种就是实体说。就是上帝最初创造了一个总的人类本性,经过了时间的过程这种人类又分为许多个人。亚当统管整个的人类;由于他的犯罪,使整个人类都有了罪性与污秽。因此人类的每一部分都受这种罪性与污秽的影响。此说并未解说为什么我们只要为亚当的第一次罪负责,而不必为他以后由这相同的人类本性所犯的罪,和我们其余列祖所犯的罪负责。也没有回答为什么耶稣不需要为亚当的罪负责这个问题,因为按照人的本性祂也沾染了亚当的罪。
2、直接归与说(The Theory of Immediate Imputation)
工作之约(Covenant of Works)
按照这种观点亚当与他的后裔有双重的关系。他是人类的天然首领,是他所有子孙的祖先。神在这种自然的关系之上又加上了一层盟约的关系,由于这种盟约的关系,亚当也是他所有后裔代表性的首领。当他以这种代表的资格犯了罪,他所犯之罪的罪孽也自然要归与他所代表的所有人;结果使他的后裔们生来就有败坏的天性。这个理论说明为什么亚当的后裔单要为亚当——做为盟约的首领——所犯的那一件罪负责,为什么他们不需要为他们其余的祖先的罪负责,以及为何基督(祂不是一个普通的人)与亚当的罪孽无分。
3、间接归与说(The Theory of Mediate Imputation)
最后一种理论是根据亚当的罪孽并未直接归与他的后裔的假设,并且赞成下列的观念:亚当的后裔是经由一种自然生殖的程序,得到与生俱来的败坏性;由于他们沾染了这种与生俱来的堕落性,他们也被认为与亚当背叛的罪有份。他们并不是因为与亚当的罪孽有份而生来就是败坏的,乃是因为他们生来就是败坏的,所以他们被认为也有罪孽。假如这种理论是实在的,那它就是说把所有前世代人的罪间接地归与以后世代的人,因为他们的败坏性都联合在一起传给了下一代。而且,主张把道德的败坏性当作罪来归与我们,那很清楚地是说,假如败坏性不是如此的归与了我们,那么这种败坏性就不是罪;但是没有任何的败坏性不是同时有罪孽并应受刑罚的。
二、原罪与本罪
一般说来,罪分为原罪(Original Sin)与本罪(Actual Sin)——即实际所犯的罪。
1、原罪
照着人与亚当的关系,所有的人,在堕落之后,生来就具有罪的性质与情况。这种性质称之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秽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内在之根。原罪包括两种成分:
(1)原来的罪孽(Original Guilt)
这个意思是指亚当所犯之罪的罪孽归算在我们身上。因为他代表我们犯了罪,我们在他里面也有了罪孽。这个意思就是说我们生来所具有的那种性质,是故意的违犯律法,因此我们在本性上就是应该受刑罚的。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和赞成现代新神学的人,都拒绝原罪与原来的罪孽有关。然而根据圣经(罗5:12—19;弗2:3)清楚的教训,实际的情形确是如此。
(2)原来的污秽(Original Pollution)
亚当的后裔不仅负担了亚当的罪孽,而且也从他承继了道德上的污秽。他们不仅败坏了原有的义,而且也承继了犯罪的积极倾向。这种污秽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观点来思想。
完全的败坏(As total depravity)。这个意思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是坏到了极处,在任何方面都无法有善的表现,而且绝对不能欣赏真、善、美的事物;而是说,他与生俱来的败坏性扩展到了人本性的每一部分,在他里面全然没有属灵的善——就是与神有关的善,而所有的只是道德的堕落。这完全败坏的理论曾被伯拉纠派、索西奴派、和早期的阿民念派所拒绝,但圣经的教训确是如此(约5:42;罗7:18、23,8:7;林后7:1;弗4:18;提后3:2—4;多1:15;来3:12)。
完全的无能(As total inability)。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分别清楚。改革宗神学家们一般来说是主张罪人仍然具有行(a)自然的善(natural good),(b)民事的善与民事的义(civil good and civil righteousness),以及(c)外在宗教义行(external religious righteousness)的能力。他也可能有一些行为并表现出许多情感,是值得他的同伴真诚的称赞与感谢的,而且甚至可以达到神所称赞的标准。然而,当我们从神那方面去考虑这些行为的时候,这些行为根本都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些不是由于神的爱所激励而产生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神的旨意叫他们那样做。尤其是,人不能改变他对罪的基本的爱好而去爱神,也不能开辟这种改变的途径。有许多的经文支持这个教义:约1:13,3:5,6:44,8:34,15:4、5;罗7:18、24,8:7、8;林前2:14;林后3:5;弗2:1、8—10;来11:6。
2、本罪
(1)原罪与本罪(即实际所犯的罪)之不同
“实际所犯的罪”的意义并不只是指外在的行为,乃是指从原罪所产生出来的有意的思想与意志。这些罪是个人的实际行为,是与他所承继的本性和倾向不同的。原罪只有一件,而实际所犯的罪却是五花八门。它们可能是内在生命中的罪,就如骄傲、嫉妒、仇恨、淫欲,和邪恶欲望;或者是外在行为上的罪,如欺诈、杀人、奸淫等等。虽然原罪曾遭否认而且现在仍然遭到广泛的拒绝,但是至少实际所犯的罪的存在,在某些意义上是被一般人所承认的。然而,现在还有许多人拒绝原罪会构成罪孽,并且故意忽视罪的真正的邪恶。
(2)不可赦免的罪
有些经文说到有一种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而且他的心也是不可能改变的,也不要为这种罪祷告(太12:31—32;可3:28—30;路12:10;来6:4—6,10:26—27;约壹5:16)。那就是一般人所知道的亵渎圣灵的罪。这种罪是从有意的、恶毒的、和故意拒绝与中伤的态度产生出来的。拒绝圣灵对在耶稣基督里的神的恩典所做的见证,认为是出于黑暗之君的忌恨与敌意。此罪暗示那些犯此罪的人对真理把握相当的知识,有一种内在的圣灵之光照,而且他的心也被真理完全折服,以致要想真正地拒绝真理是不可能的。此罪本身的因素不是在于怀疑真理或者对真理的拒绝,乃在于那些抵抗理智的确信和良心的光照的事。此罪之所以不得赦免,并不是因它的罪孽不能为基督的功劳所救赎,或因圣灵的能力无法使这种罪恶得以更新;乃是因为这是一种完全拒绝悔改的罪,使良心麻痹,并且使罪人的心刚硬。从那些犯这种罪的人身上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恨神、公然反抗神的态度,而喜欢讥笑与毁谤神圣的事,完全不关心他们灵魂的益处和将来的生命。鉴于犯这种罪的人事实上是没有悔改的,我们可以有理由确实地说,那些怕犯这种罪而又为之忧伤,并且渴望别人替他们祷告的人,其实他们并没有犯这种不得赦免的罪。
三、罪的普遍性(The Universality of Sin)
圣经和我们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罪是普遍的。甚至伯拉纠派也未拒绝这一点,然而他们把这种情形归之于外在情况之影响;例如恶劣的环境、不良的模范,以及不正当的教育。但是圣经明说那是由于亚当的堕落,把他的罪归与他所有后裔身上的缘故。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证明:
(1)在圣经中有好几处经文是直接提到罪的普遍性。下面的经文是我们要思考的最重要的章节:王上8:46;诗143:3;箴20:9;传7:20;罗3:1—12、19、20、23;加3:22;雅3:2;约壹1:8、10。
(2)有好几处经文教训我们,罪是人在他出生的时候所承继的性情,因此罪很早就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那是模仿的结果(诗51:5;伯14:4;约3:6)。
(3)罪的刑罚就是死,死也临到那些本身没有犯过罪也没有故意去犯罪的人身上(罗5:12—14)。这节经文暗示,罪在婴儿时期,在他还没有道德的意识之前罪就存在。因为婴儿也会死,所以罪的影响呈现在他们身上,很自然地就可以假定致人于死的原因,罪仍然是存在的。
(4)按照圣经的教训所有的人都在被定罪的情况之下,所以需要基督耶稣的救赎。对于这一个定规,儿童们也不能例外。这个道理是在本段1节所提出的章节中看得出来的,而且从约3:35;弗2:3;约壹5:12也有清楚的说明。他们都需要圣灵使人重生的力量来使他们得到救恩。

复习问题
1、关于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关联有什么不同的意见?
2、哪一种是较为实际的理论,它有什么可以反驳的地方?
3、立约的作为怎样表明亚当的罪与我们有罪情况之间的关联?
4、这种观点有什么主张?
5、间接归与的理论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什么解答?
6、对这种解答有些什么异议?
7、原罪是什么?
8、原罪包括哪两种成分?
9、我们对于人的完全堕落应如何想象?
10、我们为什么必须了解人的完全无能?
11、在实际所犯的罪里面包括哪些要点?
12、实际所犯的罪与原罪有什么不同?
13、不可赦免的罪的实际情况是什么?
14、对罪的普遍性我们能有任何理由怀疑吗?
15、对于这一点有什么说明?
16、对于这一点圣经的经文怎么说

(三)在恩典之约中的人

第一章 救赎之约

在救赎之约中,代表三位一体的圣父,和代表祂百姓的圣子之间有一种协约,在这个协约中子要尽父所赐给祂的人所应尽的义务,父也曾应许给予子完成祂救赎工作的一切需要。这个永远的约是恩典之约的坚固基础。假如在父与子之间没有永远的和平协议,在神与罪人之间就没有和约。先有救赎之约然后才有恩典之约。
一、救赎之约的圣经根据
救赎之约时常称之为“和平协议”,是从撒迦利亚书6:13引证出来的。这个永久的协议之教义是以下列经文为根据:
(1)圣经很清楚地指出救赎的计划是包括神永远的预旨和协议,弗1:4以下;3:11;帖后2:13;提后1:9;雅2:5;彼前1:2,和其他的经文。
(2)有许多经文指出神为罪人所定之救恩计划就是这约的本质。基督说到在祂降世前对祂所应许的,并且一再地提到祂从父所领受的使命,约5:30、43,6:38—40,17:4—12。此外,在罗5:12—21和林前15:22中很清楚地说到祂为盟约之首。亚当与基督之间的相似使人对这一点无可怀疑。
(3)这约的成分很清楚地指出,契约当事者两派的应许和条件。在诗2:7—9中提到了这两派,也指出了一个应许(请比较徒13:33;来1:5,5:5)。在另外的弥赛亚的经文中,诗40:7—9(请比较来10:5—7),弥赛亚表明祂已经预备好要遵行父的旨意去成为罪的牺牲。基督一再提到父所托付给祂的工作,约6:38、39,10:18,17:4。此外约17:5、6、9、24(参考腓2:9—11)提到祂从父所领受的报赏。
(4)在旧约中有两处经文,直接把约的观念和弥赛亚的观念连接在一起,就如诗89:3和赛42:6,是提到主的仆人。这一个关联指出这位仆人不仅是指以色列。此外,还有一些经文,在那些经文中弥赛亚称神为“祂的神”,那是立约的用语(诗22:1、2;诗40:8)。与基督在救赎之约中的地位和工作有关的几件事应该强调。
二、救赎之约中的圣子
1、基督在此约中的职务地位
基督是救赎之约的保证和元首。在来7:22中祂被称为“中保”。一位中保,本身必须替别人担负法律的义务。基督站在罪人的地位并且承担为了赎罪所应受的刑罚,满足律法对祂百姓的要求。为了代表违犯者祂成了第二个或末后的亚当,在那个地位上,祂是盟约的元首,代表所有上帝所赐给祂的人。
2、对基督来说这约乃是工作之约
救赎之约确实永远是以恩典之约为基础的,而且对罪人来说这约还是它原始的形式。但对基督来说那是一个工作之约而不是恩典之约。对祂来说,原初契约的律法,就是工作之约的应用,也就是说,若非满足律法的要求,就不能获得永生。作为末后的亚当,基督得到永远的生命乃是对祂忠心顺从神的一种报赏,而根本不是一种不配得的恩典之赏赐。
3、基督在此约中的工作受拣选的限制
救赎之约有时与拣选的预旨相混淆,但此二者并不相同,拣选的预旨决定在基督里被预定承受永远荣耀之人的数目,而救赎之约代表为罪人预备的恩典与荣耀的门路。在逻辑上来说,拣选是在救赎的定旨以前,因为基督是为特定的人作中保,并不是为普世人作中保。基督只有拯救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
4、救赎之约与基督所实行的圣礼
基督曾使用新约与旧约的圣礼。很明显地这些圣礼对祂和相信的人的意义是不同的;圣礼既不是象征也不是救恩的印记;也不能当作加强得救信心的工具。对祂来说可能是作为救赎之约的象征和印记。祂以职务的资格来使用这些圣礼,作为祂百姓的代表。祂担当了祂百姓的罪,而这些圣礼可能是表示祂脱去这个重担并成就了父的应许。所以就中保的职权来说,祂被要求使用信心(不是得救的信心),就祂的人性而论,圣礼也能加强这信心。
三、救赎之约中的条件与应许
1、条件
父要求子作为祂百姓的中保和元首:
(1)因此祂应该承担人类的本性而被女人所生,并且应该承担由于人性而呈现出的许多弱点,但是祂没有罪(加4:4、5;来2:10、11、14、15,4:15)。
(2)祂应该使祂自己服于律法之下,为了担当罪的刑罚并为蒙拣选的人赢得永生(诗40:8;太5:17、18;约8:29,9:4、5)。
(3)祂应该藉使祂的百姓们重生而将祂救赎的功劳适用在他们身上,带领他们归正,赐给他们信心,并使他们成圣,藉着圣灵运行的大能力,保证将他们的生命奉献给神(约16:13—15,17:19—22)。
2、应许
父的主要应许与对子的要求相符合的,是:
(1)祂要为祂预备一个没有被罪污染的身体(来10:5),并要膏祂赐给祂无可限量的圣灵,使祂有资格担当弥赛亚的职分(赛42:1、2,61:1;约3:34)。
(2)祂要在祂完成祂的工作上支持祂,使祂能够消灭撒但并建立神的国度(赛42:6、7;路22:43)。
(3)祂要拯救祂脱离死亡的权势,要使祂升入高天坐在祂自己的右边,把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托付给祂(诗16:8—11;徒2:25—28;腓2:9—11)。
(4)当作对祂完成救赎工作的报赏,使祂能够差圣灵出去藉着重生与成圣形成祂的属灵身体——教会,并且藉着圣灵去教训、引导,和保守教会(约14:26,15:26,16:13、14)。
(5)藉着圣灵的运行使那些赏赐给子的人,都能来到祂那里,因此在他们中间没有一个是失落的(约6:37、39、40、44、45)。
(6)众多蒙救赎的人是无人能数算过来的,最后弥赛亚的国度必定包括地上的万国(诗22:27,72:17)。
(7)在奇妙的救赎作为中,向世人和天使显明了神圣完全的荣耀,而且神也要得到一切的荣耀(弗1:6、12、14)。

复习问题
1、救赎之约是什么?
2、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有何关系?
3、对于救赎之约有什么圣经的明证?
4、在这个约中基督的职位是什么?
5、对基督来说那是一个恩典之约还是一个工作之约?
6、在这约中基督代表谁?
7、基督所实行的圣礼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8、在救赎之约中父曾向基督有何要求?
9、祂对子有何应许?
 

第二章 恩典之约

在救赎之约的基础上神设立了恩典之约,那是一种与人和好之约,这约代表间接赐给罪人救赎恩典的门路。在这个标题之下我们有几个特点是需要考虑的。
一、恩典之约中的立约双方
神是恩典之约主动的一方,祂主动的并仁慈的决定,在这个约中另外一方应对祂坚定的关系。祂在这个约中是以仁慈而好赦免的父的身分出现。祂愿意赦免人的罪并使罪人恢复到祂所赐福的团契里面来。我们很难准确地说谁是这约的另外一方,虽然一般说来神是与堕落的人立约的。虽然在最初并没有历史的限制,但是很明显的在亚伯拉罕的时代,这约并没有包括全人类。为了这个理由,我们不能确定地说神曾与罪人立约。所以必定会有限制,有些人认为神是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立约,那就是他本身的后裔而且特别是指着他属灵的子孙;或者,稍微不同的,是指与信徒和信徒的子孙们立约。然而,大多数人认为,祂是与被拣选的人或蒙拣选的罪人建立了盟约的关系。为了要把事情完全弄清楚,必须要有一个分别,那是非常重要的。
1、这约本身的目的就是要作为一互相友谊或生命的交通之约
这恩典之约可视为神在救赎之约中盼望要达到的目的,把这约当作最高属灵的实体,要藉着那圣道的服事和圣灵运行的大能力,在万物结局来到的时候,在历史的过程中实现此目的。从这个观点看,有一种关系已被建立,就是在神人之间的一种友谊的关系,一种生命的交通——使人有分于神的生命,也就是一种复活的生命。这约代表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为了达到属灵的目的而加增许多特权,靠着活泼的信心来承受神的应许,而且所应许的福分也得到充分的结果。假如我们从这一个观点来看恩典之约,那么这约的另一方似乎只有一个可能的立场,那就是神与蒙拣选的人立此恩典之约。在神与蒙拣选的罪人之间有一属恩惠的协约,在此约中神把祂自己和祂的救恩的福气都赐给蒙拣选的罪人,而罪人靠着信心去接受神和祂仁慈的赐予。从事实上我们发现在亚伯拉罕身上这约的中心福分已经实现,他被称为“神的朋友”(雅2:23)。耶稣称祂的门徒为朋友,因此他们分享了新生命之约的福分,并活在顺从祂诫命的生活当中(约15:14、15)。多处经文说到神的怜悯之约已经在那些敬畏祂的人身上实现了(申7:9;代下6:14;诗103:17、18)。在耶31:31—34;来10:8—12中也指出在这新时代中实现这种恩典的道路。最后成就这约的情形在启21:3中已描写出来了:“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看哪,上帝的帐幕在人间;祂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祂的子民,上帝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上帝。”
2、这约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圣经指出纯法律关系之目的必须实现
很明显圣经也提到了这约广义的意义,就如包括许多与生命之约无分的人,甚至在有些人身上这约的应许永远不能实现。以实马利和以扫是在此约之中;以利的两个邪恶的儿子也包括在此约之中。在他们的罪中死去之背叛的以色列人,也是属于这约的百姓,甚至被耶稣所斥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也享有这约的特权。这约可以被视为纯法律的协约,在这约中神向所有相信祂的人保证救恩的福气。即使在实现这约的目的上并没有成就什么,但这约的存在却可以被当作是一种纯客观的协议。这约所代表的关系,可能单独存在于人对这约的义务所假定的态度上。那就是说,一个人可能不合乎这约所要求的条件,可能不相信主耶稣基督,然而他还是站在与神有盟约关系的地位上。假如我们能够领悟这约广义的意义,当作是一种纯法律的关系,当作是神在那些符合这约条件的人们之生命中实现救赎恩惠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应该说神与相信祂的人以及他们的子孙立约。
二、恩典之约的应许与条件
凡是一个契约都有两方面:它给予某些特权也要求人尽某些义务。在这个约中也有它的应许与要求的条件。
1、这约的应许
包括所有其他应许的主要应许都包含在那句一再重复的话里面,“我要作你的神和你后裔的神”。这个应许在旧约和新约中都可以找到其详细的记载的简述,特别有些经文中是记载立约生活之新时代的情况,和提到更新这约的情形(耶31:33,32:38—40;结34:23—25、30、31,36:25—28,37:26、27;来8:10;林后6:16—18)。当末世新耶路撒冷从神宝座那里由天降临的时候,和神的帐幕建立在人间的时候,这约就会完全成就(启21:3)。这个伟大的应许曾被那些与神有盟约关系的人一再地欢呼,“耶和华是我的神”。这一个应许实在包括了其他别的应许。就如(1)多种暂时的福分,这也常常作为属灵福分的象征;(2)称义的应许,包括赦罪,得神儿女的名分,和赢得永远的生命;(3)应许祈求就赐下神的灵,充分地、自由地应用于救赎的工作上和所有救赎的恩典上;(4)应许在永无止境的生命中得到最后的荣耀(伯19:25—27;诗16:11,73:24—26;赛43:25;耶31:33、34;结36:27;但12:2、3;加4:5、6;多3:7;来11:7;雅2:5)。
2、这约所要求的条件
为了使恩典之约与工作之约泾渭分明,我们时常说恩典之约对人没有要求什么条件,也不需要人负任何义务。但是,在这句话的绝对意义上,这种说法并不一定正确。若说不要求有功德性的品格,这话是完全对的,既便人履行了这约的要求也毫无所得。说这约所有的要求条件都包括在神的应许之内这话也是真的,因为神应许将所有要求于人的赐给他。因此奥古斯丁祷告说:“主啊,赐给我祢所吩咐的,然后吩咐我祢所愿意的。”我们把这些事记在心里,那就是对这约所要求的条件之完全正确的说明。神命令那些与祂站在约的关系上的人两件事。祂命令他们:
(1)靠着信心接受这约和约的应许,因此得以进入约的生命之中;
(2)藉他们里面所发出来的生命的原则,把他们自己奉献给神,与神建立一种新的顺从关系。
三、恩典之约的特征(恩典之约有几个特征)
1、那是一种恩慈的约
这约可以被称为是恩慈的,乃是因为:
(1)在这约中神保证我们能够尽我们的义务;
(2)祂自己在祂的儿子的位格里面提供了这种保证,因为子满足了公义的要求;
(3)因为靠着祂藉圣灵的运行所显明的恩典,使人在生活上能负起对这约的责任。
2、那是一种三位一体的约
三位一体的神在恩典之约中都有其工作。这约的起源是由于父神拣选的爱和恩典,而在子的保证人之地位上找到了法律的根基,并且藉着圣灵大能的运行在罪人的生命之中得以充分地实现(约1:16;弗2:8;彼前1:2)。
3、那是一个永远的约,因此也是不能破坏的约
假如我们要分别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我们不能说后者是在永恒里建立的。然而,我们可以说,它将要持续到永远(创17:19;撒下23:5;来13:20)。因为这约是永远的,所以它也是不变的(来6:17)。神对祂所立的约永远是真诚的,因此祂必定使祂的约在选民中间实现。然而,这意思并不是说,人不会破坏这约的关系。
4、那是一种特别的约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约
这个意思是指这约的本质——与神之友谊的关系和与祂交通之生命的关系——只有在蒙拣选的人身上才能实现,而且甚至外在的约的关系并未包括所有的人,只是包括相信的人和他们的后裔。在新约时代这约在意义上可以被称为普世的,是因为这约已被扩展到世界万国,并不象旧约时代,只限于犹太人。
5、虽在管辖形式上有所改善,但这约的本质在任何时期都相同
在全部期间中这约的主要应许是相同的(创17:7;出19:5,20:1;申29:13;撒下7:14;耶31:33;来8:10)。代表此约内容的福音,在新、旧两约中也是相同的(创3:15;加1:8、9,3:8)。亚伯拉罕所获得的实现这约之应许的路,也是新约中相信的人们所应通行的路(罗4:9—25;加3:7—9、17、18)。尤其是,那位中保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来13:8;徒4:12)。
6、此约是有条件的也是无条件的
这约在耶稣基督作中保这方面,很明显的是有条件的。人有意识的进入这约成为一种生命的联合,这是以信心为条件的,而且他藉着持久地实用这种信心来继续地享受这约的福分。同时,在这约中没有可以被认为是功劳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约是无条件的。罪人被呼召要悔改与相信,然而这信心与悔改无论怎样也是没有资格得到这约的福分。
7、这约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圣约
当然一个约应该有两方面,那就是说,这是两方面的协议。在专有名词方面是与纯粹单方面的约相反的。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恩典之约可以被称为单方面的约。这约的起源只是很自然地按照神的性情与安排而设立的,在这个安排中神把祂的福赐给人。尤其是,在这个约中神白白地把祂所要求于人的都赐给他们。因为在神那一方面这约是白白的恩典也是具有管理的主权,所以它也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圣约(来9:16、17)。这个名称是着重于下列的事实:
(1)这约整个看来是神的一种恩赐;
(2)由于基督的死把这约带入了新约时代;
(3)这约是很坚定的与不可侵犯的;
(4)在这约中神将祂向人所要求的都赐给他们。
四、恩典之约与基督的关系
在圣经中基督被描述为这约的中保。中保这个字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一个人在两造之间作调停工作,并且想把他们两方面合在一起。然而在圣经中把基督描述为中保的观念,是有更特殊、更深奥的意义。基督是中保不只有一个意义。祂在神与人之间作调停工作,不仅是以请求和说服方式来达到和平,同时也是以充分的武装力量,用实际的必要行动来建立和平,就是我们的保证人,祂承担罪人的罪,祂承受罪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恢复祂所代替的那些人与神之间的正当关系(来7:22,8:6,9:15,12:24)。祂也是使人与神接近的中保,祂把关于祂的真理以及人与神之关系启示给他们,也把可被接受的礼拜条件告诉他们;祂也说服他们,使他们能够接受真理,并在所有的生活环境中指引并支持他们,以便使他们完全得到释放(罗5:2)。祂这样做是致力于服事人(林后5:20)。
五、恩典之约中的成员
在说到这约中的成员的时候,我们应该经常记得,把这约当作纯粹法律的协议和把这约当作生命的联合分别清楚。
1、此约中的成人
成人只有靠着信心和作为法律的协议而进入这约。当他们这样进入此约时,他们得到了进入生命联合之约的门径。只有在信心是假装的而信仰告白是虚伪的情形下,这约才会无效。因此,他们立刻就充分进入这约的生活,而且这也是他们进入此约的惟一门路。他们不仅享有这约外在的特权,并且也要尽力去完成某些外在的责任,然而要表明他们用活泼的信心接受这约,而他的愿望和意向就是要继续持守这种信心。
2、此约中的儿童
信徒的儿童进入这约,是靠着出生成为合法的关系而得以进入此约,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也立刻以一种生命联合的方式进入此约,甚至也不是说这约的关系在他们的生活中已经充分实现,而同时对这些孩子们有一种合理的安全的情况,那就是说在某一个时候在他们的经验之中这约会成为一种活生生的事实。这是根据神的应许,这些应许是绝对可信的,祂要用祂活的恩典运行在与祂立约之人的后裔心中,使他们成为这约活的成员。只要他们没有反对的表示,我们就应该继续地假定他们是具有这约的生命。当这些孩子们到了自由选择的年日,他们就有义务用信心作真实的信仰告白,自愿地担负这约的责任。严格的说,不这样就是拒绝这约的关系。
3、此约中未重生的人
从以上所提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未重生的人和未归正的人也可以包括在这约里面,把这约当作一种法律的协议。他们可以要求这约的应许,就是神与信祂的人和他们的后裔立约的时候给他们的应许(罗9:4)。他们都隶属于这约的工作,并且他们不断地受到警戒与劝告,他们要按照这约所要求的条件来生活。教会应该把他们当作盟约的儿女们看待,提供给他们约的印记并要劝他们正当地使用这印记。他们也可分享这约的一般福分,而且他们甚至也服从圣灵的某些特殊的感动。圣灵用一种特殊的方法与他挣扎,使他们为罪悔改,给他们适度的光照,丰富地赐给他们普通恩典中上好的福分(创6:3;太13:18—22;来6:4、5)。最后,他们对这约也负有责任,并且有悔改与相信的义务。假如他们不归向神、不靠信心接受基督,他们就被认为是破坏这约的人而会受到审判。
六、恩典之约的不同时期
约这个字的严格意义只可分为两个时代,那就是旧约与新约。而在旧约时代在这约的启示方面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几个不同的时代与阶段。我们在这里应该对这个阶段予以简短的描述。
1、此约在创3:15中的第一次启示
对于这约的第一个启示,就是经常被称为原始的福音(the protevangel)或最初的应许(maternal promise)。这并不是说此约已正式成立。有关这约正式成立的启示只能够在历史中指示——女人的后裔与蛇的后裔——而神与女人的后裔所建立的友谊,牵连到与蛇的后裔为敌。因此这约的观念已经很清楚地呈现出来了。
2、与挪亚所立的自然之约
与挪亚所立的约是一种很普遍的约。神应许不再用洪水毁灭所有的生命、播种与收获时期的四季循环、寒来暑往,和日以继夜周而复始。自然的力量受到约束,邪恶的威力也受到了控制,而且人也被保护免遭别人和野兽的侵害。这个约仅仅赐给人自然的福气,因此它被称为自然之约(the Covenant of Nature),或普通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Common Grace)。对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异议,提供这个名称并不表示这约与恩典之约无任何关联。虽然这两个约是不同的,但二者仍然有最密切的关系。自然之约也是起源于神的恩典。这约对实现恩典之约绝对必要的属世和暂时的福气提供保证。
3、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
这约是正式与亚伯拉罕立的。与亚伯拉罕所立定的这个约,是开始执行这约的旧约时代的特殊施政。那只限于一个单独的家族,只是对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在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十分明显地人也包括在这约里面,而且必须靠信心对神的应许有所反应。其中心事实是亚伯拉罕相信神,因此他就被称为义。尤其是这约的属灵福分,现在比以前更为明显,就如罪得赦免与圣灵的恩赐。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很明显地有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指暂时的福分,就如在迦南地,无数的后裔以及胜过众仇敌;另一方面则是提到属灵的福分。暂时的福分只是属灵的和属天的事情的象征与代表。属灵的应许并未在这些亚伯拉罕本身的后裔身上实现,只在那些跟随亚伯拉罕脚踪的人身上才能成就这应许。
4、西乃山的约
在西乃山所立的约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虽然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其本质却是一致的。西乃山的约是与以色列国立的,因此它成为一个真正的全国之约。大部分的教会和国家都合而为一了。这西乃山的约包括一种仪式,能积极地提醒我们有关工作之约的严格要求。然而那却不是工作之约的更新;这律法乃是为辅助恩典之约。虽然采取神权政治立场的以色列要依靠他们遵守律法才得以存在(利18:5;申27:26;林后3:7、8),但是此律法与恩典之约有关却有两方面的目的,即:(1)增进人对罪的意识(罗3:20,4:15,5:13;加3:19);(2)成为引导人到基督面前的导师(加3:24)。内中具有一详细的礼仪和独特的仪式,也提到了独立的祭司职分,并介绍了以象征与记号的方式继续传讲福音。这些象征与记号常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出现:第一是在神强制要求百姓时,第二则是在神救恩的信息临到百姓时。大多数犹太人都对第二种情况相当忽略,单单注意第一种情况。他们认为这约已经发展成为工作之约,而把象征与记号看作是工作之约的附属物。
5、此约的新约时代
在新约圣经中所显明出来的恩典之约,其本质就是旧约圣经以显著的篇幅所记载的那个约。在罗马书第四章和加拉太书第三章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充分的证据。当然圣经确实有的时候称它是新约(耶31:31;来8:8、13);但是关于这一点在事实上也有许多的解释,那就是在新约时代对这约的执行方面,与旧约时代有一些特殊不同的地方。这约在其旧约的形式中虽仅限于单独一个国家,但在新约方面,却已经打破了这单独的界限,而成了普世性的约,它的福分也扩大到万国的百姓身上。藉着基督既成的工作,已经拆掉了中间隔断的墙,世上的万民都可以自由地来到神面前,使那些从前离开神的人得与神亲近。此外,在其福分的属灵和恩慈的特性上,在其福益的特质方面,也有不同。圣灵浇灌教会,从神恩典的丰富中所发出属灵的与永远的福分,要充满所有相信的人。当这约的关系在与神有最亲密的生命联合充分实现(启21:3)的时候,这约的现在时期(present dispensation)要继续一直到耶稣基督再来。

复习问题
1、我们怎样区别恩典之约?
2、对这约的另外一方是指谁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回答呢?
3、这约的应许所包括的范围广阔到什么程度?
4、这约包括些什么属灵的福分?
5、这约在旧约时代中包括些什么属世的福分?
6、神对那些与祂有立约关系的人有什么要求?
7、这约的特征是什么?
8、在什么意义上这约是不可能破坏的,在什么意义上这约有时被破坏?
9、你如何能证明这约的两个时期是合一的?
10、在什么意义上这约是有条件的,在什么意义上这约是无条件的?
11、我们为何可以称这约是一种圣约?
12、我们在何处可以找到有关这约的第一次启示?
13、与挪亚所立之约的性质是什么?
14、那约完全是描述恩典之约吗?
15、这约是跟谁正式设立的?
16、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特征是什么?
17、西乃山之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有什么关系?
18、这两个约有什么不同?
19、这约在新约时代有些什么特征?
20、在恩典之约中基督站在什么地位上?
21、在什么双重的意义上祂是中保?
22、成年人如何能成为这约里的一分子?
23、孩童们如何可以进入这约?
24、信徒的孩子如何可以进入这约?
25、他们的期望是什么?
26、在什么意义上未重生的人可以算作是这约里的一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