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讨论神的教义,我们要进而说到神作为中的杰作,人的教义。虽然在神学中对于人的研究,与此负有同样的名称,但却不能与人类学的科学混为一谈。因其并非特别把人与神中间的关系做为思考和讨论的对象。在这标题下所要考察的乃是人性本质上的构造,以及人类灵魂的起源。
一、人性的基本要素(特别有两种见解)
1、二元论(Dichotomy)
认为是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构成的。人的构造通常被认为是由两部分,即肉体和灵魂(Soul)或谓灵(Spirit)。此说与人的自我意识相符合,清楚证明人是由物质的要素和灵魂的要素所构成的事实。又根据圣经的研究,人是由“肉体和灵魂”(太6:25,10:28),或谓由“肉体和灵”(传12:7;林前5:3、5)所构成的。“灵魂”(Soul)与“灵”(Spirit)二词的意思,并非指着人里面两种不同的要素,而是指着人唯一的灵的实体而言。此点在以后的考察中将证明出来。(1)有几处经文很明确地提到人是单由两个部分构成的(罗8:10;林前5:5,7:34;林后7:1;弗2:3;西2:5)。(2)有时死被称为灵魂(Soul)的放弃(创35:18;王上17:21;徒15:26),在其他地方又被称为灵的放弃(诗31:5;路23:46;徒7:59)。(3)死者非物质的要素,有时称之为“灵魂”(启9:6,20:4),在其他地方又称之为“灵”(彼前3:19;来12:23)。这两种名称只不过是对两种不同的见解,就是人灵魂方面的要素做有效的指示而已。“灵”(Spirit)这一词,被认为是支配肉体的生活与行为的原理;而“魂”这一词是指着能思想、感觉、决志,或者有时特别作为爱情的中心的人格的主体(创2:7;诗62:1,103:1—2)。
2、三元论(Trichotomy)
认为人是由体(Body)、魂(Soul)和灵(Spirit)三部分构成。与通常的见解并行的又产生了另一种见解,即认为人是由灵、魂、体三部分所构成的。这种人观的形成并非以圣经研究为根据,而是由希腊哲学的研究中发生的。后来被几个德国及英国的神学家所采用。然而这和魂的实质,或与人性其他部分的关系上都未能一致。有些人把魂(Soul)视为人里面的动物性生命中的原则。又把灵(Spirit)视为高尚有理性的与道德生命的原则。还有的人把魂(Soul)看为体和灵(Spirit)的接触点所需媒体的要素。此见解是以新约帖撒罗尼迦前书五章廿三节,及希伯来书四章十二节为支持的重点,但这并不能成为确实的证据。头一处经文保罗确实提到灵与魂与身子。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保罗是把人分为三种不同的要素,乃是由三个不同的方面说到人。当耶稣以马太福音廿二章卅七节,“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总括了律法的第一条诫命时,祂的心目中并不是想到三个不同的实体,祂的意思只不过是用以强调整个的人(Whole man)。尤其在希伯来书四章十二节那里,能洞察人里面的神,将人的魂与灵分开来,我们就认为那是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实体;其实那仅是将人心中的思想和意图,由两方面分别表现出来而已。
二、个人灵魂的起源(灵魂的起源有三种论说)
1、先存论(Pre-Existentianism)
有些辩证神学家主张人的灵魂是预先存在着的,而其先前存在的状态所发生的某种事件,说明了现在所见的灵魂的状态。这些似乎对于所有人类生来都是罪人这一点提供了说明,但此论说现今并不太受欢迎。
2、遗传论(Traducianism)
根据遗传论,人的灵魂乃随着肉体的出生而繁殖,因此是由双亲一直传给儿女们。这是路德派共同的见解。圣经说,神创造了人之后,即歇了祂一切的创造之工(创2:2),关于夏娃灵魂的创造并没有清楚的提及(创2:23;林前11:8),又说,子孙是在他们父亲的腰身之中(来7:9、10)。此外,(1)依据动物界与人类相似之点,人的肉体与灵魂是由父母传给了儿女。(2)依据精神的特征与家族特色的遗传,与其说是肉体,毋宁说是灵魂上的遗传。(3)依据道德上的腐败乃至罪的遗传,使人容易认为与其说是肉体的,毋宁说是灵魂方面的遗传。然而此说却有着极大的疑问,其中最重要者如下:(1)由另一种涵义来说,双亲成了子女灵魂的创始者,乃至将双亲的灵魂分割给儿女,此即和灵魂不能分割的教义相背驰。(2)神完成了世界的创造以后,仍以间接的方法继续工作,这是此论的前提,但此前提并无确证。神施行神迹或行赎罪之工,在其分野上往往是直接动工的。(3)若说耶稣的身体与灵魂同是由有罪性的马利亚而来,那么要说明耶稣的无罪性即有相当的困难。
3、创造论(Creationism)
创造论者的看法是每个人的灵魂都是由神直接创造的,是无法正确决定起源时期的创造作为。被创造的灵魂虽然是纯洁的,但因为进入全人类所负担的罪里面,所以被认为出生前即有罪。此论比前段的论说更符合圣经,因为圣经彻头彻尾表示灵魂和肉体两者是有不同的起源(传12:7;赛42:5;亚12:1;来12:9;民16:22)。而且创造论比遗传说更符合人灵魂的性质。也正说明了人的灵魂有不能分割的特性。最后,为了拥护耶稣的无罪性,在基督论的关连上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陷入陷阱之中。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难题都得到了解决。因此要说明父母的精神特征以及道德的特色何以在子女身上重现,却有困难。此外本论把人类高尚的繁殖力归与兽类,因为野兽能顺着其种类迳自繁殖。最后乃导至有将罪的责任多少加于神身上的危险,因为神将纯洁的灵魂投于腐败的罪中。虽然有这种种的难题,但此教义却有极高的评价。
复习问题
1、关于人性本质上的要素,二元论的见解为何?
2、此见解如何由圣经上得到证明?
3、三元论是什么?
4、圣经对其辩证的说明是什么?
5、对此见解的反论是什么?
6、对于个人灵魂的起源有何种论说?
7、先存论是什么?
8、遗传论的见解为何?
9、同意遗传论者所持的理由是什么?
10、对此有什么样的反论?
11、创造论是什么?
12、赞同此见解者持何理由?
13、其反论是什么?
在讨论人道德的与属灵的状态时,最重要的是首先要考察其原始的状态。在此特别要研究的两个题目是具有神形象的人与工作之约中的人。
一、具有神形象的人
1、关于有神形象的人圣经的教训
圣经述说人是神作为中的杰作,其特殊的荣誉就是人是照着神的形象,并按着祂的样式造的(He is created in the image of God and after His likeness)(创1:26、27)。向来有人在此试图把“形象”(image)和“样式”(likeness)二词作详细区别。有些人认为前者是指肉体的,而后者是指灵魂而言。奥古斯丁主张这些分别与灵魂的知识及道德上的品性有关。罗马天主教认为“形象”是赋与人类的自然赐物,而“样式”是指着超自然赐物,那就是他的原义。然而这两个名词,虽因观点上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异,但却是指着同一事项。从下列经文中可看出此二语是互相使用的(创1:26、27,5:1,9:6;林前11:7;西3:10;雅3:9)。创世记一章廿六节里的“按着我们的样式”(after our likeness)明显是强调与形象(image)大约相似,甚至可说是同样的事实。人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是极重要的教义,因为藉着与神相似的形象能够很明显的把他们由动物以及其他被造之物分别出来。就我们所知,就是天使也没有和人类分享此荣誉。在人的意义和程度上而言,天使绝没有神的形象。
2、人有神形象的历史观点
关于人有神的形象,特别有三种历史性的观点。
(1)罗马天主教的见解
罗马天主教相信神在创造人的时候,赋与人类自然的恩赐,即如魂里面的灵性、自由意志以及肉体的不灭性。这些属乎自然性的恩赐构成了神的形象。然而在这人的纯属自然状态中,有低级的欲望和热情的倾向来反抗理性与良心高尚的能力。这倾向本身虽然不是罪,但意志却被罪控制,以致成为自发的行为,因此自然就构成了罪。然而神为了使人能制止这些劣性而赋与人类超自然的恩赐,即所谓的原义(original righteoussness),也许这就构成了人有神的样式。
(2)信义宗的见解
信义宗对于构成神的形象这方面并不完全同意。然而普遍的见解认为人类在创造的时候,被赋与这灵里的特质,神的形象即在其中,即一般所称的原义。这些特质就是所说在人里面的真知识、仁义和圣洁。但由于采取了这一见解,而无法充分承认人类和动物本性上的区别,或人类和天使本性上的区别。设若人的本质是神形象中之真知识、仁义和圣洁所构成,那么在此就发生了疑问,即人因着罪而有恶行时,为何丧失了神的形象却依旧是人呢?又假若以这里所说的神的形象来决定人的本性,那么同样持有这些灵的特质的天使和人类本质上的差异又是什么呢?
(3)改革宗的见解
与罗马天主教乃至信义宗比较,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持有较为广泛的见解。他们往往在狭义与广义的神的形象之间有所区分。狭义的神的形象包括人的被造有真知识、仁义和圣洁的属灵特质。这些均属于神的形象。可由以弗所书四章廿四节,歌罗西书三章十节中看出。但神的形象在广义方面来说,不是指物质性的实体,而是指身体中灵魂的器官,以及对于低级的被造物的支配,是一个有理性的、道德的、不朽的属灵的存在。我们要留意,圣经将这支配的权利,和人类的创造具有神的形象直接连结在一起(创1:26)。在广义方面来说人虽然在狭义方面失掉了神的形象,但神的形象仍包含在真理的仁义和圣洁中,人仍持有神的形象(创9:6;林前11:7,15:49;雅3:9)。
二、工作之约中的人
神与人的自然关系是随着人暂时的顺服,因着神给与未来有完全和幸福的契约关系而得到补充。这契约被称为工作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s)。
1、圣经中对于工作之约的证明
鉴于多人否认工作之约存在的事实,因此我们希望对其圣经上的根据作一深入的研究。以下提出圣经对工作之约的证明。
(1)圣经中很明显的将契约中所有的要素表明出来。假若其诸要素现今仍存在着,我们不但有将其结合的权利和义务,更有在此教义上冠以适当名称的义务。在此有进入一项盟约的两个当事者,即神和人。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神叫人顺服的条件(创2:16、17)。而在此又立了一个应许,即永远生命的应许。在罗马书十章五节,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及生命树所象征的意义,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中则暗示着不顺服的结果就是死。
(2)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廿一节,在亚当和耶稣之间所提出的对比。是一方面与罪的归算,另一方面与义的转移有关,只是说明亚当与耶稣一样,成了契约之首。假如因为耶稣是我们的代表者,而我们分享了他的义,那么同时我们也因着同一理由应当同受亚当的罪咎。
(3)在圣经中也有提及亚当违反契约的经文。何西阿书六章七节说:他们却如亚当背约(But they like Adam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Am.Rev.。此译文和荷兰语圣经译文一致。但七十士译本的翻译却是这样:But they like man have transgressed the covenant。在其他的译文中也有明白的提示,并在约伯记三章卅三节中,也有相同意义的经文。
2、工作之约中的要素
兹分别列出工作之约中的各项要素。
(1)契约中的当事者
一项契约往往是双方所定的盟约。在工作之约中,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神,万物的主宰,本着祂的恩典,并以顺服为条件,将永生和完全的幸福赐给人。在人这方面是亚当为人类的代表,只有绝对的依赖神而不能有其他的要求,准许为自己和自己的子孙与神立了所应许的恩典的契约,负有绝对顺服神的责任与义务。
(2)契约中的应许
在契约中最大的应许,如果能用言语充分表达出来的话,就是对生命的应许。这不只是人类自然存在的延续,也是生命被提高到不断的祝福与荣耀的至高发展。亚当的确是在积极性的圣洁状态下被造,并不受死律的约束。然而他只不过是人,并未保有无上的特权,对于错误与罪恶和死亡的可能性并没有克服。因为他并未把握最高度的圣洁,还没有充分地享有生命。
(3)契约中的条件
工作之约中的应许并非无条件的。其条件就是完全无条件的顺服。神律法上的要求,除了完全的顺服以外别无其他。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这种有积极性的命令,很明显的是对完全顺服的一种测验。由此神律法上的要求可以说集中于一点上。须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人要完全顺服神呢,或是服从自己的洞察力呢?
(4)契约中的惩罚
契约受到破坏时所施与的刑罚,用较含蓄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肉体和灵命的永远死亡。死的基本观念并非完全的灭绝,而是与生命的源头隔绝,其结果是瓦解至悲惨与恐怖。不只是肉体和灵魂的分离,最重要的是灵魂与神的分离。
(5)契约中的保证(典礼)
关于工作之约中的保证有许多不同的见解。甚至有些人说有二个三个乃至四个的保证,然而最普通的见解认为生命树是唯一的保证。因为被认为只有这一点才是唯一能从圣经中得到的证明。或者生命树就是被指定之生命的象征,生命的保证,乃至生命的印记。创世记三章廿二节的经文,更使我们明白它是生命的保证。
3、工作之约的有效性
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强调工作之约因着亚当的堕落而完全被废弃,因此其子孙对此约的责任也就完全得到解除。相反的,与他们对立的改革宗所采取的理论,认为毁约虽然已成过去的事实,但其他部分仍属有效。
(1)其未被废弃的意义
神对人仍保持完全顺服的要求。对罪咎所宣告的咒诅尚适用于所有仍在罪中生活的人。或许神有能力将此撤消,但祂并没有这样做(利18:5;加3:12)。然而很明显的是堕落后的人类无一人能达到神所要求的条件。
(2)其已被废弃的意义
此契约中的特殊义务,对实际生活在恩典之约中的人而言,是已经终止了。这并非说这些义务无端被除去,或不再被重视,而是由一位中保者为祂所有的选民来完成。而且工作之约已不再是被指定获得永远生命的方法与手段,那是因为堕落后的人已经失去了如此的力量。
复习问题
1、人是神形象的教义为何重要?
2、形象(image)与样式(likeness)是否所指不同?
3、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与“样式”天主教的见解如何?
4、关于在人里面神的“形象”信义宗的见解如何?
5、对此见解有什么反论?
6、对于神的形象,改革宗有如何的区别?
7、在限定的意义上来说神的形象是什么?
8、更广泛性的意义是什么?
9、圣经中对工作之约的证明是什么?
10、工作之约中的当事者是谁?
11、契约中的应许、条件、刑罚、保证是什么?
12、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尚被保持?
13、契约中的哪一部分已被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