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类堕落中罪的起源
论到罪的起源,必然会引起许多有思想的人们的注意,也使那些不能了解圣经中有关此问题之解说的人感到迷惑。初代和近代的某些神学家认为把这些问题往后推一步,人的灵魂或在以前已经犯了罪,其结果使现今的人生来就是罪人。大哲学家康德,虽然承认人类根本有罪恶的存在,但对其起源的说明只字不提。进化论者在动物所遗传的性向与冲动,以及情欲中得到解释。然而圣经却叫人注意到堕落的问题。圣经教导说世界上一切道德上的罪恶根源,乃在人类的代表亚当最初的犯罪中。
1、初罪的性质
初罪就是人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其所以成为罪是因为神曾经禁止过。我们不知道哪一类的树,称为分别善恶之树。因为这必要显出:(1)人未来的状况是趋向善或是趋向恶;(2)人是否让神来为他栽决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或自己决定何为善,何为恶。原初的罪有一特殊性格,明显地将罪的本质表明出来。即人拒绝服从神的旨意,不让神决定他一生路程,而决意选定走自己的路。在此原罪中又可分为几种不同的要素。在知识上而言,是不信与骄傲的表示。在意志上而言,有与神同等的欲望。在感情上而言,吃了禁果就表示放纵与放任。
2、初罪的诱因
人的堕落是由于蛇的诱惑,将不靠赖与不信的种子播在人心中而起。无疑的,诱惑者的意图欲使契约之首的亚当堕落,然而诱惑者却先对夏娃说话。这或许是因为:(1)夏娃不是契约之首,所以没有同一的责任感;(2)夏娃没有直接领受神的命令,只是间接的接受,所以对此命令的结果容易接受辩论和疑问,并且(3)她是最能煽动亚当心理的人。
对于多数的人而言,能说话的蛇是一个很大的绊脚石,他们往往反把蛇当作堕落的象征。然而蛇只是撒但的爪牙,圣经里明显的表示,撒但才是通过蛇而活跃在蛇里面的真正诱惑者。正如耶稣传福音的初期,撒但进入人或猪里活动一样(约8:44;罗16:20;林后11:3;启12:9)。
3、初罪的结果
初罪的结果,以严密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说人丧失了神的形象,即真理的知识和公义,而完全的腐败,也就是说在他身上的各部分都变为腐败,已完全不可能行灵性上的善事。人的这种实际状况的变化,在他自己的意识中也反映出来,对不洁净有感受的耻辱心。对于被咒诅的良心与对神的恐惧,也表明其罪恶感。更附带的一件事,如以言语充分表达的话,就是说,虽然以后才有死的刑罚,可是人必须服从死的律(就是说人必得死)(创3:19;罗5:12,6:23)。
终于人被逐出乐园,生命树从而断绝,这生命树就是工作之约应许的生命象征。
二、罪的本质
关于罪的本质,有许多错误的概念。保证有从圣经中方能学习罪的真相。论到圣经的罪恶观,我们必须强调数点:
1、罪就是一种特殊的恶
现今有许多人用“恶”(evil)一词来代替“罪”(sin)的倾向。然而这是一个拙劣的代用词,虽然一切的罪即是恶,本是一种自明之理,但不能因而以同样的道理认为恶就是罪。疾病虽被认为是恶,但并不因而称其为罪。尤其现代的倾向是宁肯说到恶,而不说到罪,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罪只是一种无法负责的疾病或缺陷。圣经却认为罪是一种特殊的恶,是一种属乎道德的恶,意即人必须直接负其责任,并且这恶必定使人被定罪。
2、罪有绝对性的实质
在伦理的范围内,善与恶是绝对的对立。两者之间没有中立状态的存在。这在圣经中有明确的教训。凡不从内心真正爱神的,就已经被认为是恶的。圣经中没有所谓道德上中立的立场。圣经中也提及恶人要回转归向义,又时常提到义人也能陷入罪中;但圣经并无一处提及有某些人达到道德的中立状态。人不是在恶的一方,就是站在善的一方(太10:32—33,12:30;路11:23;雅2:10)。
3、罪总是与神和神的旨意有关
现代神学坚持以社会的方法来解说罪,那就是说罪是发生于社会中人与人接触的关键上。罪就是人对于他人的恶行。然而这却完全忽略了它的重点,事实上罪乃是因为违反神旨意的事实而被称为罪。罪的定义应该是“违背神的律法”,这是反抗律法上所要求对神表明的爱。圣经时常清楚地以与神和律法的关联来论到罪,这律法是铭刻在人心版上,或是藉着摩西赐给人的(罗1:32,2:12—14,4:5,5:13;雅2:9、10;约壹3:4)。
4、罪包括罪孽(Guilt)与罪污(Pollution)
罪首先包括罪孽,意即违反了律法,使人遭受公义之神的刑罚。实际上,多数的人否认罪包括罪孽,然而此否定违反了圣经中清楚记述的事实,那就是罪人受到威胁,并实际上遭到刑罚(太6:12;罗3:19,5:18;弗2:3)。罪又包括罪污,也就是与生俱来的腐败性,所有的罪人都屈服在这个腐败性之下。罪孽常带来罪污。因为亚当犯了罪,其结果使所有的人生来就具有腐败性,罪的污秽在以下的经节中有明白的表示(伯14:4;耶17:9;太7:15—20;罗8:5—8;弗4:17—19)。
5、罪占据人心
罪并不住在灵里的某种机能中,乃住在人心中,就是圣经心理学所认为灵魂基础的器官,从此器官中发出生命之果效(箴4:23)。而由此中心发出活动和影响力达于知识、意志和感情,简言之即达于整个的人,包括他的身体。此见解有以下的经文为根据(箴4:23;耶17:9;太15:19—20;路6:45;来3:12)。
6、罪不仅在于外部的行为
和伯拉纠派及半伯拉纠派的论说相对立的,罪不仅是在于外部的行为,事实上是在于罪的习惯性和内心深处罪的状态中。而此三者又有如下的相互关系,犯罪的状态是罪的习惯的母胎,结果诱导为犯罪的行为。不良的思想、感情及心里的意向,也由下列的经节中证明为罪(太5:22、28;罗7:7;加5:17、24)。
三、各种罪观
对于罪的看法有很多,但都与圣经所说的不相合,其中的数种略记于下:
1、伯拉纠派的罪观
伯拉纠派不相信原罪的存在,因而也不承认所有的人生来都有罪。亚当是在一种既非善也非恶的道德状态中被造的,他的子孙也是在同样情形下出生的。罪完全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倘若自己愿意,就不能犯罪。根本没有罪性或罪的实质这样的事;也没有罪的倾向。罪完全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选择恶的结果,同样地,人也能执意选择善。
2、罗马天主教的罪观
根据罗马天主教的见解,原罪是一种消极的状态,是在于原义的缺陷,这就是神当初赐给人的。那是一个憎嫌神的状态,同时也是罪的状态。本罪又称行为上的罪(Actual sin)是由意志自发选择的结果,而只存于人的各种行为中。在这些行为中潜在的污秽的癖性、欲望,及感情成为罪性,进而发生罪的倾向。然而严格的说,不能将其本身认为是一种罪。
3、进化论的罪观
在现代自由主义神学中,进化论的罪观所说的虽然不能完全一样,但却很流行。在田南特(Tennant)的著作中有特别的记载。根据他的理论,人有许多由动物遗传来的冲动与癖性。其本身虽不是罪,但在某种情况下自然会构成了罪。在人里面有逐渐觉醒的道德感,而这道德感责难这些冲动与癖性。倘若人不理会这些良心上责备的呼声,而使其继续发展,就构成实际上的罪。因此所谓罪,就是说有道德性的人仍愿自己受感觉性的肉欲与情欲的支配,而不受自身高尚性格抱负的控制。
复习问题
1、关于罪的起源圣经的见解为何?
2、能否提些其他见解?
3、何谓初罪?
4、创世记所说的树为何称为“分别善恶树”?
5、初罪中有几种要素?
6、为何诱惑者首先接近夏娃?
7、能否证明撒但是真正的诱惑者?
8、初罪的结果如何?
9、为何不能以“恶”做为“罪”的代用语?
10、人是否可能站在非善也非恶的中立状态?
11、是否能把罪解释为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2、如何证明罪包含有罪性?
13、罪在人的哪一部分?
14、如何证明罪并非只是属于外在的行为?
15、伯拉纠派、天主教以及进化论的罪观如何?
一、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关联
伯拉纠派否认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间有任何必要的关联。早期的阿民念派主张人从亚当继承了罪的堕落性,但并没有要为后者的罪负责的意思。然而到了后期阿民念派或言卫斯理阿民念派却承认,人类与生俱来的堕落性也是与罪有关的。有三种特殊的方式来说明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罪之间的关联。
1、实体说(Realistic Theory)
在这三种方式之中最早的一种就是实体说。就是上帝最初创造了一个总的人类本性,经过了时间的过程这种人类又分为许多个人。亚当统管整个的人类;由于他的犯罪,使整个人类都有了罪性与污秽。因此人类的每一部分都受这种罪性与污秽的影响。此说并未解说为什么我们只要为亚当的第一次罪负责,而不必为他以后由这相同的人类本性所犯的罪,和我们其余列祖所犯的罪负责。也没有回答为什么耶稣不需要为亚当的罪负责这个问题,因为按照人的本性祂也沾染了亚当的罪。
2、直接归与说(The Theory of Immediate Imputation)
工作之约(Covenant of Works)
按照这种观点亚当与他的后裔有双重的关系。他是人类的天然首领,是他所有子孙的祖先。神在这种自然的关系之上又加上了一层盟约的关系,由于这种盟约的关系,亚当也是他所有后裔代表性的首领。当他以这种代表的资格犯了罪,他所犯之罪的罪孽也自然要归与他所代表的所有人;结果使他的后裔们生来就有败坏的天性。这个理论说明为什么亚当的后裔单要为亚当——做为盟约的首领——所犯的那一件罪负责,为什么他们不需要为他们其余的祖先的罪负责,以及为何基督(祂不是一个普通的人)与亚当的罪孽无分。
3、间接归与说(The Theory of Mediate Imputation)
最后一种理论是根据亚当的罪孽并未直接归与他的后裔的假设,并且赞成下列的观念:亚当的后裔是经由一种自然生殖的程序,得到与生俱来的败坏性;由于他们沾染了这种与生俱来的堕落性,他们也被认为与亚当背叛的罪有份。他们并不是因为与亚当的罪孽有份而生来就是败坏的,乃是因为他们生来就是败坏的,所以他们被认为也有罪孽。假如这种理论是实在的,那它就是说把所有前世代人的罪间接地归与以后世代的人,因为他们的败坏性都联合在一起传给了下一代。而且,主张把道德的败坏性当作罪来归与我们,那很清楚地是说,假如败坏性不是如此的归与了我们,那么这种败坏性就不是罪;但是没有任何的败坏性不是同时有罪孽并应受刑罚的。
二、原罪与本罪
一般说来,罪分为原罪(Original Sin)与本罪(Actual Sin)——即实际所犯的罪。
1、原罪
照着人与亚当的关系,所有的人,在堕落之后,生来就具有罪的性质与情况。这种性质称之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秽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内在之根。原罪包括两种成分:
(1)原来的罪孽(Original Guilt)
这个意思是指亚当所犯之罪的罪孽归算在我们身上。因为他代表我们犯了罪,我们在他里面也有了罪孽。这个意思就是说我们生来所具有的那种性质,是故意的违犯律法,因此我们在本性上就是应该受刑罚的。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和赞成现代新神学的人,都拒绝原罪与原来的罪孽有关。然而根据圣经(罗5:12—19;弗2:3)清楚的教训,实际的情形确是如此。
(2)原来的污秽(Original Pollution)
亚当的后裔不仅负担了亚当的罪孽,而且也从他承继了道德上的污秽。他们不仅败坏了原有的义,而且也承继了犯罪的积极倾向。这种污秽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观点来思想。
①完全的败坏(As total depravity)。这个意思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是坏到了极处,在任何方面都无法有善的表现,而且绝对不能欣赏真、善、美的事物;而是说,他与生俱来的败坏性扩展到了人本性的每一部分,在他里面全然没有属灵的善——就是与神有关的善,而所有的只是道德的堕落。这完全败坏的理论曾被伯拉纠派、索西奴派、和早期的阿民念派所拒绝,但圣经的教训确是如此(约5:42;罗7:18、23,8:7;林后7:1;弗4:18;提后3:2—4;多1:15;来3:12)。
②完全的无能(As total inability)。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分别清楚。改革宗神学家们一般来说是主张罪人仍然具有行(a)自然的善(natural good),(b)民事的善与民事的义(civil good and civil righteousness),以及(c)外在宗教义行(external religious righteousness)的能力。他也可能有一些行为并表现出许多情感,是值得他的同伴真诚的称赞与感谢的,而且甚至可以达到神所称赞的标准。然而,当我们从神那方面去考虑这些行为的时候,这些行为根本都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些不是由于神的爱所激励而产生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神的旨意叫他们那样做。尤其是,人不能改变他对罪的基本的爱好而去爱神,也不能开辟这种改变的途径。有许多的经文支持这个教义:约1:13,3:5,6:44,8:34,15:4、5;罗7:18、24,8:7、8;林前2:14;林后3:5;弗2:1、8—10;来11:6。
2、本罪
(1)原罪与本罪(即实际所犯的罪)之不同
“实际所犯的罪”的意义并不只是指外在的行为,乃是指从原罪所产生出来的有意的思想与意志。这些罪是个人的实际行为,是与他所承继的本性和倾向不同的。原罪只有一件,而实际所犯的罪却是五花八门。它们可能是内在生命中的罪,就如骄傲、嫉妒、仇恨、淫欲,和邪恶欲望;或者是外在行为上的罪,如欺诈、杀人、奸淫等等。虽然原罪曾遭否认而且现在仍然遭到广泛的拒绝,但是至少实际所犯的罪的存在,在某些意义上是被一般人所承认的。然而,现在还有许多人拒绝原罪会构成罪孽,并且故意忽视罪的真正的邪恶。
(2)不可赦免的罪
有些经文说到有一种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而且他的心也是不可能改变的,也不要为这种罪祷告(太12:31—32;可3:28—30;路12:10;来6:4—6,10:26—27;约壹5:16)。那就是一般人所知道的亵渎圣灵的罪。这种罪是从有意的、恶毒的、和故意拒绝与中伤的态度产生出来的。拒绝圣灵对在耶稣基督里的神的恩典所做的见证,认为是出于黑暗之君的忌恨与敌意。此罪暗示那些犯此罪的人对真理把握相当的知识,有一种内在的圣灵之光照,而且他的心也被真理完全折服,以致要想真正地拒绝真理是不可能的。此罪本身的因素不是在于怀疑真理或者对真理的拒绝,乃在于那些抵抗理智的确信和良心的光照的事。此罪之所以不得赦免,并不是因它的罪孽不能为基督的功劳所救赎,或因圣灵的能力无法使这种罪恶得以更新;乃是因为这是一种完全拒绝悔改的罪,使良心麻痹,并且使罪人的心刚硬。从那些犯这种罪的人身上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恨神、公然反抗神的态度,而喜欢讥笑与毁谤神圣的事,完全不关心他们灵魂的益处和将来的生命。鉴于犯这种罪的人事实上是没有悔改的,我们可以有理由确实地说,那些怕犯这种罪而又为之忧伤,并且渴望别人替他们祷告的人,其实他们并没有犯这种不得赦免的罪。
三、罪的普遍性(The Universality of Sin)
圣经和我们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罪是普遍的。甚至伯拉纠派也未拒绝这一点,然而他们把这种情形归之于外在情况之影响;例如恶劣的环境、不良的模范,以及不正当的教育。但是圣经明说那是由于亚当的堕落,把他的罪归与他所有后裔身上的缘故。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证明:
(1)在圣经中有好几处经文是直接提到罪的普遍性。下面的经文是我们要思考的最重要的章节:王上8:46;诗143:3;箴20:9;传7:20;罗3:1—12、19、20、23;加3:22;雅3:2;约壹1:8、10。
(2)有好几处经文教训我们,罪是人在他出生的时候所承继的性情,因此罪很早就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那是模仿的结果(诗51:5;伯14:4;约3:6)。
(3)罪的刑罚就是死,死也临到那些本身没有犯过罪也没有故意去犯罪的人身上(罗5:12—14)。这节经文暗示,罪在婴儿时期,在他还没有道德的意识之前罪就存在。因为婴儿也会死,所以罪的影响呈现在他们身上,很自然地就可以假定致人于死的原因,罪仍然是存在的。
(4)按照圣经的教训所有的人都在被定罪的情况之下,所以需要基督耶稣的救赎。对于这一个定规,儿童们也不能例外。这个道理是在本段1节所提出的章节中看得出来的,而且从约3:35;弗2:3;约壹5:12也有清楚的说明。他们都需要圣灵使人重生的力量来使他们得到救恩。
复习问题
1、关于亚当的罪与他后裔的关联有什么不同的意见?
2、哪一种是较为实际的理论,它有什么可以反驳的地方?
3、立约的作为怎样表明亚当的罪与我们有罪情况之间的关联?
4、这种观点有什么主张?
5、间接归与的理论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什么解答?
6、对这种解答有些什么异议?
7、原罪是什么?
8、原罪包括哪两种成分?
9、我们对于人的完全堕落应如何想象?
10、我们为什么必须了解人的完全无能?
11、在实际所犯的罪里面包括哪些要点?
12、实际所犯的罪与原罪有什么不同?
13、不可赦免的罪的实际情况是什么?
14、对罪的普遍性我们能有任何理由怀疑吗?
15、对于这一点有什么说明?
16、对于这一点圣经的经文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