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基督的位格与工作

(一)基督的位格

在神学教义中讨论到“人的教义”之后,接着就应当讨论“基督的教义”。从前者转移到后者,不但是非常合理的,而且也是极其自然的。我们研究人的教义时,最后所讨论的乃是“恩典之约”;由此,我们就会很自然地来考虑这位赐恩约的中保,即耶稣基督;同时也要研讨祂曾为祂自己的子民,所作成的救赎大工。这里乃是从客观方面来讨论基督所作成的救赎之工,以后还需从主观方面来讨论这一点。

第一章 基督的圣名

圣经里面曾用各种名字来称呼基督;有些是指出祂本质上的“存有”(essential being),有些是指出祂的“本性”;有些表示祂的“身分”,有些表示祂的“职分”。祂被称为“神子”、“人子”、“荣耀之主”、“弥赛亚”、“中保”、“主”、“先知”、“祭司”、“君王”等。其中五个名称,是我们要特别讨论的,就是“耶稣”、“基督”、“人子”、“神子”以及“主”。
一、耶稣
耶稣这个名字即希伯来文中的约书亚(书1:1);撒迦利亚书三章一节所提到的“约书亚”,与以斯拉记二章二节所记的“耶书亚”一名相同。这一名字的字根,在希伯来文中意即“拯救”。这与马太1:21天使为耶稣起此名所给的意义完全相同。在旧约里面有两个约书亚是可以特别作为耶稣此圣名之预表的,首先是嫩的儿子约书亚,他预表耶稣是领导祂百姓的君王,使祂的子民能胜过仇敌,并带领他们进到圣地;其次,就是撒迦利亚书三章一节中所提到约撒答的儿子约书亚,他预表耶稣是至高的大祭司,是担当祂自己百姓罪孽的。
二、基督
新约里的基督此圣名与旧约中的弥赛亚相等,意即“受膏者”。在旧约时代中,君王与祭司都要受膏(出29:7;利4:3;士9:8;撒上9:16,10:1;撒下19:10)。君王也被称为“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24:6)。先知被膏的事在旧约中只记载了一次(王上19:16),然而在诗105:15与赛61:1可能也是暗示先知受膏的情形。当时抹用的膏油也即表征“神的灵”(赛61:1;亚4:1—6);用膏油膏抹的这件事,也表示神的灵临到了被膏的神仆(撒上10:1、6、10,16:13、14)。膏油膏抹有三个要素:(1)任命职分;(2)在受膏者与神之间建立一种神圣的关系;(3)神的灵浇灌领受职分的人(撒上16:13)。诗篇第二篇2节及四十五篇7节提到“耶和华的受膏者”,新约使徒行传四章27节及十章38节也提到耶稣是“主的受膏者”。基督从永世就已由神所设立并受此圣职,但从历史来讲,祂则是在圣灵感孕时才蒙神所膏(路1:35),也在此时领受圣灵,尤其是在他受约翰之洗时特别蒙神所膏(太3:16;可1:10;路3:22;约1:32,3:34)。因耶稣有神的圣灵充满,蒙神所膏,所以祂能完成神救赎的大工。
三、人子
人子的名称在旧约中也曾用到(诗8:4;但7:13),尤其是在以西结书中,这个名称曾不断地用在先知以西结身上。然而大家都承认,这个用在耶稣身上的圣名,是根据但以理书7章13节;虽然在本节经文中所提的“人子”不过是名义上的描述,还不是一个正式职分的称呼,但是在旧约次经“以诺书”的写作时,这个名义却已成了职分的名称。耶稣基督自己最喜欢用“人子”来称呼祂自己。通常祂多喜欢用此名来称呼自己,而别人很少以此名来称呼祂;;只有约12:34;徒7:56;启1:13,14:14例外。这个名称当然是指耶稣基督的人性,而且常与祂受苦受死的经文有关;但有时也清楚暗示耶稣的独特超越性,以及祂将要在云中带着天上的荣耀再临的光景(太16:27、28;可8:38;约3:13、14,6:27,8:28)。有些人认为耶稣自己喜欢用这个名称,是因为人们不太了解其真义,因之可以将祂弥赛亚职分向那些不属于祂的人隐藏起来。然而,更显然地,是因为当时在犹太人中间,有一种对弥赛亚观念的误解,耶稣用此名就不会给他们一种错误的印象。
四、神子
旧约曾时常用到这“神子”的名字。曾用于以色列国度(出4:22;何11:1),曾用于所应许大卫家的君王(撒下7:14;诗89:27),用于天使(伯1:6,38:7;诗29:1),也曾普遍地应用于一般敬虔的子民(创6:2;诗73:15;箴14:26)。新约里面耶稣自己取用了这个名称;祂的门徒,有时甚至那恶者,也用此名来称呼祂。但是当耶稣基督被称为神儿子的时候,常有不同的含意。包括以下数点:
(1)在基督降生的意义上,这个名字特别指出耶稣人性的真正起源,乃是神自己超然的工作,尤其是指圣灵的工作。在路加福音一章35节中很明显地是指这一件事实。
(2)在基督的职分,或是祂作弥赛亚的意义上,这个名字却总是指祂的职分,不是指祂的本性。弥赛亚时常被称为神子,或神的子嗣,或神的代表。那恶者很明显地用此名是表示这个意思(太8:29)。马太福音二十四章36节以及马可福音十三章32节,似乎也有同样的含意。有些经文用到此名字时,不但表示这个含意,同时也包括以下这点的含意。
(3)在三位一体的意义上,这个名字也表示三一神之中的第二位。这是此圣名所表达的最奥妙的真理。很可能耶稣自己用此圣名来称呼祂自己时,就是含着这个特殊的意义(太11:27,14:28—33,16:16,21:33—46,22:41—46,26:63,以及符类福音中相等的经文)。有些经文中也同时含有弥赛亚职分的意义。
五、主
新约圣经以这个圣名来称呼基督耶稣时,也有数种含意。
(1)某些地方用此名称不过是表示一种尊称(太8:2,20:33)。在此种情形之下,不过是表明称祂的人对祂尊敬,与“夫子”的意义相似。
(2)另有些地方表示祂是有权威的主人,并不含有任何“神圣”的性质,也不意指基督属灵的权柄(太21:3,24:42)。
(3)最后,有些经文中用到此圣名时,却极其明显地表示基督至高的身分,祂无比的属灵大权,也表明祂就是神自己(可12:36、37;路2:11,3:4;徒2:36;林前12:3;腓2:11)。尤其是在祂复活之后,这个圣名也表示基督是教会之主、教会之首的这个事实,虽然有时在耶稣复活之前,祂被称为“主”时也早已有了相当的含意(太7:22;路5:8)。

复习问题
1、基督的教义与人的教义有什么相互的关系?
2、圣经中对于基督的圣名所用的有多少种?
3、耶稣这个名字的来源与意义是什么?
4、谁在旧约中预表耶稣?
5、基督这个圣名的意义是什么?
6、用来膏抹的膏油表明什么?
7、膏油膏抹时还包括什么其他要素?
8、耶稣基督在什么时候受膏而开始工作?
9、“人子”这个圣名是从何处演展出来的?
10、此圣名表明什么?
11、耶稣自己为什么喜用此名?
12、是否有别的人以此圣名来称呼祂?
13、旧约中用到“神子”时的含意是什么?
14、此圣名用在基督身上时,还有什么不同的含义吗?
15、新约用“主”来称呼基督时所含的各种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 基督的本性

一、基督二性的特质
圣经清楚地教导我们说:在神与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然而也特别指明这位中保有两个显然不同的本性:即:“神性”与“人性”。这是极伟大敬虔的奥秘,就是神在肉身显现(提前3:16)。我们称此为奥秘,是因为在圣经的启示中这样说,而且也是因为在旧约中神没有将这奥秘显示给人;称这事为奥秘也表示这是人所不能完全领悟的。基督二性所产生的难解之处,使人因此而给予各种不同的看法,可是至今我们还不能加以合宜的解释。有些解释不能合宜的处理神人二性,另有些解释又不能解答基督位格的合一。至今我们还未有一个最合宜的答案,能同时指明基督二性清楚之分别,同时又能指明祂位格的合一。然而圣经却特别令我们承认基督的二性。
1、基督的神性
今天有许多所谓神学家们,想要否认基督神圣的本性,或神性;然而圣经却清楚地证明基督的神性。甚至于在旧约里面已经有了证据,预言到弥赛亚的临格(赛9:6;耶23:6;但7:13;弥5:2;亚13:7;玛3:1)。新约中对基督神性的证据更多。我们都知道约翰福音对基督神性的描述更是显然(约1:1—3、14、18、25—27,11:41—44,20:28)。有些人认为符类福音中对于基督的描述与约翰福音似乎不同,其实符类福音书中也同样地证明基督的神性(太5:17,9:6,11:1—6、27,14:33,16:16,25:31起,28:18;可8:38;及许多其他经节)。在保罗书信中,以及希伯来人书中也同样地指出基督的神性(罗1:7,9:5;林前1:1—3,2:8;林后5:10;加2:20,4:4;腓2:6;西2:9;提前3:16;来1:1—3、5、8,4:14,5:8;以及许多其他经文)。
2、基督的人性
早期教会历史中,有人认为基督真正的人性有问题,然而今天却不再有人会怀疑祂的人性。以前的神学家们太注重基督的神性,但今天却适得其反,因为今天的人注重人本主义,所以就不断地肯定基督的人性。有些人今天只承认一点,就是以祂“完全的人性”为神圣性情之表显。圣经里面有许多经文证明基督的人性。祂称自己是“人”,别人也如此称祂(约18:40;徒2:22;罗5:15;林前15:21)。圣经时常提到,祂降世乃是在肉身显现;意思就是说祂具有真实的人性(约1:14;提前3:16;约壹4:2)。祂确实拥有人性的最基本要素,即祂的肉身与理性(太26:26、28、38,路23:46,24:39;约11:33;来2:14)。不但如此,祂也同我们一样,受着人类生长之律所治理,也有人生的需要与痛苦(太4:2,8:24,9:36;可3:5;路2:40、52,22:44;约4:6,11:35,12:27,19:28、30;来2:10、18,5:7、8)。但我们必须注意一件事,基督虽是完全的人,但祂却没有罪。祂不但没有罪,并且也不会犯罪;因为在祂的位格中,有神人二性的特别关系。今天虽有人否认基督无罪,然而圣经却清楚地指明祂没有罪也不会犯罪(路1:35;约8:46,14:30;林后5:21;来4:15,9:14;彼前2:22;约壹3:5)。
3、基督二性的必须
今天有许多人认为耶稣不过是一个人,并不觉得祂必须要有二性。然而,基督若不同时是完全的人,完全的神,祂就不能作全人类的中保。祂必须是人类中的一员,才能代表罪人来完成祂救赎大工,献上赎罪祭,所以祂必须取有人的形象,获得人性,不但要有人的魂与体,而且也要有人的弱点,而且也要有跌倒的可能。惟有这样一位有真实人性的中保,亲自体验了人类的苦难,并胜过了各种试探,方能体恤人类的痛苦患难,以及人类所遭遇的试探(来2:17、18,4:15—5:2),如此,祂才能作那些跟随祂的人之完美的榜样(太11:29;可10:39;约13:13—15;腓2:5—8;来12:2—4;彼前2:21)。同时祂也必须是无罪的,因为一个有罪而被定罪的人,绝不能为其他的罪人赎罪(参来7:26)。不但如此,祂也必须是完全的神,如此祂成为赎罪祭献上,才有无限的价值,才能承受神的忿怒;也就是说,因为祂所作的救赎有无限的功效,所以祂能拯救众人脱离律法的咒诅,并叫祂救赎的果子临到众人(诗49:7—10,130:3)。
二、基督位格的合一
教会自从迦克墩大会(Council of Chalcedon)以来,就一直持守基督二性的教义,然而同时也照样坚认此二性存在于一个位格之内。
1、同一位格中有二性的教义
中保基督只有一个位格,这个位格即那位不变的神的儿子。在道成肉身这件事上祂并没有改变而成为属于人的人格,也没有暂时取用了属于人的人格;祂只不过是采取了人性,这个人性并没有完全发展为独立的人格,却是以神儿子的位格变成人的样式。这位基督只有惟一的神性的位格,从永恒到永恒就有了神性,现在却采取了人性,故祂因道成肉身而有了二性。在祂采取了人性之后,中保的位格不单有神性,而且也有了人性,所以也被称为神人二性,祂现在是“神——人”(God-man)。然而祂仍是独一的位格,却据有了人性与神性两者所有最基本的特质。祂虽只有一个自我意识,但祂同时也有神性与人性的意识,以及神性与人性的意志。
2、圣经对于基督位格上合一的明证
假如基督真有双重的人格,我们自然会在圣经中找到迹象,然而我们却看不到一丝形迹。圣经总是给我们看到只有一个位格在讲话,不论所讲的是出于人性的意识或神性的意识,但讲话的人只有一位(参看约10:30,17:5;比较太27:46;约19:28)。在神人二性之间并没有轮流使用“我”与“你”,但圣经论到三位一神的位格之间的分别时却有“你”、“我”之别(参约17:23)。有时,属于人的属性以及行动会归于一位有神圣名号的人(徒20:28;林前2:8;西1:13、14)。有时,属于神的属性与行动也会归于一位只有世人名号的人(约13:13,6:62;罗9:5)。
3、一位二性(Two Natures in One person)合一的结果
神的本性既不能改变(immutable),那么道成肉身也就自然不会有任何性质上的改变。然而因基督二性合一的结果,就有了三层的交互作用。
(1)属性或特性的交互作用
这意思就是说:道成了肉身之后,神性与人性的特性同时变为一个位格的特性;因之可以用于同一个位格身上。这个位格可以是“全能”、“全知”、“全在”等;但同时也可被称为忧苦之子,也可能在“知”的方面受到限制,也可能有属人的需要与痛苦。
(2)施行工作的交互作用
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基督救赎的大工,是基督合一的位格所实施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基督二性合作所成就的;更可以说:神性人性都有特别的大能;由于工作施行时的交互作用,结果就可以说:基督所完成的大工,是不能分开的,是合一的一个位格所执行的。
(3)恩荣的交互作用
基督的人性在道成肉身的瞬间就包含极丰富荣耀的恩赐。因此祂的人性因与神性联合,也就分享了神的恩荣,甚至于成为我们崇敬祈祷的对象。不但如此,基督的人性也取得了圣灵的恩赐,尤其是祂的智、意、力,远超过任何受造者的智力。
三、关于基督的教义之某些错误的教训
1、完全否认基督神性的实际
古代教会史中,基督神性的实际被爱宾派(Ebionites)及“非道派”(Alogi)所否认。较为近代的,在改教时期有索西奴派,近代有独神论派及自由派神学家们,都否认基督的神性。
2、完全否认基督人性的实际
第二世纪的诺斯底派(Gnosticism)否认基督有真实的人性。有些人认为基督只有超然的或属天的身体;有些人却将基督的人性与神性完全分开,认为后者不过是暂时与前者联合。第四世纪的撒伯流派(Sebellian)只认为基督是神显示祂自己的一个模式。
3、否认基督二性的完整性
古时亚利乌派(Arians)认为基督不过是受造者,非神也非人,是一种“半神”;同时阿波林(Apollinaris)认为,世人是由三部分所组成,即体、魂、灵,所以他坚持说:基督只有世人的二部分,即体与魂,另有“圣道”(devine Logos)来取代人的灵。
4、否认基督位格之合一
涅斯多留派(Nestorians)完全否认基督二性之合一。他们把二性分得非常明显,甚至于认为在基督里有两个位格,不过在道德与行动上同有一个目标而已!
5、否认基督之二性
犹提乾派(Eutychians)则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论到基督的二性时,将之融合成一种“第三本性”(third nature),既非人性也非神性。有时似乎是神性将人性完全吸收了。路德宗的基督观很近似此派。

复习问题
1、圣经中对于基督的神性与人性有何明证?
2、圣经对基督无罪说有何明证?
3、基督位格中的二性是否有明显的分别,或是混淆不清的呢?
4、基督位格之合一,如何以圣经来证明?
5、基督二性合一有什么极大的功效?
6、我们是否可以将基督当作祈求的对象?
7、关于基督的教义错误教训有哪几种?
 

第三章 基督的身分

基督身分的教义乃是在十七世纪时才演展而成的。我们所讨论的身分问题,乃是中保之位格的身分,并不如路德宗所坚持的是所谓基督人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身分与状况有所不同。身分乃是论到一个人在人生中的地位,尤其是指一个人与法律所发生的关系;状况却是指一个人生存的方式,尤其是指一个人受人生环境所限制的情形。若有人在法庭上被判为有罪,他就有了罪犯的身分,会受到处罚;同时这被定罪的罪犯会入狱监禁,这就表明了他有羞耻及褫夺公权的状况。中保身分通常也附带从身分而有的状况。事实上,通常我们若列举基督降卑与升高的身分,就能使因身分而产生的状况更觉显著。
一、降卑的身分
降卑的身分包括以下两点:祂把属神的尊荣,即宇宙至尊统治者的身分放下,并取得人性,有了奴仆的形状;同时祂虽是至高的赐律者,却甘愿服在律法的要求与咒诅之下。这个教义是基于以下的经文:太3:15;加3:13,4:4;腓2:6—8。这个身分也由相符的状况反映出来;我们将此状况分为以下数个阶段:
1、道成肉身与基督降生
道成肉身时神的儿子(有时也被称为“道”,约1:1—18)成了肉身。然而这并不是说,祂已不再是神的儿子,而蜕变为人。在祂的本质上,不论是道成肉身之前或之后,祂都有神儿子的本性。意思不过是说,在祂的神性之外,又取得了一个完全的人性,包括身体与灵魂(约1:14;罗8:3;提前3:16;约壹4:2;约贰7)。由于道成肉身,祂确实成了人类之一员,因祂从马利亚获得了人性的实质。这个教义很显然地证明重洗派(Anabaptists)是错谬的;因为他们认为祂乃是从天上就获得了人性,马利亚不过是一个媒介,或管道,通过了她基督才降世。但圣经的教训却指出,道成肉身是藉着童贞女而生,所以我们的教义如此说:“基督的人性是由童贞女马利亚被圣灵的能力荫庇,怀孕而来,并不是由于人。”这个教义是基于以下的经节:赛7:14;太1:20;路1:34、35。圣灵的工作与基督降生的关系是双重的:(1)在马利亚的怀中圣灵使她有了基督的人性的孕;(2)圣灵在基督人性的开始时就使其成圣,因之一直没有受到罪的玷污。童贞女生子的教义在教会初期时就被公认,但今天却受到了自由派的攻击,因为他们认为这个教义与自然律冲突。有些人又认为道成肉身并不是基督降卑的一种状况,祂既然仍保有祂的神性,所以并不能算是降卑的身分。然而我们必须认识清楚,神的儿子取得了人性并不一定是降卑,然而祂取得了人的“肉身”却大大地降低了祂的身分,就是说,人性自人类堕落之后,已有了软弱,服于痛苦和死权之下;基督虽无罪,但祂取得了这样的人性当然也降低了祂的身分。
2、基督的受苦
我们通常都认为基督所受之苦,是祂最后钉死十架之苦。但是祂的一生就是受苦的一生。万军之主有了奴仆的生活;无罪者活在因罪而受咒诅的世上。从撒但的多方攻击,仇敌的各种逼迫,以及祂自己百姓的不信,祂都伤心难过。祂的孤单也无人了解,祂的责任极其重大;祂真正的痛苦远超过肉体方面的不适或痛楚;祂所受的苦乃是心灵的忧伤以及为罪担忧的重压。因祂的完全与公义,因祂的圣洁与真实,使祂所受的苦远超过我们所能计数,所能想象。无人能象耶稣一样感到罪恶的痛苦、忧伤与可憎。耶稣基督所受的试探,也是祂所受的苦,而且是很深的痛苦。惟有领受了人类的痛苦,祂才能成为同情体恤我们的大祭司,能够安慰那些受试探的人(太4:1—11;路22:28;约12:27;来2:18,4:15,5:7—9)。无人能完全解答以下的问题:那位无罪者耶稣,怎么能受试探?然而我们必须记得,一方面祂确实曾受了试探;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清这些试探并不能叫祂犯罪。
3、基督之死
当我们在此提到基督之死时,我们的意思只是指祂肉身之死。基督不是由于意外而死,也不是被人谋杀而死,却是受到人的律法判决而死。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因如此,祂被算为罪犯之一。更有甚者,祂受到罗马判官的审判一事,也非常重要,因为罗马律法代表当时最高的法律,而且也是以神的名字来执行律法,似乎是神所亲自设立而赐福的律法。不但如此,基督之死,乃是钉死,不是杀头,也不是被众人投石打死,这一事实也含有特殊的意义。祂受到了罗马式的刑罚,所以被认为是最可憎的罪犯,是人类的渣滓;因此而迎合了律法最严禁的要求;同时祂受的死刑是被咒诅的死;也因此证明祂确是为我们的罪而成了被咒诅的(申21:23;加3:13)。
4、基督之埋葬
按照基督在十字架上所说的最后一言“成了”,似乎是指祂的死亡为祂最后的降卑状况;然而这两个字可能是指祂肉身上实际的痛苦。显然地,祂的埋葬也是降卑的一部分。人必须归回尘土,是由于人类罪孽所应受的刑罚(创3:19);不但如此,别的经节似乎也指出,基督被埋于坟墓,是祂降卑的状况(诗16:10;徒2:27、31,13:34、35)。罪人与基督同葬也表明了我们必须脱去并毁灭(旧人)(罗6:1—6)。显然地,基督被埋葬也是祂降卑的一部分。基督被埋葬的目的,是要为那些得蒙救赎的人,除去坟墓的恐怖。
5、基督降到阴间
使徒信经提到了救主受苦与钉死之后,接着说:“祂又降到阴间。”有许多人对这句话加以不同的解释。罗马天主教说:这句话是指基督死后下到“先祖居住的炼狱”(Limbus Patrum)——即基督诞生前善人死后的去处,亦即旧约圣徒被监禁的地方,将他们从那里领到天堂。路德宗认为基督下到阴间,也就是祂被升高的初步,是在祂的死与复活之间的得胜信号,可以说是庆贺祂克服黑暗权势的凯歌。英国国教认为基督身体在墓中时,祂的灵魂去到了阴间一方;阴间这一方被称为乐园,即义者居住之处,在那里向这些义人详细讲解真理。最后,改革宗教会通常用象征法注解这句“降到阴间”的话;此语乃是表示基督在客西马尼园中,以及在十架上受尽了一切地狱之苦。总之,这种解法似乎将两个意思解释得最合宜:(1)基督在客西马尼园中及十架上受尽了一切地狱之苦;(2)在祂死亡之时祂降到最卑微的地步。证明“降至阴间”教义的经文如下:诗16:10;弗4:9;彼前3:18、19,4:6。
二、升高的身分
由于基督升高的身分,祂为罪人完全了律法并为罪付上了刑罚的代价;更由于祂的恩约而使罪人得称为义,并赐他们永生。祂现在成了中保,因之受到神特别的恩宠与喜悦;并被神冠予至尊的荣冕。同时也很显然地,在祂升高的状况中,所有罪的刑罚已被免去。祂的升高也就是祂的荣耀。罗马天主教以及信义宗或路德宗认为基督升高是始于祂下到阴间;但改革宗教会却认为是始于基督复活。有四个阶段。
1、基督的复活
基督之复活是祂身分的极大转折点。
(1)复活的性质
基督的复活并非只是祂复生了,即灵魂与身体重新联合起来。如果祂的复活只不过是如此,那么祂就不能被称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15:20),也不能被称为“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西1:18;启1:5)。基督复活的真正性质,乃是包括祂的人性、身体与灵魂被复原到元始的纯洁、能力与完全;甚至在祂的身体与灵魂与活着的机体联合时,也使这一切元始的特性被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很显然地,祂复活之后的身体,确是经过了极大的变化。似乎是相同的,然而又极为不同;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虽真正是体的实质,然而可以出其不意地忽隐忽现;也就是说:这个身体已变成灵的机体,因之也可以说是完全“属灵的”(路24:31、36、39;约20:19,21:7;林前15:50)。显然地,基督的灵魂也有了变化;但这并不是说,祂的敬虔之心与道德之心有了改变,乃是说,祂的灵魂已被赋予新的特质,完全能适应祂将去的天庭环境。由于复活的事实,祂成了赐生命的灵(林前15:45)。
(2)复活的重大意义
基督的复活在三方面显出非常重要的意义。①基督的复活包括了圣父的宣告:就是基督已完成了律法的要求,完成了神的恩约;②基督的复活也表示了信徒所要获得的称义、属灵的新生,以及将来的复活(罗6:4、5、9,8:11;林前6:14,15:20—22;林后4:10、11、14;西2:12;帖前4:14);③基督的复活也是我们称义、重生、复活的动因(罗4:25,5:10;弗1:20;腓3:10;彼前1:3)。
(3)否认复活教义的看法
耶稣基督的复活是一件神迹,任何人都无法完全清楚的解释。为了这个理由,今天有许多人就否认复活,认为在物质方面来看,复活是不可能发生的。他们说:物质的分子在时间长久的过程中,进入了许多不同的身体,因之这些分子所组成的身体,将来绝不可能重新组成身体。然而那些否认复活的人,也当解明基督教初期一般人都相信耶稣真正复活那无可否认的事实。所以他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例如:①他们说:使徒及那些目睹的人,哄骗了那些轻易相信的人;②或是认为耶稣并没有真正死去,只不过昏晕过去了,而使徒们却以为祂真的死了;③有的人又说:使徒与妇女们不过是在他们心情激奋时,看到耶稣的异象,却误以为耶稣真正的向他们显现;④又有人以为:复活的故事实际上不过是一种东方宗教的传说,是由外邦神话推演出来的。然而以上所有各点理论都不能解释圣经中真正叙述的复活事实。
2、基督的升天
耶稣基督升天的记载,在圣经中没有复活的记述那样多。基督的复活是耶稣生命中最主要的转折点,升天乃是一种陪衬,以显出复活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是说,升天并没有其本身的重要性。圣经的明证足够我们相信这一事实。耶稣自己在受死之前就曾不断地提到此事(约6:62,14:2、12,16:5、10、17、28,17:5,20:17)。路加更是两次提到升天的事(路24:50—53;徒1:6—11)。保罗也不断地提到此事(弗1:20,4:8—10;提前3:16);同时希伯来书也不断地叫我们注意基督升天的重大意义(来1:3,4:14,9:24)。
(1)升天的性质
按照基督的人性来说,升天被描述为这位中保从地上在众目所视之下直接升到天上。是一种地点的转折,从某一地点移至另一地点。这种讲法,显然是意指天堂为另一地方,象地上一样。然而基督的升天,却不单是地点的转换,也包括了耶稣基督的人性更进一步的改变。祂的人性已赋有属灵荣耀的丰富,并能完全适应天上的生活。近代有些基督徒学者认为天堂并不是一个地方,只是一种状态,因之认为升天并不一定是地点的转换。但圣经却显然地认为天堂是一个地点,是受造者居住的地方,如天使与圣徒(太18:10;林后5:1);同时圣经也时常提到天与地(代上16:31;传5:2;赛66:1)。不但如此,圣经也总是叫我们想到天堂是向上,地狱是向下(申30:12;书2:11;诗139:8;罗10:6、7)。
(2)信义宗对于升天的观点
信义宗(或路德宗)对于升天的看法与改革宗不同。他们并不认为是地点的转换,乃是状态的改变;因此基督的人性被赋予最丰满的神性,有神性一切的权能与自足,本来道成肉身时基督就有了这些,但现在却更完全。
(3)升天的重大意义
在升天的事上,我们看到基督成了我们的大祭司,并进入天上的至圣所,完成了祂向圣父所献之祭。基督升天对于所有的信徒极大的鼓励,因他们今天已和基督一同坐在天上(弗2:6),也必会与祂同在至到永远(约17:24)。最后,耶稣升天也是先去为那些属于基督的人预备地方。主自己指出,祂必须先到父那里去,如此可为我们预备地方(约14:2—3)。
3、基督坐在神的右边
升天之后,基督取了父右边的宝座。祂自己也曾预言祂将要坐在权能者的右边(太26:64)。彼得在他的讲道中也提到这一点(徒2:33—36,5:31);各书信中也提到这一点(弗1:20—22;来10:12;彼前3:22;启3:21,22:1)。当然,所谓“右边”并不是完全照字意解,“右边”乃是象征一种权能与荣耀的地位。基督坐在父神的右边,真正的意义乃是表示祂对于教会的治理之权,祂也是宇宙的主宰,也表明祂与神同受尊荣,更表示祂公开地取得了“神——人”职位。当祂坐在神的右边时,基督不但治理,而且也保护祂自己的教会;为了祂自己的百姓,祂也掌管宇宙万事;祂将自己当作祭物献上给父神;又不断地为信徒代求,使他们得益处;也继续藉着圣灵与祂的仆人,来教训祂的百姓。
4、基督的再临
基督升高的顶点,要到祂以审判全地之主的身分再临时才达到。祂自己曾提到祂将获取这个特权(约5:22、27);使徒们也提到这一点(徒10:42,17:31)。其他几处经文也提到祂审判全地的事(太19:28,25:31—34;路3:17;罗2:16,14:9;林后5:10;提后4:1;雅5:9)。有些人认为耶稣再临是已成就的事,他们说祂再临的应许在五旬节圣灵降临时已经成就了。然而这不过是属灵的、肉眼看不见的降临;但圣经却明明指出,当祂再临时,乃是众目所睹的(徒1:11)。甚至于五旬节过后,圣经仍叫我们要等候基督降临(林前1:7,4:5,11:26;腓3:20;西3:4;帖前4:15—17;帖后1:7—10;多2:13;启1:7)。基督第二次降临的目的乃是要审判全世界,同时也要完成祂对祂百姓的救恩。所以基督再临乃是表明祂救赎的大工的最后胜利。

复习问题
1、中保身分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2、降卑的身分是什么?
3、道成肉身包括了哪几件事?
4、基督如何取得祂的人性?
5、圣经对童女生子的教义有何明证?
6、与耶稣降生有关的圣灵工作是哪些?
7、道成肉身是否是基督降卑的一部分?
8、基督受苦是否只限于祂要钉死之时?
9、祂受苦的性质是什么?
10、基督被判刑并被钉死的事有什么特殊意义?
11、基督被埋葬有什么特殊意义?
12、耶稣降至阴间的各种看法是哪几种?
13、正确的看法是哪一种?
14、升高的身分是指什么?
15、基督复活的性质为何?
16、耶稣基督复活之后的身体在哪些方面有改变?
17、祂是否还有其他的改变?
18、复活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9、有些人否认复活,他们的理由是什么?
20、使徒时代众人都相信复活,但那些不信复活的人提出哪些理论来解释之?
21、基督升天与祂的复活在哪一方面是有连带关系的?
22、圣经怎样证明升天是地点的转换?
23、信义宗的信徒对复活的观点是什么?
24、升天的重要性为何?
25、基督坐在神右边的真义是什么?
26、祂在神右边时所完成的大工是哪些?
27、基督是否已藉圣灵而再临?
28、圣灵降临是否就是所预言的基督再临?
29、基督再临的目的是什么?

(二)基督的工作

第一章 基督的职分

自从加尔文以来,我们习惯上就总是称中保的职分有三。神所创造的人,生来就具有先知、祭司与君王的三种功能,因此人也赋有知识与领悟力,有公义与圣洁,有权治理下等的受造之物。可是罪的来临却影响到整个人,使他不能合宜地发挥神所赋予的功能,因之他也不能完成先知、祭司与君王之职。人因罪的缘故而会犯错,受迷惑,又有了不义,道德也受了玷污,更有了死亡与悲苦。基督临世完成人的职分,因祂是最理想、最完全的人,祂也使人回复到人类原始的光景,即完成先知、祭司与君王之职。有些人只承认基督职分之一,如理性主义者只承认基督为先知;神秘主义者只承认基督为祭司;千禧年派人士只承认基督为君王。而近代自由派神学则完全否认基督的职分,因为自由派神学只认为基督是一位理想的人,因此只称祂为长兄,或是一位帮助者,并不喜欢承认祂真有以上所提的三职分。
一、先知的职分
旧约预言基督降世要为先知(申18:15);这节经文在新约中被直接用来指向耶稣基督(徒3:22、23)。而祂也称自己为先知(路13:33)。不但如此,祂也特别提到祂自己将父神的信息传给世人(约8:26—28,12:49—50,14:10、24,15:15,17:8、20),也预指将临之事(太24:3—35;路19:41—44),因之祂的话极有权柄(太7:29)。从以上各点看来,无疑地,人们都承认祂就是那位先知(太21:11、46;路7:16,24:19;约3:2,4:19,6:14,7:40,9:17)。
1、圣经中的先知观
论到先知职分最主要的两节经文就是,出7:1与申18:18,都表示先知的职分有两方面:一是接受性的,一是传授性的。先知要先在异梦、异象中领受启示,或直接领受神的话,然后再将所领受的,藉着言语或行动传给百姓(民12:6—8;赛6章;耶1:4—10;结3:1—4、17)。先知职分中的接受性较为重要,因为他必须先有领受,然后才能传授;然而传授性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人若只领受启示,并不一定是先知。先知的本分乃是要将神的旨意显示给人,以道德与属灵的原则来注解律法,要斥责罪的行为,要呼召百姓来遵守律法,要引人注意到神对于将成之事的荣耀应许。
2、基督完成先知职分的方式
基督的先知职分并不限于祂在世时所作成的圣工。旧约时代祂藉着耶和华使者的身分,以及先知们的工作,完成了祂先知的职分(彼前1:11,3:18—20)。在世时,祂藉着神迹奇事,又藉着祂的教训,完成了祂先知的职分。而祂升天之后也并没有停止祂先知的工作,乃是藉着圣灵的运行,以及使徒们的教训,继续祂先知之职(约14:26,16:12—14;徒1:1),并且至今仍藉着传扬真道的工作,信徒得圣灵的光照,来完成祂先知之职。甚至现在祂虽坐在父神的右边,也仍不断地作祂大先知的工作。
3、现代对于基督先知圣工的看法
如果近代自由派神学愿意承认任何基督职分的话,他们只肯承认基督所成的先知工作。现代派认为基督的特长,主要乃是一位人类的师尊。相信基督不过是接受祂的教训,领受祂的指导。由于祂的言教,以及祂的榜样,祂带领祂的随从者,登达道德与灵性生活的高峰。
二、祭司的职分
旧约不但预言,同时也预表了要来之救赎主的祭司职分。旧约圣经曾清楚提到这事(诗110:4;亚6:13)。赛五十三章中我们看到耶和华仆人的首要职分乃是祭司。更有甚者,旧约里面的祭司,尤其是大祭司,就是弥赛亚祭司职分的预表。新约里面虽只有一本书,即希伯来书,称祂为祭司,可是内中却是反复地称祂为祭司(3:1,4:14,5:5,6:20,7:26,8:1),而新约其他各书则是时常引证祂祭司之圣工(可10:45;约1:29;罗3:24、25;林前5:7;弗5:2;约壹2:2,4:10;彼前2:24,3:18)
1、圣经中的祭司观
圣经清楚明显地将先知与祭司不同之点分别出来。先知乃是由神亲自设立的代表,主要是百姓的宗教教师。祭司却是人在神面前的代表。他有特权来到神的面前,并代表百姓向神献祭祈求。旧约的祭司也可以被称为教师,但他们的教训与先知的教训有别。先知特别重视道德与属灵的本分、责任和权利;祭司却是重视仪节律例,注重人必须藉着祭司才能来到神的面前。祭司的特性在来五章1节中叙述得很清楚,祭司是:(1)从人间选出,作为他们的代表;(2)由神所设立;(3)替人办理属神的事,即宗教方面的职务;(4)献上礼物与赎罪祭。此外他还要为百姓代祷。
2、基督祭祀之圣工
(1)基督祭祀之工的性质
基督圣工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众人献上赎罪祭。然而基督与旧约祭司不同之处,乃在于祂不但是大祭司,而且也是被献上的赎罪羔羊。换句话说,耶稣基督所献的祭,乃是将祂自己当作祭物献上;所以祂乃是将自己的生命为罪人的缘故而放在祭坛上。不但如此,基督的祭还包括了旧约众祭所含的一切主要特质。基督的祭祀是赎罪祭,也是赎愆祭;是全心向神所献的燔祭,也是使罪人能与神发生交通的平安祭。如此看来,基督的祭祀实有各种不同的性质与功效。
(2)基督祭祀之圣工早在旧约中就已预表
旧约中的祭礼有属灵及预表的意义,它们都是预言性的,并预表基督的祭祀。逾越节的羊羔是预表基督。约翰福音一章29节似乎就是指这个羊羔。不但如此,基督也被称为逾越节的羔羊(林前5:7)。新约中有许多处经文都明显地指出:旧约中的各祭祀,都预表着基督及其工作(西2:17;来9:23、24,10:1,13:11—12)。此外,圣经中还有多次提到耶稣基督怎样为罪人完成了赎罪之工,正如旧约中的祭祀,乃是为带羊羔牛犊来献祭之人成就了赎罪的效用(林后5:21;加3:13;约壹1:7)。
(3)基督祭祀之工的圣经明证
基督的大祭司之工在希伯来书中表明得最清楚;在本书中这位中保是我们真正永远的大祭司,为神所设立,取了我们的地位,将自己献上,并为我们成就真正完全的救赎(来5:1—10,7:1—28,9:11—15、24—28,10:11—14、19—22,12:24)。希伯来书虽是惟一称基督为大祭司的一部书,但其他如保罗书信也很显然地指出祂作祭司的圣工(罗3:24、25,5:6—8;林前5:7;弗5:2)。在约翰的著述以及彼得前书中也同样提到基督的祭祀之工(约1:29,3:14、15;约壹2:2,4:10;彼前2:34,3:18)。
3、基督代求之工
基督为大祭司的圣工不但包括祂为祂百姓献祭,而且也包括祂代求之工。在约翰福音十四章16节圣灵被称为“保惠师”(parakletos)。在约翰壹书二章1节很明显地称基督为“中保”(代求者,原文与保惠师同字)。这个名字的意义乃是指一位辩护者,我们可以向他求助;并且他也为别人的缘故而求告。基督即我们信徒的辩护者,祂在神面前为我们代求,抵挡撒但(亚3:1;来7:25;约壹2:1;启12:10)。
(1)基督代求之工的性质
基督代求之工是基于祂的代赎之工;所以也就是祂祭司之工的延续完成。此圣工的性质有圣经明证(罗8:24,7:25,9:24)。基督的代求之工不单只是为代祷,也包括其他许多方面的工作。基督既是代求者,祂就不断向神献上祭祀,因此为祂的百姓取得了祝福;祂也按着他们的需要,将各种属天的福祉带给他们,祂也为我们抵挡一切出于撒但、出于律法、出于良心而来的控告;祂也为我们从神那里取得了赦免之恩;祂又向神献上敬拜与事奉,因祂自己的义而蒙神悦纳。
(2)祂代求的功效无尽
基督为一切祂所救赎的人代求,而且只为这些人祈求。这就暗示了救赎之工的有限性,正如以下经文所暗指的:罗8:29,参看罗8:33、34与来7:25。不但如此,约翰福音十七章9节也明明地这样说。然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基督不但只为信徒代求,祂也为一切蒙拣选的人代求,不论他们是否已经相信,或尚未相信(约17:20)。更有甚者,祂在神面前被认可作我们的代求者,因此能提出合法的要求。当祂向父求告时,乃是按着应有的权利,故祂为我们所献的代求也一定蒙父神应允。由于祂的赎罪之工,祂的代求之工就一定有效!
三、君王的职分
基督既是神的儿子,祂就当然分享了父神主宰一切受造之物的大权。祂君王之权是由于祂的神性,是祂原有的职权。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祂为中保时的君王职分,乃是由神封给祂的。祂的君王职分有两部分:一是祂对教会的属灵主权;一是祂对宇宙的主权。
1、基督为灵界之君王
圣经多处提到这个君王之职(诗2:6,45:6、7;参来1:8、9;诗132:11;赛9:6、7;弥5:2;亚6:13;路1:33,19:27、38;约18:36、37;徒2:30—36)。
(1)此君王职分的性质
基督属灵的王权乃是指祂作百姓及教会之主并治理他们而言。这个权柄被称为属灵的,是因为它与灵界有关,是建立在圣徒的心中,以及他们的生活中,并涉及罪人得救的属灵目的,且是以属灵方式,即圣灵与圣道来治理。而这个治理之权乃是在教会的组织、聚集、保护与完全上彰显出来。圣经有时称基督为教会之“头”,也即表明祂君王之权(林前11:3;弗1:20—22,5:23)。因为基督是教会的头,所以祂能用组织的与属灵的方式来治理。
(2)君王治权的范围
基督的属灵国度,与新约中所称的天国与神国是同一境域。这个国度首先是神在基督里藉着重生之工,在人心中建立起来的,也因此我们才会接纳此国度。其次我们也看到,惟有在这些人的心中,神在基督里的治权才得以伸展开,这是神的灵所创设的一个属灵的境域,是由一切属灵的人所组成的。最后,这也是一种新的状况,由于神国度的原则而得以形成;而这个新的状况往往更超过任何属世的范围。在这个国度中的公民,与普世无形教会中的信徒的范围一样广大。然而此国度的权势与行事的范围,却远超教会的范围,且其目的在管理生活中所表显的一切。有形的教会乃是国度最重要也是唯一藉神所创立的外部组织。有时圣经中所提的“神国”实际上就等于“有形的教会”(太8:12,13:24—30、47—50)。
基督属灵的国度,不但目前已存在,而且还要延续到永久。一方面基督的国度目前在信徒的心中,在他们的生活中,不断地发出属灵的力量,而且所影响的范围也不断地扩展(太12:28;路17:21;西1:13)。从另一方面来看,基督的国度也是人类未来的盼望,必须等到基督耶稣再临时才得以成全在地上。圣经中论到有关基督之国未来必要实现的事实要较前者更为显著(太7:21,19:23;路22:29;林前6:9,15:50;加5:21;弗5:5;提后4:18;彼后1:11)。但在本质上,未来的国度却与目前的完全一样,都是在于人心中建立并接受神的治理。然而唯有在耶稣基督荣耀地再临时,建立并接受神的治理才会达于完全,国度隐藏的力量才会显露出来,基督属灵的治理也才会在一可见与威严的主权下达于极点。
(3)基督属灵王权的持久性
索西奴派(Socinians)认为基督在升天之后,才成为君王;前千禧年派则认为祂将于再临建立千禧年之后,才坐在祂的宝座上为中保。然而事实上祂乃是从永世就已被按立为王(箴8:23;诗2:6),并且是在人类一堕落之后,就即刻开始执行祂君王的大权。而且祂是在升天被高举,坐在神的右边时,就已正式、公开地获得了祂的宝座。又有些人认为,祂的君权将在祂再临时结束,可是圣经却明明地教训说:祂的王权将存到永远(诗45:6,72:17,89:36、37;赛9:7;但2:44;撒下7:13、16;路1:33;彼后1:11)。
2、基督为宇宙之君王
耶稣升天之前,曾如此对祂的门徒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28:18)在弗1:20—22与林前15:27也同样指出这个真理。
(1)此君王职分的性质
这个君王之职,与基督为神儿子的原始君王之职,有所不同,虽然治理的范围都是一样的广大。这个宇宙的王权乃是为了教会,而被委任于这位中保基督。祂既是宇宙之君,就指引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命运,为的是要使他们有所成长、渐渐洁净,最终还要使那些蒙祂宝血所赎的人得以成圣。不但如此,此王权也促使祂保护自己的百姓,免受世界的危险,同时也藉着制服并毁灭祂所有的仇敌来证明祂的义。
(2)基督为宇宙君王的持久性
当基督被升到父神右边时,正式地被授予治理宇宙的王权。这是祂劳苦而得的报偿(诗2:8、9;太28:18;弗1:20—22;腓2:9—11)。然而这个君权的授予,并不是说在祂原有之神子的权柄能力之外,又加上了什么;也并不是增广祂治理的境域。这个授予,只是将此权柄赐给这位“神——人”,因此祂的人性现在同样享有些君权。故世上的政府乃是为着教会的益处而设立。这个君权要一直存在直到完全胜过仇敌的国度(林前15:24—28)。当最终的目标达成之后,这个王权就要归还父神。

复习问题
1、基督为何拥有三种职分?
2、耶稣基督先知之职的圣经明证为何?
3、什么是先知?
4、先知之职有哪两个职责?
5、先知的本分是什么?
6、基督完成先知职分的方式有哪几种?
7、近代自由派神学如何主张基督的先知职分?
8、基督为大祭司的预表是什么?
9、祂为祭司之职有何圣经的明证?
10、祭司与先知的分别是什么?
11、他们给以色列人的教训有何不同?
12、祭司的特性是什么?
13、基督祭祀之工的性质是什么?
14、这一点在旧约中的预表是什么?
15、圣经对基督祭祀之工的明证是什么?
16、何为保惠师?
17、基督身为代求者的圣工有哪些?
18、祂代求的范围有多广,为什么祂的代求总是有效的?
19、基督属灵的王权是什么?
20、属灵王权的范围与境域是什么?
21、福音书中的“神国”是指什么?
22、神国等于教会吗?
23、现今的神国与未来的国度有什么密切的关系?
24、基督于何时成为君王?
25、基督为属灵之君要延续多久?
26、基督治理宇宙之王权的性质与目的是什么?
27、基督治理宇宙的王权将延续多久。
 

第二章 基督赎罪圣工

一、赎罪的动因及必须性
1、赎罪的动因
有的时候有人认为赎罪的动因是出于基督对罪人的怜恤。这种看法使人有一种印象,以为神是大发震怒的神,一心一意要毁灭罪人,但因基督的爱,并付上了祂生命的代价,才息了神的忿怒,而拯救了犯罪的人。这种看法虽使基督得了应得的荣耀,但是却将神的工作完全忘记了,也可以说是窃夺了神的尊荣。然而我们从圣经中看到,赎罪的动因乃是出于神的美意,藉着“代替性的赎罪”来拯救罪人(赛53:10;路2:14;西1:19、20)。神的美意不能被认为是神任意独断的选择,更合乎圣经的说法乃是,神按着祂的慈爱与公义,藉着代替性的赎罪来达成祂拯救罪人的美意。是因神的大爱罪人才能脱罪(约3:16),是因神的公义,才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参3:24、25)。
2、赎罪的必须性
有些人如敦司苏格徒(Duns Scotus)、索西奴(Socinus)以及许多近代的自由派神学家,都否认赎罪的必须性。他们不相信神会为了罪先要求得到满足,然后才赦免罪人。可是如果我们承认神是公义的,那末 明显就可以看出赎罪是必须的。神的公义因人的过犯而被冒渎,因此神的公义必须先得满足,然后才能赦免罪。公义与圣洁的神绝对无法容忍罪,所以祂当然不能随意宽容人公开藐视祂的无限尊荣。神恨恶罪,因祂本是圣洁公义的神,所以祂必要刑罚罪(创18:25;出20:5,23:7;诗5:6、7;鸿1:2;罗1:18、32)。不但如此,因神的诚实,所以祂既判定罪必受罚,就必定要执行这刑罚(结18:4;罗6:23)。
二、赎罪的性质
1、赎罪能满足神的心
常有人以为赎罪的主要目的是要影响罪人,使他们醒悟过来,以致于悔改,如此就能使他们归向神。但这种看法完全错误。假使有人触犯了别人,想要谋求补救使对方宽恕自己,使对方满意,故此满意自然是想影响被触怒的一方,而非犯错的一方。而赎罪的情形也是如此,乃是罪人向神献上赎罪的挽回祭,重新讨神的喜悦,并得神的恩惠。这个意思就是说,赎罪的“首要目的”,乃是要使“神与罪人”和好。然而这也并不是暗示我们不能说“罪人与神”和好。圣经就曾多次提到这点(罗5:10;林后5:19、20)。罪人与神和好,或可被视为赎罪的“次要目的”主要乃是神的心得了满足,祂才称罪人为义,并藉着圣灵在他们心中的工作,也将他们邪恶的心除去,并与神和好,如此才进入了基督完全救赎的成果中。
2、赎罪乃是基督代替性的赎罪法
在亲身受罚与基督替死的赎罪之间,是有分别的。当人犯罪堕落,远离了神之后,他就成了一个罪人,所以就欠了神的债,必须向神赔罪,以满足祂的心。然而人只能藉着承受永刑来偿还罪债;若神按照祂的公义而执行的话,人人就都当如此赎罪,但因神不但是圣洁公义的,而且也是恩慈怜悯的,所以祂并没有坚持要人都个个来偿罪债(即个人受罚而赎罪),却为人设立了一位“代替者”,就是耶稣基督,来取代人的地位;这位代替者为人类赎尽了罪,并为他们完成了永远的救赎。所以这里乃是那位被触犯的神,为犯罪者安排赎罪的替身。亲身受罚的赎罪,是不可能有怜恤的成分在内,而这个代替性的赎罪法,却表明了最高超的怜悯。亲身受罚的赎罪,永远不会有完成的日子,因此绝不会是真正的救赎,然而神所安排的代替性赎罪法,却能使人与神和好,并获得永远的生命。耶稣所作成的代替性赎罪法,在旧约中是以献上替死的祭牲为预表。圣经不断地说,此种祭祀是能赎罪的,因之也就能使犯罪的人得着赦免(利1:4,4:20、31、35,5:10、16,6:7,17:11)。多处圣经也提到我们的罪被归在基督的身上,祂也担当了我们的罪孽与过犯(赛53:6;约1:29;林后5:21;加3:13;来9:28;彼前2:24)。另有许多经文也提到祂怎样为罪死,并为罪人舍了自己(可10:45;罗8:3;加1:4;彼前3:18;约壹2:2)。
3、赎罪也包括了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
我们通常总是将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加以区分。主动的顺服包括祂为罪人的缘故所行的一切,即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这乃是为罪人取得永生的必须条件;祂被动的顺服,包括了祂所忍受的一切痛苦,为罪付上了刑罚的代价,因之为祂的百姓付清了罪债。我们虽将此两种顺服分开而论,但事实上两者是不能彼此独立的。所以在救主的生平中这两种顺服一直同时存在。由于基督主动的顺服,祂甘愿忍受死亡的痛苦(约10:18),另一方面,也由于祂被动的顺服,祂就活在律法之下,且取了奴仆的形象。一般说来,因着祂被动的顺服,祂为罪付上了代价,受了应有的刑罚,因之为人类除去了由罪而来的咒诅(赛53:6;罗4:25;彼前3:18;约壹2:2);也由于祂主动的顺服,祂为罪人赚得了永生;并为人类达到了亚当先前所不能达到的目标(罗8:4,10:3、4;林后5:21;加4:4、5、7)。
三、赎罪的范围
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得救,但一般都认为基督满足了神的心这件事,却足以拯救全人类。然而对于基督受苦受死的目的是为了拯救全人类,或只是拯救选民这一点, 就有各种不同的意见。
1、赎罪的有限范围
罗马天主教、路德宗,以及阿民念派的各种描述,都认为基督赎罪之工是“普世的”(universal)。这并不是说,按照他们的估计,所有的人都要得救,而只是说这乃是父神差遣基督降世的旨意,也是基督完成祂救赎之工的目的,为的是要拯救所有的人,无一例外。然而事实上他们都承认,神的意旨以及基督救赎的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但是改革宗教会却相信赎罪的目标是有限制的。他们相信圣父与圣子二者的旨意与目的乃是只救赎选民,而且这个目标也已经真正地达到了。那些倡导普世赎罪论的人坚持说:基督只不过是为人类完成了一种救恩的可能性,而人类真正的救恩,或说他们是否得救,还要看他们自己的抉择是什么。然而坚持有限赎罪的人却指出,基督事实上已拯救了凡祂为之而死的每一个人。凡祂已为之付上赎罪代价的人,无一个会失丧而不得救。圣经清楚地指出,基督救赎大工的果效,并不只是使赎罪有了可能,而且也使人与神和好,并确确实实地使他们获得永远的救恩(路19:10;罗5:10;林后5:21;加1:4,3:13;弗1:7)。不但如此,圣经也特别指出,基督舍命是专门为了那些特选的子民,就是祂自己的百姓(太1:21),祂自己的羊群(约10:11、15),祂自己的教会(徒20:28;弗5:25—27),或是祂自己的选民(罗8:32—35)。再者,如果神的旨意真是要拯救全人类,那末我们就必须下结论说,神的旨意因人的缘故受到了挫折;但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2、反对有限赎罪的看法
有人提出各种反对赎罪只为特选之人的教义之看法;在这些反对的论点中,下面所提的最为普遍。
(1)圣经中有些经文确曾提到基督为众人死(约1:29,3:16;约壹2:2,4:14)。这些反对有限赎罪的看法,假定“世人”这一词是指所有的人,亦即指世界上所有的人。然而“世人”一词并不总是这样解释;在路加福音二章1节及约翰福音十二章19节中,其意义就显然更为有限,所包括的并不是全人类。所以前面所引用的经文中“世人”或“世界”乃是指基督不单是为犹太人,而且也是为世上各国的人民而死。
(2)再者,还有其他经文也曾提到基督是为“众人”而死(罗5:18;林前15:22;林后5:14;提前2:4、6;多2:11;来2:9;彼后3:9)。然而“众人”一词在圣经中往往具有限制的意义,意思是指一特殊阶级的全体(林前15:22;弗1:23),或是各种阶层的人(多2:11)。如果那些反对的人,对于“众人”总是采取绝对的意义,认为乃是包括全人类,那末某些经文提到“众人”都已蒙拯救,也就必是指全人类都已得救;这个事实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参罗5:18;林前15:22;来2:9、10)。
(3)最后,又有人说:传福音既是认为普世众人都能得救,那末赎罪当然也是为普世全人类预备的了。如果基督并没有为全人类死;那末我们就不能说:“凡来相信的人,就必得救”的话了。然而我们却认为福音是为人人而传,普世的人都当听到福音;但这却不是说基督的赎罪是为全世界的每一个人;不但如此,圣经也告诉我们,相信与悔改乃是赎罪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是圣灵在人心中作成的。所以惟有选民才能蒙圣灵在心中动工而相信悔改,因之也惟有选民才能接受救赎的恩福。
四、近代神学中的赎罪观
以真正赎罪论的意义来说,近代的神学多否认赎罪论。近代的自由派神学,完全推翻赎罪的教义。自由派认为罪不过是人类的弱点,或缺点,有一日都要因进化的过程而被克服,或将缺点改去;人类不需要为这不完全负责,这些也不构成罪,因此也就不需要赎罪。不但自由派完全不承认赎罪论,就连近代的福音派教会所持的看法,也几乎是等于没有赎罪论。他们忽略了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乃是消灭神向罪所发的忿怒,并为罪人获取神的悦纳。他们说赎罪之工并没有使神改变祂对罪人的态度,乃是改变了罪人对神的态度。他们所谓的赎罪,实际上只不过是与神和好。 基督的受苦与受死,将神向罪人所存的大爱彰显出来,因此在他们的心中唤起回应的爱,叫他们从失丧的光景中,产生真正忏悔的心,以致回来作神的儿女。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解明圣经上所论:基督所作成的救工。这种看法忽视了神的公义,因为神的公义,所以必须有赎罪的方法;同时这种看法也没有解答基督为什么要受死。

复习问题
1、赎罪的动因是什么?
2、为什么罪人必须要有赎罪的救法?
3、对于赎罪的目的,历史上有哪些错误的观念?
4、赎罪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5、圣经有何明证?
6、亲身受罚的赎罪,与基督代替性的赎罪有何分别?
7、耶稣基督代替性的赎罪祭,在旧约中有哪些是其预表?
8、圣经有何明证?
9、耶稣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有何分别?
10、两者是否可以分而论之?
11、主动与被动的顺服各有什么果效?
12、对于赎罪范围的争论有哪些?
13、普世赎罪论的意义是什么?
14、有哪些教派接受此种看法?
15、何为有限赎罪论?
16、圣经有何明证?
17、反对有限赎罪论的看法是什么?
18、我们的辩答是什么?
19、近代神学中风行的赎罪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