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督的工作

第一章 基督的职分

自从加尔文以来,我们习惯上就总是称中保的职分有三。神所创造的人,生来就具有先知、祭司与君王的三种功能,因此人也赋有知识与领悟力,有公义与圣洁,有权治理下等的受造之物。可是罪的来临却影响到整个人,使他不能合宜地发挥神所赋予的功能,因之他也不能完成先知、祭司与君王之职。人因罪的缘故而会犯错,受迷惑,又有了不义,道德也受了玷污,更有了死亡与悲苦。基督临世完成人的职分,因祂是最理想、最完全的人,祂也使人回复到人类原始的光景,即完成先知、祭司与君王之职。有些人只承认基督职分之一,如理性主义者只承认基督为先知;神秘主义者只承认基督为祭司;千禧年派人士只承认基督为君王。而近代自由派神学则完全否认基督的职分,因为自由派神学只认为基督是一位理想的人,因此只称祂为长兄,或是一位帮助者,并不喜欢承认祂真有以上所提的三职分。
一、先知的职分
旧约预言基督降世要为先知(申18:15);这节经文在新约中被直接用来指向耶稣基督(徒3:22、23)。而祂也称自己为先知(路13:33)。不但如此,祂也特别提到祂自己将父神的信息传给世人(约8:26—28,12:49—50,14:10、24,15:15,17:8、20),也预指将临之事(太24:3—35;路19:41—44),因之祂的话极有权柄(太7:29)。从以上各点看来,无疑地,人们都承认祂就是那位先知(太21:11、46;路7:16,24:19;约3:2,4:19,6:14,7:40,9:17)。
1、圣经中的先知观
论到先知职分最主要的两节经文就是,出7:1与申18:18,都表示先知的职分有两方面:一是接受性的,一是传授性的。先知要先在异梦、异象中领受启示,或直接领受神的话,然后再将所领受的,藉着言语或行动传给百姓(民12:6—8;赛6章;耶1:4—10;结3:1—4、17)。先知职分中的接受性较为重要,因为他必须先有领受,然后才能传授;然而传授性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人若只领受启示,并不一定是先知。先知的本分乃是要将神的旨意显示给人,以道德与属灵的原则来注解律法,要斥责罪的行为,要呼召百姓来遵守律法,要引人注意到神对于将成之事的荣耀应许。
2、基督完成先知职分的方式
基督的先知职分并不限于祂在世时所作成的圣工。旧约时代祂藉着耶和华使者的身分,以及先知们的工作,完成了祂先知的职分(彼前1:11,3:18—20)。在世时,祂藉着神迹奇事,又藉着祂的教训,完成了祂先知的职分。而祂升天之后也并没有停止祂先知的工作,乃是藉着圣灵的运行,以及使徒们的教训,继续祂先知之职(约14:26,16:12—14;徒1:1),并且至今仍藉着传扬真道的工作,信徒得圣灵的光照,来完成祂先知之职。甚至现在祂虽坐在父神的右边,也仍不断地作祂大先知的工作。
3、现代对于基督先知圣工的看法
如果近代自由派神学愿意承认任何基督职分的话,他们只肯承认基督所成的先知工作。现代派认为基督的特长,主要乃是一位人类的师尊。相信基督不过是接受祂的教训,领受祂的指导。由于祂的言教,以及祂的榜样,祂带领祂的随从者,登达道德与灵性生活的高峰。
二、祭司的职分
旧约不但预言,同时也预表了要来之救赎主的祭司职分。旧约圣经曾清楚提到这事(诗110:4;亚6:13)。赛五十三章中我们看到耶和华仆人的首要职分乃是祭司。更有甚者,旧约里面的祭司,尤其是大祭司,就是弥赛亚祭司职分的预表。新约里面虽只有一本书,即希伯来书,称祂为祭司,可是内中却是反复地称祂为祭司(3:1,4:14,5:5,6:20,7:26,8:1),而新约其他各书则是时常引证祂祭司之圣工(可10:45;约1:29;罗3:24、25;林前5:7;弗5:2;约壹2:2,4:10;彼前2:24,3:18)
1、圣经中的祭司观
圣经清楚明显地将先知与祭司不同之点分别出来。先知乃是由神亲自设立的代表,主要是百姓的宗教教师。祭司却是人在神面前的代表。他有特权来到神的面前,并代表百姓向神献祭祈求。旧约的祭司也可以被称为教师,但他们的教训与先知的教训有别。先知特别重视道德与属灵的本分、责任和权利;祭司却是重视仪节律例,注重人必须藉着祭司才能来到神的面前。祭司的特性在来五章1节中叙述得很清楚,祭司是:(1)从人间选出,作为他们的代表;(2)由神所设立;(3)替人办理属神的事,即宗教方面的职务;(4)献上礼物与赎罪祭。此外他还要为百姓代祷。
2、基督祭祀之圣工
(1)基督祭祀之工的性质
基督圣工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众人献上赎罪祭。然而基督与旧约祭司不同之处,乃在于祂不但是大祭司,而且也是被献上的赎罪羔羊。换句话说,耶稣基督所献的祭,乃是将祂自己当作祭物献上;所以祂乃是将自己的生命为罪人的缘故而放在祭坛上。不但如此,基督的祭还包括了旧约众祭所含的一切主要特质。基督的祭祀是赎罪祭,也是赎愆祭;是全心向神所献的燔祭,也是使罪人能与神发生交通的平安祭。如此看来,基督的祭祀实有各种不同的性质与功效。
(2)基督祭祀之圣工早在旧约中就已预表
旧约中的祭礼有属灵及预表的意义,它们都是预言性的,并预表基督的祭祀。逾越节的羊羔是预表基督。约翰福音一章29节似乎就是指这个羊羔。不但如此,基督也被称为逾越节的羔羊(林前5:7)。新约中有许多处经文都明显地指出:旧约中的各祭祀,都预表着基督及其工作(西2:17;来9:23、24,10:1,13:11—12)。此外,圣经中还有多次提到耶稣基督怎样为罪人完成了赎罪之工,正如旧约中的祭祀,乃是为带羊羔牛犊来献祭之人成就了赎罪的效用(林后5:21;加3:13;约壹1:7)。
(3)基督祭祀之工的圣经明证
基督的大祭司之工在希伯来书中表明得最清楚;在本书中这位中保是我们真正永远的大祭司,为神所设立,取了我们的地位,将自己献上,并为我们成就真正完全的救赎(来5:1—10,7:1—28,9:11—15、24—28,10:11—14、19—22,12:24)。希伯来书虽是惟一称基督为大祭司的一部书,但其他如保罗书信也很显然地指出祂作祭司的圣工(罗3:24、25,5:6—8;林前5:7;弗5:2)。在约翰的著述以及彼得前书中也同样提到基督的祭祀之工(约1:29,3:14、15;约壹2:2,4:10;彼前2:34,3:18)。
3、基督代求之工
基督为大祭司的圣工不但包括祂为祂百姓献祭,而且也包括祂代求之工。在约翰福音十四章16节圣灵被称为“保惠师”(parakletos)。在约翰壹书二章1节很明显地称基督为“中保”(代求者,原文与保惠师同字)。这个名字的意义乃是指一位辩护者,我们可以向他求助;并且他也为别人的缘故而求告。基督即我们信徒的辩护者,祂在神面前为我们代求,抵挡撒但(亚3:1;来7:25;约壹2:1;启12:10)。
(1)基督代求之工的性质
基督代求之工是基于祂的代赎之工;所以也就是祂祭司之工的延续完成。此圣工的性质有圣经明证(罗8:24,7:25,9:24)。基督的代求之工不单只是为代祷,也包括其他许多方面的工作。基督既是代求者,祂就不断向神献上祭祀,因此为祂的百姓取得了祝福;祂也按着他们的需要,将各种属天的福祉带给他们,祂也为我们抵挡一切出于撒但、出于律法、出于良心而来的控告;祂也为我们从神那里取得了赦免之恩;祂又向神献上敬拜与事奉,因祂自己的义而蒙神悦纳。
(2)祂代求的功效无尽
基督为一切祂所救赎的人代求,而且只为这些人祈求。这就暗示了救赎之工的有限性,正如以下经文所暗指的:罗8:29,参看罗8:33、34与来7:25。不但如此,约翰福音十七章9节也明明地这样说。然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基督不但只为信徒代求,祂也为一切蒙拣选的人代求,不论他们是否已经相信,或尚未相信(约17:20)。更有甚者,祂在神面前被认可作我们的代求者,因此能提出合法的要求。当祂向父求告时,乃是按着应有的权利,故祂为我们所献的代求也一定蒙父神应允。由于祂的赎罪之工,祂的代求之工就一定有效!
三、君王的职分
基督既是神的儿子,祂就当然分享了父神主宰一切受造之物的大权。祂君王之权是由于祂的神性,是祂原有的职权。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祂为中保时的君王职分,乃是由神封给祂的。祂的君王职分有两部分:一是祂对教会的属灵主权;一是祂对宇宙的主权。
1、基督为灵界之君王
圣经多处提到这个君王之职(诗2:6,45:6、7;参来1:8、9;诗132:11;赛9:6、7;弥5:2;亚6:13;路1:33,19:27、38;约18:36、37;徒2:30—36)。
(1)此君王职分的性质
基督属灵的王权乃是指祂作百姓及教会之主并治理他们而言。这个权柄被称为属灵的,是因为它与灵界有关,是建立在圣徒的心中,以及他们的生活中,并涉及罪人得救的属灵目的,且是以属灵方式,即圣灵与圣道来治理。而这个治理之权乃是在教会的组织、聚集、保护与完全上彰显出来。圣经有时称基督为教会之“头”,也即表明祂君王之权(林前11:3;弗1:20—22,5:23)。因为基督是教会的头,所以祂能用组织的与属灵的方式来治理。
(2)君王治权的范围
基督的属灵国度,与新约中所称的天国与神国是同一境域。这个国度首先是神在基督里藉着重生之工,在人心中建立起来的,也因此我们才会接纳此国度。其次我们也看到,惟有在这些人的心中,神在基督里的治权才得以伸展开,这是神的灵所创设的一个属灵的境域,是由一切属灵的人所组成的。最后,这也是一种新的状况,由于神国度的原则而得以形成;而这个新的状况往往更超过任何属世的范围。在这个国度中的公民,与普世无形教会中的信徒的范围一样广大。然而此国度的权势与行事的范围,却远超教会的范围,且其目的在管理生活中所表显的一切。有形的教会乃是国度最重要也是唯一藉神所创立的外部组织。有时圣经中所提的“神国”实际上就等于“有形的教会”(太8:12,13:24—30、47—50)。
基督属灵的国度,不但目前已存在,而且还要延续到永久。一方面基督的国度目前在信徒的心中,在他们的生活中,不断地发出属灵的力量,而且所影响的范围也不断地扩展(太12:28;路17:21;西1:13)。从另一方面来看,基督的国度也是人类未来的盼望,必须等到基督耶稣再临时才得以成全在地上。圣经中论到有关基督之国未来必要实现的事实要较前者更为显著(太7:21,19:23;路22:29;林前6:9,15:50;加5:21;弗5:5;提后4:18;彼后1:11)。但在本质上,未来的国度却与目前的完全一样,都是在于人心中建立并接受神的治理。然而唯有在耶稣基督荣耀地再临时,建立并接受神的治理才会达于完全,国度隐藏的力量才会显露出来,基督属灵的治理也才会在一可见与威严的主权下达于极点。
(3)基督属灵王权的持久性
索西奴派(Socinians)认为基督在升天之后,才成为君王;前千禧年派则认为祂将于再临建立千禧年之后,才坐在祂的宝座上为中保。然而事实上祂乃是从永世就已被按立为王(箴8:23;诗2:6),并且是在人类一堕落之后,就即刻开始执行祂君王的大权。而且祂是在升天被高举,坐在神的右边时,就已正式、公开地获得了祂的宝座。又有些人认为,祂的君权将在祂再临时结束,可是圣经却明明地教训说:祂的王权将存到永远(诗45:6,72:17,89:36、37;赛9:7;但2:44;撒下7:13、16;路1:33;彼后1:11)。
2、基督为宇宙之君王
耶稣升天之前,曾如此对祂的门徒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28:18)在弗1:20—22与林前15:27也同样指出这个真理。
(1)此君王职分的性质
这个君王之职,与基督为神儿子的原始君王之职,有所不同,虽然治理的范围都是一样的广大。这个宇宙的王权乃是为了教会,而被委任于这位中保基督。祂既是宇宙之君,就指引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命运,为的是要使他们有所成长、渐渐洁净,最终还要使那些蒙祂宝血所赎的人得以成圣。不但如此,此王权也促使祂保护自己的百姓,免受世界的危险,同时也藉着制服并毁灭祂所有的仇敌来证明祂的义。
(2)基督为宇宙君王的持久性
当基督被升到父神右边时,正式地被授予治理宇宙的王权。这是祂劳苦而得的报偿(诗2:8、9;太28:18;弗1:20—22;腓2:9—11)。然而这个君权的授予,并不是说在祂原有之神子的权柄能力之外,又加上了什么;也并不是增广祂治理的境域。这个授予,只是将此权柄赐给这位“神——人”,因此祂的人性现在同样享有些君权。故世上的政府乃是为着教会的益处而设立。这个君权要一直存在直到完全胜过仇敌的国度(林前15:24—28)。当最终的目标达成之后,这个王权就要归还父神。

复习问题
1、基督为何拥有三种职分?
2、耶稣基督先知之职的圣经明证为何?
3、什么是先知?
4、先知之职有哪两个职责?
5、先知的本分是什么?
6、基督完成先知职分的方式有哪几种?
7、近代自由派神学如何主张基督的先知职分?
8、基督为大祭司的预表是什么?
9、祂为祭司之职有何圣经的明证?
10、祭司与先知的分别是什么?
11、他们给以色列人的教训有何不同?
12、祭司的特性是什么?
13、基督祭祀之工的性质是什么?
14、这一点在旧约中的预表是什么?
15、圣经对基督祭祀之工的明证是什么?
16、何为保惠师?
17、基督身为代求者的圣工有哪些?
18、祂代求的范围有多广,为什么祂的代求总是有效的?
19、基督属灵的王权是什么?
20、属灵王权的范围与境域是什么?
21、福音书中的“神国”是指什么?
22、神国等于教会吗?
23、现今的神国与未来的国度有什么密切的关系?
24、基督于何时成为君王?
25、基督为属灵之君要延续多久?
26、基督治理宇宙之王权的性质与目的是什么?
27、基督治理宇宙的王权将延续多久。
 

第二章 基督赎罪圣工

一、赎罪的动因及必须性
1、赎罪的动因
有的时候有人认为赎罪的动因是出于基督对罪人的怜恤。这种看法使人有一种印象,以为神是大发震怒的神,一心一意要毁灭罪人,但因基督的爱,并付上了祂生命的代价,才息了神的忿怒,而拯救了犯罪的人。这种看法虽使基督得了应得的荣耀,但是却将神的工作完全忘记了,也可以说是窃夺了神的尊荣。然而我们从圣经中看到,赎罪的动因乃是出于神的美意,藉着“代替性的赎罪”来拯救罪人(赛53:10;路2:14;西1:19、20)。神的美意不能被认为是神任意独断的选择,更合乎圣经的说法乃是,神按着祂的慈爱与公义,藉着代替性的赎罪来达成祂拯救罪人的美意。是因神的大爱罪人才能脱罪(约3:16),是因神的公义,才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参3:24、25)。
2、赎罪的必须性
有些人如敦司苏格徒(Duns Scotus)、索西奴(Socinus)以及许多近代的自由派神学家,都否认赎罪的必须性。他们不相信神会为了罪先要求得到满足,然后才赦免罪人。可是如果我们承认神是公义的,那末 明显就可以看出赎罪是必须的。神的公义因人的过犯而被冒渎,因此神的公义必须先得满足,然后才能赦免罪。公义与圣洁的神绝对无法容忍罪,所以祂当然不能随意宽容人公开藐视祂的无限尊荣。神恨恶罪,因祂本是圣洁公义的神,所以祂必要刑罚罪(创18:25;出20:5,23:7;诗5:6、7;鸿1:2;罗1:18、32)。不但如此,因神的诚实,所以祂既判定罪必受罚,就必定要执行这刑罚(结18:4;罗6:23)。
二、赎罪的性质
1、赎罪能满足神的心
常有人以为赎罪的主要目的是要影响罪人,使他们醒悟过来,以致于悔改,如此就能使他们归向神。但这种看法完全错误。假使有人触犯了别人,想要谋求补救使对方宽恕自己,使对方满意,故此满意自然是想影响被触怒的一方,而非犯错的一方。而赎罪的情形也是如此,乃是罪人向神献上赎罪的挽回祭,重新讨神的喜悦,并得神的恩惠。这个意思就是说,赎罪的“首要目的”,乃是要使“神与罪人”和好。然而这也并不是暗示我们不能说“罪人与神”和好。圣经就曾多次提到这点(罗5:10;林后5:19、20)。罪人与神和好,或可被视为赎罪的“次要目的”主要乃是神的心得了满足,祂才称罪人为义,并藉着圣灵在他们心中的工作,也将他们邪恶的心除去,并与神和好,如此才进入了基督完全救赎的成果中。
2、赎罪乃是基督代替性的赎罪法
在亲身受罚与基督替死的赎罪之间,是有分别的。当人犯罪堕落,远离了神之后,他就成了一个罪人,所以就欠了神的债,必须向神赔罪,以满足祂的心。然而人只能藉着承受永刑来偿还罪债;若神按照祂的公义而执行的话,人人就都当如此赎罪,但因神不但是圣洁公义的,而且也是恩慈怜悯的,所以祂并没有坚持要人都个个来偿罪债(即个人受罚而赎罪),却为人设立了一位“代替者”,就是耶稣基督,来取代人的地位;这位代替者为人类赎尽了罪,并为他们完成了永远的救赎。所以这里乃是那位被触犯的神,为犯罪者安排赎罪的替身。亲身受罚的赎罪,是不可能有怜恤的成分在内,而这个代替性的赎罪法,却表明了最高超的怜悯。亲身受罚的赎罪,永远不会有完成的日子,因此绝不会是真正的救赎,然而神所安排的代替性赎罪法,却能使人与神和好,并获得永远的生命。耶稣所作成的代替性赎罪法,在旧约中是以献上替死的祭牲为预表。圣经不断地说,此种祭祀是能赎罪的,因之也就能使犯罪的人得着赦免(利1:4,4:20、31、35,5:10、16,6:7,17:11)。多处圣经也提到我们的罪被归在基督的身上,祂也担当了我们的罪孽与过犯(赛53:6;约1:29;林后5:21;加3:13;来9:28;彼前2:24)。另有许多经文也提到祂怎样为罪死,并为罪人舍了自己(可10:45;罗8:3;加1:4;彼前3:18;约壹2:2)。
3、赎罪也包括了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
我们通常总是将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加以区分。主动的顺服包括祂为罪人的缘故所行的一切,即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这乃是为罪人取得永生的必须条件;祂被动的顺服,包括了祂所忍受的一切痛苦,为罪付上了刑罚的代价,因之为祂的百姓付清了罪债。我们虽将此两种顺服分开而论,但事实上两者是不能彼此独立的。所以在救主的生平中这两种顺服一直同时存在。由于基督主动的顺服,祂甘愿忍受死亡的痛苦(约10:18),另一方面,也由于祂被动的顺服,祂就活在律法之下,且取了奴仆的形象。一般说来,因着祂被动的顺服,祂为罪付上了代价,受了应有的刑罚,因之为人类除去了由罪而来的咒诅(赛53:6;罗4:25;彼前3:18;约壹2:2);也由于祂主动的顺服,祂为罪人赚得了永生;并为人类达到了亚当先前所不能达到的目标(罗8:4,10:3、4;林后5:21;加4:4、5、7)。
三、赎罪的范围
虽然不是每个人都得救,但一般都认为基督满足了神的心这件事,却足以拯救全人类。然而对于基督受苦受死的目的是为了拯救全人类,或只是拯救选民这一点, 就有各种不同的意见。
1、赎罪的有限范围
罗马天主教、路德宗,以及阿民念派的各种描述,都认为基督赎罪之工是“普世的”(universal)。这并不是说,按照他们的估计,所有的人都要得救,而只是说这乃是父神差遣基督降世的旨意,也是基督完成祂救赎之工的目的,为的是要拯救所有的人,无一例外。然而事实上他们都承认,神的意旨以及基督救赎的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但是改革宗教会却相信赎罪的目标是有限制的。他们相信圣父与圣子二者的旨意与目的乃是只救赎选民,而且这个目标也已经真正地达到了。那些倡导普世赎罪论的人坚持说:基督只不过是为人类完成了一种救恩的可能性,而人类真正的救恩,或说他们是否得救,还要看他们自己的抉择是什么。然而坚持有限赎罪的人却指出,基督事实上已拯救了凡祂为之而死的每一个人。凡祂已为之付上赎罪代价的人,无一个会失丧而不得救。圣经清楚地指出,基督救赎大工的果效,并不只是使赎罪有了可能,而且也使人与神和好,并确确实实地使他们获得永远的救恩(路19:10;罗5:10;林后5:21;加1:4,3:13;弗1:7)。不但如此,圣经也特别指出,基督舍命是专门为了那些特选的子民,就是祂自己的百姓(太1:21),祂自己的羊群(约10:11、15),祂自己的教会(徒20:28;弗5:25—27),或是祂自己的选民(罗8:32—35)。再者,如果神的旨意真是要拯救全人类,那末我们就必须下结论说,神的旨意因人的缘故受到了挫折;但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2、反对有限赎罪的看法
有人提出各种反对赎罪只为特选之人的教义之看法;在这些反对的论点中,下面所提的最为普遍。
(1)圣经中有些经文确曾提到基督为众人死(约1:29,3:16;约壹2:2,4:14)。这些反对有限赎罪的看法,假定“世人”这一词是指所有的人,亦即指世界上所有的人。然而“世人”一词并不总是这样解释;在路加福音二章1节及约翰福音十二章19节中,其意义就显然更为有限,所包括的并不是全人类。所以前面所引用的经文中“世人”或“世界”乃是指基督不单是为犹太人,而且也是为世上各国的人民而死。
(2)再者,还有其他经文也曾提到基督是为“众人”而死(罗5:18;林前15:22;林后5:14;提前2:4、6;多2:11;来2:9;彼后3:9)。然而“众人”一词在圣经中往往具有限制的意义,意思是指一特殊阶级的全体(林前15:22;弗1:23),或是各种阶层的人(多2:11)。如果那些反对的人,对于“众人”总是采取绝对的意义,认为乃是包括全人类,那末某些经文提到“众人”都已蒙拯救,也就必是指全人类都已得救;这个事实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参罗5:18;林前15:22;来2:9、10)。
(3)最后,又有人说:传福音既是认为普世众人都能得救,那末赎罪当然也是为普世全人类预备的了。如果基督并没有为全人类死;那末我们就不能说:“凡来相信的人,就必得救”的话了。然而我们却认为福音是为人人而传,普世的人都当听到福音;但这却不是说基督的赎罪是为全世界的每一个人;不但如此,圣经也告诉我们,相信与悔改乃是赎罪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是圣灵在人心中作成的。所以惟有选民才能蒙圣灵在心中动工而相信悔改,因之也惟有选民才能接受救赎的恩福。
四、近代神学中的赎罪观
以真正赎罪论的意义来说,近代的神学多否认赎罪论。近代的自由派神学,完全推翻赎罪的教义。自由派认为罪不过是人类的弱点,或缺点,有一日都要因进化的过程而被克服,或将缺点改去;人类不需要为这不完全负责,这些也不构成罪,因此也就不需要赎罪。不但自由派完全不承认赎罪论,就连近代的福音派教会所持的看法,也几乎是等于没有赎罪论。他们忽略了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乃是消灭神向罪所发的忿怒,并为罪人获取神的悦纳。他们说赎罪之工并没有使神改变祂对罪人的态度,乃是改变了罪人对神的态度。他们所谓的赎罪,实际上只不过是与神和好。 基督的受苦与受死,将神向罪人所存的大爱彰显出来,因此在他们的心中唤起回应的爱,叫他们从失丧的光景中,产生真正忏悔的心,以致回来作神的儿女。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解明圣经上所论:基督所作成的救工。这种看法忽视了神的公义,因为神的公义,所以必须有赎罪的方法;同时这种看法也没有解答基督为什么要受死。

复习问题
1、赎罪的动因是什么?
2、为什么罪人必须要有赎罪的救法?
3、对于赎罪的目的,历史上有哪些错误的观念?
4、赎罪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5、圣经有何明证?
6、亲身受罚的赎罪,与基督代替性的赎罪有何分别?
7、耶稣基督代替性的赎罪祭,在旧约中有哪些是其预表?
8、圣经有何明证?
9、耶稣基督主动与被动的顺服有何分别?
10、两者是否可以分而论之?
11、主动与被动的顺服各有什么果效?
12、对于赎罪范围的争论有哪些?
13、普世赎罪论的意义是什么?
14、有哪些教派接受此种看法?
15、何为有限赎罪论?
16、圣经有何明证?
17、反对有限赎罪论的看法是什么?
18、我们的辩答是什么?
19、近代神学中风行的赎罪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