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救赎之工实施的教义

第一章 圣灵的一般工作

本书的前段,乃是论到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由于基督所作成的大工,祂为罪人开通了一条救恩之路,因基督为我们作了代表而与神有了交通,因之永生与救恩的祝福可以临到我们。接着我们自然地就是要讨论基督所作成的救赎工作,由于圣灵的运行而成就在罪人的内心与生活中。为了要使圣灵运行之工更为明显,我们先要简略地在此提到圣灵工作的一般运行。
一、圣灵在自然界中的一般运行
我们必须特别注意,若要认识圣灵特殊的运行,必须先认识圣灵在自然界中,以及在一般人的生活中运行的背景。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却是大相迳庭。在自然的范围中,圣灵赐人生命,即有机体的生命,并赐下智慧、德性,在各种变迁之中,又使我们的生命得以延续,同时又引导人的道路,达到人生的终点。这些也是圣灵在属灵的范围中,或说恩惠与救赎的范围中所行的一切。祂在基督里使人有新生命,引导人在生命上长大,使他们结出属灵的善果来,并带领他们进入永远的荣耀。然而两者之间也有本质上的分别。圣灵一般的运行是包含在人生的自然秩序中,真正的基础是出于神首先对于物质世界的创造,使人生或自然万物有所发展以致于结束。然而圣灵的特殊运行,只在圣徒的生命中执行,而且也为人带来了一种新的秩序,这种万事的新秩序,是在自然界中的创造之中所没有的,乃是在基督里彰显出来,是出于神的恩惠。然而若无圣灵的一般运行,就不可能找到圣灵之工特殊运行的范围。
二、普通恩典
在圣灵一般运行的效果中,普通恩典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1、普通恩典的描述
在神自己的本性中所含有的恩典,并不分普通的,或特殊的,只有神在自然中执行恩典之时,或在自然以及人生中运行所产生的果效上,才有所分别。当我们提到普通恩典时,我们总是想到以下两点:(1)即圣灵在一般的事上运行,因此,祂虽没有叫人的内心更新,却对于人的道德有所影响,使罪恶得以制止,并在社会上维持秩序,同时人间的公义得以伸张;(2)神所赐的这些一般的福气,是为万人的,目的是要达到神的心意,因祂本为善。阿民念派的人认为这种普通恩典,可以助人获得属灵的功效与善果,会叫人衷心悔改并来归向神;甚至于会激励人因信来接受基督;除非人顽强地拒绝普通恩典之运行,不然至终一定能达到这种目的。可是这并不是圣经的教训。普通恩典并不能叫罪人结出善果,也不会叫他生出信心与悔改而归向神。普通恩典不能除去人类全然败坏的本性,也不能带领他们达到属灵的更新。下面三点乃是指出普通恩典与特殊恩典的区别:(1)普通恩典不能叫人的灵性得以更新改变,特殊恩典才能;(2)普通恩典乃是以理性与道德的方法运行,使人可以接受真理,叫人的意志有正确的动机,投合人类自然的欲愿;可是特殊恩典却是以属灵与创造的方法运行;使人的本性完全更新,并结出属灵的果子来;(3)普通恩典可能为人所拒绝,而且时常被人抗拒;特殊恩典却无法拒绝,因之一定能使人得到改变而甘愿接受遵行。
2、普通恩典以及基督救赎之工
由于基督的赎罪大工,祂为人赚得了特殊恩典的祝福。祂是否也因着替死献上,使神恩中的普通福气,临到全人类,因此也临到不肯悔改以及被遗弃的人呢?假使基督并没有使普通恩典普及,那末神向那些不肯接受基督,以及未在祂的义上有分的人,所显的恩典与怜悯的合法基础又是什么呢?可是这种合法基础并不一定是必须的,基于以下数点事实:(1)普通恩典不能除去定罪人的罪孽,因之也不能赦免人的罪;(2)普通恩典不能消除定罪的判决,只能将执刑延缓。神为何让普通恩典的福气临及全人类?我们只能说这是神的美意,祂喜欢延迟祂向罪人所发的忿怒。这不一定是说基督为不肯悔改与被遗弃者赚得这些福气,只不过是说由于基督之死,为全人类得到那重大的恩益,并在这些恩益中,那些不信者、不肯悔改者与被遗弃者也可以分享。当然,这些一般性的福气是间接由基督救赎之工的结果而来,不但为神所预知,而且也为神所计划,成为全人类的祝福。
3、普通恩典实施的方式
(1)神的启示之光
这个方式是最基本的,因为没有这一点,其余的都不可能,也即无效。我们这里所说的光照,乃是指神在自然中一般的启示,这个自然的启示能光照人心,并引导属血气之人的良心。然而普通恩典的实施有时也与神特殊启示之光发生有限度的关系。
(2)政治
我们的比利时信经(Belgic Confession)教训说:神亲自设立政治,为的是要制止邪恶的倾向和“人的放荡”,同时也要鼓励人间的“美德与善行”。
(3)舆论
神在自然中所启迪之光,尤其是有特殊启示之光加强其效果;这种光照也能形成一种舆论以配合神的律。这种舆论对于人的行为有极大的影响,因为人人都会视公众的意见而行事。
(4)神的赏罚
神惩罚人的恶行,不但是在将来,而且今生也会有恶报;但是人若顺着律法行事,神也会报赏。神的惩罚有制裁的效果,而祂的赏赐乃是一种激励。由于神的报赏,世间的德行才受到鼓励。
4、普通恩典的效果
(1)阻止审判的执行
由于普通恩典,神才未立刻施行审判,故罪人可免立刻死亡;因神没有立刻执行罪的刑罚,所以人才能延续他的自然生命,使他有机会悔改。
(2)罪恶被抑制
由于普通恩典的施行,个人与社会中的罪恶得以抑制。虽然人类因罪而堕落之后,败坏进入了人类的生命之中,但在目前 ,因普通的恩典,仍能使人的生命延续一段时期。
(3)真理、道德、宗教的意识
因为普通恩典,所以世人至今仍有真、善、美的意识,并且有限度地欣赏这些;此外也有一种对于真理的愿望,也有道德的要求,甚至于也盼望能有某种宗教。
(4)公义
普通恩典也使人实行一种所谓公众的德行(Civil righteousness),也说是“自然的善行”,就是一种外表上与神的律配合的行为,虽然这种善并没有真正的属灵特质。
(5)自然的恩福
人类从自然界获得了各种福气,也是普通恩典所赐。虽然人自己本是不配,但他却日日都从神领受各样丰富的赏赐。
5、圣经对普通恩典的明证
某些经文很明显地指出圣灵与人心挣扎,然而人并没有悔改,故圣灵工作终于停止(创6:3;赛63:10;徒7:51;撒上16:14;来6:4—6;诗81:12;罗1:24、26、28)。另有经文指出神怎样用各种方法制止人的罪(创20:6,31:7;伯1:12,2:6;王下19:27、28;罗13:1—4)。更有其他经文提到那些未曾重生的人也会行善、行正(王下10:29、30,12:2,14:3;路6:33;罗2:14)。最后,也有些经文特别提到神怎样不分善人恶人,将天上的福气降给他们(创17:20,39:5;诗145:9、15、16;太5:44、45;路6:35、36;徒14:16、17;提前4:10)。
复习问题
1、本书的这一部分与前面所述的一部分有何密切的关系?
2、圣灵在自然界的一般运行的性质是什么?
3、祂的特殊运行与一般运行有何分别?
4、什么是普通恩典?
5、我们对于普通恩典的教义与阿民念派的看法有何不同之处?
6、特殊恩典与普通恩典有何分别?
7、因普通恩典而临到世人的福气与基督之死是否有任何关系?
8、如果有关系的话,是哪一方面的关系?
9、普通恩典是以何种方式施行?
10、普通恩典的效果如何?
11、圣经对普通恩典有何明证?

第二章 恩召与重生

一、救恩次序的绪论
我们现在要开始讨论救恩的次序,就是讨论圣灵怎样将救恩的圣工施行在世人的生命与心灵之中的次序,也就是查考圣灵之恩召与重生。这也就是说,神的救赎大工之中的起点(Starting point),在这一部分的工作上,是神所完成的,很显然地,人自己在这方面并不能做什么,也不可能是人与神合作而完成的。我们如此陈明这一点,为的是要承认救赎的进程,是出于神,不是出于人这一事实;同时也承认救恩的成就完全是神的恩惠所作成之大工,由于神恩惠之工,使我们成为在基督里有分的人,并与基督联合;因与基督合一,重生之工才成就在我们身上。许多其他宗派的人,如路德宗与阿民念派,都以“人”为救恩的起点,所以在他们讨论救恩的次序时,乃是先讨论人的信心,以为这种得救之信,多多少少是出于人的行动,因人有了出于自己的信,所以耶稣基督所作成的救恩之福才临到他们。他们并没有讨论救赎圣工的执行,是由于圣灵,却认为是人自己去取得的。这种获取救恩的过程完全是依赖人自己的信心行动。他们甚至于说,世人乃是因信而得以重生了。显然地,他们如此说,为的是要配合他们先入为主,世人有自由意志的观点。我们虽然尊敬神为救恩之创始者,祂也是全部救赎大工的“首因”(primary cause);可是我们却也不否认,当我们重生之后,因信取得了救恩之福,然后也与圣灵合作而完成了其他救赎之工,如“悔改”与“成圣”。
二、恩 召
当我们论到恩召时,一般是指“神恩惠的行动,藉此祂邀请罪人来接受那在基督里所赐给人的救恩”。这是三一神的工作,所以有时被称为圣父的工作(林前1:9;帖前2:12;彼前5:10);圣子的工作(太11:28;路5:32;约7:37;罗1:6);以及圣灵的工作(太10:20;约15:26;徒5:31、32)。这个恩召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两者都是出于神自己的工作;也都由圣灵所执行;也都是以神的道为工具。然而两者仍有极大的分别:外在的恩召(external calling)临到所有听见神圣道的人,而内在的恩召(internal calling)却只临到那些蒙拣选的人,外在的恩召并没有圣灵特殊的运行,只影响到“属血气的人”;可是内在的恩召却影响到人内在的属灵生命。惟有内在的恩召能使救恩在人身上发生功效。
1、外在的恩召
圣经在耶稣升天时所赐下的大使命中,曾提到外在的恩召(太28:19;可16:15);也有其他经文提到有的人被召,却未曾来就主(太22:2—14;路14:16—24);又有经文提到人怎样拒绝福音(经3:36;徒13:46;帖后1:8);最后,圣经也提到人的不信之罪是多么地可怕(太10:15,11:21—24;约5:40,16:8、9;约壹5:10)。外在的恩召含意是“将那在基督里的救恩白白地给予罪人,同时也急切地劝勉他们接受基督,为的是要使他们的罪得赦免,并能承受永生。”
(1)外在恩召中所含的要素
从上段中对外在恩召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中的要素,包括以下数点:福音的事实与真理被传扬给人;在传扬福音的事上,将基督耶稣里所启示出来的救赎之法,也很明显地陈述出来。邀请罪人来相信悔改,并接受基督。在传扬救恩之道时,必须要辅以急切的呼请,甚至于严肃地命令罪人来悔改相信(约6:28、29;徒19:4;林后5:11、20)。赦罪并得救的应许。然而这个应许并不是绝对的,却是有条件的。除非真心悔改与相信,不然无人能真正的得此应许。
(2)外在恩召的特性
外在的恩召有二种特性:①是普通的,或一般的。这并不是说这外在的恩召曾临到,或至少在以往曾临到所有的人;乃是说曾临到所有曾经有福音传给他们的人。这恩召并不限于任何年龄、国籍、或不同阶级的人,也临到所有的义人或歹人,蒙选的人或堕落的人。从以下的经文可看出这恩召的一般性:珥2:32;诗86:5;赛55:1;太11:28;启22:17。以下的经文也让我们看到此恩召并不单为蒙选的人:箴1:24—26;结3:19;太22:28、14;路14:16—24。②外在的恩召也是非常慎重的。当神藉福音呼召罪人时,祂并不轻易从事,祂乃是急切地盼望他们来接受祂的邀请,并相信耶稣基督;当祂应许说:凡悔改相信的人必得永生时,祂的应许是绝对可靠的。神的应许一定可靠,因为祂本是真实的,是可信的;同时圣经也有明证:民23:19;诗81:13—16;箴1:24;赛1:18—20;结18:23、32,33:11;太21:37;提后2:13。
(3)外在恩召的意义
藉着外在的恩召,神对于罪人仍有所要求。世人也当事奉祂,虽然人已堕落,但神为世人主宰的治权仍然存在,祂的律法以及祂的福音也当被人遵守,世人应当来接受福音的恩召。人若不接受,就是轻蔑了神的治权,他们就增加了他们的罪愆。这个恩召也是神所设置的方法,要从各国中召出并集合所有的选民(罗10:14—17)。不但如此,外在恩召也将神圣洁、美善、怜悯彰显出来。由于神的圣洁,神多方禁止罪人犯罪;由于神的美善与怜悯,祂警戒人,叫人不自我毁灭,并延迟执行死罪,更赐给他们救恩的福音。这个恩召对于罪人来说,即神所赐的福气(诗81:13;箴1:24;结3:18、19,18:23、32,33:11;摩8:11;太11:20—24,23:37)。最后,这外在的恩召,也能显出祂定罪人之罪是公义的。假使罪人蔑视神的恩慈与宽容,拒绝了祂所给的救恩,就很显然地可以看出他们的腐败与罪愆到了极点;同时也显出神定他们的罪也是公义的。
2、内在的或有效的恩召
神对于罪人的恩召,事实上只有一个,然而我们将此恩召分为外在的与内在的两方面。藉着圣灵的运行才发生了外在的恩召,同时也使后者变为有效。事实上两者不过是一个恩召,并不如路德宗人士所说:内在的恩召总是与传扬圣道有关。然而,内在的恩召却总是因传扬圣道而发生。外在恩召中所传的圣道,由于圣灵的运行而在某些罪人的心中成为内在的恩召。内在的恩召有以下的特点:(1)是神圣道的恩召,并藉着圣灵的运行,而临到人身上,使他们得救(林前1:23、24);(2)是有大能的恩召,就是说:这个恩召的效果就是救恩(徒13:38;林前1:23、24);(3)是不会反悔的恩召,受召的人决不改变,也不收回(罗11:29)。凡领受到内在恩召的人,一定得救。以下数点是与本恩召有关的方面,我们必须注意:
(1)内在恩召实施的方法,是使人在道德上信服
神的灵在内在恩召中运行工作时,并不是藉圣道来使人突然改变,却是使人在道德上信服。有时神确以祂自己的话来改变人(创1:3;诗33:6,147:15),然而这些经文中神的话即神的权能,并非传扬出来的道,所传出来的道,乃是罪人蒙召的工具。神的灵在所传的圣道中运行,使人对圣道信服,藉着聆听圣道也能听见神的声音。
(2)内在恩召运行在人的意识之中
假使所传扬的圣道,并不是以突变的方式执行,而是以使人信服的方式运行,那末照样内在的恩召,也一定是在人的意识中运行。内在恩召临到人的悟性,然后圣灵使人的悟性得到光照;同时也由于得光照的悟性而影响到意志,因之罪人可以转回归向神。
(3)内在的恩召终能达到目的
内在恩召一直有一个目的,就是叫人得救,亦即神的灵所赐给那些蒙选的人的救恩;所以内在恩召经过各种步骤,直到此恩召达到了最后目的。内在恩召是叫我们与基督有交通(林前1:9),领受属天的福分(彼前3:9),获得自由(加5:13),得享平安(林前7:15),成为圣洁(帖前4:7),同有指望(弗4:4),获得永生(提前6:12),并进入神国与荣耀(帖前2:12)。
三、重生
神的恩召与重生彼此间有最密切的关系。
1、重生的意义
“重生”一词,常有各种不同的含意。加尔文认为重生的含意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了一个人全部更新的过程,包括改宗与成圣。在我们的公认信条中却是意指一个人的新生及更新的起点,并加上改宗。现在我们认为重生的含意更为狭窄,只是指神的作为,藉此使人获得属灵的新生命,更藉此使人获得新生命的原则。有时重生的意义也被认为只是指神将一种生命,栽植在人的灵魂中,使人在原来的生命之外,有了属灵的生命,按照这个意思,我们就可以对“重生”下这样的定义:“是神的作为,将新生命的原则栽植在人心中,使人灵魂的主要性情成为圣洁。”
2、重生的主要特性
重生的主要特性有以下数点:
(1)是一种基本的改变
重生包括了神将新生命的原则栽植在人心中,使人灵魂中的主要性情,有了急剧的改变。原则上来说,重生能影响一个人的全部:即“知”(林前2:14、15;林后4:6;弗1:18;西3:10),“情”(诗42:1、2;太5:4;彼前1:8),“志”(腓2:13;帖后3:5;来13:21)。
(2)是一种瞬间的改变
我们说重生是一种即刻的改变,包含两件事:①这个重生不是为灵魂所准备的逐渐改变;因为在生与死之间,并没有中间的阶程;②这也不是一种渐进的过程,有如“成圣”,即是瞬间即刻完成的改变。
(3)是一种下意识的改变
重生是神所作成隐秘而不可察觉的工作,就是说人绝无法直接用五官来察觉,只能从重生的果效上察觉。当然,如果某些人若同时获得了重生与改宗的话,是可以直接被察觉的。
3、神的恩召与重生之间相对的次序
恩召与重生之间的次序,可以从以下各方面来肯定:外在的恩召,即传扬福音(孩童们的特殊情形是例外),是在圣灵运行,并赐以新生命的工作之前,有时也同时发生。然而神以创造的行动,使人有了新生命,把人内心中的性情更新了。这是重生的真义。由于重生,人的灵耳得以开通,可以听到神向他灵魂所发的恩召,来得救恩。因灵耳开通,使神的恩召发生功效,使他不单能听到神的呼召,而且也能从心底顺服神。这个有效的恩召,使他的灵魂中新生的性情可以接受神的命令,顺服神的吩咐。这个新生命开始彰显出来,因之也招来了新生活。这是重生较广泛的意义,亦即一个人重生之后,也倾向于悔改的过程。
4、重生的必须
圣经绝对肯定地说;我们必须重生;我们绝对不能怀疑是否需要重生(约3:3、5、7;林前2:14;加6:15;参看耶13:23;罗3:11;弗2:3);因为人本来是在罪中生活,所以他必须先重生,然后才能得救。圣洁或遵行神的律,是获得天恩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也能获得良心的平安,能与神同行(来12:14)。然而一个“属血气的人”,是完全与圣洁的人相反,所以他必须重生,成为圣洁,方能获得天恩。所以一种内心的急剧改变是必须的,如此人的灵魂中全部的性情才得以改正过来。
5、神的圣道是使人重生的工具
有人曾问如下的问题:是否神的圣道,即所传的道,是在人心中栽值新生命,或使人重生的主要工具呢?重生既是神突创的作为,而且福音之道只在道德方面使人信服,那么似乎神的圣道就并不能成为栽植新生命于人心中的工具。这样的工具对于那些仍死在罪中的人,也就不可能有属灵的效果。虽然主张神的圣道有功效的人并没有这种意思,但若这样主张,似乎就暗示人的灵性并未完全死亡。尤有甚者,福音真理乃是传给人的意识,而重生却是发生在人的下意识中。最后,圣经也指出,惟有藉着圣灵特别的运行,才能使人明白真理(徒16:14;林前2:12—15;弗1:17—20)。然而有的人却指出,雅各书一章18节与彼前一章23节都证明圣道为人重生的工具。然而很明显地,雅各所提的乃是重生的广义方面,即包括了新生,就是新生命的显示;彼得说的也是如此。如果按照广义方面来说,重生无疑是由于圣道这工具所作成。
6、重生完全是神的工作
重生的达成完全是出于神自己。圣经提出,重生完全是圣灵直接的工作(结11:19;约1:13;徒16:14;罗9:16;腓2:13)。这乃是说,在重生的事上,只有神自己行事;罪人在这一事件上绝不可能与神合作。阿民念派人士不同意此种说法。他们认为重生是神与人合作的。按照他们的看法,人的灵性得以更新,是由于自己的抉择,以及神藉真理来影响他们的抉择,两相合作下而成的。所以严格地说,他们认为人的工作是先于神的工作。人可以拒绝,也可以顺服圣灵的感动。
7、洗礼式的重生
按照罗马天主教的看法,重生包括了灵性的更新,也包括了称义与赦罪;这一切的作成完全是由于洗礼。大部分的英国国教以及圣公会人士都采取罗马天主教的看法。甚至于某些路德宗人士教导洗礼式的重生。然而也有些路德宗人士,却认为洗礼并不包括灵性的更新,只是表明一个受了洗的人,与教会发生了一种新的关系而已。以上各宗各派的人都认为由重生而得来的恩益也有可能会重新失落。
复习问题
1、改革宗对救恩次序的教义与阿民念派及路德宗有何不同?
2、我们所说的“恩召”是什么意思?
3、外在与内在的恩召有何分别?
4、外在的恩召是什么?
5、包括哪些要素?
6、外在恩召的两个特性是什么?
7、外在恩召的目的是什么?
8、内在恩召与外在恩召有何关系?
9、内在恩召的各要点是什么?
10、内在恩召怎样施行?
11、在何种范围中施行?
12、所存的目的是什么?
13、“重生”一词有何种不同的意义?
14、按狭义说,重生是什么?
15、重生所作成的改变,性质为何?
16、恩召与重生相对的关系是什么?
17、我们怎样才能证明重生是绝对必须的?
18、为什么圣道是重生的工具?
19、雅1:18与彼前1:23是否证明圣道才是重生的工具?
20、重生只是神自己的工作,抑或神与人合作才完成?
21、哪些宗派教导洗礼式的重生?

第三章 改 宗

一、改宗的圣经名词
圣经曾用多种不同的名词来表示改宗。
1、旧约
旧约圣经论到“改宗”的观念用两个字;每一字都是表达改宗的一种特殊性质。一是nicham表示“懊悔”,这样的懊悔总是附带着改变了计划与行动。一是shubh乃是着重方向的“转变”,尤其是在迷途或走岔路之后,回转过来。在先知书中此名词通常是讲到以色列民远离了神之后,又回转过来归顺祂。这是改宗很重要的一点。
2、新约
新约圣经中有三个针对改宗的观念所用的重要名词。其中最常用的一个字是metanoeo,metanoia,主要是表明“心意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并不一定完全是在知识方面,而且也是指道德方面的改变。因为世人的心思以及良心都受到了玷污(多1:15),所以当一个人的心意转变过来之后,他不但获得了新的认识,而且他的意识良心也获得了一个新的方向,所以道德的特质也改变了。其次,新约所用的另一个字是epistrepho,epistrophe,意思是“转回”或“回头”。这字的真意乃是表明一个人的实际生活,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他的人生方向有了极大的转变,因之也就表示改宗的最后行动。前面首先提到的字虽然特别着重“懊悔”的性质,但并不完全与信心无关;第二个字却总是包括了“改宗”与“信心”的两个特质。第三个字是metamelomai,新约只提到五次,实际上的意义乃是“成为人的帮助”。这字也是着重“改宗”的性质;然而这并不是真正的悔罪改过,从犹大后悔的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出(太27:3)。这个字特别与人情感方面的冲动有关。
二、改宗的圣经观
圣经对于改宗的教义,不单是基于各经文所提到改宗之事,而且也是基于各种个人真正改宗所表显的具体而又活的榜样。圣经论到改宗时有各种不同的含意。
1、国家的改宗
圣经时常提到整个国家的改宗,例如士师时代的以色列人;或列王时代的南国犹大;以及外邦国家尼尼微(拿3:10)。
2、暂时的改宗
圣经也提到某种改宗,可是心思意念并未改变,因之只有暂时的价值(太13:20、21;徒8:9起;提前1:19、20;提后2:18,4:10;来6:4、5)。这些在外表上看来,似乎是有改宗的特性,但是并不持久。
3、真正的改宗
圣经有许多真心改宗的榜样,如乃缦(王上5:15)、玛拿西(代下33:12、13)、撒该(路19:8、9)、生来瞎眼的人(约9:38)、撒玛利亚妇人(约4:29、39)、埃提阿伯的太监(徒8:30起)、哥尼流(徒10:44以下)、保罗(9:5以下)、吕底亚(徒16:14)等。这个改宗是一个重生的人在外表方面的表显,或是在一个罪人的意识生活方面所产生的改变。这个改宗有两方面:一是主动的,一是被动的。在主动方面,改宗乃是神为人所作成的改变,藉此祂改善了人生中意识方面的生活。在被动方面,改宗乃是神的行动所产生的效果,由此而使人改变了人生的方向,并归向神。在主动方面,我们可以为改宗下一定义:“是神的作为,藉此而使那些已经重生的人,在他们的意识生命中,可以转回归向祂而获得信心与悔改。”
4、重复的改宗
重生是新生命的栽植,是不能重复的。严格说来,改宗也不能重复,因为这是重生在人的意识方面所作成之外部的表显。然而同时我们也可以说:改宗是可能重复的,因为新生命的表显与行动,可能会受世俗、冷淡、不慎而走下坡,所以需要不断地更新。以下的经文提到改宗可能是重复的事实:路22:32;启2:5、16、21、22,3:3、19。
三、改宗的要素
前面所讨论的各方面,已经可以看到改宗有两个要素:即“悔改”与“信心”。前者是指以往,后者是指将来;前者是直接的与成圣有关,后者是特别的(虽不是绝对的)与称义有关。因为我们要特别分章讨论“信心”,故在此只提到“悔改”。
1、悔改的要素
悔改有三个要素:认知方面,就是人生观的改变,因此而视以往的人生乃是有罪,包括罪愆意识、不洁与绝望;这就是圣经所说对罪的认识(罗3:20);情感方面,这是感觉的改变,使人因犯罪得罪圣洁公义的神而觉得伤心难过;如果因此而使一个人真正地感到他自己应当改正,这种伤心难过就被称为敬虔的忧愁(林后7:9、10);意志方面,就是在目的方面有了改换,使一个人在内心中转离罪,同时又会有一种特性,并自然地去寻求神的赦免与洁净(徒2:38;罗2:4);这最后一方面是悔改最首要的要素。
2、罗马天主教的悔改观
罗马教会把悔改的观念完全变为外表的形式,他们将悔改称为“忏悔礼”。忏悔礼包括以下三点:忧伤痛悔,就是说真正为罪忧愁难过,不是为生来的罪,却是为个人所犯的过错。他们认为单单悔过,就已足够替代“忧伤痛悔”。所以事实上罗马天主教所谓的悔改,不过是因为人们惧怕罪的刑罚而有的外表行动;认罪,在忏悔礼的过程中,信徒乃是向神甫认罪,如果神甫认为这种认罪是真诚的,他就宣称不但神已饶恕了悔罪者,同时连神甫也认为自己有赦罪之权;补赎,包括了罪人的忏悔,就是说,他当忍受一种痛苦,或是去完成一种可厌的、困难的职责。
3、圣经中的悔改观
圣经中的悔改观,与罗马天主教的外表形式完全不同。圣经指明悔改完全是内在的行动,是为罪而产生的忧伤痛悔之心。圣经的悔改观与生命改变之后所产生的效果有所不同;圣经认为认罪,或为罪赔尝(补赎)是“悔改”之后所产生的“果子”。不但如此,圣经也给我们看到,真正的悔改一定是与真实的信心有关,两者是平行的,是一个更新时的两种情形。
四、改宗的特性(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改宗并不是一种神所赐法理上的行动,如称义,改宗乃是具创造性的神所特赐的道德行动,有如重生。悔改并不改换人的身分,乃是改变了人的光景。
(2)改宗并不象重生那样是下意识的行动,乃是发生在人的意识生活中。我们可以说,开始可能象重生一样是发生于下意识中,但最终这改宗的行动一定会在意识生命中完成。
(3)改宗包括了“脱去旧人”,也包括了“穿上新人”。罪人有意识地弃绝了老我有罪的生活,转向一种与神同行,敬畏神的新生活。
(4)如果我们用一种特别的意义来看“改宗”,那末改宗并不象“成圣”那样是一种过程,却是瞬间即完成的改变。这种改变只能发生一次,是不能重复的。如果按照另一种意义来看,那末,我们也可以说:改宗是可能重复的。
五、改宗的创始者
真正的改宗是神所赐,圣经很明显地指出这一点(徒11:18;提后2:25)。在人改宗时,有圣灵直接的行动。一个已经重生了的人,在他的新生命中并不以他自己的力量来表示他有意识的改宗行动,却是藉着圣灵的光照,以及祂的影响而结出灵果来(约6:44;腓2:13)。此外也有间接的影响,就是藉着神的圣道。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说,是神自己藉律法而使人悔改(诗19:7;罗3:20),又藉福音使人有信心(罗10:17;林后5:11)。但是在重生的工作上,人完全是被动的,惟有神自己作成重生;然而在悔改的工作方面,人应当与神合作。人在悔改方面有所行动,从以下的经文中可以看出:赛55:7;耶18:11;结18:23、32,33:11;徒2:38,17:30及其他许多经节。然而这种从人而来的行动,总是神所已经作成之圣工的果效。人只能藉着神放在他心中的力量而行事。
六、改宗的必要
圣经提到人必须要重生,而且是绝对必须的(约3:3、5)。但是论到改宗时,所用的言语并不如此绝对。这个原因或许是为了婴孩的缘故,如果婴孩早死,我们就不能说他们改宗了,只能说他们重生了。然而对于成人来说,圣经确实曾提到改宗是必须的,见以下的经节:结33:11与太18:3,可是这些经文并不是绝对性的,乃是论到某一等人。然而我们仍然可以说:凡是成人,改宗就是必须的。然而,这也并不是说,每一个人的改宗都必须要表显得似乎是经过了一种极大的转变。这种转变通常是发生在某一种人到达分辨年龄后,得到了重生。这样的人,在未改宗以前的人生中,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与神为敌的,但现在忽然在生命中得了更新,而与神有友谊上的交通。然而,若是象耶利米或施洗约翰,在小时就得了重生,这样的转变就不十分明显。可是改宗的要素,即真实的悔改,真正的信心,却一定存在于他们的生活中。
复习问题
1、旧约对于改宗所用的名词有何特殊意义?
2、新约所用的名词有何特殊意义?
3、圣经论到改宗的时候有哪几样不同的含意?
4、何为暂时的改宗?
5、何为真实的改宗?
6、何为重复的改宗?圣经在何处论到此种改宗?
7、改宗包括了哪几种要素?
8、有何分别?
9、悔改包括了哪几种要素?
10、罗马天主教的忏悔礼包括了哪几种要素?
11、圣经对于悔改的教训是什么?
12、改宗的特性是什么?
13、谁是赐改宗的主?
14、圣经有否对于人自己在改宗的事上有所行动的明证?
15、改宗对于任何人,或老或少是否都是必须的?
16、如果对于成人是必须的,其意义为何?

第四章 信 心

一、圣经中所用的名词
旧约中实际上并没有“信心”这名词,然而却有三个字是特别用来指各种不同出于信心的行动。其中最常用的是“相信”(heemin),特别是着重智力的承认,或特别表示接受别人的见证,并认为真实。另外两个字(batach和chasah)则特别着重对别人的信任,或依赖信靠。新约里面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名词(pistis),有以下数种含意:(1)对于别人的一种信任,(2)藉此信任而接纳他的见证,(3)将来也继续对此人信赖依靠。如果此“信心”是用来指“救恩的信心”,那么此名词也表示对神的真实加以接受、相信,并接受祂的圣道,此后也就一直衷心信靠祂能拯救我们的灵魂。出于同一字源的性质,有时又特别着重信靠方面的性质。
二、圣经中所提到的各种信心
圣经中提到“信心”时,并不都指同一意义,有以下各种分别:
1、历史性的信心
历史性的信心纯粹是在智力上接受圣经的真理,完全没有道德或灵性的反应。这里所用的名词并不是说它只接受历史的事实,而拒绝道德与灵性的真理;也不是说它只基于历史的见证,因为它或许与目前的事实有关(约3:2)。这种历史性的信心,乃是表达出一种观念,即这种信心接受圣经的真理,正如一个人相信历史的真实性,但却对此真理并不发生兴趣。换句话说,真理虽被接纳,但并不认为太重要,也没有引起他真正的兴趣。圣经在以下各节经文中提到此种信心(太7:26;徒26:27、28;雅2:9)。
2、对神迹的信心
对神迹的信心包括一个人自信他自己会行神迹,或神迹会因他的缘故而行出来。如果他自认为能,也会行神迹,那末他这种对神迹的信心,可被称为是主动的(太17:20;可16:17,18),然而,如果他认为神迹会行在他自己的身上,那末就是被动的(太8:11—13;约11:22、40;比较25—27;徒14:9)。这种信心可能伴随着得救的信心,也可能未伴随着得救的信心。罗马天主教宣称我们今天仍可能有此种信心,然而抗罗宗信徒却多数否认我们仍具有此种信心,因为并没有事实的根据;虽然他们并不否认今天神自己仍在行神迹!
3、暂时的信心
暂时的信心,是指一种受到宗教真理所说服的光景,可能会使人产生某些良心的激动,或情绪的冲动,但并未真正地在一个人的心中生根而使之重生。这个名词是出于马太福音十三章20、21节。这种信心被称为暂时的信心,是因为它没有持久的特性,当困苦患难临到时,这种信心就消失了。我们不能称之为假冒为善的信心,因为拥有此种信心的人,都认为自己真的已拥有真实的信心;但我们可以称之为幻想的信心,因看起来似乎是真的,然而实际上却不过是一种幻影。我们很难将此种信心与真正得救的信心判别出来。基督论到具有此种信心的人,为“心里没有根”的人(太13:21)。一般说来,暂时的信心是出于情感的冲动,只求个人的益处,不求神的荣耀。
4、真实得救的信心
真实得救的信心是在心中生根,在重生之人心中发出来的。神在重生者的心中种植了信心的种籽,只有在神将此种信心种籽植在人心中之后,人才能真正地表显出信心的行动。人的意识因不断地实行信心,因而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又会帮助他继续实行他信心的行动。当圣经讲到此种信心时,通常(但也有例外)都是指人的一种行动。我们可以为此种信心下一个定义:“是一种由圣灵成全在人心中,对于福音的真理所发生的确信,也是在基督里衷心对神的应许之依赖。”
三、信心的要素
信心对人而言,可说是出于人的行动。这个出于人心灵的行动,看起来似乎是很简单,但是我们若仔细察究一下,就可以看到信心是非常错综复杂的。我们可以看到有以下各要素。
1、智力的要素(知识)
得救的信心并不单单在智力方面接纳真理,还包含了主动承认神的圣道所启示的真理。这个信心方面的知识,并不是完全地认识或明白真理;也不是一种肤浅地注意所信的事,而不发生任何确信。它乃是对于基督教真理,产生一种灵性上的顿悟,因之罪人的心可以向这些真理生出反应来。它也是一项根据神的应许而绝对确定的知识,因此拥有神自己的保证。然而这种智力的要素并不一定是非常彻底或广泛的;虽然它必须是足以使相信的人能认识福音的基本真理!一般说来,人对于真道的知识越长进、越丰富,那末他的信心也就变得更充实、更丰富。
2、情感的要素(同意)
海德堡要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并未将此项信心的要素分而论之。原因是所谓“同意”事实上早已经包括在得救信心的知识中了。在得救信心中有一个特色,就是这信心的知识对于所信的对象产生确信,并承认所信之对象的重要性,这就是一种“同意”。一个人若只有历史性的信心,就不会对真理发生反应,因为真理并未真正地支配他的心;然而一个人若拥有得救的信心,所表显的就完全与历史性的信心不同,因为真理紧紧地吸引了他的心。拥有得救信心的人会积极地对真理发生兴趣,并衷心地同意真理的要求。
3、意志的要素(信靠)
这是信心最主要的要素。信心不单是智力的行动,或智力情感配合起来的行动,信心也是意志的行动,藉此而使人生有了目标,是人心灵方面的行动,且完全将自己交托给所信的对象。这第三个要素,包括对基督的信靠,完全相信祂是我们的主,我们的救主;意思就是说:将我们本来有罪、污秽的灵魂放在基督的手中,并接纳祂为我们所作成的救工,因为惟有如此我们的罪才能得赦,并能从祂获得灵性的生命。由于这种信靠,我们也就当然获得了平安喜乐以及感恩之心。信心本身就是一种确切之心,能使我们获得安全之感,更能使我们的灵魂感受到得救的确知!
四、得救信心的对象
在论到信心的对象时,我们必须先在一般的信心与特殊的信心间作一区分。
1、一般的得救信心
从较为广泛的方面来说,得救信心的对象就是包含在神圣道中神的全部启示。圣经所明白教导的一切真理,或经由美善与必然的结果所推论出的一切,以一般的意义来说,都是属于信心的对象。
2、特殊的得救信心
虽然我们接受圣经为神的圣道,但这并不就是能使我们称义并直接得救的特殊信心的行动。所以事实上必须有一种特殊的信心:就是关于基督与祂救工的教义,以及祂向罪人所赐的应许,使罪人以信心来接受,藉此而使他来依靠信赖耶稣基督。所以扼要地来说,得救信心的对象是耶稣基督,以及祂所应许我们的救恩。得救信心的特殊行动乃是接纳这位福音中所传给我们的基督,并叫我们信靠祂,在祂里面得安息(约3:15、16、18,6:40)。
五、罗马天主教的信心观
罗马天主教认为信心不过是一种对真理的同意,他们认为单是信心并不能叫人得救,所以天主教的信心并不能算是得救的信心。他们也完全否认信心中绝对必须的知识。假使有人只是赞同教会的教义,却并不知道这些教义是什么,这样的人仍然被认为是真实的信徒。然而信心若是包括了知识的要素,就会更丰富、更充实。但这种对真理的同意,不论有无知识,只要因善行而表显出爱来,就是得救的信心了。
六、信心与得救的确知
有人会问,是否信心总是伴随着得救的确知呢?对于信心与得救确知的关系,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罗马天主教以及十七世纪的阿民念派认为,信徒(除了极少数之外)不可能确知自己是否得救。更有甚者,他们也认为此种确知通常是不受欢迎的。但卫斯理宗的阿民念派,或说循道宗却坚持,人在改宗时就立刻有了得救的确知。凡相信的人就立即确知他自己得了救赎。然而这并不就是说,他真正肯定自己终必会得救。如果一个循道宗信徒所信的教义与他的言行能一致的话,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确知,因为他总是会有可能从恩典中堕落。所以最正确的看法应该是,真实的信心一定包括对神的信靠,因之也必然拌随着一种安全的感觉,虽然此种安全感的程度会有深浅。这个因信心而来的确知,并不一定常会被信徒意识到,因为一般信徒通常并没有活出完美的信心生活,所以他也无法时常体会到信心生活的丰富。他也时常会受到怀疑与不安所左右,因此圣经时常提醒我们,要我们知道自己真的拥有得救的确知(弗3:12;提后1:12;来10:22;参看来6:11;彼后1:10;约壹2:9—11,3:9、10、18、19,4:7、20)。得救的确知可以藉着“祷告”、“默想神的应许”、“发展真实的基督徒生活”(此生活将显明圣灵所结的果子)这三方面培养起来。
复习问题
1、旧约中论到信心所用的名词有什么意义?
2、新约所用的名词有什么意义?
3、圣经曾论到哪几种信心?
4、历史性信心的特性是什么?
5、什么是神迹的信心?
6、今天是否仍有可能获得此种信心?
7、暂时的信心与得救的信心有何分别?
8、真正得救的信心的特性是什么?
9、信心的要素有哪几样?
10、在信心中知识的成分有多少?
11、对于信心所产生的赞同与知识有何关系?
12、信心中所包括的信靠的性质是什么?
13、得救信心的对象是什么?
14、罗马天主教的信心观是什么?
15、对于得救信心的确知有哪几种不同的看法?
16、正确的看法是什么?
17、我们当如何培养得救的确知?

第五章 称 义

一、圣经中所用“称义”的名词
旧约使用两个同义字来表明这个观念(即hidsdik和tsiddek)。这两个字通常并不是指神在人里面所作道德上的改变(除两处经文例外),乃是指神宣称人为义。这两个字也传达一种观念,就是神以审判者的资格来宣称人为义。所以旧约中称义这字所表明的含意,常与“定罪”相对(申25:1;箴17:15;赛5:23),也表明与“不再审判罪人”(诗143:2),以及“赦罪”(诗32:1)同义。新约所用的字(dikaio-o)也有相同的意义,即“宣称为义”;有以下数点事实:(1)有许多经文所含的意义就是“宣称为义”(罗3:20—28,4:5—7,5:1;加2:16,3:11,5:4)。(2)与“定罪”相对(罗8:33、34)。(3)除了这个“宣称为义”的名词之外,新约还有其他代用的名词,也都表示法理上的观念(约3:18,5:24;罗4:6、7;林后5:19)。经由以上各名词所表明的事实,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圣经用到“称义”两字时,并不是叫人“成为义”,乃是“宣称”人“为义”。
二、称义的特点与性质
我们可以为称义下此定义:“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动,藉此祂宣称罪人为义,而称罪人为义的根基,乃是由于耶稣基督完全的义。”称义并不是象重生、改宗与成圣一样是更新的行动或过程,也未影响到罪人的状况,乃是影响到他的地位。以下我们必须注意数点称义与成圣间的分别:
(1)称义除去了罪人罪愆的意识,又使他恢复作神儿女的权利,包括将来所要承受的永生。成圣则除去了罪人的罪污,并使他更新而有神的形象。
(2)称义虽是由于信心而临到人,可是却是成就在罪人的“身外”,是神在祂自己的法庭上判他为义。而成圣却是成就在人的“身内”,逐渐地影响到他的全心全身。
(3)称义乃是一次就完成的:是不能重复的,也不是一种过程;乃是一次成就,就不再重复。而成圣则是继续不断的进程,并且是不可能在今生完成的。
(4)两者虽都是基督救工所产生的果子,但称义却多被视为圣父的工作,成圣则被视为圣灵的工作。
三、称义的要素
称义有两种要素,一则是消极的,一则是积极的。
1、消极的要素
称义消极方面的要素是赦罪,这完全是基于神将基督的义归于我们。在称义中,神所赐的赦免之恩,范围扩及所有的罪,不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将来的,都得蒙赦免,因此也就除去了一切的罪愆,以及所有的刑罚。由此看来,称义是不须重复的,有以下经文为证:罗5:21,8:1、32—34;来10:14;诗103:12;赛44:22,同时也暗含在海德堡要理问答的六十问中。这一点看起来似乎与基督教导门徒要祈求赦罪的事,以及圣经中圣徒时常求赦免并获得赦免的事实相抵触(太6:12;诗32:5,51:1—4,130:3、4)。我们的解释是:信徒犯罪时仍然有罪愆意识(虽然一切的罪愆已蒙遮盖),因此信徒犯罪时仍须认罪;由于罪愆意识仍在,就自然地会促使信徒承认所犯的罪,而求神赐下赦罪的确据;那蒙赦免的意识,常因罪的缘故而变为模糊,却因认罪与祷告而重新意识到赦罪之恩,也由于运用信心而重新觉得神恩有效。
2、积极的要素
称义积极的要素有两方面:
(1)得成为后嗣
由于称义,神使信徒成为祂过继的后嗣;也就是说,他们取得了儿女的地位,因之也蒙神赐下儿女的一切权利。过继成为神儿女的身分,与信徒在道德伦理上的儿女身分有所不同,前者乃是由于重生与成圣而形成。信徒们不但是在法理方面被过继成为神的儿女,而且在属灵方面也因新生而成为神的儿女。这两方面的儿子身分在以下的章节中都同时提到:约1:12、13;罗8:15、16;加4:5、6。
(2)得永生的名分
这个权利已经包括在前项之中。当罪人被接纳为神的嗣子,他们也就同时获得了作儿女的一切权利,因之也就成了神的后嗣,并与基督同为后嗣(罗8:17)。他们成了后嗣之后,不但在今生获得了救恩之福,而且也要承受那为他们存留在天上的名分,就是那“不能朽坏、不能衰残的基业”(彼前1:4)。
四、称义得以作成的范围
如果想要知道称义是在什么范围中得以作成,就必须先分清主动与被动的称义。
1、主动的称义
主动的称义乃是在神的法庭中完成(罗3:20;加3:11)。神在天上,以审判者的身分,宣称罪人为义,不是由于罪人自己,乃是由于基督将义归给他。这位审判者同时也是位仁慈的天父,白白地赦免并接纳罪人。
2、被动的称义
被动的称义乃是发生在罪人的心中,或是他的良心之中。称义的事实若没有临到得称为义的罪人,就是没有达到称义的目的。除非一个罪犯真正听到赦罪的好消息,并走出监门,不然单是赦罪对他毫无意义。神在祂的法庭上宣判罪人无罪的好消息,必须要传给罪人,并用信心来接纳。所以当圣经论到“因信称义”时,通常是这个意思。
五、称义的时间
论到称义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多数时候,这些意见是因为对“称义”这名词有不同的见解。在这种情况中,不同的意见实不需要互相排斥,或可以彼此并存。
1、从永远就得称义
许多阿民念派人士对于神救赎人的预旨,以及圣灵救赎之工的执行,常会混淆不清。他们认为神在永恒预旨中对罪所发的恩惠,已足够使人得救了;并不需要基督的功劳来完成这个恩惠,也不需要圣灵来执行。一切都已在此预旨中成就了;所以他们就以为“称义”,以及其他各种恩惠,都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了。此外也有其他的人相信称义是从永远就已经成就。有些改革宗的神学家就持此种看法,然而却并不采取阿民念派那样古怪的教条。这些改革宗神学家认为蒙拣选的人是在救赎大计中就已得称为义,其时也即基督的义被归于他们之时;然而他们同时也认为,在这个永恒的称义之后,还有另一个称义,是有时间性的。有些人甚至论到“四重的称义”:从永远就得称义,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因信的称义,以及在再后审判时公开称义。然而无疑地在救赎的大计中基督的义的确被归给蒙拣选的人,可是圣经中论到罪人得称为义时,是否真有这样的教训,则有待商榷。我们必须清楚分辨神大计中所预定的目标,以及真正在历史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之间的区分。
2、在基督复活中的称义
有些反律派惟信论者认为,并不是预旨中的每件事都会成就,甚至基督的工作,在他们看来也并不是必须的;然而他们却认为,在基督完成了祂的救工之后,其他一切都无其必要,因此他们也就忽视了圣灵救赎大工的执行。蒙拣选的人在基督的复活中,已经得称为义。有些改革宗神学家也承认基督复活中的称义,然而他们却不认为这一点包括一切,只是罪人得称为义的一个步骤。他们也相信因信称义。我们虽然说,基督由于复活而使祂自己的一切被称为义,但这完全是客观的,与罪人个人的称义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3、因信称义
当圣经说到罪人得称为义时,通常都是说到神将“称义之恩惠”主动地加在罪人身上。所以圣经论到这事时,称之为“因信称义”,因为是由于信心我们才取得基督所作成的救工,并以此得称为义,如此也就使我们获得神称义的恩惠。信心与称义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根据相同的原则。它有两种特别的关系:(1)在基督教的信经中,通常称信心为称义的“工具”,或为“帮助称义完成的因由”。一方面,信心是神成就在罪人心中的恩赐,使他们得称为义,也就是神所用的方法,使祂可以宣称罪人为义,又使他们心中感受神的赦罪之恩。而另一方面,信心也是一种工具,藉此人因而获得基督,以及祂所赐的一切厚恩(罗4:5;加2:16)。(2)信心也时常被称为“取义的机体”(the appropriating organ)。这名称表明一个意义,就是罪人藉着信心取得了基督的义,因此就在神面前被算为义。所以必须先获得基督,然后在基督里方能因信称义。
六、称义的基础
对于称义的基础,改教者与天主教有极为不同的看法。罗马天主教认为罪人被称为义是由于他自己与生俱来的义,这个义是因重生而注入他们的心中。然而我们知道,信徒自己的义或他的善行,绝对不可能成为他自己称义的基础,因为信徒的义乃是神更新之恩的结果,并且在今生终不能达于完全。不但如此,圣经也特别指出,人乃是因神的恩惠而白白称义(罗3:24),绝对不是靠着遵行律法而得称为义(罗3:28;加2:16,3:11)。称义的真正基础乃是耶稣基督完全的义,并且是在称义中归在罪人身上的。以下的经文可证明这一点:罗3:24,5:9、19,8:1,10:4;林前1:30,6:11;林后5:21;腓3:9。
七、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
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三种:
(1)有的人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手续,因此虽然圣经教导罪人是因恩得救,但恩典仍不包括在称义中。然而我们知道称义不单是法律上的行动,而且也是出于神恩惠的工作。基督的恩赐,并将祂的义归于我们,以及神称罪人为义——这些自始至终都是神的恩典。
(2)有些人认为称义的手续对神来说是不合祂身分的,因为“称义”,算罪人为义,但事实上罪人并不是义的。然而这种反对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称义并不是宣称罪人本身为义,乃是叫罪人穿上基督的义。
(3)又有人说这个教义会使人放荡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这样轻易就得称为义,那末个人的敬虔就无关重要了。然而我们知道,人得称为义之后,他也因此而开始与基督发生极紧密的属灵关系,因之也就保证他一定会发展出真正的敬虔生活。
复习问题
1、圣经所用的“称义”这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称义?
3、称义与成圣有何不同?
4、称义所包括的要素是什么?
5、由于称义,赦罪之恩临到罪人,这个赦罪的程度有多深?
6、证据何在?
7、为什么信徒仍然需要求神赦罪?
8、我们被过继为神的后嗣包括了哪些因素?
9、称义成就在什么范围之中?
10、主动与被动的称义有何分别?
11、反律派对于称义期限的看法是什么?
12、圣经是否教导从永远得称为义的看法?
13、在基督复活中得称为义的意义是什么?
14、信心与称义有何关系?
15、称义的基础是什么?
16、反对称义教义的看法有哪几种?
17、我们的答案是什么?

第六章 成 圣

一、圣经中所用“成圣”的名词
希伯来文中的“使成圣”(gadash)一字是从“割断”一字的字根演变而来的,所以成圣所着重的意义是“分别出来”。这也是新约中所用“成圣”(hagiazo)一字最主要的意义。当我们论到成圣的观念时,我们必须把这一点放在心中。所以成圣的意义,在多数基督徒的心中都认为首先是灵性更新的观念,就是神将道德与属灵的特性赐给我们。然而以上这个观念并不是圣经中原来的意义。圣经的字义乃是表示神与人中间的关系或地位,而不是表示神在人心中作成的属灵特性。成圣的人,在原则上乃是从人生有罪的光景中被救拔出来,并立于与神的新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他被分别为圣并事奉神。旧约时常说到分别为圣的人或物,乃是指这些人或物在外表方面被分别为圣来事奉神。这个外表的分别为圣与事奉,乃是象征一种内在的与更深的敬虔之心。虽然圣经中的名词,原先只表示关系,但同时也表示神的工作,藉着神的工作与圣灵的运行,使人获得了一种主观上的圣洁特性(约17:17;徒20:32,26:18;林前1:2;帖前5:23)。
二、圣经中的“圣洁”与“成圣”观念
圣经中圣洁的观念首先是应用在神身上。圣洁最主要乃是指神绝对有别于受造者,在祂属天的尊荣中远超受造者之上,因此也可以说祂是人所不能就近的那一位。从这原来的意义中,又发展出第二个意义。有罪的人既然更深地体会到神的尊荣,也就同时会意识到一位无罪者,因此也就易于领悟到自己的不洁与神的纯洁,是一种强烈的对比(参看赛6章)。因此神与受造者有别的观念,逐渐发展出另一种观念,就是祂与“不洁”尤其是“罪污”的分别。所以惟有心中纯洁的人,才能来到祂的面前(诗24:3起)。但这个观念还是有所不足。积极地说,神圣洁的观念与神的荣耀几乎是同义词。
其次,圣洁的观念也被应用在那些与神发生特别关系的人或物上。以色列人有他们的圣地,即耶路撒冷与圣殿,有他们分别为圣的祭司与利未人,也有他们的圣礼,即各种祭礼与洁净礼。这些人与物被分别出来,都是为了要事奉神。然而这种外表的分别为圣,只不过是象征人内心真正的成为圣洁,有时人们只有外表的圣洁,而没有内心的圣洁;这样,外表的分别出来,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分别为圣。可能有人从外表上看似乎是一个圣人,然而内心中却全无神的恩惠,这样的人就不能算是圣经中所说成圣的人。惟有在人心中拥有神的恩惠,那人在神面前才算是真正的圣洁。同时又藉着圣灵的影响,在人心中生出道德的特质。这个旧约中的圣洁观也被新约承袭过来。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圣经中的圣洁观,从来不是指人本身的道德修养,乃一直是指一个人在与神发生了和谐关系之后才产生的道德善行。可能有人会表现出极深的道德修养,但是他却完全不了解圣灵成圣的工作。圣经并未催促我们去改进我们的道德,为要有好的修养,但圣经却要我们为神的缘故,在与神的和谐关系中增进我们的道德善行,并以服事神为我们毕生的目的。
我们可以为“成圣”下这样的定义:“是圣灵的恩惠,也是祂不断的运行,藉此祂使罪人从罪孽的玷污中得洁净,使人的整个本性得以更新,而有了神的形象,并使人有力量去完成各种善行。”
三、成圣的特性
(1)神才是成圣真正的发动者,但这却并不是说,在成圣的过程中,人完全是被动的。他能够,也应该与神合作,藉着神所赐给他的力量,努力去达成成圣的工作(林后7:1;西3:5—14;彼前1:22)。
(2)成圣并不象称义那样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动,乃是一种道德与重新创造的行动,藉此罪人内里的生命得以更新,并逐渐地更具有神的形象。
(3)成圣的过程非常长久,甚至在今生也绝不可能达到完全。如果一个人在重生改宗之后忽然死去,那末成圣的过程就必然非常短促。
(4)成圣的过程通常在一个人过世时或过世之后方得以完成,但这是以他的灵魂而论;若是以他的身体而论,成圣就必须要等到将来复活时才能完成(腓3:21;来12:23;启14:5,21:27)。
四、成圣的性质
1、成圣是神超自然的工作
有些人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以为成圣只不过是种植在人心中之重生新生命的延续,因重生是一种动机,而使人决意去增长圣洁。事实上成圣乃是神在人灵魂中的工作,藉此而使那已被放在重生生命中的圣洁倾向,得以刚强起来,因之也不断地表现出圣洁的行为来。本质上来说,这是神自己的工作,一部分是直接的,一部分是间接的。然而在神所用的方式中,人也必须与神合作(帖前5:23;来13:20、21;林后7:1;来12:14)。
2、成圣包括两部分
(1)旧人的处死
成圣的消极方面,是要将人性中因罪而来的污秽腐败逐渐除去。换句话说,也就是我们里面的旧人,亦即由罪所控制的人性,将逐步地被钉死(罗6:6;加5:24)。
(2)新人的更生
成圣的积极方面,是要使灵魂中的圣洁倾向刚强起来,圣洁的行为得以增长,因而产生了新生命的行动(罗6:4、5;西2:12,3:1、3)。成圣的新生命也被称为“向神而活的生命”(罗6:11;加2:19)。
3、成圣影响到整个人
成圣既然是发生在人的内心,那么就必然会影响到整个人。因为内里的人有了改变,所以“外面的生活”也照样因之而有了改变(罗6:12;林前6:15、20;林后5:17;帖前5:23)。成圣得以完全达成,乃是在一个人过世的刹那之间,以及将来死人复活之时。圣经也教导我们,成圣会影响人的悟性(耶31:34;约6:45)、人的意志(结36:25—27;腓3:13)、人的情感(加5:24)以及人的良心(多1:15;来9:14)。
4、成圣的完成也经由信徒的合作
因为圣经不断警戒我们,叫我们要避免邪恶与试探,所以也就显出成圣需要人的合作(罗12:9、16、17;林前6:9、10;加5:16—23);加上圣经不断地劝勉我们要过圣洁的生活,所以也证明成圣需要信徒的合作(弥6:8;约15:2、8、16;罗8:12、13,12:1、2、17;加6:7、8、15)。
五、成圣在今生不能完全
虽然成圣影响到人的每一部分,可是信徒的属灵生命在今生却仍不能进到完全的地步。只要信徒活在世上,就仍会受到罪的侵扰(王上8:46;箴20:9;传7:20;雅3:2;约壹1:8)。按照圣经的教训,在神儿女们的生命中,常有灵性与肉体的战争,甚至生命最丰盛的基督徒,也仍要追求完全(罗7:7—26;加2:20,5:17;腓3:12—14)。圣经也特别指出“认罪”与“求赦免的祈祷”是必须的(伯9:3、20;诗32:5,130:3;箴20:9;赛64:6;但9:16;罗7:14;太6:12、13;约壹1:9)。那些相信今生能达到完全成圣的人士,却否认以上的真理。他们引用圣经中吩咐人要圣洁的经文(彼前1:16;太5:48;雅1:4),引用以“圣洁”与“完全”来描写信徒的经文(林前2:6;林后5:17;弗5:27;来5:14;腓3:15;西2:10),也引用圣徒曾以生命为证,认为他们已达到完全圣洁生命的经文,如挪亚(创6:9)、约伯(伯1:8)与亚撒(王上15:14),此外他们也引用约翰的话:“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约壹3:6、8、9,5:18)来证明此点。但以上他们所引用的一切经文,都不能证明今生能达到完全。因神也要求那些未重生的人要与重生的人一样,都当圣洁,可是这却当然不是证明未重生的人能活出圣洁的生活来。如果圣经偶然地说到信徒是完全的,这并不就是说他们完全无罪。他们被称“在基督里完全”,“在原则上完全”,也可以说是“长成了基督的身量而完全”(林前2:6,3:1、2;来5:14;提后3:17)。但圣经却绝对没有指出世上真有无罪的信徒。甚至圣经中的完人,有时也堕落在极严重的罪中(创9:21;作3:1;王下16:7起)。约翰壹书中所说的“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乃是指信徒内里的新人是不犯罪的,或是指信徒是不活在罪中的。不但如此,如果约翰的这句话是必须遵行的话,那末连圣洁派人士也都会觉得是言过其辞了,因为不能说:所有的信徒都不犯罪。圣洁派人士也并不如此坚持;因之并不能证明他们所说的是对的。
六、成圣与善行
成圣自然地会结出善果来。成圣的善果就是有好的行为。
1、善行的性质
当我们说到善行时,我们指的并不是完全的行为,乃是说到某种行为在原则上能配合神的要求,就是在属灵的意义上来说是好的。这种善行的表显,是出自于我们对神的爱,以及我们愿意遵行祂的旨意(申6:2;撒上15:22;赛1:12;太7:17、18,12:33);这些善行不单只是在外表上遵行神的律,同时也是真心真意地顺服神所启示给我们的旨意;而且不论这些善行在世间所生出的果效是什么,其最终的目的乃是要荣耀神(罗12:1;林前10:31;西3:17、23)。惟有那些真正经由圣灵重生的人,才能行出此种善行。但这却并不是说那些未重生的人绝对无法行出善来。如果这样说,就是与圣经的教训相抵触(王下10:29、30,12:2,14:3;路6:33;罗2:14)。世人也有可能行善,即在外表上奉行神的律,他们的动机也是要尊重其他的人,而且他们行善的目的或果效,也会得到神的赞许。他们之所以能这样行,完全是出于神的普通恩典。一般说来,这种善行可以被认为是好的,但事实上它仍是有瑕疵的,因为它并不是基于对神的爱,也并不是诚心乐意地顺服遵行神的律,最终目的也不是为了神的荣耀。
2、积善功的善行
信徒的善行,严格地说,并不能积任何善功,因为任何人的善行都没有内在的价值,因此也就不能盼望获得善报!假如神给了他们善报,并不是因为祂必须如此,乃是因为祂的恩典,祂才应许要对那些祂所赞许的善行加以报尝。这种赏赐很象父母给予子女们的奖励。但圣经特别指出,信徒的善行,并不能替他们积善功(路17:9、10;罗5:15—18,6:23;弗2:8—10;提后1:9;多3:5)。理由如下:①因信徒的一切都是出于神,所以当他将应该归给神的,奉献给祂,就不当盼望获得什么功报(路17:9、10)。②神若不天天加给他们力量,他们就无法行善,因此他们也就不能说善行是他们的功德(林前15:10;腓2:13)。③惟有真正完全的善行,才能满足神;然而即便信徒最好的善行,也并不完全,所以并不能算是完全的顺服,用此来满足神(赛64:6;雅3:2)。④他们的善行比起神所赐永远荣耀的赏赐,就完全算不得什么了。罗马天主教认为,罪人在他心中领受了神的恩惠之后,就可以行善来为自己积功德,即由于他的善行,他就有权利盼望凭自己获得救恩与荣耀。
3、善行的必须
无疑地,我们都承认善行是必须的,但我们对于这个必须性,应当加以正确的认识。善行并不是获得救恩的功劳,也不是获得救恩的条件。婴孩进天国就没有行任何善事。圣经并没有教导,不行善事就无人能得救。然而在成年基督徒的生活中,善行却是必须的,因为这是神对我们的要求(罗7:4,8:12、13;加6:2),是信心的果子(雅2:14、17、20—22),是感恩的表示(林前6:20),是信心的确据(彼后1:5—10),并且也是为了神的荣耀(约15:8;林前10:31)。善行是必须的,因此也能驳斥反律派的谬说,他们认为信徒在生活的原则上,可以不守任何律法,因为基督已经为他们成就了一切。这完全是错误的看法。基督成就了律法是因为神对人所立的约,祂承受一切刑罚是为祂的百姓,但祂在生活中遵守律法则完全是为祂自己,且仅仅是为祂自己。藉着圣灵运行,祂使信徒能够在原则上为他们自己持守律法,而且他们也绝不是出于勉强,乃是打从心中甘愿地遵行律法。

第七章 圣徒的坚忍

一、圣徒坚忍的性质
改革宗是唯一坚信基督徒不会从恩典中再次堕落的教会。罗马天主教、索西奴派、阿民念派,甚至路德宗都认为信徒会从恩典中再次堕落,因此他们也就不相信“圣徒坚忍”这事。这个教义很容易被误解。这个名词的意义显然地指出,是信徒继续不断的行动,藉此而使他们在救恩的道中坚守恒忍下去。然而,事实上这个坚忍主要并不完全是指信徒的行动,主要乃是指神的工作,信徒在其中只是与之合作而已。如果只是靠着信徒自己的力量,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堕落。严格地来说,不是人乃是神在坚忍。“圣徒坚忍”的定义是:“圣灵在信徒心中不断的运行,藉此而使那在信徒心中开始了神恩惠之工,得以持续下去,直到完成。”
二、圣徒坚忍教义的明证
圣徒坚忍的教义可以从圣经的经文中直接加以证明(约10:28、29;罗11:29;腓1:6;帖后3:3;提后1:12,4:18)。圣徒的坚忍是拣选教义的当然结果,拣选并不单是救恩的某种方式,也不单是一种叫人得救的方法,其最终目的乃是要达成救恩。坚忍也可以从基督为圣徒代祷的功效上加以证明。基督既为他们付上了救赎的代价,他们就必定不会从恩典中再次堕落。不但如此,基督不断地为他们代求,也是至终有效的(约11:42;来7:25)。我们更可以从信徒与基督奥秘地联合一事上看出坚忍是必然的结果。那些与基督联合,且已拥有永生的人,怎能再与基督的身体分离,并失掉永远的生命呢?我们是否可以假定说永生并不是永久的呢?最后,我们也确实相信,信徒在今生可以得到救恩的确据,因此也必定会有救恩的持久性(来3:14,6:11,10:22;彼后1:10)。如果信徒会有可能从恩典中再次堕落,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拥有得救的确据。
三、反对圣徒坚忍教义的看法
人们常常这样说,坚忍的教义使人获得错误的安全感,使人懒惰、放荡、并犯罪。但这说法并不正确。虽然圣经说我们蒙神恩保守,但神同时也不断地要我们儆醒、勤勉,并时常祷告。有些人说圣经中有三类经文,是可以证明圣徒坚忍的教义是不正确的:(1)圣经警戒背道离教的经文,如果信徒不会从恩中再次堕落,那末这类经文就是不必要的(太24:12;西1:23;来2:1,3:14,6:11;约壹2:6)。然而这些经文只证明信徒必须在坚忍的事上与神合作(参看徒27:22—25,以及本章31节也可作为这一点的说明)。(2)圣经劝勉信徒要不断地作成成圣的功夫等经文。如果他们是不断地在恩中,那么此类经文就似乎是不必要的。然而这些经文只不过是要使我们看到,神也用道德的方法,来达成祂的目的。(3)圣经中也记载真正背道离教的经文(提前1:19、20;提后2:17、18,4:10;彼后2:1、2)。然而这些经文中所提到的那些人,并不能证明他们是真信徒。圣经中别的地方也特别提到,有些人自称是信徒,但事实上却并不是真信徒(罗9:6;约壹2:9;启3:1)。约翰论到这样的人说:“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仍旧与我们同在。”(约壹2:19)
复习问题
1、圣经中所用的“成圣”一词,首要的意义是什么?
2、成圣原来的意义是什么?
3、当我们称神为圣洁时,这个圣洁有哪几种不同的意义?
4、当我们称人或物为圣洁时,这圣洁又有什么意义?
5、成圣与道德修养有什么不同之处?
6、成圣的特性有哪几项?
7、成圣是神的工作,抑或人的工作?
8、成圣的消极与积极两方面的意义是什么?
9、成圣的期限要延至多久?
10、成圣在今生不能达成的证明有哪些?
11、哪一宗派的人反对此教义,他们的理由是什么?
12、我们当如何辩证?
13、严格地说,善行究竟是什么?
14、一个未重生的人能行多少善事?
15、当我们说善行不能为我们积功德时,是什么意思?
16、我们怎样证明善行并不能积功德?
17、如果我们说积善功的善行是不可能的,当怎样解释?
18、当我们说行善必得赏赐,这不就是说善行能积功德吗?
19、我们说善行是不必的,是什么意义?
20、我们又说善行是必须的,又是什么意义?
21、我们所说的圣徒坚忍有什么意义?
22、哪个宗派的人反对此教义?
23、请提出我们对于此教义的证据?
24、反对此教义的看法有哪些?我们当如何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