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圣经中“教会”一词的各种用法
旧约圣经中提到“教会”此专名时,是从“呼召”的字根演变出来的。特别是指“以色列人聚会”,就是他们聚集崇拜集会。在新约中“教会”最普通的用法(也可说是最重要的用法)是从动词“召出来”所变成的名词。所以旧约与新约的教会都是表明神所呼召出来的会众。在新约中是耶稣基督亲自首先用到此词。祂乃是指那些在祂左右的人,这些人都承认祂为主,也接受天国的教训。后来“教会”这名词又有了多种的意义。
(1)最常用的意义乃是指“某地方的信徒们,也可说是地方上的各教会;不拘是否在那里聚集崇拜。某些经文特别是指他们的聚集:徒5:11,11:26;林前11:18,14:19、28、35;有些并没有提到他们是否在那里聚集:罗16:4;林前16:1;加1:2;帖前2:14等。
(2)另一个意义乃是“家中的教会”;就是在某一个人家中的教会。比较富有的家庭,常将他们的家作为集会的地方:罗16:5、23;林前16:19;西4:15;门2。
(3)最广泛的意义乃是指“各处所有的信徒”;这些信徒都与基督联合,成为一体;无论以往、目前、或将来,在天或在地的圣徒都包括在内:弗1:22,3:10、21,5:23、24、25、27、29、32;西1:18、24。
也有多次圣经提到教会时是用象征性的说法。“基督的身体”(林前12:27;弗1:23;西1:18),“圣灵的殿”(林前3:16;彼前2:5),“那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天上的耶路撒冷”(来12:22),“新耶路撒冷”(启21:2,请参看9、10两节),“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我们也要特别注意“教会”一词,是从“属于主的”涵意所演绎出来的,所以“教会”在事实上也表明是神的产业。
二、教会的本质
罗马天主教与基督教对于教会的主要性质的看法,大不相同。天主教认为教会的本质不过是外表的、有形的组织。严格地说,此组织并不包括那所有组成教会全体的信徒;却只包括神甫等的特权阶级,此外更有主教、大主教、红衣主教、及教宗等。他们称这班特权阶级的人为“教导的教会”;称一般普通的信徒为“受教的教会”或“听训的教会”。这班特权阶级直接分享教会光荣的属性,例如教会的合一、圣洁、大公性与使徒性,而一般普通的信徒则只不过间接地领受这些光荣。按照天主教的神学理论来说,仍然是主张在有形组织之外没有救恩。但是因着不可否认的事实,天主教的神学理论家往往不得不改正他们的看法。宗教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正天主教此种外表有形的“教会观”;乃是要使教会的特性成为圣徒们属灵的并无形的交通团契。所以我们所信的“大公教会”乃是包括各地、各世代所有的信徒,此外并无救恩。大公教会是耶稣基督的身体,目的是要藉着所作成的救赎来表彰神的荣耀。
三、教会的多面性
论到教会时,我们要思想各种不同的特性。
1、战斗的教会与凯旋的教会
教会今天存在于地上,乃是一个战斗的团体,蒙召而实际从事一场圣战。教会必须前去向敌对的世界挑战;并要对抗黑暗世界的各种权势。教会属天的性质,是凯旋胜利的教会;在天的教会已经得胜了;战争呼号已变成胜利的凯歌;十架已变为冠冕。
2、有形的教会与无形的教会
基督的惟一教会,一方面是有形的,一方面也是无形的。这个分别只能用在今天存在地上的教会。教会被称为无形的,因为是属灵的,同时教会的特质就是不能被肉眼所看见的;此外,我们又不能断定谁是真正的属于教会,谁又不是。 这同一个教会,在会友的行动与信仰上,在传扬真道及施行圣礼的事上,在教会的组织与治理方面看来,却是有形的。
3、有机性与组织性的教会
这个分别只能用在有形的教会方面。教会在组织方面,是由教会中的圣职、施行圣礼、传扬圣道、以及某种教会行政方面表示出来。然而,教会若无以上所提的组织,因着信徒们的交通团契,在他们的社团生活上,在他们的信仰上并承认基督为主的事上,在他们同心合意抵挡世俗的事上;仍然表现出教会是有机性的组织。
四、教会的定义
当我们为教会下定义时,我们必须记得教会有“有形”与“无形”之分。(1)有形的教会的定义为:“一班被神的灵所呼召、蒙拣选的人。”或更简略地说是:“信徒的交通团契(即:圣徒的相通)。(2)无形的教会包含更广泛的意义,可以有以下的定义,即“那些信仰真宗教的信徒们的社团,其中也包括他们的子孙,我们必须注意,这两个定义,并不完全相等。有些人可能是无形教会的会友,很可能并非有形组织的会友,或是可能被拒在有形组织之门外;又有些人可能是有形教会的教友,却是不信的人或假冒为善的人,与基督的身体绝对无分。
五、不同时代的教会
当神判定“女人的后裔”要与“蛇的后裔”世代为仇时,教会就已经存在了;但历代的教会并不完全有相同的形式。
1、先祖的时期
在先祖的时期教会乃是以家为中心,一家之主就是祭司。当时并没有全族或全地的人同时敬拜神的事;虽然,创世记四章26节似乎是指公众一同呼求神的名。洪水的时期,挪亚的家就代表了教会,所以获得了拯救。后来,当真宗教逐渐消亡时,神又特别呼召亚伯拉罕及他一家。直到摩西的时代,敬畏神的心是由家庭所传袭的。
2、摩西的时期
出埃及之后,以色列民成为一个国家,当时的以色列国也就是神的教会。那时的教会充满了各种仪式礼节,因之国家化的宗教才有所表现。当时的教会也不是独立的组织,乃是以国家的存在而建立。以色列是一个宗教国家,国家也就是教会。外国人必须成为国民,然后才能成为会友。宗教崇拜仪式有各样的细节,也多数是仪式化的,宗教的最高表现乃是耶路撒冷京城的圣殿。
3、新约的时期
五旬节圣灵降临时,教会就与以色列国家民族分开了,同时也成了一个独立的组织。以前不过是一个国族的教会,现在教会乃是普世化了。为了要达成普世教会的理想,今天的教会就必须成为一个传福音的教会,将福音的信息传给世界上各国各民。不但如此,旧约中仪式方面的敬拜,因新约的完成,也变成了属灵的敬拜。
六、教会的特性
虽然罗马天主教会将教会的特性归于有形的教会,事实上,教会的特性只属于无形的教会。
1、教会的合一性(Unity)
按照罗马天主教的看法,所谓教会的合一就是将天主教的组织在全世界结合起来。此种组织尤其是以各种特权阶级为中心。改革宗基督教却认为教会的合一是在属灵方面的。真正的合一是基督身体的合一,也就是基督奥秘的身体的合一;所有的信徒都是肢体。这种合一,在基督徒同有一主,同为一体,同拜一神等事上表现出来。
2、教会的圣洁性(Holiness)
罗马天主教认为教会的圣洁也是外表方面的。罗马天主教并不太重视信徒们内心生活的圣洁,却说:乃是教义的圣洁,教会的道德教训,与敬拜规程等方面也是圣洁的。改革宗基督教却认为教会中的会友或圣徒应该是圣洁的。因为信徒们有了新生命,而且神也应许我们要获得圣洁;所以在客观方面说,我们在基督里已经有了圣洁,在主观方面说,我们在原则上是圣洁的。这种圣洁的生命乃是在敬畏神虔诚的事上,以及对神忠心的态度方面得以表达出来。
3、教会的大公性(Catholicity)
罗马天主教自认为是普及全世各地,且是自古及今一直存在;而认为其他各种宗派此起彼落,并不长存;更认为天主教教友比各派信徒总数加起来还多,所以是大公教会。然而,改革宗的基督教却认为惟有无形的教会包括各世代的信徒,在世上各国各教会都有会友,而且也影响了所有信徒的一生,所以这无形的教会才真正是普世大公的教会。
七、教会的特色
教会的特色只表现在有形的教会中,为的是要分辨真与假的教会。改革宗教会通常提到三大特色;但此三种也可以归纳为一:即忠心持守神的教训,同时又遵主的圣道而行。教会的三大特色如下:
1、忠心传扬神的圣道
这是教会最重要的特色(约8:31、32、47,14:23;约壹4:1—3;约贰9)。这并不是说教会如果要被认为是真的教会,就一定会传扬绝对纯洁无瑕的道理。这样的理想光景在今世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却是说,教会传扬真理时必须是真正地出于纯正的教训,而且能使聆听的人相信并接受。当然,今天的教会必须要忠心持守神的圣道,才能算是神所祝福的教会。
2、正确施行圣礼
圣礼绝不能与圣道分开,罗马天主教却将两者分开;圣礼就是圣道得以实践出来的表示。只有真正受神及教会所封立的牧师,才能合理地施行圣礼,因为这是神亲自设立的;而且也只有真正的信徒以及他们的子孙,才能领受圣礼。圣礼的施行是早期教会的重要特色(太2:19;可16:16;徒2:42;林前11:23—30)。
3、忠实治理教会
教会的治理非常重要,因为教会有严格的规则,才能使教会保持教义的纯正性,也能保持圣礼的神圣性!教会的治理若松懈下来的话,立刻就会发现真理的亮光逐渐暗淡;圣礼也被随意糟蹋了。神的圣道特别指示我们,在教会中应当有合宜的惩戒与治理(太18:18;林前5:1—5、13,14:33、40;启2:14、15、20)。
复习问题
1、圣经中“教会”二字的意义是什么?
2、新约中对于“教会”有哪几种不同的观念?
3、新约怎样以象征来描写教会。对于教会的本质的看法,罗马天主教与改革宗教会有何分别?
4、战斗与凯旋的教会有何分别。我们将教会分为有形与无形的,是指哪一个教会?
5、教会在哪一种状态之下被称为无形的?
6、教会是有机体,教会也是有形的组织;两者有何分别?
7、我们如何为无形的教会下定义?
8、有形教会的定义是什么?在先祖时代教会取何种形式而存在?
9、在摩西时代教会有了何种改变?
10、新约教会的特性是什么?
11、教会的特质有哪几样?
12、这些特质是属于有形的教会呢,抑或无形的教会?
13、我们如何判别罗马天主教所自称教会的广泛性、合一性,以及圣洁性呢?
14、教会的特色有哪几样?
15、是属于有形的教会呢?抑或无形的教会?
16、我们对于真心传扬圣道的看法是什么?
17、怎样才能正确地在教会中施行圣礼?
18、教会的治理规则为什么非常重要?
一、对于“治理教会”的各种理论
1、贵格会与达秘派的看法
贵格会与达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会治理的权柄是教会应有的原则。他们认为一切外表的组织都会逐渐腐化,结果就与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驰!他们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会的组织,人就以特别职位来代替神所给的恩赐,以宣讲来代替圣灵的指示与劝勉。
2、国家至上制度(The Erastian System)
伊拉斯督派认为教会是社会上的一种组织,所以教会得以存在完全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许可。在教会里受职的人,不过是被派来传道的,没有治理之权;若是他们有某种权柄的话,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国家就是教会之首,可以治理教会,甚至于也可以将某些信徒逐出教会。这一派的人完全忽视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也否认基督是教会之首。
3、圣公会制度(Episcopalian System)
圣公会认为基督是教会之首,又认为主教等的职分是直接从使徒们承袭下来,所以基督将治理教会之权完全交托给他们!教会中的会友们完全没有治理之权!这种看法与罗马天主教的看法一样,也是目前英国国教圣公会的制度!
4、目前罗马天主教的制度
与圣公会的看法一样,但更为系统化。因为他们自认为天主教承袭了使徒们的职位,而且教宗也承袭了彼得的职位,因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领袖。教皇也被尊为教会之首,因之他不会有谬误!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权断定教会中的教义、崇拜的仪式,以及决定教会组织的形式。
5、公理会的制度
也被称为“独立教会的组织”。这组织的系统认为本地教会是完全独立自治的教会整体。治理之权完全属于本地教会中的信徒。教会的职员不过是一种执事,他们所有的权柄完全是本地教会所授予的。
6、国家教会制度
这种制度是出自猜测,以为教会如同政府一样,是自愿的社团。各地的教会也是国家性教会的分支。国家有权改革教会的崇拜仪式,判定教义上、实践上的争论,或召开大会。本地的教会没有一点自治之权。
二、改革宗或长老宗的基本原则
改革宗的一般原则是基于圣经的教训,然而细节却是从人的智慧与方便所决定的。基本的原则如下:
1、基督是教会之首,也是教会一切权柄的基础
基督是教会之首,有两方面的意义。在有机组织方面祂是教会的头,教会是祂的身体,两者有极密切的关系;祂也藉圣灵使教会有生命,又藉圣灵治理教会(约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会之首,也表明祂是教会之王,可以有权治理教会(太16:18、19,23:8、10;约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为首、为王的事是我们在此要特别指出的。基督乃是以这个为首的身分来建立教会,施行祂的命令,委派各种职位,使各个在教会内有职位的人获得权柄,治理教会;也藉着那些受祂差派的人去行事与传道!
2、基督乃是藉他的圣道而施行他的权柄
基督治理教会不是藉着势力,乃是以圣灵以及神的圣道为治理的标准。所有的信徒都是无条件地受着万王之王的约束,并完全遵守神的圣道。因基督是教会惟一的元首;祂的圣道也是教会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当绝对地服从。因祂是元首,是君王,所以祂的话、祂的道是我们良心的准则。凡在教会中有权治理教会的人,都是领受了基督所委托的权柄,因之也都当受祂的圣道中的教训所约束,也当完全顺服祂的道。
3、基督是王,他也赋予教会各种权柄
基督将权柄赋予教会,为的是要使教会能够执行祂的使命与圣工。祂也将某种权柄赐给所有的信徒,但将特殊的权柄赐给了那些在教会中受了职位的人。教会中会友虽然能拣选长老执事等职位,但持有职位者的权柄却是出于基督。这些人都是从主获得权柄,但他们也从主那里领受特殊的权柄,以致于可以有效地执行并完成主所交托给他们的圣工。
4、治理之权主要是属于地方教会
地方教会本身当有治理之权,然后才将此种权柄传授给区会与总会。任何本地教会都有自治自理之权;然而某种权柄若是影响到其他的地方教会的话,治理的权柄就归到了区会或总会了。所以全教会的利益比地方教会本身的利益更紧要。
三、教会中的职分
教会中有各种职分,其中最常见的职分之分别,有“特任的”与“常任的”两种,或称为“非常的”,与“通常的”两种。
1、特任的职分
新约中所提到的有三个等级:
(1)使徒
严格说,只有十二个被主拣选的门徒以及保罗才能被称为使徒;然而有时神也将使徒的职分赐给有使徒恩赐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后8:23;加1:19)。使徒有某种特别恩赐。他们直接地从神或基督自己领受使命(可3:14;加1:1);他们都是亲眼看见耶稣复活的见证人(林前9:1);他们自己知道是受神的灵特别感动(林前2:13;帖前4:8);他们以神迹来证明他们所传的道(林后12:12;来2:4);最后,他们也特别蒙神祝福,又因他们的劳苦而特别受到神的悦纳与印证(林前9:1、2;林后3:2、3;加2:8)。
(2)先知
新约也提到先知的职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这些人特别有神的恩赐,能传扬信息,使教会得造就;有时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传讲奥秘并指示将来的事。
(3)传福音的
有些新约经文特别提到“传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后4:5)。腓利、马可、提多与提摩太都有这一等的职分。他们时常帮助使徒的工作、传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来领受圣职,他们也治理教会(多1:5,3:10;提前5:22)。
2、常任的职分
以下就是这一类通常的职分:
(1)长老
新约所用的“长老”这一名词;有时是指那些在教会中较为年长的人;有时也是指那些在会堂中负有职分的人,两者都被称为长老。在使徒行传中时常提到“长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长老这一名词是指一种职分而言(不单是年长),后来逐渐地由“监督”(Bishop)这一名词所取代。但在圣经中“长老”与“监督”常交换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这两个名称虽是指同一的职位;但提到长老时总是着重他们年长的身分;提到监督时,通常指他们的工作为管理教会的身分。
(2)教师
圣经清楚地让我们看见,长老本来并不是教师。起初的时候,使徒、先知、传福音的也就是教师,不必另有教师的职位。然而,逐渐地,长老与监督成为教导信徒的圣职(弗4:11;提前5:17;提后2:2)。最后,因为各种异端兴起,所以教师的职位也就变得更重要。他们必须先受特殊的训练,然后才能对付异端(提后2:2;多1:9)。那些特别受训要负起教师之职的人,以后就逐渐地变为专任之职分,并由教会来支持他们的生活。启示录中所提到的小亚细亚七教会的“使者”(启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会中的教师们说的。
(3)执事
新约中时常提到执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经家的看法,使徒行传六章1—6节乃是特别指出何为执事的职分。然而又有别的解经家认为那时受使徒所派的七个人,乃是长老;又有人认为,这几个人是特别受委派来应付当时教会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为可能的乃是他们被分派为执事,因为他们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别拣选与按手。
3、教会职员的蒙召与委任(这里只是论到常任的职分)
(1)他们的蒙召
①内在的呼召:内在的呼召并不一定是受了特别启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别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为神的爱所激励,特别有神所赐的某种恩赐,也特别觉得神确是如此带领自己。
②外在的呼召:有了内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会所加的外在的呼召。这个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证内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确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会中已经持有圣职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选举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
(2)他们的委任
蒙召的人,被委任后可领受圣职,有两种仪式。
①封立:在一个人被按手受职之前,必须先有呼召,并经过考试。这是教会的事理或区会的责任,但有时也必须先得会众的公认并印证受职者确已有了神的呼召。
②按手:封立时必须加以按手。在使徒时代,此两件事是同时举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表明一个人特别领受了一种职分,也表明一种特别的恩赐已经加给了他。今天的按手不过是一种象征,以表明一个人藉此领受了一种服事教会的职分。
四、教会大会
1、各种教会的大会
改革宗教会有许多治理教会的团体。彼此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合理地表示权柄的层次。这些层次有教会的理事会(即堂会,consistory or session),区会(classis or presbytery)并教会大会(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会包括了本教会的牧师以及长老们。区会包括了同教区中各教会所选出的一个长老代表,以及该教会的牧师。教会大会包括各区会所选出同数的长老及牧师。
2、地方教会的治权
属于改革宗的地方教会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会选出了他们的长老,这些长老加上牧师组成了理事会。这理事会就有权决定教会一切的行政。他们如此行,是根据早期使徒时代的教会所给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教会的长老,虽是由信徒所选,但他们的权柄并不是出于人,却是出于教会之主,耶稣基督,他们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会,也单是向祂负责。任何地方教会都是一个整体的教会,也完全有权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地方教会不必受外来的或加于他们的条例所约束。但同时地方教会也当与其他有同样信条的教会合作,这种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们受到某种共同的规范所约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种限制。“教会规条”因之在此种情形之下得以成立;从一方面来看,这些规条特别保障地方教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所有合作教会的共同权利。所以,经过众人所共同设立并同意遵守的规条,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时候,地方教会必须服从大众,而放弃某些地方教会的权利。
3、各种主要的大会(就是教会大会或总会)
(1)“总会”在圣经中的根据
圣经特别吩咐各地方教会要合作并产生一个更大的合一组织。教会在属灵方面来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组织上也应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会(或总会)以及安提阿的大会,包括了许多地区的地方教会。最后,从使徒行传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总会,确有今天教会的主要大会的性质。
(2)主要大会中的代表性
信徒的代表,组成了地方教会的理事会;理事会中又选出代表,参加区会;同时各区会所选出的代表组成了教会大会。虽然看来只有少数人代表了地方教会来参加总会,然而总会所讨论的,都是有关众信徒的真理、教会的合一,以及如何使传福音的圣工做得更为有效等事。
(3)总会代表们的权柄
教会大会所讨论的是与教会有关的事,如教义与道德,教会的治理与责罚,如何保持耶稣基督的教会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时候,也特别讨论与决断某些特殊事情:①如某些问题本来区会可以决断的,但为了某种理由解决不了,就由总会来决断。 ②有时虽不是讨论教义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总会来解决。
(4)总会的权柄与权威
各大总会并不代表一个比赋予堂会更高的权柄。总会所有的权柄与堂会所有的权柄是同一的,不过所代表的权柄在范围上比较大一些。因为总会是由好几个教会所代表,当然它有更大的权柄。此外,总会所作之决定非仅属顾问性的,乃是权威性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顾问性的。总会的决定若是合乎圣经,各教会均应遵守。
复习问题
1、贵格会与达秘派的人对于教会的治理采取何种态度?
2、国家至上论者的制度是什么?
3、圣公会采取何种制度?
4、今天的罗马天主教对教会行使的制度是什么?
5、从哪一方面看来,基督是教会之首?
6、基督治理教会的标准是什么?
7、祂将治理的权柄赐给谁?
8、最初教会的权柄是属于理事会,抑或属于总会?使徒的特质是什么?
9、新约中的先知有何特质?
10、圣经中所提到的传福音的人,是什么人?
11、常任的职位有哪几种?
12、长老的另一名称是什么?
13、教师之圣职怎样逐渐地产生?
14、徒六章是否是论到执事的职位?内在的呼召是什么?
15、外在的呼召怎样与内在的呼召有关?
16、封立之礼为什么极为重要?
17、按手礼的重要性为何?
18、教会大会是什么?
19、由代表治理教会的组织是什么?
20、长老是怎样选出来的?
21、所谓地方教会的独立性是否有某种限制?
22、主要大会的圣经根据是什么?
23、总会是怎样组成的?
24、大会的权柄是什么?
25、他们的决议案不过是建议性的吗?
26、抑或地方教会必须照着遵守?
一、教会权柄的来源
耶稣基督不但建立了教会,而且也将所必须的权柄或权能赐给了教会。因为祂是这属灵国度中的君王,所以祂能如此行。祂将释放与捆绑的权柄赐给使徒;意思就是说,在教会国度的范围之中,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许可的(太16:18)。此外也有赦罪的权柄,或宣布人的罪仍被留下的权柄;换句话说:有权让人加入天国,或拒绝某些人加入(约20:23)。这种权柄已经完全赐给了使徒,也赐给了教会。不过今天教会的权柄并不象使徒所领受的那样绝对。教会必须自己先要有从使徒而来的行为标准,纯正的信仰,然后才能执行此种权柄。一方面有限度的权柄也交给众信徒(林前5:7、13,6:2—4,12:28),但是更大的权柄却已赐给了那些在教会中受封立而有圣职的人;教会真正执行权柄的乃是藉教会中有圣职的人。这些神的仆人,直接从基督领受了权柄,并藉着教会加以执行。
二、教会权柄的性质
基督赐给祂教会的权柄有以下几种:
1、属灵的权柄
教会权柄被称为是属灵的,并不一定完全是内在的或隐藏的的;因为基督治理人的灵魂,也治理人的身体。教会中执事的本分就是完全在教会的外在需要上事奉。虽是满足物质上的需要,但也是属灵的,因是出于圣灵所赐(徒20:28),能显出圣灵的权能(约20:22、23;林前5:12),是在道德或属灵的方式上被执行出来(林后10:4)。同时,因为教会的权柄完全是属灵的,所以教会绝不依靠暴力或强权来维持秩序。
2、牧者的权柄
显然地,圣经让我们看见教会的权柄,并不是属于某一个人,也不能说某一个人拥有至大的权柄(太20:25、26,23:8、10;林后10:4、5;彼前5:3),然而牧者的权柄是出于基督自己(徒4:29、30,20:24;罗1:1等),因为基督对教会有至上的权柄,同时祂又将此权柄分给祂的众仆人(太28:18)。这种权柄的施行,必须配合神的真道,受圣灵的引导,而且也是奉教会的元首即耶稣基督的名而执行(罗10:14、15;弗5:23;林前5:4)。
三、教会权柄的类别
从基督自己所有的三种职位上,教会也领受了三种权柄。
1、教义或教训之权
教会有传扬真理之责任。神的圣道使教会承受了宝贵的真理,教会也领受了神的使命要保全真理,并忠实地世世代代将真理传流下去;并要竭力地护卫真理,抵御不信的异端(提前1:3、4;提后1:13;多1:9—11)。教会更有责任要传布神的圣道,使罪人悔改,使圣徒得造就;并要将福音传开,遍及世界各地(赛3:10、11;林后5:20;提前4:13;提后2:15、4:2;多2:1—10)。尤有甚者,教会也当定下教义与信条,也就是信仰的根基,以至于可以叫世人知道他们所信的是什么。尤其是在教会史中某一时期,有人背叛教会,首倡异端,故那时的教会更需要清楚地定下信经教义,使信徒明白真道,以至于信徒不会脱离历史性的教会。最后,教会也当研究神学,以发展神的真理。神学的基础完全是出于神的启示,但研究神学可以训练未来的牧师及传道人。按照圣经的教训,教会有责任要训练并监督下一代的教师与牧师(提后2:2)。
2、治理之权
教会治理之权有两种。
(1)规则之权
“神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林前14:33)神也愿意叫祂的教会“凡事都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为了这个理由,神特别安排了标准规则来合理地处理教会的事务。正因如此,教会有权执行基督所赐的律例规则。全教会的会友多少都赋有此种权柄(罗15:14;西3:16;帖前5:11),但此种治理教会的权柄同时也因选举而授予教会的长老,以及教会中受了圣职的人(约21:15—17;徒20:28;彼前5:2)。这个权柄也包括为全教会定下各种规则,以便使众信徒遵守教会中合理的律例,如教会的典章与条律等。这些典章条律乃是要使教会遵着去判定一般信徒是否有资格成为会友;以何种手续可以使会友成为长老或牧者;聚会的次序当有何种形式;教会的纪律当如何执行等。这些规则的基本根据是出于神的圣道;然而各种细则却要看各种需要,并教友的光景,以及教会是否能得造就的原则而定。
(2)执行之权
教会必须要执行某种纪律以保持圣洁。教会有权施行训戒、惩罚的纪律,是基于以下的经节:太16:19,18:18;约20:23;林前5:2、7、13;林后2:5—7;帖后3:14、15;提前1:20;多3:10。教会施行惩戒的目的有两种。第一,要执行基督所赐的接受或拒绝会友之权;其次,乃是要教会因顺服了基督之律而使教会得着造就。这两个目的同有一个宗旨,就是要保持耶稣基督教会之圣洁。如果教会中有了罪病的信徒,首先要帮助他的罪病得治疗;若是不可能的话,就只好隔离他,以免别的信徒传染到他的罪病。教会其余的信徒都有责任提醒警戒这样的人,但只有教会的职员才有资格执行这种权柄。教会的牧者及长老必须按照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的原则来处理那犯了罪的人。然而若有人明目张胆地公开犯罪,教会的牧长们就当立刻对付之。惩戒的法则有以下三个步骤:①不允许犯罪的人参加圣餐;但是这个步骤未执行之先,牧长们必须先要私下地警戒这人;若他不肯听劝,或不肯悔过,才要采取这一步。②第二步,乃是要用三次公开宣布警戒的方式。第一次只提到所犯之罪,却不提名;第二次就当经过区会的通过而把犯罪者的名字当众宣布;若他仍不悔过,第三次就要宣布此人已被革出教会。③最后,这人被革出教会之后,就完全失去了教会的团契,与众圣徒也失去了交通(太18:17;林前5:13;多3:10)。
3、怜悯的权柄或职分
当基督差遣祂的使徒及七十个门徒出去时,祂不但叫他们要传扬天国的福音,而且也给他们权柄可以赶逐魔鬼并医治各样的疾病(太10:1、8;路9:1、2,10:9、17)。在初期教会之中,也有些基督徒能够赶出魔鬼,并有医病及行神迹的恩赐(林前12:9、10、28、30;可16:17、18)。这种特别的恩赐只赐给了使徒们及某些初期的基督徒;后来神的启示完成了之后,这恩赐也同时结束了。此后,教会的怜悯之职就单注重于照顾并帮助教会中贫穷的信徒。我们的主也曾指示这是教会的天职(太26:11;可14:7)。早期教会也曾实践了凡物公用的原则,因之教会中的会友在日常的需要上都没有缺乏(徒4:34)。后来,又有七个人被选出来专门“管理饭食”,以致于在分饭菜时,大家都有公平的分享(徒6:16)。新约的书信中不断地提到教会中的执事与职员(罗16:1;腓1:1;提前3:8—12)。不但如此,新约圣经也特别重视要甘心乐意地捐钱给教会中其他有需要的圣徒(徒11:29,20:35;林前16:1、2;林后9:1、6、7、12—14;加2:10,6:10;弗4:28;提前5:10、16;雅1:27,2:15、16;约壹3:17)。
复习问题
1、教会权柄的根源是什么?
2、使徒有哪些特殊的权柄?
3、后来教会中的职员是否有同等的权柄?
4、权柄是否单赐给教会中的职员或全体会友?
5、所赐给教会的权柄性质为何?为什么被称为属灵之权?
6、为什么又被称为牧职之权?
7、教会能定规教义之权包括哪几样?信条为什么是必须的?
8、教会治理或行政之权的要素是什么?
9、教会所有的规则是否必须都基于神的圣道?
10、教会纪律训戒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两种特殊的目的?
11、教会理事会采取惩戒的步骤包括哪三步?
12、教会施行纪律的事情怎样当众处理?
13、使徒时代的怜悯之职的性质是什么?
14、今天教会对此职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神的圣道是蒙恩最重要的方法
当我们提到神“施恩之法”时,意义是很广泛的,通常是指神将属灵的恩福或益处赐给信徒,因之,教会本身、传扬真道、施行圣餐、主日崇拜等,都是“施恩之法”。然而,狭义地说,通常只是指“神的圣道”以及“圣礼”。所以只有这两样,才可被称为神“施恩之法” 。当我们说到“神的圣道为施恩之法”时,并不是指三位一体神中第二位的“道”(约1:1),也不是指神口中所出的创造宇宙及护理宇宙说的(诗33:6;来1:3),更不是指先知们直接从神所领受的启示,乃是指圣经中所包含的神特赐的圣道,并在教会中所传的真理。这是出于神的恩言(恩惠之道),这也是神最主要的施恩之法。我们所最着重的乃是奉神的名出来传扬圣道,但有时也有其他方法:即我们也可以在家庭里,在学校里藉着谈话或文字圣工将神的恩道传扬。虽然施恩之法的另一个媒介“圣礼”只能在教会中,必须有一位合法的受封立的牧师来执行,但神的圣道却能被所有的信徒,以各样的方法,在世界任何地方传扬开来!
二、圣道与圣灵的关系
圣道之执行与圣灵工作的关系到底怎样密切,常有许多各种不同的意见。伯拉纠派(Pelagians)以及唯理主义者(Rationalists)认为只要在理智方面或道德方面传扬神的圣道,就足够使人获得新生,所以不再需要圣灵的工作。反律派(Antimonians)取相反的态度,就是认为若没有圣灵的运行,就一事无成。所以反律派的人特别着重“内心的道”和“内部的光”;所以外在的圣道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必要的。然而,圣经的教训给我们看见,单是圣道,仍有所不足,所以必须加上圣灵的工作,才能使人生发信心而悔改。所以救赎之工乃是圣道与圣灵一同工作而得以完成;因为圣灵使用圣道作为工具。传扬福音圣道时,若没有圣灵的运行,也不会产生有效的结果。
三、蒙恩之法的圣道有两部分
我们将神施恩的圣道分为两部分:即律法与福音。
1、律法与福音之分别
律法与恩典并不是绝对背道而驰,如某些人曾将律法与恩典分为两个尖锐对立的两个时代。这些人如此行,是因为他们只看到律法为工作之约的条件,却忽略了律法的其他要点。如果律法被视为工作之约的条件,那末此约若被破坏了,当然就不能成为施恩之法。我们称律法是施恩之法中的一个步骤,乃是认为律法是神的本性与旨意的显示;更确定地说,律法被赐下,为的是要完成神的施恩之法。因之,律法是与神的应许有密切的关系;不但如此,律法也可以说是渗透了神的应许。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律法之中已有了福音。在福音时代之中神不对我们有任何要求;也不能说:那些活在福音时代中的人就完全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律法要我们相信福音,但同时福音的目标,也是要我们在生活中完成律法。新约中很明显地仍是极尊重律法(太5:17—19;罗13:10;弗6:2;雅2:8—11;约壹3:4,5:3)。
2、律法的功用
律法的目标,一般地说与普通恩典有关,就是要制裁罪恶,激发公义。然而,按这一方面来看,律法就不能算是施恩之法。神怎样将恩典赐给我们,乃是藉着特殊恩典的施行。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律法的功用,首先是要使人觉悟自己是在罪权之下(罗3:20),此外,又使人知晓,靠着自己他绝无法达到律法的要求;最后,律法又成了世人的导师,把人领到基督的脚前(加3:24)。此外,律法也是信徒生活的准则,提醒他们这是他们在世为人的本分,同时也领导他们获得生命与救恩。
3、福音的功用
律法,若只是律法,就只能叫人远离神的应许,然而,律法若与旧约全部信息有关的话,就能指引人来到救主面前获得救恩。福音乃是将耶稣基督所启示的救恩,显然地指明出来。福音劝勉人要因信来到基督面前,要悔罪改过;也应许那些真正悔罪信主的人,要在今生来世得着救恩之福。 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
复习问题
1、“施恩之法”这一句话的意义是什么?
2、当我们说:“神的圣道”是施恩之法,其意义是什么?
3、为什么神的圣道是神施恩之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4、伯拉纠派与唯理主义者对于圣道与圣灵之间的关系,有何种看法?
5、反律派对此点的看法又如何?
6、对于此点的正确看法是什么?
7、律法与福音是否完全对立?
8、信徒是否完全不受律法的约束?
9、律法若是施恩之法的一种,那末功用是什么?
10、福音的功用为何?
一、圣道与圣礼之间的关系
神的圣道就是没有圣礼也可以成为施恩之法,但是圣礼若没有圣道,就不能独立地成为施恩之法。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来,罗马天主教的教训是错谬的,因为他们认为只要有圣礼,就已经足够为罪人成就救恩。圣礼是神所赐的特殊方法,因为是目睹并非耳闻,可以帮助人更认识神的救恩。圣礼必须配合圣道,因为两者都是出于神自己,主要的内容都是基督,两者都是凭着信心而支取。然而,两者也有不同的地方:(1)圣道是绝对必须的,而圣礼则否;(2)圣道能使人生发信心并坚固人的信心,但是圣礼却只能坚固人的信心;(3)圣道乃是要传扬给普世万人,圣礼却只施给在圣约之下的信徒。
二、“圣礼”一词的意义与起源
“圣礼”(sacraments)一词在圣经中并没有用过。英文的字意是从拉丁文的“Sacramentum”演变出来的;原来的字意乃是指两方打官司的人将钱交出来的总数。官司结束后,宣判无罪的人可以收回他的钱,而有罪者的钱要被充公,并用来作为向神祗还献祭时的费用。这个字怎样被基督徒挪来使用为圣礼的呢?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1)此字在军队中使用时,是指军人向指挥官长所表示绝对顺服的誓约;(2)一般人的用法,就是以此字来代表希腊文的“奥秘”(mystery)。因此我们可以为圣礼下定义:“圣礼是基督亲自所设的仪礼,藉此而将神在基督里所赐可见的恩惠的印记表示出来,并印证与执行在信徒身上;同时,信徒也当藉此而表明他们对神的信靠与顺服。”
三、圣礼的组成部分(圣礼中有三部分)
1、外在的,或看得见的印记
圣礼都有外在的表记:洗礼有水;圣餐有饼与酒。当我们以这些外在的质体施行并支取圣礼时,我们就有了外在表记来证明圣礼的施行。
2、内在的圣灵恩惠的印记
“印记”总是表明有某一种实际被印证出来,这就是圣礼内在的特质。圣经中称之为“恩惠之约”(创17:11),“信心之义”(罗4:11),“赦罪之恩”(可1:4;太26:28),“悔改之礼”(可1:4,16:16),“受洗归主”(罗6:3、4),“真的割礼”(罗2:28、29;西2:11、12)。
3、印记与所印证的实际之间的合一
惟有印记与所印证的实际两者统一了,才真正组成了圣礼的真义。这一点不能被认为是外在的质体,同时也包括了内在的实际(天主教);也不能被认为是“实地的”,即两者(外在的,内在的)在同时同处存在(信义宗);真正的圣礼却是属灵的;所以当信徒们以信心领受圣礼时,就能因此而体会神的恩惠临到了他们。
四、圣礼之必要
罗马天主教认为洗礼是人们获得救恩所绝对必须的,同时忏悔礼也是在那些受过洗礼的人犯了重罪之后所必须行的;然而他们认为“坚信礼”、“圣餐礼”以及“抹油礼”是必须,只是因为教会的吩咐而且是有益的。改革宗基督徒却并不认为任何人必须靠圣礼而获得救恩,然而因为是神所设立的,所以我们也当如此行。所以从另一方面看来,若是故意拒绝施行圣礼,也就等于故意不顺服神的命令。
五、旧新约中圣礼之比较
罗马天主教认为旧约与新约的圣礼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旧约的圣礼不过是象征性的,不能影响受礼人的灵性,只影响他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且也要视受礼人的信心如何才能产生效果;然而新约的圣礼是因为有奥秘的功用(ex opere operato),所以能够将属灵的恩惠赐予受礼的人。可是我们从圣经的教训中看到,事实上旧约与新约的圣礼在性质上是没有分别的(见罗4:11;林前5:7,10:1—4;西2:11)。不同之处乃是在于:(1)旧约圣礼不但有属灵的意义,而且也是民族性的。(2)旧约的圣礼是前瞻的,意思是受礼人要等将要来到的基督完成圣礼的功效;新约的圣礼却是回顾的,因为基督已经完成了救赎之功效。(3)旧约圣礼虽有属灵的意义,但不如新约圣礼所赐予受礼人的丰富灵恩。
六、圣礼的数目
在旧约时代只有两种圣礼:即割礼与逾越节。割礼在其他民族中也有人实行,但只是为了健康的关系;然而在以色列民族之中,割礼乃是指神与他们之间的恩惠之约,表明他们已经完全与罪恶隔绝。到了摩西的时代,以色列民又加上了逾越节为圣礼,是表明、或象征神对祂自己百姓的拯救。两者都是以流血为记号,因之也配合了旧约的祭祀原则。新约的教会也有两种圣礼,即洗礼与主餐(圣餐)。两者都不必有“血”为记号,因为是配合新约基督成了赎罪祭的原则。因基督耶稣已在十字架上向神献上了最完美的祭祀;因之,我们不必再流血献祭!罗马天主教毫无圣经之根据将圣礼加为七种,就是在洗礼与主餐之外又加上了坚信、忏悔、授职、婚姻及抹油五种圣礼。
复习问题
1、圣礼与圣道的关系是什么?
2、作为神施恩之法的事上有何不同?
3、“圣礼”原来的字意是什么?
4、现在的意义是怎样得来的?
5、圣礼是什么?
6、圣礼有哪几部分?
7、每一个圣礼的印记是什么?
8、所印证或表征的是什么?
9、我们怎样能明了印记与所印证的表征之间的关系?
10、对于必须施行圣礼的重要性这一方面,改革宗基督教与罗马天主教有何不同?
11、旧约圣礼在形式上有哪几方面与新约的圣礼相异?
12、罗马天主教的七种圣礼是什么?
一、基督教洗礼之设立
基督在祂复活之后,就是在祂救赎大工完成之后,设立了洗礼。祂设立此洗礼是因为祂有权作万人的中保,因之洗礼对于以后各世代的信徒都有功效。所有成为门徒的人必须领受洗礼作为印记,也表明他们从此与基督发生了新的关系。耶稣基督吩咐使徒们说:“要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这并不是说使徒乃是以三一神的权能为新悔改的人施洗;乃是表明受洗的人从此与三一真神发生了关系。洗礼也必须藉着信心,使受洗的人表示他们与神发生了新的关系。耶稣基督设立洗礼时并没有指定某一种形式;然而后来教会觉得有需要的时候,发现耶稣基督所定的也是最好的模式。“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的模式,在第二世纪时已为教会所采用。
二、洗礼的合宜方式
浸信会人士认为必须要叫一个人完全被水浸没,然后再从水中出来,才是惟一合宜的洗礼方式,因为他们认为这个仪式是象征信徒在灵性上的死与复活。然而我们有两个问题:(1)洗礼所象征最主要的事是什么?(2)其次,浸礼是否是惟一的合宜方式?
1、洗礼所象征最主要的事是什么?
按照浸信会或其他认为必须行浸水礼的人,认为“浸没水中”为最主要。洗礼若有其他形式,就不是浸礼;因为他们认为真正洗礼的观念是由于一个人下浸水中,然后从水中上来的浸礼所表达出来的。有些人还认为,这种浸礼也会使人洁净,但这点却被认为是偶然的。他们的意见是基于:可10:38、39;路12:50;罗6:3、4;西2:12。然而这些经文并没有证明他们的看法。圣经明明地指出:洗礼最主要的象征所表明的乃是洁净的观念。这一点也是旧约中一切的“洁净礼”所表示的适宜观念(诗51:7;结36:25),同时约翰与耶稣的洗礼所象征的也是洁净的观念(约3:25,26)。很显然地,圣经特别指出:洗礼乃是象征灵性的洁净与纯洁化(徒2:38,22:16;林前6:11;多3:5;来10:22;彼前3:21)。所以我们必须注意洗礼所象征的这洁净的观念,因为这是圣经所看重的真理。
2、浸没水中是否是洗礼惟一合宜的方式?
我们的看法与浸信会以及一切认为必须受浸的人不同,这些人认为惟有浸没水中出来才是合宜的洗礼方式,然而我们按照圣经的教训看到,洗礼的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我们行此仪式时,所表明的洁净之观念正确就可以了。耶稣并没有定下某一种方式,圣经也没有说一定要用某种特别方式。耶稣所用的字并不一定是指“浸入水中”,有时也是指“要洗净”的意思。某些经文所提到的可能确是指浸入水中的洗礼,但我们并不能说,圣经每一次提到受洗的时候,都是浸入水中的。使徒的时代早已经习惯地使用洗礼或洒水礼,有时也用浸礼。旧约中的洁净礼也常用洒水礼(民8:7,19:13、18、19、20;诗51:7;结36:25;来9:10、13)。圣灵的洗临到我们时,也绝对不是由于浸礼(太3:11;林前3:11);此外在路11:37、38,12:50;林前10:1、2等经文之中也没有提到浸礼。当许多人来到施洗约翰那里,以及五旬节那天三千人悔改受洗时,绝不可能为这么多的人都施浸礼。浸没水中的方式在后来使徒行传中,也没有严格地执行,见徒9:18,10:47,16:33、34。圣经也特别提到,藉着洒水礼,使受礼的人在灵性上得到更新(结36:25;来10:22)。
三、洗礼的合法执行人
抗罗宗基督教认为“传扬圣道”与“施行圣礼”两者是并行的,因之,惟有那传福音的牧师方能合法地给人施行洗礼。此外,基督教也认为必须“当众”为人施行洗礼。通常若是经过已受封的牧师奉三一真神之名所施的洗礼,就被认为合法。罗马天主教认为洗礼是得救必须的条件;因为他们认为洗礼若必须有神甫在场的话,有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在必要时也允许其他的人施洗,尤其是助产士们。
四、应当受洗的人
有两种人应当领受洗礼,即成人与婴孩。
1、成人洗
洗礼是为信徒以及他们的子孙。当耶稣基督将艰巨的使命交给门徒时,说:“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无疑地祂乃是叫门徒要为悔改的成人施洗,因为门徒向万人传福音时,当然是先将福音传给成年人听。耶稣的教训虽未明明地说,却也包含了以下的意义,就是门徒们若为成人施洗时,受洗的人也当先相信并接受主(可16:16)。五旬节的那一日,那些领受了彼得所传圣道的人也都受了洗(徒2:41)。埃提阿伯的太监(徒8:37),以及腓立比的禁卒都是先信了,然后才受洗。所以教会必须先要查明一个人的信心,是否真正承认并接受了基督,然后才能给他施洗。当一个人这样承认他的信仰,教会就要接纳他,为他施洗;若拒绝他,就必须有其他理由,或确知他的信仰不真。教会并没有理由,去怀疑一个人的内心,以为某人口里承认是不诚实的。他是否诚实承认,是他自己的责任。
2、婴孩洗
一般的基督徒都不否认成人之洗是当然的,是应当行的;然而对于婴孩受洗却并不是人人都有相同的意见。浸信会人士,以及那些认为必须受浸的宗派,都拒绝了婴孩有受洗礼之权利。对于婴孩受洗,有几点是我们应当考虑的:
(1)圣经中对于婴孩之洗的根据
圣经并没有明文吩咐我们要为婴孩施洗,也没有一处经文说到婴孩受洗的事。但这并不就是说:婴孩之洗是不合圣经的了。婴孩之洗仍是有圣经的根据;有以下数则:
①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虽然可以说是国家民族性的,但主要的仍是一种属灵的约;这种属灵的约所用的表征或印记乃是割礼。这所立之约是属灵的,因为新约经文曾如此证明(罗4:16—18;林后6:16—18;加3:8、9、14、16;来8:10,11:9、10、13);同时也因为圣经曾指出割礼有灵性方面的重要性(申10:16,30:6;耶4:4,9:25、26;徒15:1;罗2:26—29,4:11;腓3:3;加3:8)。
②当“新约”的时代来到时,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仍然是有效的,并没有废去。保罗曾如此说:神的约并没有因为赐下了律法而废去;基督以及那些属基督的人,即神所应许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因之新约的信徒也就是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罗4:13—18;加3:15—18)。希伯来书的作者也特别提到神所立的约是永不更改的(来6:13—18)。
③在圣约之下的孩童也分享恩约的祝福,因之他们也受了作表征或印记的割礼。任何时候神重新向以色列民提到所立之约时,婴孩们也都包括在内(申29:10—13;书8:35;代下20:13),婴孩也被认为是以色列会众之一部分(代下20:13;珥2:16)。旧约的恩福既已如此丰富,包括了婴孩们(赛54:13;耶31:34;珥2:28);何况新约的应许呢?
④在新约里面洗礼替代了割礼,作为我们进入恩约的表征与印记。新约中不再用割礼(徒15:1、2,21:21;加2:3—5,5:2—6,6:12、13、15),如果洗礼不是取代了割礼,那末我们就没有一种礼仪使我们进入恩约了。然而基督却曾清楚地如此规定(太28:19、20;可16:15、16)。洗礼在属灵方面的意义也与割礼相同,乃是表明“除去罪孽”(徒2:38;彼前3:21;多3:5)。不但如此,洗礼也与应许有密切的关系,是不可分开的(徒2:39)。最后,保罗在歌罗西书2:11、12中也明明地如此说:洗礼已经取代了割礼的地位。如果我们将新约的婴孩拒绝在恩约之门外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新约圣经的教训;我们在圣经的教训之中,也找不到一句肯定的话,说:不能让婴孩领受神恩约之福;可是圣经却多次提到婴孩也当一同领受恩约之福(徒2:39;太19:14;林前7:14)。
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使徒时代孩童们与他们的父母一同领洗。新约所用的话语,很显然地是一贯的,因为各福音书与书信中都曾如此指出(太19:14;徒2:39;林前7:14)。圣经中也时常提到“全家都受了洗”,这也表示“全家”一同受洗是非常正常与普遍的情形。我们不能说:凡圣经提到“全家”领洗时,都是没有孩子的。到了第二世纪的时候,更是有明文记载,孩童们也都受洗。
⑥是的,新约圣经并没明文指示要为婴孩施洗,也没有单为婴孩施洗的例子,但也没有明文禁戒为婴孩施洗。显然地,理由是,婴孩是家庭中的一分子;当某家庭信主悔改之后,属于全家的婴孩也就一同受洗得神应许。但婴孩本身不可能独立地领洗,因为他若是属于不信的家庭,他也不可能领洗了。这是圣经中没有单独地为婴孩施洗之例的缘故。所以圣经也不如此明文规定说,我们不能为信主之家中的孩子们施洗;更没有说,要等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之后,自己承认相信时,才能给他们施洗。
(2)婴孩洗礼的理由
有人可能会问,为信主者的儿女施洗的理由是什么?改革宗的基督徒可以有两方面的答案。有的说,孩童们受洗是基于他们被“假定重生”(Presumptive regeneration)之理由!那些持此理由的人,并不肯定说,婴孩们已经重生了;然而由于这个假定,所以就假定他们已经重生,因此就为他们施洗。他们认为这些孩童们是已经被假定为重生了,除非他们在后来表显出他们并没有重生。另有一些人说,孩童们受洗,是因为神恩约的应许是广大无比的,因之也包括了重生的应许。我们觉得这一点最合理。恩约与恩约的应许,使我们有为婴孩施洗的最客观的理由。信徒的儿女们领洗,不论他们是否重生了,但因他们在恩约之下,他们也就被包括在应许之中。
(3)婴孩之洗为蒙恩之法
假使洗礼这个圣礼只是坚强那已经在人心中的恩惠;那末我们自然会发问说,我们怎能说婴孩的洗礼的执行也是施恩之法呢?这里那“假定重生”的教义就给了正确的答案。如果我们假定孩童是已经重生了,那末当他们领洗时,我们就能假定说:神能用奥妙的方法,使那已经在心中的恩惠,得以坚固。然而我们也不必假定说,当洗礼执行时,立刻就显出蒙恩之法;或许在后来的日子中,当他们能够了解洗礼的真义时,那末他曾受了的婴孩之洗,就能成为坚固他信心的工具。
复习问题
1、基督何时设立洗礼?
2、“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的意思义是什么?
3、基督所指示的这句话是否为了要给我们一种公式?
4、浸信会人士,以及一切认为洗礼必须要信徒“浸没水中”的人,对于洗礼的主要象征的看法为何?
5、洗礼中真正最主要的事是什么?
6、基督有没有规定洗礼的某种方式?
7、浸水礼是否有圣经的明证?
8、谁是够资格施行洗礼的人?
9、罗马天主教对此点的看法如何?理由是什么?
10、成人受洗的条件是什么?
11、婴孩之洗怎样能从圣经中找到明证?
12、为婴孩施洗的理由有哪两种不同的看法?
13、哪一种较为合理?为什么?
14、婴孩之洗怎样才能成为施恩之法?
一、圣餐的设立
圣经有四次提到圣餐之设立(太26:26—29;可14:22—25;路22:19、20;林前11:23—25)。此新圣礼与旧约逾越节的晚餐中重要的意义有极密切的关系!与羔羊同吃的饼已被分别为圣,所以有了新的意义,照样“祝福之杯”也是如此!当神的羔羊被杀时,旧约流血之祭已不再需要,所以圣餐不需流血,但其中所含的意义却仍是相同。逾越节本有民族的特性,现在却由圣餐所替代了,圣餐并不含有民族的特性。擘开的饼与所举的杯是象征基督为我们破碎了身体,以及祂所流的血。我们真正吃这饼与喝这杯,是表明我们在灵性上领受主的身与主的血,就是主在十架上受死的功效,因之也就是我们时常记念主所作成的救赎大工,直到祂再来的那伟大的一日。
二、圣餐所表明以及所印证的事
1、所表明的事
圣礼藉着外表的印记总是表明出一种或多种属灵的真理。圣餐的印记不但包括了看得见的饼与杯,而且也包括了领受主的身与主的血。圣餐所表明的有数点:(1)圣餐是象征性地表明主的死(林前11:26)。(2)圣餐也表明信徒象征性地在钉死的基督里有分。(3)圣餐也代表我们在灵性上领受了主的杯与主的饼,所以领受圣餐也即表示有生命、力量以及喜乐赐给了我们的心灵。(4)圣餐也是一种象征,因我们信徒都是基督奥秘身体上的肢体,因此也就彼此之间有了合一。
2、所印证的事
圣餐不但是表记,而且也是一种印证。圣礼中这两个要素是很密切地连接起来的。圣礼是一种印记,以及所表明的一切,组合起来成了一种印证!印证与圣礼所表明的事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因为有了印证,圣礼所表明的事也必成就。(1)圣餐印证了基督伟大的爱,从祂甘愿受羞辱、受痛苦以致于死的事上,显示了出来。(2)因圣餐的印证,使那些分享此圣礼的信徒获得了神的保证与确据,就是恩约的一切应许,也领受了福音的丰盛。(3)这圣礼的印证更使那领受圣礼的信徒有了保证,得知他自己确已获得了救恩之福。(4)这圣礼的印证同时也使那些因信而领受的人,真正地立誓承认基督为主。他们承认他们对主的信仰,承认祂为他们个人的救主,同时也甘愿跟从主,高举祂为王,以庄重地立誓要一生顺服祂至上的命令!
三、对于圣餐是否真正是主身主血的问题
对于主身、主血是否真的在圣餐的饼与杯之中的问题,历来都有各种辩论,甚至于至今仍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我们在此要提四种看法。
1、罗马天主教的看法
罗马天主教认为耶稣基督的真正肉身上的“体”与“血”是在饼与杯之中。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圣餐的饼就是主的身体,杯就是主的血。罗马天主教坚持说:当神甫口诵一种公式,即“这是我的身体”时,饼与酒就真的立刻变成了基督的身与血了。这种看法完全是根据字面上的解释“这是我身体”的经文!有人特别指出,当神甫口诵公式之后,饼与杯的味道毫无改变;天主教就如此回答说,饼与酒本质改变了,但性质仍是一样。这种看法有数点可以辩正:(1)当耶稣基督亲自设立圣餐时,祂自己站在使徒们面前,因之祂手中拿的饼不可能就是祂的身体。(2)圣经提到饼时,虽曾祝福说:“这是我的身体”,但仍然称之为饼(林前10:17,11:26—28)。(3)通常若是说一物之本质已改变,性质也就同时改变;若说本质变了,性质未变,是不可能的事。(4)按照常识看来,我们绝不可能称那外观、味道等是饼与酒的东西,为肉身与血。
2、路德宗的看法
路德宗反对罗马教“变质说”(transsubstantiation)的教义,却主张“同质说”(consubstantiation)教义。这个看法乃主张说:饼与酒虽没有改变,但基督自己,即祂的身与血却是在饼与杯之中,也与饼与杯同在。当基督举起饼与杯来时,祂自己的身体是与饼杯同在的,因之可以说:“这是我的身体”。这种看法认为,任何人,不论信与不信,若是领受了所擘开的饼,就领受了基督的身体。这种看法与罗马天主教的看法不过半斤八两。其实路德宗将耶稣所说的话解为,“这饼与我身体相等”,这种解经法极为勉强。不但如此,这种看法也含有一种极不可能的概念,就是说主耶稣人性荣耀的身体是到处都在的;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有人施行圣餐时,基督乃是亲身带着肉体在那里!
3、慈运理派的看法(The Zwinglian View)
慈运理否认基督身体的同在,但认为任何人在领受圣餐时,可以体会到基督在灵性方面的同在。他虽重视圣餐为纪念主曾为罪人死,同时领受的人也承认基督为主;然而这位瑞士的改教者并不单是这样相信。慈运理在某一方面指出,圣餐的重要性,是神在基督里,为我们信徒成就救赎的印证或凭据;然而他并不止于此,一方面他给我们的印象是他确认为圣餐是一种象征,或一种印记,为的是纪念主的死,或是觉得信徒应承认基督为主,但是在另一方面,他又完全否认圣餐实在有任何属灵的或奥秘的意义。
4、改革宗的看法
加尔文的看法,与以上三种看法都不同。他的看法是在罗马天主教与路德宗,以及慈运理的看法的两极端的中间。他不承认身体的变质,也不承认基督的同在(在地点方面),他却主张基督在灵性方面与圣餐同在。另一方面,他也不承认慈运理的看法,他认为圣礼有更深的意义,信徒们也特别享受到与基督奥秘地联合。更有甚者,他看到圣餐乃是神的印证,是神给领受圣礼之信徒的确据,并不单是信徒对神尽忠的誓愿。藉着圣灵的能力,使那些领受圣餐又配得的人,真的感觉到基督在十架上受死牺牲的功效!
四、圣餐为蒙恩之法的有效性
圣餐只是为信徒所设立的,因此,并不是要使恩惠之功临到人心,却是要坚固那已经存在于人心的恩惠。藉着圣餐所领受的恩惠,以及那藉着圣道而临到人心的恩惠,并没有什么两样。圣礼不过是叫圣道变为更有功效,并与那已经领受了的恩惠等量齐观。这是能叫我们与基督有更亲密交通的恩惠,是灵性的食粮,能激励我们灵性生命的恩惠,也是使我们救恩有更深确据的恩惠。按照罗马天主教,也有许多圣公会以及路德宗人士,都认为圣礼施恩的果效临到人时,或是在人领受圣餐所获得的恩惠时,并不论他们是否有信心,惟有在他们自己放下了绊脚石时,恩惠才受到阻碍;然而我们改革宗的基督徒却认为,一个人领受圣礼并圣礼所表征的恩惠时,必须要有信心,才真有功效!
五、圣餐为何人而设?
圣餐并不是为人人而设,乃是为那些真正凭着信心而活的人,同时也为那能看到圣餐在灵性方面的重要性的人而设。这乃是说:孩童们没有到达能了解圣餐的重要性的年龄的话,是不宜领受圣餐的。甚至于信徒们,也必须在他们的行为上表明他们并没有越出信仰的范围,然后才能领受圣餐!所以保罗特别指出,人必须先省察自己(林前11:28—32)。不信的人自然不能来到圣餐的台前;但即便是信徒们,若是他们曾故意偏离真理,或行为不正,也是不能来到主餐的台前。
复习问题
1、我们在圣经中何处可以看到圣餐之设立?
2、圣餐在哪一方面与逾越节有别?
3、哪些是圣餐的印记?
4、所表明的是什么?
5、圣餐所印证的是什么?
6、罗马天主教对于基督与圣餐同在的看法是什么?
7、路德宗的看法又如何?
8、对于以上两种看法当辩正之处有哪几点?
9、慈运理对于圣餐的观点是什么?
10、当辩正之处为何?
11、加尔文对于圣餐的观点与以上三种看法有何不同?
12、加尔文怎样解释基督与圣餐同在的教训?
13、藉着圣餐所领受的恩惠,是否与那因圣道而临到人的恩惠有所不同?
14、因圣餐而临到的恩惠,领受的人是否也需有信心?
15、圣餐是为谁设立的?
16、谁不当来到主的圣餐台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