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法律

没有共同的道德法规,人类无法过群体生活。然而,若没有对神的敬畏,人内心深处的欲望和恶念就会洪水般地往外涌,是社会法规“堵”不住的。波斯政治家兼诗人撒迪(Saadi)曾说:“我畏惧神,其次我畏惧那些不怕神的人。”[i][5] 因敬畏神而有的内心制约,辅以社会法律的外在强制,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有可能。《圣经》就能发挥这两方面的作用,成为社会法律的根基。

 

      查斯丁尼一世(Justinian I527 - 565 AD)是占领拜占庭的最后一任罗马君王。他的一大政绩是制定了“查士丁尼大法”(Codes of Justinian)。他在位期间,罗马的律法已有了一千多年的历史,但只是一种“实证性的累积,不是逻辑性的演绎”。查斯丁尼为整合和修剪罗马律法这一庞然大物,作了三方面的工作:529年完成了律法大纲,叫做“宪法”(Codex Constituionum,史称“查士丁尼大法”;533年完成“罗马法典”(Digesta or Pandectae)和“制度法”(Institutiones),后者基本上是“宪法”的浓缩版。在“罗马法典”中有这样一段话:

 

 

 

  透过他神圣的主权,神把这个国家交给我们统治。我们历经战争的胜利,也承接和平的礼物,同时因着肩负国家架构的运行重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思索着神所给与我们的大能支持,使我们不至于仗恃自己的膀臂,不依靠军队,不仰仗元帅,也不自恃才能,而在于对至高无上之三位一体真神护佑的盼望。如此,世界方能持续进行。[6]

 

 

 

      “制度法”则开宗明义道:

 

 

 

奉我们主耶稣基督…… 给胸怀大志的法律学生…… 在删除了不一致性所带来的不和谐、混论的国家规章(即国家法)之后,我们参照了无以数计的旧有之法律体系,并且,如同水手渡过大海中心一样,我们终于完成了这一项工作。[7]

 

 

 

     查士丁尼将基督教纳入法律的做法影响了整个世界。迪尔(Diel)写道:

 

 

 

查士丁尼大法为国家提供了道德的基础,它在中古世纪保存了下来,并且教导西方国家有关国家的意义、以及社会结构的原理。再者,它用新的基督教精神瓦解了严密的罗马法律,从此,它把社会公义、公共道德和人性引介到法律的层面。[8]

 

 

 

德雷普金(Drapkin)指出,“大法事实上是法律系统的房角石:拿破仑法典是直接依据它;直到1900年德国还援用大法。即使在英国,‘公共法’(Common Laws)有许多地方也是渊源于罗马律法。”[9] 查士丁尼大法成了欧洲法律,也是英美两国法律的基础。甘雅各和杰利纽康(D. J. Kennedy & J. Newcombe)的结论是:“《圣经》强化了查士丁尼大法。查士丁尼大法变成了西方法律的一块基石。因此,《圣经》是我们法律系统的根源。”[10]

 

陪审团制度也来自《圣经》。曾主持电视节目“人民法庭”(The People’s Court)多年的加州法官韦普纳(Joseph Wapner)认为:

 

 

 

这个在美国和大英联邦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在世界其他国家里,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人民的梦中情人。…… 这种制度源于何方?没错,是在《利未记》里,更明确地说,是在十九章十五节:“按公义审判你的邻舍。”[11]

 

 

 

美国的法律来自欧洲,尤其是英国,但终极而言,它们均来自《圣经》。

 




[i] [5] [1],第175 - 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