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的律法是本於神的特殊启示而制定的律例,集中体现于神在西乃山晓谕摩西的律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十条诫命,明确地定规了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准则,是以色列人信仰的核心。[22] 神颁布十条诫命是为了把他所拣选的子民以色列民族从世俗中分别出来,引导他们从礼仪到道德过圣洁的、经历神同在的生活(利11:44,19:2,20:26)。主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是非常明确、毫不含糊的,即,应当遵守、不能废掉、乃要成全。
除《约翰福音》外,其他三卷福音书都记载了一个少年官向主耶稣求永生的故事(太19:16 - 22;可10:17 - 22;路18:18 - 24)。一个少年人跑来,跪在主耶稣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甚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可10:17)?少年官的行动和话语,表明他对永生的渴慕,和他确信主耶稣能指示他永生之道。对这样一个重大和奥秘的问题,主耶稣却有极简单和明确的答案:“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7)。当少年人问“甚么诫命”时,主耶稣回答说:“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太19:18)。当少年官说这些诫命他都遵守了以后,主耶稣要他变卖他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跟随他。少年官舍不得自己的钱财,只得忧忧愁愁地走开了。虽然这个故事主要是表明,“有钱财的人进神的国,是何等的难哪”(可10:23),但从中也清楚地看到主耶稣对律法的态度。首先,他把遵守诫命作为进入永生的条件;其次,他喜爱遵守诫命的人。当这个少年官说他从小就遵守诫命时,“耶稣看着他,就爱他”(可10:21)。这是极不平常的一句话。在福音书中,主耶稣总是非常严厉的斥责人的罪性和罪行,像这样爱一个当官的少年人,是绝无仅有的。这生动地展示了主耶稣的教训:当遵守诫命。当然,只有重生的人,才能遵守诫命。
神的律法的永恒性是由他与神的属性的关系确定的。律法是神的属性的化身,反映了神自己的完美。[23] 神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同样,“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神的属性永不改变,故神的律法不能废掉。
主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如果说不废掉律法似乎带有消极和负面的意味,成全律法则是积极、正面的行动了。按照希腊文字根,主耶稣说的“成全”是“完成”;以一种绝对的方式成全。[24]
主耶稣对律法和诫命的成全,有几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是道德的层面。人本是照着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创1:26 - 27),应该彰显神的荣耀(赛43:7)。但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娃犯罪,致使人与神的生命连接被中断,造成人的灵性的死亡。从此,始祖及其后裔都达不到神在道德上的要求,在罪中挣扎。“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主耶稣是道成肉身的神,是唯一不犯罪的完全人。他的一举一动、表现出对天父的热爱和顺服;他的一言一行,充满了圣洁、公义和怜悯。处心积虑要杀害他的犹太人挑不出他有任何过失,只得以“亵渎神”的莫须有罪名将他钉死在十架上。“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1:18)。主耶稣以他完美、纯洁、无瑕疵的一生,成就和满足了神的律法的一切要求。
其次是属灵的层面。活在罪中的世人,无法靠己力达到神律法的要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神的审判:“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大祭司一年一度进入至圣所为百姓向神献祭,却不能除去世人的罪。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代赎,担当了世人的罪,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使一切信他、住在他里面的人的罪,被他的宝血洗净,不再活在律法下而活在恩典中。
第三是教导的层面。律法的重点是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主耶稣关于律法的许多教导则着重阐明律法条规背后的意思,强调内心的洁净和自律。主耶稣把律法和诫命中所包含的更深、更新的“精义”展现出来,使人能更好地遵循律法。
法利赛是耶稣时代犹太人的一个重要宗教派别。在福音书的记载中,法利赛人多次与主耶稣发生尖锐冲突,主耶稣也常常严厉地批评他们。因此,有些人对法利赛人产生很负面的印象。其实,法利赛人生活敬虔,尊崇律法,有深厚的宗教热忱,在犹太人中有很高的地位和声望。[25] 主耶稣与他们的分歧,都与律法有关。这便使有些人产生错觉,以为主耶稣反对法利赛人遵行旧约律法,或主耶稣反对旧约律法。其实,主耶稣所反对、所批评的,不是旧约律法,而是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倾向。律法主义的特点是:注重律法的条文,不注重律法的真意;相信能靠律法得救、不是靠神的恩典得救;过分强调律法的细节而失去公义、怜悯的制衡性。[26] 主耶稣对法利赛人的批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主耶稣批评法利赛人自以为义、贪图虚荣。按照法利赛人的神学观,他们不仅认为以色列民族较其他民族更得神的恩宠,而且把敬虔当着得到神恩宠的交换条件。这种强调靠自己的努力取悦神的观点,使他们常常沉溺于自傲,行律法为博取人们的称赞。对此,主耶稣无情地予以揭露和抨击。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说:“他们一切所作的事,都是要叫人看见;所以将佩戴的经文做宽了,衣裳的穗子做长了;喜爱宴席上的首位,会堂里的高位;又喜爱人在街市上问他安,称呼他拉比”(太23:5 - 7)。同时,主耶稣谆谆告诫人们,在敬拜、行善时要杜绝法利赛人那种假冒为善:“你们祷告的时候,不可向那假冒为善的人,爱站在会堂里,和十字路口上祷告,故意叫人看见;…你祷告的时候,要进你的内屋,关上门,祷告你在暗中的父,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太6:5 - 6);“你们禁食的时候,不可像那假冒为善的人,脸上带着愁容;因为他们把脸弄得难看,故意叫人看出他们是禁食;…你禁食的时候,要梳头洗脸,不叫人看出你禁食来,只叫你暗中的父看见;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太6:16 - 18);“你施舍的时候,不可在你前面吹号,像那假冒为善的人,在会堂里和街道上所行的,故意要得人的荣耀;…你施舍的时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舍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太6:2 - 4)。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徒有敬虔的外表,里面却充满了污秽;行律法不是出于对神的敬畏和热爱,而是为讨人的喜悦和称赞。
其次,主耶稣批评法利赛人守了犹太人的遗传,却废了神的诫命。有人以为,主耶稣批评法利赛人,是因为他们对律法过于热心。这是误解。主耶稣批评他们,从来不是因为他们守律法的过份热心,而是他们以人所创立的遗传,抽掉了神的律法的实质,并且引导别人同走错误的路。[27] 艾瑞克森(Millard J. Erickson)指出,“耶稣从不犹豫去纠正他们对《圣经》的误解与曲解,但是他从未挑战或更正他们对《圣经》本质的认识。他所不同意的,只是他们对《圣经》所作的解释,或是他们自己在《圣经》的内容中添加的传统。”[28] 比如,主耶稣揭露他们说:“神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奉献,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了神的诫命”(太15:4 - 6)。
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所批判的,也是法利赛人所持守的、不合神律法的传统。
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43 - 44)。“当爱你的邻舍”出自《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而“恨你的仇敌”不见于旧约《圣经》。[29] 有的学者认为他引申自《申命记》二十三章三至六节、《诗篇》四十一篇十至十一节和一百三十九篇二十一至二十二节,但这种解释不仅比较牵强,而且与旧约《圣经》关于要爱仇敌的教训是冲突的:“不可恨恶以东人,因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恨恶埃及人,因为你在他的地上作过寄居的”(申23:7);“你仇敌跌倒,你不要欢喜;他倾倒,你心不要快乐;恐怕耶和华看见就不喜悦,将怒气从仇敌身上转过来”(箴24:17 - 18);“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饭吃;若渴了,就给他水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耶和华也必赏赐你”(箴25:21 - 22)。可见,主耶稣所抨击的“恨你的仇敌”这句话,不是旧约《圣经》的律法,而是犹太人的传统。
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太5:38 - 42)。海瑞斯(R. Laird Harris)指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引申自旧约《圣经》的三处地方:“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3 - 25);“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利24:20);“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申19:21)。所有这三处经文,都明确地指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格言是神给以色列的审判官作指南用的。但是,“耶稣时代的文士,由于他们惯于拘泥文字,他们就在这里断章取义,不按上下文的意思来解释这些经文,扬弃那些审判的正式程序,来处理他们私人的恩怨。因此,主耶稣力斥文士的谬解《圣经》真意,而不是祂与旧约互相抵触。”[30]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三节至三十七节中关于起誓的教导也是如此。海瑞斯(R. Laird Harris)指出,主耶稣所批判的,同样是法利赛人和文士所尊崇的传统:
照他们所能接纳的原则,认为人起誓是严肃的事,因为他要被起誓的对象所衡量。如果他向圣殿的金子起誓,他就要为此尽本分;如果他向祭坛的羔羊起誓,他也要为此负责任。但是,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如果人向圣殿起誓,他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义务,因为圣殿不能廉价出售;…我们可以从主后二世纪犹太人的一本著名法典《遗传集》(Mishna)中找到类似上述法利赛人论起誓的教条。主耶稣认为这些仪文、教条实在多余,故极力反对。针对此事,主耶稣是完全根据旧约,而不像文士及法利赛人那样,悲哀地摆脱旧约至高的道德教训,自作主张地加上众多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及传统。[31]
第三,主耶稣批评法利赛人守了律法的条文,却失去了爱心和公义。主耶稣说:“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要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太23:23)。关于守安息日的问题,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守安息日是十条诫命中的第四条,是为了使人、仆俾、和牲畜在第七日停止一切劳碌的工,同享安息(参见:出20:8 - 10,23:12,31:14 - 17;利23:3;申5:12 - 15)。为守安息日,犹太人甚至因不抵抗在安息日进攻他们的敌人而牺牲。[32] 《圣经》明文记载的安息日不可做的事是:耕作、收获(出34:21);榨酒、搬东西(尼13:15;耶17:21);开市、买卖(尼13:16 - 20;摩8:5 - 6);拾树枝、起火烧饭(民15:32 - 36;出35:3)。可见,在安息日,律法所禁止的,都是日常的劳作。
但犹太人的遗传却把安息日禁止的项目扩充至三十九项,每项又细分为三十九项,共计一千五百二十一小项!打结、解结、缝两针、写两个字等,都要被定罪。[33] 除致死急症外,在安息日治病一律被禁止。[34]
福音书用了相当的篇幅记载了主耶稣在安息日治病的事,如医治枯手(太12:9 - 13;可3:1 - 6;路6:6 - 10),治瘫子(约5:1 - 9),医瞎子(约9:1 - 14),和医治被鬼附的病人(可1:21 - 28;路13:10 - 17),等等。这些都不是急症,但主耶稣刻意要在安息日治这些病。主耶稣这样做,除了表明他是安息日的主外,是向犹太人的传统挑战。因为,犹太人虽恪守了有关守安息日的人为规定,却把对人的怜悯、关心忘得一干二净。当主耶稣在安息日把一个瘫痪了三十八年的瘫子治好以后,犹太人丝毫不为病人高兴,反而说他拿褥子走路破坏了安息日的规定;他们不仅不感谢主耶稣,反而要逼迫他(约5:1 - 18)。犹太人心之冷酷、对神的诫命偏离之远,可见一斑。主耶稣在安息日治好一个被鬼附了十八年的妇人后,面对指责他在安息日治病的犹太人,痛心疾首地说:“假冒为善的人哪!难道你们各人在安息日不解开槽上的牛驴,牵去饮么?况且这女人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被撒旦捆绑了这十八年,不当在安息日解开她的绑么”(路13:15 - 16)?“耶稣说这话,他的敌人都惭愧了;众人因他所行一切荣耀的事,就都欢喜了”(路13:17)。
对于如何守安息日,主耶稣在一次教训中,直指问题的核心:“你们中间谁有一只羊,当安息日掉在坑里,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何等贵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太12:11 - 12)。只有尽力帮助那些有困难、遭痛苦的人,才能使他们在安息日真正享安息。莫理昂(Leon Morris)写道:
[耶稣] 之所以要争辩,不是要使一种严刑峻法得以宽大一点,更不是要采取一种反对安息日的态度,对抗整个制度。他乃是,指出他所作的,正满足了安息日的原本目的。如果他们明白摩西准许安息日施行割礼的理由,他们就明白他刚在安息日所作的善行不但是律法所允许的,并且也是义不容辞的。[35]
即便如此,主耶稣对文士、法利赛人的教训和他们的行为是作了明确区分的。“那时,耶稣对众人和门徒讲论,说:‘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能说不能行”(太23:1 - 3)。“摩西的位子”是解释摩西律法的教授之席的简称。有学者指出,“摩西的位子”不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说法;在当时的会堂前面,真的有一个石头的座位,供具有权威的教师,坐着教导摩西的律法。[36] 主耶稣教导人们要谨守、遵行“坐在摩西位上”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教训,因为这些教训不是别的,正是摩西的律法。可见,主耶稣对旧约律法是完全肯定的。
前文已经谈到,主耶稣从道德、属灵、和教导三个层面成全了旧约的律法。现就主耶稣从教导的层面成全旧约律法作进一步的阐述。主耶稣对律法的条规提出了超出字面的更高要求,精辟深刻,触及灵魂。主耶稣对诫命的讲解就是例子。
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1 - 22)。主耶稣在这里说的“不可杀人”,是十条诫命中的第六条(出20:13),禁止人谋杀或凶杀,表明神十分尊重人的生命。[37] 主耶稣将“动怒”与“杀人”相提并论,不是说“动怒”就是“杀人”,而是指出:愤怒可能导致谋杀或凶杀的失控行为;只有化解怒气,才可能根除谋杀或凶杀的罪行。
主耶稣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 - 28)。“不可奸淫”是十条诫命中的第七条(出20:14)。在这里,主耶稣无意把“动淫念”与“犯奸淫”等同起来。但是,主耶稣一针见血地指出,犯奸淫始于动淫念,经由心里的奸淫,才会发生行为上的奸淫。只有注重内心的洁净,方可杜绝奸淫罪行。
十条诫命的第三条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此诫命“禁止用耶和华的名发誓、祝福、咒诅等等,也就是不可用神的名作不诚实的事或恶行。用神的名必须发乎真诚。”[38] 与此诫命相似,耶和华后又命摩西晓喻以色列会众说:“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利19:12)。主耶稣教训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或作是从恶里出来的]”(太5:33 - 37)。人起誓是想增添自己说话或行为的可信度。主耶稣却强调人的内心要诚实,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诫命说,不可起假誓,不可背誓;主耶稣则干脆说,人什么誓都不可起!起誓不能使人的假话变成真话;说真话又何须起誓呢?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主耶稣对诫命的解释着力于诫命条文真正的含义,把诫命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他要人们努力於内心的洁净和自律。这样,在行为上遵守诫命就比较容易了。
当法利赛人的一名律法师为试探主耶稣,问诫命中哪一条是最大的时,主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4 - 40;可12:28 - 31)。主耶稣所说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不在十条诫命之中,是分别引自《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但它们却是十诫最精练、最准确地概括。十诫的前四条定规了人对神应有的态度,后六条则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人若能全身心地爱耶和华,自然就会专一地敬拜他(第一条诫命),就不会拜偶像(第二条诫命),也不会妄称耶和华的名(第三条诫命),就会遵他的命令,在第七日享安息(第四条诫命);人如能像爱自己一样地爱他人,当然就会孝敬自己的父母(第五条诫命),不会谋杀(第六条诫命),不犯奸淫(第七条诫命),不行偷盗(第八条诫命),不做陷害人的假见证(第九条诫命),也不会再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产(第十条诫命)。
律法和诫命的核心就是爱神、爱人。律法和诫命就是引导人们逐步培养这样的爱心。人的内心有了这种爱,在行为上谨守律法和诫命就顺理成章了。“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然而,在主耶稣的时代,身为《圣经》和律法教师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强调律法和诫命的细枝末节,却失去了爱心。主耶稣与之发生激烈冲突、对他们严加鞭笞就无可避免了。
在《马太福音》的记载中,主耶稣曾两次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何6:6)。一次是法利赛人指责主耶稣与税吏、妓女一同座席时(太9:10 - 13),另一次是当法利赛人指责主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时(太12:1 - 7)。有人因此论断说,主耶稣是反对旧约的祭祀制度的。这样的论断,完全没有掌握《圣经》经文的脉络,歪曲了主耶稣教训的原意。主耶稣第一次引用“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时,上下文是这样的:
耶稣在屋里坐席的时候,有好些税吏和罪人来,与耶稣和祂的门徒一同坐席。法利赛人看见,就对耶稣的门徒说:“你们的先生为什么和税吏并罪人一同吃饭呢?”耶稣听见,就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经上说:‘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这句话的意思,你们且去揣摩;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太9:10 - 13)。
税吏在当时不仅有滥收暴敛的恶名,而且在宗教和政治上也受人鄙弃,因为他们与信奉外帮神的罗马政府朋比为奸;任何敬虔的犹太人都不会与他们一同坐席。但是,主耶稣提出不同的见解:医生必须“手沾污秽”,才能救人;只有肯与罪人在一起,否则就不能施恩拯救罪人。他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说明在神的眼里,付代价的爱比墨守宗教仪式更重要。[39]
主耶稣第二次引用和西阿的话的背景是这样的:
那时,耶稣在安息日,从麦地经过;他的门徒饿了,就掐起麦穗来吃。法利赛人看见,就对耶稣说:“看哪!祢的门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稣对他们说:“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么?他怎么进了神的殿,吃了陈设饼,这饼不是他和跟从他的人可以吃得,唯独祭司才可以吃。再者,律法上所记的,当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你们没有念过么?但我告诉你们,在这里有一人比殿更大。‘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的了;因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1 - 8)。
按照摩西律法,用手掐麦穗吃是可以的:“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可以随意吃饱了葡萄,只是不可装在器皿中。你进了邻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镰刀割取禾稼”(申23:24 - 25);但安息日例外。摩西律法规定,祭司在安息日当作的事是:圣殿中的陈设饼每隔七天换一次,换饼在安息日举行[40]:“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利24:8);“当安息日,要献两只没有残疾一岁的公羊羔,并用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二为素祭,又将同献的奠祭献上。这是每安息日献的燔祭,那当献的燔祭和同献的奠祭在外”(民28:9 - 10)。也就是说,按摩西律法,祭司在安息日事奉神是合法的,不算犯安息日。法利赛人也许从来没有想过,掐麦穗吃和在圣殿献祭之间会有甚么联系;主耶稣却将它们连在一起。祭司在安息日更忙碌地侍奉神;基督和他的门徒在安息日仍四处奔走、传道,其工作比祭祀更神圣、更重要。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是为事奉神而吃,怎么是犯安息日呢?[41]
但是,为什么主耶稣在不同的两件事上都引用同一节经文呢?陈终道是这样解释的:
在安息日掐麦穗吃,与跟罪人和税吏一起吃饭,不是两件事么?但主耶稣引用了同一节《圣经》的真理原则应用在这两件事上。“神喜爱怜恤”,这是真正的爱心、品德;“不喜爱祭祀”,祭祀只是一种宗教的礼仪,是属物质和外表的虔诚,不足以证明献祭的人是真正爱神爱人,真心敬虔的人。神喜爱我们有实际的爱心和品德,不喜爱我们徒具外表的敬虔。[42]
其实,旧约《圣经》也有多处经文,与主耶稣的教训是完全相同的:
“撒母耳说:‘耶和华喜悦燔祭和平安祭,岂如喜悦人听从祂的话呢?听命胜于献祭,顺从胜于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
“我喜爱良善 [或作怜恤],不喜爱祭祀;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何6:6)。
“恶人献祭,为耶和华所憎恶;正直人祈祷,为祂所喜悦”(箴15:8)。
“行仁义公平,比献祭更蒙耶和华悦纳”(箴21:3)。
“恶人的祭物是可憎的,何况他存恶意来献呢”(箴21:27)。
“转耳不听律法的,他的祷告也为可憎”(箴28:9)。
“假冒为善的宰牛好像杀人,献羊羔好像打折狗项,献供物好像献猪血,烧乳香好像称颂偶像。这等人拣选自己的道路,心里喜悦行可憎恶的事”(赛66:3)。
“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你们将燔祭加在平安祭上,吃肉吧!因为我将你们列祖从埃及地领出来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并没有提说,也没有吩咐他们。我只吩咐他们这一件,说:‘你们当听从我的话,我就作你们的神,你们也作我的子民。你们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耶7:21 - 23)。
“你们虽然向我献燔祭和素祭,我却不悦纳;也不顾你们用肥畜献的平安祭。要使你们歌唱的声音远离我,因为我不听你们弹琴的响声。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5:22 - 24)。
可见,主耶稣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丝毫没有否定或贬低旧约的祭祀制度的意思;他要人们了解祭祀的真正意义,真正明白神的心意:神喜悦怜悯胜于喜悦献祭。
当然,从初期教会开始,基督徒不再献祭了。“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他仇敌成了他的脚凳。因为他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 - 14)。献祭是基督救赎的预表。由于基督已经完成了救赎计划,他的宝血可以洁净一切愿意相信他的人的罪,重新与神和好,成为神的儿女。所以,主耶稣的救赎,不是废掉了祭祀制度,而是成全了祭祀制度。
主耶稣的教导清楚表明,以神的十条诫命为主要内容的神的律法,是神的圣洁和荣美的化身,是神对祂所拣选的子民的旨意,是永不改变、永远长存的。“耶和华因自己公义的缘故,喜欢使律法 [或作训诲] 为大,为尊”(赛42:21)。只要恩典、不要律法的反律法主义认为,基督徒不必传扬、也不应该遵守旧约律法。[43] 这种观点与恩典所建立的神与人的关系是相抵触的。[44] 神的律法叫世人知罪,催逼他们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神的律法(已被主耶稣成全的、有关礼仪方面的律法(如祭祀)除外)也是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指南。[45] 只是,基督徒遵守律法,不再出于对刑罚的惧怕,而是出于对圣洁的喜爱;不再拘泥字句,乃是以荣神、益人为归依;不再徒凭自己的努力,而是时时依靠圣灵的引导;不再自我炫耀,乃是将一切荣耀归给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