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对律法的态度

 

以色列人的律法是本於神的特殊启示而制定的律例,集中体现于神在西乃山晓谕摩西的律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十条诫命,明确地定规了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准则,是以色列人信仰的核心。[22] 神颁布十条诫命是为了把他所拣选的子民以色列民族从世俗中分别出来,引导他们从礼仪到道德过圣洁的、经历神同在的生活(利11441922026)。主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是非常明确、毫不含糊的,即,应当遵守、不能废掉、乃要成全。

 

除《约翰福音》外,其他三卷福音书都记载了一个少年官向主耶稣求永生的故事(太1916 - 22;可1017 - 22;路1818 - 24)。一个少年人跑来,跪在主耶稣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甚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可1017)?少年官的行动和话语,表明他对永生的渴慕,和他确信主耶稣能指示他永生之道。对这样一个重大和奥秘的问题,主耶稣却有极简单和明确的答案:“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7)。当少年人问“甚么诫命”时,主耶稣回答说:“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太1918)。当少年官说这些诫命他都遵守了以后,主耶稣要他变卖他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跟随他。少年官舍不得自己的钱财,只得忧忧愁愁地走开了。虽然这个故事主要是表明,“有钱财的人进神的国,是何等的难哪”(可1023),但从中也清楚地看到主耶稣对律法的态度。首先,他把遵守诫命作为进入永生的条件;其次,他喜爱遵守诫命的人。当这个少年官说他从小就遵守诫命时,“耶稣看着他,就爱他”(可1021)。这是极不平常的一句话。在福音书中,主耶稣总是非常严厉的斥责人的罪性和罪行,像这样爱一个当官的少年人,是绝无仅有的。这生动地展示了主耶稣的教训:当遵守诫命。当然,只有重生的人,才能遵守诫命。

 

神的律法的永恒性是由他与神的属性的关系确定的。律法是神的属性的化身,反映了神自己的完美。[23] 神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同样,“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神的属性永不改变,故神的律法不能废掉。

 

主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如果说不废掉律法似乎带有消极和负面的意味,成全律法则是积极、正面的行动了。按照希腊文字根,主耶稣说的“成全”是“完成”;以一种绝对的方式成全。[24]        

 

主耶稣对律法和诫命的成全,有几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是道德的层面。人本是照着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创126 - 27),应该彰显神的荣耀(赛437)。但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娃犯罪,致使人与神的生命连接被中断,造成人的灵性的死亡。从此,始祖及其后裔都达不到神在道德上的要求,在罪中挣扎。“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主耶稣是道成肉身的神,是唯一不犯罪的完全人。他的一举一动、表现出对天父的热爱和顺服;他的一言一行,充满了圣洁、公义和怜悯。处心积虑要杀害他的犹太人挑不出他有任何过失,只得以“亵渎神”的莫须有罪名将他钉死在十架上。“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118)。主耶稣以他完美、纯洁、无瑕疵的一生,成就和满足了神的律法的一切要求。

 

其次是属灵的层面。活在罪中的世人,无法靠己力达到神律法的要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神的审判:“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大祭司一年一度进入至圣所为百姓向神献祭,却不能除去世人的罪。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代赎,担当了世人的罪,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使一切信他、住在他里面的人的罪,被他的宝血洗净,不再活在律法下而活在恩典中。

 

第三是教导的层面。律法的重点是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主耶稣关于律法的许多教导则着重阐明律法条规背后的意思,强调内心的洁净和自律。主耶稣把律法和诫命中所包含的更深、更新的“精义”展现出来,使人能更好地遵循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