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圣经》关于地狱的教义的最大责难,是指责神太残忍,竟让人在地狱里没完没了地遭受酷刑。美国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 1703 - 1758 AD)曾於1741年发表了题为“罪人在愤怒之神手中”(Sinners in the Hands of an Angry God)演讲。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罪人啊!想想你的处境有多可怕、多危险:那是一个大火坑,怒焰熊熊,一个宽阔无底的坑,充满愤怒的火。就在这上面,你被神的手抓着,他已被你惹动了肝火,恼怒你就像恼怒地狱中那些已被定罪的人。你被一条细细的线悬吊着,神的怒火在周围燃烧,随时随刻就要烧上来了,眼看着线就要被烧断了,而你又不喜欢有人居中为你作保,你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抓来救命。没有任何东西挡得住愤怒的火,你拥有的一切,你做过的事,即使竭尽所能,都无法叫神让你多活一分钟。[65]
于是,在本书第二章曾提到的葛培理原来的同工坦布尔顿(Charles Templeton)义愤填膺地质问道:“我连把一个人的手拉到烈火上烧片刻都办不到,就是瞬息也不行!一个慈爱的神怎么能永远折磨你,就只因为你不服从他,不按照他的吩咐办事。他不让你当下就死,而是要你永远受那种痛苦?连罪犯都不会做这样的事!”[66] 坦布尔顿的话,听来振振有词,正义凛然。可惜,他这短短一段话,有两个错误。一个是概念的错误,一个是前提的错误。
坦布尔顿指责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是概念的误用。对人来说,“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是绝对错误的。如果一个人要别人事事只能顺着他,否则严惩不贷,那么,他就是刚愎自用,专横跋扈,暴虐无道。因为任何人都是有限、有罪、会犯错误的。但是,神是公义、圣洁、慈爱、善良、信实的,他就是道路、真理、生命,他永远不会犯错误。所以,神对人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是为着人的最大利益,也是神的慈爱和公义的彰显,是完全正确的,是毫无可责之处的。坦布尔顿把只适用于人的道德标硬套在神的头上,犯了概念、范畴的错误。
其次,坦布尔顿指责神对地狱里的人施以酷刑,让他们永远经受烈火的灼烧。他以为,地狱是神对人施刑的地方,进而对地狱鞭笞之。然而,他的前提错了。地狱并不是“施刑室”。“地狱是神对人施以酷刑的地方”的念头在人们头脑中可谓根深蒂固。笔者小时候去过城隍庙,看见许多人在阴间受苦(抱火柱、下油锅等)的泥塑,印象极深,至今历历在目。也许,坦布尔顿也是如此。但是,这并不是《圣经》的教导。“不灭的火”,“不死的虫”,只是比喻。道理很简单:“《圣经》形容地狱一片黑暗,若有火焰,那怎么可能呢?火焰会把东西都照亮了。”[67] 鲍威尔(Ralph E. Powell)也指出:“我们不当把地狱的观念和特征局限在被虫咬、受鞭打、被火烧等物质的范畴内。...... 《圣经》对地狱的描述,或许都不过是比喻和象征,但这些象征所表达的,却远不及实际情况的万分之一。”[68]
“不灭的火”、“不死的虫”是比喻、象征,丝毫不意味着地狱不可怕。莫尔兰精辟地指出,
地狱基本上是一种表示关系的设置。《圣经》说的地狱,是与世界上最美的存在 -- 神本身的分离,或从他的身边放逐出去;也就是与所有重要的事物、和所有宝贵的东西隔绝的地方,不仅与神,而且与所有认识神和爱神的人隔绝。地狱是刑罚 -- 但不是施刑,不是拷打。地狱的刑罚是与神分离,带来羞辱、苦恼和悔恨。[69]
鲍威尔也指出,地狱不是被虫咬、受鞭打、被火烧,这并不表示地狱的情况就没有那么可怕,那么严重:
从根本上说,没有任何情况比与神隔离、被恶心折磨更坏。对身在地狱的人来说,地狱之所以为地狱,主要是因为他们与神为敌;与神为敌的结果,必然是和人疏远。人所要受的苦,没有比这种刑罚更大的。与神永远地完全分离,又与周围的人彼此仇视;这种情况的另一个恶果,就是敌视自己 -- 被罪疚和羞耻撕裂内心。地狱是什么呢?地狱就是与神、与人、与自己完全的冲突。[70]
常听人说,惩罚一个人的手段,最残酷莫过于将他与世隔绝。可以向他提供最优裕的起居、饮食条件,最舒适的生活环境,但就是不让他与外界、与他人有任何接触。用不了多久,这个人的神经就会完全崩溃。一时的与人的隔离都让人难以忍受,那么,永远与神隔绝、与神的爱隔绝、与爱神的人隔绝,将是何等深重、可怕的刑罚和折磨啊!
“为什么仁慈的神忍心把人推入地狱受苦呢?”这是另一个常被反诘的问题。其实,人去地狱不是被神推进去的,而是人自己要去的。当初,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建立和众国的时候,并未一开始就设立监狱;他们宁愿建立一个没有监狱的国家。但是他们被迫设立了监狱,因为人们不合作。地狱也是这样来的。地狱并不是神的最初创造的一部分;甚至,地狱一开始并不是为人设立的(太25:41)。悖逆神的人去地狱,“是神退一步的立场”,因为他们选择了背叛神,拒绝了神为他们设计的最好的生活,放弃了神为他们设立的生存目标。犯罪后的人,是有罪的、污秽的、黑暗的,而神是无罪的、圣洁的、光明的,二者不能相交、相通(林后6:14)。人的罪把人与神隔开,有罪的人不能、不敢见神。
人犯罪后,成了罪的奴仆,无法摆脱罪的辖制;公义的神又万不以有罪为无罪 (出34:7)。因为神爱世人爱得如此深,以至让他的独生子为世人死,使耶稣基督为世人担当了罪孽,被钉在十字架上。神为人付出了这样昂贵的代价,但对世人的要求并不高。神只要他们实事求是地承认自己的罪、接受基督的救赎。人只要做到这一点,他们的罪就会被耶稣基督的宝血洗净,就能重新与神和好,成为神的儿女。如果人连这样的恩典都不要,神也只好尊重他们的选择,让他们到一个不能见神的地方 -- 地狱 -- 去了。这能怪神不爱他们吗?正像一个患心脏病的人去看医生。医生确诊他的心脏已经坏死,必须作换心手术。而且,医生愿意舍自己的儿子的命救他,主动将自己儿子的心脏取出来给他。但是,病人拒绝治疗,不久便死去。显然,没有人会责怪医生没有爱心。但是,为什么却有人因有人要去地狱责怪神呢?
有人生前作恶多端,死后进地狱是罪有应得;可有人生前品行还不错,因为不信神,死后也到地狱受同样的痛苦;不按罪行的轻重量刑,怎能体现神的公正呢?首先,神的道德观与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在人看来,一个人信不信神是个人的好恶,是小事一桩;只有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才是大罪。可是从神的角度看,“你要要尽心,尽性,尽力,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太22:37 - 38)。所以,在神眼中,讥笑、辱谩、不信、不爱神是最大的罪。第二,人去地狱,是因为人有罪。不管什么样的罪,是大罪还是小罪,只要没有被洁净,就都不能见神;洁净罪的唯一方法是凭耶稣基督的宝血。这好比人得了癌症,不无是什么类型、长在什么部位的癌,如果不被根治,人都会死亡一样。第三,《圣经》说:
耶稣在诸城中行了许多异能,那些城的人终不悔改,就在那时候责备他们说:“哥拉汛哪!你有祸了;伯赛大阿!你有祸了;因为在你们中间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推罗、西顿,他们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迦百农阿!你已经升到天上[或作你将要升到天上么];将来必坠落阴间;因为在你那里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所多玛,它还可以存到今日。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受呢。(太11:20 - 24)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12:47 - 48)
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于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阴间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启20:12 - 13)
这些经文显示,在地狱中,刑罚的程度会因各人所犯的罪行不同而有分别;神会公正断定刑罚,也只有神才能够判定。[71]
还有人问:“为什么神不让去地狱的人,在受刑罚后死亡呢?这总比让他们永远在地狱中受苦更人道吧?”没想到,莫尔兰德的回答却正好相反:“不管你信不信,永久与神分离在道德上比消灭人优越。”[72] 人是神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和式样造的(本书第十三章将进一步讨论),神赋予人自由意志。神不强迫人。人可以自己做决定。人可以选择顺服神,也可以选择悖逆神。神也尊重人的选择,允许人对他说“不!”但是,人也必须对他们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神允许拒绝他的人在一个与他隔绝的环境中生活,正体现了神对他们及他们的选择的尊重。如果神把他们消灭,唯一的好处是不使他们受永远和神隔绝之苦,但却没有体现神对他们的自由意志的尊重。莫尔兰德的结论是:“记住,地狱永远是人类尊严和人有自由选择价值的纪念碑。它是个隔离区,神在那里宣布两件重要的事:‘我尊重自由选择,我不强制人;我十分重视有我的形象的人类,不会绝灭他们。’”[73]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地狱还是彰显神的荣耀的纪念碑。如第十一章所论,神的救赎只是过程,而不是终极目标。天堂是那些愿意接受神的救恩、罪被基督的宝血洗净的人与神同在的地方,彰显着神的荣耀(神的慈爱与公义);地狱则是那些拒绝神的救恩、仍被罪污染的人居住的、不得不永远与神隔绝的地方,同样彰显着神的荣耀(神的圣洁与威严)。
有的人心中还有一个结:“如果天堂是个没有眼泪的地方,那么怎么会有一个永久的地狱和它同时存在呢?上了天堂的人难道不会为在地狱受苦的人悲伤吗?”莫尔兰德的回答是这样的:
C. S. 鲁益师说,地狱对天堂没有反对权。他的意思是说,天堂里的人不会因为他们有意识地觉察到地狱而失去享受天堂生活的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享受,那么地狱对天堂就具有反对权。
要记住,人的心灵宽阔,可以拥有不受干扰的喜悦感、幸福感、爱心和喜乐,同时也可以有对别人的悲痛和哀伤感。这在一个人的生命中不是矛盾的,而是他品格成熟的标志,使他能同时处在这些状况中。[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