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和奴隶制

 

常被人们质疑的另一个《圣经》伦理问题是奴隶制。如果《圣经》赞成、起码没有反对奴隶制,那么,《圣经》怎么可能都是神的话呢?

 

柯钦(K. A. Kitchen)指出,有证据显示,古代近东早期即实行奴隶制。奴隶的来源是俘虏(特别是战俘)、购买、赔偿、自卖、或拐骗,等等。[136] 希伯来社会的奴仆主要有希伯来奴仆、外邦战俘和“尼提宁”,后者是附属于利未人的(拉820);像利未人从未变成祭司的财产一样,尼提宁也从未真正变成利未人的奴隶,反而变成了神殿人员的一部分,只是地位比利未人稍低罢了。[137]

 

未了防止大批农民沦为奴隶,旧约律法规定,因不能偿还债务的为奴的,只须服侍债主六年,到第七年便可获得自由,同时得到足够的资产自力更生(出212 - 4;申1512 - 15);那些愿意继续留下来服侍主人的,可以永远为奴(出215 - 6;申1516 - 17)。这些选择永远留在主人家里的奴隶,到了禧年的时候,仍可获得自由(利2539 - 41),并得回自己的产业(利2528)。

 

希伯来女子若被卖为奴,她的婚姻和生活都能得到保障:

 

 

 

人若卖女儿为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出217 - 11

 

 

 

外邦的奴仆与希伯来奴仆不同,他们可以在一个家庭中永久为奴,并与其他家业一起世代相传(利2544 - 46);但是他们要按照族长的先例行割礼(创1712),被纳入以色列国中,可与以色列人一同守逾越节(出1243 - 44)、五旬节(申1610 - 11)、和住棚节(申1616),与以色列人同享安息日,每周休息一天(出20102312)。战争期间俘获的妇女可以成为希伯来人的正室,这样她便脱离了奴仆的身份;若后来被休,便可自由离去(申2110 - 14)。

 

希伯来人注重保护奴仆的合法权益。仆婢之间的婚姻,和自由人的婚姻一样,也受到尊重。即使仆婢仅订婚,若有他人(不论自由人与否)破坏婚约,即是犯罪,需要献赎愆祭(利1920 - 22)。主人被要求要对自己的奴仆宽大为怀,甚至听到奴仆咒骂自己时,也要抑制怒气:“人所说的一切话,你不要放在心上,恐怕听见你的仆人咒诅你。因为你心里知道,自己也曾屡次咒诅别人”(传721- 22)。若遇到逃脱的奴仆,也不要把他交还原主人:“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他必在那里与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选择一个所喜悦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负他”(申2315 - 16)。主人若打死了奴仆,必要受刑罚(出2120);主人若对奴仆造成了永久性的伤害,奴仆即可获自由:“人若打坏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他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出2126 - 27)。

 

一般而言,旧约有关奴仆的律法和风俗都较有人情味,[138] 希伯来社会的奴隶制度比较合乎人道。[139] 甚至有学者认为,“一个家庭中,只有很少数的希伯来奴仆,要经常跟他们的主人一同在田间操劳,并且,他们跟家中其他奴隶的生活,较之一个赤贫的自由人所面对的饥饿与贫乏,可算是稳定和合理。”[140] 贾基(E.A. Judge)指出,希腊古典理论假设有一个天生的奴仆阶层,但“犹太人不承认有自由人与奴仆的基本划分。”[141] 因为神不断提醒犹太人,他们曾在埃及为奴,使他们奉神的名对没有子民身份的人民流露出独特的眷顾。[142] 同时,神不断告诫犹太人,他们整个民族是耶和华的仆人,故不可彼此奴役:“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为奴仆;不可严严的辖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利2542 - 43)。这正像对待妇女的态度的“侵入伦理”一样,在已存的奴隶制中,神向犹太人灌输了“在神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到了新约时代,以色列社会中仍有奴隶制。在初期教会里,有些基督徒自身是奴隶,而有的则是拥有奴隶的主人。使徒保罗所写的《腓利门书》的受信人腓利门就是一个蓄奴的基督徒,而信徒阿尼西母则是腓利门的奴隶。阿尼西母本是腓利门的奴隶,后来他逃跑了。保罗领阿尼西母信主后,规劝他回到腓利门家里去;同时,保罗致信腓利门,请腓利门宽恕、接纳阿尼西母。有人据此说保罗拥护奴隶制。这种论断是很欠公允的。

 

奥布瑞恩((Peter T. O Brien) 指出:

 

 

 

没有新约作者对奴隶制的起源有任何评论。同样,在新约里,奴隶制没有任何神学上的支持,没有对一个人可以拥有另一个人做出任何辩护。新约里有直接的证据显示,早期有些基督徒本身就是奴隶,有些则是蓄有奴隶的主人。再者,保罗或其他人并无任何改革的建议,来解决或完全废除这邪恶的奴隶制度。相反,新约的重点是如何在这制度里改变人际关系。[143]

 

 

 

虽然旧约律法主张不将逃奴送回主人那里(申2315 - 16),但私自收养逃奴是违反罗马律法的,而当时犹太人是在罗马政府的统治之下。另外,保罗对腓利门说,“他若亏负你,或欠你什么,都归在我的账上”(门18),学者们推测,除了阿尼西母的逃跑直接给腓利门造成损失外,阿尼西母在潜逃时,很可能还盗取了腓利门家的财物。[144]  因此,保罗要阿尼西母回到主人那里,不仅避免了他与腓利门的基督徒关系出现裂痕,也使阿尼西母有悔罪和改正的机会。

 

陈终道说,保罗叫阿尼西母回到主人那里,与保罗是否赞成奴隶制毫不相干:

 

 

 

反之,保罗自己对待阿尼西母的友爱态度,正可以证明他心中全无阶级的概念。虽然阿尼西母是一个奴隶,又是一个逃犯,但他既已真诚悔改,使徒保罗全没有轻看他的意思,倒是称他为“捆锁中所生的儿子”,又要求腓利门待他像“亲爱的弟兄”,“收纳他如同收纳我一样”。这种不分阶级、用爱心待人的态度,和要求作主人的用兄弟般的爱对待奴仆的教训,虽然不是为着反对奴隶制度而说,却是本着福音真道的待人原则说的,这已经足够使整个奴隶制度失去意义了![145]

 

 

 

保罗规劝阿尼西母回到主人那里,并不表明保罗赞成奴隶制,正像主耶稣给罗马政府交税(太17272221),却并不能因此说主耶稣赞成罗马的殖民统治一样。耶稣基督来到世上,不是要推翻罗马的统治,而是要藉着他的死,把人们从罪恶和死亡中拯救出来。同样,使徒们的任务,不是推行社会、政治制度改革,而是致力于福音的广传。当人们重新与神和好后,人际关系也会随之改善,从而必然对社会、政治制度产生极深远的影响。

 

奥布瑞恩指出,在已存制度里奴隶与主人的关系,必须置于同属于一位主的亮光中来处理。[146] 迈尔(H. A. W. Meyer)说:“对腓利门而言,他在肉身上得了一位弟兄作他的奴仆,却在主里得了一位奴仆作他的弟兄。”[147] 有学者根据保罗对腓利门说“我写信给你,深信你必顺服,知道你所要行的,必过于我所说的”(门21)这句话,推测阿尼西母最后获得了自由。其实,阿尼西母是否仍回到腓利门那里做奴仆已不重要。因为不管怎样,腓利门都不会再把他“当作”奴仆。新约《圣经》的许多宣告,已敲响了奴隶制的丧钟: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327 - 28

 

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弗69

 

仆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为与他是弟兄就轻看他;更要加意服事他;因为得服事之益处的,是信道蒙爱的。你要以此教训人,劝勉人。(提前62

 

不再是奴仆,乃是高过奴仆,是亲爱的兄弟,在我实在是如此,何况在你呢!(门16

 

 

 

不仅新约《圣经》如此教导,在旧约《圣经》中,约伯也早有此洞见:

 

 

 

我的仆婢与我争辩的时候,

 

    我若藐视不听他们的情节;

 

神兴起,我怎样行呢?

 

    他查问,我怎样回答呢?

 

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么?

 

    将他与我抟在腹中的,岂不是一位么?(伯3113 - 15

 

 

 

神与人的纵向关系破裂了,人与人的横向关系一定出问题。如果人们没有“同有一位主在天上”的思想,人们就不能彼此相爱,只能彼此相争、彼此相斗,真正的人类平等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消除了奴隶制度,又会出现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产生新形式的阶级压迫。只有神与人的关系被修复如初,在基督耶稣里,人们才能互相平等,彼此相爱。只有当更多的人敬畏神的时候,只有当基督的救恩所带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的时候,才可能从根除一切形式的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虽然十七、十八世纪,有些所谓的基督徒肆意虐待、贩卖奴隶,并以“非洲黑人等同于含的咒诅”(创922 - 27)的假设为自己的恶行辩护,但是在许多基督徒和基督教会长期不懈的抗争下,英国於1807年宣布奴隶制为非法,1833年整个大英帝国废除了奴隶制度。在美国,1808年禁止奴隶买卖,1865年内战结束后废除了奴隶制。[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