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看,旧约律法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道德律法,主要体现在“十条诫命”(出20:3-17)中。第二类是民事律法,对社会关系制定了明确的准则。第三类是宗教礼仪律法,大都是关于会幕、祭祀和节期的规定,是律法中最为细腻、冗长的部分。道德律法是另两类律法的基础。[i]
从形式看,可分为绝对律法(Apodictic Law)和相对律法或决疑(个案处理)的律法(Casuistic Law)。绝对律法是权威的、不可抗拒的命令,常以“要”或“不可”开始。“十条诫命”属于这类律法;部分宗教、民事律例也属此类,如:“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22:18)。相对律法常以“若”或“假如”开始,先假设一个个案,然后提出解决的方法。民事律法大都属于这一类。旧约律法大部分是这一类律法。[ii]
狄拉德和朗文则将旧约律法分为“十条诫命”和“约书”两大类。神先赐下十条诫命,“约书”(出24:7)则是,十条诫命的基本原则在以色列民出埃及时的文化中和在神的救赎历史情境中的具体应用。[iii]
费依和史督华指出,即便是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绝对律法,也不是详尽和包罗万象的。它们主要是藉着一些实例,来设立一项人人都须遵从的标准,但却没有把一切可能的实例都列出来。比如《利未记》十九章九至十四节命令道: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利19:9-14)
其中,第九到十节经文,神命令以色列人在收获农产品时,要与穷人和寄居的分享;虽然经文只提到地里的庄稼和葡萄,但其原则对饲养牛羊、或收获无花果、橄榄等同样适用。第十三节的经文是禁止迟付雇工的工钱。如果雇主在天将破晓前才给雇工的工钱,又会怎样?也许,耶稣时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会辩称雇主无罪,因为他付工钱没有“过夜”;但这种自私、狭隘的律法主义完全曲解了这条律例。又如,第十四节经文命令不可虐待有残疾的人,文中只提到“聋子”和“瞎子”;但若伤害哑巴、瘸子或智力迟钝的人,同样违背了这条律法。费依和史督华认为,旧约律法提纲挈领地阐明了各种原则,更接近美国的宪法,而不大像含有各种细节的美国联邦法或州法。[iv]
很多人觉得,旧约律法与现今没有什么关系,而且律法条文冗长、繁琐、枯燥。所以,学习旧约律法被许多基督徒视为畏途。大家常说,读律法书时,《创世纪》比较好读,埃及也一般可以走出来(读《出埃及记》),但《利未记》这一关就很难跨越了
梁洁琼认为,若从历史意义、救赎意义和启示意义这三个层面解读旧约律法,会大有裨益。[i]
契约都有条款。旧约律法就是神和他的子民所立的西乃之约(出20-23,24:3,7-8)的条款,具有彼此约束的力量(出23:20-33)。律法是以色列人早期历史的一个产物,是进入迦南地生活的指引。这就是律法的历史意义。
律法的救赎意义在于:律法不仅让人知道自己有罪,而且使人认识到没有人能靠自己的力量达到律法的要求,因而无法逃脱神的震怒和惩罚,“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加3:11)。这就迫使人们在律法以外寻求神的救恩。“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律法不是福音的本身,却是福音的预工。
从神的救赎的角度,就比较容易了解旧约宗教律法的功能和意义。《希伯来书》的作者说:这类“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相,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进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么?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1-4)。旧约的祭祀,是耶稣基督救赎的预表:“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祂的仇敌成了祂的脚凳。因为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14)。“影儿”不是“真相”,却显示“真相”的存在。
除了预表基督的救赎外,旧约的祭祀律法在当时仍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神藉着律法向祂的子民启示:得罪神的人不应该活着;但祂也预备了罪人逃避死亡的办法 -- 用祭牲的死代替他们的死。[ii] 祭牲的死一再提醒以色列人关于罪的可怕后果。其次,从“约”的角度表明,因着以色列人的某些过犯,约的关系遭到破坏;悔改的以色列人要按神所指定的方式,奉上一祭牲替他们的罪受罚,以恢复约的关系。[iii] 第三,既然只有藉着恩典,人才能进到神那里,信徒就只能藉着神所命定的特殊方法,来到神跟前。所以,关于祭祀和礼仪的律例,必定来自神,而不是出于人。[iv] 第四,以色列人的祭祀律法与异教邻邦不同,显示他们是耶和华神的子民。[v] 第五,旧约的信徒严格地按神的要求献祭,是对神信靠、顺服的表现,神就赐恩,宽恕他们的罪。[vi]
贾玉铭写道,“如此说来,旧约的祭物,有何功效呢?其功用乃是美事的影儿:论牛羊的血,决无除人罪过的功能与价值,若能借此仰望美事的实体,就算於人的良心中生发功效了。上帝所以悦纳旧约的信徒,究不在所献牛羊的血,全在于美事的实体;若无美事的实体,这影儿全归无效了。”[vii]
律法的启示意义是,藉着律法,立法之神向人们彰显祂的圣洁、慈爱、公义的本性。
令人却步的《利未记》,主要讲述的是关于献祭的礼仪、食物和纯净性生活的法规。在这些法规的背后,其主要的启示是:“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18:2、4、5,19:3-4、10,20:7);“所以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11:45);“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20:26)。 狄拉德和朗文认为,“献祭是使不洁净之物再度洁净、恢复与神的关系的途径”;而“祭司的主要功能可以浓缩为一句话:要在营中保持神的圣洁”;洁净和不洁净的法规是神要祂的子民过圣洁的生活。[viii]
关于食物的律例,曾有很多人提出各种理由来解释,但都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ix]
其中一个理由是保护以色列人的健康。这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能解释所有的条例。有些不可吃的食物并非不健康。再者,耶稣基督曾宣布,所有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太15:11;罗4:14),这暗示洁净的条例不全在于卫生的考量。
另一个常见的解释是,为要避免以色列人堕入偶像崇拜。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申14:21),因为它可能与迦南人的同感巫术有关。[x] 然而,对巴力的追随者而言,牛是巴力的象征。但食物的律例中却没有对公牛的禁令,让人费解。
再一个理由是人类学家道格拉斯(Mary Douglas)提出来的。她认为,圣洁不单指分别出来事奉神,而是指完整和全备,即,“圣洁要求个体顺从自己所属的类别。”按此思路,动物逾越了自己类别的规范,就算为不洁净。如,无翅无鳞的鱼,为不洁净(利11:10);能飞、又有许多脚的昆虫为不洁净,而蝗虫虽有翅膀,却只用两条腿行走,故算洁净(利11:20-23);蠕动(移动方式不定)的动物,算不洁净(利11:41-44)。[xi]
关于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笔者曾经指出:
从初期教会开始,基督徒不再献祭了。“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他仇敌成了他的脚凳。因为他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 - 14)。献祭是基督救赎的预表。由于基督已经完成了救赎计划,他的宝血可以洁净一切愿意相信他的人的罪,重新与神和好,成为神的儿女。所以,主耶稣的救赎,不是废掉了祭祀制度,而是成全了祭祀制度
主耶稣的教导清楚表明,以神的十条诫命为主要内容的神的律法,是神的圣洁和荣美的化身,是神对祂所拣选的子民的旨意,是永不改变、永远长存的。“耶和华因自己公义的缘故,喜欢使律法 [或作训诲] 为大,为尊”(赛42:21)。只要恩典、不要律法的反律法主义认为,基督徒不必传扬、也不应该遵守旧约律法。这种观点与恩典所建立的神与人的关系是相抵触的。神的律法叫世人知罪,催逼他们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神的律法(已被主耶稣成全的、有关礼仪方面的律法(如祭祀)除外)也是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指南。只是,基督徒遵守律法,不再出于对刑罚的惧怕,而是出于对圣洁的喜爱;不再拘泥字句,乃是以荣神、益人为归依;不再徒凭自己的努力,而是时时依靠圣灵的引导;不再自我炫耀,乃是将一切荣耀归给神。[i]
另有几点补充。
第一点,学者们指出,旧约律法中,唯有那些在新约里明确重申的,才可以被视为“基督的律法”的一部分;这一类的律法包括十诫,和“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和“要爱人如己”(利19:18)两条大诫命。他们认为,“其他的旧约律法再也没有一条可以被证实是基督徒应该严格遵守的。”[ii]
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这类基督徒无须再遵守的律法不是神的话,可以被废掉。这些律法仍是神的话,只不过它们不是神对基督徒的直接命令而已。在新约《圣经》中,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主耶稣说:“你们去把所听见的所看见的事告诉约翰”(太11:4)。这是神的命令,但这是给施洗约翰的门徒的命令,而不是给基督徒的命令。然而,基督徒仍应该努力学习这些旧约律法。这些律例虽然对基督徒不具有条款式的约束力,但神仍然期待基督徒按这些律例所启示的真理的精义而行。同时,认真学习这些律法,基督徒可以明白神的义的标准是何等的高、任何人想靠己力达到神的这些标准是何等的不可能;能加深对神的圣洁、慈爱和公义以及对神的计划和目的的认识,从而更谦卑、感恩地俯伏在神面前,尊祂的旨意而行。[iii]
笔者曾指出,认为旧约中神是残忍的、而新约中的神是慈爱的的观点,是对神的误解:
认为新、旧约的神不同,不独是对旧约中的神的误解,也是对新约中的神的误解。造成这种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往往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给人的感官留下印象深刻的地方;同时,对《圣经》又欠熟悉。故此,很容易以偏概全,或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解决之道是,以敬畏之心,恭读《圣经》,熟读《圣经》,力求融会贯通,领悟精义。[iv]
造成这种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圣经》欠熟悉;而对《圣经》欠熟悉的个中缘由,是认真研读旧约律法不够。
第二点,律法与恩典的平衡,是基督徒要处理好的重要课题。神的律法和恩典是密不可分的。旧约时代有神的律法,也有神的恩典;同样,新约时代有神的恩典,也有神的律法。当今,基督徒既要反对只要神的恩典、不要神的律法的反律法主义(见前述),又要避免过分高举神的律法的倾向。狄拉德和朗文指出,有一种称为“神治论”(Theonomy)的运动,企图将旧约的律法和刑罚运用于当代社会。鉴于对社会的世俗化的震惊,一些基督徒团体的人士都被神治论所吸引。狄拉德和朗文认为,“这种作法根据不足,也很危险;不但没有考虑到文化的巨大差异,更重要的是,忽略了旧约以色列人与当代社会在救赎历史上的差别。”[v]
总之,梁洁琼认为,在解读旧约律法时,如能尝试从历史、救赎和启示三层意义去思想每一条律例,旧约律法将不再是过时的、或枯燥无味的了;如能将学习心得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那就更有意义了。[vi]
[ii] 参见: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著, 《读经的艺术--瞭解圣经指南》,魏启源、饶孝榛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86-187页;梁洁琼著,《如何研读旧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