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箴言》在希伯来文里被称为meshallim,意为“ 比喻之辞” 、“比喻” 或“特别精思的格言”;《箴言》是简洁、特殊的真理之言。[i] 《箴言》的主要写作形式是格言:“简短的普世真理,用便于记忆的方式写成。”[ii] 它是要显明, 一个敬畏神的智慧人应有的道德表现,如何将真理应用在个人的生活中:箴言“要使人晓得智慧和训诲,分辨通达的言语;使人处事,领受智慧、仁义、公平、正直的教诲”(箴1:2-3)。[iii] 所以,基督徒常说,“不会祷告读《诗篇》;不会做人学《箴言》》。”
读《箴言》时,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箴言》常采用的的形式是两行格言(distich),有四种基本形式,变化在第二行。[iv]
第一种是“同义”:第一行重复第二行的意思。如:
骄傲在败坏以先,
狂心在跌倒之前。(箴16:18)
第二种是“反义”:第二行表达与第一行相反的意思。如:
暴怒的人,挑启争端;
忍怒的人,止息分争。(箴15:18)
第三种是“合成”:第二行扩展第一行的意思。如:
隐藏怨恨的,有说谎的嘴。
口出谗谤的,是愚妄的人。(箴10:18)
第四种是“”比较“或“比喻”:用明喻或暗喻来说明真理。如:
一句话说得合宜,
就如金苹果在银网子里。(箴25:11)
《箴言》的格言是相对独立的,在解读时,应记住本书的不连贯性,以避免牵强附会的解释。[v] 同时,也不可离开本书和整部《圣经》的启示去孤立地解释一节经文,否则就容易断章取义。比如,“到愚昧人面前,不见他嘴中有知识(或,“你应当远离愚昧的人,由他口中决得不到明哲”-- 思高译本)”(箴14:7)。这节经文是什么意思呢?是要人们远离没有文化的人吗?不是。焦源濂指出,通观《箴言》,愚人可大体分为三类:1)愚蒙人:希伯来文p~thee,英文the simple,指不爱思想、没有学识、缺乏经验而粗心大意的人(箴1:4,14:15,22:3,等);2)愚妄人:希伯来文k~seel,英文the fool,意为肥胖、迟钝、固执,自以为是,对真理存藐视之心的人(箴13:19,14:7,15:2、14,17:24,等),或希伯来文ěveel ,英文evil,有放纵身心的习惯的人的含义(箴17:28,24:4,等);3)愚顽人:希伯来文na\h-vählÕ ,有时也译为“愚妄人”,含有邪恶、下贱、粗野之意(箴17:7,30:22,等)。这三类人,一类比一类问题严重。《箴言》十四章七节的“愚昧人”则属于一二类人。[vi] 这三类人的共同特点是,“他们之所以‘愚’,不是由于天资愚笨,乃是由于他们为人的态度不正确造成的。因此是灵性的问题,不是天分问题。”[vii] 所以,远离这类人是明智的。
《箴言》被称为“浓缩的经历”,故不可囫囵吞枣;有些经句需要花时间思考,才易明瞭。比如,“追求公义仁慈的,就寻得生命、公义和尊荣”(箴21:21)。为什么追求公义仁慈,就寻得生命?需要思考。又如,“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话回答他,恐怕你与他一样。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话回答他,免得他自以为有智慧”(箴26:4-5)。这两节经文咋看似乎矛盾,实则极富哲理。如何回答愚昧人的愚妄话,经文没有提供简单的答案。但它让读者思考,作为一个智慧人,如何根据愚昧人的话,作出不同的回应,既不会显得自己和愚昧人一样,又要使愚昧人察觉自己的愚昧。[viii] 又如,“君王若听谎言,他一切臣仆都是奸恶”(箴29:12)。这并非说,有一个爱听谎话的上司,他的下属就都是坏人。它乃是说,如果一个统治者只爱听谎话、不爱听实话,那么,忠良的臣仆必无立脚之地,他周围云集的只能是一群阿姨奉承之辈。[ix]
《箴言》中有的格言用了比喻,有时还明显地带有当时的文化色彩。此时,就不能完全按字面解释(详见本书第五章)。比如,“妇女美貌而无见识,如同金环带在猪鼻上”(箴11:22)。这不是否定美貌,也不是羞辱妇女是猪;它乃是凸现一种不和谐、不相称的现象,并暗示追求见识比美貌更重要。[x] 再如,“宁可住房顶的角上,不在宽阔的房屋与争吵的妇人同住”(箴25:24)。此节经文也许可以意译为:“宁可住在车库里,也不要与你本来就不该娶的女人住在宽敞的房屋之中。”这节经文的精义不是如何对待爱吵架的妻子,而在于劝告人要审慎地选择配偶。[xi]
最后,《箴言》是用格言的方式表达真理。它是使人达到某些实际目标的智慧指引,而非神给人的成功保证;它是智慧的教诲,而非神的应许。所以,不能将《箴言》绝对化。[xii] 比如,“你所作的,要交讬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箴16:3)。这决不是说,人们所作的任何事情,包括仓促的婚姻、轻率的商业决定、无谓的冒险等等,只要交给神,就都能成功。它乃是教导人:“把生命交讬给神并按祂的旨意而活,就必然会按照神的成功的定义获得成功。”[xiii] 又如,“敬畏耶和华的,大有依靠;他的儿女,也有避难所”(箴14:26)。此节经文不宜机械地套在生活中,因为《约伯记》中约伯的经历就无法用它来解释。当然,从《圣经》关于神的公义和最后的审判的教导看,这节经文仍是真实的。[xiv]
[vi] 参见:焦源濂著,《智慧的开端-- 箴言分题研经》,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年,第114-123页;John R. Kohlenberger III(原编)、王正中(主编),《旧约圣经中希英逐字对照(三)》,温如彬译(台中:浸宣出版社,1994年)及George V. Wigram(原编)、王正中(主编),《旧约希伯来文中文汇编》,温如彬译(台北:浸宣出版社,1989年)的相关部分。
[viii]参见: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焦源濂著,《智慧的开端-- 箴言分题研经》,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年,第119-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