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识别比喻

 

一段经文或一个片语,如果是明喻、暗喻、借喻或比喻,就不能完全照字面意思解释;如果不是上述的修辞手法,就当按字义解释。因此,正确地认别经文是否使用了修辞方法,对经文的解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时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

“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因为有人天生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1912)这段经文中,“天生是阉人”指生来就有生殖缺陷、不能婚娶的人;“被人阉的”是指古代在王宫中作太监的人;困难的是,“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应如何解释?“被人阉的”和“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中的“阉”都是同一个希腊动词 eujnouci;"w“阉人”和“被人阉的”显然都应按字面意思理解。但“自阉”应按字义解释还是按比喻解释呢?一种观点是,“自阉”应按比喻解释为“不娶”:

“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或因有另外的职务,为天国的缘故,甘愿不娶。主后二百余年,有一个很出名的注释家俄利根(Origen),因把本句经文的字面意思误解了,甚至把自己阉了;后来却看出主耶稣所说的是比喻,就大大的后悔了。[i]

据说,早期教会中有一位亚历山大的名教师俄利根(主后185-254年),在年少时因一时冲动,把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当真,竟然亲自动手阉了自己。直到晚年,他才了解得较为清楚;他在《马太福音》的诠释中,坦承以前曾接受字面解释,如今却不能苟同,他说这节经文要按“精义”,而不是按“字句”来解释。

在耶稣时代所身处和教导的犹太文化中,婚姻是被普遍接受的生活模式,而独身并未受到重视,像在后来的教会中受到的重视那样。像施洗约翰和耶稣这种舍弃婚姻及舒适家庭生活的人,必然引来多人闲话,而这句话正是回答那些议论的人。有些人不结婚,是为了更全心投入天国的事奉。结婚成家的人,必须为妻子和小孩担负特别的责任;妻子和小孩成为他注意的焦点。耶稣论到对家人的态度时,说凡遵行天父旨意的,就是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可335)。凡负起耶稣所说“天国的轭”的人,才真正是的家人。知道,若承担了婚姻所必需的义务,必然会对的天国使命有所妨碍。

同时也清楚提到,的门徒当中只有少数人“领受”这个讬付,因为对大部分人来说,婚姻及家庭生活才是正常的生活方式。[ii]

当代,有的释经家对“自阉”的含义保持沉默,有的仍认为,应该像当年俄利根那样,按字义解释“自阉”:

“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 -- 当时似乎有人为神国的伟大使命而自阉,以免有家室之累。按主耶稣在此说话的口吻,本句似乎带着尊重的成分,因对“自阉”特别提“为天国”,却没有提及负面的评语。

现今由于人口膨胀,多国政府都提倡节育或限制生育,本句经文成为基督徒节育之根据。但注意:1)经文本身未正面提及可以节育,所以不及明文的许可那么有力。2)“为天国”而“自阉”,而不是为放纵情欲而自阉。3)当时没有现代的节育方法,所以“自阉”可等于现今的节育。[iii]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自己的依据。但是,如果联系上下文,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自阉”是修辞方法,意指“不娶”。从上文看,主耶稣这段话是为回答门徒所说的“不如不娶”的议论而发的。也就是说,少数受特别讬付的人,为天国的缘故,可以不娶。但是,“不娶”可以凭着神的恩典、用意志守住独身,也可用“自阉”的方法迫守独身。所以,单从上文,仍难以判断,“自阉”应按字义,还是按比喻解释。从下文看,二十几年后,使徒保罗 谈到了和主耶稣一样的议题: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素像我就好。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1-27-9

这里,保罗讲的内容与主耶稣讲的是一样的:为了天国的缘故,像他那样有神的特别恩赐的人,可以不娶;但若没有这样的恩赐,不如嫁娶为好。同样的议题,但保罗没有提到“自阉”。可见,按保罗的领受,主耶稣讲的“自阉”就是“不娶”,而不是按字义理解的“自己阉了自己”。

主耶稣说:“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你的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太529-30)。这里的“剜眼”、“砍手”显然应该被看成比喻,是讲明人对付罪应有的决心,而不能按字面解释。否则,上天堂的人将都是“残疾人”,这当然不可能;更重要的是, “一个人作恶,是由心里发出的,眼、手都是受心的指使;若真拿眼、手来处罚,岂不冤枉?”[iv]

主耶稣说:“凡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亲、母亲、儿女、田地的,必要得着百倍,而且承受永生”(太1929)。这里的“百倍”,也应看着是比喻,不能照字义解释。 如果‘百倍’果真照字面解释,得百倍房屋、田地固然不错,可“谁愿意得一百个父亲呢?自己的一个,岂不正因为他累赘,才要‘撇下’么?”[v]

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迫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太538-41)。在耶稣时代,按照法律,罗马士兵有权强迫老百姓与之同行,以便为他们背负行李。[vi] 所以,在这段经文里,“有人强迫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可以应按字义解释;甚至“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也可按字面意思解释;但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就让感到困惑。有的信徒读到这里就很难接受:难道基督徒就应该如此窝囊不成?!

从这段经文本身,很难判断“打左脸,转右脸”是不是比喻;必须看上下文,才能比较清楚。福音书记载,主耶稣被捉拿以后,被人打过六次:

“他们就吐唾沫在脸上,用拳头打;也与用手掌打的,说:‘基督阿!你是先知,告诉我们打你的是谁?’”(太2667-68

“于是比拉多释放巴拉把给他们,把耶稣鞭打了,交给人钉十字架”(太2726)。

“他们给脱了衣服,穿上一件朱红色的袍子;用荆棘编作冠冕,戴在头上,拿一根苇子放在右手里;跪在面前,戏弄说:‘恭喜犹太人的王阿!’又吐唾沫在脸上,拿苇子打的头”(太2728-30)。

“就有人吐唾沫在脸上,又蒙着的脸,用拳头打,对说:‘你说预言吧!’差役接过来用手掌打”(可1465)。

“耶稣说了这话,旁边站着的一个差役,用手掌打说:‘你这样回答大祭司么?’耶稣说:‘我若说的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的是,你为什么打我呢?’”(约1822-23

“兵丁用荆棘编作冠冕,戴在头上,给穿上紫袍;又挨近说:‘恭喜犹太人的王阿!’他们就用手掌打”(路192-3)。

在这六次被打中,五次都没有记载耶稣的反应;记载的耶稣的唯一一次反应是,问打的差役:“我若说的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的是,你为什么打我呢?”主耶稣并没有主动地凑过去,让差役再打

使徒保罗也多次被打,《圣经》也没有记载保罗的左脸被打后,又转过右脸给人打,却记载了保罗被打后的据理力争:

众人就一同起来攻击他们;官长吩咐剥了他们的衣裳,用棍打。打了许多棍,便将他们下在监里,嘱咐禁卒严加看守。到了天亮,官长打发差役来说:“释放那两个人罢!”禁卒就把这话告诉保罗说:“官长打发人来叫释放你们;如今可以出监,平平安安的去罢!”保罗却说:“我们是罗马人,并没有定罪,他们就在众人面前打了我们,又把我们下在监里;现在要私下撵我们出去么?这是不行的;叫他们自己来领我们出去罢!”差役把这话回禀官长;官长听见他们是罗马人,就害怕了。於是来劝他们,领他们出来,请他们离开那城。(徒1622-39

另外一次,当使徒保罗在耶路撒冷的公会面前申述时,大祭司亚拿尼亚吩咐人打他的嘴,保罗并没有任他打,而是严厉地斥责大祭司说:“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你坐堂为的是按律法审问我,你竟违背律法,吩咐人打我么”(徒233)?       

上面的经文清楚地显示,主耶稣和使徒保罗被打之后:第一,都没有还手打对方;第二,却都充分地与对方论理。可见,主耶稣讲的“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是一种比喻,其精义是教导人不要以恶还恶,而要“以善胜恶”:“所以‘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罗1220-21)。

还有一个著名例子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掰开,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舍的,你们当如此行,为的是纪念我”(林前1123-24)。究竟应如何理解“这是我的身体”?这曾在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慈运理之间,爆发过激烈的争论。华尔克(Williston Walker)写道:

慈运理与路德在基督教教理上的不同见解,莫有甚于对圣餐的解释;就因为这一点不同,不幸最终致使福音运动分成两大派别。就路德而言,基督所说;“这是我的身体”一语,当作字义的直解。路德深邃的宗教情绪,使他觉察到在圣餐中实际地领受基督,为与基督联合、交通及蒙赦罪的证据,圣餐可为上帝应许的证明。 但对基督所说的这句话,早在1521年就有一位荷兰律师,名和恩(Cornelius Hoen)者,极力主张以“这表明我的身体”为正当解释。和恩这种主张到1523 年为慈运理所注意,於是这位瑞士神学家才知道他所久已倾心的见解,正与这种象征的见解不约而同。自此以后,他乃公开否认基督的身体临在圣餐之中的任何主张,注重圣餐的纪念性质;他以为圣餐的意义在乎联合全教会的信众,共同敬向他们的主表示忠诚。 

到了1524年,这两种对抗的见解,演成一场激烈的笔墨官司,双方各以短文小册发表意见。双方发表意见均疾言厉色,不稍宽假。依慈运理看来, 路德这样武断地主张基督的身体临在圣餐内,无非是公教中不顾理性的迷信所留下来的余孽,一个物质的身体只能一时在一处地方。依路德看来,慈运理所主张的解释,是将有罪的理性高举超越於圣经之上;他借用一个大概是由俄坎传下来的经院哲学派的判定,证明基督的身体能同时在千万圣坛上临在於圣餐之中。路德宣扬慈运理及其所有拥护的人皆非基督徒;慈运理则断言路德比较罗马教健将更坏。然而,慈运理的见解不但得到操德语的瑞士人民的同情,即使在德国西南部的很多地方也表示赞成。对于福音运动势力的这种分化,罗马派自然表示欣慰。[vii]                                                     

吕沛渊说也写道:

1529年,慈运理与路德在马尔堡会谈,旨在联合路德宗与瑞士改革宗的力量,以抵抗天主教的武力压迫。会中签署《马尔堡信条》,表白共同的改革信仰福音立场;然而因二人对“圣餐”的解释不同,并未带来预期的团结同盟,以互相祝福而分道扬镳。1531年,瑞士森林区天主教诸帮集结武力,突袭苏黎世,慈运理在战中阵亡。[viii]

               关于马尔堡会谈,罗伦培登(Roland Bainton )有一段生动的文字

共同信仰的声明又是另一回事,而且路德带着一些疑惧接受了邀请,在菲利那风景如画的城堡与一群德意志和瑞士神学家会谈。那座城堡在俯览细长的拉恩(Lahn)谷地和马尔堡堡垒的小丘上。一群著名人士会集在一起,这里只提那些比较著名的:路德和墨蓝顿代表萨克森,慈运理来自苏黎世,埃科兰巴狄(Oekolampadius)来自巴色城,布塞珥来自斯特拉斯堡。大家都热切地愿意联合。慈运理欢乐地望着路德和墨兰顿的脸,眼中带着泪水宣告说,没有与别人比与他们契合使他更加快乐。路德也鼓励要联合。然而,当路德用粉笔在桌上画了一个圆圈并在其中写上“这是我的身体”时,一场恶战便开始了。

共同的信仰声明不能达成。瑞士人於是建议:虽然意见不一致,但可以实行联合领圣餐;对于这一点,“路德暂时同意了。”我们从布塞珥的见证得知这一点:“直到墨兰顿不顾菲迪南与皇上而加以干涉“为止。这句话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路德并未扮演通常所加於他的那种全然无法和解的角色,而且是倾向于联合的,直到墨兰顿是他知道与左派合并便会疏远右派。墨兰顿仍然包着改革全基督教的愿望,并借着路德派与大公派的和解,保存接近中古时代的协调。路德对于大公派是不存奢望的,宁愿见到一个团结的复原教;但他服从唯一的朋友墨兰顿,墨兰顿总是能够改变他不妥协的道路。[ix]

有学者指出,“这是我的身体”一语,不可能是认定的意思,因为“耶稣不可能将手上的饼与的身体视为等同,的手(身体的一部分)正在掰饼呀!”假如这句话中的“身体”与双手所属的身体有些区别的话,那么,“这是我的身体”中的“是”,应是修辞手法。[x]

可见,主耶稣说的“这是我的身体”是暗喻,不宜按字义直解。

加尔文的立场介于路得和慈运理之间。他认为,“饼”是一个象征记号;但这个可见的记号所表明的事物则是属灵和不可见的:“假如一个可见的记号已经给了我们,叫我们把那不可见的事物的恩赐打上印记,那么当我们接过这身体的记号时,就让我们肯定那身体也同时赐给我们了。”[xi]

想不到,对这个片语的不同理解,经会造成两大宗教改革阵营的决裂,虽然,这不仅仅是释经的问题,深藏其后的是不同的宗教感悟和属灵经历;或许,也涉及彼此谦卑的问题。

 




[i] F. C. H. Dreyer 著,《耶稣圣迹合参注释》(增订版),香港:福音证主协会,1998年,第439页;参见:,《圣经与修辞学》,美国加州:福音文宣社出版,香港宣道出版社总代理,1988年,11页。

[ii] F. F. Bruce著,《圣经难解之言 -- 耶稣篇》,曾念粤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6年),53-54页。

[iii] 陈终道著,《天国君王 -- 马太福音讲义》(修订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8年,第439页。

[iv]刘翼凌著,《圣经与修辞学》,美国加州:福音文宣社出版,香港宣道出版社总代理,1988年,12页。

[v]刘翼凌著,《圣经与修辞学》,美国加州:福音文宣社出版,香港宣道出版社总代理,1988年,12-13页。

[vi] 《圣经》(启导本),香港:海天书楼,1993年,第1352页,太538-42注释。

[vii] Williston Walker著,《基督教会史》 (增订本),谢受灵( 原译)、赵毅之(修译)(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563-565页。

[viii] 吕沛渊著,《基督教会史》,美国加州:海外校园杂志社、大使命中心,2000年,第39页。

[ix] Roland Bainton著,《这是我的立场  -- 改教先导马丁路德传记》,古乐人、陆中石合译(香港:道声出版社,1993年),第389-391页。

[x] D. A. Carson著,《再思解经错谬》,余德林、郭秀娟合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年),第68页。

[xi]参见:Alister  E. McGrath著,《历史神学》,赵崇明译(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4年),第245-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