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既然《圣经》是在文化中写成的,区分其文化和超文化部分就不可能,也无必要。
[i]
其实,《圣经》中的议题,有的与当时的文化相连,有的则没有。奥斯邦指出,区分《圣经》中的文化和超文化的议题,并不是要在正典中再设正典,或将经文区分为头等(超文化)的和次等(文化)的。《圣经》的经文都是神所默示的,都有权威性。区分文化与超文化的经文,主要是为了应用。超文化的经文可以直接应用到各个世代;与《圣经〉时代的文化密切相关的经文,则无法直接应到别的世代。
[ii]
神所启示的原则的表现形式可能因文化而异,但原则本身是不变的。文化、历史处境变幻不定,但《圣经》启示的真理是永恒不变的。对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经文,需要首先找出文化议题所蕴藏的原则,然后将这些原则应用到不同的文化中去。这就是所谓的“文化易位”(cultural transposition)。
[iii]
第一,有关神学主题和道德的经文,在不同经文中重复出现,而且没有被别的经文推翻,往往是超文化的,可以普遍应用。
[i]
比如,神的永恒、无限、圣洁、慈爱、公义,耶稣基督的神、人二性,受难、复活、升天和将要再来,神的救赎和“因信称义”,等等,都是《圣经》所启示的超越文化的普世和永恒的真理。《圣经》藉以色列人的历史所启示的神、人关系也是如此。“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且爱耶和华你的神,听从他的话,专靠他,因为他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长久,也在乎他”(申30: 19 -20)。在进入迦南之前,摩西对以色列民的肺腑之言,对历世、历代、各方、各族的人,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圣经》对人的罪性的揭露同样具有普世意义。一切不以神为中心、而以自己为中心的基督徒,都是当年出埃及、进迦南时的悖逆的“以色列人”!
[ii]
又如,神在西奈山颁布的十条诫命,是关乎神、人关系和道德方面的,是超文化和普世适用的。此外,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列举的世人的罪行,也是如此:
原來,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着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报应。
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作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馋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1:8-32)
无论文化有何差异,无论文化、思想、潮流怎样变迁,上述这些行为,在神的眼中永远是邪恶的。
上文谈到的基要信仰,也都属于超文化的范畴。
第二,如果经文所论及的,超出了《圣经》作者和当时的读者的文化氛围,或者与一些普世的原则相连,这些论述就可能是超文化的。
例如,保罗说:“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3∶8)。他还说:“因为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赫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祂并不偏待人”(弗6:8-9)。不论种族、性别、年龄、贫富、地位、政治态度,只要相信了耶稣基督,就都是弟兄姊妹,成为一家人了。这是些教导,远远超越了当时阶级社会的理念,是超文化的原则。
[iii]
克莱茵等也指出:
相关的命令和应用是否与当时文化规范的标准不一致?若是的话,它就极有可能是超文化和时间规范的命令。在对女性角色的讨论中,许多人经常忘了一个事实:在众多的“家庭规范”中(参上文),最具革命性的地方就是对男性的命令。例如,“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弗5:25a)这一命令,在古代世界中虽然可以找到近似的教导,却从来没有像保罗这样教导的,要男性完全牺牲自身的权利和特权,就像下文所说的:“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弗5:25b-26a)。同样地,在希罗世界中,极少人会对同性恋(及双性恋)发出如此尖锐和强烈的谴责,就像保罗在《罗马书》一章十八至三十二节所说得那样。保罗在当时采纳了一个反文化潮流的立场,即使时至今日,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声音愈见明显和张扬,保罗的立场仍然有效。这就显示,保罗的看法不可能只局限于主后一世纪的罗马社会。
[iv]
第三,如果一些命令或议题偏向于个人性的,不可以重复、延伸,或与后来的经文不一致,那么,就可能是文化和处境性的,不宜普遍应用。
比如,保罗吩咐提摩太将他的外衣和皮卷带去给他,显然只限于保罗当时的处境。同理,神命令亚伯拉罕献以撒(创22:1-19),也不具普世性。因为除此以外,《圣经》没有任何一处经文要求基督徒父亲献儿子为祭。主耶稣要那位求永生的少年官“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路18:22)的命令,也只是针对那人的具体状况而发的,同样无需普遍应用。
[v]
从旧约看,献祭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修复罪人与神的关系,献祭就是“行赎罪(atonement)之礼”(出30:10;利1:4,4∶20等)。
[vi]
由于“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2-14),即主耶稣已一次而永远有效地除去了世人的罪,所以基督徒已不再需要献祭牲来赎罪了。
在旧约时代,与继母行淫的乱伦的人,要被治死(利20:11);但在新约时代,只是被逐出教会(林前5:1,13)。
[vii]
第四,《圣经》的命令或议题,若明显地与当时的文化相连,或者它们的含义与别的文化不同,就可视为文化性的。
比如,保罗谈到妇女蒙头时,使用了“羞辱”、“羞愧”、“没有这样的规矩”等强烈的文化用语(林前11∶3-16),这可能暗示“蒙头”的论述有受时间的制约的因素。
[viii]
因为在别的文化中,不一定有基督徒妇女必须蒙头规矩(详见下文)。
又如,在《圣经》时代,以色列人替别人洗脚,是主人接待客人方式之一,也是信徒之间彼此服侍的一种表现。但在今日或别的群体中,替人洗脚可能只是对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和小孩的一种护理。因此,彼此洗脚应该是文化性的。同样,彼此亲嘴是以色列人问安的方式;但在别的群体中,亲嘴的含义就可能不同了。故亲嘴问安也是文化性的。
[iv]
William W. Klein ,Craig L. Blomberg, and Robert L. Hubbard, Jr著,蔡锦图主编,《基道释经手册》,尹妙珍等译(香港:基道出版社,2004年),第605-606页。
对于与文化相连的经文,要实行文化易位的工作,即,要确定这些经文所包含的精义或原则是甚么,并且将这些精义或原则合宜地应用到不同的文化中去,让《圣经》对历世历代的人说话。文化易位的工作绝非易事,极须审慎、细致。一方面,对《圣经》所启示的原则,要持守不摇动;另一方面,对不同的文化要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将《圣经》启示的原则应用得当。笔者曾论及文化易位的问题,[i] 现再举一些例子。
亚伯拉罕将儿子以撒献给神为祭,是特定历史处境中的事件,却包含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就是信徒对神的绝对信靠。对亚伯拉罕来说,只要是神的命令,不论他是否理解、是否赞同,他都不打折扣地立即遵行。因为他相信神的一切命令都是最真、最善、最美的。这就是“本于信,以至于信”(罗1:7)的信心原则。所以,亚伯拉罕被称为“信心之父”。这样一个信心原则,是每一个基督徒都应努力实践的。
神曾吩咐以色列认说:“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利19:9-10)。这条命令的背景是一个穷人可以接近农田的农业社会。对于住在城镇的穷人,这一命令就难以实施。但是,这条命令包含的要顾念穷人的原则,却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在各种文化中实施。比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富裕社会浪费和囤积粮食;航空公司或餐馆、旅馆把剩余而没有吃过的膳食捐赠给基督教慈善机构,再分发到需要者的手中;有些福利团体为穷人提供特廉的日用品,使他们能保持尊严和工作动机;不仅在衣食上接济他们,还为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能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等等。
[ii]
《圣经》中有一些与文化相关的议题,如何在当今应用,并没有简单答案,须视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比如,今天的男士能否留长发?保罗说:“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吗”(林前11:14)?保罗曾是严谨的法利赛人,他知道当以色列认向神许了特别的愿,在离俗归主期间,是不能剃头的:“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喻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许了特别的愿,就是拿细尔人的愿[拿细尔就是归主的意思,下同],要离俗归耶和华。…在他一切许愿离俗的日子,不可用剃头刀剃头,要由发绺长长了,他要圣洁,直到离俗归耶和华的日子满了。’”(民6:1-5)而且,保罗也曾许过这样的愿、留过长发(徒18:18)。克莱茵等认为,保罗在前面谈到的“本性”,很可能就是当时希罗世界的普遍习俗。今天的男士可否留长发呢?他们的意见是:
我们再次发现,必须先明白当时的文化,才能理解背后的原理。近期最佳的研究显示,男性蓄长发(也许类似戴上盖头巾),很可能使他酷肖某些主持异教礼仪的罗马祭司。因此,在现代文化中,若留长发的习惯与某些非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有密切关系,那么也应当视为一种禁忌。不然,发型在神看来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iii]
再如,基督徒能否饮酒?有人说,不可以,因为《圣经〉明令“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弗5:18a)。有人说,可以,因为保罗对提摩太说过:“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提前5∶23)。事实上,在寒冷季节适量饮酒,对人,尤其是老人,舒筋活血是有帮助的。近期医学研究再次显示,每天饮用一些红葡萄酒,对人的心血管有裨益。所以,多数人的意见是,只要不喝醉,少饮一点酒是可以的。但是,问题并不是像“可以”或“不可以”这样简单。
一个人若有节制,能控制自己饮一点酒、但不会醉酒,他可以饮一点酒;如果他无自制力,一沾酒,就非“一醉方休”不可,那么,他最好不要碰酒。
人有自制不会喝醉,而且不会引起他的身体不适,他可以适量饮酒;但若酒引起他的胃或身体其它部位不舒服,他最好不要饮酒。因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林前10:23a)。
人有自制不会醉酒,饮酒后身体也无碍,但若酒使他上瘾,每天必喝不可,那他最好不喝,因为“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6:12b)。
人有自制不会醉酒,饮酒后身体无碍,不会上瘾,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他可以适量饮酒;如果他饮酒可能造成别人的误解,他最好不要饮酒,因为“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罗14:21)。
在应用与文化、处境有关的《圣经》教训的时候,首先要找出该教训背后的原则;在应用这个原则时,还须兼顾《圣经》启示的其他原则,因人、因事、因处境地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不可一概而论。
区分《圣经》中文化与超文化的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在同一议题中,既有文化的成分,又有超文化的因素。下面将综合运用前面谈到的许多方法,就几个一直在教会中热烈讨论、但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第一个问题是,基督徒可以吃动物的血吗?有关的经文如下:
3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蔬菜一样。4惟独肉带着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们不可吃。5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创9:3-5)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脂油和血都不可吃,这要成为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利3:17)。
26在你们一切的住处,无论是雀鸟的血,是野兽的血,你们都不可吃。27无论是谁吃血,那人必从民中剪除。(利7:26-27)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甚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11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12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必放出它的血来,用土掩埋。14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甚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17:10-14)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 (利19:26)。
然而你们在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口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同吃羚羊与鹿一般。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申12:15-16)。
这日以色列人击杀非利士人,从密抹直到亚雅伦。百姓甚是疲倦,就急忙将所夺的牛羊和牛犊,宰于地上,肉还带着血就吃了。有人告诉扫罗说:“百姓吃带血的肉,得罪耶和华了。”扫罗说:“你们有罪了,今日要将大石头滚到我这里来。”扫罗又说:“你们散在百姓中,对他们说,你们各人将牛羊牵到我这里来宰了吃,不可吃带血的肉,得罪耶和华。”这夜百姓就把牛羊牵到那里宰了。扫罗为耶和华筑了一座坛,这是他初次为耶和华筑的坛。(撒上14:31-35)
23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25所以你要对他们说,主耶和华如此说,你们吃带血的物,仰望偶象,并且杀人流血;你们还能得这地为业麽?26你们依仗自己的刀剑,行可憎的事,人人玷污邻舍的妻;你们还能得这地为业麽?”(结33:23-26)
耶稣离开了众人,进了屋子,门徒就问祂这比喻的意思。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么?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因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厕里。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可7:17-19)
第二天,他们行路将近那城,彼得约在正午,上房顶去祷告;觉得饿了,想要吃;那家的人正预备饭的时候,彼得魂游象外;看见天开了,有一物降下,好像一块大布;系着四角,缒在地上;里面有地上各样四足的走兽,和昆虫,并天上的飞鸟。又有声音向他说:“彼得!起来,宰了吃。”彼得却说:“主阿!这是不可的,凡俗物,和不洁净的物,我从来没有吃过。”第二次有声音向他说:“神所洁净的,你不可当着俗物。”这样一连三次,那物随即收回天上去了。(徒10:9-16)
他们住了声,雅各就说:“…所以据我的意见,不可为难那归服主的外帮人;只要写信,吩咐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因为自古以来,摩西的书在各城有人传讲,每逢安息日,在会堂里诵读。”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去;所拣选的,就是称呼巴撒巴的犹大,和西拉,这两个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领的。于是写信交付他们,内中说:“…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淫;这几件你们若能禁戒不犯,就好了;愿你们平安!”他们既奉了差遣,就下安提阿去,聚集众人,交付书信。众人念了,因为信上安慰的话,就欢喜了。(徒15:13-21)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吃的人不可轻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因为神已经收纳他了。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有人看这日比那日强;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样;只是各人心里意见要坚定。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神;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神。…我凭着主耶稣确信深知,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不可因食物毁坏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洁净,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罗14:2-6,14,20)
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6-17)
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甚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多1:5)
圣灵明说,在后来的时候,必有人离弃真道,听从那引诱人的邪灵,和魔鬼的道理。这是因为说谎之人的假冒;这等人的良心,如同被热铁烙惯了一般。他们禁止娶嫁,又禁戒食物[或作又叫人戒荤],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谢领受的。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谢着领受,就没有一样可弃的;都因为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提前4:1-5)
有人认为,基督徒不能吃动物的血;其依据有二:1)神已明确地吩咐说:“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甚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17:14)2)不可吃血的命令,在大洪水之后即已颁布(创9:4),在教会初期又被重申(徒15:28-29)。这说明不可吃动物的血是一条基督徒必须遵守的普世的永恒诫命。
有人却认为,基督徒可以吃血;他们的理由是:1)旧约关于食物的诫命,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基督徒已不必再守了(西2:6-17)。2)主耶稣及保罗都清楚地说,各样食物都是洁净的(可7:9;罗14:2-6,14,20)。
如前面论及的,应用的基础是释经。首先,须了解相关经文的含义。
一.“惟独肉带着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们不可吃”(创9:4)。
有学者指出,这句话的希伯来原文是 可直译为“你们不可吃它的血,即有生命的肉”;吕振中译本译为“惟独带生命的肉,就是带血的肉,你们却不可吃。”“肉”(ba{sa{r)是指上一节的“凡活着的动物”,即不是指一块肉,而是整支有血有肉的动物。所以,这节经文显示,吃血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所禁止的不是吃血的行动,而是茹毛饮血,将动物生剥活吃的凶残行径。
[i]
犹太人的传统把这节经文解释为:“不可食未宰杀的动物,即是活着的生物。”
[ii]
它与下一节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相连,都是不道德的行为,都为耶和华所禁止。
二.“在你们一切的住处,无论是雀鸟的血,是野兽的血,你们都不可吃。无论是谁吃血,那人必从民中剪除”(利7:26-27)。“野兽”的希伯来原文是(behe{ma{h),就是献祭的“牲畜”;而且“雀鸟”和“野兽”都有定冠词,所以不是指一般动物,而是献祭的动物。所以,“吃血”应是指吃祭牲的血。
[iii]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甚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利17:10),这也是指吃祭牲的血。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是解释禁止吃祭牲的血的原因。不过,这句子结构较艰涩,须仔细考量。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活物”和“血”都有定冠词,应译为“因为那活物的生命就在这血中”,或“因为那活物的生命就是这血”因此,这节经文不是一个一般性的陈述,也不是禁止吃一切血的原因,而是在解释前一节的教训,说明献祭的血的功效:血是生命的象征,血流在祭坛上,代表献上生命;吃血就是吃生命。
[iv]
“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这一句中:
“血”有定冠词,应译为“这血”;
“在祭坛上”不是“赎罪”的副词,而是“赐”的副词;
“赎”不是“罪”,而是“你们的生命”,译为“代替”似更合上下文的意思。故此,此句可译为:“我指定这祭坛上的血代替你们(代替你们的生命)。”
[v]
此句话还有不同的中文翻译:
吕振中译本:是我给了你们让它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行除罪礼的
新译本:我指定这祭坛上的血代替你们的生命
思高本:我为你们指定了血,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
“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更准确的翻译是:“活着有生命的祭牲的血才能赎罪/代替”。也就是说,不是血本身,而是“倾流生命”的血才能赎罪/代替。
[vi]
在旧约的祭祀中,血是具预表性的。将血洒在坛上,倒在坛脚,抹于香坛,弹在幔子和施恩座上等,都象征生命在神面前倾流;同时,更是预表基督生命的代赎。所以,利三17,七26、27,十七10等处经文禁止吃血,主要是为了防止对神圣而具预表意义的血的亵渎。
[vii]
三.以下几处经文: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甚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17:12,14)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利19:26)
然而你们在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口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同吃羚羊与鹿一般。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到水一样。(申12:15-16)
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不可将血[原文作生命]与肉同吃。(申12∶3)
这些经文不是讲献祭的程序,所以禁止吃血,不是因为血的预表意义,而可能与敬拜有关。
首先,这几处经文的“吃”(Õa{kal)是指进食固体食物;如果是进食血液,《圣经〉称为“饮血”(申32∶42)或“喝血”(诗50:13)。“吃”(Õa{kal)的苏默字原意是“献祭”,在亚述文也有“吃神圣禁物”的意思。所以,有学者认为,这几处经文的“吃血”,是吃有血的肉,而且很可能是祭偶像的肉。
[viii]
其次,在《利未记》十九章二十六节,神将“不可吃带血的肉”,与“不可用法术”、“不可观兆”相提并论,其敬拜含义就很明显了。第三,先知撒迦利亚视“带血之肉”和“可憎之物”为同一类(亚9:7);由此推断,带血的肉食不能作敬拜食物的。所以,吃带血之肉是与拜像有关的。
[ix]
此外,当扫罗听见百姓吃了带血的肉后,立即将大石头滚来作祭坛,要百姓在其上宰杀牛羊。这显示,扫罗认为百姓吃带血的肉得罪耶和华,是因为没有在祭坛上宰杀牛羊,所以立刻筑坛来弥补。
[x]
第四.关于耶路撒冷会议针对外帮信徒的决议:“不可为难那归服主的外帮人;只要写信,吩咐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因为自古以来,摩西的书在各城有人传讲,每逢安息日,在会堂里诵读”(徒15:19b-21)!
“禁戒偶像的污秽”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徒15∶9)。这有两种可能的含义。第一,一个人赴庙去享用祭过偶像的食物,这便是参与了偶像崇拜,构成污秽。第二,是指吃了祭过偶像的食物。但这不大可能是在市场上买的、祭过偶像的食物。因为在外帮市场上,所卖的食物几乎都是祭过偶像的;信徒也无法确知所买到的食物是否祭过偶像。然而,外邦信徒又不可能不在市场上买食物。因此,有学者认为,“祭过偶像的食物”不大可能指外帮信徒在街市上买的食物,而是他们节期上亲友在庙里摆的宴席,享用亲友祭过偶像的食物。
[xi]
“奸淫”,本意是指与妓女行淫,新约却用来泛指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可译为“淫乱”。“勒死的牲畜”的原文只是一个形容词“勒死的”;“血”也是一个形容词“带血的”。有人将“血”解释为“杀人”或“凶杀”。
[xii]
不过,因“带血的”是与“勒死的”相连,最可能的解释是“勒死的动物”。
[xiii]
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是处境性(只是针对当时的外帮信徒)的,还是超文化(适用于所有基督徒)的?应该是处境性的。其根据是:
一.这几条禁戒,没有包含十条诫命的大部分内容。不可奸淫是十诫之一;“禁戒偶像的污秽”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并不是十诫中的第二和第三诫,而是食物问题;勒死的牲畜和血,也是如此。所以,不能把这四条禁戒视为新约信仰的守则或普遍的道德命令。它并非律法,而是期许及指引:希望外帮信徒为犹太弟兄的缘故,能谨守最基本的约束,以免不造成与犹太信徒团契的搅扰,这样,外帮信徒就可以享受在福音里的自由。
[xiv]
二.耶路撒冷会议的起因是,当保罗和巴拿巴到了耶路撒冷后,有几个原属法利赛教派的信徒坚持:“必须给外帮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徒15:5)。但耶路撒冷教会认为,外帮人和犹太人一样,得救都是因主的恩典;决意不将他们和他们祖宗不能的轭(摩西律法)加在外帮信徒身上。
但是,犹太信徒对“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最为敏感。所以雅各谈到提出这四项禁诫的原因是:“因为自古以来,摩西的书在各城有人传讲,每逢安息日,在会堂里诵读”(徒15∶1)。意思是,包括这四条禁诫在内的摩西律法早已藉着各城里的会堂广为传扬,渊源流长,外帮信徒应该了解,也应该尊重。当时,教会仍是犹太和外帮信徒一起崇拜;而犹太信徒同时仍是犹太会堂的成员。外帮信徒恪守这几条禁戒,“在生活习惯上不赴外帮的神庙享用祭过偶像的食物,在道德上不犯奸淫,在饮食习惯上,尊重犹太的信徒”,
[xv]
[xvi]
张永信写道:
雅各提出的四条禁戒,骤看是一项妥协,即,他虽然不赞成外帮人要守割礼和摩西的条规,才能被接纳为神的子民;却又要求他们守以上四项要求。这一点,当然与保罗和巴拿巴所坚持的有很大分歧。然而,雅各所要表达的,主要不是一个神学立场,而是一个实际生活的要求,以便在神的教会内,两种不同背景的信徒,即犹太人和异教背景的信徒,能和平共处,藉着相交而合而为一。这样,便更能同心合意地发展外帮人的宣教工作。
[xvii]
三.作为耶路撒冷会议的重要当事人和宣告这些禁戒的信差,保罗却允许信徒吃祭过偶像的肉,只要不在庙宇内吃、不被不信的人误会就行了(林前10:25-33)。可见,吃血的禁令不是普遍的道德要求,否则,新约应像对待奸淫那样,严禁吃祭过偶像的物。
[xviii]
综上所述,禁止吃动物的血,涉及道德、预表、敬拜、和外帮信徒与犹太信徒的团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创9:4的经文禁止吃血与道德有关,神严禁对动物生吞活剥的残忍行径。
利3:7,7:26-27,17:10等经文严禁吃血与预表有关。血象征生命;祭坛上的血象征生命在神面前倾流。虽然“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4),献在坛上的动物的血却是 预表耶稣基督的代赎。
[xix]
禁戒吃血是防范对血的这种神圣预表性的亵渎。这正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何况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10:29)?
[xx]
利 17:12、4,19:26,申12:16、,15:23等经文不涉及献祭的程序,它们禁止吃血是为了防止信徒参与偶像崇拜。
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是化解当时的犹太信徒与外帮信徒之间的张力的一个举措,是处境化的特殊命令(particular application),而不是永恒的普遍命令(universal application)。
[xxi]
在释经的基础上,对基督徒能否吃动物的血的问题,洪同勉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
禁戒吃血的道德意义永远有效,神不喜悦凶残暴虐的饮食方式。
第二,
基督的代赎成全了血在旧约的预表功效;此后,即使吃血,对神的赎罪也毫
无影响。
第三,如果吃血与祭偶像有关联,当然是神不允许的。
第四,如果吃血只是一种饮食习惯,就可按照《圣经〉的原则,在不亏缺神的荣耀、和不绊倒人的前提下,凡物都可吃。
第五,吃血的关键在乎其属灵的意义,而不是血的化学成分。主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没有生命在你们里面。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约6:53-56)。基督徒必须积极思想,按理吃主的身,喝主的血,纪念主的死,直等到祂来(林前11∶3-29)。
[xxii]
第二个例证是,今日的女性基督徒还需蒙头吗?
有人认为,妇女蒙头是主后第一世纪的风俗,现已时过境迁,姊妹无需再蒙头;但有人则坚持,蒙头是顺服权柄,历世历代有效,故女性基督徒仍需蒙头。孰是孰非,还得先看《圣经》是怎样教导的。有关妇女蒙头的经文如下:
3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4凡男人祷告或是讲道[讲道,或作说预言,下同]若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5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6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7男人本不该蒙着头,因为他是神的形象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
8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9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10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应当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11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无男,男也不是无女。12因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万有都是出乎神。
13你们自己审查,女人祷告神,不蒙着头,是合宜的么?14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她的羞辱么?15但女人有长头发,乃是她的荣耀;因为这头发是给她作盖头的。16若有人想要辩驳,我们却没有这样的规矩,神的众教会也是没有的。(林前11:3-16)
首先来了解这一段经文的意思。
麦可森(Alvera Mickelsen)感慨地说:“所有的解经者都同意,这整段经文充满了无解的疑问;而这些疑问显然都涉及哥林多当地风俗文化的特有问题。当初读到这封信的人当然知道保罗在写什么,我们却没有那么幸运。”
[xxiii]
因此,对这段经文的确切含义,尚无一种权威的解释能成为学者的共识。
[xxiv]
“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11:3)。
有学者认为,在旧约《圣经》中,“头”可用来指在上有权柄的人,如首领、头目等。不过,另一些学者却认为,“头”的这种意思只在说希腊话的犹太教中使用。在正规的希腊文中,“头”是指一个整体中较为特出、或较具决定性的部分,如全人、生命、尖端、顶端(墙、柱等),或源头等;但没有“权柄”的意思;
[xxv]
因为,莫瑞斯(Leon Morris)指出,有学者认为,古时的人并不知道中枢神经的功能,以为思想发自腰部,头不是控制的因素。
[xxvi]
鉴此,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头”( kephale{{)理解为“源头”或“来源”较为合适。“男人是女人的头”,因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11:2;参创2∶1-23);“基督是各人的头”,因为“万有都是靠祂造的”(西1:16a),人也是靠祂造的;“神是基督的头”,不是说神是基督的源头或来源,而是说基督来到世上是受神的差遣的,“认识祢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祢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所以,“神是基督的头”不是指三一神的本质,而是指祂门的分工。
[xxvii]
也有学者认为,按七十士译本的用法,“头”是较“显著”的意思,男人是女人的“头”,就是他是女人的代表;女人的的举止直接影响到男人的荣辱。所以“男人是女人的头”与“女人是男人的荣耀”是可以互换的。
[xxviii]
但是,有学者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有人研究从主前八世纪到主后四世纪的两千多个例子, (kephale{{}} )是指“较高权柄”或“统治者”,从未被当作“源头”使用过。
[xxix]
笔者在第三章指出,了解一个字的含义,词源学固然有帮助,但主要还是要从作者自己的用法,及上下文来确定。在新约《圣经》中, (kephale{{}} )这个词55次被译为“头”,5次被译为“头块石头”,3次分别被译为“元首”和“首”,1次被译为“头发”。在保罗的著作中,这个字除了《哥林多前书》这一节经文外,它被译为 “元首”、“首”或“头”:
[xxx]
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
惟有用爱心说诚实话,凡事长进,连于元首基督。(弗4:15)
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的教会的头;祂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
祂也是教会全体之首;祂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为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住在基督里面;你们在祂里面也得了丰盛。祂是各样执政掌权者的元首。…不可让人因着故意谦虚,和敬拜天使,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这等人拘泥在所见过的[有古卷作,这等人窥察所没有见过的],随着自己的欲心,无故的自高自大,不持定元首。(西2:10,19)
从保罗的习惯看, (kephale{{}} )的主要意思是“为首”;不过,联系下文,“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11:2),在这段经文中,将它解释为“源头”也是可以的。其实,无论将它解释为“为首”还是“源头”,对经文的意思都影响不大。
[xxxi]
[xxxii]
但是,女人(gynaikos)的词根(gyne{),在新约《圣经》中,60次被译为“妻子”,51次被译为“妇人”,45次被译为“女人”, 20次分别被译为“妇女”或“妻”,
[xxxiii]
并非特指已婚妇人或妻子。而且保罗是在讲神、基督、男人、女人的关系(也包括神与丈夫、妻子的关系),但不是特指神与夫妻的关系。这段经文所谈到的敬拜态度,也当适合于未婚或寡居的女子。
[xxxiv]
“凡男人祷告或是讲道[讲道,或作说预言,下同]若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11:4-5)。 “蒙着头”中的”头” 是指肉身的头;“羞辱自己的头”中的“头”,可能指肉身的头,意为羞辱自己;但也可指基督或男人,因为基督是男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
[xxxv]
为什么男人祷告或讲道时蒙头就羞辱自己或羞辱基督呢?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男人本不该蒙着头,因为他是神的形象和荣耀” (11:7)。男人是神的形象,因他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男人是神的荣耀,因为他是神的杰作,神看着“甚好”(创1:31),并且神赋予他权柄,让他修理、看守伊甸园(创2:15),并为各种动物命名(创2:19-20);那时,女人尚未受造。
[xxxvi]
在神的面前,神的荣耀不能被遮蔽。男人蒙头,就是把神的荣耀遮挡起来,故是羞辱神。
[xxxvii]
但这样的解释有逻辑上的难处:如果男人蒙头是遮蔽了神的荣耀,那么,女人蒙头岂不是遮蔽了男人的荣耀么?但保罗确是要女人蒙头的。
[xxxviii]
当然,有人辩解说,男人的荣耀,是神的荣耀,故不能被遮盖;女人的荣耀,使人的荣耀,所以应被遮盖。
[xxxix]
其次,“若蒙着头”的原文直译应该是:“有…从头上垂下来”,含义不是十分确定。一种可能是,按犹太人的习惯,在公开祷告时要蒙上的一种叫“tallith”的方巾;
[xl]
[xli]
保罗说,“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么”(11:14)。有学者指出,按犹太人的习俗,男人蒙头(将外袍叠起来盖在头上)是悲痛苦恼的表现;男人蒙头也表示羞辱(耶14:)。
[xlii]
也有文献指出,在保罗的时代,男人若留长发,则表示身份低微,当时的文化视男人留长发为次要、从属的象征,
[xliii]
[xliv]
此外,摩根(G.C. Morgan)等人指出,保罗的教导是完全违反犹太的风俗和拉比的教训的。“长久以来,拉比一直教导犹太人蒙头,祷告时穿外套,甚至今日传统的犹太人仍奉行不渝。”因为拉比们误解了出埃及时发生的事情。当摩西在耶和华那里四十昼夜、拿着两块法版下西乃山的时候,他的面皮发了光,众人都怕挨近他。“以色列人看见摩西的面皮发光,摩西又用帕子蒙上脸,等到他进去和耶和华说话,就揭去帕子”(出34:35)。拉比们误以为, 摩西蒙脸是因为要用神的权柄将面皮的光遮住。但保罗清楚地指出:“我们既有这样的盼望,就大胆讲说,不像摩西将帕子蒙在脸上,叫以色列认不能定睛看那将废者的结局;但他们的心地刚硬;直到今日诵读旧约的时候,这帕子还没有揭去;这帕子在基督里已经废去了”(林后3:12-14)。也就是说,摩西用帕子蒙脸,不是因为他脸上有荣光,而是他不愿意让众人看见他脸上的荣光正在消失。男人祷告或讲道时若蒙头,就羞辱主,因为他不明白帕子在基督里已经废去,那荣光不是正在消失,而是永恒的荣光了。
[xlv]
如果男人祷告或讲道时仍蒙头,就等于否认耶稣基督十架救赎之功的完全,就是羞辱基督。
[xlvi]
“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11:5-6)。为什么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呢?学者们认为有如下理由。
首先,因为“女人是男人的荣耀”(11:7b)。保罗说,男人是神的形象和荣耀,但说到女人时,没有说她是男人的形象和荣耀,只说她是男人的荣耀。保罗可能是说,女人不仅同男人一样是神的形象和荣耀,而且她还是男人的荣耀。因为,女人有神的形象而不是男人的形象。男人受造在先、女人由男人而出,男人似乎占较优越的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女认识最后被造的,是以男人为材料造的,是为帮助男人而造的,她应是一切受造之物的冠冕,是男人的荣耀。
[xlvii]
保罗对帖撒罗尼迦的信徒说:“你们就是我们的荣耀,我们的喜乐”(帖前2∶20),荣耀有“引以为荣”的意思。“女人是男人的荣耀”就可理解为,男人以女人为荣。
[xlviii]
其次,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女人所得到男人的荣耀,是从人来的,不可显在神面前,因此需蒙头。
[xlix]
第三,在当时的哥林多城,妓女都不蒙头,不蒙头是妓女的标志。女人在公共场所不蒙头,起码被视为在性方面不检点,和不顺服男人。
[l]
巴克莱(William Barclay)指出,就是到今天,中东妇女仍要戴一种长的面巾,几乎垂到脚面,只露出额头和眼睛;而在保罗时代,面巾更为隐蔽,从头到脚,只为眼睛开个孔。“一个有身份的东方妇女,做梦也不会想到在人前不戴面巾这回事。”
[li]
妻子在公开场合不蒙头,还会被认为她拒绝承认自己与丈夫的关系,是自己婚姻状况的一种表示。
[lii]
第四,保罗说:“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11:6)。因为在当时,女性剪短发或剃头,是妓女的象征,也可能暗示她是同性恋中以“男性”形象出现的那一位。
[liii]
[liv]
“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应当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11:10)。这是一节难解的经文。
首先,“天使”是指什么?有人认为这里的天使是《创世纪》六章二节的与女子交合的“神的儿子们”; “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就是女人蒙头以免受这些天使的骚扰。有一种拉比的古老传说,认为女子美丽的长发是使天使受到引诱的原因。
[lv]
但是,这种解释有难处。这些天使在任何时候都可骚扰女子,并不只限于她们公开祷告或说预言的时候;何况,此时应是她们最安全的时候呢!此外,这里的“天使”没有加上形容词,不应作“邪灵”解。
[lvi]
还有人认为天使是指作为使者的人。但保罗从来没有这样用过这个字。
[lvii]
另一种解释是:《圣经》说,天使岂都是服役的灵,奉差遣为那那将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来1:4);《死海古卷》的资料显示,人若有残疾,不准当兵,也不出席集会,因为有天使在场。由此推论,天使临在聚会中;违反原则或秩序的事,是对天使的冒犯。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就是女人为了不冒犯天使之意。
[lviii]
还有学者指出,保罗要女人蒙头,还可能有实际的用处:“女人不蒙头,会注意到她们头发的,可能是哥林多的男人,而不是天使。这样,在敬拜时,可能叫人分心。”
[lix]
对“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这一短语,在解释上有很大分歧。
有学者将它解释为,女人蒙头,表明她头上有顺服权柄的记号,正式承认男人的权柄,这对堕落和没有堕落的天使都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lx]
但是,这一短语的原文应是“在头上有权柄”,没有“服”和“记号”等字,即,女人蒙头不是她顺服男人的权柄的记号;而是说,女人蒙头,她头上就有权柄。“权柄”一词(exousia)在《圣经》中从未用过被动式。
[lxi]
“权柄”当如何解释呢?蓝赛(Sr. William Ramsay)写道:
在东方地区,面巾是妇女的权柄、尊贵、威仪。妇女带上面巾可以安全地到任何地方,接受尊敬。她不为人见;瞪大眼睛看街上戴面巾的妇女是非常没有礼貌的。她不理不睬。周围的人,对于她,视若无睹;她,对于周围的人,也是如此。她在众人中,犹如鹤立鸡群。…一个妇女没有戴面巾,就变为贱货,任何人都可以侮辱她。…一个妇女的威仪与神圣,随着她抛弃的面巾,烟消云散,一些不留。
[lxii]
这段文字写得很美,也有道理;不过,它只着眼于当时的习俗,完全没有与敬拜相联,不大像是保罗所要表达的意思。
更多的学者人为,由于在基督里的新造,女人的地位已被提升。保罗谈到男女平等(11:11),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在敬拜中祷告或讲道(11:4-5)。她们需要权柄,她们也有权柄;她们蒙头,正是这从神来的权柄的记号。
[lxiii]
也有学者解释为:权柄就是某种行为的权利;女人蒙头表示她顺服自己的丈夫,从而使她有了祷告和讲道的权利。
[lxiv]
“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无男,男也不是无女。因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万有都是出乎神”(11:11-12)。在伊甸园里,女人出自男人;离开伊甸园后,所有的男人都是出自女人;
[lxv]
但所有的人都来自神。男人和女人彼此互补,不能相互独立;两者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保罗在这里强调男女的差异和平等,似乎在平衡上文(11:4-9)的论点,以免被人误会保罗是在贬低女人的价值。
[lxvi]
“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么”(11:14)?“你们的本性”,原文无“你们的”;“本性”(physis)由古动词“”变化而来,原意是:产生,在此的意思难以明确界定。可能是指人里面的本性认为合宜的;除了一般的习俗外,还要根据事物本性的差异来决定其合宜性。
[lxvii]
它在新约《圣经〉中被使用过14次,被译为“生来”、“本来”、“原来”、“各类”“性情”、“性”、“本性”、“本”等。
[lxviii]
有学者把本性定界为:“根据文化中所公认的正常标准,去留心自己的行为。”
[lxix]
[lxx]
综上所述,这段经文所讨论的,不是婚姻或女人在教会中的地位等问题,而是关于敬拜的合宜态度和行为。
[lxxi]
解释了这段经文后,回答“当今的女性基督徒是否仍需蒙头”的问题就比较容易了。
一种观点是,各个世代的女性基督徒,祷告或讲道时,都应该蒙头。因为在神治的国度里,“不能有两个头。神是头,基督就不能作头;基督是头,各人就不能作头;男人是头,女人就不能作头。”“蒙头的意思就是说,好像我没有头一样,我把头遮了,好像没有头”:
姊妹在讲道的时候蒙头,在祷告的时候蒙头,在神面前,就是宣告说:全世界的人在基督面前,没有一个可以作出头的人。乃是在那里宣告说:任何的人,不能在神面前露出他的头来!没有一个人,在基督面前可以出头。没有一个人,在基督面前可以出主意,出主张。所有的人,在基督面前,都得把自己的头蒙起来;都得把自己的主意,主张蒙起来。
[lxxii]
这种把蒙头灵意化的解释,听起来很美,对信徒也有一定造就作用。但是,这样解释蒙头,与经文本身的意思不大相符。
首先,如果蒙头是不让女人在男人面前出头,那么,女人任何场合在男人面前都应蒙头。可是,保罗只要求女人在讲道或祷告示蒙头。难道女人在别的时候就可以在男人面前出头么?如果蒙头是宣告“任何的人,不能在神面前露出他的头来”!那么,男人也应该蒙头。可是,保罗明确地说,男人蒙头是羞辱自己的头,是羞辱基督。
其次,这种灵意解释,完全忽略了保罗教导中的文化因素。在这段经文里,讲到神治国度的秩序:神差遣基督,神是基督的头,基督是男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基督要荣耀神,男人要荣耀基督,女人要荣耀男人。但是,如何荣耀则与当时的文化密切相关。从这段经文,学者可以推演出蒙头问题与这一永恒原则的一些关系;但是,将蒙头与文化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却是保罗自己。保罗说:“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么”(林前11:6,14)?如前所述,因为在当时,女人剪发或剃头都是羞辱的,所以,女人在公开场合不蒙头也是羞辱的;按此逻辑,如果在一个文化处境中,女人剪发或剃头不被社会当作是羞辱的,那么,女人不蒙头就未必是羞辱的了。按当时人的“本性”,男人留长发是他的羞辱;如果在一个文化中,人的本性不再视男人的发型和道德有关,那么,他留长发就不一定是羞辱的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女人在讲道或祷告时蒙头,纯粹是保罗时代的哥林多城的习俗,只是一个历史事件,与现在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另一个极端,忽略了这段经文所阐述的永恒原则。
一个适中的观点是,这段经文所阐述的神所设立的秩序、基督要荣耀父神,男人要荣耀基督,女人要荣耀男人,是各个时代的基督徒都当遵行的。男人不留长发、在讲道或祷告时不蒙头和女人在讲道或在公开场合祷告时要蒙头,源自(或包含着)在敬拜时要荣耀神这个普世原则;但蒙头问题并不是这个原则本身,而只是荣耀神这个原则在当时的文化处境中的表达。在今天的文化中,女性基督徒在讲道或祷告时不一定再须蒙头,但经文所强调的敬拜时的端庄仪表、对男人或配偶的尊重、将生命的焦点于对准神等原则,应在各个文化处境中切实地实践出来。
[lxxiii]
所以,生活在女人在公开场合仍须蒙头的社会的女性基督徒,或是到这样的社会去工作、宣教的女性基督徒,在公开场合最好还是蒙头。
第三个例证,姊妹可以讲道吗?
这是一个在教会历史上至今未能取得共识的问题之一。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主要是以下两段经文: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甚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神的道理,岂是从你们出来的么?岂是单临到你们么?若有人以为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林前14:34-37)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管辖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长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提前2:12-15)
对姊妹能否讲道的不同观点,来自对这两段经文的不同诠释。现在,就应用本书阐述的释经原则,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首先,要注意到,这两段经文都属于书信文体。如本书第四章所述,信书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应实性。也就是说,新约书信的作者是针对收信人所面临的具体处境写的,是“因事而生”的。因此,在这些书信中,作者不是系统地阐述自己的神学观点,而是用神学来回应特殊的情景,是“特殊事工神学”(task theology),而不是神学论文。因此,在诠释书信时,一定不可抽离收信人的文化、历史处境。但是,这正是诠释书信的困难之处。因为今天的读者与收信人已有两千年的时空阻隔,不了解收信人的具体处境;虽然书信本身能提供一些,但不详尽。读者好像在听一个人打电话:只听见打电话的人(写信的人)在说话,却不知道电话的另一方(收信人)说了些甚么。这也同样是解释这两段经文的困难所在。
其次,看看经文本身在说甚么。
先看《哥林多前书》十四章这一段。有人称它为保罗的“闭口律”,不许女人说话。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中的“闭口不言”()是动词 (sigao{)的现在是命令语气复数第三人称,与本章的“若没有人翻,就当在会中闭口”(14:28)中的“闭口”和“若旁边坐着的的了启示,那先说话的就当闭口不言”(14:30)中的“闭口不言”是同一个动词。
[lxxiv]
因此,这个“闭口不言”很可能是为了维持敬拜秩序,即,是暂时性和处境性的。
[lxxv]
保罗为什么要妇女在会中闭口不言呢?刘秀娴指出,从《圣经》提供的背景看,哥林多教会世保罗在第二次宣道旅程中建立的(徒18),而且从一开始就是犹太人和外帮人一同聚会(徒18:5-8);这些外帮信徒可能来自底层社会(林前1:26),有的甚至是奴仆(林前7∶22-23)。因此,该教会的妇女有可能多数出身底层,文化程度也不高。
[lxxvi]
联系下文“她们若要学甚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14:35a),这些妇女应为已婚妇人,她们在会中说话,可能是随便提问、质疑、或争辩。
[lxxvii]
为什么要禁止妇人在会中说话呢?保罗自己的回答是“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14:35b)。莫瑞斯指出,希腊人不赞成妇人在公共场所说话。希腊作家及道德家普鲁塔克(Plutarch)说,有德行的妇女“应当谨守,有外人在场时,不说话”;“妇女要说话,就对丈夫说,或透过丈夫荐言”。
[lxxviii]
可见,保罗要妇女在会中闭口不言,是与当时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此外,有学者指出,本章主要阐明敬拜要有秩序,保罗禁止妇女在会中说话,也许她们说话已经到了骚扰敬拜的程度了。
[lxxix]
在上文中,保罗说:“你们聚会的时候,各人或有诗歌,或有教训,或有启示,或有方言,或有翻出来的话,凡事都当造就人”(14:26)。“因为你们可以一个一个的作先知讲道,叫众人学道理,叫众人得劝勉”(14:31)。这里的“各人”和“你们”应当包括妇女在内。所以,保罗要妇女在会中闭口不言,可能不是反对妇女“有教训”或“作先知讲道”,而是禁止她们不按规矩说话。
[lxxx]
“她们总要顺服”(14:34b),保罗未指明“顺服”的对象,即,未指明顺服什么。按文理,应指敬拜的秩序和规矩。
“神的道理,岂是从你们出来的么?岂是单临到你们么”(14:36)?“你们”是指谁呢?
[lxxxi]
但这与经文的语法不符。因为,经文中的“单”()是(monon)的阳性、复数,
[lxxxii]
[lxxxiii]
有的学者认为,既然“你们”是阳性、复数,那么,“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甚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14:34-35)这一段话,就有可能是保罗在引述那些反对女人说话的男性信徒的错误教训,然后以讽刺的口吻责问他们。因为,在经文的原文中,是没有引号等标点符号的。
[lxxxiv]
但是,这种解释的难处是:经文中找不到保罗突然引用哥林多人写给他的信的内容的任何痕迹;如此长的引语也不是保罗写作的风格;从上下文看,这段经文的前两个“闭口”都是出自保罗的口;还有,阳性、复数不一定单指男性多数,也可指男女混合的众人。
[lxxxv]
从行文的脉络看,保罗要他们闭口的人是:没有人翻译也要在聚会中说方言的人,在聚会中不给别人机会、只顾自己不停地讲道的先知,和随意提出无知或挑衅问题的女人;逻辑上,保罗所责备的“你们”应该是这一群人。他们的行为给人的印象就是,好像神的道单单临到他们一样!而且,这样接下文也很自然。既然这三类人自恃是先知或属灵人,保罗就对他们诉诸主的权柄:“若有人以为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林前14:34-37)。
[lxxxvi]
所以,从总体上说,保罗要女人在会中闭口不言的教训是被置于“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14:40)这一大框架之下的,且与当时社会“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14:35b)的习俗紧密相连。在同一卷书中,保罗教导说:“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林前11:a)。这表明,在哥林多教会里,有妇人祷告或讲道的事情,而且保罗也并不反对这样的事情,只是嘱咐她们要蒙头;既然要蒙头,肯定是在公开场合;既然是祷告或讲道,就很可能是在教会的聚会中。可见,保罗并不是一概地禁止妇人在会中说话。也就是说,“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并不是保罗给教会的普世性的永久命令,与姊妹能否在教会讲道没有什么关联。换句话说,保罗这一教训的目的,“不是要定界妇女的角色,而是要建立规矩、有次序的敬拜方式。”
[lxxxvii]
刘秀娴也认为,保罗反对的不是女性讲员,而是女性的某些扰乱敬拜秩序、不合当时习俗的讲话。
[lxxxviii]
现在来看《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一至十五节这段经文。
保罗在罗马获释后,差遣提摩太照顾小亚细亚的以弗所教会(1:3),自己则前往欧洲的马其顿省。当他知道自己在短期内无法重访以弗所后,便写了这封信,把牧养教会的任务交给了提摩太(1:18),告诉他如何抗拒虚伪的教训,怎样管理教会,以及有关聚会的规矩、同工的按立,其中也特别提到妇人在聚会中应注意的事、监督和执事的条件等问题。
[lxxxix]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2:11)。“学道”()是动词*(mathano{)的现在时主动态命令语气,泛指一切的学习,此处当然是指学习基督的真道。“沉静”()是来自形容词(he{sychios)的古字,是静默无语、安静无声之意。
[xc]
刘秀娴指出,一般犹太妇女不能正式参与会堂的学道,外帮妇女更少有机会接触神的话。所以,保罗要她们学道是给他们提供一个过去只有男人才享有的特权。这里的“沉静”不太可能是闭口不言,而可能是指避免公共场合的社交和辩论。
[xci]
“顺服”没有受格,即没有表明“顺服”什么活“顺服”谁。保罗既是让她们学道,按逻辑推演,应该是指她们要顺服教导真道的教师。
“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2:12)。
“讲道”()是动词(didasko{)现在时主动语态不定式,意为“教导”;译为“讲道”并不准确,容易引起误解。
[xcii]
虽然讲道也是教导,但讲道只是教导的形式之一;“教导”比“讲道”的含义更宽广。所以,和合本修订本、吕振中译本和新译本都将它译为“我不许女人教导”。
“辖管”()是动词*(authenteo{)的现在时主动语态不定式,在新约《圣经》中,仅见于此。它首次是出现在这节经文中,而且除了教会的著作外,它不曾出现在任何其他希腊文的著作中,所以有学者称这个动词为“圣经与教会著作用字”。
[xciii]
有学者把它解释为“行使某人的权力,实施权柄,辖管,控制,统治”。
[xciv]
但别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新约《圣经》常用来表达“权柄”的是另外一个名词(exousia)或动词(exousiazo{),分别被用了97次和4次:被译为“权柄”74次,“掌权的”9次,“权”4次,“能力”3次,“掌权者”2次,“能力”、“掌权”、“管”和“权势”各1次;被译为“权柄”2次,“辖制”、“掌权管”各1次。
[xcv]
有学者统计,保罗在他的著作中,用来表达“权柄”或相近的意思共有28次之多。
[xcvi]
例如,
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么?(罗9∶21)
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林前6:12b)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林前7:4)
若别人在你们身上有这权柄(),何况我们呢?然而我们没有用过这权柄(),倒凡事忍受,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林前9:12)
主赐给我们权柄(),是要造就你们,并不是要败坏你们;我就是为这权柄()稍微夸口,也不至于惭愧。(林后10:8)
如果“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后2:12)中的“辖管”是女人在男人身上施行权柄,那么,保罗为什么不用他常用的名词或动词,而要用一个在新约《圣经》中绝无仅有的动词*呢?因此,人们有理由思考,保罗用这样一个罕见词,是否有别的含意?
麦可森(Alvera Mickelsen)认为,这个词的基本意思是“刺入”,相当负面;教父屈梭多模(St. John Chrysostom,344-407 AD)在他写的提摩太书信注释中,将它译为“性交地许可”。
[xcvii]
有人则认为,这个词有“起源”、“发起”或“煽动”;“沉静”与“煽动”正好成为对比。这样,“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就可以诠释为:“我不许女人用谬误的教导煽动男人”,或“我不许女人在学道时与男人词锋相对,挑起公开的争论”。
[xcviii]
这样解释,与整卷书的脉络也相吻合。通观全卷书,保罗切切地教导提摩太,要会众避免无端的争辩。这封信一开始就说:“我往马其顿去的时候,劝你仍主在以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传异教,也不可听从荒渺无凭的话语,和无穷的家谱;这等事只生辩论”(1:2-3)。进而,保罗说:“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争论,或作疑惑],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2:8)。最后,保罗再次提醒提摩太:“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争辩言词,从此就生出嫉妒、分争、毁谤、妄疑,并那坏了心术,失丧真理之人的争竞”(6:3-5a)。
[xcix]
“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2:13-14)。
这节经文以“因为”开始,表明是保罗不许女人讲道的原因。对这节经文的不同诠释,是产生关于姊妹能否讲道的不同观点的主要原因。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是一个历史事实,那么,其中就一定孕育着一个永恒的原则。不少学者认为,保罗这是在阐明女性的本质(womanhood),即,女人显然比男人容易受骗、被引诱。“ 此处的见解相当明确,即亚当和夏娃两人都犯了罪,但亚当并没有被骗。他完全了解罪的严重性,却自愿犯罪。”因此,这些学者警告说:“每当男人和女人要重蹈夏娃和亚当所作的蠢事,也就是彼此要在地位和功能上互换时,不妨想想伊甸园所发生的灾难,那是一个警告。”
[c]
还有学者说:“受引诱这件事显示夏娃的理解力较差,这就构成了某种限制,使得女人不能做教导。”
[ci]
“男人当教导是基于他的优先被造及他对罪的抵抗力,而非基于对女人的低估。”
[cii]
但是,这种认为女人不能讲道是普世原则的观点,面临许多难处。
首先,如果夏娃在本性上就容易被引诱,这岂不是说,神在造夏娃之初,就让她有天生缺陷?这岂不与神按照祂的形象造男造女相矛盾了吗?
其次,被蛇引诱的是夏娃,而不是亚当,这是事实。如果因此就认定只有男人配得讲道、女人不能讲道,是违背神的公平原则的。主耶稣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给谁多,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12:47-48)。不许吃分善恶树的果子的禁令是神直接向亚当下达的。亚当故意犯罪吃禁果比较夏娃上当受骗吃禁果,如果不是罪加一等的话,起码与夏娃的罪同等。怎么也得不出男人抵抗罪的能力比女人强的结论。那么,为什么亚当反而比夏娃更有资格教导呢?难道故意犯罪的人的教导就比上当受骗的人的教导更可靠?保罗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5:12a),是把罪责放在亚当身上的。可见,当保罗说“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时,他没有为亚当开脱的意思;故不能成为禁止女人讲道的理由。
至于说女人的理解力比男人差,其实并不然。笔者曾写道:
马利亚把极贵重的香膏浇在耶稣头上,是为安葬主耶稣作的(太26:6 - 13;可14:3 - 9;约12:1 - 8)。对此,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普天之下,无论在甚么地方传这福音,也要述说这女人所行的,作个纪念”(太26:13)。毫不夸张地说,普天之下,没有任何一个男人能享此殊荣。温德尔说,女人们跟随耶稣,冒着生命危险伺候耶稣,她们预感到耶稣的死亡及其意义,“是弥赛亚奥秘真正的知情人”。
主耶稣被钉十架时,男性门徒大多仓惶四散,陪伴在十字架旁的,主要是妇女(可15:39 - 41;约19:25 - 27)。妇女们亲眼看见耶稣被安葬(太27:59 - 61;可16:46 - 47;路23:55);安息日后的第二天(七日的头一日),首先去探墓的,也是妇女。所以,抹大拉的马利亚有幸成为见到复活的主耶稣的第一人(可16:9)!“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4:25)。耶稣的受难和复活,是基督教信仰的根基和核心;而“成为耶稣死亡和复活传统的真正担当者” 和历史见证人 的,正是一群妇女。
[ciii]
麦可森幽默地说,任何人只要看看今天妇女在神学院里的学术表现,对“妇女的理解力较差”的言论就只能一笑置之。
[civ]
再者,保罗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么?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9-10)。且不说夏娃被引诱、陷在罪里是否能代表所有的女性信徒的状况,即便如此,在耶稣基督里,她们也已经被洗净、成圣称义了,夏娃的被引诱犯罪的事实不应该再成为不许女人讲道的理由。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罗并没有禁止女人在公共场合祷告和讲道:“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林前11:5a)。这说明不许女人讲道并不是一个永恒的(绝对的)原则。
对此,有学者辩解说,这节经文中的祷告,是类似在会众中背诵祷告文,“讲道”这个词实际是“说预言”(prophe{teuo{);而说预言可能是唱歌,因为旧约曾说 :大卫和众首领“弹琴、鼓瑟、敲钹、唱歌[唱歌原文作说预言。本章同]”(代上25:1)。
[cv]
[cvi]
这样的辩解是没有说服力的。首先,“说预言”(prophe{teuo{)这个字在新约《圣经》中被使用过28次,除两次分别被译为“讲道”和“传道”外,都是“作先知(讲道)”、“说预言”,却没有一次被译为“唱歌”。
[cvii]
此外,先知决不是不动脑子地、机械地传递神的话语,摩西、以赛亚、施洗约翰等先知在传递神的话语时,当然要用理性和分析。正如先知弥迦所说:“至于我,我藉耶和华的灵,满有力量公平才能,可以向雅各说明他的过犯,向以色列指出他的罪恶” (弥3:8)。
[cviii]
如前面的章节所说,“说预言”不单是说将来要发生的事,它主要是针对百姓当时的状况教训他们。即使撇开《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五节的经文不谈,新约《圣经》还有记载了不少女人做教导、说预言的例子,比如:
又有女先知亚拿,是亚设支派法内力的女儿,年纪已经老迈,从作童女出嫁的时候,同丈夫住了七年,就寡居了;现在已经八十四岁[或作寡居了八十四年],并不离开圣殿,禁食祈求,昼夜事奉神。正当那时,她进前来称谢神,将孩子(婴孩耶稣 – 笔者注)的事,对一切盼望耶路撒冷得救赎的人讲说。(路2:36-38)。
有个犹太人,名叫亚波罗,来到以弗所;他生在亚历山大,是有学问的,最能讲解圣经[学问,或作口才]。这人已经在主的道上受了教训,心里火热,将耶稣的事,详细讲论教训人;只是他单晓得约翰的洗礼。他在会堂里放胆讲道,百基拉、亚居拉听见,就接他来,将神的道给他讲解更加详细。(徒18:24-26)
第二天,我们离开那里,来到该撒利亚;就进了传福音的腓利家里,和他同住;他是那七个执事里的一个。他有四个女儿,都是处女,是说预言的。(徒21:7-8)
问百基拉和亚居拉安!他们在基督耶稣里与我同工,也为我的命,将自己的颈项,置之度外;不但我感谢他们,就是外帮的众教会,也感谢他们;又问他们家中的教会安!问我所亲爱的以拜尼土安!他在亚细亚是归基督初结的果子。(罗16:3-5)
想到你心里无伪之信;这信是先在你外祖母罗以,和你母亲友尼基心里的;我深信也在你心里。…并且知道你从小明白圣经;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后1:5,3:5)
又劝老年妇人,举止行动要恭敬,不说谗言,不给酒作奴仆,用善道教训人;好指教少年妇人,爱丈夫,爱儿女,谨守,贞节,料理家务,待人有恩,顺服自己的丈夫,免得神的道理被毁谤。(多2:3-5)
这些经文表明,新约《圣经》对夫人说预言、做教导是持肯定态度的。而且,保罗对百基拉、亚居拉褒奖有加;他们家里有教会,他们当然要肩负教导的责任。在《使徒行传》和保罗的书信中,都把百基拉的名字放在亚居拉前面,说明百基拉在教会的事工中较她的丈夫更积极、活跃。教父屈梭多模则称百基拉为“教师中的教师”。
[cix]
保罗载《罗马书》最后一章还写道:“有问我亲属与我一同坐监的安都尼古和犹尼亚安!他们在使徒中是有名望的,也是比我先在基督里”(罗16:7)。安都尼古和犹尼亚都是有名望的使徒。犹尼亚是男是女,尚有分歧。但冯荫坤指出,根据现今多数解经家的意见,“犹尼亚”应是女性。理由是:1)从拉丁文转录为希腊文的方法看,“犹尼亚”是女性的名字。2)按教会的传统,至少到主后十三世纪,皆认为“犹尼亚”是女性,最早期的《罗马书》注释都以“犹尼亚”为女性。3)直到中世纪,才有注释者把“犹尼亚”视为阳性名字的缩写;“阳性名字的缩写”的说法只是未经证实的假设。他们如此假设,是因为女性不大可能跻身于使徒之列;即便如此,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承认,纯粹从文法或语法看,原文可能是女性的名字。
[cx]
这样,犹尼亚很可能就是保罗时代的一位有名望的女使徒。犹尼亚既是保罗所赞许的一位使徒,就肯定要做教导和讲道的。
如果把不许女人讲道说成是普世的永恒原则,就与这些经文相冲突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没有弟兄可以讲道的前提下,有恩赐的姊妹可以讲道。也就是说,如果在教会或宣教工场没有弟兄能够讲道,那么,姊妹可作为替补来讲道;一旦有讲道恩赐的弟兄被兴起来,姊妹就应退下来,不可再讲道。这种观点的依据,是神造人的顺序。神先造的是男人,后造的是女人;女人是作为男人的帮手而被造的,所以,主内也应该有主有次;如果男人能讲道,女人就不应该讲道。有学者还提出两点作为男人为主、女人为辅的观点的依据。一是亚当为夏娃命名,表明他对夏娃的主权;二是女人是从男人而出、男人不是从女人而出,即,男人包含女人,而女人不包含男人,所以女人不能代表男女会众。
[cxi]
这种以创造的顺序来决定男人的领导地位的观点,也遭到质疑。有学者指出,时间上先被创造的,并不一定表示地位上的优越。因为神常常没有拣选长子为领袖。比如,神拣选雅各(双胞胎中的次子)而不是以扫为以色列人的祖宗;神拣选约瑟(以色列十二个儿子中很年幼的)、而不是他的哥哥们成为埃及的宰相;出埃及时,神拣选的领袖是摩西,而不是他的哥哥亚伦;当撒姆尔奉差遣去膏立耶西的儿子做以色列的新王时,他以为必是长子,但神却选择了最小的儿子大卫,等等。另外,在《圣经》中,通常是女人在命名。比如,《创世纪》没有说是谁为该隐和亚伯命的名,却清楚指出是夏娃为塞特起了名字(创4:25);以色列的十二个儿子(便雅悯除外)的名字,全是以色列的妻子拉结和利亚给取的。这些母亲为孩子命名,是否就意味着她们比父亲对孩子有更大的权柄呢?显然不是。
[cxii]
笔者认为,按创造的顺序,男女有主有次是有根据的。这并不是因为先被造的,地位一定优越,乃是因为神先造了男人后,“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8)所以,女人是以帮助者的身份被造的。在新约《圣经》中,保罗明确地教导,丈夫是妻子的头,妻子要顺服丈夫(弗5:22-24)。丈夫和妻子的地位是平等的,但角色不相同;平等不是同等。有人说,男人掌权,是人犯罪后的一个苦果。
[cxiii]
这种说法,显然与《圣经〉的教导不符。
但是,以创造的顺序为依据、坚持女人只能有条件地讲道(或必须在男人的权柄下讲道)的观点,同样面临一些难处。
首先,丈夫是妻子的头,并不表示男人一定是教会的头。虽然,按照逻辑推理,男人是家里的头;教会是神的家(提前3:15);所以,男人是教会的头。但是,这种推演的结论,并无明确的经文的支持。《圣经》只是说“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从未说“男人是教会的头”。《圣经》也从未说过,女人要在男人的权柄下讲道。
[cxiv]
其次,退一步说,纵使男人应在教会中居领导地位,也得不出女人不能讲道或只能有条件地讲道的结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作先知讲道的恩赐,是圣灵随己意分给各人的,并不分男女;《圣经》关于要教导真道的命令(包括主颁布的大使命),是给所有信徒的,也不分男女:
耶稣进前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或作给他们施洗归于父子圣灵的名];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 didasko{)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8-20)
彼得和十一个使徒,站起,高声说:“犹太人和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哪!这件事你们当知道,也当侧耳听我的话。你们想这些人是醉了,其实不是醉了,因为时候刚到巳初;这正是先知约珥所说的:“神说,在末后的日子,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你们的儿女要说预言;你们的少年人要见异象;老年人要作异梦;在那些日子,我要将我的灵浇灌我的仆人和使女,他们就要说预言(prophe{teuo{)。在天上我要显出奇事,在地上我要显出神迹,有血,有火,有烟雾;日头要变为黑暗,月亮要变为血,这都在主大而明显的日子未到以前。到那时候,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徒2:14-21)
圣灵显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处。这人蒙圣灵赐他智慧的言语;那人也蒙这位圣灵赐他知识的言语;又有人蒙这位圣灵赐他信心;还有一人蒙这位圣灵赐他医病的恩赐;又叫一人能行异能;又叫一人能作先知(prophe{teia = prophecy
[cxv]
);又叫一人能辨别诸灵;又叫一人能说方言;又叫一人能翻方言。这一切都是这位圣灵所运行,随己意分给个人的。(林前12:7-11)
我们传扬祂,是用诸般的智慧,劝戒各人,教导( didasko{)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里完完全全的引到神面前。…当用各样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丰丰富富的存在心里[或作当把基督的道理,丰丰富富的存在心里,以各样的智慧],用诗章、颂词、灵歌,彼此教导( didasko{),互相劝戒,心被恩感,歌颂神。(西3:16)
第一种观点(女人不能讲道)和第二种观点(女人可以有条件地讲道)还共同面对一个难点,就是在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他们大都把“教导”局限在正式的“讲道”上,如主日证道,或培灵会上的宣讲等;其他形式的“教导” ,对女人却都持开放的态度。苏珊.弗(Susan T. Foh)主张:“无论如何定界,禁止妇人教导的命令,并不包括祷告和说预言(林前11:2-6),私下教导男人(徒18:26)、教导其他女人(多2:3-4)以及教导少年人(提后1:5,3:15;箴1:8)”;并且认为:“可以开放给妇女的职务有:教会图书管理、财务、主日学主席、理事、教会出版品编辑、诗班指挥、委员会主席以及作家等。”
[cxvi]
但是,这就带来许多矛盾。假如“由于女人较易受欺哄故不许她公开教导”,那么让她去教导其他同样易受欺哄的女人及儿童,岂不更危险吗?
[cxvii]
为什么富有教导性的诗歌可以由女性创作、由女性诗班指挥挑选、指挥、由女性演唱,但同样内容的教导,一旦没有音乐伴奏,就不能由女性来作了呢?为什么一面可以从录音带、录像带听妇女的教导,一面有禁止她面对面地教导呢?
[cxviii]
为什么妇女可以在私下教导男人,却不能在公开场合教导男人呢?难道写作(尤其是《圣经》注释和教材)的影响力和权威不远远大于公开教导吗?
[cxix]
[cxx]
也就是说,教导或讲道的权威性,不在于由谁教导或在什么场合中教导,而在于所教导的是否是神的话。
[cxxi]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罗说“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并不是在阐述不许女人讲道的永恒原则,而是在回答一个处境性的问题。
以弗所教会当时所面临的问题是甚么呢?学者们指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弗所城的问题,二是该城的教会的问题。以弗所城里有小亚细亚最大的外帮庙宇 – 亚底米(Artemis)女神庙。亚底米是亚洲著名的掌管生育的女神。每个希腊城市里都有亚底米的神庙,但以弗所城里的是最大、最老的一个,是当时世界的七大奇观之一。其中有几百名称为美利西(Melissae,意为“蜜蜂”)的女祭司,实际就是庙妓。
[cxxii]
[cxxiii]
从《使徒行传》的记载看,以弗所有一个叫底米丢的银匠,他怕保罗的传道影响他制造偶像的生意,所以煽动以弗所城的人攻击保罗和与他同行的基督徒。以弗所人同声喊“大哉!以弗所人的亚底米呵”竟长达两小时之久!城里的书记安抚众人的时候说:“以弗所人哪!谁不知道以弗所人的城,是看守大亚底米的庙,和从丢斯那里落下来的像呢?”(见《使徒行传》第十九章)以弗所人对亚底米女神的崇拜的狂热,可见一斑。
[cxxiv]
今天的读者并不了解体摩太对保罗说了些什么或保罗在以弗所的三年中发现了什么;但以弗所人的这种异教崇拜,一定对当地的教会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因为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一开始就切入正题:“我往马其顿去的时候,曾劝你乃住在以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传异教,…”(提前1:3)。
[cxxv]
另一方面,诺斯底异端也开始侵蚀教会。笔者曾写道:
此外,杨牧谷还指出,妇女争取平等的努力,从主后一世纪开始,便从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找到理据。诺斯底主义否定男女有别,甚至反对婚姻和生育。尤有甚者,各种形式的诺斯底主义都提到尝试连接神、人的居间体;有人说女人就是这样的居间体。有人甚至说,女人是先於亚当存在的,与天上各灵体交往 。主后二世纪的《保罗行传》记载一名叫特格拉(Thecla)的女人,身穿男装,头发剃光,作宣教士周游讲道(5:40 - 43)。特土良说,她成为了当时想做教法师和受洗女信徒的榜样。所以,诺斯底主义“牢笼无知妇女”(提前2:11),引诱他们抹煞男女的区别,甚至要将女性的地位高抬至男性之上。
[cxxvi]
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中,一再提到异端的问题: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贪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1:8-10)
常存信心,和无亏的良心;有人丢弃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历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旦,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1:19-20)
圣灵明说,在后来的时候,必有人离弃真道,听从那引诱人的邪灵,和魔鬼的道理。这是因为说谎之人的假冒;这等人的良心,如同被热铁烙惯了一般。他们又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或作又叫人戒荤],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谢着领受的。(4:1-3)
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旦的。(5:14-15)
提摩太阿!你要保守所托付你的,躲避世俗的虚谈,和那敌真道似是而非的学问。已经有人自称有这学问,就偏离了真道。愿恩惠常与你同在。(6:20-21)
有研究表明,在多数诺斯底的文献中,夏娃取代了女神的地位,从而衍生出“夏娃比亚当先存在”、“男人被引诱”、“女人使亚当有智慧,蛇使夏娃有智慧”等异端邪说。虽然教父们公认,这些褒奖夏娃的神话或诺斯底文献在第二世纪才盛传,但在第一世纪已开始渗入犹太人中。与保罗同时期的犹太学者斐罗就说,“亚当若没有夏娃就不能得知识”,“夏娃乃赐生命者和带来光明者”。
[cxxvii]
面对外有异教、内有异端的严峻形势,以弗所教会会众的状况又怎么样呢?
刘秀娴认为,男性信徒的主要问题是热衷辩论、分争。因为保罗一再警戒他们:“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2:8);“作监督的,…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3:2-3);“若有人传异教,…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从此就生出嫉妒、分争、毁谤、妄疑,…”(6:3-4);“你要使众人回想这些事,在主面前嘱咐他们,不可为言语争辩;这是没有益处的,只能败坏听见的人。”(提后2:14)
女性信徒的问题则有三方面。老妇传讲荒渺的话(4:7),可能包括敬拜以弗所女神及诺斯底的邪说;青年寡妇传播闲言闲语(5:13),可能也有伪教师传的似是而非的道理;再有,学而不明的无知妇女被伪教师所牢笼(提后3:2-7)。刘秀娴说:
女人的特殊问题既是被伪教师牢笼和传播荒渺的话及闲言闲语,她们就很可能被利用,成为伪教师传播异端邪说的工具,导致男士们的争辩,甚至偏离真道。如果这假设是对的话,保罗所禁止女人教导的就是这些煽动男人犯罪的异端邪说了。
[cxxviii]
从保罗劝勉她们“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重的衣裳为装饰”(2:9b)看,以弗所教会的女信徒可能是一些有钱的、有希腊文化背景的妇女;她们有学问,能读书、写字和演讲。她们开始享有在基督里的自由,想争取在教会里的教导的权利是很自然的。
[cxxix]
但这些妇人信住不久,真道的根基不深,容易上当受骗,害己害人。所以,保罗要她们“沉静学道”。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保罗说的“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2:13-14),就可从两个层次来解读。首先,保罗是要抵挡“夏娃比亚当先存在”、 “女人比亚当有智慧”、 “男人被引诱”等诺斯底的异端邪说,以正视听。其次,凯瑟(Walter C. Kaiser, Jr.)指出,先造的比后造的在教育及灵性上较为优先。在伊甸园里,毕竟是男人先开始修剪、看守园子,先经历神的眷顾,先从神接受命令,先享受与神的同在。这是所谓的“先造先教,后造后教”;先造的较为成熟,不易被欺哄。
[cxxx]
这也很符合初期教会的处境。女人还在学道期间,应该安静、踏实地学道,暂时不宜做教导。否则,伊甸园的那幕悲剧,又会发生。
这样的解释似较恰当,既教符合这封书信的历史处境,又能和其他允许妇女讲道或教导的经文相协调。
“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2:15)。这也是一节难解的经文。“在生产上”可直译为“藉着生产”。“生产”(teknogonias)是一个罕见的后期字,在新约《圣经》仅见于此处。
[cxxxi]
这节经文,学者有三种解释:(1)敬虔的妇女能在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上得到满足;(2)女人藉着生产 – 基督道成肉身 – 而得到属灵的拯救;(3)女人在生产中肉身得蒙保守平安。
[cxxxii]
保罗说”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表明这妇女是已经得救的信徒,故不太可能是第二种解释。联系到诺斯底异端反对嫁娶、生育,和保罗说的“养育儿女”是善行之一(5:10a),把“在生产上得救”理解为在生孩子时得蒙神的保守,较为贴切。
总之,基于对这一段经文的解释,笔者认为,保罗对女人讲道或教导的禁令不是普世法则,而是在当时的历史处境中的一条具体举措。所以,有呼召、有恩赐的姊妹,可以不受限制地讲道或教导。
两千年来,对妇女能否讲道的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是,有趣的是,每当大复兴时,妇女做教导或讲道就比较不受限制;而当教会的工作一旦走上轨道和组织化,妇女讲道就受到牵制。
[cxxxiii]
麦可森认为,“通常总是传统,而不是《圣经》的原则,在限制妇女的事奉。”
[cxxxiv]
麦可森还指出,“单凭经验,不足以验证何者符合《圣经.》。但是,如果数百面来的经验都和我们对《圣经》的诠释相反时,我们最好重新考量,那些设限的诠释是否真正反映了神的心意。”
[cxxxv]
这些话是值得深思的。
帮尼代尔. 柯楼士(Bonnidell Clouse)则说,对《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一至十五节这段经文,“每个人的诠释存在着差异,显示神并不想详细解答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重要的是,基督被高举了。我们所有人都是神的同工。”
[cxxxvi]
[xvi]
参见:张永信著,《使徒行传(卷二)》,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0年,第404-405页;赖耿中(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四),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6年,第442 页。
[xxiii]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15页。
[xxiv]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19页。
[xxv]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65页;Leon Morris著,《哥林多前书》,蒋黄心湄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xxix]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39页。
[xxxi]
参见:陈终道著,《新约书信详解》(合订本),香港:金灯台出版社,1997年,第154页;陈惠荣、胡问宪(主编),《证主21世纪圣经新释》(II),香港:福音证主协会,2000年,第1239页。
[xxxii]
参见:Roy B. Zuck著,《基础解经法》,杨长慧译(香港:宣道出版社,2001年2版),第114页;刘秀娴著,《哥林多前书十一章34 至十六节 -- 蒙头的风俗与自由》,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34页。
[xxxviii]
刘秀娴著,《哥林多前书十一章34 至十六节 -- 蒙头的风俗与自由》,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34-335页。
[xlix]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70页;启导本《圣经》,香港:海天书楼,1993年,第1641页,林前11:7-9的注释;Leon Morris著,《哥林多前书》,蒋黄心湄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
[l]
参见:G. Campbell Morgan著,《哥林多书信》(三版),钟越娜译(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3年),第127页;寻道本《圣经》,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2002年,第1903页。
[liii]
William W. Klein ,Craig L. Blomberg, and Robert L. Hubbard, Jr著,蔡锦图主编,《基道释经手册》,尹妙珍等译(香港:基道出版社,2004年),第601页。
[liv]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67页;鲍会园(总编),新国际版研读本《圣经》,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1996年,第2177页,林前11:5-6的注释。
[lvi]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69页;Leon Morris著,《哥林多前书》,蒋黄心湄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153页。
[lviii]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69页;鲍会园(总编),新国际版研读本《圣经》,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1996年,第2177页,林前11:10的注释。
[lx]
参见:倪柝声著,《蒙头的问题》,载于:G. Campbell Morgan著,《哥林多书信》(三版),钟越娜译(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3年),第273-274页;鲍会园(总编),新国际版研读本《圣经》,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1996年,第2177页,林前11:10的注释。
[lxiii]
参见:Leon Morris著,《哥林多前书》,蒋黄心湄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152-153页;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70页;鲍会园(总编),新国际版研读本《圣经》,美国新泽西州:更新传道会,1996年,第2177页,林前11:10的注释。
[lxxix]
参见: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224页;刘秀娴著,《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三十四至三十六节 – 聚会的参与及限制》,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41页。
[lxxxi]
Robert D. Culver著,《女人只要沉静》,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lxxxii]
Barbara Friberg and Timothy Friberg (eds.), Analytical Greek New Testament, MI: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75, p. 541.
[lxxxiv]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18页。
[lxxxv]
参见:刘秀娴著,《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三十四至三十六节 – 聚会的参与及限制》,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48-349页。
[lxxxviii]
参见:刘秀娴著,《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三十四至三十六节 – 聚会的参与及限制》,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43页。
[xcvii]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23页。
[xcviii]
参见: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24-225页;刘秀娴著,《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一至十五节 – 学道、行道与教导》,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56-357页。
[c]
Robert D. Culver著,《女人只要沉静》,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31-33页。
[ci]
转引自: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65页。
[civ]
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65页。
[cv]
Robert D. Culver著,《女人只要沉静》,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cvi]
Susan T. Foh著,《女人的头是男人》,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99页。
[cviii]
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131页。
[cix]
转引自: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189页。
[cxi]
Susan T. Foh著,《女人的头是男人》,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74、97页。
[cxii]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01-203页。
[cxiii]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01页。
[cxiv]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24-225页。
[cxv]
参见:潘秋松著,刘淑媛编辑,《解析式新约经文汇编》,美国加州:美国麦种传道会,2002年,第1031页;詹正义(编译),《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六),美国加州:美国活泉出版社,1991年,第188页。
[cxvi]
Susan T. Foh著,《女人的头是男人》,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84页。
[cxix]
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133页。
[cxxi]
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132页。
[cxxii]
参见: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20页;刘秀娴著,《提摩太前书二章十一至十五节 – 学道、行道与教导》,载于:邱清萍、刘秀娴、吴淑仪合著,《还我伊甸园的丰荣》,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7年,第352页;William Barclay著,《提摩太前后书 提多书 腓利门书 注释》,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75年,第85页。。
[cxxv]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220页。
[cxxxiv]
Alvera Mickelsen著,《平等主义观点的回应》,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62页。
[cxxxv]
Alvera Mickelsen著,《基督里无分男女》,载于:Bonidell Clouse and Robert G. Clouse合编,《女人与事奉 – 四种观点》,任孝琦译(台北:天恩出版社,1999年),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