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

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哪一年?

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哪一年?
這個問題不在本書的範疇;但因與將要討論的難題有關, 故需簡單論及。
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至今沒有共識。在紛紜的觀點中, 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早期出埃及,即主前 1446 年左右;另 一種是較晚期出埃及,即主前 1290 年左右。
主張以色列人在主前 1446 年左右出埃及的主要依據,是《列 王紀上》的記載:「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後四百八十年,所羅門 作以色列王,第四年西弗月,就是二月,開工建造耶和華的殿。」 (王上六:1)
根據以色列列王與鄰國歷史紀錄的對照,可確定所羅門死 於主前 930 年左右。他作以色列王四十年(王上十一:42)。 因此,所羅門元年應是主前 970 左右;他作王第四年當為主前 966 年左右。[1] 從主前 966 年左右往前推 480 年,是主前 1446 (966+480)年左右,就是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
主張以色列人主前 1290 年出埃及的,主要有以下考量:

1)《出埃及記》記載埃及人苦害以色列人:「於是埃及人 派督工的轄制他們,加重擔苦害他們。他們為法老建造兩座積 貨城,就是比東和蘭塞。」(出一:11)有學者認為,「比東」 和「蘭塞」分別是「特勒馬斯克胡塔」(TellelMaskhouta)和「坦 尼斯」(Tanis)。
隨著著名的法國埃及學家商博良(JeanFrancois Champollion, 1790-1832 AD)對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譯,埃及第 十九王朝創立者「蘭塞」(Rameses,或譯「拉美西斯」)與《出 埃及記》中比東和蘭塞兩座積貨城的修建就被連在一起了。[2] 由於蘭塞一世在位僅一年(1305-1304 BC),不可能建造城邑。 故此,這兩座城池理當是由蘭塞二世(Rameses II,或譯「拉美 西斯二世」,約 1290-1224 BC 或 1279-1213 BC)[3] 所建;他也 就被認為是苦待以色列人的埃及法老。這樣,以色列人出埃及, 就不可能早於主前 1290 年。[4]
2)有考古學家認為,按照《民數記》記載,漂流的以色列 人曾在約旦河東遇見摩押人和以東人。但一位考古學家 1930 年 代的考察顯示,主前十九世紀至主前十三世紀之間,約旦河東 沒有人定居的痕跡。
3)另有考古學家發現,主前十三世紀,迦南地曾大受外族 入侵,留下許多城邑被燒毀的痕跡。他們主張,這次外族入侵, 就是約書亞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
4)為此,《列王紀上》六章 1 節的「四百八十年」不能按 字義解釋,只能按寓意解釋:四百八十年寓指十二代,每一代 四十年;進而,如果把每一代定為廿五年,「四百八十年」就 縮短為「三百年」,就與「以色列人主前 1290 年出埃及」的主 張相合。但是,「主前 1290 年出埃及」的依據,受到很大挑戰。
首先,《出埃及記》一章 11 節的「比東」和「蘭塞」究竟 是何城,現尚無定論。現在,不少學者(包括一些持較晚出埃 及的學者)都認為,「比東」和「蘭塞」最可能是今日的「昆 提爾」(Qantir),並且,該城在主前十五世紀已有人居住。考 古人員於 1990 年代,在那裏發現了屬於埃及第十八王朝的一座 磚造建築。[5] 這樣,「比東」和「蘭塞」的存在,就應該早於 第十九王朝(始於主前 1300 年左右),並非蘭塞二世所造。
其實,早在《創世記》,「蘭塞」的名稱已經出現了:「約 瑟遵著法老的命,把埃及國最好的地方,就是蘭塞境內的地, 給他父親和弟兄居住,作為產業。」(創四十七:11)。聯繫 該章第 6 節和第 27 節,「蘭塞境內」就是「歌珊地」,位於埃 及的尼羅河三角洲東面。有學者認為,這裏的「蘭塞」一名, 源自位於尼羅河三角洲東北的王城比蘭塞(Pi-Ramesse,意為 「蘭塞的莊園」)[6],也有學者主張,這裏的「蘭塞」,與數個 世紀後的蘭塞二世的名字有關。[7] 如果是後者,這個地名是後 人對它的「現代化」。這樣,《出埃及記》一章 11 節的「蘭塞」, 也可能是後人將以後被易名為「蘭塞」的「昆提爾」的「現代 化」,正像《創世記》十四章 14 節和《申命記》卅四章 1 節把「拉億」的地名「現代化」為「但」一樣。[8] 可見,僅憑「蘭塞」 這一地名,就認定苦待以色列人的法老是蘭塞二世的推理,經 不起推敲。
其次,近幾十年在約旦河東發掘的古墓、廟宇內的大量古 代文物,早已將「主前十九世紀至主前十三世紀之間,約旦河 東沒有人定居的痕跡」的立論推翻了。[9]
再者,考古人員在迦南地發現的主前十三世紀的戰爭遺跡,可能來自非利士人,或其他外敵,不一定與約書亞的征服相關。 何況,現已在迦南地發現了被認為是主前十六世紀的另一毀滅層了呢。[10]
目前的考古學,尚不能提供確定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的 有力證據。
最後,也是最主要的,那就是,《聖經》的內證不允許將 《列王紀上》六章 1 節的「四百八十年」作寓意解釋。《聖經》 的內證就是,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
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問題,一直是學者的研究議題。本書 只提及兩點。
第一,和合本新約《使徒行傳》記載:
保羅就站起來,舉手說:「以色列人,和一切敬畏神 的人,請聽!這以色列民的神,揀選了我們的祖宗,當民 寄居埃及的時候,抬舉他們,用大能的手領他們出來。又 在曠野容忍他們約有四十年 [ 容忍,或作撫養 ]。既滅了迦南 地的七族人,就把那地分給他們為業。此後,給他們設立 士師,約有四百五十年,直到先知撒母耳的時候。⋯⋯」 (徒十三:16-20)
按照上述經文,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是四百五十年左右。 如果再加上士師前的曠野漂流、和《士師記》以後,以利作士 師、撒母耳作先知、掃羅作王、大衛作王等時段,在所羅門作 王六百多年之前,以色列人已經出埃及了!這比「四百八十年」 多出了一百多年。如何解釋經文間的這種衝突呢?
原來,和合本是依照 Db、E、P 等古抄本的讀法,把「約有四百五十年」置於「此後」的後面;這樣,四百五十年就是指到撒母耳為止的士師時代。然而,P74、A、B、C 等最古老的抄本,則是把「約有四百五十年」放在「此後」的前面,緊接第十九節之後;這樣,「約有四百五十年」是指第 17 節至 19節所回顧的那段時間:埃及寄居(四百年左右,創十五:13、16;出十二:40;徒七:6)[11],曠野漂流(四十年),和過約旦河後、尚未劃分土地的那段時間。也就是說,這四百五十年是指士師時代之前的一段歷史,而不是指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12]
英王欽定本(KJV)、美國新標準修訂版(NRSV)等英文 版本採取前一種讀法。美國新國際版(NIV),和呂振中譯本、 思高本(天主教)、新譯本、中文標準譯本、和剛剛出版的和 合本修訂版等中文版本,則採用後一種讀法。
既然兩種讀法都有古抄本的依據,那麼,就應該用「以經 解經」的原則,決定取捨。筆者贊同後一種讀法。
第二,《士師記》記載了從約書亞去世以後到撒母耳作先 知這段時期的以色列人的歷史。這卷書記載,當亞捫人攻打以 色列人時,以色列的士師耶弗他派人對亞捫王說:「以色列人 住希實本和屬希實本的鄉村,亞羅珥和屬亞羅珥的鄉村,並沿 亞嫩河的一切城邑,已經有三百年了;在這三百年內,你們為 甚麼沒有取回這些地方呢?」(士十一:26)這節經文被視為 確定士師時代時間跨度的重要依據之一。
但仔細研讀會發現兩個問題。第一,從古珊利薩田轄制以 色列人(士三:8)開始,到耶弗他作士師,一共三百一十九年, 而不是三百年。第二,按經文記錄的時間,從古珊利薩田轄制 以色列人起,到《士師記》記載的最後一位士師參孫為止,一共是四百一十年。這就與《列王紀上》六章 1 節的經文發生衝 突了。曾祥新寫道:
根據《列王紀上》第六章 1 節,聖殿開始建造的 時候是所羅門在位第四年,也是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的 四百八十年。但上面的四百一十年(指士師時代,筆者 注)加上在曠野漂流四十年、以利作以色列士師的四十年 (撒上四:18)、大衛作王的四十年(王上二:11)、所 羅門在位的頭四年,已經是五百三十四年了;而且約書亞 和他那一代人仍然在世的年數(士二:7)、撒母耳作士 師的年數(撒上七:15)和掃羅作王的年數(撒上十三: 1)還沒有計算在內呢。如果這三個未知年數各為二十 年,那麼總數就是五百九十四年,與四百八十年相差了 一百一十四年。[13]

如何化解這個衝突呢?目前有兩條比較可行的進路。
第一條進路是,經文顯示,《士師記》記載的各個時期, 在時間有重疊之處:
關於時間長短期限之普遍一致的解決說法,是視《士 師記》許多事件的發生是在國中不同地區內同時進行的。 試舉一例,士三:12-14 記載摩押王伊磯倫招聚亞捫人和 亞瑪力人欺壓以色列人,但是只佔據「棕樹城」(耶利哥 城:參申卅四:3;代下廿八:15)。以笏的行動(士三: 15-30)可能執行於以法蓮和便雅憫境內。基甸與米甸人 爭戰只有他自己的瑪拿西支派(士六:15)、亞設人、西布倫人和拿弗他利人(士六:35,七:23),以及之後的 以法蓮人(士七:24)幫助他。因此,士師時代的年限, 不能只是把所有的年數加起來就了事。[14]
艾基新(G. L. Archer, Jr.)也指出,耶和華「把他們交在非 利士人和亞捫人的手中」(士十:7),「可見參孫和耶弗他必 定幾乎同期,因為亞捫人和非利士人的欺壓約同時發生。」[15]
與列王的年代相似,[16] 士師時代也有交疊統治的時期:外 族統治時期與士師執政時期有重疊;不同士師執政時期有重疊。 這樣,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一定短於四百一十年;但卻難以 論定比四百一十年短多少年。
第二條進路是,有學者指出,與近東其他國家的人一樣, 古代的以色列人在計算自己國家的年代時,往往不會包括外族 轄制他們的年數,甚至像亞比米勒這樣的叛徒(士九:1-57), 他的統治年數也不會包括在內。在《士師記》中,這些年數的 總和,正好是一百一十四年。如果把這些年數去掉,《士師記》 的年代與「所羅門王第四年之前的四百八十年出埃及」的記載(王上六:1)就相合了。[17] 如是,耶弗他所說的「三百年」(士 十一:26)實際是二百四十五年,「三百年」只是取整數的說法; 加上耶弗他及其後幾位士師的五十一年,整個士師時代的時間 跨度為二百九十六年。現 在, 一 般 的 看 法, 士 師 時 代 的 時 間 跨 度 為 三 百 至 三百三十年之間。[18] 若以士師時代的時間跨度為三百年,僅僅 加上曠野漂流、以利作士師和大衛作王各四十年,就已經四百 多年了。因此,《列王紀上》六章 1 節的「四百八十年」,應 按字義理解;以色列人出埃及應在主前 1446 年左右。主前 1446 年左右出埃及,是基督教會的傳統觀點;主前 1290 年左右出埃及,是現代學者的主流看法。比較雙方的依據, 尤其是《聖經》自身提供的依據,筆者以為,主前 1446 年左右 出埃及更可取、可信。

出埃及時,以色列的人數有多少?

出埃及時,以色列的人數有多少?
《出埃及記》記載:「以色列人從蘭塞起行,往疏割去, 除了婦人孩子,步行的男人約有六十萬。」(出十二:37) 《民數記》一再重申了這個人數:「這樣凡以色列人中被數 的,按著宗族從二十歲以外,能出去打仗被數的,共有六十萬 零三千五百五十名。」(民一:46;另見民十一:21,廿六: 51)。
如果能打仗的男人就有六十萬,那麼,加上利未支派、婦 女、老人和二十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嬰孩,出埃及時,以色列人 的總數估計有二百萬;這一龐大的人數,引起許多學者的極大 質疑。這訓練無素的百萬之眾,如何集合,怎樣出行?在狹窄 的西奈半島四十年,生活起居如何安排,清潔衛生怎樣處理? 況且,「並有羊群牛群和他們一同上去」(出十二:38)呢! 竭西奈半島的資源,絕不可能養活他們。[19]
基於這些常理,對「六十萬」這個數值,有的批判學者認為是憑空捏造的;有人主張是把大衛時期的以色列的人數誤寫 在出埃及的時期了;等等。[20] 對這些臆測,筆者無意著墨。但是, 有一種嚴肅的字義分析,值得考慮。
二十世紀初,有學者指出,《出埃及記》十二章 37 節的 「六十萬」的原文是「六百  ́eleph」;其中,「 ́eleph」可以 是「千」,也可以是「家」、「宗族」和「統領」。因此,對「 ́eleph」 的 解 釋, 就 非 常 關 鍵。「 ́eleph」 若 作「 千 」, 「六百  ́eleph」就是六十萬;「 ́eleph」若作「家」解,一家平 均 五 口 , 「 六 百  ́ e l e p h 」 則 是 三 千 人 ; 「  ́e l e p h 」 若 作 「 統 領 」 解 , 「六百 ́eleph」的含義就得視「統領」管轄的人數而定:「統領」 若是「十夫長」,「六百  ́eleph」就是六千人;「統領」若是「百 夫長」,「六百  ́eleph」為六萬人。[21]
不將「六百  ́eleph」中的「 ́eleph」作「千」解,出埃及的 以色列人數就從六十萬減少為幾千或幾萬人。這種解釋方法的 優點是,既無損《聖經》的權威,又能化解與「常理」的張力, 故被很多福音派學者所接受。[22]
但是,不將「六百  ́eleph」中的「 ́eleph」作「千」解,也有難處:

1)從統計學看,「 ́eleph」在摩西五經中,無一例外地被 解讀為「千」;整部舊約《聖經》,「 ́eleph」被使用過六百次 左右,幾乎都被譯為「千」;被譯為「家」(士 6:15)、「宗 族」(撒上十:19)和「統領」(書廿二:14),僅各一次而 已,幾率不到百分之一。[23] 這樣,將《出埃及記》十二章 37 節 的「 ́eleph」解釋為「千」,是很自然的;將其解釋為「家」或 「統領」,顯得牽強。

2)出埃及不久,摩西就在以色列民中設立了「千夫長、百 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百姓」(出十八:21)。即便 「六百  ́eleph」中的「 ́eleph」若作「統領」解,若「統領」是「千
夫長」,「六百  ́eleph」仍是「六十萬」。

3)從《聖經》的上下文不難看出,出埃及前夕,以色列人
已經非常多。《出埃及記》一開始就記載:以色列人生養眾多,並且茂盛,極其強盛,滿了那地。 有不認識約瑟的新王起來,治理埃及。對他的百姓說:「看 哪!這以色列民比我們還多,又比我們強盛。來罷!我們 不如用巧計待他們,恐怕他們多起來,日後若遇著甚麼爭 戰的事,就聯合我們的仇敵攻擊我們,離開這地去了。」 (出一:7-10)
如果出埃及時,以色列人只有幾千人或幾萬人,能被描述 為「生養眾多,並且茂盛,極其強盛,滿了那地」嗎?埃及法 老會憂慮地說「這以色列民比我們還多,又比我們強盛」嗎?

4)最重要的是,《聖經》有直接的證據,證實出埃及時, 被數的以色列的男丁是六十萬。《出埃及記》記載以色列民為 聖所一切工作使用所獻的銀子時,寫道:
會中被數的人所出的銀子,按聖所的平,有一百他 連得並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凡過去歸那些被數之人 的,從二十歲以外,有六十萬零三千五百五十人,按聖所 的平,每人出銀半舍客勒,就是一比加。(出卅八:25- 26)
「他連得」(Talent)和「舍客勒」(Shekel)是以色列人 使用的重量單位,一「他連得」等於三千「舍客勒」。[24] 這裏 有一個簡單的推算:

1)「一百他連得並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 勒」就是「三十萬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

2)「每人出銀 半舍客勒」;

3)所以,出銀子的人的總數,應是「三十萬零 一千七百七十五」的兩倍,即「六十萬零三千五百五十人」。在這兩節經文中,每個被數的人出的銀子,獻出的銀子的 總數,和以色列民中被數的總人數,三者完全吻合;前兩個數 位是確定無疑的。因此,如果經文中的銀子的總數按字義理解, [25《]    出埃及記》十二章 37 節的「六十萬」(原文「六百  ́eleph」), 應是「六十萬」,「 ́eleph」就是「千」。[26]
學者們竭力想減少出埃及時的人數,用心良苦。但筆者以 為,化解與「常理」之間的張力,不一定必須減少出埃及的人 數,而是要改變思路。如果只低頭看人,別說二百萬人,就是 幾千人、幾萬人,在曠野四十年的衣、食、住、行,也是無人 能夠解決的。應該舉目望天。以色列人出埃及,有耶和華上帝 的同在。「日間,耶和華在雲柱中領他們的路;夜間,在火柱 中光照他們,使他們日夜都可以行走。日間雲柱,夜間火柱, 總不離開百姓的面前。」(出十三:21-22)「摩西向海伸杖, 耶和華便用大東風,使海水一夜退去;水便分開,海就成了乾 地。以色列人下海中走乾地,水在他們的左右作了牆垣。」(出 十四:21-22)以色列人吃的是天糧 — 嗎哪,「以色列人吃嗎 哪共四十年,直到進了有人居住之地,就是迦南的境界。」(出 十六:35)以色列人喝的是磐石出的水,吃的肉是耶和華賜下 的鵪鶉。在曠野四十年,他們「身上的衣服並沒有穿破,腳上 的鞋也沒有穿壞」(申廿九:5)。二百萬以色列人出埃及,與 人的理性相悖,卻彰顯耶和華上帝的憐憫和大能。
不過,百萬以色列人出埃及也面臨一些難點。比如:
1)古代近東的軍事資料顯示,埃及法老蘭塞二世與赫王莫 瓦德利(Muwatallis)在敘利亞交戰時,這兩國都是當時的軍事 大國,雙方出兵也僅兩萬人而已。因此,出埃及時,以色列人 中能打仗的人數恐怕不會有六十萬。[27]

2)在《申命記》中,摩西對以色列人說:「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共七國的民,都比你強大。」(申七:1)「耶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原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申七:7)按照摩西這些教誨,以色列的人數似乎並 不多。[28]

3)《民數記》記載:「摩西就照耶和華所吩咐的,把以色 列人頭生的都數點了。按人名的數目,從一個月以外,凡頭生 的男子,共有二萬二千二百七十三名。」(三:42-43)如果出 埃及時,步行的男人是六十萬零一千七百七十五,那麼,頭生 的男子的數目只是男子總數的廿七分之一,每廿七名男子才有 一名是頭生的。換言之,平均一個家庭要生育廿七名男孩。當 時,一夫多妻的風氣並不普遍,一位母親很難生這麼多。有學 者主張,這二萬二千二百七十三名頭生的男子,是單指出埃及 以後生的。這固然可以化解難點,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這種 主張並沒有經文支持。
儘管尚無完滿的答案,但鑑於《聖經》的直接內證,及考 慮到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超然性質,筆者仍相信,出埃及時,步 行的男人約六十萬,故,總人口應二百萬左右。

百萬之師出埃及,埃及史書上有記載嗎?

百萬之師出埃及,埃及史書上有記載嗎?
「百度知道網站」有一則問答:[29]
讀者提問:「埃及歷史中有沒有聖經記載的那事?」 最佳答案:「神學有。歷史沒有。」 回答時間:2009 年 5 月 25 日

這個答案反映了一個普遍的看法。迄今,埃及正史中,沒 有關於以色列人出埃及的記載。為甚麼呢?為回答這個問題, 需要簡略談談埃及的史記。
古埃及文明大約出現在主前五千年;約在主前三千年,埃 及成為統一的國家。主前三三二年,埃及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 古埃及時代宣告結束。目前沿襲的斷代,是將古埃及的歷史劃 分成三十或三十一個王朝,每個王朝可能相繼有多位國王;這 些王朝分為早王國、古王國、中王國、新王國和後王國五個時 期。在古、中、新王國時期之間,有中間期(The Intermediate Period,亦譯為「中衰期」或「衰微期」)相隔。前王國時期是 埃及統一之前的文明初期;古、中、新王國時期是國家統一、 文明繁榮時期;第一、二、三中間期,則是國家分裂、或被外 族侵略、法老權力沒落的時期;後王國時期,是埃及受到外族 侵略和統治、逐漸被其他民族征服的時期。古埃及的年表,可 簡示為:
早王國時期(第一~二王朝) 古王國時期(第三~六王朝)   第一中間期(第七~十王朝) 中王國時期(第十一~十二王朝)   第二中間期(第十三~十七王朝) 新王國時期(第十八~二十王朝)   第三中間期(第廿一~廿五王朝) 後王國時期(第廿六~卅一王朝) 希臘化時期由於資料殘缺和年代久遠,古埃及年表中,各王國、王朝 或國王的時間跨度、在位年代等,學術界一直有爭議,並無統 一的意見。新王國時期的時間差異可能在十年範圍以內,古王 國時期則可達幾百年。「埃及學」是十八世紀才形成的、相對 年輕的學科。
陳慶真指出,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歷史考證非常困難的原因, 一是埃及文與希伯來文的人名、地名的翻譯、對照,難以準確, 莫衷一是;二是,古埃及人有「除憶情節」,要刻意遺忘某些 史實:
古埃及是一個祭拜多神的國家。埃及人將戰爭的勝 負、國運的昌隆,作為祭奉諸神的祭物。若逢五穀未能豐 收,土地被外族佔領,他們將「無顏」面對諸神。表現出 來的行為,就是將那些使得埃及人沒面子的無能法老「除 譜」,將有辱國體的事蹟滅跡,將征服者的名字塗抹、 雕像「去臉」,眼不見為淨,以洩心頭之恨。歷史學家 舒曼(Alan Schulman)將這種心態稱之為「除憶情節」 (damnatio memoriae)。[30]
前面提及的「中間期」,正是處於災害頻繁、農產歉收、國家分裂、外族入侵的「國恥」時期。在此期間,埃及的歷史記載往往是支離破碎、幾近中斷的。陳庭真認為,按照以色列人早期(1446 BC)出埃及推算,以色列人寄居埃及,正值「第二中間期」。這樣,對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史料的匱乏,就在情 理之中了。[31]
一個傳統觀點是,《聖經》與埃及歷史有兩大連接點。一個連接點是,下令修建「比東「和「蘭塞」兩座積貨城的埃及 法老(出一:11),就是新王國時期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 另一個連接點是,猶大國羅波安王第五年,劫掠所羅門神廟的 埃及法老示撒(王上十四:25-26),就是第三中間期第廿二王 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King Hedjkheperre Shoshenk I)。然而, 英國埃及學家大衛.羅爾(David M. Rohl,1950-)經過長期的考 證後,認為這兩個連接點都是不正確的。他構建了新的古埃及 年表,把古埃及的時間跨度縮短了幾個世紀(詳見「附錄 古埃 及的年表」)。
按照大衛.羅爾的年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間(1446 BC),從第十八王朝提早到第十三王朝。第十三王朝是第二中 間期的起始期。這個王朝歷時一百八十年左右,共有卅 一位國 王,其在位的時期,平均只有五年左右! [32] 第十三王朝的動盪 時局,可見一斑。耶和華上帝在埃及降下十災,令埃及人祭拜 的諸神自愧弗如,羞辱難當,不得不允許以色列人離開埃及。 這種「國恥」,埃及史學家不予記錄是很自然的。再說,在當 時那樣的動盪、紛亂中,人人自顧不暇,恐怕也無人顧得上記 錄以色列人出埃及這個史實。
以色列人寄居和離開埃及,即便埃及正史不記載,總會 在埃及留下些印痕吧?但是,這樣的證據,考古學家們在埃及 找了兩個世紀,都無功而退。大衛.羅爾認為,這是因為考古 學家們的考察,是在正確的地點,卻在錯誤的年代(第十八、 十九王朝)。他主張,以色列人寄居埃及,始於第十二王朝的 後期,並貫穿第十三王朝的大部分時間,屬於中青銅時代 IIA 期。[33] 在這一時期,以色列人寄居埃及的證據開始浮現。現略 舉一、二。

1)在布魯克林博物館(the Brooklyn Museum)有一卷編號為布魯克林 35.1446(Brooklyn 35.1446)的殘缺紙莎草紙卷軸,時間為第十三王朝索貝克霍特普三世(Sobekhotep III,約主前1543 年在位)。這個卷軸上,有這位國王的一份赦令,允許埃及一個莊園轉讓一批家奴(共 95 人)的所有權。經分析,這批家奴的名字中,一半以上是閃族人,被稱為「aamn」(埃及語的「亞洲人」)。而且,其中有「以薩迦」、「亞設」等以色列十二支派名字的變體。在第十三王朝,埃及在西亞並沒有軍事行動。也就是說,這批閃族家奴,不像是被擄的戰俘,而是受法老欺壓的外國人 —    「希伯來人∕哈比魯人∕阿皮魯人」。 [34]
2)由曼弗雷德.比特克(Manfred Bietak,1940- )率領的 奧地利考古隊,從二十世紀七○年代起,在尼羅河三角洲東部 的特爾.達巴村(Tell ed-Daba)進行長期、深入的考古發掘。 在這裏發現的迦南村莊遺址,屬於「中青銅時代 II 期」,被認 為是第十四王朝時、位於蘭塞地的城市阿瓦里斯(Avaris)。
與住房相連的一些墳墓裏,有青銅典禮匕首、銅裝飾腰帶、 陶器等葬禮的祭品,是西亞定居人的一面鏡子;從舊約《聖經》 可知,他們應是早期的以色列人。這些發現,被認為是以色列 人寄居埃及的直接證據。[35]
考古學家們還注意到,這些墳墓有些特別之處。第一,成 年婦女比成年男人多;第二,墓中埋葬的,65% 的都是十八個 月以下的嬰兒。這些與《出埃及記》關於埃及王殘殺希伯來男 嬰的記載(出一:15-16)相合。[36]
1987 年,弗雷德.比特克的考古隊還在這個遺址挖掘出一 個很大的墓。根據其底座,可確定這座墓曾有金字塔凌駕其上。顯然,這是一位高官的墓地。但是,挖到墓穴底部時,他們驚 訝地發現,裏面既沒有遺體,也沒有隨葬品。他們很快發現了 一個盜墓的坑道,遺體和隨葬品只能經此轉移。但是,墓穴得 到了小心、仔細的清理,不像是通常的洗劫。同時,在祈禱室 與墓室之間的通道中,發現了一尊破碎的石像,只剩下頭、頸 和肩膀,比真人大兩倍。埃及法老手中握的是曲柄杖(the crook and flail);但這石像右胸前卻是「投擲棒」(「throw-stick」), 是埃及人用來表示外國人的形象標記。石像的面部被塗上淺赭 色,顯然是亞洲人,臉剃得光光的,沒有蓄鬍。
《聖經》記載:「法老遂即差人去召約瑟,他們便急忙 帶他出監,他就剃頭、刮臉、換衣裳,進到法老面前。」(創 四十一:14)「約瑟死了,正一百一十歲;人用香料將他薰了, 把他收殮在棺材裏,停在埃及。」(創五十:26)「所以神領 百姓繞道而行,走紅海曠野的路。以色列人出埃及地,都帶著 兵器上去。摩西把約瑟的骸骨一同帶去,因為約瑟曾叫以色列 人嚴嚴的起誓,對他們說:『神必眷顧你們,你們要把我的骸 骨從這裏一同帶上去。』」(出十三:18-19)
這是一座埃及亞裔高官的墓;如此恢宏,卻又空空如也。 聯繫上述經文,將它視為以色列人的祖先、宰相約瑟的墓室, 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推論。[37]
隨著對埃及年表的不斷矯正和考古工作的繼續深入,以色 列人寄居埃及和出埃及的證據,一定會越來越多。

父輩犯罪,是否禍及子孫?

 對於這個問題,《出埃及記》和《申命記》的經文,看似 彼此衝突的。《出埃及記》說:「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 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 發慈愛,直到千代。」(出二十:5-6;另參卅四:6-7)。可是, 《申命記》記載的律法卻說:「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 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廿四:16)這當怎樣協調呢?

第一,「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是耶和華上 帝頒布給以色列人懲治罪惡的一條律例:一人犯罪一人當,不 能「株連九族」;強調每個人應該為自己的罪負責。此後,《聖 經》一再重申這個原則。比如:

以利押的眾子是尼母利、大坍、亞比蘭。這大坍、亞 比蘭,就是從會中選召的,與可拉一黨同向耶和華爭鬧的 時候,也向摩西、亞倫爭鬧;地便開口吞了他們,和可拉、 可拉的黨類一同死亡。那時火燒滅了二百五十個人,他們 就作了警戒。然而可拉的眾子沒有死亡。(民廿六:9-11)

亞瑪謝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只是心不專誠。國 一堅定,就把殺他父王的臣僕殺了,卻沒有治死他們的兒 子,是照摩西律法書上耶和華所吩咐的,說:「不可因子 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各人要為本身的罪而死。」(代 下廿五:2-4)

當那些日子,人不再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 牙酸倒了。」但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凡吃酸葡萄的, 自己的牙必酸倒。(耶卅一:29-30)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你們還說:「兒子為 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 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 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 18-20)

第二,「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 代」,是懲治罪惡時,耶和華上帝自己保有的終極裁決權。[38]

從《聖經》的啟示看,上帝在強調每個人對罪負責的同時, 也注重人的共同責任、個體與群體的相互影響;父輩的罪也可 能殃及子孫。挪亞大洪水,所多瑪被毀,迦南七族被滅,都是 如此。又如:

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因為猶大支派中,謝 拉的曾孫,撒底的孫子,迦米的兒子亞干,取了當滅的物; 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耶和華吩咐約書亞 說:「起來!你為何這樣俯伏在地呢?以色列人犯了罪, 違背了我所吩咐他們的約,取了當滅的物;又偷竊,又行 詭詐,又把那當滅的放在他們的家具裏。因此,以色列人 在仇敵面前站立不住。他們在仇敵面前轉背逃跑,是因成 了被詛咒的;你們若不把當滅的物,從你們中間除掉,我 就不再與你們同在了。」(書七:110-12)

他們就把神的約櫃送到以革倫。神的約櫃到了,以革 倫人就喊嚷起來說:「他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運到我們這裏,要害我們和我們的眾民。」於是打發人去請非利士的 眾首領來,說:「願你們將以色列神的約櫃送回原處,免 得害了我們和我們的眾民。」原來神的手重重攻擊那城, 城中的人有因驚慌而死的;未曾死的人都生了痔瘡。合城 呼號,聲音上達於天。(撒上五:10-12)

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 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只是你行這事,叫 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 要死。」拿單就回家去了。耶和華擊打烏利亞妻給大衛所 生的孩子,使他得重病。所以大衛為這孩子懇求神,而且 禁食,進入內室,終夜躺在地上。他家中的老臣來到他旁 邊,要把他從地上扶起來;他卻不肯起來,也不同他們吃 飯。到第七日,孩子死了。(撒下十二:13-18a)

顯然,以革倫人意識到,非利士首領奪取上帝的約櫃的罪, 會使他們受到牽連;亞干取了偷竊擄物的個人罪行,被上帝視 為整個以色列人犯罪;大衛也明白,他從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 所生的孩子的死,與他的姦淫相關。

相反,亞伯拉罕獻他的兒子以撒後,上帝因他個人的順從, 賜福他的後裔和萬國:

耶和華的使者第二次從天上呼叫亞伯拉罕說:「耶和 華說:『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 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 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創廿二:15-18) 在末世,上帝差遣祂的獨生兒子擔當世人的罪孽,成為挽回祭,成為世人的拯救:

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 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 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 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卻都如羊走迷,各人偏 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 五十三:4-6)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 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 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 身上。(羅八:1-4)

耶和華上帝說:「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 直到三四代。」還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亞幹私藏擄物,他 的兒女皆被牽連(書七:24-25);可拉一黨因叛亂被懲處,可 拉的眾子卻沒有死亡(民廿六:9-11);等等。可見,耶和華上 帝在追討人的罪時,追討的方式、程度因個案而異,非人的智 慧能及。

其次,上帝追討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是 有前提的。這個前提是:這些後代仍重複犯他們祖輩的罪恨 惡上帝。如果犯罪的人的子孫敬畏上帝,耶和華定會賜福給他 們,絕不會因他們祖輩的罪而追討他們。[39] 這正如耶和華曉諭 先知以西結所說的: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 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他所犯 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主耶和 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麼?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 所行的道存活麼?(結十八:21-23)

第三,有學者認為,「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 直到三四代」中的「直到三四代」不一定按字義理解。因為在 這段經文中,「三四代」是與「千代」相對比的(另見出卅四: 5-9;民十四:17-19;申五:9),表示上帝的慈愛遠遠勝過審判, 上帝的憐憫是向審判誇勝(雅二:13)。「因為祂的怒氣不過 是轉眼之間,祂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一宿雖有哭泣,早晨便 必歡呼。」(詩三十:5)[40]「主耶和華啊,祢若究察罪孽,誰 能站得住呢?但在祢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祢。」(詩一三○: 3-4)若不是上帝的慈愛和憐憫,誰能白白地被稱義、成為祂的 兒女呢?

 總之,「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是耶和華上 帝為世人制定的司法條例,不能搞「株連」、傷及無辜;而「恨 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則是慈愛、 公義的耶和華上帝自己的主權,無人可以攫取。

兔子是反芻動物嗎?

《利未記》記載耶和華上帝對以色列人頒布的關於食物的 條例時,說: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 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 你們不潔淨。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利十一:3-6)

「沙番」是希伯來文「shaphan」的音譯,居住於岩石之間 (詩一○四:18)。但牠究竟是甚麼動物,並不清楚。「七十 士譯本」譯為「野兔」(「dasupous」,hare);英文《聖經》 譯為「兔」(coney)、「石獾」(hyrax syriacus)或「岩狸」(rockbadger)。「倒嚼」(m`a alathgērāh)被譯為「反芻」(chew the cud)。[41] 也就是說,這段經文中,把駱駝、沙番和兔子都 視為反芻動物。

 可是,按照現代生物分類學,反芻動物屬哺乳綱,偶蹄目, 反芻亞目。這類動物首先把食物吞入胃中,經過一段時間以後, 將半消化的食物反芻再次咀嚼、吞嚥。反芻動物的胃有四個胃 室:瘤胃、網胃、瓣胃和皺胃。前三個胃合稱為前胃,它們的 粘膜不分泌胃液;皺胃有胃腺,又稱真胃。反芻動物的消化過 程是:瘤胃和網胃將食物和膽汁混合,利用共生的微生物將纖 維素分解為葡萄糖;食物反芻,經緩慢咀嚼以充分混合,進一 步分解纖維;食物重新吞嚥後,經瘤胃到瓣胃,進行脫水;送 入皺胃,再送入小腸吸收。反芻動物包括駱駝、鹿、長頸鹿、羊駝、羚羊、牛、羊等;兔子並不是反芻動物。[42]

應如何看待 上述經文呢?

這段經文記載在《利未記》,在《申命記》被重申。《利 未記》是聖潔的上帝所頒布的規範手冊,用以在祂的百姓中建 立祂在地上的寶座。此卷書的鑰字是「聖潔」,共出現近九十次。 「聖潔」是指:為著上帝及祂的旨意和榮耀,遠離罪並分別出 來完全歸向上帝。上帝在西奈山與以色列人立約後,以色列就 成為神治政體在地上的代表,作為以色列的君王,耶和華上帝 要管理以色列人各個層面的生活。[43] 全卷書的鑰句是:「你們 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十九:2)整 卷書的主要內容,是以色列人在正式敬拜中當遵行的律法和禮 儀,以及有關食物和純淨性生活的法規。[44]

挪亞洪水前,耶和華上帝下令將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都帶 入方舟,以便存留、繁衍。可見,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都是 上帝所眷顧的。在《利未記》中,上帝為甚麼不允許以色列人 吃某些類的動物呢?經文並未直接說明緣由。歷代的學者試圖 從不同角度(如,與異教劃清界限,關乎人的身體健康,等等) 來解釋。這些考量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任何一種解釋,都不能 涵蓋所有「不可吃」的動物。

其實,關於食物的法規,與其他法規一樣,背後的動機只 有一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十八:2,等等)。這些 法規時時提醒以色列人:上帝是聖潔的;惟有不受罪污染的人, 才能進到祂面前。[45] 在上帝的眼中,人最大的罪,是對祂的悖 逆。所以,作為上帝的子民,對上帝應令行禁止。不管出於甚 麼原因,耶和華允許吃的,就吃;耶和華不允許吃的,就不吃。 與此同時,當外邦人看見一群只吃耶和華允許的食物的民眾,就知道這群人屬於耶和華的。 耶和華關於食物的法規,不是基於嚴格的分類學標準,只是根據對動物外部特徵的觀察,給以色列人一個實用的判斷方 法,使他們在野外尋找食物時,有章可循。[46] 兔子雖不是反芻 動物,但牠咀嚼食物時嘴的動作,與反芻動物相似,故將牠與 駱駝歸為一類。

此外,有學者指出,希伯來文「倒嚼」一字,可以是「反 芻」,也可以是「反復、仔細咀嚼」,不一定嚴格地局限於「有 多個胃」的動物的「反芻」。[47]

用「苦水」試驗妻子是否忠貞, 是不是迷信?

《民數記》記載,「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有人與 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 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 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 玷污。」(民五:12-14)在這種情況下,耶和華曉諭摩西,賜 下一條驗證的方法:被疑恨的妻子要站在耶和華面前(民五: 16),起誓沒有與人行淫,並要喝致咒詛的、有塵土的苦水。「她 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 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詛咒。 若這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民五:27-28)

 這段經文,是一條罕見的法規,也容易使人聯想到有些寺 廟讓求拜的病人喝劃過符、有香爐灰的水的迷信活動。如何看 待這段經文呢?

首先,要明白「大腿消瘦」和「肚腹發脹」的含義。在《聖 經》中,「大腿」有時是性器官的替代詞(如,創廿四:29, 四十七:29);這裏是指女性的子宮。「大腿消瘦」就是子宮 變得不能生育。「肚腹」的原文是內部臟器的一個普通用詞; 因處與「大腿」互相平行,故也可以理解為「子宮」。「發脹」 可理解為「乾熱」,致使子宮不能懷孕的意思。此外,「肚腹 發脹」也可以理解為「假懷孕」。總之,「大腿消瘦」和「肚 腹發脹」同義,皆指「不能生育」。也就是說,主動與他人行 淫的人妻,經此試驗後,將不能生育;而清白的人妻被試驗後, 「要懷孕」。[48]

其次,在個試驗中,「苦水」並不會傷及被試驗者的身體 健康。「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 放在水中。」(民五:17)「苦水」是「聖水」,只是加上了 少許塵土。今天看來,喝有塵土的水,是不衛生的。但對漂流 曠野的以色列人來說,這根本不算甚麼事兒。他們常喝的,就 是從磐石流出的水。[49] 類似的試驗,在近東一些民族中也曾使 用,但要殘忍得多。比如,要被試驗的人,手執灸熱的鐵器, 或腳踏燒紅的犁頭,或將手放入沸熱的水中,或喝有毒的水, 等等;只有當被試驗的人手腳無傷,沒有中毒下泄,才算通過 了試驗,被還以清白。[50] 然而,《聖經》的試驗,既人道又安全。

 第三,當時的以色列,與同期的其他國家一樣,是以男性 為中心的社會。如果丈夫懷疑妻子不忠貞,又拿不到證據時, 就會一直疑恨妻子,這將給妻子帶來極大的傷害。上帝用這樣 的試驗,能幫助儘早查明真相。如果查明妻子是清白的,丈夫 就不可再虧待她。即使妻子被驗明不貞,她只是不能再生育, 卻不能將她處死。因為,按摩西律法,行淫的男女都要被處死;但必須有不少於兩個見證人的見證,才能定罪(參見:利 二 十 : 1 0 ; 民 卅 五 : 3 0 ; 申 十 七 : 5 - 7 , 廿 二 : 2 2 - 2 7 ) 。 常 言 道 ,「 捉 姦拿雙」。可是,這段經文的狀況是,如果人妻與他人確有淫行, 但「事情嚴密」,沒有見證人,連她丈夫都不知情。因此,不 僅她的丈夫不能依法處死她,就是以色列的法庭,也不能判該 婦人死刑。有學者指出,這段經文的所說的「行淫」,原文都 是「睡覺」的意思。因為,對該婦人的懲處,將完全由上帝裁決。 這項試驗,是上帝對女性的一種保護。[51] 這再一次體現了一種 「闖入倫理」(intrusion ethic),即,上帝帶領新的倫理闖入社 會的舊秩序。在這裏體現為,在男性為中心的社會裏,維護女 性的尊嚴,保護她們的權益。[52]

在這項試驗中,「苦水」沒有甚 ? 神奇的功效,主持試驗 的人也沒有甚麼權柄,裁決者是上帝。「苦水」是耶和華上帝 用超然的方法解決人無力判斷的問題,與迷信活動是不相干的。

附錄

 關於古埃及年表

古埃及文明大約出現在主前 5000 年,在主前 3100 年埃及 成為統一的國家。主前 332 年埃及被亞歷山大大帝征服,後被 托勒密王朝統治,古埃及時代宣告結束。[53] 劉文鵬指出,主前 第三世紀的埃及僧侶馬涅托將古埃及的歷史劃分成 30/31 個王 朝,記載各王朝的重大事件;每個王朝可能有多位國王。現代 埃及學者以此為基礎,將這 30 31 個王朝分為古王國、中王 國和新王國三大時期;後來,又補充了前(早)王國和後王國 兩大階段。[54] 前王國時期是埃及統一之前的文明初期;古、中、 新王國時期則是國家統一、法老中央集權的文明繁榮時期;第 一、二、三中間期(The Intermediate Period,亦譯為「中衰期」 或「衰微期」)則是國家分裂,或被外族侵略、法老權利沒落 的時期;後王國期是埃及受到外族侵略和統治、逐漸被其他民 族征服的時期。[55] 

古埃及的年表

「年表是歷史的脊柱」,歷史的血肉必須依附在一個堅實、可靠的年表的骨骼上。[56] 然而,古埃及的歷史,最初沒

有「紀元」之類的概念,只是一系列「法老」的名單,及一些法老的統治時期;而且,資料並非來自單一的系統,故有許多不一致之處。藉助於與周邊國家,如亞述(Assyrian)、巴比 倫(Babylonian)、 赫 梯(Hittites)、 古 巴 勒 斯 坦(ancientPalestine)、古希臘( ancient Greece)等國的歷史年表,以及他們與古埃及同時發生的歷史事件的關聯,傳統的古埃及年表逐 漸成形。[57]

由於資料殘缺和年代久遠,古埃及年表多數存在爭議,學 術界沒有統一的意見。年表的時間差異,新王國時期可能在十 年範圍以內,古王國時期則可達幾百年。下面展示的,僅以楊 洪強編著的《古埃及文明 全球史之四》(2005 年)為例:[58]

早王國時期(第一 ~ 二王朝,2920-2649 BC) 古王國時期(第三 ~ 六王朝,2649-2151 BC)   第一中間期(第七 ~ 十王朝,2151-2040 BC) 中王國時期(第十一 ~ 十二王朝,? -1783 BC)   第二中間期(第十三 ~ 十七王朝,1783-1550 BC) 新王國時期(第十八 ~ 二十王朝,1550-1070 BC)   第三中間期(第廿一 ~ 廿五王朝,1070-657 BC) 後王國時期(第廿六 ~ 卅一王朝,672-332 BC) 希臘化時期(332-30 BC)

第三 ~ 六王朝稱古王國時期,其中,第三、四王朝是埃及 的輝煌時期,也就是大批金字塔建築的時期。這可能是法老最 早試圖與太陽神瑞(sun-god Re)交流,建起閃閃發光的白色石灰石山,順著「永恆的地平線」(西部沙漠的懸崖峭壁)直刺 青天。[59]

第七 ~ 十王朝,埃及進入了一個大動亂時期,史稱第一中 間期。第十一王朝結束了動亂,埃及進入中王國時期,這是又一 次長期穩定、繁榮的時期。從第十三王朝起,埃及進入第二中間期,中央政權極度衰 落,亞洲的喜克索人(Hyksos)入侵埃及,在埃及北部建立了政權。

第十七王朝興起,趕走了喜克索人,從此,埃及進入了新 王國時期,第十八 ~ 二十王朝,是古埃及的鼎盛時期,埃及成 了大帝國,稱為帝國時期。第十九王朝時,埃及在亞洲同赫梯 帝國進行了長期的爭霸戰爭,耗盡雙方國力,最後以和平條約 結束戰爭。赫梯帝國不久便走向滅亡。

從第廿一王朝起,進入第三中間期。僧侶、利比亞雇傭兵 以及努比亞人相繼在埃及建立了王朝。主前 671 年,亞述帝國 征服埃及。亞述帝國滅亡後,埃及建立了第廿六王朝,是埃及 的復興時期。

主前 525 年,波斯帝國征服埃及;其後,埃及又曾建立過 幾個獨立的小王朝,但最後仍成為波斯帝國的一部分。

主前 332 年,馬其頓亞歷山大大帝先後征服波斯、埃及。 亞歷山大死後,他的部將托勒密在埃及建立了第卅一王朝,埃 及成為希臘化國家。

 主前 30 年,羅馬征服埃及,埃及成為羅馬帝國的一個行省。

對傳統埃及年表的搖撼

古埃及歷史的年代,是靠一些關鍵的支點維繫的。乍一看, 它們環環相扣,相互支撐。英國的埃及學家大衛.羅爾(David M. Rohl,1950- )指出,古埃及年表有四大支柱。經過對《聖經》 和埃及考古文物的深入研究,大衛·羅爾認為,四大支柱中,僅 有一個支柱是可靠的。下面是他對這四大支柱的評估的簡述。[61]

支柱一:亞述國王對埃及聖城底比斯的劫掠

主前 664 年,亞述國王亞述巴尼拔(Ashurbanupal)率軍攻 打埃及並劫掠了聖城底比斯(Thebes),懲罰埃及法老塔哈卡 (Taharka)對亞述佔領的反抗。主前 664 年這個年代,得到了 來源不同的一整套相互契合的資料的支持,是古埃及年表上至 關重要的、第一個真正的歷史「固定點」。主前 664 年,成為 法老塔哈卡統治的最後一年,是埃及第三中間期的結束和後王 國時期的開始。

支柱二:法老塞桑克一世就是法老示撒

 1828 年,有「埃及學之父」美譽的法國學者商博良(Jean Francois Champollion,1790-1832 AD) 訪 問 埃 及, 參 觀 了 位 於 卡納克的布巴斯提特大門(the Bubastite Portal at Karnak)的南 牆,其上刻有一幅凱旋圖組,是描述埃及國王塞桑克一世(King Hedjkheperre Shoshenk I)在位第二十年對巴勒斯坦的戰爭的 勝利的。圖組中,除了許多人物畫像外,還用象形文字拼寫著戰爭中所攻取的幾十座城邑和鄉鎮的名字。商博良發現,許多 城邑的名字(如,基遍、瑪哈念、書念、米吉多等)都是《聖 經》中常見的地名。接著,他讀到了第 29 號地名環上的符 號: y-w-d-h-m-l-k。他開始讀出輔音字母(古埃及文 字不寫出母音):Iouda - ha - malek Judah」(猶大, 希伯來語的 Yehud),接下來是「王國」(希伯來語的 ha - marcûth)。難道塞桑克一世征服過猶大王國嗎?他說:是的! 《聖經》記載:埃及國王示撒在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王統治第 五年入侵猶大,掠走了耶和華殿裏的寶物(王上十四:25-26; 代下十二:2-9)。商博良非常興奮,又找到了一條《聖經》記 載與法老歷史之間重要的年代聯繫。

從那時候起,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便被 確定為是在羅波安王第五年劫掠所羅門神廟的埃及法老示撒。 現代學術界將羅波安第五年定在了主前 925 年。塞桑克一世的 第二十年與此年代固定在一起,他登基元年(即第廿二王朝的 創建年)就被定在了西元前 945 年。這就是埃及年表的第二大 支柱,至今被學者普遍接受。[62]

但是,大衛.羅爾對此提出強烈質疑:

1)商博良將第 29 號地名環讀作 Iouda - ha - malek(「猶 大這個王國」)是錯誤的。早在 1888 年,美國東方學者韋爾赫 姆. 馬 克 斯 - 穆 勒(Wilhelm Max-Müller, 1862 - 1919AD) 就 指出,第 29 號地名環應該讀作 Yad - ha - melek,意為「國王 之手」,可以理解為「紀念碑」或「國王的石碑」,是巴勒斯 坦某個不知名的統治者曾立起一座紀念碑的地方。而且,根據 Yad - ha - melek 在圖組中的地名表上的位置,它應該在以色 列北部,不在猶大疆域之內。因此第 29 號地名環不可能理解為「猶大王國」。 2)《聖經》記載,猶大王羅波安將十五座城邑築成猶大和便雅閔的堅固城(代下 11:5-12),在猶大的西面和南面側翼 形成了一條弧線。但這卻未能阻止埃及法老示撒攻佔耶路撒冷, 奪了耶和華殿和王宮裏的寶物。不過,示撒沒有將耶路撒冷摧毀。

但是,布巴斯提特大門南牆上的圖組所列出的被攻佔的城 市的順序,似乎說明了那場戰爭的推進路線:埃及軍隊推進的 主要路線是穿過中央山國,進入約旦河谷,到達耶斯列河谷東 部入口處,沿谷底向西行進越過卡梅爾山,然後再向南沿著海 岸平原回埃及;第二支部隊攻佔的,也是北部王國的領土;第 三支部隊則在猶大地南面的內蓋夫(Negev,位於死海西南的 非利士平原和阿拉伯乾谷之間的廣闊荒原)戰鬥。在羅波安設 防的十五座城邑中,只有「亞雅倫」(Aijalon)被攻佔,其他 十四座根本沒有被提及。這些都表明,士撒軍隊的主要路線並 未進入猶大王國,而是從其北部邊界繞過。

如果塞桑克一世就是《聖經》中的示撒,他就應該是北國 以色列王耶羅波安的盟友。那麼,他為甚麼要攻擊以色列王耶 羅波安,卻避免侵入他的敵人 南國猶大國王羅波安的領土 呢?事情完全弄顛倒 了:《聖經》記載的示撒攻打的是南國猶 大國,而塞桑克一世攻打的卻是北國以色列國!

3)順便提及,從文字看,在埃及的象形文字裏,賽桑克通 常被寫為 Sh-sh-n-k;如果將其中的「n」省略掉,就與《聖經》 中的士撒(Shishak)等同。但是,在巴勒斯坦發現的一些塞桑 克一世的紀念碑上,從未出現過省略「n」的情況。研究顯示, 「n」是國王名字中發音的一部分,不能省略。因此,並不能把《聖經》中的士撒簡單地等同於塞桑克。[63] 面對這些的考證,人們怎麼能繼續堅持說,第廿二王朝的

塞桑克一世就是《聖經》中記載的法老示撒呢?

支柱三:埃伯斯日曆

這一支柱源於神祕、奇妙的「天狼星紀年」(「Sothic Dating」)。在 古 代 埃 及 ,一 年 分 為 三 個 季 節:阿 赫 特( A k h e t ,洪 水 季 )、 佩雷特(Peret,復蘇季)、謝穆(Shemu,幹旱季),每季四個 月,每月三十天。十二個月總天數為 360 天。埃及人在每年末 加上五個「年日」(或叫「閏日」),他們的民用曆是 365 天。 天文年是 365.25 天,所以,古埃及的民用曆,每四年就與天文 年相差一天。

古埃及的祭司兼天文學家們早就觀測到,洪水季節的來臨 時,伴隨著一種天文現象:在 7 21 日(現代日曆),埃及 天空中的天狼星(the Dog Star , Sirius),在黎明時分與太 陽一同升起。古代埃及人將天狼星和女神索普德特(goddess Sopdet,希臘語的天狼星)視為等同,因此產生「天狼星紀年」 這一名詞。

然而,天狼星與日同升的現象並不是每天都出現,因為地 球沿其軌道的運轉改變了人們觀察相對固定的星星的角度。一 年中有許多天,天狼星的升起是在太陽升起之後,因此人們看 不見它。埃及祭司注意到,索普德特(天狼星)的與日同升這 一稍縱即逝的現象,似乎宣告著洪水的來臨。於是,索普德特 (天狼星)便成了尼羅河氾濫的報信者,她在黎明的第一次重 現,被定為埃及民用曆新年的開始 阿赫特(洪水季)第一個月的第一天。這種民用曆法,可能在古王國時期已經使用了。 由於古埃及的年比天文年少四分之一天,四年後,索普德 特(天狼星)的與日同升就會晚一天,在阿赫特季第一個月的 第二天才來。再過四年,其出現就將發生在第三天,八年後, 它出現在第五天。依此類推,再過八百年,阿赫特(正常應該 是洪水季節)竟然到了播種季節才來!經過 1461 年,索普德特 (天狼星)才會在阿赫特(洪水季)第一個月的第一天再次與 日同升,民用曆也再次與天文年吻合。這個 1461 年的週期,就被稱為「大天狼年」(「Great Sothic Year」)。 這如何與古埃及年表相連呢?原來,在主後 238 年左右,羅馬語法學家森索裏努斯(Censorrnus)寫了一本書,名叫《在 生日那一天》(De Die Natali)。在這本書裏,他敘述說,主後 139 年,天狼星在阿赫特的透特月(Thoth,洪水季的第一個月) 的第一天出現,這天是羅馬曆八月的第十二天。也就是說,在 這一年,埃及民用曆與天文年相吻合,是一個大天狼年的開始。 這個大天狼周始於西元 139 年,那麼,前一個大天狼年應在主 前 1321 年(主前與主後之間沒有零年),再前一個就在主前 2782 年。

如果有文獻載明,在某位法老統治的某一確切年代,有天 狼星與日同升的日期,就能直接地計算出那一年的絕對時間。

1870 年代,在底比斯(Thebes)正好找到了一份這樣的日曆。這份由德國的埃及學家艾伯斯(George Ebers)發現、並以他的名字命名的紙莎草紙「艾伯斯的日曆」(EbersCalendar),被 確定屬於第十八王朝的阿蒙霍特普一世(Amenhotep I)第九年。 它記錄著:「新年節日,謝穆第 3 9 日,索普德特現身」, 即,天狼星與日同升是在謝穆(幹旱季)第三個月的第九天;用天狼星紀年法計算,其絕對時間為主前 1542 年(後來又有所 調整)。當前被接納的是:將阿蒙霍特普一世的第九年定在主 前 1517 年;第十八王朝的開始(也是新王國時期的開始)定在 主前 1550 年。這就是傳統年表的第三大支柱。

但是,大衛.羅爾指出,這個支柱也是靠不住的。這份「艾 伯斯的日曆」共有十三行:第一行有年代和國王加冕的名字, 接下來的十二行代表十二個月。「新年節日,謝穆第 3 9 日, 索普德特現身」是其中的第二行。更使人驚詫的是,除第一行 外,第二~十三行的每一行,都以「索普德特現身」結束!因 為一年只能有一次「索普德特現身」(天狼星與日同昇),所以, 這份日曆並不能揭示,在阿蒙霍特普一世第九年,天狼星與日 同升究竟出現在哪一個月。因此,該年的絕對年代根本無從推 算。

支柱四:蘭塞二世的陰曆年代

第四支柱也與天文學有關。萊頓I 350 紙莎草紙檔(Papyrus Leiden I)的時間,定為 第十九王朝蘭塞二世第 52 年。它根據月亮的週期(埃及使用的 第二種曆法)記錄了一系列月份的長度(變動於廿九天和三十 天之間)。每年陰曆月的長、短次序,以每廿五年為一個週期。 鑑此,按天文學的倒算,人們只能將蘭塞二世第 52 年放在下列 幾個年份上:主前 1278 年,主前 1253 年,主前 1228 年,或主 前 1203 年。基於下列考量:

1)根據埃伯斯日曆(支柱三),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年;

2)另有文獻顯示,第十八王朝持續了約 250 年。故此,第十九王朝應始於主前 1300 年左右;

3)蘭塞一世(Ramesses I)在位僅一年多,其子賽提一世(Seti I)至少統治了十一年,所以,蘭塞二世的登基不可能早於 主前 1288 年前;因此,只能選擇主前 1228 年為蘭塞二世的第 52 年,他登基的時間便是主前 1279 年。

對第十九王朝年代的這種定調,成為當代許多古代世界的 考古學賴以構築的埃及年表的一個主要支柱。然而,支柱四同樣不可靠。原因很簡單:它的基礎是支柱 三(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 年)。既然支柱三本身就不可靠, 支柱四自然成了空中樓閣。

歸納起來,傳統古埃及年表的四大支柱是:

一、亞述劫掠底比斯的主前 664 年是埃及薩姆提克一世元年。

二、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塞桑克一世就是《聖經》記載的攻 打猶大國的法老示撒;進而,塞桑克一世第二十年對巴勒斯坦 的戰爭被定在主前 925 年。

三、根據天狼星紀年推算,埃及第十八王朝始於主前 1550年。

四、根據埃及陰曆,埃及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於主前 1279 年登基。

 大衛.羅爾的結論是:古埃及歷史的四個年代支柱中,只 有支柱一(西元前 664 年亞述人劫掠底比斯)是可靠的;支柱 二(示撒塞桑克的同一性)在歷史上是站不住腳的;支柱三(埃 伯斯日曆天狼星日期)其價值被許多可尊敬的埃及學家提出質 疑;支柱四(蘭塞二世第 52 年的陰曆年代)完全是依賴於支柱 三的。因此,早於主前 664 年的埃及年表,沒有安全、可靠的支撐點。[64]

 大衛.羅爾的新年表

學者羅伯特.史蒂文.彼昂奇(Robert S. Bianchi)在評價 大衛.羅爾的工作時,說:「他沒有像當今學術界流行的風氣 那樣,簡單地把埃及年表結構打碎,把碎片留給別人去收拾。 他勇氣十足地建立起一個新的、獨創的歷史模式,任由他的同 事們進行嚴格的檢查。」[65]

大衛.羅爾指出,很多歷史學家在構築歷史年表時,只是 簡單地把前後相繼的君王在位的時間加起來。但歷史年表不是 這麼簡單,還必須考慮到諸多因素,如共治、平行朝代、空位期, 等等。他構建新年表的做法是:退回到主前 664 年(第三中間 期結束之年)這個基點;然後,根據已有的考古和文獻的資料, 一步一步地往回推算。[66] 這裏,僅舉一、兩個例子。

比如,大衛.羅爾認為,第三中間期(第 21-25 王朝)被人為地拉長了。

 傳統年表認為,第廿二王朝的國王奧索康二世(King Osorkon II)死於第廿一王朝的國王蘇森內斯一世(King Psusennes I)之後 141 年。但是,對塔尼斯(Tanis)古墓的考 察顯示,奧索康二世的入葬在蘇森內斯一世入葬之前。合理的 推測是,這兩個王朝有相當長的共存期。對王室木乃伊的研究, 也得出同樣的結論。僅此一項,第三中間期的時間跨度就應縮 短了 141 年。現在,學者們已有一定共識:第廿五王朝和第廿 六王朝早期屬於同一時期;第廿二王朝的後半期與第廿三王朝 是並存的。[67] 最後,在大衛.羅爾的新年表中,第三中間期的 跨度比傳統年表減少三個多世紀。[68]

又如,大衛.羅爾已經表明,攻打、掠奪耶路撒冷的「埃 及王士撒」(王上十四:25-26)並不是埃及第廿二王朝的創立 者塞桑克一世。那麼,「埃及王士撒」是誰呢?按大衛.羅爾 的推斷,「埃及王士撒」不是別人,正是傳統年表認為的、苦 待以色列人的埃及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這一推斷著實令人 吃驚。但大衛.羅爾認為,這個推斷有堅實的依據:

1)在埃及的歷史資料中,大都記載了國王的順序和部分國 王在位的時間,但缺乏連貫的年代。傳統埃及年表是在「已知」 的一些國王的年代(如,塞桑克一世,蘭塞二世)之間作填補, 以便形成連續的年表。但是,由於這些「已知」年代已變得不 確定,所以,須另闢蹊徑。大衛.羅爾計算了三百多個比較確 鑿的古代各國(包括埃及、亞述、巴比倫、以色列、波斯馬其 頓等)國王的在位時期,平均在位期為 16.75 年;其中,埃及 第十八、十九、二十和廿六王朝的卅一位國王的平均在位期是 18.53 年。[69] 大衛.羅爾將埃及國王的平均在為期估定為二十年。 按照埃及國王的順序推算,蘭塞二世登基約在主前 936 年,比 傳統年表的主前 1270 年晚了三百多年。[70]

 2)舉世聞名的「以色列石碑」(The Merneptah Stele, Israel Stele, or Victory Stele of Merneptah) 是 由 英 國 埃 及 學 家 培 崔(Flinders Petrie, 1853-1942 AD) 於 1896 年 在 埃 及 的 底 比 斯(Thebes)發現的,現存於開羅博物館。碑文記載了與埃及 發生過戰爭的八個異邦,其中一個異邦是「以色列」。這是流 傳至今的全部埃及文獻中,惟一提及「以色列」的文獻。傳統 上,這座石碑的刻寫時間定在蘭塞二世的繼承人默倫普塔(king Merneptah)第五年。[71] 大衛.羅爾等人的研究指出,「以色列 石碑」的部分碑文與「亞實基倫牆」(Ashkelon Wall)上攻擊以色列軍隊的戰爭場面浮雕,有許多吻合之處,後者應是前者 的一部分;浮雕中,攻擊以色列的軍隊,是蘭塞二世的軍隊。[72] 3) 大 衛. 羅 爾 發 現, 在 位 於 底 比 斯 的 蘭 塞 陵 廟(the Ramesseum)的一塊石頭上刻著象形文字:「國王(蘭塞二世) 於第八年所奪取的城市 撒冷(sh-a-l-m)」。「撒冷」是聖城耶路撒冷早期的名字(創十四:18;詩七十六:2;來七:1-2)。 「耶路撒冷」意為「撒冷的城」。[73]

4)考古學家基琛(K. A. Kitchen)對有關蘭塞二世戰事的 所有浮雕,作過仔細研究。基於蘭塞二世第八年的戰爭浮雕, 他確認蘭塞二世進入過猶大國、並到了耶路撒冷。[74]

5)《聖經》記載,在羅波安王第五年,及法老示撒劫掠了 所羅門神廟(王上十四:25-26;代下十二:2-9)。現代學術界 將羅波安第五年定在了主前 925 年。大衛.羅爾依照古代國王 在位的平均年數推算,蘭塞二世第八年約為主前 928(= 936- 8)年。也就是說,士撒攻打猶大國和蘭塞二世攻打「以色列」 是同時發生的。合理的解釋是,「士撒」就是蘭塞二世。

6)蘭塞的戰爭浮雕的象形文字顯示,蘭塞二世的暱稱可能 是「Sysa」,等同與希伯來語的「Shisha[k]「士撒」,惟 一一位有攻打耶路撒冷記錄的埃及法老。[75]

十八世紀末,埃及學開始發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隨拿破 崙的軍隊進入埃及的學者,發表了《埃及記述》,為歐洲學者 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材料。1822 年,法國學者商博良對埃及象形 文字的破譯,被視為埃及學誕生的標誌。埃及學的重大發現大 多在二十世紀。二十世紀埃及學的重點是考古發掘、對已有資 料的整理和處理歷史疑團。[78]
埃及學仍是相對年輕的學科。儘管大衛.羅爾的觀點尚未 成為主流,但他的研究是嚴謹和開創性的,對埃及傳統年表的 挑戰是嚴峻的。大衛.羅爾挑戰了《聖經》與埃及歷史的兩大 連結(第十九王朝的蘭塞二世=修建比東和蘭塞兩座積貨城的 埃及法老;第廿二王朝的創建者塞桑克一世=猶大國羅波安王 第五年劫掠所羅門神廟的埃及法老示撒)的傳統觀點,定會對 舊約歷史研究和《聖經》考古學產生影響。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