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苦水」試驗妻子是否忠貞, 是不是迷信?

《民數記》記載,「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有人與 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 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 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 玷污。」(民五:12-14)在這種情況下,耶和華曉諭摩西,賜 下一條驗證的方法:被疑恨的妻子要站在耶和華面前(民五: 16),起誓沒有與人行淫,並要喝致咒詛的、有塵土的苦水。「她 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 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詛咒。 若這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民五:27-28)

 這段經文,是一條罕見的法規,也容易使人聯想到有些寺 廟讓求拜的病人喝劃過符、有香爐灰的水的迷信活動。如何看 待這段經文呢?

首先,要明白「大腿消瘦」和「肚腹發脹」的含義。在《聖 經》中,「大腿」有時是性器官的替代詞(如,創廿四:29, 四十七:29);這裏是指女性的子宮。「大腿消瘦」就是子宮 變得不能生育。「肚腹」的原文是內部臟器的一個普通用詞; 因處與「大腿」互相平行,故也可以理解為「子宮」。「發脹」 可理解為「乾熱」,致使子宮不能懷孕的意思。此外,「肚腹 發脹」也可以理解為「假懷孕」。總之,「大腿消瘦」和「肚 腹發脹」同義,皆指「不能生育」。也就是說,主動與他人行 淫的人妻,經此試驗後,將不能生育;而清白的人妻被試驗後, 「要懷孕」。[48]

其次,在個試驗中,「苦水」並不會傷及被試驗者的身體 健康。「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 放在水中。」(民五:17)「苦水」是「聖水」,只是加上了 少許塵土。今天看來,喝有塵土的水,是不衛生的。但對漂流 曠野的以色列人來說,這根本不算甚麼事兒。他們常喝的,就 是從磐石流出的水。[49] 類似的試驗,在近東一些民族中也曾使 用,但要殘忍得多。比如,要被試驗的人,手執灸熱的鐵器, 或腳踏燒紅的犁頭,或將手放入沸熱的水中,或喝有毒的水, 等等;只有當被試驗的人手腳無傷,沒有中毒下泄,才算通過 了試驗,被還以清白。[50] 然而,《聖經》的試驗,既人道又安全。

 第三,當時的以色列,與同期的其他國家一樣,是以男性 為中心的社會。如果丈夫懷疑妻子不忠貞,又拿不到證據時, 就會一直疑恨妻子,這將給妻子帶來極大的傷害。上帝用這樣 的試驗,能幫助儘早查明真相。如果查明妻子是清白的,丈夫 就不可再虧待她。即使妻子被驗明不貞,她只是不能再生育, 卻不能將她處死。因為,按摩西律法,行淫的男女都要被處死;但必須有不少於兩個見證人的見證,才能定罪(參見:利 二 十 : 1 0 ; 民 卅 五 : 3 0 ; 申 十 七 : 5 - 7 , 廿 二 : 2 2 - 2 7 ) 。 常 言 道 ,「 捉 姦拿雙」。可是,這段經文的狀況是,如果人妻與他人確有淫行, 但「事情嚴密」,沒有見證人,連她丈夫都不知情。因此,不 僅她的丈夫不能依法處死她,就是以色列的法庭,也不能判該 婦人死刑。有學者指出,這段經文的所說的「行淫」,原文都 是「睡覺」的意思。因為,對該婦人的懲處,將完全由上帝裁決。 這項試驗,是上帝對女性的一種保護。[51] 這再一次體現了一種 「闖入倫理」(intrusion ethic),即,上帝帶領新的倫理闖入社 會的舊秩序。在這裏體現為,在男性為中心的社會裏,維護女 性的尊嚴,保護她們的權益。[52]

在這項試驗中,「苦水」沒有甚 ? 神奇的功效,主持試驗 的人也沒有甚麼權柄,裁決者是上帝。「苦水」是耶和華上帝 用超然的方法解決人無力判斷的問題,與迷信活動是不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