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63问:第五条诫命是什么?

答:第五条诫命是: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廿:12)

64问:第五条诫命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五条诫命吩咐我们当保守各人的名誉,无论在上,在下,或平等的,总要按着自己的等次和地位,向他尽本分。

65问:第五条诫命禁止我们作什么?

答:第五条诫命禁止我们轻忽或损害各人按他的等次和地位所当得的尊贵,和所当受的事奉。

66问:我们为什么当守第五条诫?

答:我们当守第五条诫,因为神应许凡遵守这条诫的,在世得享长寿与繁荣。(指能荣耀神及使自己得益处的情况下)

①弗五21: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22: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弗六1—5:儿女要在主里听从父母。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象听从基督一般。罗十三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顺服他。

②弗六9: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知道他们和你们一样,同有一位主。

③罗十二10: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

④罗十三7: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

⑤弗六2—3: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所有人类合法的权柄是神所赐的,它之所以存在是神赐下,所以丈夫授以权柄在妻子之上(弗五22)父母授以权柄管理儿女,尊重这权柄的责任最终就是对神尽责任。

在神创造人类的时候,家庭是唯一共同生活的神圣机构。但是,在人堕落以后,两种其他重要制度设立,就是教会与国家。神给教会责任去宣传福音及行使对在基督里有信心者的属灵管治权。国家的责任是禁止世上的不守法和罪恶。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图解表示之:

很清楚的,从图中表示,家庭是原始的型式,而其他制度(教会及国家)是基于家庭,如果人没有犯罪的话,在意志、目的方面,家庭是与教会和国家完全一样的。即人类家庭的每一成员同时属于同一属灵的(教会)和政治的(国家)团体。由于罪,这合一性被破坏。由于罪,便需要在各方面加诸权柄。因此,就成了我们现有的,在起先神所给予父母的权柄以外,加上所给予教会和国家的“正式的”权柄。我们受吩咐要听从地方的统治者(罗十三1—7)教会的长老及监督(腓一1;徒二十28;来十三17)。我们可以说,在教会和政府两方面,也有一个神所赐的权柄,是原始(父母的)权威的外延。或说,神依照父母权威的模式,也为教会与政府设权。这可能是为何民政长官有时在圣经中被称为父(赛四九23)的原因,而教会的管理人也是一样(林前四15)。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基督徒有义务去尊重所有神所赋予的权柄。这诫命就是教导我们这一个原则——尊重、顺服合法制度下的权柄。

无论如何,了解除了神以外,没有人有绝对的权柄是重要的,(例如在图解里,惟有在家庭,国家和教会中有完全的权柄)所有由神委任人的权柄只限于神所命定的范畴内。因此,有一些家庭的事情国家没有权去干涉,有些教会的事情国家也不能骚扰。同样,国家的事件有些是教会没有资格介入的。这些对于权柄的限制是个非常重要的的原则,并且是今天常常违反的。例如,当国家希望控制我们儿女的教育问题时,便违反了这原则。圣经清楚的教导我们,教育是属于父母权柄的范围(申六6—15;弗六4),父母是被命令要在主里教育他们的儿女,(即用神的话在各方面熏陶他们)。但今日教会亦屡次侵入国家之正当范围内。这是当教会会议试图对政治的事情作出各种宣言时显明。当然,这些都是例子而已。但它们提醒了我们一件事实就是这个原则是常被违反的,当基督徒共同组织起来抗拒这种罪恶是值得称赞的。一个宝贵的例子就是由家庭控制的基督教学校。

我们知道基督徒有时需要对神给予的权柄受虐待时提出抗议。当犹太人的领袖命令彼得和其他使徒停止传道时,彼得说:“我们要顺从神不顺从人”(徒五29)当任何有权柄的人(如父母、牧师、州长等等)越过他权柄的范围——同时侵犯其他权柄的正当范围——那么,基督徒可以抗议,而且必须抗拒。这就是盟约福音派(苏格兰称老会)在苏格兰所作的,他们拒绝在加于教会宗教协议的一项未经保证的尝试(由国王发出)中屈服。当在不合法方式以武力来对抗他们时,他们也用武力来对抗,路得马丁当他拒绝罗马教皇暴政时,也沿用同一原则。他以为当教皇违反圣经时,便再没有真正的权柄,所以抗拒他是对的。所有神赐下的权柄是有限制的,换言之,如果其一直是在神所命令的范围行使这权,我们的责任是对它予以尊重及顺从,由此,现时那些众多的“民事上的抗拒”明显的完全不是合于基督的(虽然常自称是)侮辱当地的统治者不是基督徒的行径。单是因为我们不喜欢那条律法而犯法也不是基督徒的所为。圣经清楚的教训是惟有在当权者越过圣经的范围时,抗拒才是合法的。基督徒应该守法,例如所有的律法除了所有直接违背圣经的,虽然可能在我们政府的政策上有重轭,以及很多事情我们不赞同,但我们仍须缴税及尊重(正如基督所作的,他吩咐人向该撒纳税)。当我们为顺从神而被迫不听从人的时候,那么这是我们必须作的。但是,就是这样,我们必须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继续的表示适当的尊重。

在结束我们对第五诫的讨论时,我们留意这诫命包含“对所有遵守这诫命的人一个应许,在世得长寿与繁荣”(指在能荣耀神及对他们自己有益处的情况下)。

我们看见这诫命并不单是与个人有关。我们不以为每一个奋力遵守这诫命的个人会享长寿。我们却是了解这诫命的意思是:神的子民这一个团体能继续不断可以保持的话,需要视乎他们对这诫命的忠诚。换言之,当我们(作为神的子民)在一种“神赐权柄”(在家庭,教会及国家)的强烈意识下生活时,主会保守我们。但当我们不小心及漠视这个“神赐权柄”的原则时,那些祝福便失去,那祝福原是属我们的如我们的制度巩固时,例如当父母不再教导孩童听从他们时,难怪他们长大后对于教会或国家的官员很少甚或全不尊敬。当家庭失败时教会便软弱,而国家便要为控制人民的反叛而努力。我们相信,是这原则可以使集权主义政府帮助人民。这真是由神而来的惩罚。真正的集权主义是承认惟有神才是至高;惟有祂的话是人生中每一方面的最终评语,而所有人类的权柄都在祂之下。当人不再承认神,他们就会受到强硬的集权主义作为惩罚。中世纪变得独裁又强暴的是教会,现今便是国家如此。但唯一的盼望是改革的基督教有强大的复兴,有巩固的信徒家庭生活。只有从神掌权的家庭中所产生的属灵力量才可抗拒人的集权主义。因为惟有从这些家庭中才会产生那些在神绝对主权下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准备行使神所赐的权柄的人。

问题:

  1. 为何世上有负权柄的人管理其他人的事实?
  2. 什么是三个最基本人类生活的制度呢?
  3. 哪一个最先的?为何另两个其后设立?
  4. 第五诫适用于其他方面吗?为什么?
  5. 在控制教育方面,国家违反了什么重要原则?
  6. 举出违反这原则的其他例子。
  7. 基督徒可以常常抗拒有神所赐权柄的人吗? 如可以,是什么时候?
  8. 现今的“民事上的抗拒”合乎圣经吗?试解释之。
  9. 这诫命所附加的应许是个人的抑公共的? 试解释之。
  10. 集权主义国家兴起的原因是什么?
  11. 为何巩固的信徒家庭生活抗拒这个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