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 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第一章 圣灵一般性的运行

绪论

救赎之工的实施,是论到基督的救赎在罪人身上实现之步骤,通常被称作救赎在主观(罪人身上)方面的实现,以别于基督在客观(基督本身)方面成就之救赎。但我们应当注意,这个区分并不是把救恩分成神的工作和罪人的工作,因为救赎在罪人之实现,也是凭靠圣灵在人身上的运行,虽然圣灵并不勉强人接受这救恩,而是用软化人心的方式,引领他悔改信主。

圣灵在救恩方面之运行,是建基于他在创造方面之运行。神与世人的关系首先是建立在创造者和受造者的关系上,故此救恩的计划也是在这个框架内推行的。神不愿见他所造的人,永远沉沦,定意差遣圣子来到世上,作成救赎之工。所以,创造之工和救赎之工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同样,不但创造之工是藉着圣灵的运行,即世界之继续存留,也是出于圣灵的能力。神藉着护理,保持世界,作为实行救赎计划之场所,从世界上拯救他的选民。圣灵在这方面的工作,是保存世界及人类,使罪恶的不幸后果没有立刻并完全的发展。这种工作我们通常称之为一般性(即非救赎性)的恩惠或运行。

一、神学上的根据

A、「完全败坏」所引起的问题

根据圣经明显的教训,亚当因犯罪而堕落,引致本性完全的败坏,并累及他的后裔,使全人类都陷于罪恶及败坏中(创六: 5; 耶十七: 9; 诗十四: 1-3; 罗三: 9-16)。

然而我们若环顾四周,发现一般人的行为似乎并非是如此险恶;至少在外表上看来,世上有着许多凭「良心」行事为人的人,抱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态度。不但如此,许多人在谈吐举止上表明存着良善,怜悯和爱顾之心。那末保罗和旧约著者是否对人的性格批评得过火了?他们是否忘了分辨君子和小人?

B、 改革宗神学之解答

这些对人性之描写,既是出自圣经,必定是真实无误。我们不能用日常外表的观察来推翻圣经的描述。人的外表在平时往往隐瞒内心的罪恶意念。但是当他突然脱离社会一般的拘束时,人心的凶恶和诡诈就会显露无遗。

举一个显然的例子。在任何内战或国际战争的状态下,敌对的官兵对敌国军民之残杀,对敌人财产之毁坏,是历史上无可否认之事实。有时是因为政府的政策或上级的默许,有时是出于官兵木身的个别行动:虐侍并杀害俘虏,抢劫财物,奸淫妇女,报私仇,违纪律等情形,层出不穷。而极大部分士兵在平时乃是「安分守己的良民」。但是他们在战时暂时脱离家庭环境时,就显出狰狞的面目,罪恶的本性就毕露无遗了。当然,并不是每个官兵的行为都是如此凶蛮。但有足够的实例,证明圣经对罪人人性的描写,并非言过其实。

一方面因环境的道德标准的约束,另一方面是恐惧法律的制裁,(这两面的因素也是由于圣灵一般性运行的结果),加上圣灵在人心内对良心的责斥,在安宁时期,人与人在普通的情况下,多少尚能履行一些普通的公民道德及对他人的关切之心,而且尽量不让罪恶的思想化为行动。

二、一般性恩惠的运用

定义:一般性恩惠是神所赐,非救赎性的恩惠,藉此约束罪的极端表显,激动良知之运用和智能之发展,以保存世界,并给与其某种程度护展之机会,达到宇宙万物荣耀神之目的。

A、一般性恩惠的对象

神不但恩侍得救的百姓,也善侍一切世人(诗一四五:9,15- 16; 拿四: 10-11; 徒十四: 16-17)。「 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 45); 他「 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路六: 35)。 耶稣用神对仇敌的恩惠,作信徒的模范(太五: 44, 48; 路六: 35-36)。

然而, 一般性恩惠的对象虽同时是选民和非选民,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选民是以神的儿女之身分领受这恩惠,而非选民则只是以受造者之身分领受的,与救赎之恩无关, 不过是暂时约束他们的罪念,及帮助他们履行一般公德而已。

B、一般性恩惠之范围

一般性恩惠之范围,大致而言,有下列三方面,即约制罪恶,履行公德,及发展才智。

①约制罪恶。 圣灵在罪人心中运行,约制他们罪性的极端发展。 这种运行的对象也包括未得救之以色列人。 这种运行是暂时性的,神随时可撤去圣灵,结果他们的罪行就更为显露(创六: 3; 罗一: 24, 26, 28; 赛六十三: 10; 徒七: 5l; 来六: 4, 8)。以色列的扫罗王, 因违背神的命令,主的灵就离开他,又有恶魔的灵来骚扰他,引致悲惨的结局(撒上十六: 14)。在末日主要完全移去圣灵的约束,大罪人和他的党徒要完全显露(帖后二: 3,10)

神约制罪恶的另一方法是赏善罚恶的作用,藉此警戒世人,并鼓励他们行善。 因此,国家和法律的制度,也是为此缘故(罗十三: 1,5)。

②履行公德。 世人虽因罪,本性败坏,但在他心中仍铭刻着神的律法,良知尚未完全泯没,多少仍有分辨是非之能力。 因此,他仍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般的公德,如对友人之情谊,商业上的诚实,对贫者的施舍等(罗二: 14-15; 太五: 46-47; 路六: 32)。然而,这些美德并不普遍,俗语: 「 人情薄如纸; 」 或西谚: 「 买物当小心受骗」等语,都表明世人本性之自私和诡诈。施舍的本意也往往是为了「 积德」 或「 颜面」关系,虽然有时确是出于恻隐之心(参王下十: 30; 十二: 2; 十四: 3)。

但我们必须记得,这些所谓善行只是在比较上而言。而且因为不是出于爱神之心,仍不能被神悦纳。 这似乎是一种严酷的判断,但圣经有言: 「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 23); 又说: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来十,: 6)。

③发展才智。 人类文化之发展,在学术上的研究智能, 科学上和艺术上的技能,医学和建筑的才干,政治和军事的才能,都是显明圣灵在世人身上一般性恩惠的灌输和运行(出四: 11-12; 卅一: 1, 1l; 王上三: 12; 箴二: 6; 赛四十五: 1 等)。雅各教导信徒称: 「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一: 17)。雅各所讲的原则,不但是论到救赎方面的恩赐,也能适用于神一般性的恩惠上。

加尔文在论到世人在各方面的才能时说: 「如果我们相信,神的圣灵是真理惟一的源泉,那么不论真理在何处表现,我们都不能拒绝或藐视它,除非我们敢于侮辱神之灵,因为轻视圣灵的恩赐,就是藐视与责怪圣灵本身」(2: 2: 15)。接着他提到法律家对民政制度的贡献,哲学家对自然的叙述, 医药家对病人的助益,数学家研究的成果。 他称这些都是圣灵美好的恩赐,为着人类共同利益而赐的。

第二章 恩召与重生

一、 救恩之实施的次序

基督的救赎是一个整体的救赎。在神方面而言,它是在永远中决定的,但救赎的实施乃是在历史中按次序实现的(弗一: 4,9; 加四: 4-5)。

另一方面,这救赎也是完整地加诸于人的身上。神不但作成救赎的工作,也将这救赎之果效应用在罪人身上,成就他的目的。 在这方面的实施,也是在历史中经过一连串的行动的。这些行动之次序,或是按照情理,或是依据因果,或是根据时间,为要显明神在各方面所赐的恩惠,并信心在救赎之实施中之地位。

圣经并未列述救赎之实施的全部次序,但是我们可以在各部分经文中找出某些部分的次序,然而把它们连结起来,就能发现一个轮廓。下列经文可作为代表性的证据:

恩召先于重生──结卅七: 1, 14。 耶和华先藉以西结对没有灵气之人宣讲真理,然后将气息输入,使他们复活(参彼前一: 23)。

重生先于信服──约一: 12-13。 凡信主名的人,乃是从神生的(参约壹三: 24; 四: 13)。

信服先于称义──罗三: 22。 因信称义(参罗四: 3)。

称义先于嗣养──多三: 6-7。 神将圣灵「 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好叫我们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

嗣养先于成圣──罗六: 22。 「现今你们既从罪负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神的儿子」,罗八: 16),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成圣连于坚忍──来十: 36。 「你们必须忍耐,使你们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着所应许的。」

成圣先于得荣──来二: 10-11。基督使信徒成圣,要领他们进入荣耀(参罗八: 30)。

二、恩召

A、呼召的起源

呼召是救赎在罪人身上实施的第一步。基督救赎的工作在他本身已经成就,现在要把这救赎之果子应用到罪人身上。但是罪人如何会知道这救恩呢?第一步工作就是呼召罪人来到耶稣面前(罗十: 13- 14)。

呼召的起源是出自三一真神,但大多数的经文是以圣父为主位(林前一: 9; 帖前二: 12; 彼前五: 10; 太十一: 28; 约七: 37; 启三: 20; 约十五: 26; 徒五: 32)。 以圣子为主位的经文也是基督以神的使者之身分,呼召罪人的(路五: 32)。旧约最显著的实例,是神对亚伯兰的呼召(创十二: 1-2; 参约八: 56; 赛四十三: 1)。 到了新约时代,神的呼召不再限于以色列民族,而扩展到全世界(罗十: 11-12)。

B、内容与方式

①内容。

呼召的内容是神救人之福音的信息。 这信息包括救恩的实情。保罗简略地作如下的说明: 基督为我们的罪受死,并且被埋葬,在第三天复活(林前十五: 3- 4)。

呼召也包括邀请罪人前来信主,宣告赦罪的应许,并警戒硬心不悔改将受之后果( 约廿四: 14-15, 19-20; 结卅三: 11-16; 太三: 2-7, 12; 徒二: 38-39; 十六: 31-32) 。凡越出圣道之外的信息,无论多么悦耳中听,都不是神的福音(加一: 6-9)。

②方式。

神在各时代,拣选并差遣他的使者们,奉他的名宣告这福音,呼召罪人归主(罗十: 14-15; 耶一: 4-10;  林后五: 20- 21)。

除了正式受封的使者外,所有的信徒都有责任在他们自己的岗位上,为主作见证,用圣经的话,并信德的生活,向非信徒作劝勉,引领他们悔罪信主(彼前三: 15- 16; 徒十八: 24-28;  林前十四: 24-25)。

所以,呼召的主要方式是藉着人的口之传扬。文字的传达,和近代的电视和播音机的传播,也大大的被神应用。

C、果效和目的

①果效。

(一)「呼召」的涵义──关于这点,需视我们对「呼召」一辞所加诸的范围而定。在狭义上而言,呼召是指神用圣灵的能力,藉着人的宣扬,在各国各族召集他的选民(徒11, 15-18; 参徒十三: 46- 48)。按此种意义而言,凡被召的都会应答而信主,没有一个例外。 许多经文都证明此点(创十二: 1-4; 约十: 27-28; 罗十一: 29; 彼前五: 10)。耶稣说, 他的羊听见他的声音,就会跟随他,并且他们永远不会灭亡失落(约十: 14-16)。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呼召解作福音的一般提供,则呼召将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新约中只有一次提到没有效力的呼召,即是耶稣在比喻中说起许多人拒绝参加喜筵的邀请,结语称, 因为「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太廿二: 14; 参路十四: 16-24) 。

此外,尚有数次经文表明,听到福音信息的人,未必都会得救。一个显著的实例是关于撒种的比喻。种子虽是一类,果效却有不同(太十三: 3-9)。另有一些广义上的呼召,也似乎并不保护顺服的反应(约七: 37-44; 启三: 20)。

(二)外表和内心的呼召──罪人不但需要听到福音的信息,并且在内心也必须得到圣灵的诱导,才会接受神的呼召。呼召的效果乃是因为圣灵赐给他一颗相信的心,改变了他顽梗的本性。 而那些只听到外表的呼召的人,他们只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结卅六: 26-27; 太十三: 13-15; 罗十一: 7-8)。

当然,这里引起一个困难。神一面呼召罪人侮改归正,另一面又塞住一些人的耳,遮掩他们的眼睛,使他们无法了解, 不会接受。那么,对这些人来说,神的呼召是否是有真挚诚意的呢?

这个问题牵连到拣选的奥秘,我们目前无法解答(罗九: 19- 24)。 即使不信预定论的福音派神学家,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他们至少必须相信神的「预知」或「预见」之能力。 神若预知或预见某些人不会接受福音,对他们宣讲福音岂不是无济于事么?

我们只能根据圣经的声明说,他的福音之提供是真实无伪的。神「断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结卅三: 11)。 耶稣说: 「凡父所赐给我的人,必会到我这里来; 到我这里来的人,我总不丢弃他」(约六: 37)。我们必须以信心同时接受这句话中两方面的真理。

②目的。

呼召的目的,对受选之人而言,是神在世上召集他的选民之方式,叫他们悔改信主,同享基督救赎之成果,并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太八: 11; 罗十: 14-17; 弗二: 11-17; 提前六: 12; 来九: 15; 罗八: 28-30)。

对非选民而言,福音的呼召能揭示他们的罪恶,影响他们的品行,并提供他们悔罪的机会。我们应当记得,神拣选之旨是深藏在他心中的奥秘,并且他对一切罪人所提供的福音是真诚的,凡愿意到基督面前来的人,绝不会被丢弃。而硬心不愿悔改的人,乃是自取其咎。

三、重生

 

重生与呼召的关系,非常密切。 以一般常人而论,呼召的效果是当圣灵重生罪人时产生的。按理论上说,先是外表的呼召, 然后是圣灵的重生,再后是内心的呼召。但在时间上言,这些步骤可能同时发生。

A、重生的必要

呼召出自神,反应在乎人,似乎是一件很简明的常理。但这种见解没有认清罪在人的身上所引致的后果。保罗描述罪人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弗二: 1, 5)。一个灵命死去的人,怎能会对属灵的呼召起反应呢?圣经说, 惟有依靠圣灵的重生。 耶稣对尼哥底母说: 「人若不重生, 就不能见神的国」(约三: 3, 5)。关于这段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①重生是圣灵的工作。耶稣说: 「 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三: 6)。如同属体的生命,一个小生命的起源和产生,完全是被动的。他没有参加意见,也没有自作决定。属灵的生命也是如此(参结十: 19-20)。

第五节中的「水」字是表喻洁净之意。圣灵赐人的新生命,好似将一颗洁净的心换去一颗污秽的心,或似将一颗污秽的心洗涤洁净。 人若未得圣灵的改变和洁净,就不能见到天国,也不能成为天国的一分子。

②重生产生信心。耶稣对尼哥底母说:「我对你们说地上的事,你们尚且不信,若说天上的事,如何能信呢?」(约三: 12)可见一个没有重生的人,不能领受福音的见证。 反过来说,凡领受福音见证的人,都是已经重生的人。我们若把约三: 15-16连在三: 3, 5-6节同考虑,就能看出这点道理(参约一: 12-13; 弗二: 5; 约壹五: 1)。

正如人听到风的响声,却不知道它是从那里来,往那里去,圣灵重生之工也是如此。人虽无法看出重生是如何成就的,但却能在重生所产生的信心上,看到它的果效。路加记载吕底亚的归主说,当她听保罗讲道时,主开启了她的心,使她接受保罗所证之道,相信耶稣(徒十六: 14-15)。

B、重生的性质

①根本之改变。 重生是表明一个新生命之开始。神的灵进入他的心中,更换他的心思意念,改变他对神的态度和生活的目标。「心」在圣经中普通是指人的整个意向,他的生命之方针(箴四: 23; 路六: 45)。

②刹那间之改变。重生不是指一个人因常听福音而渐渐改变他的心意,及对神的态度。在外表上看来,许多人确是经过一段过程,逐渐倾向于对福音之爱慕,然后决志信主。但其实这是重生果效之发展和显明。

重生也不是指信主的人渐渐脱离旧行为,反在圣洁上之进步,那是信徒成圣的过程(弗四: 23-24; 西三: 9-10)。早期神学虽有时将成圣的过程包括在重生的教义中讨论,但后期神学大多将这两点分开讨论。

在狭义上而言,重生是圣灵在刹那间改换人心的行动, 产生一个新生命。好似肉体的生命,在刹那之间开始,然后渐渐成形长大(约三: 8; 彼前一: 23; 二: 2)。

③被动之改变。 如同风随着意思吹,重生的改变也不是出于人的意志和决定,甚至人往往不自觉得,直到听见风的响声。如同一个小孩子的生命,在他具有自我意识之前,已经存在,但他却俟一段时期后,才有自我意识之感觉,知道他有独立的人格。

在属灵的生命上,信心是人内心的行动。 但在这行动产生之前,圣灵已经重生了他,虽然他是在过一段时期之后,才渐渐发觉他对福音和属灵之事之兴趣,直到有一天清楚知道他是一个信主的人。

 

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 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 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 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 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 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 「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 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 15; 参徒三: 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 20; 参徒廿: 21: 十九: 1-5。 徒二: 36, 38; 十: 43; 十七: 30,34)。

一、悔改

A、悔改之要素

认识罪。 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显。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 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什么是罪(罗三: 18-20; 参罗二: 14-15; 七: 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显,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 2, 6-8; 徒三: 17-18; 罗一: 18, 二: 23)。

知己罪。 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恶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悲叹「世道日衰」, 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高, 不知己罪(箴廿一: 2; 卅: 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他们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 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 11; 五: 31-32; 约九: 40-41; 太廿三: 25-28」 。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 13; 十五: 12-18;  林后七: 9-11) 。

痛恨罪。悔改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 9-10,结卅三:  l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 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 或「 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 8; 徒廿六: 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 厌弃罪恶(弗四:  17-32,林后七: 1l,帖前一: 9)。 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 , 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 18,三,9)。

B、悔改之对立

神是主要的对象。 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镇压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 6; 雅四: 11; 诗五十一: 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 「我得罪了天, 又得罪了你」(路十五: 18-19; 参罗六,17-22)。

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 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 32,西三,13; 彼前三:  9-11)。

C、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 38,十七,30,耶十八: 11;  结十八: 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 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 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提后二: 25,参罗二: 4,徒十一: 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 13,约六: 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 30-31)。

二、信心

A、信心之性质

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信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 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也说: 「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 (罗十: 17)。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 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 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义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求信心之坚立(弗四:  11-13,来六: 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 15)。

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 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 l0,18; 罗九: 6-8,29-32)。 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 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 13)。

依托。 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 10-11; 来十: 22; 彼前一: 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在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 5; 罗八: 28) 。

B、信心之对立

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 16; 十四: 1; 徒十: 43; 十六: 3l; 约十五: 5, 7-8; 弗五: 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 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 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常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幻能。然而,基督是惟一的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天主教把教会抬举作信心的一种对象。 教会被称为「母亲」, 教皇被称作基督的代表,并且封立许多所谓圣人,作为帮助信徒之居间人,当作信徒求告之对象。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喂养信徒的灵命。 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C、虚伪之信心

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 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 (太十三: 20-21。参提前一: 19;  来六: 4, 8; 约壹二: 19)。

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 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熏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 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 13; 太三: 9; 约八: 39)。

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 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 5-6; 可十四: 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 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求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 18- 23)。

D、信心的价值

救恩的媒介。 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 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 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 「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 8- 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复声明, 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 36; 太八: l3; 参太八: 10-1l; 十五: 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生命的力量。 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 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 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 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 23; 太十七: 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 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 23; 参来十一: 6)。

第四章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 28; 加三: 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是忿怒之子,应受地狱之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 19-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 是个法律上的名辞,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 1-2; 罗三: 21-24; 加二: 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五: 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 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 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 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是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证据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 39)。

二、称义之依据

① 天主教的观念。

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行合作而成的果实。 他们教导称,藉着重生,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 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 ,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藉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 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 (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惟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 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 惟独困信称义」之教训,大相迳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② 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 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立足之馀地。 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摈除恩典(加五: 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 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 3~5,23-24; 加三: 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能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l-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义,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清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③ 神的义。

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 ,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l  :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 :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一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它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未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一二:2)。

三、称义之结果

罪得赦免。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三:12;赛:18;罗五:9;八:1,33-34)。

获得永生。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与神和好。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朋友(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嗣子之分。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承受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在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 11;约廿: 17;约壹三: 1~2) 。

四、 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 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是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①按行为审判。

罗二: 6-8; 林后五: 10; 林前三: 13; 彼前一: 17; 太十六: 27; 廿五: 31~46。

仔细阅读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就会看出,这些话是对信徒说的,至少是对外表上已经承认基督的人说的。 他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审判和咒诅,现在应当显出信心的生活。信心若无行为,只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无从捉摸。 行为使信心成为具体化,证明信心的确錾。正如一棵树的好坏,可从它的果实上察觉,凡真有信心的人,也必会结出圣灵的果实(太十二: 33; 加五: 22-25)。

而且,凡有真信心的人,虽或在基督的根基上建造不固,这些工作会被毁灭,他们却仍被列在得救之人中,可见行为不是得救的量尺(林前三: 13)。 惟有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符的人,要在末日显出他们的真面目(太廿五: 41~45; 参太七: 21-23)。

当神在末日审判世人之时,衡量的准绳乃是看他在世上的行为是否是出乎信,他的信心有否产生善行,因为惟有出于信心的行为,才是配得赞许的(帖前一: 3)。

②按行为报答。

箴廿: 7; 廿五: 21~22; 太六: 1~6,16~18; 路六: 38。

这部分的经文,与前面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 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么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福音的根基不能被放弃。福音的信息毫无疑问地指出,罪人是因信称义,赖恩得救的。 他的善行也是圣灵在他心内运行之果效。 耶稣曾两次用比喻说明此点。第一个比喻是论到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他说,当仆人按照主人的吩咐,作完一切工作后,只当说: 「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十七: 7~10)。 另一个比喻是论到工作时间和工资之给与。 各人工作的时间虽长短不同,所领的工资却是相同,证明工资也是出于主人的慷慨,否则他们都是游手好闲,无工可作的人(太廿: 1~16) 。

第二,在另一方面,神为要鼓励他的儿女行善,利用赏赐的应许来激发他们向善背恶。 如同世上的父母应许儿女某些礼物,如果他们勤力和善,虽然这些是他们应尽之本分。 应许仍是赏赐,不是酬劳。

③信行并重。

雅二: 21~22,24~25。 雅各利用亚伯拉罕的行动作为实例,解释人称义,不但是靠信心,也靠行为。非但如此,他更称妓女喇合差待以色列间谍之行动,作为她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 雅各在此处的教训,似乎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相背。

马丁路德曾因此一度否认雅各书为圣经经卷,虽然他承认该书包含属灵的教训。 然而宗教改革运动并未摈除雅各书,并继续承认它为经卷,与其它经卷具有同等的权威和地位。

雅各写这卷书的目的,是要劝勉基督徒,应当信行相称,不可只听道而不行道(一: 23); 要照顾寡妇孤儿(一: 27) ; 不要看人的衣着对待人(二: 1~9); 信心必须在行为上显明(二: 14~26); 要约制口舌(三: 2~13); 不要彼此论断,批评,或纷争(四: 1~12); 不要专顾金银财物(五: 1~6)。 雅各书可称为是一本基督徒生活实践宝训。

确定了雅各写书之主旨,我们才能意会信心与行为并重之原理。 在当时教会中(现在教会也是如此),显然有许多教友只是口头信主,行为却无多大改变。 因此,雅各警成他们,应当信行一致,否则单是口头信主并不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然后他引证亚怕拉罕献上以撒的实例,来证明他的论点。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亚伯拉罕被神宣称为义是在他奉献以撒之前。 雅各也了解这一点,所以在他论到奉献以撒之事以后,没有引用献祭后神对亚伯拉罕祝福的话,反倒引用以撒尚未出生前,亚伯拉罕因信神对他所作的应许,而被神宣称为义的经文(创廿二: 17~18; 十五: 6)。 可见雅各和保罗一样相信,人被称义单是因信之故(罗四: 2-3,20~22)。

雅各提起亚伯拉罕奉献以撒之事,为要证明亚怕拉罕之信心是一个真实的信心。 故此,天使对他说: 「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创廿二: 12)。 可见亚伯拉罕奉献以撒,是一种信心的行动; 他的行动表明了他的信心,或称成全了他的信心(雅二: 22)。

妓女喇合的行动,也是同一个原理。 因为她已「知道耶和华已经把这地赐给你们(并相信)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 所以她把以色列的间谍藏在屋顶上,并且以后放走他们(书二: 9~16)「她的信心,若与亚怕拉罕的信心比较,真是微乎其微,但这微弱的信心却推动她的心,以至得救(来十: 31)。

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前半卷的主旨,是要推翻一切自以为义的根据和理论,而雅各的主旨乃是要驳斥单信不行的自我陶醉之心理。 他们两人作书之目的虽是不同,但在教义上并无冲突。 因为真实的信心,必会产生善行(雅二: 26; 罗六章)。

第五章 成圣

在前面一章我们曾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它改变罪人的地位,但并不改变他的生命实况。这句话可能会引起误会,以为称义不过只是粉刷门面而已。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神不但称人为义,同时也赐圣灵,给予实况上的改变。这个改变就是重生和成圣的行动。加尔文说: 「基督不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同时也使他成圣。因为这些恩典是永不分开地联系着的。凡为基督用他的智慧所光照的人,他也拯救他们; 凡他所拯救的,他就称他们为义; 凡他所称为义的人,他就叫他们成圣」(3: 16: 1)。

一、成圣的含意和特征

A、圣洁与成圣的含意

圣洁的起源。 圣洁的起源是出自神本性之特性。圣经自始至终强调,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在他里面毫无罪恶和黑暗(书廿四: 19; 约壹一: 5~7; 参来七: 26)。因此,他的居所被称为圣殿或圣山(诗十: 4; 十五: 1)。

圣洁的反映。 受造之天使和世人反映神圣洁的品格。他们原有圣洁的品格。所以重生的人也应当反映这品格(利十一: 44-45; 十九: 2; 彼前一: 15-16)。

凡被选担任神所托之事务的天使和人,被分别为圣。天使被称为是侍候神的圣天使(赛六: 2; 路九: 26; 徒十: 22; 彼后二: 4; 犹6节)。

神的百姓也被称为是圣洁的子民,从罪恶的世界中,分别出来(出十九: 6; 利廿: 26; 申七: 6; 彼前二: 9)。他又拣选利未支派,担任祭司之圣职(出廿八: 1~4,35; 利八、九章; 十六: 29,34)。

B、成圣的特征

神是成圣的创作者。一种错觉是划分称义和成圣,把称义归诸于神的行动,而把成圣归诸于人的行动。但这种划分的法则与圣经之教训不符。神不但称人为义,他也使人成为圣洁(帖前的: 23~24; 林前六: 11; 罗十五: 16)。

人对成圣的责任。不同于重生和称义,成圣的过程也包含人的行动,因此圣经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圣洁(赛一: 16; 林后七: 1; 帖前四: 3-4; 来十二: 14; 彼前一: 22)。但这中是一种协力推进的行动,因为人在成圣进展上的行动,是靠着圣灵能力之推动而成的(结卅六: 25~27; 参利廿: 7~8)。

成圣是渐进的。成圣不是在一霎那间成就的,它的过程包括一生的生命。保罗虽是一位杰出的使徒,但他仍旧承认内心的交战,尚未达到完全的地步(腓三: 8,12~14; 罗七: 15-25  ; 加五: 17)。

信主的人虽已被称为义,却仍为罪人; 他们虽已走上成圣的道路,但离完善尚远。所以约翰能在同卷书信中,一面称说,「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而同时又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约壹三: 9; 一: 8)。事实上,一个信徒越是在成圣的行程上有进展,就越会觉察到自己的罪污。只有那些自以为义的人,才不知自己罪恶的深重(可二: 17; 参太廿三: 27~28。诗卅二: 5-6; 但九: 20; 参一: 8~9)。

二、成圣的性质

A、除旧更新

成圣包括两部分,负面是脱离并弃除罪恶,正面是更新,活出新生命的样式。

原则上的改变。在原则上而言,除旧更新的转变是全然的。如保罗所言,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新人已经与基督一同复活; 罪身已经灭绝,新生命已经活跃(罗六: 4~6; 加二: 20) 。

故此,使徒们始终称呼信徒为圣徒,包括那些刚得救的人。哥林多教会中发生各种不合信徒体统之事,但保罗仍称他们为「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 2; 十六: 1; 参罗一: 7; 来十三: 24)。旧约时代的信徒,也都被称作圣徒(代下六: 41; 诗卅: 4)

夺斗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圣经中多次记载信徒犯罪之事例,并且充满着劝勉和警戒的话。这证明,信徒在原则上虽已成为圣徒,但在救赎完成之前,他们的实际生活,尚未臻完善。信徒应当在灵命的路程上,努力奋斗,以求长进,活出基督的样式(罗七: 21~25; 西三: 10; 弗四: 15~32 : 参罗六: 14; 林前二: 14~15)

全人的成圣。圣洁的种子,已经放入信徒心中,影响到他们整个的人。主开启了他们的心窍,赐予他们属灵上的智慧(西一: 9; 提后二: 7; 约壹五: 20; 赛廿九: 24),制服了他们的邪情私欲(加五: 24; 弗二: 3),洁净了他们的良心(多一: 15; 来九: 14),改变了他们的意志(腓三: 13; 结卅六: 27); 他们的身体成为圣灵的居所(林前六: 19),以至能彰显信心之善行,结出圣灵的果子(西一: 10; 加五: 22),一切更新改变(林后五: 17)。

B、以基督为模范

奔跑成圣的路程,最标准而完美的模范,莫过于耶稣基督(太三: 17; 来一: 3; 西二: 9)。基督在世时,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为念,甚至外部人也承认,他是一位义者(约五: 30下; 六: 38; 路廿三: 47)。

当然,我们必须记得,耶稣原来本是圣子,在世时也从未犯过罪(路一: 35; 来四: 15),而我们则是生来就有罪性,即是在重生后也难免犯罪。再者,基督的救赎之工,也是不能模仿的,因为他是惟一的救主(徒四: 12; 林前一: 13)。最后,模仿基督乃是靠着住在信徒心中的圣灵之能。

圣经中关于基督之生平的记载,不但它有足够的事迹可作我们的仿效,并且圣经多次嘱咐我们,应以基督的言行为信徒生活的范本。十九世纪起新派神学对此点之片面强调,不应使我们因之而弃置基督完美之模范。

追随基督。耶稣屡次召呼听众来跟从他,又呼召十二门徒来跟从他(约八: 12; 太四: 19~20; 九: 9等)。初期的跟从只是信心生活之开始,若要在信心上有长进,必须继续跟随耶稣(约六: 66~68) 。

基督也要求他的门徒应有牺牲的精神,背起他们的十字架来跟从他(路九: 23; 太十九: 21~23,29; 路九: 57~62)。

仿效基督。 保罗曾多次嘱咐信徒,应当效法基督(林前四: 16; 十一: 1; 腓二: 5; 帖前一: 6)。除此原则之外,使徒们也提出基督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作为信徒效法的榜样,如谦虚、宽容、爱心、慷慨、顾念他人,忍耐等美德(腓二: 5~8; 西三: 13; 弗五: 2; 约十三: 34; 林后八: 6,9; 罗十五: 3; 彼前二: 21)。

三、成圣与律法

A、律法之功用

根据加尔文的分析,神的道德律具有三种功用。第一,律法有如一面镜子,使我们看出自己的罪恶污秽,以至引领我们寻求神之义。第二,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恐惧之心,约束罪行。 第三,律法表明神的旨意,故对信徒而言,是他们生活的准绳。 加尔文并且声称,这第三种功用乃是律法的主要功用和自的 (2: 7: 6-12)。

律法的本质。律法不是一套无生气而严酷的条文,而是与颁律者之拯救工作关连一起。十诫之序言说: 「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挨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廿: 2)。

神颁布十诫,是在他施行拯救之后。其目的不是要以色列民靠行律法而得救(他们已经是恩约的子民),而是要他们以恩约之民的身分,遵行神的旨意。故此,律法是反映神的旨意,作为信徒生活上的指标。诗篇中多次称颂神的律法是佳美。加尔文引证诗篇十九: 7-8及一一九: 105-106:「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参申卅二: 46~4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对听众说: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中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 17~18)。耶稣并重复声明,他来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约六: 38; 七: 16~17)。律法既是出于神的旨意,基督的使命又是要成全律法并遵行神的旨意,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关系,必和它对旧约信徒的关系一样。

律法对信徒之关系。 保罗在封住靠行律法称义之路后,断定人称义是靠信心。但他立即说明,信心并不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之(罗三: 31)。他称律法为「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 公义、良善的」(罗七: 12),并劝勉信徒分担各人的重担,以成全「基督的律法」(加六: 2)。

或许有人会说,基督的律法与神的律法不同,新约的律法与旧约的律法不同。但保罗认为这两种律法是相同的(林前九: 21)。他并且引证旧约十诫的条文,勉励新约的信徒遵行(罗十三: 9引出廿: 13,17及利十九: 18)。而且,基督的使命既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他的律法中可能会与神在旧约时代所赐的律法相异的。

加拉太书的主旨是要指出,救恩自始至终是出于恩典。保罗严责加拉太的教会想靠行律法来成全救恩。然而,在同封书信中,保罗劝导他们要遵行律法(加五: 14)。这事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指责的,乃是想靠行律法得救的异端,而他所劝勉的,乃是信徒须按照律法的准则实行信心生活。

律法与自由。 加拉太书被称为是一卷论「基督徒自由」之书信。但自由不是无法。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相反地, 越是尊重自由,也越是尊重法律。只有在极权政体的国家中,当政者才能任意更改律法,用以约束国民之自由。

基督徒的自由意指我们不受律法的威吓和咒诅(加三: 13)及礼仪的约束(加二: 3~4;  四: 9~10; 五: 6)。但是,基督徒不能因此滥用自由(加五: 13-14; 罗六: 1~2)。 基督释放我们,叫我们获得自由,同时也叫我们背负他的轭(约八: 36; 太十一: 28~30)。

B、律法与爱的关系

反律法论者将律法和爱放在相对的地位上,认为有律法就没有爱,有爱就没有律法; 甚至把神与律法并论,把基督与爱并论,结果无意地把神和基督放在相对的地位上。

圣经的教训,恰巧相反。第一,福音的信息是,「神爱世人」(约三: 16; 弗二: 5); 基督也爱世人,并为他们舍命(约十: 15; 十五: 13)。 而这舍命的行动乃是因为要遵守神的旨意(约十七: 1~4)。

第二,律法和爱都是出自同一位神,在他绝无矛盾。他因爱,赐下律法,引导他的子民走义路。

保罗明说,爱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爱(罗十三: 8- 10; 加五: 13~14; 提前一: 5上)。耶稣指出,律法的真谛就是全心爱神并爱人如己(太廿二: 37~40; 引自申六: 5; 利十九: 18)。他曾吩咐门徒要彼此相爱。他称此为一条新命令(约十三: 34~35; 十五: 12~17)。此处的「新」字不是与旧约诫命的「旧」字相对,而是指新的了解,因为不数天他的门徒就要看到爱的至高表现。

约翰指出,「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约壹五: 3); 而这诫命的内容就是爱神爱人(约壹五: 1),与旧约十诫的总结意义,完全一样。可见律法与爱的本质相同。

C、善行

善行之性质。基督徒善行的根据,乃是神启示的旨意,因为惟神为善者,善的标准当然是依据他的启示。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原则。第一,凡圣经中训示的美德,我们都应当爱慕追求。第二,凡圣经中没有训示的,也不能从经文中合理推论到的,我们不应加诸己身,更不应当作标准批评别人。善行的实践必须出自内心,而不只是外表的顺从,因为神洞察人的内心。善行也必须出于信心的行为。

善行的功绩。我们必须避免将善行看作功绩,把它当作抵罪或得赏的依据。神虽已应许对他子女的善行给赏,但这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应得的代价,何况善行的原动力乃是圣灵。如保罗所说: 「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 25)。

善行的必要。善行是信徒应尽的本分,藉此荣耀神,并间接吸引世人归主(约十五: 8; 太五: 16; 彼前三: 16)。善行也是属灵的人应结的果子,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之心意,也是信心之凭证(罗六: 19,22;  雅二: 17-18),故此是成圣的过程中必应有的行动。

中国的教会,大多受到反律法主义时代论派传教土的影响,往往把律法的功用限制于旧约时代,忽略了律法对新约信徒之功用。 又因中国地土广阔,人口繁多,传教士们以「救灵魂」为其主要任务,以至许多中国基督徒误认「信耶稣,进天堂」为福音的全部信息。这种历史背景引致严重的不幸后果。

由于否认十诫对新约信徒的功用,对于成圣和善行的见解就有了偏差。中国许多教会不知不觉地将社会上的世俗道德标准,顶替了神的诫命,例如以不抽烟不喝酒当作圣洁的标准,并且据此来论断别的信徒(我们在此不是要为抽烟喝酒辩护,不过是举此例指出教会有时以世人的标准替代神的标准)。 结果,一面忽略了神所订的诫命,另一面却以人立的标准(包括异教的标准)作为追求圣洁的指标。

又有些人把信耶稣当作领取离世后进天堂的一张入场券,以至口里信主,而行为全无改变。片面抓住因信称义的应许,而忽视了律法的主要功用,同时忽略依据圣经启示之教训,追求圣洁。

(由金陵神学院编辑委员会翻译并出版之加尔文著「基督教要义」中文译本,将加尔文认为是律法的主要和基本目的之第三种功用,删略未译,不知是否与中国教会一般的反律法主义神学有关。我们认为,在译本中删除原著者的主要论点,似乎是超出编译者权利之范围。)

四、成圣的进展

A、圣经提陈的理想

成圣的目标,当会是要达到完善的地步。这一点可从数方面得到证实:

神的吩咐。 神既是全善的,他对儿女的需求,当然也是全善的圣洁。「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 44-45); 「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 48)。

这项命令和企望,并非只是对一部分「圣人」而说的,而是对每一个信徒说的,为要建立基督的身体,即教会(弗四: 12,15-16; 参五: 26-27)。

信徒的身分。信主的人是按照主的形像重造的,具有圣洁的品格。他的旧性已与基督同钉十架,一举一动都有新生的样式(弗四: 24; 罗六: 3~6)。「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 17)。

使徒的训诲。 保罗在所有的书信上,内容都包含两部分: 一部分是讲解教义,另一部分是指导生活方针。其他使徒的书信内容,也是相同(例: 雅三: 14~18; 彼前二: 9~12; 约壹三: 14~15)。这些教诲的目的,是要督促信徒成写「完全人」(林后十三: 11)。

这里要附带一提,「完全」在圣经上具有不同的含意,有时是指成熟成长成(林前二: 6; 弗四: 13; 腓三: 15),有时是指比较上的品格,如挪亚「 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创六: 9),或约伯:「地上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伯一: 8),但却不是指绝对性的完善。有时是指「充分」或「足够」的品质(堤后三: 17; 西四; 12),有时是指信徒的决志(诗一○一: 2~4)。

B、信徒实际的经验

理想和经验之间,往往有着大段距离,圣经一方面对信徒申述神的要求和理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理想的难得。

保罗本人的经验可作借镜。他虽竭力追求圣洁,冒生命的危险为主传道,但仍自认离目标尚远(罗七: 14~25; 腓三: 12~14。 提后四: 7是指他在世上的工作即将完毕)。

事实上,圣经从未提过,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圣洁的地步。智慧者言:「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呢?」(箴廿: 9)。

鼓吹完全成圣论的学派,通常限制罪的范围。他们声称,神既然吩咐我们要完全成圣,他必不会订立超过我们能力所及的标准。他们往往降底标准,认为只有「故意」或「自愿」 违反神的命令,才算作罪。但圣经所称的罪却包括「隐而未显的过错,」甚至那些不自知之错误(诗十九: 12)。

第六章 圣徒之恒忍

一、圣徒之恒忍的含意

这项教义的重点,不是在于「圣徒」,而是在于「恒忍」。它不是要解释圣徒如何忍受和应付各种磨炼和试探,如何抓住救恩,信心坚定不移,至终不渝; 而是要说明神如何保守那得救的新生命,以至他虽或经过各种试探,却不会完全堕落到救恩之外。

圣徒之恒忍不是论到圣徒在人生的道路上如何夺斗成功,而是论到神对他的子女之保护和安慰,凡重生得救的人,救恩必不会完全离开他们。所以,「圣徒之恒忍」是指神的信实及他恩典之能力,而不是赞扬圣徒的坚忍和恒毅。

二、圣经的明证

神的保证。基督对他的听众强调,凡是属他的羊,即凡是信他的人,永不会灭亡,也不会失落(约十: 28~29,39)。 这项保证绝不落空,因为神是比万有更大,也是信实的神。他既宣布,凡信基督的人,必得永生,若永生只是暂时并靠不住的生命,福音的信息岂不成为欺骗不实了么?但是圣经确言,神是信实的,他绝不说谎言,他所应许的,必会成就(帖后三: 3; 提后二 : l3; 来十: 23; 民廿三: l9; 多一: 2; 赛五十五: 7,11)。

救恩的目标。救恩的目标也证明,得救的境况是永久性的。神在创世以前已经拣选了他的百姓,要叫他们「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显明他荣耀的旨意(弗一: 4~14)。基督流血舍身,为要建立一个无瑕疵的教会(弗五: 26~27)。

神拣选的旨意是不改变的。 他不但拯救我们,也必拯救到底(罗十一: 29; 来七: 25)。所以保罗能在表白他内心的挣扎后,确信地说: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就不被定罪了。」在世上暂时的挣扎,不过是过渡时期中的经历,但最后必将得着儿子的名分,与基督同得荣耀(罗八: 1,17-23 )。

神的行动。 神不单是口头应许救恩的保障,他也积极作成此事。

圣父──保罗「深信那在你们心里动了善工的(神),必成全这工,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腓: 6)。又说:「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罗八: 31)。

圣子──保罗安慰教会说:「主是信实的,他要坚固你们,保护你们脱离那恶者」(帖后三: 3)。基督在天上,继续为信徒代求; 他的祈求是满有果效的(来七: 25)。彼得图靠自己的力量跟随主而失败,但他没有落入魔鬼的手中,因为基督已为他祈求,使他不至于失去信心(路廿二: 31- 34; 参可十四: 29-31; 罗八: 34)。耶稣并「护卫」他所有的门徒,免得他们灭亡(约十七: 12, 15-20)。

圣灵──圣灵被称为「保惠师」, 他永远与信徒同在,指示他们基督之道,并带领他们(约十四: 16, 18, 26)。他也帮助我们代求(罗八: 26-27)。紧接着这句安慰之言,保罗列述神实施救恩之程序,并断言「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 既然如此,他岂会让我们落入对我们无益而有害的境遇呢?(林前十: 13)。

内心的印证。 神的应许和保护,也嵌印在信徒的心内,叫他们确知,所得的救恩和生命是永远的。圣灵在信徒心中同作见证,他们确实是神的儿女(罗八: 16-17;  参林后一: 20-22; 弗一: 13-14; 四: 30)。

旧约的信徒,也握有这个保护的印记。因此,当约伯在受魔鬼的磨练,并受他朋友的责备时,能对他的朋友见证说: 「我知道我的救赎主是活着,我自己要见他,亲眼要看他」(伯十九: 25-27)。大卫也见证说,神是他的磐石,他「必不动摇」(诗六十二: 2- 6; 十六: 8-11; 十八: 2; 参其他诗人之见证如诗四十六: 1, 5, 7; 六十六: 9- 12; 一一一: 9; 一一八: 13-14, 18-19)。

三、恒忍与信德

持守信心。 真实的信心,不只限于初次的皈依归主,而是活泼并继续生长的。撒种的比喻指出, 一时情感冲动的信心, 只是暂时的,不久就会显出原形。约翰指着那些暂时信主而不久就脱离教会之人说,他们原来并非是真的信徒(约壹二: 15, 17-19)。神的应许,是在信心的范围之内运行的。 圣徒必须藉着信心,才能站立得住。 保罗劝勉教会要在「所信的道上恒心,根基稳固,坚定不移,不至被引动失去……」并要常常省察,有无真信心(西一: 23; 林后十三: 5; 一: 24)。 希伯来书著者劝勉信徒,应当「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分了」(来三: 14)。

远避罪恶。 自称为基督门徒的人, 不能因神对恒忍应许之启示而继续生活在罪中,以为反正已经得救,不会再灭亡。 岂不知一个具有真实信心的人,不再喜悦犯罪。旧人已死,新人已生(罗六: 1- 2, 12-13)。圣经再三劝戒,神的儿女应远离罪恶(书廿四: 19-23; 林前六: 9-11; 林后七: 8-10上; 弗四: 25-30; 来十二: 14- 17; 彼前二: 1-12)。

劝勉和警戒,非但并不推翻圣徒恒忍之教义,反倒证实神对此事之关怀。希伯来书所说,凡已蒙光照,尝过主恩之滋味的人, 若然离弃真道,就不会再悔改,是指那些只具有暂时之信心的人,因为他接下去说,他不是指真信徒说的(来六: 9-12)。

与主联合。 圣徒若要恒忍,必须与主联合,如同葡萄树干与树枝之关系(约十五: 4- 6),或如头脑与肢体之关系(弗五: 23),或如夫妻之关系(弗五: 31-32)。这些关系若被拆开,圣徒的恒忍当然不复存在了。

与主联合可说是恒忍的一个基本要素,因为离了主,我们本身就没有能力(约十五: 5)。但基督晓得我们的软弱,也体恤这软弱,他应许必会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的结束(太廿八: 20)。

常结果子。 恒忍和信心的关系,也可从果实的产生上表明出来,因为果实证明生命之存在。一棵凋萎的树不能结出果实,而一棵蓬勃的树必会结出果实,所以耶稣及使徒常常提到多结果实之重要(约十五: 5-6; 加五: 22-23; 彼后一: 5- 8, 10)。

恳求恩助。 为要帮助圣徒的恒忍,神预备了一些恩助的媒介或工具,就是圣道、圣礼、和祈祷。关于圣道和圣礼, 我们在以后分章讨论,此处只略提祈祷与恒忍之关系。

保罗重复劝勉信徒要「不住祷告」,「随时多方祷告」, 「恒切祷告」(帖前五: 17; 弗六: 18; 罗十二: 12)。基督曾教导门徒祷告。在客西马尼园,耶稣带着近身的门徒一同祷告(「警醒」),并因见他们瞌睡而轻责他们说:「你们不能同我警醒片时么;  总要警醒祷告,免得入了迷惑」(太廿六: 38-41)。可见祷告乃是避免跌倒的一种工具。

信心确是出乎恩典,善行也是靠圣灵的运行和推动,但信徒有责任行使这信心,考验这信心,继续在信心中生活,并时结善果。神的应许,诚然不会落空。但这应许是对信徒说的, 须凭信心抓住。我们不能也不应把神的信实和人的信心拆开, 只顾一方面的真理。 靠着神保守之恩的力量,信主的人能仰望荣耀之主的降临,无所惊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