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论誓愿:仓促发愿之弊

一、真可惜,教会既由基督无价的宝血买得了自由,却被一种残暴的专制所压迫,并且被一堆无穷的遗传所覆没;但是个人的狂热却也表明,神容许撒但和他的差役们多行恶事,并不是没有很充分的理由。因为他们忽视了基督的命令,并忍受了假师傅所加给他们的一切重担,好像还不够似的,他们又为自己再加上一些重担,叫自己沉沦于自己所掘的坑中。这是由于他们彼此竞赛立誓发愿,于普通的本分以外,再加上更严格的本分。我们既已指明,他们败坏了神的崇拜,胆大妄为,用牧师的名称来操纵教会,用他们不义的规法来牢笼可怜的灵魂,现在我们就不妨将一种类似的罪恶揭穿,藉以指明人心败坏,竭力阻挡一切足以领他们归向神的工具。我们为要更加显明誓愿足以产生极严重的祸患,就必须将上面所曾说明的原则,提醒读者。第一,我们已经指明,凡关于虔诚和圣洁生活所必须的事,都包含在律法之内。我们也曾指明,主为要更有效地召我们脱离人所计划的新作为,他就将一切的义都包括在单顺服他的旨意以内。倘若这两点是实在的,那么显然的结论乃是,我们为邀神宠所捏造的各种事奉,不问它们能怎样使我们高兴,都是不为神所悦纳的;而且事实上,主在许多地方不只是公然拒绝它们,而且说它们是他极端厌弃的。因之,对于那些在圣经上未得明明许可的誓愿,就发生了疑问:当用什么观点去看誓愿?基督徒应当许愿么?这些誓愿有多少约束力?因为对人称为“应许”的,对神就称为“誓愿”。我们对人所应许的东西,若不是我们认为能使他们满意的东西,便是我们应当归于他们的东西。那么,我们对神发誓愿,就当更为留意;我们对神行事,就当极其严肃。但在发誓愿上,历代以来迷信大为猖獗,以致人毫不审慎,随意或随口向神轻率发誓。因此产生了种种发愿的愚妄和荒唐之事,就是异教徒无礼拿来戏弄他们的神祗的。我巴不得基督徒未曾效法他们的这种无礼妄为。这本来是不应当有的事;但我们却看出,几个世代以来,再没有什么比这僭妄更为普遍的了;一般人通常虽藐视神的律法,却狂热地把梦中任何使他们喜悦的事都拿来许愿。我不要过甚其辞,也不要将这种种罪过枚举出来;但是我想我理当顺便提起,表明我们讨论誓愿,并不是不必要的。

二、我们若要判断什么誓愿是合理的,什么誓愿是非理的,那么,为求避免发生错误起见,我们必须考虑三件事:第一,当对谁发誓愿;第二,发誓愿的是谁;第三,发誓愿的目的是什么。第一个考虑叫我们想到,我们乃是对神发誓愿;神既喜欢我们顺服他,所以他咒诅一切私意崇拜,不管它们在人眼中是如何金玉其外(西2:23)。倘若神厌弃由我们所捏造而并非由他所吩咐的一切私意崇拜,那么,除非是神的道所许可的事,就没有什么是可以蒙神悦纳的。所以,我们总不要擅自向神许那未曾在圣经上为他所认可的愿。因为保罗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14:23),虽然这是有关于各种行为的,然而主要地乃是有关于人直接对神所陈诉的心思。保罗在那里所论到的,不过是食肉的小事。倘若我们在没有由确实的信心所启悟的小事上,可能错误跌倒,那么,我们在从事最重大的事上,就当怎样更加谨慎阿!你们应该认为,没有什么事比宗教的事更为重大。所以,我们发誓愿的第一条规律就是,若事前良心没有把握,我们总不要卤莽许愿。我们若有神作指导,以他的道来指点我们所当作或不当作的,我们的良心就会免去卤莽的危险。

三、我们所提第二件当考虑的事,乃是我们要估量自己的力量,思想自己所蒙的召,且不疏忽神所赐的自由。因为发愿凡不量力或违反所蒙之召的,就未免是卤莽;凡轻蔑神立他管理万事之恩的,就是犯了忘恩的罪。我并不是说,我们有什么东西,能靠自己的力量来献给神。因为,亚劳修会议(Councilof Arausium)极合真理地宣布说,人向神所许的愿无非是从他所领受的,因为所献与神的,无非是他所赐的。但既然有些东西由善良的神赐给了我们,还有些东西,神按照他的公义不赐给我们,那么每人就当听从保罗的劝告,照他所领受的恩典而行(罗12:3;林前12:11)。所以,我的意思无非是说,凡所许的愿,都当照着主所分给各人恩典的大小;不然,倘若我们负重超乎主所容许的,我们便是不自量力,自陷于危险了。例如,路加所说那些想杀保罗的人所发的愿,便是一个例子,因他们说:“若不先杀保罗,就不吃不喝”(徒23:12)。即令他们的图谋不干法令,然而将一个人的生死置于他们的权柄下,也就暴露了不可容忍的鲁莽。所以耶弗他受自己的愚昧所处罚,因为他在满腔热血时,许了一个智虑不周的愿(士1:30-40)。在这种愿中,最为狂妄臆断的,乃是守独身的愿。神甫,修士,和信女们,因忘记了自己的软弱,就妄想自己能够守独身。可是,有什么启示已经告诉他们说,他们能够终身保持贞节,直到愿心达成呢?他们曾听见神宣布人的普通情况说:“人独居不好”(创2:18)。他们知道——我惟愿他们未曾感觉到——那留在人身上的罪恶,总伴随着许多极强烈的刺激,他们有什么把握,敢于终身拒绝人类的一般使命,岂不知神赐人节制的恩赐,常是暂时为应付特殊需要的吗?他们既这样顽固,就不要希望得到神的帮助,反要记着经上所记载的:“你不可试探主你的神”(申6:16;太4:7)。凡违反他所赋予的天性,蔑视他所赐给的恩赐,且以它们为完全不适用于我们,这就是试探神。他们所行所为,更有甚于此的。婚姻本是神认为并不贬损他的威严而设立的,是他曾宣布“人人都当尊重”的,是主耶稣基督以亲自参加婚筵来表示认可,并曾俯允用他的第一个神迹来表示尊重的,但他们却不知羞愧,竟将婚娶毁谤为污秽;只为要抬高独身的价值,便不问独身守得怎么样,都加以极端的赞美。好像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上未曾显露出独身是一回事,童贞又是一回事一般,他们竟极端卤莽,称独身为天使般的生活。他们将犯淫乱的人,以及犯其他更污浊大罪的人,来比拟神的天使,这真是大大侮辱天使。他们的罪恶有事实证明,用不着争辩。因为人这样以僭妄自信的心来藐视主的恩赐,显然要遭受他可畏的刑罚。对那些更秘密的事,我不便加以批评,而且这些事许多已为大家所知道。我们不能随便许愿,以致妨碍我们在我们的岗位上事奉神,这乃是无待争辩的;例如一个家庭中的父亲不当许愿离弃妻子儿女,去另负责任;又如一个能作官的,被选后,就不当许愿留在他私人地位上。但是我们所说,我们的自由权不容被藐视,必须再加以解释。这话的意思可简单说明如下:主既叫我们管理万物,既叫万物服从我们,以便我们享用,我们若使自己成为那理当服事我们之外物的奴隶,就不能希望我们是在事奉神,蒙他悦纳。我这样说,因为有些人庸人自扰,拘守许多仪文,还自以为配得谦卑的称誉,其实这种仪文,神有上好的理由叫我们避免。因此,为要避免这种危险,我们总要记得,我们决不可离开主为他的圣教会所设立的法则。

四、现在我们要进而讨论所提第三件当考虑的事:倘若我们要想使所许的愿蒙神悦纳,最要紧的是看许愿的目的安在。因为主既注重内心,而不注重外表,往往同一行动,因为目的各异,所以有时蒙他悦纳,有时极不蒙他悦纳。若有人许愿禁酒,以为这种禁绝有什么圣洁之处,那么他就犯了迷信;若是禁酒是出于并非不正当的目的,就没有人能予非难。我认为正当的许愿共有四种。为求更加明了起见,我把两种愿属于过去,两种愿属于将来。属于过去的愿,或是对所领受的神恩表示感谢,或是对自己所犯的罪自行处罚,以求祈免神的忿怒。头一种愿可称为感恩的愿;后一种愿乃悔改的愿。关于第一种愿,我们有雅各为例,他许愿将所得的十分之一献给主,倘若他使他平平安安从逃亡中回到父家(创28:20-22)。古时的平安祭也属于这种愿。虔诚的君王和将军从事义战的时候,常许愿如获胜利,要献上平安祭;也有人在非常的艰难中许愿说,如蒙主拯救,他们要献上平安祭。我们当这样去了解诗篇上所说的愿(诗22:25,56:12,116:14,18)。我们今日每当蒙神拯救,脱离大灾难,重病,或什么危险时,也可以许这种愿。因为每逢这种时会,一个虔诚的人对神献上他所许的愿,作为感恩的严肃表示,叫他对神的善良不至显为不知感谢,乃是与他的本分并无不符的。第二种愿的性质可由一种熟悉的例子充分证明。若有人因不知节制而犯了罪,他不妨暂时节制一切珍美之物来纠正那恶,并立愿来加强这种节制,使自己负一个更重的担子。然而,我对于犯了这种罪的人,并不订定永久的规法,只指出他们可自由作什么,只要他们以为这种愿对他们是有益的。因此,我认为这种愿是合法的,但是同时却让各人自由选择。

五、关于我所提有关将来的愿,目的有二:一,为使我们谨防将来的危险;二,为激励我们履行责任。例如:一个人觉得自己这么容易犯某种罪,以致他在一件本身不能算为坏的事物上也往往犯罪,那么他若许愿暂时不用那物,这也不算为无理。又若有人深信某种装饰对他有危险,同时对他极有引诱力,那么为叫自己摆脱一切迟疑,他立愿克制自己不用它,就再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同样,若有人忘记了或疏忽了他对虔敬生活所负的必须责任,他怎么不能以发愿来提醒自己的记忆,摆脱自己的疏忽呢?我承认这两件事似近乎幼稚,但这种愿既是软弱人的一种帮助,对缺乏经验和不完全的人,便是有益的。因之,凡有这些目的的愿,尤其是那些有关外在事物的愿,我们认为是合法的,只要它们为神所许可,合乎我们的身分,也不超过神所赐给我们的能力。

六、现在我们对一般发愿应有什么意见,不难作一结论了。有一个愿是众信徒所同有的,这愿是在领洗礼时发的,并在念信经和领受圣餐时加以坚立的。因为圣礼好像是约或合同,藉此神把他的慈悲和慈悲中的永生赐给我们,而我们则许愿顺从神。这一个愿的总和,乃是我们应许摒弃撒但,专心事奉神,顺从他的圣洁命令,而不随从肉体败坏的倾向。这一个愿既是为圣经所批准的,甚至是向神的众儿女所索取的,我们就不应怀疑它是圣洁而有益的。虽然今生没有人完全顺服神的律法,但这并不废除这愿,因为这恩典的约既包含了将赦罪和成圣的灵赐给我们的条款,所以我们所给的应许就预先假定我们向神祈求怜悯和援助。在判断一愿时,我们必须记着上面所提的三个准则,好使我们能正确估计每一个愿。然而,即令对那些我所认为圣洁的愿,我也不主张每天都应用。虽然我不贸然决定许愿的时间和次数,然而,倘若有人愿意遵守我的劝告,他就只要许明哲而为时颇短的愿。因为倘若有人屡次许愿,宗教就会因此而受损,而且有陷入迷信的危险。倘若有人以永远的愿来束缚自己,他要还这一个愿,就必不免于困难;或因守愿太久而厌倦,以致完全把它破坏。

七、若干世代以来,世人对许愿是多么迷信,乃是显而易见的事。有人许愿不饮酒,好像不饮酒是一种蒙神悦纳的事奉似的。又有人许愿禁食。另有人在某些日子不吃肉,妄想因此比别人圣洁些。还有些愿更为幼稚,但并不是儿童许的。因为有人认为最聪明的办法,就是许愿到非常圣洁的地方去,或步行或裸着半身,以便用疲劳来增加功德。这些和类似的愿,久为举世所热中,若用我们所定的三个准则来考验,它们就不但显为虚妄无价值,而且充满了不虔敬,因为不拘属肉体的判断如何,神最憎恶人所捏造的事奉。此外假冒为善的人,以为他们行了这些蠢事,便达到了高超的义,又以为虔诚全是在乎表面的行为,而且轻视那些比他们自己少关心这些事的人。

八、数述各种各色的愿,原是无意义的。但因修道似乎是为教会的公共权威所批准,且最受尊敬,所以我们对它们理当略加讨论。第一,人不得借口修道主义的古老,便来为今日的修道主义辩护,须知古时修道院的生活与今日所有的非常不同。当时的修道院是那些想过极端简朴和忍耐生活之人的隐所。当时修道士所受的训练,与拉克代门派(Lacedaemonians)在吕库尔古(Lycurgus)所订规律之下所受的训练比较起来,其严厉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睡在地上,无榻无床;所饮的只是清水;所食的只有面包,野菜和根茎;最珍贵的食物只是油,豌豆和豆子。他们禁绝一切美味和装饰。这些事若不是为拿先斯的贵钩利,巴西流,和屈梭多模等人所亲自看见并实行过,几乎是不可置信的。实在是藉着这种严格训练,他们才把自己准备好,来担当更高的职务,因为修道院是当时的神学院,从其中产生出教会的牧人,这是从上面所提人物的例子中可以充分证明的。他们都是在修道院里受教育,从其中被召出来充当主教的,同时有其他伟大人物,也是如此。奥古斯丁也证明,由修道院供给教牧的风气,在他的时代仍然存在,因为他对加普拉利亚(Capraria)岛的修道士写信如此说:“弟兄们,我们奉主名劝你们,要保守你们的目的,坚持到底;倘若作你们之母的教会需要你们效劳,你们既不要存骄傲心来担任职务,也不要存懈怠心而推却,但要存温柔的心顺服上帝,不求自己的安闲,以致不顾教会的需要;须知若过去没有好人协助她产生属灵的儿女,你们自己也不能被产生出来。”他在这里是说到牧职,这牧职乃是信徒重生的工具。他又写信给奥热流说:“倘若离弃修道院的人被选充当教士,这不但叫这些人自己跌倒,而且也极有损于教会圣职的尊严;我们对那些留在修道院中的,素来是只把那些最好的和受人赞的升任圣职。除非如一般人说,一个舞蹈不佳的人,可以做一个好音乐家,照样,关于我们,也可以开玩笑说,一个坏修道士可以做一个好教士。倘若我们激励修道士存这样危险的骄傲心,而且以为教士该受这样大的侮辱,那是太可哀了;其实有时甚至一个好修道士也难做一个好教士,虽然他能攻克己身,但学识却不足。”这些话可以证明,虔诚人一向用修道院的训练来准备自己,治理教会,好使自己更适于担任这种重要职分。这并非是说,一切修道士都达到了这个目的,或说,都以此为目的,因为他们大都是不识字的人,惟有那些合格的才被选上了。

九、奥古斯丁对于古时的修道生活给了我们一个写照,特别是在两处:一处是在他的论正教礼仪(DeMoribus Ecclesiae Catholicae)中,他反驳摩尼教派的诽谤,而为修道生活的圣洁辩护;另一处是在他的论修道士的辛劳(DeOpere Monachorum)中,他指斥那些开始败坏修道生活的堕落修道士。他所陈述的种种,我将尽量用他的话语来概括陈述。他说:“他们既轻看尘世的诱惑,以最严谨的坚贞圣洁,来共同生活,就以祈祷,读经,聚会,来共同生活,既不表骄矜,也不现顽固,更不呈嫉妒。没有人把什么据为己有,也没有人累及别人。他们用手操劳,以获得足以养活身体的东西,而不妨碍专心事奉神。他们将操作所得交与组长。这些组长小心翼翼支配一切东西,并向一位称为院长的交帐。这些院长举止圣洁,灵智卓越,德行优异,毫无骄傲,关怀那些他们所称为儿女的修道士的幸福,也能以权威命令他们,而且也为他们所乐意服从。在一天终了,当他们仍然禁食的时候,他们都从斗室中出来,聚集倾听院长讲道;每一个院长至少有三千人围绕着”(他多是指埃及和东方而言);“然后他们进食,不过足够维持健康和生命而已;每人克制自己的口腹,对摆在他面前的小量淡薄食品也节省受用。他们不但禁用酒肉,藉以抑制肉欲,而且禁用那些名为洁净而实足以刺激口味的东西,因为别人可耻地以洁净为借口,来尽量享受肉类以外的一切美味。除必需的食用外,一切剩余的(因为他们双手劳动而食用菲薄,所以剩余的极有可观)都分给穷人,负责分配的人比分配自己所赚得的,还要小心。因为他们并不求富有这些东西,而只求不留为己有。”奥氏既提到他在米兰和别的地方所见到的刻苦生活,后来,又说:“在这种种情形下,没有人被敦促去度他所不能胜任的克苦生活;对任何人都不勉强加上他所拒绝的;也没有人因承认自己太软弱不能模仿别人,而被别人咎责;因为他们记得那对爱的最高赞美;他们记得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多1:15)。因此,他们殷勤努力,并不在拒绝某种食物是不洁的,而在征服情欲,保守爱弟兄的心。他们记得经上有话说:‘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林前6:13)然而有许多强壮的人,实行节制,乃是为软弱的人。还有许多人这样做,有着不同的原因,他们喜欢较差较贱的食品。因此,这些在身体完全健康时克制自己的人,在生病时,却不怕享用为健康所需要之物。很多人不饮酒,并不是恐怕为酒所玷污;因为他们很合乎人情,将酒给那些非有酒不能使身体健康的衰弱者喝。有些人愚笨,拒绝不饮,他们就以弟兄之爱来劝告,免得他们因虚幻的迷信而使身体衰弱,却不能助长圣洁。他们这样操练自己成为虔敬,但他们知道,身体的操练只能持续一个短时间。最要遵守的,乃是爱心,饮食,言语,服装,容貌都须以爱心为主。这一切都集成为一个爱心;违背爱心,就是违犯律法,得罪上帝;若有人拒绝爱心,他就被众人弃绝;若有人违反了爱心,他就不得逗留一日。”既然奥古斯丁在这几段书上将古时修道主义的真性质写实出来了,所以我不嫌冗长,将它们转录于此;因为我知道,不拘我怎样求简短,我若要从其他作家搜集同样的事情,就恐怕要更加冗长了。

十、我在这里不打算把论点完盘托出,不过指出古代教会修道士的品格以及当时修道生活的性质,使明智的读者,从比较上就能判断那些凭借古制作为今日修道主义护符的人,是何等厚颜无耻。当奥古斯丁将圣洁而合法的修道生活给我们陈述时,他将一切由主赐人有自由,却为他们严格苛求的事,都排除在外。但今日没有什么比这更严格执行的。因为他们认为,人如果稍微偏离他们所规定的衣服的颜色或样式,食物的种类,或其他琐碎无味的礼仪,就是犯了永不能得赦的罪。奥古斯丁坚决争论说,修道士靠别人过懒惰生活,乃是不合法的,他否认在当时任何有规矩的修道院中,能找出这样的一个例子来。今日的修道士却把他们的闲懒,看为圣洁的主要部分。倘若把他们的闲懒除去,他们所夸称那超过别人,且足以比拟天使的默想生活,还有什么呢?总之,奥古斯丁所要求的修道生活,无非是要求于一切基督徒的,即要在虔诚上操练自己。他把爱心列为修道生活惟一主要的规律,难道我们可以说,他是叫少数人结党,离开全体教会吗?反之,他倒是叫人以身作则,启迪别人,保持教会的合一。今日的修道作风与此迥异,什么也比不上它与古代的修道生活更是相反的了。因为现在的修道士并不以基督命令他的仆人所恒常追求的虔敬为满足,妄想出一种新的虔敬,以求使自己比别人更完全。

十一、倘若他们否认我所说的,我愿意他们告诉我,他们为什么专称自己的生活方式为“完全”,而拒绝称其他为神所定的身分为完全呢?我并非不知道他们的巧辩,说他们并非指修道生活本身内含有完全,而是指修道生活为达到完全的最好身分。为他们想使人重视自己,牢笼无知和没有经验的青年,伸张自己的特权,提高自己的尊严以贬损别人时,他们就夸称自己达到了完全。他们一旦受窘迫,无法维持这种空虚的自炫时,他们就闪避说,他们虽尚未达到完全,但他们是处在一种比别人更能达到完全的地位。同时,他们仍为人们所称羡,好像只有修道生活是天使般完全的,纯洁没有玷污的。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来进行一种最有利的贸易;而他们的节制却被埋在几本书中去了。谁不知道这是开不可容忍的玩笑呢?但是我们暂且认为,他们真是不过称他们的修道生活为一种便于达到完全的身分。然而他们给它这一称呼,就是以特别的表记,来表明它与别的生活方式不同。将这种光荣转移到从未曾蒙神赞许的一种制度,且将这种轻蔑加于其他一切不仅为神命令,而且蒙神的圣道称许的身分,这谁能容忍呢?将人的捏造抬高在神自己所委任所称赞的各种生活之上,这是何等大大侮辱他!

十二、现在让他们控告我,说我既认为他们不以神给仆人所定的规律为足,乃是诽谤了他们。就令我对此题沉默不言,他们自己也供给了自控的充分理由;因为他们公然教导人说,他们给自己一种义务,比基督所给他门徒的还要重大,因为他们应许遵守福音上爱仇敌,不报复,不咒诅的各种劝告,而这些劝告一般基督徒并没有遵守的义务。他们在这里能有什么古代的证据呢?这种意见是古人从未有过的。古人都异口同声地宣布说,凡基督所说的,没有一个字是我们不必服从的;他们反都毫不踌躇地将这些解经家所称为劝告的那些经文,都当作命令。但我们既已证明这是一种最危险的错误,就只须在这里简单地说,一切信徒都当憎恶修道主义所根据的意见,即以为有一种生活的规律,较比神所赋予一切教会的共同规律更为完全。凡在这种基础上所建立的上层结构,无非都是可憎的。

十三、但是他们再想出一个理由,来证明他们的完全,且以这理由是最有决定性的。我们的主对那问什么是完全之义的少年人说:“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太19:21)。他们是否这样做,我暂不置辩;目前姑以为他们真是这样做了。他们夸口说,他们放弃了一切所有,所以他们得称为完全。倘若整个的完全就在于此,那么保罗所说:“我若将所有的周济穷人,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林前13:3),有什么意义呢?那种因缺乏爱而算不得什么的完全,是一种什么样的完全呢?这里他们必然回答说,这虽是完全生活的主要部分,却不是唯一的完全。然而这种说法也与保罗的话不相符。保罗毫不踌躇地以“爱心”——并不必须舍弃财产——为“联络全德的”(西3:14)。若是在主和门徒中间,的确没有不相符合之处,而且保罗明明否认人的完全在于放弃财产,反倒主张人不必放弃产业,而可以有完全,那么,我们必须研究当怎样了解主的话:“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倘若我们考虑——对主的一切言论都应考虑——主是对谁说话,那么他说话的意义就不会模糊。一个少年人问主说:“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太19:16)。问题既然是关于作什么,基督就把他指到律法方面去;这是很合理的,因为就律法的本身而言,它是永生之路,而其所以失效,乃是由于我们的堕落。基督用这回答来宣布,除古时上帝在律法上所吩咐的以外,他没有教导什么别的人生准则。这样,他也同时对神的律法作见证,以它为完全的义的道理,藉此阻止一切诽谤,免得人说,他是用一种新人生准则来激动百姓脱离律法。那少年人诚然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染了虚浮的自信,所以对于律法的教训,他回答说:“这一切我自幼都遵守了”(太19:20)。这少年人与他所夸口已经做到的,实在相差极远;倘若他所夸的属实,他就不会要用什么来成为完全了。因为律法本身包含完全的义,乃是我们已经证明了的;并且从这经文看,遵守律法,即称为进入永生之路。为要向这少年人指明,他所过于自信回答说已遵守之义,乃是何等贫乏,就有暴露他心中所隐藏的一种罪恶之必要。他富有钱财,一心专注于其上。因为他不感觉这暗伤,所以基督要揭发它。他说:“你去变卖所有的。”倘若他果如自己所想象是那样遵守律法的,他听了这话,就不会忧忧愁愁地走了。因为凡尽心爱神的人,就不仅要把凡与爱心不相符的东西视为粪土,而且要厌弃它为有害的。所以,基督命令一个富而贪财的人放弃他的一切财产,就等于命令一个野心勃勃的人放弃他的一切尊荣,命令一个好奢侈逸乐的人放弃他的一切珍馐,命令一个淫荡的人放弃一切引诱之具。因此,我们必须使凡不被一般规劝感动的良心去感觉到自己的特别过犯。所以,把基督这句话伸展为通律,好像他是把人的完全都归于放弃财产,乃是不对的;其实,基督不过藉着指出这一点,来鞭策那得意忘形的少年人,使他认识自己的罪过,知道自己距离完全遵守律法尚甚遥远,而他竟骄傲地假装做到了。我承认这段经文为一些教父所误解,而他们的误解造成了自甘贫穷的矫揉造作;所以那些放弃一切世上的东西,专心事奉基督的人,就被看为是世上惟一快乐的人。但我相信,我所说的要善良和睦的人满意,对基督的话的真谛不再有疑问。

十四、在教父之后,这些带头巾的诡辩家所杜撰的完全,不免树立起两种基督教,真是没有什么比这种举动更违反教父的意向了。因为那时没有产生过那亵渎神的教义,以修道生活比为洗礼,甚且称之为第二洗礼。谁不相信教父对这种亵渎,会衷心感到憎恶呢?奥古斯丁说,古时修道士专心致力于爱。我们何必指明,这与今日的修道士是完全不相符呢?事实证明,一切退入修道院的,都与教会分开了。他们自行取得一种特别的职分,私自举行圣礼,这岂不是与信徒的合法团体自行分裂吗?若这不是破坏教会的团体,那么什么才是呢?将所提出的比较结论起来说,他们与古时的修道士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呢?古时修道士的生活虽离开众人,但他们却没有分离的教会,他们也同别人一起领受圣礼;参加聚会听道,并与众信徒一同祷告;因之,他们仍是民众的一部分。当今修道士们则自行设立圣坛,这种举动岂不是破坏教会的团结吗?因为他们乃是自己与教会断绝关系,轻视通常的圣职,这圣职乃是神用来保持安宁与爱心在他仆人中间的。所以当今的修道院,我认为无非是一些扰乱教会秩序,与信徒合法团体分离的秘密集社。他们自立各种派别的名称,使分裂更为显明;他们将保罗所极憎嫌的引以为荣,而不知耻。哥林多人各自夸耀他们的师傅(林前1:12,13:3,4),这岂不是将基督分裂了么?今日的修道士不称为基督徒,而称为本泥狄克派,或法兰西斯派,或多米尼古派;他们都傲然自取这些尊称,当作他们宗教生活之徽帜,矫揉造作,以别于一般信徒,这岂不是真有损于基督的尊严么?

十五、我所陈述古今修道士彼此间的差别,并非是就修道士之私生活而言,而是就修道制度而言。所以读者须知,我所讲的是修道制度,而不是修道士,所非难的过失,并非是只归咎于少数人的,而是与修道生活分不开的。他们的生活方式迥异,勿须再加特别陈述。显然没有另外一种人,更为一切极卑鄙的邪恶所败坏的了,再没有比他们更为党派,仇恨,奸谋,和诡计所玷污的了。在少数寺院中,就贞洁只是指着抑制情欲而不至臭名四溢而言,他们还可说是过着贞洁的生活;但是十个修道院中难有一个不是卖淫之所,而是贞洁之居。他们的吃食有什么节约之处呢?他们真像一些在猪栏中养得很肥的猪。但免得他们抱怨我待他们太苛刻,我不多说了,然而从我所提到的几件事上,凡知道实情的,都会承认我所说的,只是真理。在修道士以最严格的贞操著称的时代,奥古斯丁尚且抱怨说,他们当中有许多流氓,以邪僻欺骗之术来从不提防的人手中索诈钱财,藉售卖殉道者的遗物,经营一种引起诽谤的交易,甚至将任何死人的骸骨,当作殉道者的遗骸出卖,并犯许多类似罪行,来羞辱其修道院。他说,他没有看见过优于修道院所造就出来的人物,也没有看见过劣于修道院所败坏的人物。他若看到今日一切修道院中所充满的罪恶,他又会怎样说呢?我所说的,只是人所共晓昭彰的恶行;不过这里所咎责的,并不加于全体而毫无例外。因为正如在古代修道院中,圣洁生活之规律和训练并没有建立得那么良好,以致其中没有一些素餐者,照样我也不能说,今日的修道士尽皆堕落不如古昔,以致他们当中没有好人了;不过好人为数稀少,散布隐藏于极大多数败类之中;他们不但受轻蔑,而且遭侮辱磨折,有时甚至为其他的修道士所虐待;恰如米勒西人之谚语有云,在彼辈当中,不该容许有好人存在。

十六、藉此今昔修道生活之比较,我相信我已经把今日修道士援引古代教会之范例来为自身辩护的虚妄揭穿了;因为他们与古时修道士迥异,正如猿猴与人迥异一样。同时我得承认,即令奥古斯丁所称许之古修道制度,也还有些我不能完全赞同的地方。我承认他们的严格生活,在外表的训练上并没有什么迷信之处;但是,我以为他们不免有假装的和偏激的热忱。放弃财产,以免悬念世事,似乎是好的;但是,一个人以虔诚的心尽职治理家庭,却更为神所看重。这种人是在家庭中作一个圣洁的父亲,不怀贪婪,野心,或其他败坏的情欲,专心在他的身分上事奉神。离开人类社会去退隐,过哲人的生活,乃是一件美丽的事;但是,一个人退隐到沙漠中去独居,好像是恨恶一切世人,放弃主所命令他的主要天职,这并非是基督徒的爱心所应为的。即使修道生活没有别的恶,然而它将一种无用而有害的榜样介绍到教会,也就为害不小了。

  十七、现在我们要检讨今日修道士在加入修道院时所立的愿。第一,既然他们的企图是要设立一种新的事奉以邀神恩,因此,我就从前面所说的断定,无论他们所立的是什么愿,在神的眼中都是可憎的。第二,他们不顾神的呼召,也没有得着神的许可,便顺着自己的意向,为自己发明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所以我认为这是一种卤莽不法的企图,因为他们的良心在神的面前无所依据,而“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14:23)。第三,他们在今日的修道制度中立愿实行许多腐败和邪恶的事奉;所以我说他们不是把自己奉献给神,而是奉献给魔鬼。既然先知因以色列人用亵渎的礼仪败坏了对神的真实崇拜,就很有理由说他们“所祭祀的是鬼魔,并非真神”(申32:17),那么,我们对今日一戴上修道的头巾,就负起千百种邪恶迷信之轭的修道士,为什么不可说同样的话呢?他们所立的是什么愿呢?他们应许神终身守童贞,好像他们曾与神立约,使他们免去结婚的需要。他们并没有申辩的余地,说他们不过是靠神的恩典来立愿;因为他曾宣布,这种特别的恩赐并非是赐给一切人的(太19:11),所以我们不能自以为可以领受这种恩赐。让那些有这恩赐的人应用它。倘若他们感到情欲的刺激而不安,就当求助于那能增加他们的抵抗能力的主。倘若仍然无效,他们就不当轻视那给予他们的补救方法。因为凡未曾领受节制恩赐的人,无疑神呼叫他们结婚。所谓节制,不光是指肉体不犯奸淫,而是包括心中无疵的贞洁。因为保罗所命令的不只是避免外体的污秽,也须免去内在的欲火攻心(林前7:9)。他们说,凡要专心完全事奉神的人,自古相沿的风气,就是以立愿自约。我承认这风习是古时所实行的,但我不能承认古时毫无弊病,以致要把古时所行的,都作为准则。人一旦许愿,就不许再反悔,这乃是逐渐演成的风气。这是可以从居普良的话证明的。他说:“守童身的若专心奉献自己给了神,就当恒忍保持贞操,而无虚伪。如此坚持有恒,他们才能盼望得着守童贞的赏赐。但若他们不愿或不能恒忍,与其寻乐坠入火中,倒不如结婚为妙。”今日倘若有人想对守童贞的愿提出这样一个合理的限度来,他们将要如何毫不踌躇地加以诽谤呢?所以他们已与古风相距悬殊,对不能守愿的人毫不宽待;更且他们恬不知耻宣布说,人若以娶妻来解决情不自禁,就比犯奸淫,玷污自己的身灵,犯了更重的罪了。

十八、但他们仍然辩驳,力图证明这种誓愿在使徒时代已通行了,因为保罗说,寡妇在领受教会的职务之后,若再结婚,乃是“废弃了当初所许的愿”(提前5:12)。我不否认那些把自己和自己的工作奉献给教会的寡妇,有不再结婚的一种不言而喻的义务;这不是因为她们以不结婚为宗教的义务,像后来的看法一样,而是因为若不避免婚姻生活的牵制,她们就不能自由履行职务。但是她们若于许愿后,打算再嫁,这岂不是放弃神的召命吗?因此,难怪他说,她们怀着这种念头,乃是“情欲发动,违背基督。”随后为充分表明他的意思,他又加上说,她们既不履行对教会所应许的,所以她们甚至违反了废弃了当初在受洗时所许的愿,这愿叫每人都当履行他的职责。除非你认为这乃是说,她们既丧尽了一切廉耻,就再不顾及美德,竟放纵于各种邪僻淫逸中,与基督教妇女之品格背道而驰——这一种解释是我很赞同的。所以我要答复说,那些蒙接纳加入教会服务的寡妇,就以永远寡居来自约;倘若她们后来再嫁,我们就容易了解,她们是如保罗所说,抛弃廉耻,暴露卤莽,而不成其为基督教的妇女;这样一来,她们不但破坏对教会所许的愿,而且离弃了一般虔诚女子的共同义务。但是,第一,我否认她们之孀居,除因婚姻生活与她们所担任的职务不相融洽外,还有什么其他原因;而且我认为她们孀寡的义务不是绝对的,而只是因她们的职务有这种需要。第二,我否认她们是如此受孀居拘束,以致宁可欲火攻心,或犯不贞节的罪,而不可再嫁。第三,我注意到保罗所规定的年纪,通常是能免于危险的,禁止收纳六十岁以内的寡妇;而且他特别指示须限于那些只曾一次出嫁的,因此是已经证明她们能守节的。我们咎责守独身主义的愿,只是因为人错认它为一种事奉,又因为本没有能力信守的人却卤莽地许这愿。

十九、但保罗的这一段话怎能援用于修女呢?因为寡妇是被任为女执事,并非是用诗歌或喃喃之声来取悦于神,而将其他光阴浪费;她们倒是为整个教会服务穷人,并全心全意从事慈善服务。她们许愿寡居,并非认为不结婚是事奉上帝,而只是为求更有自由来履行职务。最后,她们许愿守节,并不是在年轻妙龄的时候,直到后来才由经验告诉她们,她们是如何侧身于悬崖之上;她们许愿守节,乃是在越过了一切危险的关头之后,不违反虔诚和安全。且不追究前两点,我只要说,准许妇人在六十岁之前许愿守节,乃是不对的;因为使徒保罗说:“寡妇记在册子上,必须年纪到六十岁。”“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提前5:9,14)。后来让寡妇在四十八岁,四十岁,甚至三十岁时就许此愿,那是决不可恕的;至于不幸的女子,在未达知事之年,就被诱骗威胁,入此可咒的陷井,那是更不可恕的。关于男女修道士所立贫穷和服从的愿,我不拟在此逗留来加以反对。我只要说,这种愿在今日不仅和许多迷信交织着,而且似乎是为戏弄神和人而成立的。但为求避免有过于严厉驳斥每一点之嫌,我们就只说到此为止。

二十、什么是合法和蒙神悦纳的愿,我们已经充分说明了。然而,有些又胆怯又没有经验的人,即使对所立的愿不满意,而且深知它不对,可是对自己的责任却陷于疑团,极为困恼,一方面深怕违反了对神的应许,另一方面,又怕若遵守这愿,便是犯了更大的罪。我们对这种人当给予帮助,好使他们摆脱此种困难。现在为求立刻扫除一切顾虑,我要说,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愿,对神既无价值,对人也无效力。在人的契约上,除非对方要我们守约,我们就无义务,同样神所未曾命令我们的事,我们若认为有履行的必要,那乃是可笑的;尤其是我们的行为除非是蒙神悦纳,且有我们的良心证明它们是蒙神悦纳,就不是好的。因为固定不移之理乃是:“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14:23)。保罗这话的意思是说,凡我们存疑心所作的事,就都是罪,因为一切善行都是出于信心,这信心使我们准知它们蒙神悦纳。因此,既然一个基督徒所行的,若不存这种信心,就不能算是合法的,那么,他若因无知卤莽许了愿,后来发觉他的错误,他为何不能放弃所立的愿呢?因为凡不加审慎所许的愿,是不但没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必须取消的;又因为这种愿不但在神的眼中无价值,而且是他所厌弃的,这已由我们指明了。对一个不需多加辩论的题目,我们用不着再辩论了。我以为以下一论据就足以使虔诚人的良心获得安宁,脱离疑虑:凡不出于纯洁动机,且不以合理的目的为依归的行为,都为神所拒绝,而且他禁止我们继续下去,正如他禁止我们开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一切由错误和迷信而立的愿,对神都是无价值的,且当为我们所抛弃。

二十一、这种解决办法足以答复恶人对于那些脱离修道院从事一种光荣生活的人所加的诽谤。世人通常严重指责他们为毁信背誓的,以为他们破坏了对神和对教会不可解除的约。但我认为,凡为人所认可,但为神所取消的约,便不是约。此外,我们虽承认,他们以前因错误与不认识神而受拘束,但现在他们既然为真理的知识所启悟,我就认为基督的恩典,已经将他们从约的拘束中解救出来。因为倘若基督的十字架能拯救世人脱离神的律法所加于我们的咒诅,那么,它是多么更能使我们从那只是由撒但所加欺枉陷井的拘束中解放出来!所以,凡为基督的福音真光所照耀的,他也必将他们从迷信的陷井中解放出来。此外,他们若不适于独身生活,另有一个辩护。因为凡足以毁灭人的灵魂——这灵魂正是主所要拯救而不要毁灭的——而行不通的愿,就不当予以遵守。那些未曾领受特别恩赐的人,决不能遵守独身之愿,这是我已经指明的,我虽不置一辞,经验也已经宣示了;因为极端的淫乱,几乎盛行于一切修道院中,乃是人所共知的;若其中仍有人好像较为贞洁有德,他们并非真是贞洁,不过是把他们不贞洁的败德掩盖了。因此神以极可畏的刑罚加诸人的无礼,因为他们忘记自己的软弱,违反自然,贪图那末赐给他们的,藐视神所赐予他们的捕救方法,顽固妄断,强自以为可以胜过不贞洁的罪。一个人既有人劝他需要结婚,而且婚姻是主给他作补救的,然而他不仅轻视婚姻,而且立一个愿使自己坚决轻视婚姻,对于此种人,我们岂不是只好称之为老顽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