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伦理的根源

伦理的根源

从神学美德的观点来看,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其根源性乃钉根在上主此至极的善上面;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强调正当理性的使用,其理性风貌也展现在对中庸学说的坚持态度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发现,甚至连「中庸之德」这种颇具理性管制的方法,对多玛斯而言也无法施行在关于神学的德性上, 因为当人类面对上帝之时,所谓的中庸即失去其平衡的决定点,理性在此颇难发挥真正的功能了。要了解多玛斯的伦理思想,不能不思考他的上帝观,更不能忽视他在灵性生命上的体悟,多玛斯绝非只是一般意义的哲学家及神学家,圣师他具有深刻与主密契的体验,早岁献身的生命就是意志非常坚定,不顾家人反对一心忠贞唯独事奉上主,他所汲汲思考的是何为人的最终目的、至高的善。基督徒的上帝是多玛斯生命的中心,曾仰如指出「多玛斯强调人不但追求目的,且追求最后目的。人不但倾向于善,且倾向于至善,此至善之物即是神。神既是至善之物,人也只好以至高贵行为获得此物」。

表面上多玛斯的神学、哲学思想似乎给人相当理性、冷静的感觉,事实上也如此,但是在一种主智主义(intellectualism)精神外,多玛斯的上帝观也有热情、感性的一面。他受亚里斯多德影响,在哲学范畴上以第一因来述说上帝,第一因乃不动的动者,上帝在此似乎是由人的理性所推理出来的必然事物,但在这种自然神学的另一面,多玛斯他也引用十三世纪时期,当时所流行的古代神学家Pseudo-Dionysius(六世纪左右作品)其「否定神学」(神秘神学)的方法来陈述上帝的属性,让人知道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可有不同的表达途径,且人类对上帝的认识是十分有限,我们即使多么理性、知识丰富,可是对上帝的了解就是如此而已,Copleston指出当多玛斯以五路(five ways)论证上帝存在时所使用的是后验论证方式,但在谈论上帝的属性时则大部分采取先验的(a priori)方法,且多玛斯是综合肯定神学、否定神学以及类比方法让人对上帝的认识不至偏失。 Copleston认为多玛斯的上帝观有时显示了某种程度的「不可知论」,但这不是现代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多玛斯深知「第一因超出人类的知识和言语。谁承认自己所思所说的一概都不及天主实在的情形,他就最认识天主」 ,也就是在这种人类有限认知与语言表达方式下,多玛斯说上主是至善、伦理的最后目的,但上主的无限美善又是我们的心智难以完全明了的。当然,至善上主的属性与这世上恶的存在似有冲突,多玛斯也理会到当中的问题,不过他区分了物质的恶、伦理的恶之不同,且人类的自私、愚昧也带来许多不幸;多玛斯看来倾向主张说伦理的恶并非上主所积极愿意的,但好像为了使伦理的善可以在对照之下显出光明,上主容许了伦理的恶。

问题是上帝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根源或标准吗?我们知道自启蒙运动以来,将上帝当作伦理根源的思考方式被许多知识份子所攻击,视此为一种「神律伦理」的学说来批判;所谓神律伦理其出发点乃主张上帝的意志决定我人道德的内涵,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旨意,上帝所愿意的就是善。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是否属于这样的神律伦理学说呢?我们认为就一般程度而言,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可以说仍是属于理性伦理或自律伦理(rational, autonomous ethics)的范围,因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可以从人类理性良知为切入点, 具有由下而上(下学上达)展开的面向,在此一层次上他与儒家伦理、亚里斯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似乎区别不大,这也是不少学者所论,中国原始儒家中的自然法思想与亚里斯多德、多玛斯的自然法思想彼此相通之处,都是从理性良知入手。对于此一疑问,孙效智指出多玛斯神学伦理学的特殊:

多玛斯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受造事物的本性,即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由于一切事物都是上帝按其智慧创造的,因此,自然法的基础在于上帝的理性或智慧(the order of divine reason or wisdom),此即所谓永恒法(eternal law)。道德是人透过理性分辨,对自然法的掌握,亦即间接对上帝永恒法则的参与。因此,道德的终极基础不是上帝的意志,而是上帝的理性智慧。

当然,这不是说多玛斯的伦理学只是一种理性主义取向的伦理学,其实,上帝的意志在多玛斯的理性思路下仍有一定地位,多玛斯要显示的是,我们不能以上帝的意志为道德唯一的标准,他所要指明的是,上帝的理性与意志都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最后根源)。 伦理的根源或说道德价值的形上基础(最后基础)、最高的自有价值到底是什么?不能是一种空无的理想而已,最后基础、根源性的事物其价值与存在应该是合一的;对多玛斯来说上帝是最高、最基础性的存有(存有的根基),而人类的良知在伦理判断上、人类意志在伦理实践上趋向一个理想价值,我们的伦理判断与伦理行为乃是由此一理想价值、最后目的来衡量,这不能不是上帝。

我们从多玛斯论律法,以及律法与伦理的关系之间,可以更进一步了解,何以对多玛斯而言伦理的最后根源是上帝。多玛斯的律法思想体系相当清楚:

Ⅰ神为法(Divine Law)

永恒法(lex aeterna) 神理智内的原则、一切伦理最高原则
启示法 旧约的启示法(十诫)、新约中基督所规定的规律
福音法,是为了人的得救所公布的超自然法
自然法(lex naturalis)对永恒法的分享、灵性受造物所应遵 守的永恒法之一部分,人类对自然法有不同程度的认知

Ⅱ人为法(lex humuna, civil law) 世间一般的法律规定

讨论律法时多玛斯是从上主之神为法的永恒法开始,对于律法或法律,多玛斯认为法律是人性行为的规则,由人类理性所认知,而且「上主从永远就在人的本性里」,所以,上主与人性的完成(达到法律与伦理的终极目的)有密切关连。宇宙规律的根源可以回溯到上帝此存有的最高基础之上,我们从人类对自然法的领受多少可以体会;自然法、自然界的齐一律则让人发现一种秩序、道德感,人间的各种实证法(positive law)之正义基础不能忽略自然法,自然法介于人为法与永恒法之间,永恒法既为一切伦理最高原则,分享永恒法的自然法是人类本性的自然道德律。法国当代哲人J. Maritain认为多玛斯的伦理学属于启示的伦理学(神学伦理学),伦理的根源在于超自然的上帝,启示的伦理学所涉及的恩典对人类道德生活有深刻意义, 这是一种整个体系充满信仰意味的宗教伦理学,从人性的立场不论往上攀升或者往下扎根,都必须超越人性的先天与后天限制,即使连人间世界法律的完成以及正义的维持,也需有无私大公的精神展现,此一层次已经超越一般人性的幅度,而需仰赖从上主而来的恩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