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书目及注释

[1]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章,1节。
[2] Matin Luther: Luther's Larger Catechism.
[3] Ruben C. Alvarado: The Balance of Power: Church, State, and Liberty.
[4] Keith A.Matison: The Shape of Sola Scriptura, Canon Press, Moscom, Idaho,2001,p.48.
[5]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3章,2节,新译。
[6]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章,4节,新译。
[7] R.L.Dabney: On Secular Education, ed. Douglas Wilson, Moscow,Canon Oress, 1996,p.3.
[8] Warfield:Short Writings,2:445.转引自Reformed Theology In America, p.67.
[9]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地1 版,上卷,5页。
[10]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4页。
[11] 陈崇桂:《基督徒生活问答》,130页。转引自邢福增著《中国基要主义者的实践和困境――陈崇桂的神学思想与时代》,建道神学院出版,2001年,153页。
[12] 编者注:撒母耳·米勒牧师(Samuel Miller 1769-1850)作为一名长老会牧师,曾在纽约服侍超过20年时间。1813年,米勒牧师被选举为普林斯顿神学院第二位教授。在那里,他作为讲授教会历史和教会治理的教授,辛勤劳作了35年的时间。
[13] 编者注:亚历山大·麦克利奥德博士(Dr.Alexander McLeod,1833年去世)曾是纽约州纽约市议会大街改革宗长老会(Chamber Street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牧师。他所著的教会治理问答于1806年首次出版,1868年第二次出版。
[14] 参见《圣经宝库》(Bib Repertory)1845年4月版,第218页以及226页;也可以参见1845年7月《总会关于天主教洗礼的法案》(Act. On Gen. Assembly on Romish Baptism)。斯提林福里特(Stillingfleet)所著《新教》(Protestant Religion)第46页和50页。
[15] 中文和合本圣经多处翻译为“聚集”(徒4:27)。――译者注
[16] “Ecclesia”一词曾由七十士译本作者使用,并为《新约圣经》作者所熟悉,以代表“会众”(congregation)的意思,正如该词在我们所用《旧约圣经》版本中所表明的意思一样。正是因为这一缘故,《新约圣经》中没有使用“会众”一词,而是使用“church”一词,它的意思与“教会(kirk)”或“召会(assembly)”相同。
[17] 编者注:今天通常用“宗派(denomination)”一词来表示。
[18] “教会”一词,指教会众治理者聚集召开的教会审议会。这种观点,主要可以从以下著作中得到佐证:艾顿博士(Ayton)著《教会原初的组成》(Original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第2章3节,66,64页;布朗(Brown)著,《圣经词典》(Dictionary of the Bible)中教会一文。利文斯顿(Livingston)著《神学》(Theology)第261页。
[19] 该意义需在此处加入教会意义之中,因该意义就其本身来讲非常重要,这一观点得到了早期那些为长老制进行辩护的作者的拥护。本人冒昧地特别提及鲁瑟福(Rutherford)的《长老会的正当权利》[不久即可通过改革宗出版社见到此书],伦敦,1644年,第309页,314页,322页,489-491页,以及316,348页。还可参见他为保罗的长老制所作的辩解,[《为保罗之长老制在苏格兰所作的温和有节的辩护》]伦敦,1642年,第85页。吉尔斯彼(Gillespie’s)著《亚伦开花之杖》(Aaron’s Rod Blossoming)伦敦,1646年,第350-467页。还可参见《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Jus Divinum Regiminis Ecclesiastici)[拿弗他利出版社出版,可以通过改革宗出版社见到此书],伦敦差会,1654年,第208页。还可以从佩吉特(Paget)著《长老制教会界定》(Definition of Presbyterian Church)伦敦,1641年,第50,51页等处,参阅到许多权威解释。
[20] 参见《圣经宝库》4月号,1845年,第223页。
[21] 在作者写作本书时,其他国家的主要教会总的来讲仍属于国教会。其中许多教会,就其整体而言,在信仰方面已经离经叛道,但是其中也常有若干高尚的个人或教会属于例外。
[22] 这种意义,在胡克(Hooker)著作中得到了全面发展,见《教会治理》(Ecclesiastical Polity)第三卷,第一部分,《著作集》第一卷,第195页;汉布利(Hanbury)版, 伦敦,1830年,第三卷,第八卷;也可参见第255页。参见霍布金斯(Hopkins)《著作集》第二卷,第418页。这一主题,在罗杰(Roger)著作中也有全面探讨,参见《论基督有形与无形的教会》(Discourse and review of the Visible and Invisible Church of Christ),伦敦,1721年。乔治·米勒博士(Dr. George Miller),在他最近写给普赛博士(Dr. Pusey)的书信中,伦敦,1840年,第22页,就谈到了这种根本性错误,或者说是拒绝在基督有形与无形教会间进行区分的错误。可参见该书第23-25页。在该书中,他将这一区分称为“宗教改革的基本原则,非常容易就能在文明的信纲中发现(即“39条信纲”)”。还可参见《论教会》(Essays on the Church)的序言部分,第5页等等。诺兰斯(Nolans)所著《基督的大公性》(Catholic Character of Christ)第73页。《论地上的教会》(The Church in the World,)第54,79页。尼安德(Neander)著《基督教会的设立》(Plant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二卷,177页,178页,248页。欧文博士(Dr. Owen)的《著作集》第十四卷,第152页,167页,209页,215页,156页,169页。还可参见殉道士腓利波特(Philpot)的见证《伦敦基督徒观察者》(London Christian Observer),1841年,第339页。以及车驰曼(Churchman)著《每月观察》(Monthly Review)1841年,第661页,其中引述了大主教席克(Seeker)与胡克(Hooker)所著的文章。
[23] 编者注:本书写于1843年,作者当时属于这一教会(宗派)。你可以将答案中的宗派更换成你所属的宗派。
[24] 编者注:指旧约时期。
[25] 编者注:指百姓、支派以及不同的民族。
[26] 编者注:这里指每个聚会或教会。
[27] 《圣经宝库》(Biblical Repertory)1845年4月号第231页,以及斯特林弗里特(Stillingfleet)著《新教》(Protestant Religion)第503页29题,第四卷。
[28] 有关这一主题的全面论述可参见第7章第5节。
[29] 编者注:即主的圣餐和洗礼。
[30] 编者注:原文作推翻。
[31] 编者注:原文作地狱。
[32] 编者注:指这一时期用拉丁文著述的各种关于神圣权柄(jus divinum)的著作。特别是其中的一本由威斯敏斯德大会伦敦牧师协会(London Ministers of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所著《教会治理的神圣权利》(The Di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
[33] 编者注:指那些支持罗马天主教的教会。
[34] 编者注:指英国圣公会教会;“高派”教会是指圣公会中那些经常保留图像和雕像的教会,因为这与天主教会的做法有类似之处。
[35] 编者注:指在采取等阶制教会治理模式的罗马天主教会和圣公会中的主教以及高级圣职人员。
[36] “传福音者的工作,”优西比乌(Eusebius)说道,“乃是这样:他们在那些野蛮民族中建立信仰的根基;为他们设立牧师;并致力于使他们学会种植新作物;随后,他们便来到其他国家或民族中”。“传福音者乃是这样的人,”斯提林福里特(Stillingfleet)说道,“他们受到差派,有时到这个国家,在那里建立合乎次序的教会;有时到其他国家;但是,无论到什么地方,他们总是充当传福音者的角色,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牧师的角色”。[编者注:这些人并不能与现代那些传福音者相混淆,该词字意在使用时更加受限制。然而,当今许多长老制教会,确实将传福音者的权柄授予某位教导性长老,他可能处于孤立的地区(譬如说某个差传区,以便他能在长老会不在场的情形下,设立并按立治理性长老。这种权柄仅仅在当地没有堂会时,才由某个长老会授予)]。
[37] 参见亨得森(Henderson)著《论默示》第209页,以及巴林顿勋爵(Barrington)著《著作集》第1卷,第33页。就他们的一般属性而言,这些先知乃是长老,这一点显然可以从《使徒行传》第13章1至3节中看出来,并且在大主教波特(Potter)论教会的著作中被完全采纳,(参见第101-103页等等)。所以,同样就他们作为主基督牧者的一般属性而言,众使徒明确地指明自己乃是监督。(参见约翰贰书、叁书,彼前5:1;徒7:1;门8-9;徒7:58等等)。并且,他们以各种方式来确定自己的这种身份。而提摩太,作为一位传福音者,按照我们所受的教训,乃是由一个监督按手所设立的。参见提前4:14;以及波特的著作107页。
[38] 编者注:长老一词源于希腊语“presbuteros”,意思是老人或长者。
[39] 编者注:参见第91问中的定义。
[40] 编者注:请注意此处在监督或牧师(presbyters / bishops)及治理性长老(elders / ruling elders)间的区别。史密斯坚持威斯敏斯德会议的立场,并没有将治理性长老称为监督。当某一位治理性长老可能成为长老会的参与者时,也并不能认为他是一名监督,此功用乃是保留给监督或教导性长老的。
[41] 编者注:尽管“大使”一词在今天被广泛地用来指所有基督徒,但是在《圣经》之中,却是唯独用于指那些侍奉者/牧师/教导性长老。
[42] 编者注:见于施行教阶制(hierarchy)或主教制(episcopal)的教会治理形式中(如英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
[43] 尽管如此,当某人借着教会权柄,并在教会许可之下,承担某些其他功用时,该词同样也可用于指某位承担这一职分的人;并且,通常来讲,是指凡按立为福音真道之牧师者。
[44] “就这一问题而言,(无论提摩太或提多是否确实是被设立为监督,其中一位在以弗所,另外一位则在革哩底(克里特),本人承认我们在前三个世纪某位作者的作品中无法找到任何内容或者某种宣告,说他们有这样的名字。”惠特弼(Whitby一位主教主义者)在对提多的评述中写到:“众所周知,提摩太在保罗写给他的任何一封信件中,没有一个地方被保罗称为主教。”第十四卷,第30页。
[45] 或许应在此加注,1.“使者”一词就其本身而言,乃是模糊的。2. 该词乃是用于一卷晦涩的书中。3. 在《圣经》中除了此处之外,没有任何地方指监督职分。4. 该词此前从未用于指该职分。“使者与会堂中的长老乃是公理性的。”怀特监督(Bishop White)著《教理问答数讲》,费城,1813年,第462页。
[46] 莱特福特博士(Dr. Lightfoot)本人乃是一位主张主教制的人,当他描述会堂中各种职分时,说道:“在这些职分之外,还有‘会堂的公共牧者’。他在众人面前祷告,并负责宣讲律法;有时,倘若没有其他人履行这一职分时也讲道。这人被称为‘教会使者’和‘公会领诵人或监督’。教会中的公众牧者本人并不在众人面前宣读律法;但每个安息日,他要从会堂中选出他认为能宣读律法的七个人来(其他的日子则要少些)。他站在那宣读者的身旁,极其仔细地察看他是否读错或读得不恰当;假如那人其间有什么错的话,便将他叫住,并予以纠正。因此,他被称为‘监督’。确实地讲,‘监督’一词以及‘教会使者’的意思,倘若能够诉诸其正确的渊源的话,就不会出现这许多的争论;并且,人们就不会对这些词的意思妄作争论。总之,我并不知道为何如此。圣殿中的服侍以及敬拜活动,作为礼仪性崇拜,已经被废止了;上帝便将这种用于会堂中的敬拜与公众崇拜,作为道德律,运用到了基督教会之中;也就是说,公共服侍,公众祷告,宣读上帝圣道以及讲道等敬拜活动中。因此,福音牧者的名字乃是与‘教会使者’与‘监督’这些用于会堂服侍者的名字完全相同的。”参见《著作集》第六卷,第88页。
[47] 编者注:此处,尽管与《新约圣经》中所界定的“传福音者”相近,但此处该词却是用作一种不同的意思。参见第80问及脚注部分。
[48] 编者注:为了对史密斯博士所使用的“治理性长老”一词词意有更清晰的了解,请参见第127问脚注,史密斯博士认为该词对长老制教会易引起误解。
[49] 编者注:史密斯博士之所以将这一问题及其答案写入教理问答中,乃是要表明“治理性长老”的出处。他本人并不同意将这段经文视为关于治理性长老职分的《圣经》权威,并且主张威斯敏斯德会议乃是持同样观点。他认为,正是因这种原因,“教会治理条规”(参见《威斯敏斯德信条》第402页,论‘其他教会治理者’,苏格兰自由长老会出版社出版)在谈到教会治理者时说:“改革宗教会通常将这些职分称为长老”。尽管他本人并不同意这种对教会治理者令人困惑的称谓,但因为这一用法如此普遍,以致他认为教会对这一通用方法采取了默许态度。因而,他认为这种对教导性长老和治理性长老混乱的区分直到今天仍然存在。然而,不管是史密斯博士的考虑,还是当初参加威斯敏斯德大会的诸牧师作为一个总会(按照他本人和其他人的意见)的主张,都认为教会治理者是一种与教导性长老完全不同的职分。史密斯博士在随后之所以使用“治理性长老”一词,仅仅是出于对那些平信徒听到威斯敏斯德会议关于“教会治理者”界定时,可能会出现困窘的考虑。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请参见史密斯博士所著《论长老职分》(Theories of the Eldership), 彼得·堪贝尔(Peter Compbell)所著《论治理性长老》(The Theory of Ruling Eldership),以及伦敦牧师协会的《教会治理的神赋权利》(The Di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第10章,第97-191页。这些书籍,均可以通过改革宗出版社购得。
[50] 编者注:这种观点可能为某些人所拒绝,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3节,一位治理性长老应“善于教导”,就像一位教导性长老一样。史密斯博士的观点及威斯敏斯德大会的观点认为,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中,所提出的内容并不是对教会治理者或治理性长老的要求,而是对监督或牧师或教导性长老的要求。他们认为治理者的资格在《旧约圣经》中早已提出(如《申命记》第一章中对《出埃及记》第18章内容的回顾),没有任何必要在《新约圣经》中再加以重述。他们认为治理者并不要求能教导人,而且实际上,也并不能像看待牧师一样将这些治理者看成是教师。
[51] 编者注:治理性长老始终是堂会的成员,只有在受到所在教会差派时才能出席长老会或其他教会审议会。
[52] 参见《威斯敏斯德信条》第32条第2款内容;《教会治理规范》第9到12章[编者注:后面所提到的这种规范,乃是指美国长老会教会中的治理规范]。
[53] 编者注:将称颂某人良好品行的颂辞或其它赞颂正式记录在教会文件中,作为对该人的记念。
[54] 编者注:原文“提出”(preferring)。
[55] 编者注:原文“提出”“列入议事日程”(tabling)。
[56] 编者注:原文作提供。
[57] 编者注:参考《威斯敏斯德信条》19章4节及《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第120问。
[58] 编者注:主要是而且特别是在那些与教义及惩诫有关的事务中。人们普遍认为,在合乎《圣经》的长老制教会中,人们可就在其他方面提出敬虔的建议来;但提交审查的内容,就要求是唯独与教训及惩诫有关的事务,而且也只有当合乎《圣经》时才予提出。
[59] 同样参见佩吉特(Paget)著《论区会及总会的权柄》伦敦,1641年,第35页。
[60] 编者注:因为没有什么地方大到可以容纳这样的聚集,因此他们便在各家之中进行聚会。
[61] 参见巴斯特维克(Bastwich)著《完全之路》第463页
[62] 第八条论据乃是:以弗所教会既包括犹太人又包括外邦人,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8章中看到。保罗盼望与那些犹太人同住,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9章显然可以看到,他在那里讲道三个月;但《以弗所书》乃是特别地写给那些外邦人的,那时肯定有一个或多个悔改归信的犹太人的聚会所。
[63] 参见这种完全有亚历山大·亨得森(Alexander Henderson)所提出的观点,引自麦克里博士(Dr. McCrie)所著的Miscell .Writ,第86页。
[64] 编者注:注意此处并没有任何暗示说,可以把审议会的裁决视为建议,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是否方便而行。这样看来,当拒绝教会审议会及其就教义所做出的裁判时,便犯了罪。
[65] 编者注:在许多宗派中,可能只有区会及总会。大会可能被省略掉,正如在正统长老制教会(Orthodox Presbuterian Church)、美利坚长老制教会(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 the)以及其他小宗派中的情形一样。在某些情形下,“总会”(general assembly)被称为“大会”(general synod),这种做法在大陆派/归正宗教会中比在长老制教会中更普遍。
[66] 编者注:原文的意思是许可。
[67] 参见:巴斯特维克(Bastwick)著,《完全之旅》(Utter Routing),伦敦出版社,1641年版,第430-440页。
[68] 编者注:原文作不可取消的(indefeasible)。
[69] 编者注:原文作妨碍或妨害。
[70] 社会及宗教自由有赖于这样的事实,即国家权力的范围完全与教会权力分开,各自保持独立。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二者互相干涉都是不正当的,是不应该的。
[71] 编者注:原文作抗议。
[72] 编者注:原文作有害的。
[73] 编者注:譬如说,编写包括(教理)在内信条的权柄,或对《圣经》中的真理进行陈述说明的权利。
[74] 编者注:人的教训就是由人发明的那种教训,而不是那种从《圣经》中得出的真理。
[75] 编者注:原文作主旨。
[76] 参考雷默《威斯敏斯德信条》译本。――译者著
[77] 编者注:这些出处,在其他长老制教会的定义中位置会有所不同,并可能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有所差异。
[78] 倘若他的信仰与《威斯敏斯德信条》相悖,这就要求他从与长老制教会相联系的教牧人员退出。
[79] 编者注:这种标准通常并不要求教会成员遵守,就像那些担任圣职的人员一样,因为这些标准乃是用神学术语写成的,是供其圣职人员使用的。倘若教会成员都要求有同样的知识,那教会就只能适合于那些知识分子了。
[80] 编者注:这些出处,在其他长老制教会的定义中位置会有所不同,并可能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有所差异。
[81] 要对实施这一权利所导致的某些颇受争议的结果有所了解,请参见第7章第2部分,第20页。
[82] 编者注:原文作范围。
[83] 编者注:原文作范围。
[84] 编者注:原文作几种绊倒人的情况。
[85] 编者注:起初的工作是指当初所作的工作,或者最为基础的工作。
[86] 编者注:原文作“提供”。
[87] 每个长老制教会的治理内容都包括在《教会治理规范》以及《教会劝惩规范》中,今天也称之为《教会秩序手册》。最初长老制教会的《治理规范》,乃是由威斯敏斯德大会在1645年确定的,而且也是所有长老制教会治理的基础。
[88] 编者注:原文作仆人。
[89] 编者注:原文作“在于”。
[90] 编者注:此处内容乃是说他们抵挡基督,被称为敌基督(antichrist),并不是说他们乃是一个单个的被称为敌基督(the Antichrist)的人。
[91] 编者注:这种教义主张说,弥撒中所用的饼和酒已经变成了基督的身体和血,尽管其外观并没有改变。
[92]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所发明的一种状况,其中那些已经在恩典中死去的灵魂必须要赎清自己的罪孽。
[93]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的成圣礼包括:悔罪、向神甫忏悔、接受惩罚及赦罪。在完成这些程序之后,他们便可以说与上帝和好了。新约教会教训说这种和好乃是建立在工作的基础之上,而非恩典之上。
[94] 编者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一种由罗马天主教会圣职人员所给予的教会法律义务、誓言或其他相似责任的免除。
[95] 编者注:那种对仍要承担罪责的临时惩罚的赦罪,目前已经废除了。为筹集资金修建罗马天主教堂,曾经发售这些赎罪券。这种行为特别受到宗教改革者的厌恶。
[96] 编者注:不结婚。参见提前4:3。
[97] 编者注:安立甘宗乃是用于英格兰的主教制教会或者是英格兰教会。
[98] 这种用法的意思如何及何时采用都不得而知。米尔纳博士(Dr. Milner)在他的著作《宗教争端的终结》(End of Religious Contrroversy)第25讲中,谈到这种主教制教会时说:“每一次当他们上帝的真道,或者在庄严的敬拜中或者在个人崇拜中,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要被迫重复说:‘我信大公教会。’但是假如我问到他们:‘你们是天主教徒吗?’他肯定会回答我说:‘不,我是一个新教徒!’在任何有理性的人当中,难道还有什么更加令人瞠目的言行不一和自招诅咒的例子吗?”参见威特雷(Whateley)所著《罗马天主教的谬误》(Romish Errors)第331页。我们应当避免这种言行不一和自招咒诅的情形发生。
[99] 参见威特雷(Whateley)所著《逻辑》附录部分,真道条目,第381页。英格兰版。
[100] 编者注:自从该教理问答面世以来,有一些主教制的教会组织已经对他们自己的教会治理形式进行了重组,成为了长老制教会,尽管仍不完全。
[101] 由诺克斯所起草的《日内瓦英格兰教会公共秩序手册》(The Book of Common Order of the English Church at Geneva),在经过加尔文认可之后,得到苏格兰教会的接纳和承认,通常还被加上韵律附缀在诗篇之前。从未有人禁止使用这篇真正优美的教会秩序;这本书在使用中出现了修订版,可能更有优势。正如法国长老制教会的各种著作一样,它并不是排他性的,但却为即席祷告进行了规定,并对修改方法进行了规定。该书后来在位于伦敦的苏格兰教会牧师卡明(Rev. J. Cumming)的版本中受到大力推荐。我们教会同样也允许各种形式的告白、洗礼及结婚仪式。[ 编者注: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长老制教会反对那种普遍僵化,不允许在敬拜次序上有任何灵活的做法]。
[102] 编者注:韦尔多教派(Waldeneses),亦称里昂穷人派。是反对罗马天主教的基督教派别,12世纪时出现于法国南部,并且在16世纪时接纳了加尔文的教训。
[103] 编者注:与《圣经》正典相悖。
[104] 英格兰教会,忽略公共宣读对《圣经》中211章的内容,并用101章伪经中的内容取而代之。将巴录(Baruch)视为一位先知,并明确地将《托比书》视为是圣灵的作品。参见《驳不顺服与悖逆讲道集》(Homily Against Disobedience and Rebellion )第一部分,第475页。以及在第2部分中第328页。这些讲道集构成了这个国家主教制教会仪式的部分内容。为了充分说明我们对这些仪式的反对,请参见撒母耳米勒博士的《论长老制》(Presbyterianism)等,第5章第63页等等。
[105] 读者应当明白,此处,公理制被视为一种体制,乃是从从理论及基本原则方面来探讨的。在这个国家,在公理制教会实际运转过程中,都发现公理制教会不管在教会事务中,还是在慈善事务中,都是按那些联合与合一的原则来行事的。这种情形赋予了它长老制教会所具有的合一与力量,因此基本上是长老制形式的。
[106] 编者注:使教会缺乏能力,并且趋向与自己的本分不相配。
[107] 编者注:教会在拓展基督国度过程中,需要团队努力、需要合作与纪律。这并非是公理制教会的历史,因此说它有害于(使教会不能胜任)世界范围的工作。
[108]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如此强调它所臆想的所谓使徒统绪,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它的带领者所传讲的有关魔鬼的教训,以及那属乎幽暗的工作。
[109] 编者注:这个问题的本意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是否有人相信必须进入具有使徒统绪的教会才能得救呢?
[110] 参见作者《论主教制教会使徒统绪教训系列讲座》。
[111] 就这种观点的全部证据,可参见作者《讲座》的第73页,83页,87页,99页,103页,133页,134页,136页。
[112] 参见书目同上,第六讲及第七讲。
[113] 参见书目同上,第五讲。
[114] 参见书目同上,第八讲,第九讲。
[115]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讲。
[116]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四讲
[117]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一讲,第十二讲。
[118]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八讲。
[119]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五讲,第十七讲、第十八讲以及第十九讲。
[120] 英文中bishop一词既可翻译为“监督”,也可翻译为“主教”,中文和合本翻译为“监督”-译者注
[121] 参见书目同上,第二十讲及第二十一讲。
[122] 编者注:譬如说过分的热心。
[123] 此处所指内容乃是古时用于向世人和将来宣告重大事件的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