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神的知识乃是内在的

甲  内在知识的意义

人乃是有情感的,理智的和道德的,故有关于神的内在知识。此种知识,并非本乎经验,得自教导,和从研究推理而来。无可置疑的,人都有这种知识,人乃生而有他自己的亮光,就能确知某种事物是真实的,无需证明的;也不必有人告诉他,教导他。这种直接的理解,乃称为直觉,内在的知识,最初的真理,根本的真理,或谓为信心的法则。但所谓内在的知识或直觉的真理,并非说孩子一生出来即能在他心里运用这些知识。一个初生的孩子,不会有上帝存在的信念。因为知识乃是一种智慧和意识上的情态。但知识一字,乃有虚和实两方面的意义,可能是一种潜存在心里的情态;而且我们大部分的知识,乃都在这种情态之中。一切藏在记忆中的事,在心没有注意它们之前,都是潜存在意识里面。但这些并非是内在的知识。所谓内在,乃是指知识的源头。这源头便是我们的本性,乃是天生的。其次,内在知识,也非指人一生出来,他心里即有「各种意念、幻想、模式。和概念」,此乃是洛克(Locke)的臆说;亦非指生而有各种抽象原理或一般真理。所谓内在知识,乃仅是说,我们对于某些事不侍证明和教导,即知其是真实的。

这些直觉的真理,可分几方面来看。

一、在感觉方面

譬如我们都会感觉痛,虽或不知其原因或不知其究从何来,但总会觉得痛。又如我们看到一样东西,虽或不知其性质如何,但总知其所见之物,以及看见后发生的感想。此乃是直接感觉其为真的事物,乃是从我们的本性,非由人的教导。

二、在理智方面

这乃是不待证明,无需见证,乃为我们知其为真的事。例如,一部分乃比全部为少;在两点之间,直线乃较曲线的距离为短。这种信念,不是从经验而来,因为经验乃是有限的。我们或他人所感受的结果,不必有其原因。人乃生而有触觉和视觉,有一种知能,一见而知其原始的根本的真理。

三、在道德方面

人乃生而能辨是非,知其行为应负的责任,犯罪必受处罚,无待他人教导。正如我国儒家说:「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十手所指,十目所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尤有进者,我们直觉的能力,乃会增长的;而且并非人人相同,可能甲比乙强。有些人的感力,乃特别敏锐,例如双目失明的人,他的听觉和触觉,乃较普通人为强。在智力方面,也是如此。著者在神学院执教,历年班上双目失明的学生,确是这样。有些人不待证明即能深知;但有些人却须待证明,才会了解。据说在古希腊数学家欧克理得(Euclid)的《第一书》(The First Book)里的一切命题,在牛顿(Newton)心目中,乃一见而知,正如「公理」(axiom)那样清楚。其次,在我们道德和宗教的本质上,也是如此。本质愈洁,愈高超,则异象愈清楚,直觉识见的范围愈广阔。所以为什么汉密尔顿(Sir William Hami1ton)把单纯(simplicity)作为直觉真理的特质,其理初非常人所易深知。倘使一个命题,能够转化为比较简单的因素,仍要一个智力强的人,才能知其为自明之理。所以,仅是无需证明即知其为真的,方是我们所说的直觉的事。

固然这不能一溉而论。在一人视为自明之理,在其他人的心目中,却并非尽然。可是有若干种必然显明在人心里的真理,乃为人心所不容否认的。因此凡是已经成为公理标准的真理,乃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乃是众所公认,无可否认的;否则,世界便无放诸四海而皆准,俟之百世而不惑的道理;如此则人间将没有知识,亦没有可信之物。凡是众所共信,众所必信之事,乃便为无可否认的真理。所以人所共喻,众所共信之事,便不容再置疑;否则便不合情理,无可理喻。滔滔天下,蚩蚩者氓,将无所适从。

乙  内在知识的明证

于此我们要进而追问,上帝的存在,是不是直觉的知识?是不是出诸世人生来的本性;是不是显明在每人心里,不容人推诿不信的真理(参罗一章)。易言之,关于上帝存在的知识,是否有其普世性和必然性?惟于此有一点须特加注意,倘以普世性作为真理的基准,仍须视其真理是否有健全的基础。例如数千年来,古今中外,都相信太阳乃是绕地球而行,此种信仰,无疑的乃有其「普世性」,但并非真理!还有我国成语说,人云亦云,习非成是;许多有「普世性」的道理和传说,事实上乃并非真理。

当我们问,神的存在是不是直觉的真理,乃等于问「相信神的存在,是不是普世的和必然的?」倘使人类都相信有上帝,而无人不其存在,是则神的存在,乃为直觉的真理,此种真理,且已成为人的本性,无人不知道,无人不承认,而且已被视为千古不磨的道理。诚如特土良(Tertullian),他乃生在异教环境里面,他认为一般老百姓乃比哲学家有更正确的上帝观。神学家加尔文(John Ca1vin)说:凡是识见正常的人,都必有他们对神的信仰,刻在心里,不能泯灭,而且流传普世,几如刻骨铭心;虽人心悖逆,但即使邪恶不法之徒,终无法逃于天地之间,终不能除去他们对上帝战兢恐惧之心。惟现在有一种过于极端的趋势,以为神的存在,纯为一种直觉,从而菲薄一切对于证明上帝存在的学说和论辩。殊不知要讲关于上帝的存在和权威,并不能完全废弃必要的健全的知识。

但上帝一词,意义广泛。照基督教的道理,「上帝是个灵」(约四24),他的存在、智慧、权能、圣洁、公义、良善与信实,乃是无限的、永恒的、和不变的。这种崇高的上帝观,乃是人心永难测度的,既非由直觉,亦非从推论,乃须仰赖上帝属天超凡启示的真光。诚如经云:「深哉!上帝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作过他的谋士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罗一一33-36)他的存在,是永恒的,是不变的;是普世的,是必然的。普世人类,都要依靠他,向他负责。证诸我国权威的古籍,中国民族,本有崇高的上帝观。例如:

《书经》说:「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唯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于畏上帝,不敢不正。」「敬事上帝,立民长伯。」

《诗经》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上天之载,无声无臭。」「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皇矣上帝,临下有赫。」「荡荡上帝,下民之辟;上帝临汝,无二尔心,」「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

《易经》说:「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

《论语)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不怨天,不尤人,知我者,其天乎?」「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中庸》说:「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

《左传》说:「夫神,聪明以正直,而一者也。」「天将兴之,谁能废之?违天者必有大咎!」「 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

基上而观,上帝乃是有位格的,乃有道德的属性,是一位道德的统治者。所以普天之下,在人人的心中,对于神都有一种内在知识,要依靠他,要对他负责。但此种内在知识,有何明证呢?举要言之,可分两点作答:

一、 可证诸上帝的话(圣经)

圣经多次多方晓谕我们,神的知识乃是普世的。罗马书说:「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上帝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为他们虽然道上帝,却不当作上帝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他们将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他们虽知道上帝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19一32)。圣经一再提示我们,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呼召世人要悔改;警告他们「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而且他们既已知道有上帝,那就无可推诿。此乃上帝公义的要求。但上帝又是慈爱的,倘使他们能转离罪行,便可罪蒙赦免。圣经虽说外邦人没有指望,没有上帝;但从全部经文来看,这只是指外邦人没有正确的上帝观,没有得救的智慧;事实上关于上帝的事情,既已显明在人心里,藉着他创世的奇工,「诸天述说上帝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普天下的人,必知有上帝;关于上帝的知识,已经写在人的心里。

上帝的知识写在人的心里,乃较上帝的律法写在人的心里,更为重要。圣经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就在上帝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参新译本罗二12-16)所以世人承认有上帝,就是承认我们要对上帝负责。即在外邦国家,都有「十手所指,十目所视」,以及「慎独」,「内疚神明」之感,不敢为非作恶。所以「罪」和「责任」的观念,乃是无闻中外,普及万民的。此乃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对上帝内在知识的明证。

二、 可证诸各国历史

一般而论,历史证明,人类不但有理性的、社会的特性,同时还有宗教的特性。世界人类,不论中外古今,在任何地区,在任何时代,都有若干宗教的存在。每一种语文,都有关于上帝不和神的意念的字样。文字乃为人类意识的启示;倘使各种文字都有神的名称,便是世人有上帝的内在知识的明证。分别而论,维也纳大学原始人种学。文学教授史密特博士(Dr. Wilhe1m Schmidt),在他十二卷的巨著《上帝观的起源》一书中说:「博考世界各种原始民族的宗教信仰,都有敬拜上帝,独一至高神的特质。」此非史氏一人之偏见,综计有十六位著名人种学家的研究报告,都和史氏有同样意见。质言之,自古迄今,世界各处,客观的史实与事象,都为支持史氏学说,以及世人都有对上帝内在知识的有力证据。

复次,德国神学家艾勃拉氏(J.H. A. Ebrard  )在他所著两大卷的《辩道学》中,曾对世界一切开化的和半开化民族的历史作极详密的考证,也强调人类最初都有对真神上帝的认识。还有许多专门考察研究各国文化宗教历史的著名学者,如威廉马丁 (Dr. William A. P. Martin,如开洛格(S.H. Kel1ogg),如乔尔奇(E. J. Jarji),以及专治东方文化宗教史的权威学者,密勒(Max Muller)、李雅各(James Legge)和威廉爵士(Sir M. Monier-William)都不谋而合,有相同的见解。

从印度的历史来看,我们追溯他们四千年悠久的史程,他们最古的宗教信仰,也有正确的对上帝内在的知识,和现在迷信鬼魔的印度教,完全不同。从埃及的历史来证明,他们最初也认识真神上帝。再从人类发源地底格里斯(Tigris)和幼发拉底(Euphrates)两大河流域一带原始民族的历史来看,结论也是相同。如翁斯德氏(A.T.Oemstead)在其所著《亚述史》(History of Assyria )一书中说,在最古的苏美人(Sumerian)时代,他们所拜的阿晓神(Ashur),也是一种对真神上帝的信仰。牛津大学亚述史教授兰敦博士(Dr.  Langdon)说:「无论苏美族和闪族的宗教,都是一神信仰。」

 一九二六年费尔特博物院和牛津大学(Field Museum & Oxford University)合组的探险队,挖掘巴比伦东北二十五英里之杰姆德那塞(Jamdet Nasr),发现此乃洪水以前的古城,约在主前三五OO年,毁于火,兰敦博士并在此发现最古象形文字的古碑,碑文显示他们乃有对真神上帝的信仰。

最近许多著名的人类学家宣告,在许多原始民族历史中,发现他们普遍地都有对至高真神的信仰。例如赛伊斯氏(Saycs)在一八九八年宣布,他在大英博物院中的三片古代泥版上,发现了哈慕拉比(Hammurabi)时代的文字,写着「耶和华是上帝」。这乃是他们对真神已有内在知识之明证。他如克莱氏(A. T. C1ay) 发现在主前一五O O年对尼浦耳的泥版上,写有「耶和华是造物主」的字样;「拉珊拉」(Ras Shamra)的泥版上,也记着腓尼基人有一位「爱尔神」 (EL,即耶和华上帝),这又证明他们对真神上帝已有认识。

凡此俱为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对神内在知识各国历史事实的明证。

但是从反面来看,有些学者提出两种意见,反对神的知识是普偏的,并非出于人之本性。概括言之,他们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据若干旅客和宣教士的报告,在某些部落之中,根本没有丝毫相信上帝知识的迹象。这种反对意见,乃自证其未作深入的研究。有些所谓宣教士可能是社会福音派,甚且支助无神共党,他们自己便缺乏对上帝纯正的信仰,而且未必是考古学者,其所知的,乃为皮相之见。至于旅客,则更是走马看花,所见乃更为肤浅;尤其他们是外国人,当地土人不敢或不愿与其深谈。复次,他们所见的迷信或偶像崇拜,乃是从原有的纯正的真神信仰堕落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须侍详论,本人已另撰专书。

第二种反对意见,以为失明及聋哑之人,从未有神的意念,进入其心。究诸事实,乃适得其反。本人在神学院执教多年,在学生之中,双目失明的学生,乃对上帝特有敏感,其考卷成绩,反比其他同学为优,且为全班之冠,每一位失明学生都如此,绝无例外。例如闻名教会的盲诗人克洛施培(Fanny Crosby)。她出生六周以后,因眼科医生的不慎,使她失明。但此乃上帝的奇妙作为。虽此医生对她终身抱憾;她却对他始终感谢。因为她深信她的失明,乃为上帝的特别恩赐,使她不致心力旁骛,且能看到他人所看不到的事。当她十岁之时,她已能背诵旧约最初四书及新约四福音;她在纽约读书,乃为全院最优秀的学生。她乃是世界最多产的圣诗作者,她在二十二岁已出版她第一册圣诗集,以后陆续出版,总计凡八千首之多,现在教会歌颂的诗,大多出其手笔。她在提笔写诗之时必先求神赐她灵感,于是诗意潮涌。当她最初得救之时,便深觉有奇妙属天之光,进入其心灵。当其九十二岁临终之时,她便看到她一生从未见到的最快乐的事——她亲眼见到她的救主!观此,那些反对论者,以为失明之人,从未有神的意念,乃完全谬妄。

基上所论,可知上帝存在的观念乃是普世的,因此我们要进论神的观念,乃是必然的,因为普世性必含有必然性。但是这种观念的成立,乃与人的本性有关。于是便有人问,一个心志正常的人,是否会不信上帝,大家认为那是不可能的。但事实却适得其反,往往读书明理之人,却是不信上帝。虽然二加二等于四,无人否认;但是无神主义者,却是自古迄今,滔滔天下,所在都是。此虽为实情,惟究难因此否定事理之常。

一则,人都承认有果必有其因;一部分乃较整体为小,若加否认,乃毫无意义;他乃自己反对他自己所说的话,因为他不能改变事实,乃自证其妄。

二则,有些道理,是不容否认的;若横加否认,便要违反我们本性的公例;至多仅能暂加否认,却不能持久。因为一定不易之理,终必伸张。譬如一个钟摆,当它停的时候,乃是垂直的;虽可用手使它歪斜,但如放手,仍必回复原状。又如外在世界的存在,虽可用一种虚玄的学说,加以否认(例如佛教「五蕴皆空」之说),虽系出于至诚(如著者皈主得救前之沉迷三教);但当一旦释除其空想,便能恍然大悟。又如当我们的手僵硬或麻木之时,我们会失去触觉;但却不能因此便一概否认手的功能。同理,倘使世人道德的本性,因为受了邪恶或谬妄哲理的影响,以致失常(如共党),不能相信上帝的存在,或失去其见证;但其麻木不仁,怀疑不信,不能持久,当其遭遇危险,受到苦难,或是临到死亡之时(如斯大林),便能激动他道德的本性。语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便是这个道理。很多人能够在转瞬之间,忽尔恍然大悟,从怀疑到归信,「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权下归向上帝」(徒二六18)。这种事例,乃数见不鲜,无论是不学无术的无知小民,抑或才识超众的名流学者,或煊赫一时的达官贵人,都能转迷成悟。本人中英著作,每获中西读者赐书,述说他们奇妙得救的贵情,甚至沉迷邪道,顽强不信,反对教会,敌挡真道的人,偶于友人处阅读拙著,或则忽见白光,从黑暗进入奇妙光明,或则被大力击倒,痛哭流涕,悔改皈主,且都献身传道。(本人深知信心不凭目见,亦非如「犹太人要神迹」,但希伯来书第二章第四节说:「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所以无论是照圣经的真理以及实际的经验,上帝的道德律乃是铭刻在人心版之上,乃是不能磨灭的;既有道德律,必有立法者,亦必有执行者;因此世人的品德如何,行为如何,都必信靠在他之上的上帝,并向他负责。由是而观,上帝的存在以及世人对上帝内在的知识,乃是直觉的,无需人教的;所需者,乃要知道世人都犯了罪,那就需上帝的话语,以及圣灵的光照,藉令世人对上帝有更正确的认识,以及和上帝不可须臾或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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