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律法的分类

从内容看,旧约律法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道德律法,主要体现在“十条诫命”(出203-17)中。第二类是民事律法,对社会关系制定了明确的准则。第三类是宗教礼仪律法,大都是关于会幕、祭祀和节期的规定,是律法中最为细腻、冗长的部分。道德律法是另两类律法的基础。[i]

从形式看,可分为绝对律法(Apodictic Law)和相对律法或决疑(个案处理)的律法(Casuistic Law)。绝对律法是权威的、不可抗拒的命令,常以“要”或“不可”开始。“十条诫命”属于这类律法;部分宗教、民事律例也属此类,如:“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2218)。相对律法常以“若”或“假如”开始,先假设一个个案,然后提出解决的方法。民事律法大都属于这一类。旧约律法大部分是这一类律法。[ii]

狄拉德和朗文则将旧约律法分为“十条诫命”和“约书”两大类。神先赐下十条诫命,“约书”(出247)则是,十条诫命的基本原则在以色列民出埃及时的文化中和在神的救赎历史情境中的具体应用。[iii]

费依和史督华指出,即便是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绝对律法,也不是详尽和包罗万象的。它们主要是藉着一些实例,来设立一项人人都须遵从的标准,但却没有把一切可能的实例都列出来。比如《利未记》十九章九至十四节命令道: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利199-14

其中,第九到十节经文,神命令以色列人在收获农产品时,要与穷人和寄居的分享;虽然经文只提到地里的庄稼和葡萄,但其原则对饲养牛羊、或收获无花果、橄榄等同样适用。第十三节的经文是禁止迟付雇工的工钱。如果雇主在天将破晓前才给雇工的工钱,又会怎样?也许,耶稣时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会辩称雇主无罪,因为他付工钱没有“过夜”;但这种自私、狭隘的律法主义完全曲解了这条律例。又如,第十四节经文命令不可虐待有残疾的人,文中只提到“聋子”和“瞎子”;但若伤害哑巴、瘸子或智力迟钝的人,同样违背了这条律法。费依和史督华认为,旧约律法提纲挈领地阐明了各种原则,更接近美国的宪法,而不大像含有各种细节的美国联邦法或州法。[iv]

 




[i]  梁洁琼著,《如何研读旧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55-56页。

[ii] 参见: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读经的艺术--瞭解圣经指南》,魏启源、饶孝榛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89-191页;梁洁琼著,《如何研读旧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第56-57页。

[iii] Raymond B. Dillard and Tremper Longman著,《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年),第78页。

[iv]  Gordon D. Fee and Douglas Stuart, 《读经的艺术--瞭解圣经指南》,魏启源、饶孝榛译(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88-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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