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启示、默示与《圣经》

启示与默示

       “启示”的意思是,揭露隐藏的事物,使人能看见和知道真相。《圣经》中提到的“启示”是说,神显露他自己,使人可以认识他,与他建立亲密的关系,此乃人受造的目的。神的启示是必要的。首先,这是因为人的有限和神的超越。作为造物主的神与受造的人在本体上有极大的不同,他“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里,是人未曾看见,也是不能看见的”(提前6: 16)。神启示的真理,人无法依靠自己的思考、研究、或不懈地追求获取。神若不主动透露自己,人仍将在黑暗中摸索。巴刻 (J. I. Packer) 精辟地指出,“启示是神的作为,而非人的成功;启示不是人寻找神,而是神寻找人,向人分享他的密秘,向人显示他自己。在启示中,神既是主体(agent),又是客体(object)。”[1] 其次,人的理性和认知不仅在范围上有限,而且在本质上已被罪污染。人对有关神的事情的洞察力,已经被撒旦所蒙蔽 (林后4: 4),以自己的“智慧”藐视神的真知识 (林前2: 14),“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1: 21 - 23)。所以,人需要神的启示,以认识神和认识人自己,从而认罪、悔改、归向神。

      神的启示包括神的话语和神的行动。但是,只有藉着神的话语,显明神在历史中的作为并解释它的意义,人才能从这些作为中认识神。因此,在神的启示中,神的话语的传达是首要的。[2] 神的启示可分为普通启示 (自然启示) 和特殊启示 (超然启示) 两大类。前者是神藉他的创造之工 (19: 1 - 6; 1: 19 - 20) 、在人类历史中的作为(81521: 1;但220-2137-38;罗131-2) 、写在人心中的律法 (2: 14 - 16) 向全人类启示他自己;后者是神藉异象、异梦、天使、最后藉他的儿子向特定的人彰显他自己和他的旨意 (1: 1 - 2)。有学者指出,普通启示的高峰是人的良心或道德本性,使人看到神不单是大能的创造者,更是道德的立法者和审判官。[3] 普通启示的不足在于,受造界的见证没有言语的启示,人只能猜测这些见证是什么。更重要的是,普通启示可能使人意识到自己道德的败坏、甚至祈求神的怜悯,但却不知道神会不会向他施怜悯。[4] 特殊启示则显明,神是救赎主。特殊启示完备地记录在六十六卷《圣经》中,使人“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后3: 15)。但是,也不应因此低估普通启示的重要性;它虽不能使人获得救恩,但无疑是获得救恩的重要的前奏[5] 

      “默示”一词来自《提摩太后书》三章十六节,“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默示”一字的原文是複合词,由“神”和“吹气、呼出”二字的字根合成,直译为“神吹气”,在新约《圣经》中仅用过这一次。《圣经》中,神的吹气象徵神大能的行动(撒下22: 16) 和创造性的活动,如“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将生起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创2: 7);“諸天藉耶和华的命而造,万象藉他口中的气而成”(诗 33: 6)。“当保罗说《圣经》是‘神呼出來的’时,他是以極其生动、淋漓尽致的语法描写《圣经》是神非常独特行动的成品。”[6] “默示”可定义为:“神監督《圣经》的作者,使他们在《圣经》原稿中無誤地写出神給人的信息。”“監督”包含神与作者多元化的关係以及資料的多元化来源;“写出”顯示作者不是被动的速记員,而是主动的写作者;“无误”表明《圣经》为真理的宣告;“默示”乃是默示《圣经》原稿。“第一要緊的,該知道经上所有的預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说的;因为預言从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圣灵感动说出神的话来”(彼后1: 20 - 21)。这是“默示”这一定义的《圣经》依据。“默示”仍是一大奧秘,但其结果是:神呼出了《圣经》;人写下了《圣经》;人们因此得着了《圣经》。[7]

       “默示”只用于描述圣灵在《圣经》写作过程中对作者的控制性影响。但在被默示时,作者的状况似不完全相同。巴刻 (J. I. Packer) 指出,默示有三种形式。基本形式是二元默示 (dualistic inspiration) :在整个写作过程中,被默示者一直清醒地知道他自己 (作为听者、记者) 和神 (作为对他和通过他说话的客体) 的明确区别;摩西律法、旧约先知传讲神的话语、但以理和使徒约翰得到的启示性异象等,皆属此类。其次是抒情默示 (lyric inspiration) :被默示者不知道自己已被默示;神的默示与作者的集中的、强烈的、锐敏的思维相融合,如《诗篇》、《约伯记》、《雅歌》的写作。第三类叫作有机的或教导性默示 (organic or didactic inspiration) :神的默示活动与作者的装备、分析、应用等思维过程相联合,以便去伪存真,把事实和对它们的正确诠释传递出去。这是新、旧约中的历史书、《传道书》、《箴言》、使徒书信等的成书过程。这不排除同一作者可以在不同时间领受不同形式的默示。区分不同的默示形式,对正确地解释《圣经》是必要的。[8] 

      启示和默示是密切相关的。启示是神传达的信息本身,默示是神传达信息的一种手段,使神的启示能正确无误地记录在《圣经》中。然而,启示和默示并不是必须要连在一起的。神启示了某一个人,但不一定给他默示。比如,神对亚伯拉罕的启示,是由摩西记录下来的。有时,人先得了启示,一段时间后才被默示,将它记录下来。使徒保罗得救时得到了神的启示,但直到三年以后,他才正式开始传扬这些被启示的真理 (1: 16 - 24)。另一方面,并不是每一卷书的全部内容都是根据神对作者的直接的特殊启示写成的。《路加福音》的作者就说,他写作的内容是从对“传道的人,从起初亲眼看见,又传给我们的”这些事的“详细考察”得到的 (11 - 3)。这丝毫不会削弱这卷书的权威,因为它是在神的默示下写成的。当然,《圣经》的作者往往同时得到启示和默示,能立即将得到的启示无误地记录下来、宣扬出去。旧约的先知书和新约的使徒书信都是如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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