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反对理由之二:预定论与人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冲突

一、自由选择权产生的问题

  我们在这里面对的问题是:既然人的行动从亘古就被「预定」,那么人怎么还能是一个「有自由选择权、有道德责任的受造者」(free and responsible agent)呢?所谓「有自由选择权和道德责任的受造者」,是指这个受造者有理性,而且每件事都尝试按照理性决定自己的行动;所谓「预定」,则是指神从亘古就确定每件事会如何发生(这里的「每件事」从每个人的生活直到自然界的万事都包括在内)。如果我们要求一个人为他自己的行动负责,那么他的行动当然必须不是出于勉强,而是出于他自己的愿望与喜好才行。只是如果受造者有自由选择权,他的行动本来就不确定,「预定」与「自由选择权」也就显然互相冲突。

  如果一位哲学家相信宇宙存在着一个伟大的能力,万物都靠这个能力生存,也受这个能力支配,那么他势必要问:在这位无限者的掌管之下,有限者还有什么意志可言?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神的至高主权与人的自由?这是一个难题,真正的解决之道不在于我们应该接受哪个、拒绝哪个,而是在于怎样将这两件事调和到一个程度,使得彼此都受到完全的重视,但是仍然让神的至高主权高过有罪受造者的意志,使造物主受到无限的尊崇。神既然预定万事,神一样可以预定人在万事中有自由,而且这样的预定非常确定,丝毫不输其它的事。

  人不是机器。神的计划可以千变万化、无穷复杂,又从亘古到永远,还包括无数有自由选择权的受造者,每个受造者发出一个行动,都会互相影响、彼此回应。神在制定这个计划的时候,已经预定人要在神的至高主权下保有自由。可是神并不打算给我们一个公式化的解释,而且我们人类的知识有限,也不能完全解开这个难题。圣经作者既然毫不犹豫地认定人的思想与心意完全被神掌管,所以他们认为神包罗万有的计划涵盖有自由选择权之受造者的行动,也一点不觉得有什么不妥。〈西敏信条〉显然承认人的自由,因为他们刚宣告「神随己意预定一切将要发生的事,预定之后就毫不改变」,就马上接着说:「然而神不是罪恶的源头,也不妨碍受造者的意志,更不废掉次要之因的自由或不确定性,反倒坚立之。」

  尽管某人作某件事是他一个人作的,但是背后或多或少总是有两个因素促使他作这件事,一个因素是环境,因为环境会使人倾向于作某件事;另一个因素是神,因为神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将他的能力施行在一个人身上,使他想作这件事。举例来说,一个雇主想要盖一幢房子,他会先拟定计划,然后雇木匠、泥水匠施工。木匠、泥水匠来作工不是出于勉强,这个雇主也没用任何强迫的手段逼木匠、泥水匠来作工,他只是用工资与工作条件诱导工人来作工而已,所以工人是甘心乐意来工作的。他们工作的细目都要按照雇主的计划,好使雇主的计划可以实现。在这个比喻里,雇主的意志是首要,工人的意志是次要,为要盖好这个房子,达成雇主的意志。如果人对待人都能常常这样,指挥别人却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也不免除别人的责任,那么神对待人岂不更能这样吗?这两件事虽然在程度上是天渊之别,道理却是一样。神行作万事的意志是首要,人的意志是次要,二者可以合作无间。

  从某方面来说,神的国是民主的国度。这句话乍听有些离谱,但确实是事实。民主的基本原则是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天国也确实是一个「国」,神是最高统治者,但是神能这样作,基础在于他已经「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信徒并没有被强迫作他们不同意作的事。他们是受了感动,甘心乐意接受福音的,并且认为遵行至高者的旨意就是他们生命中的喜乐。

二、这理由同样可以用来反对神的预知

  论证「神预定」与「人有自由选择权」互相矛盾的理由,同样可以用来论证「神预知」与「人有自由选择权」互相矛盾。如果某件事被神「预知」将会发生,那件事就确定会发生,而且确定的程度与被神「预定」将会发生一样。如果「神预定」与「人有自由选择权」矛盾,那么「神预知」也一定与「人有自由选择权」矛盾,这是大家公认的。独神论派(Unitarians)虽然不是福音派,但是在这点上倒不像阿民念主义那么前后矛盾,他们的思想体系虽然错谬,却是一贯的,因为他们说:「神知道一切他所能知道的,但是受造者自由意志的行动是不确定的,所以如果说神不知道受造者自由意志的行动,这也不算羞辱神」。

  独神论派的说法是错谬的,因为许多事情圣经都有预言,不分大小,而且是借着人自由选择的行动得以完全应验。这样的人通常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动是在成就神的预言,他们的行动虽然是他们自由选择的,但也恰好是圣经所预言的,例如耶稣被犹太人弃绝、罗马兵丁拈阄分他的里衣、彼得不认主、耶路撒冷失陷、犹太人被掳、巴比伦被毁等,都是最好的例子。圣经作者显然相信神完全「预知」这些人自由选择的行动绝对确定会发生。神的「预知」并不侵犯犹大和彼得的自由,至少他们从来没有这样想过,因为犹大卖主之后就后悔,并且说:「我卖了无辜之人的血,有罪了!」,至于彼得,他听见鸡叫就出去痛哭。

  圣经记载耶稣在众人簇拥之下进耶路撒冷,是这样说的:「这些事门徒起先不明白,等到耶稣得了荣耀以后,才想起这话是指着他写的,并且众人果然向他行了」(约十二16)。我们会事先知道一位公正的法官不会受贿,一个守财奴会紧抓金子不放,但是我们这样的知道,会改变他们的性格吗?会妨害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吗?如果我们对别人的性格以及影响他们的各种因素只是略知一二,都还能够预测他们的行动,而且有一定的准确度,不至于太离谱,那么神完全了解人的性格,又知道各种影响人的因素,岂不更能准确预知他们未来的行动吗?

  所以「一件事必然发生」和「作这件事的人有自由选择权」并不冲突,否则神就不能预知这件事必然发生了。「神预知」并不是神「使」某事必然发生,神只是「推断」这件事必然发生罢了。如果说神预知一件「原本就完全不确定的事」是确定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们只有两个选择:不是「未来的事是确定的,神也预知未来的事」,就是「未来的事是不确定的,神也不能预知未来的事」。「神预知」和「神预定」这二个教义是在一条船上,不是同时成立,就是同时被推翻。

三、「一件事必然发生」与「人有自由选择权」并不矛盾

  我们说「某人必然作某事」,也不代表「这个人只能这样作,不能那样作」。如果他选择那样作,就也能够那样作。人常常有能力与机会「作他本来绝对不会作的事」,也有能力与机会「不作他本来绝对会作的事」。换句话说,没有什么外在的因素能完全决定一个人的行动。我们的行动固然符合神的谕旨,但事情不是一定要这样发生的──我们能够作另外一种选择,而且我们常常应该作另外一种选择。神任凭犹大和他的同伙作他们心里想作的事,而他们心里想的都是邪恶,所以他们所作的也都是恶事。彼得向犹太人说「他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二23),一方面是在指责他们的罪,一方面也是在宣告他们所作的正符合神的旨意。

  我们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可以使人明白「一件事必然发生」与「人有自由选择权」不矛盾,这个说法是:我们如果真的有自由选择权作某件事,通常就可以绝对确定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会有怎样的反应;例如父母「确定」知道「在危难中」要「拯救他们的儿女」,但是他们这样作完全是「自由」的。神有绝对的「自由选择权」,但是他的行动的确一直都是正确的。圣天使与得赎的圣徒有「自由选择权」;然而他们也「确定」绝对不会犯罪,否则就不能保证他们能永远住在天国。另一方面,魔鬼与堕落的人类虽然有「自由选择权」,但是「确定」会犯罪。

  父亲通常知道儿子在某种情况下会有怎样的反应,并且父亲常常安排环境,好预先决定他儿子走的路,但是从儿子的角度来看,他的行动仍然是自由的。如果父亲想要儿子作医生,就会朝这方向鼓励他,劝他看某类书,读某种学校,把外在的环境摆在儿子面前作为诱因,使他的计划实现。神带领我们和父亲带领儿子的方式相似,但是神高过我们,远比父亲高过儿子的程度更多了无限倍。神掌管我们所行的一切,以致我们虽然有自由选择权,但是我们所作的事仍然有明确的必然性,而不是无定向的偶然。神的谕旨不是「制造一件事」,而是「使那件事必定发生」。神的谕旨既决定「使某事必定发生」,也决定「那人在作这件事的时候有自由选择权」。

四、人的天然意志是罪恶权势的奴仆

  严格来说,所谓「一个人有自由意志」,意思只是「他没有什么外在的力量干扰,以致影响他作某件事的决定,或是影响他负某件事的责任」而已。其实人既然堕落,只能有「作奴隶的自由」罢了。人被罪掳去,自愿顺从撒但,没有顺服神的能力或动机;请问这种人也配称作有「自由」吗?当然不配。这种人的意志不是自由意志,这种意志称作自我意志也许还比较恰当,因为人堕落后的情形就是这样。不过有一点请别忘记:人不是一开始就被神创造成罪的奴仆,而是因为他自己的过犯才落到这种情形。这既然是他自找的,就不能推卸责任。等到神救赎人的工作完成,人就会和圣天使一样,自动自发地顺服神;只是绝对不会完全作自己的主人。

  路德的看法显然也是这样。路德写《意志的捆绑》,主要就是在证明「人的意志在本质上只是罪的奴仆」,人之所以称这样的意志为「自由」意志,只是因为人喜欢作罪的奴仆。路德说:「无论人作什么,都是因为他必须这样作,他才会这样作,只是他不一定会有被强迫的感觉罢了。其实人只能作亘古以前神就定意他要作、也预知他会作的事。神的定意一定有效,神的预知也必然确定......。不论神的意志或人的意志都不被勉强,而且人无论行善或作恶,都是因为他有足够的兴趣与意愿才会这样作,就好象他是真正完全自由的一样。但是毕竟只有神的意志才是确定不变的,我们的意志还是在他的意志管理之下」(注一);路德又说:「如果大家都同意『自由意志』因为曾经失去自由以致被迫服事罪,我就不明白『自由意志』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就我看,『自由意志』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它的本质早就荡然无存了。照我的说法,『失掉自由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注二)。路德说自由意志「不过是谎言罢了」(注三),又说:「所以有件事基督徒绝对需要知道,他知道了绝对有好处,就是神预知万事,都不是靠机运。神预见万事、定夺万事、行作万事,都是靠他不变、永恒、无谬的意志。这个看法对自由意志的说法是极大的打击,足以使它倒地不起,摔得粉碎......。这个看法会带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事,尽管看起来是可变的、不定的甚至是偶发的,其实从神的意志来看,却是必然的、确定的、不变的;神的意志必然成功,不能受任何阻碍,因为神的大能是神的属性,神的智能也高超到一个地步,使他绝对不能受骗』。」(注四)

  有时候人会反对这个看法,他们的说法是:「除非人的意志完全自由,否则神就是要人作一些人作不到的事」。不过圣经很多地方让我们看到,神就是要人作一些他靠自己的力量根本作不到的事,例如耶稣要手枯的人要把手伸出来、瘸子要行走、生病的人要拿起褥子行路、拉撒路要从死里复活、人要相信......等等,但是圣经说信心是「神的恩赐」,还有「你们这睡着的人,当醒过来,从死里复活,基督就要光照你们了」(弗五14);「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都是例子。如果人在道德上划地自限,宁愿自己一直在无能为力的情形,并不能使他因此就可以推卸责任。

  (注一) Luther, Bondage of the Will, p.56.

  (注二) 同上,p.125.

  (注三) 同上,p.5.

  (注四) 同上,pp.26, 27.

五、神掌管人心,并且赐给他百姓来到他面前的意志

  神掌管人内心的感情、外在的环境,还有习惯、愿望、动机等等,到一个地步,以致从人来看,他是以他的自由选择权来行神的意旨;这过程的细节我们难以测度,但是丝毫不减少这件事的真实性,只是我们以现有的知识还不足以充分解释这种影响力是如何运作的罢了。神居然可以让人行他的旨意,却又不妨碍人的自由选择权,实在太奥妙了;我们不知道这件事如何运作,当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确实知道,神的至高主权与人的自由都真实存在,而且一同运行,彼此完全和谐。「保罗栽种了,亚波罗浇灌了,唯有 神叫他生长」,就是一个例子;而保罗吩咐腓立比教会「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之后,接着马上说理由是「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 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二12-13);此外,诗人也宣告:「当你掌权的日子,你的民要甘心牺牲自己」(诗一一○3)。

  神在创造万物的时候,已经把各个不同的「性质」放在每个受造者里,所以受造者的行动大体上都已经预先决定了。如果神赐这个受造者「人」的性质,他的行动就一定像人;如果神赐那个受造者「马」的性质,它的行动就一定像马;如果神赐另一个受造者「蔬菜」的性质,它就一定像蔬菜。如果神所赐的是人性,那么很明显他已经预定不能用四只脚走路,也不能嘶吼如马了。一个行动如果是被外在因素决定,那么这个行动就不能算是自由;如果是被内在因素决定,而且决定的方式也合理,那么这个行动就可以算是自由了;而这正是神的预定所带出的果效:神无所不包的谕旨使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权、拥有某种性格、周围有某种环境、受某些外在影响支配、也受某些内在感情、欲望、习惯驱使,并且在这一切因素之下作选择,选择的过程自由,选择的方式也合理。既然是选择,就一定有取舍,而神知道影响万事万物背后的真实原因,并且能掌管这些原因,所以无论你选择什么,神都知道,而且你的选择真的是他决定的。詹求思有段话讲得很清楚:他先宣告人有自由选择权,接着就说:「但是他一生从头到尾,行事都绝对服从神对他的心意与谕旨(虽然他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安排这件事);尽管这样,他并不觉得勉强,而是甘心乐意地自由行动,好象是一个成年人,不受任何约束,完全是自己作主一样」。路德说:「善人与恶人虽然都是以他们的行动完成神的谕旨和安排,但是他们所作的一切都不是出于勉强,而是甘心作的。」

  所以我们相信,神不必破坏人的自由意志,也能借着圣灵在人心中施行特别的护理工作,使他们愿意来到基督面前、一生服事他。我们更相信,除非神预先给人意愿,使人愿意来到耶稣面前,否则没有人能凭自己产生这种意愿,而且神只把这个意愿赐给他所拣选的人;可是尽管神这样诱导,选民仍然是自由的,这就好象你说服一个人去散步或是买政府公债一样,他有接受的自由,也有拒绝的自由。

  约翰逊(H. Johnson)有一个很好的比喻,可以用来说明神和得救或灭亡的人的关系:

  假设有二百人因为犯法而下狱,我四处奔走,希望他们能得赦免,但同时还要不破坏律法,以满足公义的要求,而且犯人是否出狱,还是由犯人自由决定。现在狱门打开了,刑具解除了,狱方也也通知了每个犯人,他们已经完全被赦免,现在可以走出监狱,作一个自由的人了;但是没有一个人起身出狱。假设我决定不要让我的努力白费,就亲自热情地拜访其中一百五十人,迫使他们不得不出狱,这就是拣选。但是另外那五十个犯人,是我使他们留在监狱的吗?我同样为他们奔走,使他们真的得到赦免,现在监狱的门还开着,牢房也没有上锁,狱方又应许他们「只要你愿意,马上就可以出监狱得自由」,所以这个监狱里每个人只要愿意,就可以得自由,这是他们都知道的事。这样说来,难道是我把这五十个人扣在监狱里的吗?(注一)

  早期伯拉纠主义有一项教条,阿民念主义也常引用,就是「善得称赞、恶遭责难,都是因为人事先有选善或选恶的能力」。这种说法如果按逻辑认真推演下去,就会得到「其实无论是天上的圣天使、还是已经在荣耀里的圣徒甚至是上帝自己,他们的良善都要被否定」的结论,因为圣天使、圣徒甚至上帝都不可能犯罪。这样一来,有一天我们到了天上,会发觉美德也算不得是美德,因为在天上不需要作选择。这种「人能够在善恶之间作选择,这正可以使人的意志变得高贵」的观念并不正确。这种观念确实可以提升人的地位,使人比牲畜更高一等,但是这还不是人类意志最完全的表现。毛子莱说:「人类的意志最完满的境界是『必然』的境界。意志的真正本质根本不是『能够作选择』;人有作选择的能力,这其实是意志的弱点与缺陷。如果人面临善恶却不知道选择哪一个,这其实最表现出意志的不完满、不成熟了」(注二)。在今生,恩典未必产生善行,所以即使重生的人也偶尔会犯罪;但是我们一旦过了今生,进入永恒,就没有「偶然」了,恩典必然每时每刻加给人,人不是一直行善,就是一点善也行不出来;到那个时候,人的意志是选择善,还是选择恶,也就确定了,永远不会改变。

  也许从圣经的写作过程也可以看出,神与人是怎样彼此和谐地完成一件工作。从最高的观点来看,圣经同时绝对是神的话,也同时绝对是人的话。这不是说圣经有某部份是神的话,有某部份是人的话,而是说整本圣经每个部份,无论是教导的内容,还是表达的方式,都是同时出于神,也同时出于人。韩密敦教授说:「我们认为神默示圣经,不是说神把圣经作者当成机器人,要他们用听写的方式把神要说的话记下来,而是指『神的圣灵引导圣经作者、掌管圣经作者,可以到一个程度,以致他们所写的都是真实的,也正好就是神要写给他百姓的真理』。神让圣经作者用自己的悟性、语言、笔调写下圣经,但是当他们在写作的过程中,神的圣灵以超自然的方法保守他们所写的没有错误,并且使这部圣经成为精确的真理,可以历世历代传给神的子民。这样看来,圣经是一个整体,如果除掉其中一部份,就必定会使整本圣经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注三)

  如果我们说一件事是「偶发事件」,或者说它是「有自由意志的受造者所作的」,却又说这件事可以藉由某种方式被预知,或者说这件事可以事先有所安排,这显然前后有矛盾。我们既然说这件事是「偶发」,就表示这件事在任何情况、任何时间都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就像托普雷狄说的:「如果有任何人宣称是他自己在作决定,那么无论他是有意还是无心,他其实都是在拜『命运』(Fortune)这个异教的女神,而且一心一意要把护理的神赶下宝座。」

  我们的神如果不能掌管人心,就得时时刻刻想新办法,以弥补无数受造者作的事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人真的有自由意志,那么当神企图掌管人,或是使人归向他的时候,神就要像人一样,心里先拟好几个方案,如果第一个方案不行,就用第二个;第二个也不行,再用第三。如果人有自由选择权,行动也不确定,那么神就不知道未来会怎样,顶多只能估计一个大概的状况;这样一来,神就会每天经历无穷的惊讶、知道无数的新事了。这种说法既羞辱神,又不合理;何况圣经也不支持这种说法。除非我们否定神「无所不知」的属性,否则我们就得承认神知道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真理。有些事情从人来看,虽然好象不确定,但是从神来看,都己经确定了;这种说法已经是大家都承认的定论了。有时候会有人认为「神为了让人自由,自愿不知道某些人类的未来行动」;这种反对意见的说服力很弱,没有圣经和理性的根据,甚至有嫌疑把神说成是一个「因为害怕看见孩子调皮,就干脆把自己藏起来的父亲」。如果神受限制,那么不管是外在的力量使神受限制,还是神自己的作为使他受限制,神都只是一位有限的神罢了。

  阿民念主义认为神确实很热切地试图叫罪人悔改,但是神只能劝勉,以免侵犯罪人的本性。从这点来看,这种说法很像古代波斯的观点,认为宇宙从亘古到永远都有善与恶两大原理在斗争,谁都不能胜过对方。自由意志打乱了神的经纬,把统管万有的能力从神手中夺去。自由意志使受造者不再受造物主绝对的掌管,从某方面来说,甚至还使受造者对神永恒的心意有否决权。照这种说法,甚至天使与天上的圣徒也可能犯罪,以致天上还可能有叛变,就像撒但与堕落的天使曾经叛变一样;恶可能会胜过善,罪也可能成为普遍的现象。

  (注一) H. Johnson, Pamphlet, The Love of God for Every Man.

  (注二) Mozley, The Augustinian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p.73.

  (注三) Hamilton, The Basis of Christian Faith, p.162.

六、意志是如何被决定的?

  人既然是「有理性、也有行动能力的受造者」,就一定有充分的原因才会作一件事。如果人的意志决定作一件动机比较弱的事,放弃另一件动机比较强的事,或是作一件根本没有任何动机的事,这都是「有结果,无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不充分」的怪现象。良心告诉我们,无论我们作任何事,都应该有理由;良心也告诉我们,作完一件事之后,心里会知道,如果当时出现其它的看法或感情,就可能会选择不作那件事,而作另外一件事。也许我们作某些事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可能是因为判断错误才会去作,但是我们看每一个情况,就会发觉即使这个理由是错误的,但是当时也都一定强到足以控制我们,使我们作出这个决定。

  当我们作决定的时候,我们的心好象一个天平,两端都有法码;当我们改变一个决定,我们的心就好象天平的一端升起,一端落下,这显然是出现了够份量的「因」,才会产生这样的「果」。人确实会选择一件他不喜欢的事,但是每次会有这个情形,都是因为出现了其它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影响之下,才使他作这个选择;如果没有这个动机影响他,他就会作另外一种选择了。举例来说,一个人可能愿意拔一颗牙,但是如果不是有一个诱因摆在眼前,他是绝对不会忍痛作这个决定的。就像有人说的,「人在作取舍的时候,一定是取他所取的,舍他所舍的;在作选择的时候,也一定是选他所选的,弃他所弃的」。例如一个人比较喜欢住在香港,那么如果他只凭意志行事,就不会选择住在台北。

  人的意愿其实是受他的本性掌管,并且符合他的愿望、气质、嗜好、知识、性格。人不能离开神而独立,也不能离开心理或物理的法则而独立,每一个因素对他的选择都有独特的影响。他总是顺着最强的倾向与动机,照着它们所引导的方向行事。良心告诉我们,在我们作决定的时候,对我们吸引力最强的事,就是我们决定要作的事。查理•赫治说:「意志不是由必然的定律决定的。意志不是独立的,不会无视于其它事物的存在,也不是凭自己决定的,而总是由『内心在作决定之前的状态』决定的。所以只要『他的决定能有意识的表现出他的心态』,或说只要『他的行动是被他的意志与感情决定、掌管』,那么这个人就是自由的。」(注一)

  人如果不是根据他的性格决定他的意愿,他的决定就不是他自己的意愿,他也不能为他的决定负责。我们与人交往的时候,我们会本能地认为「他们决定善,或是决定恶,都是因他们的本性是善的,或是恶的」,我们也按照这个原则下判断。耶稣说:「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16-20),又说:「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就是这个道理。树不是随意结出好坏的果子,而是由它的本性决定的。不是好果子使树好;恰好相反,是好树才能结好果子。按照耶稣这个比喻的教导,人也是一样。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不彰显他的品格,我们怎么知道这个行善的人真的是好人?或者这个作恶的人真的是恶人?虽然有人为了辩论,坚称意志自由,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人都认为意志是人本性的彰显。例如一个人作了一个决定,结果使他成了强盗或凶手,我们会很自然地下结论说:「这个人这样作,只是真实地反映出他的性格」,我们也会按照这样的结论来对待他。

  所谓「合理」(Rationality),基本上就是指「作决定的时候,必须以悟性、原则、感情为根据」;人作决定如果不以这些因素为根据,就是不合理,就是愚昧。如果人每作完一次决定之后,意志又都回到犹豫不绝的状态,甚至在善恶之间摆荡,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破产了。事实上,如果一个人的意志果真是「自由的」,那么和这样的人交往真是危险极了。他的行动会不合理,我们无论在任何环境下,都没办法知道他可能会作出什么事。

  就是因为人作的决定是真实反映出他的本性,所以我们才能确定,当今生结束的时候,得救的人永远得救,灭亡的人永远灭亡。如果光是自由选择权就使人受罪的引诱,那么甚至在天上得救的圣徒也没有把握不会再犯罪,反倒很可能要像堕落的天使被抛入阴间了。可是圣徒是必然善良的,所以拥有最高等的自由。他们已经没有挣扎,他们的意志已经被模塑成圣洁了,所以能持续发出善念与善行,好象物理定律一样,自然而一致。

  另一方面,恶人的情形也是持续到永远的,等到圣灵的抑制力一旦收回,他们就变得勇气十足、趾高气扬、惯于亵渎、顽梗行恶、无药可救;他们的性格已经变得永远恶毒而邪恶,心中也充满仇恨了。他们不再是罪恶国度的客旅,而是其中的居民。再者,如果自由意志的理论是真的,那么也可能会有「死后悔改」这回事了,因为这样一来,如果有人说:「至少有一部份灭亡的人在他们尝了地狱的滋味后才看出自己的错误而想归向神」,也是合理的了。今世的罪犯都常常因为温和的刑罚而转离罪恶,那么今世结束之后,那更严酷的刑罚岂不有更大的效果吗?然而只有加尔文主义主张「意志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呈现在他面前的诱因而决定的」,才能得出与圣经一致的结论,肯定得救者与灭亡者之间「有深渊限定」,不可能从这边渡到那边.换句话说,得救者与灭亡者的情形都是永久的。

  人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好好思考以前,会认为人有很大的自由;但是只要他稍微仔细一点检验他所夸耀的自由,就会发觉他远比他从前所想象的更受限制。物理界的自然律、特殊的环境、习惯、以往的教育、社会风俗、对刑罚或责难的恐惧、现在的欲望、野心......等等,这些都会限制他,所以他绝对不是自己行动的主人,他对他自己也没有绝对的掌控权。无论在什么时候,今日的他都相当程度是由昨日的他造成的;但是只要他受自己的本性控制,他的行动也由他本身的内在因素决定,他就拥有受造者所享有的一切自由;任何其它性质的自由其实都只是无政府状态,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混乱。

  一个人可以提着一缸金鱼,随意往来,但是金鱼觉得它游得自由自在,在缸中无拘无束。物理学告诉我们,一个分子虽然整个来说是静止的,但是分子内部仍然在运动。我们看见一块石头、木板、矿物,我们的肉眼以为它们是完全静止的,但是如果我们用高倍数的显微镜看到它们里面的分子、原子、电子,就会看到这些分子、原子、电子其实一直都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在它们的轨域里急速旋转。

  预定与自由选择权是一座大殿堂的两根支柱,乍看相反,却在云端之上、在人眼不能看见的地方交会。我们也可以说,预定与自由选择权好象两条平行线,虽然加尔文主义不能使这两条线连成一条,但是阿民念主义也不能使两条线彼此对立。

  再者,如果我们把事情的绝对决定权放在人的手中,所谓「人有自由意志」是指「人对事物有绝对的决定权」,那么这个自由意志就成了和神同等的自由意志,因为这样一来,人就成为「第一因」,也就是一切行动的本源;换句话说,人就成为神了;如果是这样,那么世上有千万个自由意志,就有千万个与神相似的受造者。除非我们不承认神有至高主权,否则我们就不能容许人能这么独立。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唯物哲学家和形上哲学家,都与加尔文主义者一样,完全否认有所谓自由意志这回事。他们的推论是「所有的『果』都必须有充分的『因』」,他们也探索每一个意志的行动背后有哪些动机,至少当时强烈到足以促使这个行动发生。

  (注一)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II., p. 288.

七、圣经根据

  圣经说神的至高主权与人的自由选择完全协调,合作无间;又说虽然神有至高主权,掌管万物,也是万物的「首要原因」(primary cause),但是人也可以算是「次要原因」(secondary cause),因为人作事不会逾越他的本性,在这个范围内,人仍然是自由的。神可以掌管人的思想与意志到一个地步,使他们可以甘心乐意地遵行神给他们安排的事。

  旧约的约瑟是神的至高主权与人的自由合作的范例。约瑟被卖到埃及,又在埃及被高举,在大饥荒的时候供应百姓食物,立下大功。约瑟的兄长将他卖到异邦为奴,这当然是大恶。他们知道他们作这事是出于自愿,没有人强迫。许多年之后,他们承认向约瑟他们的罪(创四二21;四五3),但是约瑟对他们说:「现在不要因为把我卖到这里来自怨自恨,这是 神差我在你们以先来,为要保全生命......这样,差我到这里来的不是你们,乃是 神」;又说:「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 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情形」(创四五5, 8;五十20)。约瑟的兄长们作这件事,不过是随着他们本性罪恶的倾向,但是他们所作的只是一连串事件中的一环,而这一连串的事件是要达成神的心意;只是他们的罪仍然是罪,并没有因为成就了更高的良善而有丝毫的减少。

  法老王待以色列人极不公平,但是他只是在完成神的旨意罢了。保罗说:「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且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罗九17;出九16;十1-2)。有些神的计划是借着禁止人的罪行而完成的。当以色列人一年三次上耶路撒冷过节的时候,神禁止以色列的邻邦起贪念、乘虚而入、侵扰以色列人的家园(出卅四24);神也感动外邦的波斯王古列重建耶路撒冷的圣殿(拉一1-3)。圣经说:「王的心在耶和华手中,如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廿一1)。如果神能这么容易转动君王的心,当然更能转动一般人的心了。

  赛十5-15让我们看到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说明神的至高主权与人的自由完全调和,合作无间。这段经文是这样说的:

  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吩咐他攻击我所恼怒的百姓,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将他们践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样。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也不这样打算。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他说:「我的臣仆岂不都是王吗?迦勒挪岂不像迦基米施吗?哈马岂不像亚珥拔吗?撒玛利亚岂不像大马色吗?我手已经够到有偶像的国,这些国雕刻的偶像过于耶路撒冷和撒玛利亚的偶像。我怎样待撒玛利亚和其中的偶像,岂不照样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吗?」

  主在锡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他一切工作的时候,主说:「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因为他说:『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我本有聪明。我挪移列国的地界,抢夺他们所积畜的财宝,并且我像勇士,使坐宝座的降为卑。我的手够到列国的财宝,好象人够到鸟窝;我也得了全地,好象人拾起所弃的雀蛋。没有动翅膀的,没有张嘴的,也没有鸣叫的。』斧岂可向用斧砍木的自夸呢?锯岂可向用锯的自大呢?好比棍抡起那举棍的,好比杖举起那非木的人。」

  赖思(Rice)针对这段经文有一些说明:

  这段经文最直接的意义是什么呢?一、它告诉我们:亚述王虽然骄傲、不虔不义,但是他只是神手中的器皿,神使用亚述王执行他在犹太人身上所有的计划,就好象人使用斧、锯、棍、棒一样;亚述王完全被神掌管;二、神没有因为掌管亚述王,就破坏他的自由选择权;亚述王还是完全自由,作成他自己想作的事,并且是他的欲望驱使他这样作的。圣经是这样说的:「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的心也不这样打算,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赛十7)。亚述王并没有执行神旨意的念头,他只不过是想扩展他自己的野心罢了;三、虽然神为了完成他的旨意,因而掌管亚述王的决定,但是亚述王还是必须要为他的骄傲与邪恶负责。以色列人犯了罪,神定下谕旨要管教以色列人;神选择亚述王来执行他的旨意,所以差遣亚述王攻打以色列人;后来神又因为亚述王的恶念与恶行惩罚他。这岂不是明明告诉我们,圣经显然教导:「神能掌管人,也确实掌管人到一个程度,甚至连恶人也受他的掌管,以达成他美善的旨意,同时又不干涉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吗?(注一)

  一个人只要接受圣经是神的话语,就都会绝对确定「尽管基督被钉十字架是人类历史中最罪大恶极的一件事,这件事仍然是神预定的」,因为圣经说:「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圣仆耶稣,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徒四27-28);又说:「他既按着 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他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二23);又说:「但 神曾藉着众先知的口,预言基督将要受害,就这样应验了」(徒三18);又说:「耶路撒冷居住的人和他们的官长,因为不认识基督,也不明白每安息日所读众先知的书,就把基督定了死罪,正应了先知的预言。虽然查不出他有当死的罪来,还是求彼拉多杀他。既成就了经上指着他所记的一切话,就把他从木头上取下来,放在坟墓里。」(徒十三27-29)。

  不只基督被钉十字架是预定的,还有许多附带的事也是被预定的,例如兵丁分基督的外衣,为他的里衣拈阄(诗廿二18;约十九24);拿胆汁和醋给基督喝(诗六九21;太廿七34;约十九29);基督受人的讥诮(诗廿二6-8;太廿七39);基督与强盗共列(赛五三12;太廿七38);基督连一根骨头都不折断(诗卅四20;约十九36);基督受枪扎(亚十二10;约十九34-37)......等等。听听这些十字架周围从地狱发出的泡沫,难道这些话是有人逼他们说的吗?但是当我们读了这个悲剧的预言之后,就知道这一切事都是神预定的。更何况除非这些事是绝对确定地被神预定,否则几百年前的旧约先知就不能详细预言这些事。只是尽管神已经预定了这些事,但是行这些事的人还不知道基督到底是谁,也不明白他们所行的正是成就了神的谕旨(徒十三27,29;三17)。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吞下「人类历史中最罪大恶极的事,都是在神的预定中,并且被神更高的良善掌管,以致为救赎世人的事效力」这只骆驼,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滤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也是在神的计划里」这只蠓虫呢?

其它的圣经根据:

  「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唯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箴十六9)

  「耶和华啊,我晓得人的道路不由自己,行路的人也不能定自己的脚步。」(耶十23)

  「耶和华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以致埃及人给他们所要的。」(出十二36)

  「因为耶和华使他们欢喜,又使亚述王的心转向他们,坚固他们的手,作以色列 神殿的工程(重建圣殿)。」(拉六22)

  「王(亚达薛西)允准他(以斯拉)一切所求的,是因耶和华他 神的手帮助他。」(拉七6)

  「论古列(外邦的波斯王)说:『他是我的牧人,必成就我所喜悦的,必下令建造耶路撒冷,发命必立稳圣殿的根基。』」(赛四四28)

    (论到恶人)「因为 神使诸王同心合意,遵行他的旨意,把自己的国给那兽,直等到 神的话都应验了。」(启十七17)

  「他们(以利二子)还是不听父亲的话,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们。」(撒上二25)

  「『我父亲(所罗门)使你们负重轭,我(罗波安)必使你们负更重的轭;我父亲用鞭子责打你们,我要用蝎子鞭责打你们...』。王不肯依从百姓,这事乃出于耶和华。」(王上十二11, 15)

  「押沙龙和以色列众人说:『亚基人户筛的计谋,比亚希多弗的计谋更好』,这是耶和华定意破坏亚希多弗的良谋,为要降祸与押沙龙。」(撒下十七14)

    (注一) Rice, God Sovereign and Man free, pp.7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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