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句”和“精意”

 

   有人不太看重“字句默示”的教义,以为字句并不重要,只要精意准确就行了;他们觉得,《圣经》似乎也是这样教导的:“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精意”或作“圣灵”] (林后3: 6) 。其实,这段经文与“字句默示”的教义是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

 

   陈终道指出:

 

 

 

“精意”的原文 pneuma 就是“灵”。但这灵是普通的用法,还是特别指圣灵,不能肯定。英文 KJV 译作 spirit ,但 NASB RSV Williams 等都用大写的 Spirit ,指圣灵。其实两种译法对解释没有很严重的影响。如果是普通用法的灵,连上句的意思就是:我们能承当新约的执事,不是凭字句,而是凭字句的“灵”,也就是和合本所译的“精意” (应为精义) 的意思;而律法字句精义,也是指基督和圣灵的工作。若按 NASB 等译作 Spirit ,就是指圣灵,那解释就是:我们能承当新约的执事,不是凭律法的字句,而是凭圣灵的选立和呼召。[5]

 

 

 

   “字句”乃是指与保罗同时代的许多犹太人对律法的看法。神赐的律法是属灵的 ( 7: 14) ,但人很容易误用律法。犹太人很容易认为,因为他们拥有律法,就比其他的人优越,不把律法看作是神的恩赐,反而看为人的成就。他们以为,只要守律法就可讨神的喜悦。但他们不懂得,律法叫人死,因为没有人能守全律法。[6] 律法的精意是让人知罪、知道自己守不住律法、无法逃避神的震怒和惩罚,必须在律法之外寻求神的救恩,正如保罗所说:“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3: 24) 。加尔文拒绝接受对这节经文的“字句”和“灵”(精意) 的任何寓意解释。他说:“字句的意思是,只有外表的讲道,而不能达到人的内心。灵 (精意) 的意思是,能给人真正生命的教导,这样的教导乃是藉着圣灵的恩典,在人心中发出有功效的作用。”[7]

 

   华德凯瑟 (Walter C. Kaiser) 则进一步指出“字句”(gramma) 与《圣经》经文 (graphē) 的区别:

 

 

 

  保罗在这些经经节中采用的“字句”一字是 gramma ,不是 graphē。保罗攻击的不是旧约;他正在指责的是那种属外表、肉体、欠委身的“字句主义”,即那种敷衍、表面性地遵守律法,缺乏事先因信委身於律法和旧约中应许中要来的那一位。类似的礼仪主义实在只是“按着仪文的旧样”服事。但对保罗而言,graphē (“那记录的话语”) 则永远是神圣的;它就是神自己的话。保罗所控诉的,不是认为旧约写的欠详尽,也不是关于个别作者运用旧约经文的文法与结构意义。相反地,他所指控的,是那些藉着律法外表的“字句”(gramma) 和藉着受割礼的人,实际上是抵触律法,因为他们没有事先藉着圣灵 (无论在旧约或新约时代) 施行内心的割礼!他们只堪称字句的奉行者,却不是神话语的遵行者。[8]

 

       

 

   综上所述,这一节经文与“字句默示”的教义没有太直接的关联。如果有什么相关性的话,那就是它支持了“字句默示”的教义。保罗在这里强调的是,不要停留在律法的字句上,要领悟字句里面的精意。但他丝毫没有贬低律法字句的重要性。相反,他宣称“律法是圣洁的”、“律法是属乎灵的”(7: 12, 14) ,是在神的灵的感动下写成的。只有神所默示的、无误的律法字句,才可能使人领悟律法的精意;只有“字句默示”的律法才能叫人死,才能成为“训蒙的师傅”,把绝望的人引领到基督的施恩座前来。律法的“字句默示”是这一切的根基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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