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美国立国


 

1992年底,密西西比州长佛迪斯 (Kirk Fordice) 因公开宣告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引发辩论风暴,最后他被迫向公众道歉。[48]

 

可是,早在1954年,时任加州州长、后来担任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华伦 (Earl Warren) 说过类似的话:

 

 

 

我认为一个人若不明白《圣经》和救主从一开始就是我们的守护神,他就无法明白我们国家的历史。不论是维吉尼亚的宪章或新英格兰的宪章,都在说明同样的目标,无疑地,这是一块蒙受基督教远见所赐福的土地。[49]  

 

 

 

美国的真正的伟大来源,近来大都被世俗主义的烟雾涂抹掉了,功劳给了那些不该居功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读历史,我们就知道美国乃是建基在基督和《圣经》的话语上的。

 

当第一批“天路客”(pilgrims) 在普利茅斯登陆之前,曾一同在船长的仓室里写下了五月花号公约 (Mayflower Compact) ,人称它是“美国的出生证明”;在公约中,他们断言是为了“荣耀神和拓展基督教的信仰”而来。这份1620年所写的政治性合约是1606年的属灵之约的反映。“天路客”是一群主张政教分离、对英格兰教会的改革已经绝望的基督徒。他们于1606年制订“司寇比约”(Scrooby Covenant) ,建立了地下组织。此约是地方教会自治的一份成文的约,立誓要顺服神和他的律法,用基督的爱彼此相交。他们引用《圣经》的话:“亲爱的弟兄啊!你们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劝你们要禁戒肉体的私欲;这私欲是与灵魂争战的”(Dearly beloved, I beseech you as strangers and pilgrims, abstain from fleshly lusts, which war against the soul(KJV)) (彼前2: 11) ;“天路客”的名称由此而生。当时英国没有宗教自由。在严厉的迫害下,他们前往有宗教自由的荷兰;但在荷兰也遇到难处,其中包括他们的孩子受到世俗的影响而远离信仰等等,因此他们转而出发到美国,自愿同意建立基督教自治政府。[50] 他们宣誓道:

 

 

 

     奉神的名,阿们。我们署名如下 (见附录名册) ,乃可敬畏至高者暨杰姆斯国王陛下忠诚民……,为了神之荣耀,吾等向以竭诚尽力推展信仰、维护吾王吾民之荣誉自居。今日更将启程前往维吉利亚北区建立首一之殖民地,此时此刻,于神面光之中暨众人之面前,吾等立约,以更美善之秩序,维护达成上述目的为名,筹建一公民政体。[51]

 

 

 

这份公约对美国政府组织的形成的重大意义己不用再多强调了,也更不用再强调教会的约与五月花号公约之间的联系了。这份公约是教会获得政治特许状的一个回音。1991年的《世界年鉴》称此公约是“自动同意管理自己的一个协定,是美国的第一套成文法。”天路客的后代、学者巴特勒特 (Robert Bartlett) 说:“这份协定在美国民主政治发展上,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它弃绝了高举少数人享有特权的贵族制度,建立了一个共同签署协定的小社区。”[52]

 

在更多的天路客涌向美国的同时,试图留在英国为洁净教会而努力的清教徒 (puritans) 的希望终未实现,他们的第一批人于1628年也来到美国。以后,一批又一批的天路客和清教徒涌进新英格兰。他们互相交换意见,许多清教徒采纳了天路客的想法;他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模糊。清教徒的人数最后超过了天路客。法律学者艾兹墨尔(John Eidsmoe)说,“到1700年时,天路客完全被清教徒的团体吸收了,自此两个团体之间就没有什么分别了。”[53]

 

接下来的一百五十年,他们在新英格兰写了大约一百份不同的协定、约和宪法。1643年,为了彼此保护,他们的代表第一次聚集在一起,签署了新英格兰盟约:“我们来到美国只有一个同样目标,就是要拓展主耶稣基督的国度。”[54] 这些协定、约和宪法,为美国政府的宪法铺路,为拥有独特自由和基督化的美国奠定了根基。

 

世俗主义者说,美国的开国祖先大部分是世俗主义者,并建立了一个世俗化的政府。但事实是,在1776年,开国者从未听过或想过任何有关将国家世俗化的事情。因为,当时在这个星球上还没有“世俗化国家”存在过。美国建国不久,1789年爆发了试图完全推翻基督教的法国大革命,导致血流成河和拿波仑的独裁。这使美国的祖先们胆战心惊。

 

亚当斯 (Samuel Adams) 是美国革命的煽动者,被称为“美国革命之父”。他是热心的基督徒,视自己是“最后的清教徒”。1776年签署独立宣言时,亚当斯宣告说:“我们把这一天交还给掌权者,所有的人都应该顺服他。他掌管天地,从日出到日落,愿他的国度降临。”顺应这个主题,美国革命的战斗口号是:“没有王,只有耶稣是王!”(No kings but King Jesus!)[55]

 

派崔克亨利 (Patrick Henry) 是革命时期的演说家。他最有名的演讲也许是他在维吉利亚下议院前那场改变历史的狂热演讲:“不自由,毋宁死!”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他说过的另一番话:“我们不能不强调这个伟大国家的建基,乃是源于耶稣基督的信仰,是因着福音而兴盛的!因此,其他那些没有信仰的人,也能在这里享受被保护和敬拜的自由。”[56]

 

有学者指出,“十八世纪末期,自然神论成为美国与高级知识分子的主要宗教态度。在伟大的美国人当中,以自己为自然神论者的有富兰克林、华盛顿和杰佛逊。”但是,甘雅各和杰利纽康 (D. James Kennedy & Jerry Newcombe) 认为,华盛顿不是自然神论者。他们指出,1891年有人在华盛顿的文献中找到一本他亲自题名为“每日献祭”、他经常使用的有关祷告的书。这是一本二十四页的手抄本。不论这是他原创的还是抄写别人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它对华盛顿极为重要。这将在后面的章节进一步讨论。

 

研究认定,五十五名在费城制宪大厅撰写美国宪法的人士中,五十或五十二人是基督徒。当时,在整个美国国家中,98% 是新教徒,1.8% 是天主教徒,0.2% 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在1776年的美国,99.8% 的美国人自称是基督徒。艾兹摩尔(Eidsmoe)写道,“最常被开国祖先引用的是《圣经》,占所有引文的34% ……。 最常被引用的思想家…… 不是自然神教的信仰者和哲学家,而是保守的法律和政治思想家,他们全都是基督徒。”即便只有少许历史知识的人,也不敢宣称美国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了。[57]

 

美国的宪法“无疑是基督化的”,因为绝大部分立宪者是基督徒,他们的政治哲学来自《圣经》,他们必然将无数《圣经》原则融会贯通于宪法中[58]

 

1.宪法基于法律、而不是政府,基于公民和代表公民的公共官员们必须受到一个基本的、合乎神的律法的管理概念。麦迪逊说:“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力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神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

 

2.宪法是基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制订的。《圣经》说:“神是不偏待人”(10: 34)。独立宣言表达了这个真理:神是创造者;“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可能还要花上许多年,这个原则才会完全实现,但是它在宪法中开始实施了。

 

3.宪法主张,所有人都有“由造物主赐予的某些不能剥夺的权力”,这些权力最早己表明在十诫里。

 

4.宪法被赋予保护个人自由的义务。身为基督徒,立宪者相信,“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 17)

 

      5.宪法是基于立宪者了解人是有罪的而制订的。因此他们分散权力,将行政和立法分开,立法和司法分开,以致没有一个团体在另一个团体之上。麦迪逊在联邦宪章第五十一条写道:

 

 

 

什么才是最反映人的本质的政府呢? 如果人们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来管理人,那就不需要从内或从外来控制政府。形成人来管理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使政府先控制管理者;其次再强迫它控制它自己。

 

 

 

因此,基督教有关人的罪性的教训是导致美国宪法权力分立的主因,以致不会有任何人或少数人握有过多的权力。权力如何分呢? 开国者们知道《圣经》说:“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法律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他必拯救我们”(33: 22) 。于是,他们将政府的功能分成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部门。

 

6.宪法乃是基于世袭的君主政体,并不是依据一个真正的基督化公民政府的信念制订的。立宪者们主张没有人注定要成为一位君王;只有基督是王。

 

经过几十年旁征博引数以千计的历史文件后,1892年,美国高等法院最后宣布了“三一裁示”:

 

 

 

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基于能具体表现人类救赎主的教导,否则别无他路;在这个意义的范围内,我们的文明和制度都在强调基督化……这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这是历史事实。从发现新大陆到现在,只有一个如此肯定的声音……到处只清楚地看到同样的事实……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59]

 

 

 

如今美国的历史课本己完全删去了美国的宗教根基。“不幸地,学校所教授的历史是不可思议的世俗版的历史,以至今日的年轻人对五月花号的真实故事浑然不知。‘政教分离’(宪法没有这样的字眼)已经变成‘神、国分离’。如果真是这样,美国真正的历史就要倒转过来。”[60] 有关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在“政教分离”上有许多误解。其实,它叙述道:“国会不应制订有关设立或禁止某个宗教的法律。”按传统理解,这意味着美国不会像英国那样有国家教会。就历史说,教会和国家的功能是分开的。但这不意味着要把神或基督教和国家分开,像今天美国所发生的情况一样。[61]

 

1947年,一个相当新的有关政教关系的解释出现了,加上最高法院针对艾弗逊 (Everson) 对教育部的判决而举国闻名。法官布莱克 (Hugo Black) 引用了一封杰弗逊于1802年写给丹伯利浸信会的信,信中杰弗逊描述“教会和国家中间有一道墙”。这个解释获得了回响,大众都以为宪法在教导政教分离。对第一修正案的误解所引发的后果,就是不让宗教公开化,使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或者说“对立”)。他们根据片断的历史达到了这个结论,却忽视了无数与之相反的证据。[62]

 

寇尔森 (Charles Colson) 指出:

 

 

 

近至1954年,最高法院还毅然决然地拒绝国家宗教中立化的主张。法官杜格勒斯 (William O. Douglas)  这样说 :“我们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民,我们政体的创设是基于天地间有最高主宰的大前提。”想不到短短九年之后,法院却出尔反尔,否决了在学校允许祷告之案。不能在课堂上正式祷告,固然并不能阻止我们随时随地的祷告,但这提案却反映了社会的倾向:在国事上,基于宗教信仰的价值观逐渐消失了。在美国政坛上,这个决定是一个很大的震撼,是一个足以引发断层的地震。 ……1973年的堕胎合法化是一个反教的高峰。

 

 

 

美国历史上的多元传统一向是各个不同的价值观展开公开辩论,由辩论而产生一个妥协,以一个共同的价值、道德观去治理整个社会。但相对哲学盛行后,坚持客观真理不存在,所以任何价值观都没有辩论的必要,何必伤感情呢。殊不知绝对中立的结果就是置一切价值于毫无价值。正如专栏作者苏伯兰 (Joseph Sobran) 所说:“目前的论调是国家对宗教采取中立,而中立的最好办法就是绝口不提宗教。按如此逻辑,各式服装的最佳妥协就是一丝不挂…… [63]

 

 

 

十八世纪,美国的开国者对一个宗派凌驾于其他宗派之上已感厌倦。维吉利亚州的殖民地区有一间州立教会,是英国教会的分支。开国者看到贵格会受逼迫,看到维吉利亚州的浸信会会友因没有执照传福音而入狱;他们深感不安。他们不愿看到一个宗派拥有一个州的垄断权。在独立战争期间,开国者害怕输掉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是怕失去宗教自由:他们一旦输了,他们很可能必须接受英国国教成为维吉利亚地区的唯一教派,一百五十年辛苦获得的宗教自由就会付之一炬。所以,各宗派的信徒联合起来与英国交战。赢得战争以后,宗教自由和自由的意识对开国者们来说是如此地重要,以至他们接受宪法的条件是,宪法必须保障宗教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宗教自由是美国权利典章的第一条。在美国,没有国家教会,没有州立教会,只有自由意识。法官斯托瑞指出,“第一修正案”能够解决几个世纪迫害基督徒的问题,“它 (第一修正案) 因此除去了宗教迫害的手段,以及保障从使徒时代至今都被践踏的宗教意识权利。”正因为如此,开国者给美国一个奠基于基督教原则的系统:无论是无神论者、回教徒、犹太教徒、基督徒、佛教徒,任何人都可以建立一间教会敬拜神,或站在街角、屋顶,宣扬他的观点,出书或做任何其他事情,在这个基督教国家中,自由从来不受来自任何政府的迫害。[64]

 

今天,自由被曲解为放纵。当一些人以“第一修正案”为借口、竭力要把基督教信仰从美国清除掉时,他们也许没有意识到,他们这种言行的自由正是从基督教来的呢!英国政治家伯克 (Edmund Burke) 说:“人类的意志及情感必须受到一些限制,否则,如果从内在来的影响变小,则从外在来的影响必定增多。”基督教信仰就是从人的内心影响人,而社会的法律则从外在约束人。无限制的个人放纵,将产生无政府主义,最终导致独裁专制。法国就是例子。法国大革命中,人们对基督教教会采取严厉手段并没收其财产,他们在圣母院教堂挂了一名裸体女人,以亵渎圣坛。他们抛弃以耶稣降生年所定的西元,改以1792年为他们的元年,一个没有神的共和国的第一年。结果在巴黎数以万计的人在这场革命中被杀,血流成河。共和国很快陷入无政府的混乱中,最终导致独裁专制。美国的自由民主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甘雅各和杰利纽康写道:

 

 

 

当宗教被摒弃,独裁专制便总是出现。在巴黎超过两万人在一场革命的惶恐浪潮中被杀,街上遍满血腥之气,他们没有找到自由,他们找到的是独裁专政,整个国家陷入绝望的战争及更大的捆绑之中。但在美国,由于没有把宗教和自由切断,因此找到了最大的自由。[65]

 

 

 

寇尔森写还写道[66]

 

 

 

自古以来,智慧人均有一个不约而同的见解:社会的法权、社会的维系,必须依赖宗教信仰超越的权威。早在两千年前,罗马政治家西塞禄 (Cicero) 就这样说:宗教是“个人道德、社会秩序所绝不可少的……有头脑的人,没有一个会攻击宗教信仰。”奥古斯丁说,社会的和谐是因为正义的伸张。而正义的源头是神;“如果没有正义,政权是什么?不过是有组织的强盗罢了。”

 

在西方社会,基督教是其文明的力量。史学家多逊 (Christopher Dawson) 说:“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灵魂,又是它的道德法权的基础。”……美国第二届总统亚当斯 (John Adams) 说:“我们的宪法是专为一个有道德、有信仰的人民而订的。若是用来治理另一种人民,这宪法绝对不够用。”

 

在政治上废除信仰,和以宗教左右政治,两者都是错误的。

 

但是人生在世,单有一套宗教道德律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一般的社会组织来维持社会秩序。宗教的任务不是治理国家。宗教企图治国的尝试在历史上不乏其例,结果都是一塌糊涂、两败俱伤。一个宗教以外的独立政体是不可少的。

 

 

 

政权当初的设立可以说是神对人民天性的一个反应,是为防止天下大乱。政府不能拯救世界,不能建立人间天国,不能赎罪,但是可以约束罪行。政法有限的权柄任务是保护生命财产、促进公益,使人民得享太平。政权本身并非神圣,但有神所交托的任务;政权是合法的,但也是有限度的。

 

法律的任务不是为维持国家之所谓社会稳定,而是辨明神所设立的法度。这是所谓法治的来源,和我们今天的现代道德律有天壤之别。没有超然的标准,法律若非只是当权者自设,就是社会上几组利害相冲突的人商讨出来的妥协交易。但站在基督教立场,法律的根基是绝对的道德律,这些道德律不论时势年代,都是永恒不变的。

 

 

 

今天,美国人需要回转归向神,需要再次致力于开国祖先们所遵循的伟大原则,努力使美国再度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基督教国家,正如林肯总统所说:

 

 

 

邦国和人的责任是要依靠神掌管的大能……,并认识《圣经》所宣告、历史所证明的崇高真理,那就是,以耶和华为神的,那邦国是有福的。[67]

 

 

 

关于美国人现今的信仰状况,《恩福》杂志编辑室在二00五年曾这样写道:

 

 

 

时光荏苒,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历史舞台上尚属年轻的美国,竟跃身於世界第一强,证实了“以耶和华为神的那国是有福的”(诗3312)。然而这一百年来,科学不断进步,移民持续涌进,全球文化互相冲击,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宗教对美国的重要性是否削弱了?基督信仰 -- 美国的立国支柱 -- 是否依旧扎根民心?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一些民调显示出来。今年七月《今日基督教》杂志刊登,当今71%的美国人认为,美国是“基督教国家”(十年前只有60%的人持此看法);八月份刊登,76%的医生说,他们相信神;九月份刊登,70%的美国人赞成将十诫留在政府建筑中,而若将它视为“历史文件”,赞同的人更高达85%

 

近年来,尽管伊斯兰教在美国颇有发展,印度教、佛教也有信众,但新移民中的拉丁裔与亚裔均有大量基督徒。2002年的一份民调显示,65%的人认为信仰对他们的生活非常重要;66%的人是教会(或犹太会堂)的成员;43%在过去七天中曾经上过教堂。这个比例甚至强过1940年的民调。

 

有一份调查,研究各国经济与宗教的关系,一般而言,愈穷的国家,对宗教愈热衷。但美国却是例外。在坐标图上,按一般的曲线衡量,美国对宗教的兴趣应当只在5%的位置,但实际的数目却是51%。由此看来,美国人对信仰的委身,就历史角度而言,至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不过,如今许多美国的公开场合虽仍保留祷告等宗教仪式,可是却不能提“耶稣基督”。因此有人说,美国的宪法是不提神的改革宗信仰,而美国的民众宗教(civil religion)则是不提基督的基督教。[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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