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体性责任之原则

我们必须记得,神对人的关系并非单是个别性的,但往往是团体性的。旧约圣经中有很多这类的例子。挪亚的儿子─含─当他发现父亲酒醉时的情形,他作了不正当的事,但是挪亚在酒醒后却咒诅含的儿子迦南。另一方面,闪和雅弗所作的是正当的,而挪亚却在祝福时也祝福他们两人的后裔(创九: 20-27)。神和亚怕拉罕立约之时他不但祝福亚伯拉罕,同时也因亚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万族(创十二: 2-3)。神在给以色列民的十诫中,也提到团体性责任的问题。第二条诫命说,凡跪拜偶像的,耶和华必要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诫命的人,他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廿: 5-6)。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各人个别应负责任,否则就会推卸自己所作所为的责任,而责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语说: 「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呢」(给十八: 2)「圣经虽然明示犯罪连坐的原则,但是也同样清楚地论到罪人必须悔改才能蒙悦纳的真理。

这种团体性责任的原则,在新约中也会提到过。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中说,夫妇中若有一人(婚后)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们不应当离异,「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他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14节)。我们现在不必费心去研究保罗在此处所说的「圣洁」,是指何种圣洁; 我们在这里所要注意的是,当夫妇中的一个成为信徒后,另一个人也因此而改变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们的儿女也因此而被称为是圣洁的了。很明显地,在这件事上,神是以团体性责任的原则来评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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