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悔改

A、悔改之要素

认识罪。 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显。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 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什么是罪(罗三: 18-20; 参罗二: 14-15; 七: 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显,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 2, 6-8; 徒三: 17-18; 罗一: 18, 二: 23)。

知己罪。 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恶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悲叹「世道日衰」, 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高, 不知己罪(箴廿一: 2; 卅: 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他们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 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 11; 五: 31-32; 约九: 40-41; 太廿三: 25-28」 。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 13; 十五: 12-18;  林后七: 9-11) 。

痛恨罪。悔改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 9-10,结卅三:  l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 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 或「 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 8; 徒廿六: 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 厌弃罪恶(弗四:  17-32,林后七: 1l,帖前一: 9)。 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 , 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 18,三,9)。

B、悔改之对立

神是主要的对象。 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镇压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 6; 雅四: 11; 诗五十一: 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 「我得罪了天, 又得罪了你」(路十五: 18-19; 参罗六,17-22)。

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 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 32,西三,13; 彼前三:  9-11)。

C、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 38,十七,30,耶十八: 11;  结十八: 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 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 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提后二: 25,参罗二: 4,徒十一: 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 13,约六: 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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