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很显著地论到神的权能。他是宇宙的创造者(创一: 1; 诸卅三: 6-9),并且统管万有(代上廿九: 12; 诗一○三: 19; 一○四篇; 林前十五: 24-25)。他的旨意乃是万事实现的最终原因(罗十一: 36)。无论是国家和个人的命运(诗卅三: 10-11; 但二: 37-45; 加一: 15),基督的受难(徒二: 23)和罪人的救赎(罗九: 11-16; 雅一: 18),甚至一切微小之事,如麻雀的存殁,人的头发之多寡,也即在他的旨意之内(太十: 29-30)。
然而,神在创立宇宙时,也制定一些自然定律,如因果定律,地心吸力定律等。因此,世上发生之事,大多并非是突然或不可理解的。反之,许多事情之发生,都能推归到因果的定律。
我们要重新申述,圣经中启示的神,并不是一位抽象的神,而是与人有密切关系的神,并是在耶稣基督里显明的神(约一: 18)。人的言语和思想有着严格的限制,更因受到罪之后果的影响,在许多知识上,「彷佛对着(古时)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林前十三: 12)。更何况是关于神的品性之了解,更是只知其一二,无法彻底看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