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归算的法则

当我们承认亚当的原罪已经归算到众人身上之后,下一步要研究这归算的法则。即是说,在何种情形下,或根据何种关系,世人是聊于亚当之原罪的?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称为实存论和代表论。

A、实存论

实存论派相信,全世界人类生命之种子,于原始时代,已经实在生存于亚当的生命中了,因此亚当在犯罪时,众人在他里面也都同时犯罪,而一同受到罪所引致的后果。实存论派神学家认为,这种论说能维护神的正义,而同时又能解决为何亚当的罪,会归算到那些当时尚未存在于世人身上的难题。关于所谓「生命的种子」一点,他们提出亚伯拉罕在奉献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时,利未已经在他身中,并且由此也纳了十分之一的奉献(来七: 9-10)。论到神的正义,他们引证神藉着先知以西结对以色列民的话为依据,该处耶和华说: 「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结十八: 20)。

B、对实存论的批判

①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事实上实存论并没有解决这个困难。因为即使承认全人类生命之种子确然实存于亚当的身上,他们在实际上仍没有真正的存在; 他们在亚当的日子,并无完整的生命或位格,也未曾个别地按他们自己的意思,同意亚当采食分别善恶树上禁果之决定和行动。

②这种解释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怀疑神为不公平。但是所谓生命种子之原理,无法得到圣经的证明。我们不能为了要彻底地了解神审判的原则,而把人所认为的公理,来辩护神的行动; 倒要存着谦虚的心,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则为是。如保罗所说,,神降怒,是他不义么?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罗三: 5-6; 参第4节)。以西结书中的经文,是神反驳以色列人推卸个人犯罪的责任之话。

③实存论和基督救赎的原则,也是冲突的。假使众人之被判为有罪,是由于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当时在亚当的身上,参与他的行动之故,那末,同样地,众人的称义,也将应当是因为他们的生命之种子同存于基督身上,参与他的行动了。但是,圣经告诉我们,信徒的得救,并不是因为他们参与基督的义行,而是根据代表性的原则,归算于我们的(彼前三: 18; 加三: 22; 罗五: 18下,19下)。

C、代表论

代表论派承认,亚当是众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后裔是有着密切的血统关系的。在这一点上,代表论和实存论的见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论认为,原罪的归算,若单是根据这一层血统关系,则不能满意地解释罗马书五: 12-19节的本意。他们认为,除了血统关系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关系。实存论派认为,这第二层的关系是在于人类生命的种子之存在,而代表论派则相信,那是由于亚当在行为之约上是全人类的代表之故。据此,根据约法的原则,当亚当因犯罪而受罚时,众人也都成为罪人,而同受罪的后果了。代表论所据之理由有三点:

①罗马书五: 18指出,众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后果,是由于亚当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归算是由于众人在当时已经实际存在于亚当身上之故,那末他们将也必须要担负亚当一生所犯的罪。

②本段经文之目的。是要对亚当的罪过和基督的义行,作一个对照,使我们明白,他们两人的行动对我们世人有何种关系及影响。人靠着基督得称为义,既是根据代表性的原则,那末原罪的归算,也必定是按着同样的原则的(参来五: 1-10)。

③哥林多前书十五: 22,45-49节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在世界的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即亚当和基督。基督被称为「末后的亚当」(45节),也是「第二个人」(47节)。他们两人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行为之约及血统的承传,全人类都隶属于亚当之下。另一方面,根据恩典之约,众信徒都被归于基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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