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律法之功用
根据加尔文的分析,神的道德律具有三种功用。第一,律法有如一面镜子,使我们看出自己的罪恶污秽,以至引领我们寻求神之义。第二,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恐惧之心,约束罪行。 第三,律法表明神的旨意,故对信徒而言,是他们生活的准绳。 加尔文并且声称,这第三种功用乃是律法的主要功用和自的 (2: 7: 6-12)。
①律法的本质。律法不是一套无生气而严酷的条文,而是与颁律者之拯救工作关连一起。十诫之序言说: 「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挨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廿: 2)。
神颁布十诫,是在他施行拯救之后。其目的不是要以色列民靠行律法而得救(他们已经是恩约的子民),而是要他们以恩约之民的身分,遵行神的旨意。故此,律法是反映神的旨意,作为信徒生活上的指标。诗篇中多次称颂神的律法是佳美。加尔文引证诗篇十九: 7-8及一一九: 105-106:「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参申卅二: 46~4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对听众说: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中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 17~18)。耶稣并重复声明,他来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约六: 38; 七: 16~17)。律法既是出于神的旨意,基督的使命又是要成全律法并遵行神的旨意,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关系,必和它对旧约信徒的关系一样。
②律法对信徒之关系。 保罗在封住靠行律法称义之路后,断定人称义是靠信心。但他立即说明,信心并不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之(罗三: 31)。他称律法为「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 公义、良善的」(罗七: 12),并劝勉信徒分担各人的重担,以成全「基督的律法」(加六: 2)。
或许有人会说,基督的律法与神的律法不同,新约的律法与旧约的律法不同。但保罗认为这两种律法是相同的(林前九: 21)。他并且引证旧约十诫的条文,勉励新约的信徒遵行(罗十三: 9引出廿: 13,17及利十九: 18)。而且,基督的使命既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他的律法中可能会与神在旧约时代所赐的律法相异的。
加拉太书的主旨是要指出,救恩自始至终是出于恩典。保罗严责加拉太的教会想靠行律法来成全救恩。然而,在同封书信中,保罗劝导他们要遵行律法(加五: 14)。这事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指责的,乃是想靠行律法得救的异端,而他所劝勉的,乃是信徒须按照律法的准则实行信心生活。
③律法与自由。 加拉太书被称为是一卷论「基督徒自由」之书信。但自由不是无法。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相反地, 越是尊重自由,也越是尊重法律。只有在极权政体的国家中,当政者才能任意更改律法,用以约束国民之自由。
基督徒的自由意指我们不受律法的威吓和咒诅(加三: 13)及礼仪的约束(加二: 3~4; 四: 9~10; 五: 6)。但是,基督徒不能因此滥用自由(加五: 13-14; 罗六: 1~2)。 基督释放我们,叫我们获得自由,同时也叫我们背负他的轭(约八: 36; 太十一: 28~30)。
B、律法与爱的关系
反律法论者将律法和爱放在相对的地位上,认为有律法就没有爱,有爱就没有律法; 甚至把神与律法并论,把基督与爱并论,结果无意地把神和基督放在相对的地位上。
圣经的教训,恰巧相反。第一,福音的信息是,「神爱世人」(约三: 16; 弗二: 5); 基督也爱世人,并为他们舍命(约十: 15; 十五: 13)。 而这舍命的行动乃是因为要遵守神的旨意(约十七: 1~4)。
第二,律法和爱都是出自同一位神,在他绝无矛盾。他因爱,赐下律法,引导他的子民走义路。
保罗明说,爱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爱(罗十三: 8- 10; 加五: 13~14; 提前一: 5上)。耶稣指出,律法的真谛就是全心爱神并爱人如己(太廿二: 37~40; 引自申六: 5; 利十九: 18)。他曾吩咐门徒要彼此相爱。他称此为一条新命令(约十三: 34~35; 十五: 12~17)。此处的「新」字不是与旧约诫命的「旧」字相对,而是指新的了解,因为不数天他的门徒就要看到爱的至高表现。
约翰指出,「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约壹五: 3); 而这诫命的内容就是爱神爱人(约壹五: 1),与旧约十诫的总结意义,完全一样。可见律法与爱的本质相同。
C、善行
①善行之性质。基督徒善行的根据,乃是神启示的旨意,因为惟神为善者,善的标准当然是依据他的启示。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原则。第一,凡圣经中训示的美德,我们都应当爱慕追求。第二,凡圣经中没有训示的,也不能从经文中合理推论到的,我们不应加诸己身,更不应当作标准批评别人。善行的实践必须出自内心,而不只是外表的顺从,因为神洞察人的内心。善行也必须出于信心的行为。
②善行的功绩。我们必须避免将善行看作功绩,把它当作抵罪或得赏的依据。神虽已应许对他子女的善行给赏,但这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应得的代价,何况善行的原动力乃是圣灵。如保罗所说: 「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 25)。
③善行的必要。善行是信徒应尽的本分,藉此荣耀神,并间接吸引世人归主(约十五: 8; 太五: 16; 彼前三: 16)。善行也是属灵的人应结的果子,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之心意,也是信心之凭证(罗六: 19,22; 雅二: 17-18),故此是成圣的过程中必应有的行动。
中国的教会,大多受到反律法主义时代论派传教土的影响,往往把律法的功用限制于旧约时代,忽略了律法对新约信徒之功用。 又因中国地土广阔,人口繁多,传教士们以「救灵魂」为其主要任务,以至许多中国基督徒误认「信耶稣,进天堂」为福音的全部信息。这种历史背景引致严重的不幸后果。
由于否认十诫对新约信徒的功用,对于成圣和善行的见解就有了偏差。中国许多教会不知不觉地将社会上的世俗道德标准,顶替了神的诫命,例如以不抽烟不喝酒当作圣洁的标准,并且据此来论断别的信徒(我们在此不是要为抽烟喝酒辩护,不过是举此例指出教会有时以世人的标准替代神的标准)。 结果,一面忽略了神所订的诫命,另一面却以人立的标准(包括异教的标准)作为追求圣洁的指标。
又有些人把信耶稣当作领取离世后进天堂的一张入场券,以至口里信主,而行为全无改变。片面抓住因信称义的应许,而忽视了律法的主要功用,同时忽略依据圣经启示之教训,追求圣洁。
(由金陵神学院编辑委员会翻译并出版之加尔文著「基督教要义」中文译本,将加尔文认为是律法的主要和基本目的之第三种功用,删略未译,不知是否与中国教会一般的反律法主义神学有关。我们认为,在译本中删除原著者的主要论点,似乎是超出编译者权利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