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赎罪之性质

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 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 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 20, 22; 来二: 17)。 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 基督祭司之职」 一段)。 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

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

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 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 49)。 他领受约翰之洗, 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 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 17)。 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 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 第一, 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 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 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 8- 9)。 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 1, 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

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 他「 存心顺服,以至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 8)。 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 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 7); 「 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 」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 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 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 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 被动」 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 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 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 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 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 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

基督之顺服,产生两种主要的果效,即和解与赎偿。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和解的前题是敌对或仇视。人因犯罪,引致致神的忿怒,双方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弗二, 3,罗一: 18)。若要将敌对的关系改成和好的关系, 必领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 即是罪。 旧约的燔祭,就有这个功用。藉着燔祭的奉献,罪被遮盖,罪人被洁净,并蒙神的悦纳。神接纳燔祭,即等于接纳献祭的人(利一: 4; 出廿九; 42)。

耶稣被称为是我们的挽回祭,因它遮盖我们的罪,洁净我们的罪污,并使我们重蒙神的悦纳。 挽回祭同时显明神的公义,并他的慈爱(罗五: 25; 约壹四: 10)。

(二)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对罪人的敌视。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明此点。他对听众说,「 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 (太五:  23-24)。这里,献祭的人显然曾得罪了一位弟兄。 耶稣说,他应当先去见这位弟兄,与他和好,然后再回来献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对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参罗十一: 15; 林前七: 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说是一个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对神的敌意,这一点圣经也教导过( 罗一: 2) ,28上; 诗二:  1-3)。 神在基督里,成就了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们的过犯,就呼召罪人放弃他们的敌意,与他和好(林后五,19-20; 罗五:  9- 11)。

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犹太人合而为一, 同享以色列属灵之应许, 一同与神和好,不再与他隔绝(弗二: 11-18)。

②赎偿。

赎偿是指付偿一种代价,以赎取一件物品、土地、证券、或人身(奴隶)。按基督的救赎工作而论,赎偿是指基督用他的生命来赎偿罪人的罪债。耶稣说: 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廿: 28)。罪人犹如奴隶之受辖制,无自由可言。 耶稣把我们从罪恶的压制下,拯救出来,得自由(约八: 34, 36; 加二: 4; 四: 8) 。

基督所付的赎偿,使我们得到律法上的释放,和罪恶中的释放。

(一)律法上的释放──加拉太书特别阐明此点。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第一, 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的制裁。 律法的条例,在对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惩罚罪犯;  或以金钱赔偿(民事法),或以自由赔偿(刑事法,监禁坐牢)。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 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下(加三: 10)。基督代替我们付偿罪的代价,为我们成为咒诅的对象,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救赎出来(加三: 13)。

第二, 基督的赎偿,将我们从律法的礼仪之下释放出来。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在属灵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时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导(加四: 1-2)。律法的礼仪,在当时是一种象征和预表。当基督成就救赎之工时,象征和预表就失去了它们的功用(来八: 5; 十: 1)。信徒可以靠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来十: 19; 弗三: 12)。

因此,保罗严斥加拉太的教会,因他们重新回到遵守礼仪的孩童阶段,施行割礼,规守节期,事实上等于丢弃了基督(加四: 10-  11; 五: 2)。

第三, 基督的救赎代替我们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约」的条件,以致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满足神的条件(事实上也无此能力),而藉着相信耶稣,得称为义(罗三: 21一22, 28)。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圣洁的,公义的,并良善的。 律法的总结乃是爱。 有理福音派人士,误认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中拯救出来,以致否定律法对基督徒的关系。 此点将在讨论「成圣与律法」时,详加说明。

(二)罪恶中的释放──基督的救赎,把我们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出来。 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辖制之下,作罪的奴仆,并被神判定有罪(罗三: 19)。 基督代替我们担当了罪辜,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约束。 神移除了我们的罪辜,不定我们的罪,反称我们为义(林后五: 2l; 罗八: 2; 来2: 14-15)。

信徒在世上虽尚未完全脱离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 在原则上,他们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约壹五: 16, 18; 罗六: 14),也不再作罪的奴仆,倒将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器皿,为主而活了(罗六: 17, 19)。基督已经制胜魔鬼,为他的门徒打开凯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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