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祭司的职位

A、圣经对于祭司之概念

祭司的地位,与先知的地位恰巧相反。 祭司的身分是在神面前作人的代表。 但祭司也是为神所派选的(来五: 4)。 他的职务是代替罪人,办理属灵之事,如献奉祭物,替人代求, 为他们祝福(来五: 1, 3;  利一: 5; 四: 14-21; 民六: 23-27)。

祭司职分之正式设立,是始于摩西的时候。神派选亚伦和他的子孙为以色列民的祭司,世世相传(出廿八: 1, 3; 利八: 1), 又指定利未的支派协助祭司的工作(民三: 6-9)。 利未记详细陈述祭司的责任和献祭的条例,包括流血的赎罪祭,赎愆祭,燔祭和平安祭等。

此外,祭司并须每天二次奉烧馨香(出卅: 1,9; 参利十六: 12-13),象征向天的祈求。最后,亚伦以大祭司的身分,为神的百姓祝福(利九: 22)。

B、基督履行祭司之职务

①基督是大祭司。关于基督担负祭司之职,在诗篇中已有预述(诗一一○: 4; 来五: 6)。希伯来书著者称基督为「慈悲的大祭司」(二: 17; 参三: 1; 四: 15),是按照至高神的永远祭司,麦基洗德的等次而封立的(七: 1),不如亚伦的等次,必须因死亡而时常更换(七: 23-24)。

基督为罪人供献挽回祭,使他们得救,并与神和好(来二: 17; 五: 9; 十: 22; 林后五: l8,21)。他又以大祭司的身分,进入至圣所,为信徒代求(来六: 20; 九: 24; 七: 25; 约十七: 9,20; 罗八: 34),并代他们保存天上的产业(彼前一: 4)。

②基督是赎罪祭。基督不但是我们的大祭司,他也是作我们赎罪的祭物。他是神的羔羊,用他自己的宝血,作为祭物献上,成就了赎罪之工(约一: 29; 来九: 12,26; 十: 12)。保罗和彼得也见证耶稣为赎罪的羔羊(彼前一: 19; 林前五: 7)。

C、基督祭司之职的特点

基督之祭司的职分,并他所献上的祭物,虽是依照旧约时代神所设置之礼仪,然而在品质上却有几点显著的不同。

①祭司身分之不同。

第一,亚伦和他的后裔,如常人一般,在世之寿命有限,因此需要代代更换,不能持久。而基督则不受死的威胁和捆绑; 他从死里复活,作永远的大祭司(来七: 23,25)。

第二,旧约的祭司,虽受委派而被分别为圣,但按本性而言,仍是罪人,因此必须常为他们自己的罪献祭(来七: 27)。而且大祭司也只能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利十六: 32- 34)。但基督乃是神的圣者,本性不沾罪污,故不需为自己赎罪(来七: 26-27)。而且当他成就了赎罪之工后,就直接进入至圣所,永远存留在至圣所(来八: 1-2; 九: 24)。

第三,旧约的大祭司,由于本身是罪人,不能始终正确地引领罪人归向神,有时反而敌挡神的旨意(可十一: 18; 太廿七: 1; 参徒四: 6,18; 廿三: 2-3)。但基督却为我们经受各样的试探,带领我们到神面前; 他能体恤我们的软弱,并继续为我们代求(来二: 10,18; 四: 15; 七: 25)。

②祭物品质之不同。

第一,旧约的祭司,必须天天为罪献上祭物,象征罪的继续存在,及祭物的微弱,因为动物的血并无内在之价值,只具象征之性质(来七: 27; 十: 3,11)。但基督只一次为罪人献上赎罪之祭,就能永远拯救了信他名的人(来十: 10,12,14)。

第二,旧约的祭物只具部分性的象征效用。某种祭物只是为某类罪孽,如赎罪祭和赎愆祭不同。但基督献上的祭物,却是代赎一切的罪污,叫凡信他的人,罪孽完全得到赦免(罗八: 1,3; 来十: 14)。

第三,动物被选作赎罪祭物,完全是被动的,并非它们自愿代人担罪。它们也不了解罪的意义或赎罪的意义。但基督的祭却是包括被动和主动方面。被动方面是指天父的旨意和罪人的恶行(赛五十三: 7,10; 徒二: 23)。然而,基督不似旧约之羊,无知无觉,而是自愿为罪人牺牲。世上的爱莫过于朋友代人舍命了(约十: 18; 十五: l3; 来十: 7,10)。如保罗所说: 「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弗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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