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赎罪之必要

赎罪之必要是论到拯救的方式。 神既因爱的策动,决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来达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惟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权的,他岂不能单单宣布「 一概免罪」 来了给罪的后果吗?为何要经过麻烦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关于神为何用赎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出于神明智的选择; 第二种看法认为这是根据罪的性质。

A、明智的选择

奥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学家声称,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没有不能成就之事,则除了赎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的方法来拯救罪人。 而神之决定采用的方法,乃是出于他明智的选择。即是说,这是在各种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 故此,神采用赎罪之法来拯救人,并非必须流血,也不是因为没有其它途径可寻,而完全是由于他智慧的决定。

这种论说的本意,是要强调神的权能,不愿限制神的主权和自由。 但是这种论说有两个弱点。第一, 我们不能把神的全能与他其它的特性隔离,而抽象地根据神的全能之特性,来推论拯救之法的由来。 我们也必须顾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义和圣洁。

第二, 这种论说实是一种空论,因为在新旧约圣经中,只有提到一种救法,即赎罪之法。我们不应在圣经启示直接教训之外,另用理论来解说神为何采用赎罪之法。 而且, 圣经又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 「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 22)。

B、罪性的要求

这种见解认为,神并无必须拯救罪人之义务和责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堕落的天使, 不予拯救。但他既已决定拯救人, 则只有一条救法能同时满足他的慈爱和正义之特性,即是藉着赎罪之路。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 神在起初就警戒亚当,他若采食禁果,必将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脱离死亡的咒诅,必须要有代赎之生命。 耶稣基督即是代赎的生命。 圣洁的神,不能违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视罪恶,用口令将罪恶的罪责和罪污, 一笔勾销。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 漠视罪恶不但是与神的公义特性相背,也与他的慈爱特性不合。溺爱不是正确的爱。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惩罚,须付代价,故此他赐下独生的爱子,耶稣基督,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赎偿。 这是爱的至高表现; 同时也暗示赎罪的必要(罗五: 8; 八: 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来拯救罪人,他岂能弃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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