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神再度的保证,见上一段。
25. 列祖所建的祭坛,多属响应,而非主动的寻求:大部分都是感恩的表达,记念神显现向祂的仆人说话(参十二7,十三17、18,三十五7)。
26. 这个约是重修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二十一22以下),这约显然需要修订,而目前的状况又很像当年的情形。经过这么长一段间隔,亚比米勒与非各的名字又再出现,或许意味这些乃是官衔(参「法老」等;见二十2的注释),不然便是重复出现的姓氏251。
27~31. 艾萨克一开始便直话直说,后来又自我约束(不计较29上的无耻言论;参箴十七27),以致能光荣地立下和约。筵席是当时坚定合约的作法:参,三十一54,以及更高层次的约,出埃及记二十四章8、11节;马太福音二十六章26~29节。
32、33. 示巴(s%ib[`a^,七;英译有作 Shibah,是另一字 sheba 变体);参二十一31的注释。无论这是否为亚伯拉罕当年凿的井,如今又重挖(二十一30、31;参二十六18),或是另一个井(参书十九2?),现在别是巴一名,纪念了两个不同的约。
251 在好几个不同时代,都有以祖父之名为儿子取名的习俗( 'Papponymy' )。接近本世纪,从埃及可以找到一例,王室与「省府官员的家庭,同时保持此模式达四代之久,因此,Ammenemes I 以 Khnumhotep I 为继承人,而他的孙子,Ammenemes II 以 Khnumhotep II 为继承人。按同样的轮转方式,Sesostris I 与 II 以 Nakht I 与 II 为继承人,有些条件也照样重复。然而这些并不是文学的对子,见 G. Posener, Litte*rature et Politique dans l~ Egypte de la XIIe dynastie(Champion, 1956), pp.50ff; P. E. Newberry, Beni Hasan I(Kegan Paul, 1893), pp.57ff; II, p.16。(我要感激 Mr. K. A. Kitchen 提供这一些例子)。亦参 BA, XXVI, 1965, p.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