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范围的广泛
基督是为谁而受难的呢?他的牺牲是为谁的益处呢?他的救恩是谁得的福祉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下列三种见解:
①普世得救。
这种论说认为,神既将基督作为人类的代表,替人献祭,他的牺牲必定是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 一般而言,这是自由派神学家的观点。 他们不一定承认耶稣是神,也不一定承认他的受难是一种赎偿,但他们一致相信,基督的牺牲是表明神的慈爱,带领全人类重回神的怀抱。他们的标帜是: 「神是人类的天父,世人都是兄弟。」
巴特神学虽然在多处与自由派神学相异,但在救恩的范围一事上,却也倾向于普世得救之看法。当然他的依据,仍是与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认为,耶稣是拣选之神,也是蒙选之人。神的恩典拣选了基督,因此也拣选了人,因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虽未明言,人人都会得救; 但他也不愿否认, 人人都会得救。他的基督论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论。
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 圣经自始(亚当的下一代起)即将人类归纳为两类,即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如亚伯和该隐,雅各和以扫,选民和外邦人,神的奴仆和罪的奴仆,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义上属基督的人,在末日要听到基督弃绝之判语(太七: 21-23; 廿五: 41-46)。
②普世适用。
这种论说认为,基督赎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范围适用于全人类,虽然他们承认,并非全人类终会得救的。他们相信,基督赎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着信心取得的,但是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赎只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实际生效。 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义宗,及许多独立教派人士的观点。
普世适用论的论点和经文根据,可以分为三点:
(一)基督为世人而死(例: 约一: 29; 三: 16; 六: 33,5l; 林后五: 19; 约壹二: 2)。这些经文教训,耶稣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赐给「 世人」 的粮食,「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们应当认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并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 试观约一: 10; 罗一: 8; 十一: 12, 15等经文,就能发现,世界不是指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细审察普世适用论所依据的经文,就能看出,它们是对照旧约时代犹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约时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国各族之人(参太廿四: 14; 罗十: 18)。
(二)基督为众人而死(例: 罗五: 19; 林前十五: 22; 提前二: 4, 6; 来二: 9)。
但这些经文显然是指在基督里的众人,因此是有范围的。否则应当解作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认,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他们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适用论者声称,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适用于众人,神为何将这福音向世上众人提供呢?
但是我们应当记得,福音的提供始终是连于悔改和信仰的:「 信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人若没有悔改和信仰的反应,福音的提供,对他而言,并无实效。再者,历史的事实也证明,甚至在新约时代,世上仍有许多人未曾听到福音,也有许多人虽听到福音,却不愿接受它。
普世适用论的一个最大弱点,乃是实际上否定基督的赎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为,基督赎罪果子的范围,若果真是对全口界所有的人适用,内在事实上却只有一部分人确实得到这赎罪的果效,那末赎罪的果效岂不是大部分被浪费掉而没有生效了吗?
③限定范围。改革宗和长老宗教会,及一部分浸信会和独立派教会相信,基督赎罪的性质是有范围的,或者说是限定的。基督赎罪之工,不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确实拯救那些预定会得救之人的。它的范围是限定于那些蒙拣选并信他之人的救赎。
限定范围并非是指论基督赎罪之价值和功效是否,「足够」拯救全世的人类,而是说基督赎罪之目的是否是为着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普世适用论者也承认,并不是世上每一个人都会得救。但他们认为,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而限定范围的见解是,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拣选而信主的人都得拯救。
限定范围的观念,并非叫我们自以为义,或带着幸灾乐祸的态度,任凭世人灭亡。改革宗同样热衷于宣教工作,致力于把福音传至地极,叫罪人与神和好。
限定范围观点之圣经根据:
(一)圣经在原则上的教训──圣经启示的一个既定原则,即是神的目的必会实现。天上地下没有任何权势能拦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诗卅三:11,赛五十五,11,罗八:31-32;九:6,)保罗引用以利亚和巴力之史实,证明神的拯救必会成就(王上十九,1~8,罗十一:1~7)
神原来的目的是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他的目的必会成就无疑。但事实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这一部分是由神直接的拣选,那末基督赎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范围地拯救这些罪人。至于神因何决定某些人而遗弃另一些人,保罗指出,这是神的主权,我们无权责问他(罗九:19~24)。
(二)圣经区划的原则──圣经在多方面区别属世的人和属神的人。 在新约中,耶稣称信他的人为他的羊群,他的教会,他的百姓,显见基督的救赎是有限定范围的(约十: 14-16; 太十六: 15-19; 徒廿: 28; 彼前一: 2; 来二: 17)。
一部分的犹太人未被拯救,并不是因为神遗忘了他的约言,或是力不从心; 他的应许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会成就。 凡是真以色列人,都会得救(罗九: 6, 8, 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范围──基督的祭司之职,除了舍身献祭外,另一点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赎和代求的对象必然是相同的。 耶稣在受难前的祈祷中,清楚区别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 「 我为他们(信徒)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约十七: 9)。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若是为世上每一个人,他绝不会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们若将基督赎偿的范围扩大至全世界每一个人,就必须同时限制并减削他赎罪之工的功效,因为事实上并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们若承认有范围的限定,也就承认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赎偿之目的,因为凡被预定得救的人,全都获得救恩, 一个也不短少(约十七: 12; 徒十三: 48)。
再者,基督赎偿的范围若无限定,它只是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并未实际拯救每一个人,则至于得救人数之多寡需视各人的反应而定,而不再在于基督赎偿之功效,大大地减削了基督的功劳,而把最后的结局,操诸于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