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对旧约律法的成全

 

前文已经谈到,主耶稣从道德、属灵、和教导三个层面成全了旧约的律法。现就主耶稣从教导的层面成全旧约律法作进一步的阐述。主耶稣对律法的条规提出了超出字面的更高要求,精辟深刻,触及灵魂。主耶稣对诫命的讲解就是例子。

 

主耶稣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1 - 22)。主耶稣在这里说的“不可杀人”,是十条诫命中的第六条(出2013),禁止人谋杀或凶杀,表明神十分尊重人的生命。[37] 主耶稣将“动怒”与“杀人”相提并论,不是说“动怒”就是“杀人”,而是指出:愤怒可能导致谋杀或凶杀的失控行为;只有化解怒气,才可能根除谋杀或凶杀的罪行。

 

主耶稣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 - 28)。“不可奸淫”是十条诫命中的第七条(出2014)。在这里,主耶稣无意把“动淫念”与“犯奸淫”等同起来。但是,主耶稣一针见血地指出,犯奸淫始于动淫念,经由心里的奸淫,才会发生行为上的奸淫。只有注重内心的洁净,方可杜绝奸淫罪行。

 

十条诫命的第三条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此诫命“禁止用耶和华的名发誓、祝福、咒诅等等,也就是不可用神的名作不诚实的事或恶行。用神的名必须发乎真诚。”[38] 与此诫命相似,耶和华后又命摩西晓喻以色列会众说:“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利1912)。主耶稣教训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或作是从恶里出来的]”(太533 - 37)。人起誓是想增添自己说话或行为的可信度。主耶稣却强调人的内心要诚实,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诫命说,不可起假誓,不可背誓;主耶稣则干脆说,人什么誓都不可起!起誓不能使人的假话变成真话;说真话又何须起誓呢?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主耶稣对诫命的解释着力于诫命条文真正的含义,把诫命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他要人们努力於内心的洁净和自律。这样,在行为上遵守诫命就比较容易了。

 

当法利赛人的一名律法师为试探主耶稣,问诫命中哪一条是最大的时,主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4 - 40;可1228 - 31)。主耶稣所说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不在十条诫命之中,是分别引自《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但它们却是十诫最精练、最准确地概括。十诫的前四条定规了人对神应有的态度,后六条则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人若能全身心地爱耶和华,自然就会专一地敬拜他(第一条诫命),就不会拜偶像(第二条诫命),也不会妄称耶和华的名(第三条诫命),就会遵他的命令,在第七日享安息(第四条诫命);人如能像爱自己一样地爱他人,当然就会孝敬自己的父母(第五条诫命),不会谋杀(第六条诫命),不犯奸淫(第七条诫命),不行偷盗(第八条诫命),不做陷害人的假见证(第九条诫命),也不会再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产(第十条诫命)。

 

律法和诫命的核心就是爱神、爱人。律法和诫命就是引导人们逐步培养这样的爱心。人的内心有了这种爱,在行为上谨守律法和诫命就顺理成章了。“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然而,在主耶稣的时代,身为《圣经》和律法教师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强调律法和诫命的细枝末节,却失去了爱心。主耶稣与之发生激烈冲突、对他们严加鞭笞就无可避免了。

 

在《马太福音》的记载中,主耶稣曾两次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何66)。一次是法利赛人指责主耶稣与税吏、妓女一同座席时(太910 - 13),另一次是当法利赛人指责主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时(太121 - 7)。有人因此论断说,主耶稣是反对旧约的祭祀制度的。这样的论断,完全没有掌握《圣经》经文的脉络,歪曲了主耶稣教训的原意。主耶稣第一次引用“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时,上下文是这样的:

 

 

 

耶稣在屋里坐席的时候,有好些税吏和罪人来,与耶稣和的门徒一同坐席。法利赛人看见,就对耶稣的门徒说:“你们的先生为什么和税吏并罪人一同吃饭呢?”耶稣听见,就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经上说:‘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这句话的意思,你们且去揣摩;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太910 - 13)。

 

 

 

税吏在当时不仅有滥收暴敛的恶名,而且在宗教和政治上也受人鄙弃,因为他们与信奉外帮神的罗马政府朋比为奸;任何敬虔的犹太人都不会与他们一同坐席。但是,主耶稣提出不同的见解:医生必须“手沾污秽”,才能救人;只有肯与罪人在一起,否则就不能施恩拯救罪人。他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说明在神的眼里,付代价的爱比墨守宗教仪式更重要。[39]

 

主耶稣第二次引用和西阿的话的背景是这样的:

 

 

 

那时,耶稣在安息日,从麦地经过;他的门徒饿了,就掐起麦穗来吃。法利赛人看见,就对耶稣说:“看哪!的门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稣对他们说:“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么?他怎么进了神的殿,吃了陈设饼,这饼不是他和跟从他的人可以吃得,唯独祭司才可以吃。再者,律法上所记的,当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你们没有念过么?但我告诉你们,在这里有一人比殿更大。‘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的了;因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1 - 8)。

 

 

 

按照摩西律法,用手掐麦穗吃是可以的:“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可以随意吃饱了葡萄,只是不可装在器皿中。你进了邻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镰刀割取禾稼”(申2324 - 25);但安息日例外。摩西律法规定,祭司在安息日当作的事是:圣殿中的陈设饼每隔七天换一次,换饼在安息日举行[40]:“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利248);“当安息日,要献两只没有残疾一岁的公羊羔,并用调油的细面伊法十分之二为素祭,又将同献的奠祭献上。这是每安息日献的燔祭,那当献的燔祭和同献的奠祭在外”(民289 - 10)。也就是说,按摩西律法,祭司在安息日事奉神是合法的,不算犯安息日。法利赛人也许从来没有想过,掐麦穗吃和在圣殿献祭之间会有甚么联系;主耶稣却将它们连在一起。祭司在安息日更忙碌地侍奉神;基督和他的门徒在安息日仍四处奔走、传道,其工作比祭祀更神圣、更重要。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是为事奉神而吃,怎么是犯安息日呢?[41]

 

但是,为什么主耶稣在不同的两件事上都引用同一节经文呢?陈终道是这样解释的:

 

 

 

在安息日掐麦穗吃,与跟罪人和税吏一起吃饭,不是两件事么?但主耶稣引用了同一节《圣经》的真理原则应用在这两件事上。“神喜爱怜恤”,这是真正的爱心、品德;“不喜爱祭祀”,祭祀只是一种宗教的礼仪,是属物质和外表的虔诚,不足以证明献祭的人是真正爱神爱人,真心敬虔的人。神喜爱我们有实际的爱心和品德,不喜爱我们徒具外表的敬虔。[42]

 

 

 

其实,旧约《圣经》也有多处经文,与主耶稣的教训是完全相同的:

 

 

 

“撒母耳说:‘耶和华喜悦燔祭和平安祭,岂如喜悦人听从的话呢?听命胜于献祭,顺从胜于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

 

“我喜爱良善 [或作怜恤],不喜爱祭祀;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何66)。

 

“恶人献祭,为耶和华所憎恶;正直人祈祷,为所喜悦”(箴158)。

 

“行仁义公平,比献祭更蒙耶和华悦纳”(箴213)。

 

“恶人的祭物是可憎的,何况他存恶意来献呢”(箴2127)。

 

“转耳不听律法的,他的祷告也为可憎”(箴289)。

 

“假冒为善的宰牛好像杀人,献羊羔好像打折狗项,献供物好像献猪血,烧乳香好像称颂偶像。这等人拣选自己的道路,心里喜悦行可憎恶的事”(赛663)。

 

“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你们将燔祭加在平安祭上,吃肉吧!因为我将你们列祖从埃及地领出来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并没有提说,也没有吩咐他们。我只吩咐他们这一件,说:‘你们当听从我的话,我就作你们的神,你们也作我的子民。你们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耶721 - 23)。

 

“你们虽然向我献燔祭和素祭,我却不悦纳;也不顾你们用肥畜献的平安祭。要使你们歌唱的声音远离我,因为我不听你们弹琴的响声。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摩522 - 24)。

 

 

 

可见,主耶稣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话,“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丝毫没有否定或贬低旧约的祭祀制度的意思;他要人们了解祭祀的真正意义,真正明白神的心意:神喜悦怜悯胜于喜悦献祭。

 

当然,从初期教会开始,基督徒不再献祭了。“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他仇敌成了他的脚凳。因为他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 - 14)。献祭是基督救赎的预表。由于基督已经完成了救赎计划,他的宝血可以洁净一切愿意相信他的人的罪,重新与神和好,成为神的儿女。所以,主耶稣的救赎,不是废掉了祭祀制度,而是成全了祭祀制度。

 

主耶稣的教导清楚表明,以神的十条诫命为主要内容的神的律法,是神的圣洁和荣美的化身,是神对所拣选的子民的旨意,是永不改变、永远长存的。“耶和华因自己公义的缘故,喜欢使律法 [或作训诲] 为大,为尊”(赛4221)。只要恩典、不要律法的反律法主义认为,基督徒不必传扬、也不应该遵守旧约律法。[43] 这种观点与恩典所建立的神与人的关系是相抵触的。[44] 神的律法叫世人知罪,催逼他们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神的律法(已被主耶稣成全的、有关礼仪方面的律法(如祭祀)除外)也是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指南。[45] 只是,基督徒遵守律法,不再出于对刑罚的惧怕,而是出于对圣洁的喜爱;不再拘泥字句,乃是以荣神、益人为归依;不再徒凭自己的努力,而是时时依靠圣灵的引导;不再自我炫耀,乃是将一切荣耀归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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