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

A、时代论者将神对人的旨意特别是他对人救恩的旨意切成断片。圣经清楚地指出,神如何施行他对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及所给的应许: 自先祖的家族扩展到以色列国,并且扩展到全世界。而时代论者却声称,神对犯罪后的人先后表达了六种不同的旨意,以试验他们是否会顺服他。不但如此,他们断言,在每次试验上,人都失败了。时代论者将圣经的启示,实际上解释为人类失败的历史的记载,而圣经的中心思想,乃是启示神对人所彰显的恩典与慈爱,及基督得胜魔鬼的事实。

B、时代论者完全忽视了人于犯罪之前与犯罪之后在本性上的改变。这种论说的七个时代,包括一个时代在亚当犯罪之前,六个时代在人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之时; 他们称说,神在七个时代中,用七种不同的旨意,来试验人是否会顺服他的旨意。然而他们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当亚当在伊甸园中的时候,他是一个正直无罪的人,有能力决定他的选择; 但是当人犯罪之后,因本性的败坏,已经没有能力作此种选择了。甚至那些否认罪人本性完全败坏之说的人也承认,在伊甸园外的罪人,已经不是一个毫无瑕疵的人了。但是时代论派却完全不顾这一点基本上的区别,以为犯罪后的人与犯罪前的人,有着同样的能力,来决定他对神的旨意之选择。

C、时代论者称人被逐出伊甸园之后的一段时期为「良心时代」。根据这种解经原则,在亚当犯罪之后,洪水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中,人是按着良心来决定他们愿否顺服神的旨意的。司可福说: 「第二个时代即良心时代。因着不顺服的缘故,人在经历上有了善恶的知识,藉着这种知识,良心醒悟过来。人的责任是当做所知道的一切善事,当禁戒不作所知道的一切恶事,并藉着祭物亲近神。」(李译第十三页)。他并称说,这一个时代以挪亚时洪水审判作为结束。

然而保罗在罗马书二: 14,16中清楚讲明,在每一个时代中,凡是没有听到旧约时代律法的人,都是按着他们的良心决定是非而行的,并且也要彼此而受审判。人之应当按良心而行事,并非只限于洪水以前的一段时期,而是适用于凡没有听到律法及福音之人身上。这清楚地推翻了时代论的所谓良心时代。

D、时代论者称洪水以后的一段时期为人治时代。这种解释至少是非常牵强的。关于这段时期,圣经所特别提到的事包括下列数项: (一)神应许挪亚,他不再会用洪水灭绝罪人(创八: 21); (二)神保证四季正常的循环(创八: 22); (三)神使百兽对人存惧怕的心,并且把它们赐给人作食物(创九: 2-3); (四)神命令人不可流人的血,也不可吃食兽类的血(创九: 4,6); (五)神用虹作为立约的记号(创九: 12-17)。这段圣经完全没有提到或暗示,洪水以后的人踏进了另一个时代,更毋论所谓人治时代了。惟一可以作为与所谓人的治理有关的一节经文,是创世记十: 32,该处提到「挪亚三个儿子的宗族,各随他们的支派立国,洪水以后,他们在地上分为邦国。」若将这一句叙述文作为人治时代的开始,未免过于牵强了。

E、时代论者称说,在西乃山时,以色列人同意接受以遵守律法为顺服之标准,而进入了律法时代。司可福并说: 「律法并不是非要赐下不可的,在神提议之后,他们甘心接受了。」(李译第46,47页)但是保罗却明明指出,在西乃山时,神所晓谕的律法,并没有废去他对亚怕拉罕所给的应许(加三: 17)。非但西乃山边律法的授予,没有废止那个所谓应许时代,保罗在加拉太书反复地强调说,甚至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也是亚伯拉罕恩典之约下的后裔,和他同受应许的(加三: 27-29)。而且律法的颁布,是依据神的作为,不是依据人的作为(出十九: 4-6; 廿: 2)。这是根据神对亚伯拉罕所赐的应许(出二: 24; 三: 16-17)。

F、保罗一再强调,依靠行律法,无人能得以称义,因为神已经将众罪人归于律法的审判之下,以彰显因信而称义的真理(罗三: 19-20。参全章,特别注意二: 14-15)。我们相信「律法」一词,在这里是含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保罗要证明,犹太人不能靠行律法而称义,另一方面他要指出,外邦人也不能靠行为而得救。换言之,保罗在这两章中要指出,律法乃是神所启示的旨意,这旨意是所有世人在心内都知道的,但是对犹太人而言,神更将这旨意藉着摩西,用言语的方式传达出来。不是要他们因行律法而称义,而是要使他们知道,没有人能靠行律法而得救,从而领他们转向基督(罗三: 1-3)。所以,凡是在恩典之约以外的罪人,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无论是生在旧约时代中,或在新约时代中,都是伏在律法之下。 另一方面,凡是在恩典之约以内,因信称义的人,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无论是生在旧约时代内,或在新约时代内,律法的咒诅及束缚,对他们都失去了效力。

根据时代论,神在每一个时代中,用某一种旨意来试验人是否愿意顺服他,例如在所谓律法时代中,遵守律法被称为是得救的条件。在恩典时代开始后,「这个试验的要点,不再以遵守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李译三一九页)。那么,反言之,则遵守律法作为得救的条件乃是律法时代中试验的要点了。据此而言,在律法时代中,人必需靠行律法而得救。但是保罗却指出,这正是许多犹太人所犯的错误。他们以为人的称义是靠行律法,而忽略了因信称义的真理(罗九: 31-32)。

罗马书六: 14似乎是和上述的解释有冲突,那里保罗说: 「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然而事实上这句话并不是说,新约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保罗乃是对信徒们指出,他们现在因信称义,已经脱去了罪的束缚,不再受到律法的咒诅,而进入恩典之下了。他是要指出一个人在信主以前和信主以后两种不同的地位。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乃是因为「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叫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6节)。因此「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换言之,在十四节中保罗指出,一个人的地位是在律法之下或是在恩典之下,乃是根据他是否已经归入基督耶稣而定(3节),但与他出生的时期无关。

时代论学者虽然承认,在所有的时代中,罪人惟一的救法乃是基督的宝血,但是很明显的,这点真理是与时代论系统直接相冲突的。

我们并不否认,律法和恩典是相对的两个原则,也不否认它们有着不同的功用。我们也承认,恩典的原则在新约中特别明显地表达出来,因为神的儿子亲自到世上来,将天父「本身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腓二: 9); 但是我们否定,恩典和律法是分存于两个不同时代中相对的原则。因为它忽视了旧约时代中的恩典,同时也弃置了新约时代中神的道德律对信徒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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