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类堕落中罪的起源
论到罪的起源,必然会引起许多有思想的人们的注意,也使那些不能了解圣经中有关此问题之解说的人感到迷惑。初代和近代的某些神学家认为把这些问题往后推一步,人的灵魂或在以前已经犯了罪,其结果使现今的人生来就是罪人。大哲学家康德,虽然承认人类根本有罪恶的存在,但对其起源的说明只字不提。进化论者在动物所遗传的性向与冲动,以及情欲中得到解释。然而圣经却叫人注意到堕落的问题。圣经教导说世界上一切道德上的罪恶根源,乃在人类的代表亚当最初的犯罪中。
1、初罪的性质
初罪就是人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其所以成为罪是因为神曾经禁止过。我们不知道哪一类的树,称为分别善恶之树。因为这必要显出:(1)人未来的状况是趋向善或是趋向恶;(2)人是否让神来为他栽决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或自己决定何为善,何为恶。原初的罪有一特殊性格,明显地将罪的本质表明出来。即人拒绝服从神的旨意,不让神决定他一生路程,而决意选定走自己的路。在此原罪中又可分为几种不同的要素。在知识上而言,是不信与骄傲的表示。在意志上而言,有与神同等的欲望。在感情上而言,吃了禁果就表示放纵与放任。
2、初罪的诱因
人的堕落是由于蛇的诱惑,将不靠赖与不信的种子播在人心中而起。无疑的,诱惑者的意图欲使契约之首的亚当堕落,然而诱惑者却先对夏娃说话。这或许是因为:(1)夏娃不是契约之首,所以没有同一的责任感;(2)夏娃没有直接领受神的命令,只是间接的接受,所以对此命令的结果容易接受辩论和疑问,并且(3)她是最能煽动亚当心理的人。
对于多数的人而言,能说话的蛇是一个很大的绊脚石,他们往往反把蛇当作堕落的象征。然而蛇只是撒但的爪牙,圣经里明显的表示,撒但才是通过蛇而活跃在蛇里面的真正诱惑者。正如耶稣传福音的初期,撒但进入人或猪里活动一样(约8:44;罗16:20;林后11:3;启12:9)。
3、初罪的结果
初罪的结果,以严密的词句来表达,就是说人丧失了神的形象,即真理的知识和公义,而完全的腐败,也就是说在他身上的各部分都变为腐败,已完全不可能行灵性上的善事。人的这种实际状况的变化,在他自己的意识中也反映出来,对不洁净有感受的耻辱心。对于被咒诅的良心与对神的恐惧,也表明其罪恶感。更附带的一件事,如以言语充分表达的话,就是说,虽然以后才有死的刑罚,可是人必须服从死的律(就是说人必得死)(创3:19;罗5:12,6:23)。
终于人被逐出乐园,生命树从而断绝,这生命树就是工作之约应许的生命象征。
二、罪的本质
关于罪的本质,有许多错误的概念。保证有从圣经中方能学习罪的真相。论到圣经的罪恶观,我们必须强调数点:
1、罪就是一种特殊的恶
现今有许多人用“恶”(evil)一词来代替“罪”(sin)的倾向。然而这是一个拙劣的代用词,虽然一切的罪即是恶,本是一种自明之理,但不能因而以同样的道理认为恶就是罪。疾病虽被认为是恶,但并不因而称其为罪。尤其现代的倾向是宁肯说到恶,而不说到罪,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罪只是一种无法负责的疾病或缺陷。圣经却认为罪是一种特殊的恶,是一种属乎道德的恶,意即人必须直接负其责任,并且这恶必定使人被定罪。
2、罪有绝对性的实质
在伦理的范围内,善与恶是绝对的对立。两者之间没有中立状态的存在。这在圣经中有明确的教训。凡不从内心真正爱神的,就已经被认为是恶的。圣经中没有所谓道德上中立的立场。圣经中也提及恶人要回转归向义,又时常提到义人也能陷入罪中;但圣经并无一处提及有某些人达到道德的中立状态。人不是在恶的一方,就是站在善的一方(太10:32—33,12:30;路11:23;雅2:10)。
3、罪总是与神和神的旨意有关
现代神学坚持以社会的方法来解说罪,那就是说罪是发生于社会中人与人接触的关键上。罪就是人对于他人的恶行。然而这却完全忽略了它的重点,事实上罪乃是因为违反神旨意的事实而被称为罪。罪的定义应该是“违背神的律法”,这是反抗律法上所要求对神表明的爱。圣经时常清楚地以与神和律法的关联来论到罪,这律法是铭刻在人心版上,或是藉着摩西赐给人的(罗1:32,2:12—14,4:5,5:13;雅2:9、10;约壹3:4)。
4、罪包括罪孽(Guilt)与罪污(Pollution)
罪首先包括罪孽,意即违反了律法,使人遭受公义之神的刑罚。实际上,多数的人否认罪包括罪孽,然而此否定违反了圣经中清楚记述的事实,那就是罪人受到威胁,并实际上遭到刑罚(太6:12;罗3:19,5:18;弗2:3)。罪又包括罪污,也就是与生俱来的腐败性,所有的罪人都屈服在这个腐败性之下。罪孽常带来罪污。因为亚当犯了罪,其结果使所有的人生来就具有腐败性,罪的污秽在以下的经节中有明白的表示(伯14:4;耶17:9;太7:15—20;罗8:5—8;弗4:17—19)。
5、罪占据人心
罪并不住在灵里的某种机能中,乃住在人心中,就是圣经心理学所认为灵魂基础的器官,从此器官中发出生命之果效(箴4:23)。而由此中心发出活动和影响力达于知识、意志和感情,简言之即达于整个的人,包括他的身体。此见解有以下的经文为根据(箴4:23;耶17:9;太15:19—20;路6:45;来3:12)。
6、罪不仅在于外部的行为
和伯拉纠派及半伯拉纠派的论说相对立的,罪不仅是在于外部的行为,事实上是在于罪的习惯性和内心深处罪的状态中。而此三者又有如下的相互关系,犯罪的状态是罪的习惯的母胎,结果诱导为犯罪的行为。不良的思想、感情及心里的意向,也由下列的经节中证明为罪(太5:22、28;罗7:7;加5:17、24)。
三、各种罪观
对于罪的看法有很多,但都与圣经所说的不相合,其中的数种略记于下:
1、伯拉纠派的罪观
伯拉纠派不相信原罪的存在,因而也不承认所有的人生来都有罪。亚当是在一种既非善也非恶的道德状态中被造的,他的子孙也是在同样情形下出生的。罪完全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倘若自己愿意,就不能犯罪。根本没有罪性或罪的实质这样的事;也没有罪的倾向。罪完全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选择恶的结果,同样地,人也能执意选择善。
2、罗马天主教的罪观
根据罗马天主教的见解,原罪是一种消极的状态,是在于原义的缺陷,这就是神当初赐给人的。那是一个憎嫌神的状态,同时也是罪的状态。本罪又称行为上的罪(Actual sin)是由意志自发选择的结果,而只存于人的各种行为中。在这些行为中潜在的污秽的癖性、欲望,及感情成为罪性,进而发生罪的倾向。然而严格的说,不能将其本身认为是一种罪。
3、进化论的罪观
在现代自由主义神学中,进化论的罪观所说的虽然不能完全一样,但却很流行。在田南特(Tennant)的著作中有特别的记载。根据他的理论,人有许多由动物遗传来的冲动与癖性。其本身虽不是罪,但在某种情况下自然会构成了罪。在人里面有逐渐觉醒的道德感,而这道德感责难这些冲动与癖性。倘若人不理会这些良心上责备的呼声,而使其继续发展,就构成实际上的罪。因此所谓罪,就是说有道德性的人仍愿自己受感觉性的肉欲与情欲的支配,而不受自身高尚性格抱负的控制。
复习问题
1、关于罪的起源圣经的见解为何?
2、能否提些其他见解?
3、何谓初罪?
4、创世记所说的树为何称为“分别善恶树”?
5、初罪中有几种要素?
6、为何诱惑者首先接近夏娃?
7、能否证明撒但是真正的诱惑者?
8、初罪的结果如何?
9、为何不能以“恶”做为“罪”的代用语?
10、人是否可能站在非善也非恶的中立状态?
11、是否能把罪解释为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2、如何证明罪包含有罪性?
13、罪在人的哪一部分?
14、如何证明罪并非只是属于外在的行为?
15、伯拉纠派、天主教以及进化论的罪观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