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会权柄的来源
耶稣基督不但建立了教会,而且也将所必须的权柄或权能赐给了教会。因为祂是这属灵国度中的君王,所以祂能如此行。祂将释放与捆绑的权柄赐给使徒;意思就是说,在教会国度的范围之中,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许可的(太16:18)。此外也有赦罪的权柄,或宣布人的罪仍被留下的权柄;换句话说:有权让人加入天国,或拒绝某些人加入(约20:23)。这种权柄已经完全赐给了使徒,也赐给了教会。不过今天教会的权柄并不象使徒所领受的那样绝对。教会必须自己先要有从使徒而来的行为标准,纯正的信仰,然后才能执行此种权柄。一方面有限度的权柄也交给众信徒(林前5:7、13,6:2—4,12:28),但是更大的权柄却已赐给了那些在教会中受封立而有圣职的人;教会真正执行权柄的乃是藉教会中有圣职的人。这些神的仆人,直接从基督领受了权柄,并藉着教会加以执行。
二、教会权柄的性质
基督赐给祂教会的权柄有以下几种:
1、属灵的权柄
教会权柄被称为是属灵的,并不一定完全是内在的或隐藏的的;因为基督治理人的灵魂,也治理人的身体。教会中执事的本分就是完全在教会的外在需要上事奉。虽是满足物质上的需要,但也是属灵的,因是出于圣灵所赐(徒20:28),能显出圣灵的权能(约20:22、23;林前5:12),是在道德或属灵的方式上被执行出来(林后10:4)。同时,因为教会的权柄完全是属灵的,所以教会绝不依靠暴力或强权来维持秩序。
2、牧者的权柄
显然地,圣经让我们看见教会的权柄,并不是属于某一个人,也不能说某一个人拥有至大的权柄(太20:25、26,23:8、10;林后10:4、5;彼前5:3),然而牧者的权柄是出于基督自己(徒4:29、30,20:24;罗1:1等),因为基督对教会有至上的权柄,同时祂又将此权柄分给祂的众仆人(太28:18)。这种权柄的施行,必须配合神的真道,受圣灵的引导,而且也是奉教会的元首即耶稣基督的名而执行(罗10:14、15;弗5:23;林前5:4)。
三、教会权柄的类别
从基督自己所有的三种职位上,教会也领受了三种权柄。
1、教义或教训之权
教会有传扬真理之责任。神的圣道使教会承受了宝贵的真理,教会也领受了神的使命要保全真理,并忠实地世世代代将真理传流下去;并要竭力地护卫真理,抵御不信的异端(提前1:3、4;提后1:13;多1:9—11)。教会更有责任要传布神的圣道,使罪人悔改,使圣徒得造就;并要将福音传开,遍及世界各地(赛3:10、11;林后5:20;提前4:13;提后2:15、4:2;多2:1—10)。尤有甚者,教会也当定下教义与信条,也就是信仰的根基,以至于可以叫世人知道他们所信的是什么。尤其是在教会史中某一时期,有人背叛教会,首倡异端,故那时的教会更需要清楚地定下信经教义,使信徒明白真道,以至于信徒不会脱离历史性的教会。最后,教会也当研究神学,以发展神的真理。神学的基础完全是出于神的启示,但研究神学可以训练未来的牧师及传道人。按照圣经的教训,教会有责任要训练并监督下一代的教师与牧师(提后2:2)。
2、治理之权
教会治理之权有两种。
(1)规则之权
“神不是叫人混乱,乃是叫人安静。”(林前14:33)神也愿意叫祂的教会“凡事都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为了这个理由,神特别安排了标准规则来合理地处理教会的事务。正因如此,教会有权执行基督所赐的律例规则。全教会的会友多少都赋有此种权柄(罗15:14;西3:16;帖前5:11),但此种治理教会的权柄同时也因选举而授予教会的长老,以及教会中受了圣职的人(约21:15—17;徒20:28;彼前5:2)。这个权柄也包括为全教会定下各种规则,以便使众信徒遵守教会中合理的律例,如教会的典章与条律等。这些典章条律乃是要使教会遵着去判定一般信徒是否有资格成为会友;以何种手续可以使会友成为长老或牧者;聚会的次序当有何种形式;教会的纪律当如何执行等。这些规则的基本根据是出于神的圣道;然而各种细则却要看各种需要,并教友的光景,以及教会是否能得造就的原则而定。
(2)执行之权
教会必须要执行某种纪律以保持圣洁。教会有权施行训戒、惩罚的纪律,是基于以下的经节:太16:19,18:18;约20:23;林前5:2、7、13;林后2:5—7;帖后3:14、15;提前1:20;多3:10。教会施行惩戒的目的有两种。第一,要执行基督所赐的接受或拒绝会友之权;其次,乃是要教会因顺服了基督之律而使教会得着造就。这两个目的同有一个宗旨,就是要保持耶稣基督教会之圣洁。如果教会中有了罪病的信徒,首先要帮助他的罪病得治疗;若是不可能的话,就只好隔离他,以免别的信徒传染到他的罪病。教会其余的信徒都有责任提醒警戒这样的人,但只有教会的职员才有资格执行这种权柄。教会的牧者及长老必须按照马太福音十八章15—17节的原则来处理那犯了罪的人。然而若有人明目张胆地公开犯罪,教会的牧长们就当立刻对付之。惩戒的法则有以下三个步骤:①不允许犯罪的人参加圣餐;但是这个步骤未执行之先,牧长们必须先要私下地警戒这人;若他不肯听劝,或不肯悔过,才要采取这一步。②第二步,乃是要用三次公开宣布警戒的方式。第一次只提到所犯之罪,却不提名;第二次就当经过区会的通过而把犯罪者的名字当众宣布;若他仍不悔过,第三次就要宣布此人已被革出教会。③最后,这人被革出教会之后,就完全失去了教会的团契,与众圣徒也失去了交通(太18:17;林前5:13;多3:10)。
3、怜悯的权柄或职分
当基督差遣祂的使徒及七十个门徒出去时,祂不但叫他们要传扬天国的福音,而且也给他们权柄可以赶逐魔鬼并医治各样的疾病(太10:1、8;路9:1、2,10:9、17)。在初期教会之中,也有些基督徒能够赶出魔鬼,并有医病及行神迹的恩赐(林前12:9、10、28、30;可16:17、18)。这种特别的恩赐只赐给了使徒们及某些初期的基督徒;后来神的启示完成了之后,这恩赐也同时结束了。此后,教会的怜悯之职就单注重于照顾并帮助教会中贫穷的信徒。我们的主也曾指示这是教会的天职(太26:11;可14:7)。早期教会也曾实践了凡物公用的原则,因之教会中的会友在日常的需要上都没有缺乏(徒4:34)。后来,又有七个人被选出来专门“管理饭食”,以致于在分饭菜时,大家都有公平的分享(徒6:16)。新约的书信中不断地提到教会中的执事与职员(罗16:1;腓1:1;提前3:8—12)。不但如此,新约圣经也特别重视要甘心乐意地捐钱给教会中其他有需要的圣徒(徒11:29,20:35;林前16:1、2;林后9:1、6、7、12—14;加2:10,6:10;弗4:28;提前5:10、16;雅1:27,2:15、16;约壹3:17)。
复习问题
1、教会权柄的根源是什么?
2、使徒有哪些特殊的权柄?
3、后来教会中的职员是否有同等的权柄?
4、权柄是否单赐给教会中的职员或全体会友?
5、所赐给教会的权柄性质为何?为什么被称为属灵之权?
6、为什么又被称为牧职之权?
7、教会能定规教义之权包括哪几样?信条为什么是必须的?
8、教会治理或行政之权的要素是什么?
9、教会所有的规则是否必须都基于神的圣道?
10、教会纪律训戒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两种特殊的目的?
11、教会理事会采取惩戒的步骤包括哪三步?
12、教会施行纪律的事情怎样当众处理?
13、使徒时代的怜悯之职的性质是什么?
14、今天教会对此职的主要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