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从无始的永远,按他至智至圣的旨意,随己意毫无改变的预定一切要成的事; 然而神并非为罪恶之根源,也不妨害受造之物的自由,或废除天然之理的自由,及其相互的作用,反坚立之 。「神虽然预知诸般情况下所必成之事,但他预定任何未来之事,并非只因他预知将有其事,或预定在某种情况下必会发生其事之故。」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三章,第一,二节。
神的元旨包含创造者和受造之物的活动。神本性内的活动,乃是由于他本性的存在而永远运用的,因此是必然的活动。但是他本性对外界的活动,却是根据他旨意的决定,因此是包含在他的元旨之内的。另一方面,神的元旨并不限于他本身的一切对外界活动,也包含受造之物的一切活动的。然而这些活动并不是在同一种方式之下实施的。神的元旨的实施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凡是只直接的活动所产生的事情,如创造的工作(创一,二章)。第二类包括藉着自然定律及受造之物按本性所成之事,如四季的循环,五谷的生长,以及世人工作的成果等(诗一○四: 19,14,22-23)。第三类包括那些为神所容忍的事,包括人的罪行(徒四: 27-28; 十四: 16; 罗一: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