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神的属性

神不但藉着名称,也特别藉着祂的属性来启示祂自己,这些属性就是在圣经中所说神性的完全,或神在祂的创造、护理与救赎之工中所实施的来启示祂自己。论到神的属性之种种区分,我们根据以下最常用的区分来加以说明。
一、绝对的属性
绝对的属性乃是神性的完全,是一切受造之物所没有的 。这些绝对的属性所强调的乃是神绝对的独自性以及超越的伟大。以下数端即属于这一部分:
1、神的独存性与自存性(The Independence of Self Existence of God)
当我们把独存性与自存性归属于神的时候,我们乃是说根据神自己存在的必然性才存在的,并非如人那样必须依靠他本身以外的条件存在。这并不仅是说祂在存在上是独存的,就是在祂的德行与行动上也是独存的,而使一切受造之物要依靠祂。这种概念乃包括在耶和华的名称之内,在约翰福音5:26中清楚暗示神在思想上是独立的(罗11:33、34),在意志上(但4:35;罗9:19;弗1:5;启4:11),在能力上(诗115:3),在筹算上(诗33:11),祂不依靠万事万物,而是万物要依赖祂而生存(诗84:8;赛40:18;徒17:25)。
2、神的不变性(The Immutability of God)
圣经不但教导神的独存,也教导神的不变。祂永远是一样的,因此在本质上、完全上、应许上是不会变更的。在以下经节中有清楚的教训,如诗102:27;玛3:6;雅1:17。同时有许多经节似乎提到神会改变,例如神启示祂自己,又隐藏起来,又来又去,在意向上有时后悔,有时又改变(出32:10—15;鸿3:10;箴11:20,12:22;诗18:26、27)。但圣经中所教导的神的不变,并不暗示神毫无动作。神内在的本性是不变的,祂的属性、宗旨、祂行动的动机、祂的应许是不会改变的。当圣经说到祂后悔并改变意图的时候,这只不过是属人的一种说法而已。其实,改变的并不是神,乃是在人,人与神的关系改变了。
3、神的无限性(The Infinity of God)
一般说来,神的无限性乃是说到祂本性的完全,藉此凡属于祂存在本性的一切都是无限无量。这可从以下数点来观察:
(1)绝对的完全性(Absolute Perfection)
这是关于神存在或本质的完全性,但凡神相对的属性均有此性格。神在祂的知识、智慧、善良与慈爱、公义、圣洁以及祂的主权上都是无限的。祂一切的完全都不受限制,并无缺欠。以下提出圣经的证明,伯11:7—11;诗145:3。
(2)永远性(Eternity)
从时间的关系来看,神的无限性,则称之为祂的永远性。圣经往往说到从永远到永远(诗90:2,102:12;弗3:21),为此圣经多用一般通俗的文字,而不用更特殊的哲学术语。严格来说,此永远性乃指神超越时间并瞬间占有祂生命的全部。在神只有永远的现在,并无过去与将来。
(3)无边性(Immensity)
从空间的关系来看,神的无限性,则称为祂的无边性。由于此项完全,神超越一切空间,同时在空间的各点上,对祂整个的存在来说,都是现在。祂并不是一部分在我国,另外一部分在他国,祂的存在乃充满空间中的每一部分。这也称之为神的无所不在。祂潜在于祂整个受造之内,但不受其限制。神的此项完全也清楚地启示在圣经中(王上8:27;赛66:1;诗139:7—10;耶23:23、24;徒7:48、49,17:27、28)。
4、神的单一性(Simplicity)
论到神的单一性,我们所主张的是祂不是混成的,不拘在任何意义上来说也是不得分割的。神的单一性暗示着神性的三位并非是由于许多部分而组成神性的本质,神的本质与属性是不可分的,也不可能在神的本质上再加上任何属性。圣经虽未提到神的单一性,但在神的自存与永远性上就可以清楚看出。由许多不同部分组合而成的,绝不会是自存,因为是由于以前早已存在的部分所构成的;也不可能是不变的,因为是附加上的部分成就所促成的改变。
二、相对的属性
所谓神相对的属性,就是人也有同样类似的属性。但是人的属性是有限的,而神的属性是无限的,应当知道在这种关系中,因为神绝对的属性,祂才能有相对的属性。神在祂的知识上、智慧上、慈爱与圣洁上是自存的、无限的。
1、神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God)
神的知识可以解说为一种完全性,藉此祂以超奇的方式来认识祂自己以及可能的、现实的万象。此知识是神所固有的,不是从外界来的。况且,在神的意识中,始终是完全的、透彻的。这称之为无所不知(Omniscience),因为这里的知识是包括一切的。神认识祂自己并在祂里面的一切计划。祂知道万事,正如过去、现在、未来所发生的,并万事的实际关系。祂对于万事万物隐密的本质知之甚详,而人所有的知识是无法将之测透的。实际的事物与可能发生的事物,神全都知道。神无所不知的要道清楚记载在以下的圣经章节中:王上8:39;诗139:1—16;赛46:10;结11:5;徒15:8;约21:17;来4:13。
2、神的智慧(The Wisdom of God)
神的智慧可以称之为神的知识的特殊面。这乃是在达成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上表显的神的理智。藉此,神选择达成祂所要达成的目的之最佳手段。主要的目的(其他一切的次要目的,都是为要达成这个主要目的)就是神尊名的荣耀(罗11:33,14:7、8;弗1:11、12;歌1:16)。在创造中(诗19:1—7,104:1—34),在神的护理中(诗33:10、11;罗8:28),并在祂救赎的工作中(林前2:7;罗11:33;弗3:10),都可以看见神的智慧。
3、神的善良(The Goodness of God)
神本身是善良的,那就是说祂是完全圣洁的。但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并不是这个善良,乃是神在祂行动上的善良,我们所要观察的乃是祂对别人所显示出来的善良。神的善良可解说为神的完全性,使祂能以宽容、恩慈来对待祂的受造之物。这也就是创造者对有感情的被造之物表现的一种感情。对祂有理性的受造者所表现的,有时则称之为仁慈的爱或普通恩惠,说明祂丰盛的恩典不是凭功德可以获致的事实。圣经的参考很多,即如诗36:6,104:21,145:8、9;太5:45,6:26;徒14:17。
4、神的爱
现今认为神的爱乃是神最中心的属性,由此可以解说神其他一切的属性。但是我们没有理由把神的爱比其他神的属性当作最为中心的属性。我们在此特别注意到神自我满足的爱,就是神在观察祂自己无限的完全并受造者反映祂的道德性的喜悦。此爱可由以下数点来看:
(1)神的恩典
以圣经中特别的用语来说,神的恩典就是对那些生来就被定罪的人,显示不应得的爱。神的恩典乃是一切属灵祝福的来源,神把这些福气赐给那些不配得的罪人(弗1:6、7,2:7—9;多2:11,3:4—7)。
(2)神的怜悯
神爱的另一方面就是祂的慈爱与怜悯。这就是神向那些在愁苦与困穷中的人,不论其功过,所表现的爱。把人看作是负担罪恶结果的人,因此陷于可悲的境况之中,由于耶稣基督的功劳才能与神最严肃的公义相调合(路1:54、72、78;罗15:9,9:16、17;弗2:4)。
(3)神的宽容
当神的爱被看作是容忍顽迷与罪恶的时候,则称之为宽容。这是说到罪人经过屡次训戒与警告,而且又在所应受的审判上予以延期,但是仍然在罪中生活(罗2:4,9:22;彼前3:20;彼后3:15)。
5、神的圣洁
神的圣洁第一首要的,就是与祂的受造之物有绝对区别,并在祂无限尊严上超越受造之物属神的完全性。这就是以下各圣经章句的意义,出15:11;撒上2:2;赛57:15;何11:9。但我们在本段中所特别注意的,乃是神在伦理上的圣洁,就是祂与道德上的恶(即是罪)隔绝。此圣洁中的基本观念虽然是注重隔绝,但也指一些积极的事,即神的道德优越或言伦理上的完全。人在神的圣洁面前即感到有罪(伯34:10;哈1:13;赛6:5)。神的圣洁可以解说为神藉永远愿望并坚持祂自身的道德优越,恨恶罪恶,并且在祂的道德受造者(人)身上要求圣洁的完全性。
6、神的公义
神的此项属性与前者有密切关联。此乃藉以坚持祂自己与一切违反祂圣洁的相对抗,并在各方面说明祂是圣者的完全性。据此有以下数点区分:
(1)神治理的正义(His Rectorial Justice)
此乃神在控制善人与恶人上所表现的真实性。因此祂在世界中制定道德的支配,对于顺从者予以褒赏的应许,对于悖逆者予以刑罚的威吓,把正义的律法加在人身上(诗99:4;赛33:22;罗1:32)。
(2)神报酬的正义(His Remunerative Justice)
此乃对人与天使赏赐的分配(申7:9、12、13;诗58:11;弥7:20;罗2:7;来11:26)。也真的表现神的爱,并且绝对不靠赖功德,乃是凭着应许与同意来分配祂的慈爱(路17:10;林前4:7)。
(3)神报应的正义(His Retributive Justice)
此与神的刑罚有关,为表明神的忿怒。如果世上无罪,根本就无须神的报应,但在罪恶充满的世界中,神的报应乃居显要的地位。圣经中虽然特别着重义人得赏多过恶人受刑,但后者在圣经中却很突出(罗1:32,2:9,12:19;帖后1:8)。
7、神的真实(The Veracity of God)
.神的真实性可以说是神的完全性,在此完全性中现表神自己内在的本性,祂的启示并与祂子民的关系上均为真实。这暗示与虚伪的偶像相比,祂是真神;祂知道事情的本相,并且使人明白事情的实际;祂信守自己所立的约。神之真实的最后的一项可称之为祂的信实。此乃祂子民信赖的根据、圣经的基石和喜乐的根由(民23:19;林前1:9;提后2:13;来6:17,10:23)。
8、神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God)
在此论题内我们讨论神主权的旨意,或言神在计划与指挥世事以及祂有理性受造者的主权;或言神在执行祂旨意时所显明的神主权的能力,祂的无所不能。
(1)神主权的意志
在圣经中说明神的旨意乃是万事终局的动因。即创造与护理(启4:11),论统治(箴21:1;但4:35;弗1:11),论基督受苦(路22:42;徒2:23),论拣选与遗弃(罗9:15、16),论重生(雅1:18),论成圣(腓2:13),论信徒受苦(彼前3:17),论人的一生与命运(徒18:21;罗15:32;雅4:15),甚至论到人生中至微之事(太10:29)。
神隐密的与显明的旨意。
神的旨意有各种不同的区分,其中最普通的就是神隐密的与显明的旨意。前者乃是神的定旨,多半是隐密的,后者为神教诲的旨意,多半启示在律法与福音中。此区分乃根据申命记29:29。在诗115:3;但4:17;罗9:18、19,11:33、34;弗1:5、9、11等经文中提到神隐密的旨意。在太7:21,12:50;约4:34,7:17;罗12:2中提到神显明的旨意。隐密的旨意乃是属于神使万事万物发生或许可发生的旨意,因此是绝对确定的。神显明的旨意与神叫人履行的义务有关,说明人蒙神祝福的途径,但往往受挫。
神旨意的自由。
有些事情是神一定要作的。祂一定要受祂自己,并喜欢默想祂自己的完全性。但祂在此并不受限制,乃根据祂内在的本性的律来行作万事。没有任何与受造物有关的来规定神旨意的特性。神甘愿选择祂所创造的对象,以及受造者的时间、地点与生活情况。神规定了祂所造之人的一生道路,决定他们的命运,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们。虽然祂赐给他们自由,但祂的旨意仍然控制他们。圣经用极其绝对的名词来说明神旨意的自由:伯11:10,33:13;诗115:3;箴21:1;赛10:15;太20:15;罗9:15—18;启4:11。
神的旨意与罪的关系
论及神的旨意与罪的关系有许多严重问题发生。如果神是万事万物的计划者,那么罪的进入世界也一定是出于神的计划。这样一来,神岂不是成为罪恶的根源了吗?但须知神自己并没有决定叫罪发生,也没有叫罪得以有效地施展。神在祂的预旨上准许祂的理性受造者(人)犯罪,因此使罪进入世界成为确实,并不使祂自己成为罪恶之源。这种说法虽不能完全解决难题,但确保了神在道德上圣洁的观念。从神隐密的旨意与显明的旨意彼此的关系上又发生了第二个难题。往往说二者都是矛盾的,互相抵触的。在神的隐密旨意中包含许多在祂显明旨意中的事,而又排除许多在显明旨意中所吩咐的事(创22:;出4:21—23;王下20:1—7)。神预定了犹太人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然而在作这事上他们又与神显明的旨意相冲突(徒2:23)。但须知道,我们在此应该区分,我们所用的“旨意”二字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在神隐密的旨意中神决定祂所要作的或所要发生的事;另一方面,在神显明的旨意中,神启示给我们所必须作的事。此外,情形并不是神根据祂隐密的旨意祂就喜欢罪,根据祂显明的旨意祂就不喜欢罪。事实是祂预定罪要进入世界并非暗示祂喜悦罪。
(2)神主权的能力或无所不能
在神的能力或祂的无所不能上,发现神执行祂旨意的主权。所谓神的无所不能并不能解释为祂能作所有的事。圣经教导我们有许多事神不能作。神不能撒谎、不能犯罪、不能改变、不能否认祂自己(民23:19;撒上15:29;提后2:13;来6:18;雅1:13、17)。经院学派主张神能作原来自相矛盾甚至毁灭自己的各样事件,这是错误的。神虽然是无所不能的,但藉着实行祂的旨意,神能理解到祂所决定要成的事,这种说法比较更为正确。如果神愿意,祂能作比实际发生更多的事(创18:14;耶32:27;亚8:6;太3:9,26:53)。神名以耳撒代(El Shaddai)也表示神是无所不能的,在以下经文中也提及神的无所不能:伯9:12;诗115:3;耶32:17;太19:26;路1:37;罗1:20;弗1:19。

复习问题
1、神的属性有何区分?
2、哪一些是属于这些分类的各部?
3、神的独存性为何?
4、神的不变性为何?
5、圣经明明说到神会改变,这一点如何解说?
6、何谓神的永远性与无边性?
7、如何证明神的单一性?
8、神的知识的性质与范围为何?
9、神的智慧与知识的关系为何?
10、神的善良为何?
11、有何其他的名称用以指示神的善良?
12、我们可以说神的中心特性就是爱吗?
13、我们如何区分神的恩惠、慈爱、与忍耐?
14、神的圣洁为何?
15、在何种不同的方面我们能考虑到神的公义?
16、在神的真实性(Veracity)中都包含着什么?
17、有何区分试用于神的意志?
18、神的旨意是自由的还是必须的?
19、神的预定就使祂成为罪恶之源吗?
20、神隐密的旨意与显明的旨意相互冲突吗?
21、神的无所不能暗示祂什么都能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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