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阴间之含意
圣经中对人离世后的去处往往称为阴间。 但是「阴间」具有不同的意义。 有时它是指人死后尸身埋葬之处,即是坟墓(例: 创卅七: 35; 四十二: 38)。有时它是指死后的情状,有别于人活着时所居的阳间(传九: 10; 伯十四: 13; 诗八十九: 48; 徒二: 27, 3l)。在这种意义上而言,信徒和非信徒之去所,并无分别。 圣经中不但提到恶人死后下到阴闻,义人死后也是下到阴间(诗八十八: 3; 民十六: 33)。
然而有时阴间含有受苦受罚之意。在这种意义下,只有恶人才被记说下到阴间。例如耶稣在一个比喻中提到一个吝啬的地主,在世时宴乐享受,不顾穷人的痛苦,死后来到「阴间受痛苦」, 因为他生存在火焰里, 口渴难当(路十六: 19-24) 。而拉撒路则安居在先祖亚怕拉罕的怀抱中(22-23节)。 耶稣曾形容阴间受罚的痛苦(太五: 22; 廿三: 33; 可九: 47-48; 参启廿: 14; 诗九: 17)。
二、天主教之特殊教义
A、炼狱。
根据天主教的教义,一般信徒在离世后并不直接进入天堂,而必须先入炼狱炼净他们的罪。这是因为天主教的教训称,洗礼只是洗净受洗之前的罪污和罪责,除非受洗人在受洗后立刻离世,他必须为受洗后所犯之罪作适当的付偿,因此必须先入炼狱一段时期。炼狱的痛苦和地狱的痛苦相似,但前者是暂时的,而后者则是永远的。炼狱教义的主要根据是次经马加伯书十二: 39-45。
逗留在炼狱期限之久长,须视生前罪恶之轻重多寡而定。 但有一个缩短期限的方法, 即是靠活人的代求,代行善工,及代讲施行弥撒。 炼狱的教义引致赎罪券之推行。天主教会劝导信徒购买赎罪券,以减短已死亲友在炼狱之痛苦。结果当然形成以财赎罪的异端,与圣经中以恩赎罪及贫富相等的教训,完全相背。
根据天主教的信仰,甚至教皇也须先入炼狱炼净,然后才能进天堂。惟一的例外是为道殉命的教徒,他们的流血牺牲可作炼狱受苦的抵偿。
B、列祖狱。
天主教相信,旧约的信徒在离世后,灵魂被幽禁在一处暂时拘留所,该处并无痛苦,但仍与神的荣光隔离,直到基督在地上完成救赎之工,死后往阴间之列祖狱报导喜讯,然后把他们从拘留所释放出来,带入天堂安享基督救赎之成果。他们的主要圣经根据是彼得前书三: 19。
但是这段圣经明明是指挪亚时代不信的人,与信从神的旧约圣徒无涉(20节)。何况第十九节是否是指基督死后三天中的行动,尚大有问题,因为他在十架上明明对那悔改的强盗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廿三: 43),可见基督之灵在死后并未下到阴间的所谓列祖狱去。
C、婴孩狱。
天主教相信,未受洗的人不能进天堂,因为耶稣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 约三: 5)。因此,凡是难产而出生的死婴,或在受洗前离世的婴孩,就不得进入天堂。 然而,天主教也不愿称说这些婴孩会进地狱,故此另辟一个处所,宣称这些婴孩将进入所谓婴孩狱,该处既无痛苦,也无属灵的福气,是一个无声无色的处所。
三、灵魂睡眠论
近代的「安息日会」派及「耶和华见证人」 坚认,人死后的灵魂即失去知觉,好似一个熟睡的人。他们的主要圣经根据是: 第一, 圣经称死去的人为睡了的人(约十一: 11-14; 太九: 24; 徒七: 60; 帖前四: 13-14; 林前十五: 15); 第二,圣经表示,死去的人没有记忆力成其它活动(传九: 5-6,10; 诗六: 5; 一五: 17; 但十二: 2) 。
但是,这些经文乃是从人的观点来描写,并且以世界为活动的场所。 因此, 一个死去的人,的确酷似一个睡着的人; 一个死去的人也不再有如当地在世时的各种活动。再者,保罗称死去的人为睡了之人,为要表明信徒复活的盼望和保护,安慰信徒中要因亲友离世而感到是永别。
另一方面,圣经指出,人死后他的灵魂是有知觉的。保罗希望离世,因为死后他将立刻会与主同在。若是他的灵魂在死时进入无知觉的睡眠状态,而须俟基督再来之时苏醒,他的企望就没有意义了(林后五: 4; 腓一: 23)。旧约信徒如亚伯拉罕,魔西等,也显然在离世后仍有知觉(路十六: 19-31; 太十七: 3)。 新约信徒的情况,也是相同(路廿三: 43; 徒七: 59)。
四、灭亡论
上列教派也相信,恶人终久将会消灭一切的生存。他们的根据,主要有两点。第一, 正面的根据。 圣经应许信基督的人,获得永生,那末未信基督的人显然没有永生; 没有永生就是指只有暂时的生命或生存。第二, 反面的根据。 圣经称说, 凡作恶而不悔改的人,将会受灭亡的刑罚; 灭亡必是指消灭。
这种片面的解经忽视了圣经全面的教训。永生的相对面不是死亡,而是永死,即永远在死亡的境遇中,永远受罚,永远与主隔离(太廿五: 41; 帖前一: 9; 犹7节; 启廿: 10)。而且,圣经也清楚教训,义人和恶人都要得活受审(约五: 28-29; 徒廿四: 15),恶人要受永远的刑罚(启廿: 10)。
五、二次机会论
上述教派同时持守,人在死后及最后审判前,至少再有一次机会悔改。他们的主要论点是,神不会不给予那些在世时没有机会听到福音之人, 另一个机会使他们能悔改,接受基督为救主的。
这种观点没有圣经的根据,而以神的辩护者自居。事实上, 神的公义不需要人的辩护(罗二:11-16; 九: l4)。圣经明白教训,人的命运在离世后,不可能再有所改变(来九: 27; 路十六: 26; 彼后二: 9; 犹7节)。救恩只有在今世向世人提供(林后六: 2; 太廿二: 1-13; 廿五,l4-30),而神最后的审判也是按照今生的行动为标准的(林后五: 9,10; 加六: 7-8)。